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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寵惠
來源:互聯網

王寵惠(1881年10月10日—1958年3月15日),字亮疇,祖籍廣東省省東莞市,出生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傳教士家庭,是民國時期的法學家、政治家、外交家。

清光緒七年(1881年)10月10日,王寵惠出生于香港。光緒二十年(1894年),王寵惠考入天津大學法律系(今天津大學),七年后,他前往日本、美國留學,并獲得耶魯大學法學博士學位。宣統三年(1911年)王寵惠回國參與了辛亥革命,次年,任南京臨時政府外交部長,解決了泗水事件。袁世凱上臺后,王寵惠成為北洋政府的首位司法總長兼外交顧問,不久后,受聘為復旦公學教授、副校長。隨后在護國運動中,他又被任命為軍務院外交副使。1919年,王寵惠不僅參與組織國民外交協會,還積極營救五四運動中被捕的學生。1920年,王寵惠參與了華盛頓會議,和美方確立了“羅脫四原則”。1922年,華盛頓會議結束后,王寵惠組成了“好人政府”,后因“羅案”發生,并面對實力派軍閥和國會的聯合打壓,該政府存在72天便垮臺。不久后,王寵惠便遠赴荷蘭海牙擔任國際常設法院法官。1925年,王寵惠被任命為法權會議的中國委員,并于次年參加法權會議,希望各國放棄在中國的治外法權。兩年后,王寵惠被任命為國民政府司法部長。隨后,參與了《中華民國刑法》及《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草案》起草制定工作。抗日戰爭時期,王寵惠于1937年被蔣介石委任為外交部長。1941年,王寵惠改任戰時國防最高委員會秘書長,隨后跟隨蔣介石訪問印度,參加開羅會議。四年后,王寵惠參加舊金山會議,并在《聯合國憲章》上簽字。抗戰結束后,王寵惠整理修正中華民國憲法草案,最終通過了《中華民國憲法》。王寵惠晚年多病,曾于1949年前往香港養病,次年避居臺灣。1952年東吳大學在臺灣復校,王寵惠被推舉為私立東吳大學董事長。1957年,王寵惠多次住院治療,后于1958年3月15日逝于臺灣大學附屬醫院,享年77歲。

王寵惠著有《憲法議》《中華民國刑法》等書,是第一個將《德國民法典》翻譯成英文的人,其譯本一直到20世紀70年代都被公認為最好的英譯本,在很多美國大學被當作教科書。1949年之前在中國政壇上,無論誰主政,他一直官居高位,是國民政府學者型官僚的代表,曾任國民政府外交部長、代總理、國務總理等職。作為國民政府外交部長,王寵惠又是聯合國憲章的創立者之一。現代法學家何勤華評價王寵惠對中國近代法和法學做出的貢獻:“第一,參與了中國近代的立法與司法改革。第二,發表了眾多法學研究成果。第三,出任國際法庭大法官,為國際糾紛的解決和近代國際法的發展做出了努力。”

人生經歷

早年經歷

清光緒七年(1881年)10月10日,王寵惠出生于香港的一個傳教士家庭,祖籍廣東東莞,其祖父王元琛于清道光二十五年(1845年)赴香港謀生,是香港禮賢會堂第一位華人宣傳師,他的父親王煜初是華人教會香港道濟會堂牧師。王寵惠幼時居住在香港荷理活道75號的道濟會堂,6歲時在世界第一所華人英語學校,即香港的圣保羅學校學習英文,并接受西方現代科學及儒家經典文化的教育,課余時跟隨業師周松石在家中補習漢文。光緒十七年(1891年),王寵惠升入香港皇仁書院。此時,孫中山與王寵惠的父親王煜初常在道濟會堂談論革命之事,王寵惠有時也在場旁聽。

王寵惠在皇仁書院讀四年級時,恰逢天津市北洋大學在香港招生,他考入北洋大學法律系,成為北洋大學首屆學生。光緒二十六年(1900年)王寵惠以第一名最優等生在北洋大學畢業,并由當時的直隸總督兼北洋大臣喜塔臘·裕祿親自為他頒發“欽字第一號考憑”。

