刺史,中國古代職官名。刺,指責、檢舉不法的意思。漢初,朝廷不定期派御史或丞相史到各地進行監察和檢舉不法行為,"刺史"二字由此而來。劉徹元封五年(前106年),為加強對地方官吏的監督和考核,把全國劃分為十三州(部),每州(部)各設置一名刺史,秩六百石,員十三人,負責監察各州(部),正式確立刺史制度。刺史制度的建立,加強了中央政府對地方的監督,打擊了各地豪強勢力和官吏的不法行為,加強了吏治,為封建經濟發展提供了穩定的環境。
此后隨著時間的推移,刺史的名稱和職權經歷了多次變革。劉驁綏和元年(公元前8年),刺史被改為"牧",但在劉欣建平二年(公元前5年)又恢復為刺史。而在王莽主政時期,又再次改回"牧"。到了東漢又改"牧"為刺史,而到了劉宏時期,又再次改為"牧"。職權方面,越權日益普遍。刺史們把監察對象擴大到諸侯王,干預地方政府的司法權,破壞公務程序,最后甚至獲得了兵權。刺史也從中央監察官逐漸演變成了地方行政長官。東漢末年,刺史負責的州(部)被正式確定為新的行政區域,形成了州、郡、縣三級制。而刺史(牧)同時掌握了財政、賦稅和兵權,權力膨脹,最終形成地方割據勢力。
之后的魏晉南北朝時期,刺史常兼任將軍、都督、使持節等頭銜,既負責民政又負責軍政,位高權重。為了避免刺史(州牧)過度專權引發地方割據,歷代王朝嘗試了多種方式。三國歸晉后,司馬炎曾試圖取消州牧領兵制度,但未能成功。而南梁四代,為改變門閥世襲領州與中央皇權抗衡,多選擇年幼皇子出任州鎮的長官。隋唐時期,刺史的職權逐漸減輕,在宋朝則成為虛銜,成為知州的別稱。明清時期,刺史成為知府的雅稱,或指代同級官員的別稱。
名稱由來
"刺史"最初是指中央監察官。秦朝時,御史大夫下面設有監御史,是負責監察地方的官吏。監御史的地位可以和郡守、郡尉并稱,其主要職責是“掌監郡”,即負責監察郡守等人的行政事務。秦代御史還包含柱下史這一類型,他們常侍立在殿柱之下處理相關事務,周時老子曾擔任柱下史,秦代的張蒼也曾任此職。西漢建立后,一開始沒有沿襲秦代的監御史制度,只是不定期派遣官吏到各地巡察。劉盈時期,由于長安附近的三輔地區的豪強地主和官吏多有不法行為,為打擊他們的違法行為以及加強中央對三輔地區的控制,劉盈三年(前192年),相國曹參建議派遣官吏監察三輔郡,部分恢復了御史監郡制度。劉恒時期,朝廷也會派遣官吏到各地進行巡視和監察,但也只是臨時措施。派遣的官吏中,既有御史,也有丞相史。"刺",在漢字里有指責、檢舉不法的意思。御史或丞相史被派遣到各地監察,檢舉不法,"刺史"二字由此而來。到了劉徹元封五年(前106年),漢朝廷正式設置刺史制度。
歷史沿革
兩漢時期
始置
刺史制度由秦朝的御史制發展而來。秦代,御史大夫之下設有監御史掌監郡。然而漢初,并未沿用秦代的監御使制度,只是由丞相不定期派官員巡察地方。直到漢武帝元封五年(公元前106年),為加強對地方官吏的監督和考核,把全國分為十三州(部),每州(部)各設置一名刺史,掌奉詔條監察各州(部),秩六百石,員十三人,確立了刺史制度。
稱謂變動
劉驁綏和元年(公元前8年),漢朝廷將刺史改為“牧”(或稱州牧)。但此次改名只延續了三年。劉欣建平二年(公元前5年),恢復刺史稱謂。但在劉欣元壽年間,王莽主政,又再次改回“牧”。