北洋大學畢業后,王寵惠回家省親,隨后在上海市的南洋公學任英文及地理教習。光緒二十七年(1901年),他前往日本留學,繼續研究法政學問。同年初,東京各大報紙報道了清政府計劃將廣東割讓給法國的消息,引發了留日粵籍學生的不滿,王寵惠與留日粵籍學生馮自由、李自重等人成立了“廣東獨立協會”,呼吁反對清廷割讓國土,并自行宣告廣東的獨立。隨后,王寵惠在日本橫濱偶遇孫中山,并常去孫中山的寓所商議活動計劃。由于割讓廣東省的消息是誤傳,所以該會成立后不久即停止活動。此時,留日學生政治態度分化,革命勢力與保皇派逐漸分野,于是王寵惠又與沈翔云、馮自由、秦力山等傾向革命的留學生在日本東京創建了《國民報》月刊,通過該刊物宣傳民族革命,倡導民權,批評清政府,受到了孫中山的贊賞。

光緒二十八年(1902年),王寵惠前往美國留學,先在加利福尼亞大學學習,然后轉入耶魯大學法學院,攻讀法學碩士和博士學位。在耶魯大學期間,他開始系統地接受現代西方法學訓練,奠定了他以后從事法學研究的主要學術范式。在美國學習期間,王寵惠還協助孫中山撰寫了《中國問題的真解決》一文,并與孫中山討論了五權憲法的相關問題。

光緒三十年(1904年),中美因粵漢鐵路權益問題產生外交摩擦。清政府與美國簽訂借款合同,但美方卻拖延執行合同,并擅自決定由美國修筑粵漢路南段,由比利時修筑北段。王寵惠得知,以在美留學生的名義起草了一份條陳,詳細地分析了中國廢約的國際法依據和采取的步驟。他指出,根據公認的國際法準則,中國有充分的理由廢約,并且一旦廢約,美國就無權干涉中國的決定。

光緒三十一年(1905年)王寵惠以《住所:一個比較法方面的研究》為題撰寫了博士論文,并在取得耶魯大學法學博士學位后,前往歐洲深入研究國際法。王寵惠還用了大約半年的時間將《德國民法典》的德語版本翻譯成英文,該書于光緒三十三年(1907年)出版,是當時歐洲最早的一部《德國民法典》英譯本之一,該書一經出版,便獲得了全球法學界的廣泛贊譽,并被英美各大學的法學院選為必修教材。清宣統二年(1910年),王寵惠應孫中山之托,開始為革命籌款,并在留學生中發展同盟會成員。

解決泗水事件

宣統三年(1911年)4月,清政府電召王寵惠回國參與憲法的修訂,9月 ,王寵惠回到天津后,并未赴京就職。不久后武昌起義的消息傳來,王寵惠考慮到革命事業起自南方便前往上海市參加了同盟會,先是擔任廣東軍政府的司法部長,隨后擔任上海都督陳其美的顧問,協助他整建軍隊,支援各路的革命行動。同年12月,南北議和時期,王寵惠作為南方民軍代表伍廷芳的參贊,出席了雙方一系列的談判,隨后又作為廣東代表出席各省都督府代表聯合會,當選為副議長。

1912年1月,南京中華民國臨時政府成立后,王寵惠被孫中山任命為外交總長,此舉引了起各方的非議和不滿。于是王寵惠以缺乏外交工作經驗為由提出辭呈,但孫中山不準,隨后伍廷芳致函廣東同鄉會,表達對孫中山任命的理解并說服各方,破解了此次僵局。在任期間,王寵惠執行孫中山擬定的外交政策,發表對外宣言,爭取各國對南京臨時政府的承認。同年2月,泗水事件爆發,荷蘭警察監禁當地華僑,因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尚未被荷蘭政府承認,王寵惠多次致電主掌北京大權的袁世凱,請求就釋放被捕華僑、財產索賠等事項與荷蘭交涉,但未得到北京當局的回應。王寵惠還致電慰問巴達維亞共和國華僑,并向荷蘭提出了三日內釋放華僑,賠償財產損失等四項條件。隨后經時任華僑聯合會會長的汪精衛,副總統黎元洪等人的斡旋,荷蘭同意釋放華僑,泗水事件成功解決。在南京臨時政府任職期間,王寵惠還對五權憲法進行創新,參與了中華監獄改良協會的籌建,并于1912年3月1日擔任該協會的會長。

北洋政府時期

1912年4月1日,孫中山宣布參議院法后引退,王寵惠與各部總次長同時告退,孫中山頒發金質“中華民國開國紀念幣”,給王寵惠等臨時政府高級官員數十人。不久后,袁世凱就任大總統,唐紹儀組閣,王寵惠被任命為北洋政府的首位司法總長,外交部顧問。期間,他向參議院提出改良司法的建議,主張整頓司法。然而三個月后,因唐紹儀與袁世凱政見不合,王寵惠也因不滿袁世凱的專制統治被迫辭職,返回上海,受聘擔任中華書局英文部主任。同年,王寵惠還協助孫中山籌劃修建鐵路,與英國波令有限公司(Pauling and Company. Ltd)代表佛蘭殊侯爵(Lord French)進行修建廣州市重慶市蘭州市支線的談判,只用一周便簽署了各種手續,但北京政府并未批準該計劃。次年,王寵惠受聘為復旦公學教授、副校長,并一邊教書一邊兼任編輯,出版了《憲法平議》《憲法危言》《比較民法概要》等專著。王寵惠還將十九世紀邏輯學名家耶芳斯(W. Stanley Jevons)的《邏輯教程》(Elementary lessons in logic)改編為《英文名學》,該書于1914年出版,作為中國學生的邏輯學教科書使用。

王寵惠從北洋政府辭職后,仍參加孫中山等革命黨人組織的政治活動。1915年,袁世凱計劃稱帝,其骨干梁士治托美國人安德遜游說王寵惠,希望他寫文章贊成帝制以影響輿論,被王寵惠拒絕。不久后,護國運動興起,1916年5月,為與袁世凱政府對峙,廣州市肇慶組建軍務院,王寵惠被任命為軍務院外交副使,在上海市開展工作。隨后黎元洪繼任總統,王寵惠與1917年重回北洋政壇,同時又在北京大學教授比較法律。

1918年7月,王寵惠返回北京,接任法律編查會的會長職務。后來,法律編查會擴展為修訂法律館,王寵惠和董康共同出任修訂法律館總裁。根據官方的條例,修訂法律館主要為政府提供立法草案。次年,王寵惠和董康主持完成了《刑法第二次修正案》的編寫。

當時,面對南北分裂的局面,全國形成了和平運動的風潮,1918年10月23日,王寵惠聯同熊希齡、蔡元培等人發起和平期成會,揭示了當時緊張的社會形勢,提倡和平統一。12月9日,王寵惠與蔡元培、汪大燮及英國人梅爾思、法國人顧臨等人發起成立協約國國民協會,以“增進協約各國與中國之情誼及互謀扶助”,王寵惠任干事。12月25日,王寵惠與蔡元培、景耀月等人聯合發起成立國民制憲倡導會,宣揚憲法為國家“存立發達之基礎”,并將制定憲法視為維護和平、結束南北之爭的首要任務。以蔡元培和王寵惠等人在政學界的聲譽和地位,國民制憲倡導會的制憲號召在國內產生了較大影響。

國民外交

巴黎和會期間,1919年2月16日,由王寵惠任理事的“國際聯盟同志會”在北京大學法科大講堂召開成立大會,王寵惠在會上報告了該會的九條決議案,并請巴黎顧維鈞專使及在歐洲的梁啟超設法在巴黎和會上提議。隨后王寵惠在2月16日聯絡北京各民間社團發起成立了國民外交協會,以集合全體國民進行國民外交,配合中國代表團在巴黎和會上力爭實現預定的外交目標,王寵惠任該協會理事。隨后,該協會通告各省,提出了7條外交主張,并將含有這些主張的請愿大綱致電巴黎中國代表團。王寵惠以歐美同學會副總干事的身份與總干事長蔡元培、副總干事長葉景莘三人聯名致電中國首席代表陸征祥,要求他不要在含有喪權辱國條款的《凡爾賽和約》上簽字。而中國在巴黎和會上并未取得外交成功,引發了五四愛國運動,32名學生被捕。王寵惠聯絡國民外交協會其他理事,勸政府釋放學生,并于5月5日下午出席在北京大學召開的會議擔任“調停之責”,并向監察總監呈文,自愿充當報人以營救被捕學生。營救學生成功后,王寵惠開始阻止政府在對德合約上簽字,最終在國民外交協會的努力和輿論德壓力下,中國代表團拒簽《凡爾賽和約》。