東漢初期,一開始沿用西漢末期的“牧”稱謂。但在東漢光武帝建武十八年(42年),復置刺史,其秩級與漢武帝時相同,且該刺史在監察職能之外還負有處理地方政事之責,其掾屬分別主管錢谷、兵馬、選舉等具體行政事務。直到劉宏時期,黃巾軍起義爆發后,為強化地方鎮壓權力,朝廷依宗室劉焉的建議,再次改置州牧,選朝廷重臣出任,并提高其地位、擴大其職權,使得刺史逐漸變為地方行政長官。。
職權
初始職權
西漢初置刺史時,規定刺史奉詔書“六條”察州。刺史巡行郡縣,分全國為十三部(州),各部置刺史一人,后通稱刺史。主要是維護皇權,整頓貪腐,澄清吏治。即刺史需要監察地方豪門大族、官階二千石的官員的不法行為,包括限制地方大族兼并土地,監察地方豪強的土地住房是否逾制、以強凌弱、以眾暴寡等情況;官階二千石的官員不遵從皇帝詔令、遵舊典、背公向私、旁詔守利、侵漁百姓、聚斂為奸、貪贓枉法、選官用人不公、二千石官員子弟請托、官吏與豪強勾結、割損政令(破壞政令執行)等等。
此外,刺史還有舉薦人才的察舉權。《漢書·卷十·成帝紀第十》中也記載了永始三年春正月己卯晦發生日食事件,劉驁派遣太中大夫孟嘉等人遍訪各地,了解民眾疾苦,孟嘉還與部刺史一起舉薦惇樸、遜讓、有行義者各一人。
后續衍變
隨著時間的推移,刺史越權成了普遍現象,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監察對象范圍擴大。按“六條”內容,刺史的監察對象是地方豪強和官階為二千石的地方官員,但是按其他文獻,如《漢書卷四十七·文三王傳第十七》中記載,在漢宣帝劉詢年間,冀州區刺史林上奏稱代王劉年還是王太子時與自己的妹妹劉則私通,由此可知刺史的監察對象應該涵蓋諸候王。
二、干預地方政府的司法權。刺史本來只有監察的權力,而沒有處理權。根據《漢書?薛宣傳》的記載,劉驁時期,御史中丞薛宣上書指出:“目前吏治過于苛刻,很大程度上是因為部刺史或不遵守法規,或隨意舉錯,經常插手郡縣的事務造成的。”另外,《漢書·鮑宣傳》中也提到,劉欣任命鮑宣為豫州牧,一年多之后,丞相司直郭欽上奏稱:‘鮑宣的舉錯過于繁雜苛細,代替二干石署吏聽訟,所監察的范圍超出了詔條規定的范圍。”
三、破壞公務程序。本來刺史行使監察權時,如果發現監察對象有不稱職、違法情況,只能上奏而無權親手處理。但按《漢書·雋不疑傳》中記載,雋不疑在漢武帝末年被任命為青州市刺史,武帝去世劉弗陵即位后,劉將閭的孫子劉澤結交郡國豪杰謀反,打算先殺了青州刺史。雋不疑提前發覺,收捕誅殺。此行為系先斬后奏,破壞了公務程序。
四、獲得領兵權。據《漢書·張敞傳》記載,漢宣帝甘露初年,張敞被任命為冀州區刺史。他到任后發現劉去的親屬朋輩違法亂紀,而廣川王姬的兄弟跟宗室劉調等為這些人提供庇護藏身的地方。官府發現這些人的蹤跡指向王宮后,張敞率領郡國的衙役和數百輛車子包圍了王宮,搜捕并誅殺了這些賊人。本來郡國的武裝力量應由郡守、尉等率領,但張敞作為刺史卻越權指揮了這些武裝力量。
在王莽的新朝時期,他將漢武帝時期的十三個監察區擴展到二十五個,長官有的稱州,有的稱牧,并將官階提高到位等三公的級別。此外,由于新朝政權時期農民起義不斷,王莽給予了州牧領兵鎮壓農民起義的權力。
而到了東漢,朝廷更是明令刺史領兵。如劉祜建光元年(公元121年),幽州刺史馮煥曾率兩郡太守征討高句麗和濊貊。而在劉宏時期,黃巾軍起義爆發,朝廷改置州牧,派遣宗室重臣前往擔任,且無論財賦兵權都由他們掌握,州牧權力進一步膨脹,州牧也搖身一變成為地方行政長官。漢靈帝中平五年(公元188年),東漢政府正式把刺史監察區確定為地方行政區劃,地方行政區劃由郡、縣二級制變為州、郡、縣三級制。此后,隨著州牧不斷擴張勢力,逐漸形成地方割據勢力。