1920年初,王寵惠任法權討論委員會委員長,負責“主持討論關于收回法權之準備實行及善后事宜”。同年6月,王寵惠被任命為中國駐國際聯盟全權代表,8月14日接任大理院院長一職,同時兼任北京法官刑法委員會會長、法理討論會會長。隨后,王寵惠還應國際聯盟行政院之邀,參加國際法逐步編訂委員會。此時,中國政府受邀參加美國華盛頓會議,王寵惠被選為中國全權代表之一,參與會議的準備和談判工作。9月,王寵惠被推舉為國際常設法院候補法官。1921年11月4日,王寵惠抵達華盛頓,與施肇基及先期到達的中國代表團會齊視事。11月12日,華盛頓會議正式開幕,王寵惠等中國代表團成員在會議上和美方確立了“羅脫四原則”,并將“尊重中國主權、獨立及領土與行政完整”的原則列入其中。會上王寵惠負責收回外國租界、廢除領事裁判權、取消“二十一條”等問題的談判,并提出取消勢力范圍案,但并未受到重視。12月,代表團因未能謀得會內解決“山東問題”產生內部矛盾,王寵惠于5日辭職,但被北京政府勸阻,次年2月,王寵惠、施肇基等任代表中方與日本簽署了《解決山東懸案條約》。1922年2月6日,華盛頓會議正式閉幕,王寵惠立即回國匯報會議情況并商議如何實施華盛頓會議的決議。

“好人政府”

王寵惠在華盛頓會議結束后回到北京,出任顏惠慶內閣的司法總長,此時,國內“內亂不息及軍閥靡費”的局面愈演愈烈。1922年5月,王寵惠加入了胡適、蔡元培、陶行知梁漱溟、李大釗、湯爾和羅文干等人共同發布的“我們的政治主張”的聯署活動,他們呼吁“好人”參與政治,期待形成“好人政府”,并提出了國內政治勢力的和解、裁軍、減少官員、改革選舉和財政等一系列具體措施。

同年,北洋政府的顏惠慶內閣辭職后,唐紹儀本應接任,并任命王寵惠為教育總長,但唐紹儀擔心直系勢力而未能前往京城上任。1922年9月19日,王寵惠代理國務總理職務,并在次日發表奉令署理國務總理視事通電,因王寵惠及其內閣部分人員是在”我們的政治主張”上署名的“好人”,因此這屆內閣被稱為“好人政府”。胡適、丁文江自由主義知識分子把實現其“政治主張"的希望寄托在“好人政府”身上,通過寫信、發表時評、定期開茶話會討論等形式,積極為這屆內閣出謀劃策。其他社會各界人士對“好人內閣”也多持肯定態度。

王寵惠掌理政務后,制定和公布《學校系統改革案》以推進教育改革,他還發表《勸陳炯明息爭電》以支援南方革命,并斡旋直系吳佩孚,延緩了對廣東省陳炯明、福建省李厚基的援助。而不久后,“羅案”發生,即王寵惠內閣財政總長羅文干為解決“財政涸竭”的狀況,未經國務會議商議與奧地利簽訂“奧國借款展期合同”,因而遭受指責并稱其有貪污受賄罪行為,隨后羅文干被逮捕。隨后,“好人政府”又面對實力派軍閥和國會的聯合打壓,因而與11月25日提出全體辭職,4天后,辭職申請被批準,“好人政府”僅存在72天便垮臺。

在王寵惠擔任北京職務的同時,孫中山在廣東擔任臨時大總統,他進行了幾次北伐,這引發了他和主張聯省自治的陳炯明之間的沖突。1922年6月18日,陳炯明將孫中山逐出廣東。1923年2月,北京政府派遣王寵惠等四人前往上海與孫中山商討統一問題。抵達上海市后,王寵惠與胡漢民等人進行了多次接觸,并提議雙方“首先停止軍事行動和敵對行為”。之后,王寵惠前往廣州市會見孫中山。在與王寵惠的會談中,孫中山表示愿意與北方進行和談,但由于懷疑北方的和平誠意,因此并未采取進一步的和談行動。在那個政局動蕩的時期,王寵惠的調解并未達到實質性的效果。

法權會議

王寵惠的“好人內閣”失敗后,他于1923年遠赴荷蘭海牙,履任國際常設法院候補法官一職。1921年,王寵惠曾當選為國際常設法院候補法官,但因政務纏身未能就職。1924年,王寵惠受邀在法國最高法院發表演講,同年12月,王寵惠在羅馬召開的國聯行政院的第三十二次常會上被選為修訂國際法委員會的委員。1925年4月1日,修訂國際法委員會在日內瓦國際聯盟會所舉行會議,討論國際法修訂的范圍,第五次會議上,王寵惠擔任起草委員會委員,并以列強對中國的領事裁判權導致中國司法主權缺失為背景,對列強在華獲取的領事裁判權的合法性提出了疑問。隨后,王寵惠再在專家委員會作演說,闡明對修訂國際法的見解,并得到了與會專家的贊同。

1925年9月16日,北京政府指派王寵惠作為法權會議的中國委員。1926年1月12日,法權會議在北京召集,由王寵惠作為全權委員主導。在會議中,王寵惠向組委會提交了一份名為《中國委員對于在中國治外法權現在實行狀況之意見書》的文件。隨后,在同年6月22日,法權會議重新召開。經過美國、英國、法國、意大利日本五國代表兩個月的編,最后《調查法權委員會報告書》于9月16日完成。在法權會議對報告書進行審議并最終通過的前一天,王寵惠發表了一項聲明,期望各國能看到中國過去二十年在法律和司法制度改良方面的努力,并立即放棄在中國的治外法權。然而,最終報告書的建議是"根據中國的現狀,現在并不適宜撤銷治外法權",并建議中國加速法律和法院建設的完善,建議各國可以根據中國的請求,逐步地在各個區域分部分廢除治外法權。在廢除之前,各國可以在適用中國法律審理外國人訴訟等方面對現有的治外法權進行改良。

參訂法統

1926年,王寵惠當選為中國國民黨第二屆中央監察委員,5月,拒絕就任北京政府顏惠慶內閣教育總長。1927年,蔣介石在南京建立國民政府王寵惠被任命為司法部長。他上任后提出了一系列改革司法系統的建議,包括重視民權、統一司法、制定法典、重整法院制度、設立最高法院、解散檢察廳、取消縣知事的司法兼職等。然而,此時王寵惠在海牙國際法庭的任期尚未結束,每當法庭需要審理案件時,他都必須請假前往歐洲,國際法庭成為了他的海外公務崗位。1927年12月開始,王寵惠進一步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進行了改革,制定了現代法治意義上的刑法典。1928年,王寵惠采用最新法例,審酌國內民情,以《刑法第二次修正案》為藍本起草了《中華民國刑法草案》,3月10日,國民政府公布了《中華民國刑法》,并于7月1日起實施該法案。

1928年8月,國民黨中央二屆五中全會上,王寵惠與胡漢民和戴季陶三人被推為國民政府組織法草案審查員,負責起草《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草案》,從1928年10月4日起,起草工作正式開始。因為胡漢民工作繁重,戴季陶又不擅長法理,實際上五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起草工作主要由王寵惠和傅秉常兩人完成。在一周時間內,他們完成了五院的組織法草案的草擬和審定工作,構建了國民政府的基本政治結構,并確立了從1928年起中華民國的國家機構格局,確定了訓政時期的五院制度,且對由五院組成的國民政府的職權做了較為詳細的劃分。隨后王寵惠被任命為國民政府委員、司法院長,并應胡漢民之邀擔任立法院顧問。同年,國民黨中央政治會議指派王寵惠等人對胡漢民、林森孫科等人提出的民法立法原則案進行審查。他們最后確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的立法原則,并于1928年12月29日將其提交至立法院。

1929年1月29日,立法院指定傅秉常、焦易堂史尚寬鄭毓秀和林彬五人組成民法起草委員會,并聘請王寵惠、戴季陶和法國人寶道擔任顧問,開始了中華民國民法的制定工作。從1929年開始,由王寵惠主導的司法院設立了法官訓練所,以培養各地司法機構的法官人才。每一屆的開學和結業典禮,王寵惠都會親自參加并發表演說,強調法官應明了黨義,同時提醒法官們在處理民事和刑事案件時以法律為標準。在擔任司法院長后,王寵惠投入到廢除領事裁判權的工作中,并在隨后的三年里幕后主持撤廢治外法權的全局工作,此外,王寵惠還參與改組上海租界,于1930年基本收回了上海臨時法院。

1930年,國民黨中央提出在訓政期間執行特定任務,即由政府派遣人員到各地教導公民關于國民權利和義務的知識,并實施自治。1931年,王寵惠等十一人被任命為訓政期間的約法起草委員,王寵惠負責召集并擔任主稿。隨后,王寵惠多次與起草委員會成員商討約法起草事宜。該條約與5月8日由國民會議通過,確立了國民黨以黨治國與實行訓政的憲法基礎。