官階
兩漢時期采取的是以石論秩、按秩給祿的俸祿體系。劉徹初置刺史時,刺史的待遇是六百石,其品級和俸祿并不高,因此擔任此官的多是職位低的年輕人。劉驁綏和元年(公元前8年)改刺史為“牧”(或稱州牧),同時待遇提高到“秩二千石”。新朝時期,州牧是禮遇如三公的高級官吏。東漢光武帝罷州牧改置刺史,秩六百石,到了劉宏時期,改置州牧(或稱牧),秩二千石。
屬官
最初設立刺史時,并未配備屬官,刺史只是根據工作需要,從所負責的“部“中選擇下屬,跟隨自己處理巡視監察政務。大約西漢后期開始,刺史才開始擁有正式的屬官。據《漢宮儀》中所述,劉奭時期,丞相于定國根據刺史所負責的州的大小設置屬官,包括治中、別駕、各部從事等,他們的待遇均為百石。自此起直到漢末,這些屬官都是州自行征召薦舉,幕僚組織日益龐大,有別駕、治中、主簿、功曹、書佐、兵曹、部郡國從事史、典郡書佐、月令師、律令師,上計掾吏等,已形成地方官的組織,而非監察之任了。
治所
關于漢武帝創設刺史制度時是否有固定治所,歷來存在爭議。一種觀點認為,西漢刺史沒有固定的治所,直到后漢時才有固定的治所。如《三國志·魏書·夏侯玄傳》中提到,司馬懿曾對夏侯玄說雖然漢朝設有刺史,只是按照六條規定執行職務,刺史也被稱為傳車,其下屬則稱為從事,也沒有固定的治所。另一種觀點則認為,西漢一開始設置刺史時就已經有固定治所。《漢舊儀》記載: “武帝元封五年,初分十三州,刺史假印綬,有常治所”。《漢日儀》的作者衛宏是東漢初年人,他應當熟悉西漢制度,因此他提到“刺史有常治所”應該是有一定根據的。還有一些人認為,劉徹設立刺史之初可能沒有固定的治所,但是認為整個西漢時期刺史都沒有固定治所這一觀點則值得商。
魏晉南北朝時期
職權與官階
魏晉南北朝時期基本沿用的是東漢末年形成的州、郡、縣三級制。這一時期的一個重要特點是,刺史(州牧)已經轉變為地方官,作為州長官兼理軍政事務,掌握兵權。
三國時,各州或置“牧”,或置“刺史”。重要的州牧或刺史或郡守,大多數都擁有都督、將軍、使持節等頭銜,集行政、軍政于一身。曹魏的州刺史如果無將軍頭銜和不持節則稱“單車刺史”,專理民政,官五品;領兵者則四品;若加上“督”頭銜則進一品,加上“都督”頭銜則進二品。古蜀國只有益州一州,諸葛亮擔任州牧,諸葛亮去世后則改設刺史。孫吳有荊、揚、交、廣四州,有些州設置“牧”,有些則設“刺史”。
東漢末年,由于州牧專權過甚而形成地方割據局面。因此,三國歸晉后,司馬炎有意將州長官改為刺史,不置州牧,并試圖取消州牧領兵制,但司馬炎死后,在司馬衷時期,此項改革遭到破壞,未能改變局面。兩晉時期,諸州有輕州、重州之分,輕州的刺史只理庶務,重州的刺史兼統軍事。領兵者四品,未領兵者五品。
南朝的宋(公元420年~公元479年)、齊(公元479年~公元502年)、梁(公元502年~公元557年)、陳(公元557年~公元589年)亦均置刺史。宋繼承了晉代的刺史制度,領兵者四品,未領兵者五品。齊的刺史制度不詳。梁的刺史秩二千石,官三品至五品,官品與班次兼用,班次從八班至二班,大致大州是比照尚書令、仆射的班次,小州是比照參軍的班次。陳有不領兵刺史,州亦分等級,大州刺史三品,中州四品,小州五品;刺史加“督”頭銜時,則大州二品,中州三品,小州四品;加“都督”頭銜時,大州一品,中州二品,小州三品。