在此期間,立法院院長胡漢民與蔣介石發生約法之爭,后被扣押,觸發了兩廣地區的反蔣行動。王寵惠便離職前往上海市,隨后啟程赴荷蘭海牙出任國際常設法院法官,放洋近五年。1934年7月,王寵惠回國休假,受蔣介石之請,調和蔣胡矛盾。他先后前往廬山香港特別行政區,拜訪蔣介石和胡漢民,然后與陳濟棠李宗仁等西南桂系人員會面,交換時局意見。但他此次調和收效甚微,便于1935年經日本轉道美國重赴海牙。1936年,王寵惠代表國民政府南下廣州主持胡漢民的國葬,成為蔣介石最信任的學者型官僚之一。在此期間,他成功提出修改《中華民國憲法草案》的建議。這些修改包括取消平政院的規定、規定行政訴訟和民刑訴訟都歸普通法院管轄、采納關于人身保護令的立法建議、取消有關國民大會委員會的規定以實現政治權力與行政管理的分離原則。該草案于1936年5月5日公布。

抗戰外交

1933年,駐華日軍迫使國民政府簽訂《塘沽停戰協定》,隨后全力推行“華北自治運動”。1935年1月中旬,日軍制造“察東事件”,而此后日本廣田弘毅外相卻在第67次議會上演講擺出日中”親善“的姿態,國民政府以此為契機,展開對日求和的”親善“活動。王寵惠應蔣介石之邀順訪日本,并通過會晤日本高官和演講表達政府和民間對日本的善意和友誼,呼吁兩國加強合作,以和平方式解決彼此間的糾紛。他向日本提出了兩大原則,即中日兩國應完全立于平等地位之上,互相尊重對方,在國際間完全獨立,所以日本應首先取消一切不平等條約,尤其是在華領事裁判權;中日兩國應互相維護真正之友誼,凡一切非友誼行為如破壞統一治安及妨害人民衛生等皆不得施之于對方。

1937年3月,王寵惠再次被蔣介石委任為外交部長。同年7月7日,日本發動了七七事變,次日王寵惠向日本大使館口頭提出抗議,要求日方停止一切軍事行動,并與冀察當局尋求和平解決。10日,他正式向日本駐華大使館遞交了書面抗議,強烈譴責日軍的暴行,并要求日方正式向中國政府謝罪并保證以后不再發生類似事件,同時保留中國外交部一切合法要求。隨后,華北事變發生,王寵惠派外交部專員赴華北前線協助冀察當局與日本方面交涉。而隨后日方把事變的責任全都推到中國身上,為了爭取國際社會的支持,王寵惠于1937年10月16日通過廣播向美國人民發表了“暴日蠻行危及世界和平,請發動全力贊助我抗戰”的演講,揭露了日軍的暴行,呼吁他們全力支持中國的抗戰,并警告日本的暴行對世界和平構成威脅。1939年2月18日,王寵惠利用舊金山世博會開幕的機會再次通過廣播向美國人民發表了講話,希望他們對那些以武力破壞東方國際正義和秩序的人進行打擊,以維持世界和平。同年7月29日,王寵惠還通過電臺向歐洲人民發表演說,呼吁歐洲各國幫助中國抗戰。這些演說促使美、英等國開展了抵制日貨的行動。王寵惠除對外宣傳外,還重視對內宣傳,1939年3月28日,他對中國同胞作《抗戰中之中國形勢》的演說,闡明中國的抗戰是正義之戰,10月18日又作《我的外交方針》演說,斥責汪精衛叛國投敵的行徑。此外,在1939年至1941年期間,王寵惠每年元旦和雙十節都發表文章和演講,向國民傳遞信心和鼓勵。

1941年4月,王寵惠調離外交部,改任戰時國家權力中樞國防最高委員會秘書長,同時繼續負責國民政府的對外事務。1942年1月3日,美國宣布將越南泰國劃入中國戰區,為了調和英印關系并保障中國與西南方向的外援通道暢通,王寵惠于1942年2月4日跟隨蔣介石、宋美齡以及英國使節卡爾等人訪問印度。在印度期間,王寵惠陪同蔣介石夫婦接觸印度各階層人士,并幫助蔣介石修改、潤色《告印度人民書》。1943年11月,王寵惠陪同蔣介石參加開羅會議,成為中、美、英三國具體談判中蔣介石的首要輔助者,在蔣介石和宋美齡夫婦之后,負責處理中方代表團的日常事務,參與政治議題的討論,并負責與美國和英國代表進行溝通,與美國代表霍布金斯商討起草開羅會議公報的草案。

1945年4月25日,舊金山會議開幕,王寵惠作為中國代表參加會議,參與討論制定聯合國憲章,并對聯合國憲章的中文文本進行最后的修正和潤色。6月25日,《聯合國憲章》舉行簽字儀式,王寵惠等中國代表團成員依次用毛筆簽字。在舊金山會議期間,英國邀請王寵惠訪英,不久后日本投降,蔣介石電召王寵惠立即回國,于是王寵惠婉謝了英方邀請,返回重慶市

晚年與逝世

1946年4月,根據政治協商會議的意見修訂的中華民國憲法草案經過王寵惠等人的逐次審核和修正,并得到了立法院的通過。此后王寵惠因血壓過高,工作中多次就醫,只得前往上海休養數月。10月18日,王寵惠趕回南京,完成憲法整理報告意見書,最終該憲法修正案得以國民大會表決通過,即為《中華民國憲法》。隨后他呼吁各方遵守憲法,落實憲政,并將自己收集的近兩千冊法律圖書捐贈給了上海法學院圖書館,并將收藏的德語法律圖書捐贈給了同濟大學,以普及憲法和法律知識。同年,王寵惠上書蔣介石,希望辭去國防最高委員會秘書長一職,但被蔣介石挽留。

1947年,南京國民政府“中央研究院”開始了第一屆院士的遴選,王寵惠被選為法學院士。1948年,海牙國際法學院評選出全球50位比較法學專家,其中中國僅有兩位,分別是王寵惠和楊兆龍,同年,王寵惠還出任行憲后的第一任司法院院長。

1949年,王寵惠前往香港養病,次年避居臺灣。王寵惠在臺灣一直擔任司法機構的最高首長,他領導的“留法學派”與國民黨內的各派系保持獨立。1952年東吳大學在臺灣復校,王寵惠被推舉為私立東吳大學董事長。1956年4 月,王寵惠因心臟病與肺炎入院治療,1957年4月,因心臟病與肺炎再入醫院,住院82天。出院后不到半個月,又因肺炎及腸胃炎入院治療,住院85天。同年,王寵惠的文選《困學齋文叢》出版。

1958年3月15日,在臺灣大學附屬醫院病逝,享年77歲。同月18日,王寵惠被安葬于士林東吳大學校園內山坡上。

人物成就

復旦大學的早期建設

王寵惠在上海期間積極參與了復旦大學的早期建設工作。民國成立后,他和其他人被選為復旦校董,致力于復旦大學的復校事業。1913年,在校董會董事長王寵惠和新任校長李登輝的共同努力下,復旦公學重新開學招生。3月1日,李登輝在王寵惠的陪同下主持了開學典禮,正式就任校長,標志著復旦大學國際金融系進入了李登輝時代。1914年,復旦法律系進行了大規模招生,王寵惠被聘為教員,主講國際法、法學通論、社會學邏輯學以及倫理學等課程。1915年5月,他出任復旦公學的副校長。隨后,復旦公學升格為復旦大學,而王寵惠則繼續擔任副校長和教員的職務,并長期為復旦大學的發展作出貢獻。

華盛頓會議上力爭國權

1921年11月12日,華盛頓會議在美國開幕。王寵惠等中國代表非常重視與美國的合作,努力爭取美國對中國的支持與同情。在會議的第一天晚上,王寵惠與施肇基等人根據美國代表許士的指示,連夜商議,并提出了中國的十項原則,主要包括尊重中國的領土完整和行政獨立原則,聲明中國不會將任何領土或沿海地區割讓或租借給任何國家,支持開放門戶和平等對待商業機會,以及尊重中立國的中立權利等。這些原則并未涉及具體的權利要求,一經公布,即受到其他代表團成員和國內輿論的反對。然而,從實際效果來看,這種先發制人的外交策略被證明是正確的,因為它沒有陷入具體問題的糾纏,所以王寵惠等人提出的原則很快得到了包括日本在內的大會成員國的一致支持,使得中國因素在會議中凸顯出來,取得了主動權。此外,中國的提議完全符合美國門戶開放對華政策,有利于發揮借助美國限制日本的戰略。幾天后,美國代表路特在中國的十項原則基礎上提出了會議的四大原則,包括尊重中國的主權和獨立,維護中國的領土和行政完整,給予中國最大限度的發展機會,各國在中國的商務和實業機會均等,各國不得追求特權或優先權,以減少友邦人民的權益。這四項原則得到了各國的簽字通過,并成為華盛頓會議解決中國和遠東問題的重要依據。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會議明確提出了尊重中國領土和主權完整的原則,為中國后來在國際上維護和爭取國家利益提供了基本的法理依據,同時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日本自第一次世界大戰以來對中國的不斷壓迫,具有相當重要的意義。