北魏拓跋珪統治期間,于天賜三年(公元406年)首創了“三刺史制”,即每州置三刺史,其中兩人是漢人,一人是鮮卑族,三人共同治理并互相督察,但到拓跋弘皇興年間減為兩刺史,而太和十七年(公元493年)北魏孝文帝改革改制時則廢止該制度。拓跋宏時,司州置刺史之職,官二品,到了太和二十三年(公元499年),改稱司州牧,官從二品。其他州也按照慣例設置了刺史,并確定上州刺史三品,中州從三品,下州正四品下。
北齊各州分九等(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上上州刺史可置府。北周仿《周官》六官,把官品定為“九命”,如三萬戶以上的州刺史正八命,二萬戶以上的州刺史八命等。凡刺史按例加將軍并開府,有加持節、都督等號者,督一州或若干州,又有加儀同三司者。此外,刺史亦常兼任總管。
屬官
三國晉朝時期,刺史的屬官分綱紀吏、門下吏、分曹諸職三個部門,屬官有治中從事、別駕從事、主簿、功曹書佐等。
東晉以后,除單車刺史僅置州吏外,加將軍號的刺史則可以開軍府置幕僚,其屬官分州吏和府吏。
遙領刺史
三國時期,還存在“遙領刺史”的特殊現象,即將他國的領土視為自己的領地,委任刺史進行象征性的統治。如魏國設置了益州刺史和平州刺史,但當時益州屬古蜀國統治,平州則是遼東公孫氏的勢力范圍。蜀國和孫吳也有類似的情況,兩國曾私下達成協議,將翼、、并、涼四州劃歸蜀國,豫、青、徐、幽四州劃歸孫吳,均設置了“遙領刺史”。這種“遙領”是視自己為天下正統,相信將來一定能夠統一天下,因此提前做出安排,并且還可以虛張聲勢。
隋代
隋開皇三年(公元583年),楊堅廢郡,地方行政區劃變為州、縣二級制 。州的長官,除武威郡稱牧外,其余均稱刺史。但是在隋煬帝大業三年(公元607年)又改州為郡,郡的長官改為知府。隋朝的州分為九等(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 ,待遇按州的等級遞減。上上州刺史秩六百二十石,其屬官有長史、司馬、録事參軍、功曹等合計三百二十三人;以下依照品級遞減,下下州的刺史秩三百石,其屬官合計一百六十七人。此外,隋朝地方官制的一大改革就是收回了自漢代以來刺史自行征聘委任屬官的權力,自此以后刺史的屬官由中央政權直接任命。
唐朝
職權與官階
唐代的地方行政區也分為州、縣兩級。其中,州分為上、中、下三等,長官是刺史。但在天寶,州被改為郡,刺史也被改為太守,而到了至德年間,又將郡恢復為州,又將太守改為刺史。上州刺史的官階是從三品,中州刺史為正四品上階,下州刺史為正四品下階。按照慣例,刺史加使持節,但只是給一枚銅魚。
關于唐代的刺史的職權,除了作為州長官的職責外,關于其是否掌握兵權存在不同的觀點。唐代宰相杜佑認為唐代刺史無軍事職掌,卻冠之以“使持節某州諸軍事某州刺史”的虛銜,這是一種錯誤的制度安排,他的觀點一直被后人廣泛接受。但現今有學者認為,終唐一朝,刺史并非毫無兵權,只不過是早期兵權較弱而已。到了中后期,藩鎮崛起,按慣例藩鎮長官都兼任其管轄的州的刺史,由于藩鎮有軍權,因此可認為刺史亦擁有兵權。嚴耕望先生也指出:“又以刺史本承南北朝有'持節諸軍事’之虛銜,中葉以后因軍事需要,乃增置軍事僚佐,如軍事判官、軍事推官、押衙、虞侯之屬,皆為使職,非品官。”
屬官
唐承隋制,刺史的屬官也由中央直接調動和任免,地方官員無權自行征聘委任。刺史之下有別駕、長史、司馬、錄事、參軍、司功、司倉、司戶、司兵、司法、司士、六曹參軍事等。但是安史之亂后,地方政權獲得募集軍隊、調配后勤和辟署官吏的權力,原來直屬中央的州逐漸淪為藩鎮的屬州,稱為“支州”或者“支郡”。中央政令的傳達路徑由原來的“中央?州?縣”變為“中央?藩鎮?州?縣”的模式,割裂了中央與地方的聯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甚至失去了一些割據性質強的藩鎮的州、縣官吏的任免權。
宋遼金時期及以后
劉宋也設置了刺史一職,一開始還派刺史到各州赴任,但后來這個職位成了虛銜,只有名號而沒有實際管理職責。太平興國二年(公元977年),趙光義下令廢除節鎮所領“支郡”,并將全國各州直接隸屬于中央政府,州的長官稱知州事,簡稱知州,刺史被用作知州的別稱。明清時,刺史成為知府的雅稱,或指代同級官員的別稱。北宋前期刺史的官階為五品,元豐改制時定為從五品。遼、金的州則分為節度州、防御州、刺史州等,等級不同,長官的名稱和級別也不同。節度州設節度使,防御州設防御史,刺史州設刺史,正五品,職責重點在于民事。
影響
正面影響
刺史原為中央巡察官員。劉徹創立的刺史巡視制度,加強了對諸侯王、地方豪強勢力以及地方官吏的監督,打擊了土豪劣紳,吏治得以加強,鞏固了君主專制的中央集權制度,為封建經濟發展提供了一個相對有利的條件和穩定的環境。
隱患和措施
但是隨著時間推移,刺史越權的現象日益普遍化。到了東漢末年,刺史(州牧)掌握了軍事、民政、財政等各個方面的權力,中央政府已經無法有效掌控他們。刺史(或州牧)的專兵擅權導致地方割據局面形成,中國陷入了長期分裂的狀態,最終演變為三國鼎立的局面,之后更是迎來了魏晉南北朝長達幾個世紀的動蕩和分裂。
此后,歷代君主為了避免出現刺史(州牧)過度專權而導致地方割據,嘗試了多種方式。三國歸晉后,司馬炎曾試圖取消州牧領兵制,但這一改革在司馬衷時期被推翻,未能改變局面。此外,東晉時期出現了門閥士族世襲領州的傾向。南梁的宋為了改變東晉以來門閥士族世襲領州與中央皇權分庭抗禮的局面,選擇派宗室出任州鎮的長官,這樣做的目的是從異姓士族手中奪取對地方的控制權。但如果由成年宗室擔任州鎮的長官仍然存在著隱患,如東晉時司馬道子是以方州之任而漸奪朝廷之權。為了避免這種情況再次發生,劉裕選擇讓幼子出任州鎮長官。南朝四代,由年幼皇子出任州鎮長官的現象極為普遍,而年幼皇子出鎮時,一般都選派典簽、行事等輔佐皇子,這成為了當時獨特的現象。
部分擔任過刺史的歷史人物
劉焉(?~公元194年,東漢末年冀州區刺史,益州牧,與其子劉璋割據益州)
王凌(公元172年~公元251年,三國時期魏國的揚州刺史、豫州刺史)
郭淮(?~公元255年,三國時期魏國雍州刺史)
蕭方智(公元543年~公元558年,南梁末代皇帝,曾任江州刺史)
劉禹錫(公元772年~公元842年,唐代連州刺史)
杜牧(公元803年~公元852年,唐代池州、睦州刺史)
參考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