華盛頓會議上,王寵惠提出的建議在合理、合情和合法的范圍內,然而各國代表并未直接回應他關于“具體時限”的提議。隨后,會議通過了《關于在中國之領事裁判權決案》,決定由各國派出一名委員組成一個委員會,考察在華領事裁判權的現狀以及中國司法狀況,并將結果報告各國政府,由各國政府自行決定取消的時間和方式。在王寵惠的堅持下,各國承諾中國可以派一人作為委員會的成員,對于委員會提出的建議可以自由選擇接受全部或部分,并且今后在根據考察結果取消領事裁判權時不得附加其他條件。雖然此次會議未能使列強正式取消在華領事裁判權,但至少開啟了取消領事裁判權的進程。

參與溫勃登號案裁決

1923年6月18日,國際法庭第三屆會議在和平宮召開,王寵惠正式就職。與此同時,涉及溫勃登號案件的相關人士也出席了會議,新任的王寵惠參與了這一經典的國際案件的審理。溫勃登號是一艘由法國租用的英國船。該船在1921年3月21日運送軍需品前往波蘭但澤的海軍基地途中,請求經由德國基爾運河。然而,德國運河交通總監拒絕了該船通過基爾運河的請求。于是,英國和法國等國要求國際法庭裁決德國當局的行為是錯誤的,并要求賠償因延誤航程而產生的損失。經過審理,國際法庭認為,《凡爾賽和約》第380條規定基爾運河不再是一條由沿岸國完全控制其他國家船舶使用的國內航道,而是為全世界國家提供便利的國際航道。該運河應保證所有商船和軍艦自由通過,只有一項限制條件,即這些船舶必須屬于與德國保持和平狀態的國家。換言之,只有與德國交戰的國家的船舶,德國才有權拒絕其通過基爾運河。最終,國際法庭做出裁決,德國應承擔其國際責任。王寵惠參與擬定判詞的這起案件是國際法庭首次行使強制裁判權做出判決的案件,并且對國際法上的“國家領土”概念做出了經典的判決。

處理治外法權

1926年1月12日,華盛頓會議的法權會議在北京召開,王寵惠作為全權委員主持了會議。根據華盛頓會議的決議,法權會議的調查報告只是供各國政府在廢除領事裁判權時參考,因此只具備建議權而沒有最終決定權。因此,王寵惠從一開始就主張擴大法權會議的權限,希望各國賦予與會代表更大的權力。然而,各國始終不愿意擴權,王寵惠只能放棄這一主張,轉而希望擴大法權會議的調查范圍。王寵惠在提交給法權會議的《中國委員對于在中國治外法權現在實行狀況之意見書》中指出,“治外法權”的范圍比“領事裁判權”更廣,中國的司法主權受到損害,并不僅限于領事裁判權,“任何關于治外法權的做法,如果損害了中國的主權和完整,違反了華盛頓條約的精神,都應該進行調查”。在王寵惠的堅持下,各國代表最終同意將他所增加的前七項納入調查范圍,從而使得這次法權會議的調查從單純的領事裁判權擴大到整個治外法權的范圍。

法權會議于6月22日復會,開始討論調查結果并撰寫調查報告書。經過兩個月的起草,由美、英、法、意、日五國代表共同完成了《調查法權委員會報告書》。在報告書通過討論的前一天,王寵惠發表了一份聲明,希望各國能夠看到中國在法律和司法制度改良方面二十年來所做的努力,立即放棄在中國的治外法權。然而,最終報告書的建議是“根據中國目前的情況,暫時不方便撤銷”,并建議中國加快法律完善和法院建設,建議各國可以根據中國的要求逐步分區分部分廢除治外法權,在廢除之前各國可以根據中國的法律審理外國人的訴訟等,并對現有的治外法權進行改良。1926年11月28日,北京政府外交部發表了《中國委員宣言書》,表示對于法權會議的結果感到失望,并希望中國政府在進行司法改良時,各國能接受中國政府的通知,商定取消治外法權的具體辦法,對于各國的善意表示,中國委員表示理解。最后強調取消治外法權并按照中國主權所允許的制度進行改革是中國國民長期以來的真誠愿望。并希望各國對中國持同情態度以使得中國得以實現合理的愿望。

法權會議給予中國一定的面子,承認外國在華的治外法權存在許多問題,并提出了改良治外法權的建議。然而,在廢除治外法權這個核心問題上,中國最終以失敗告終。王寵惠在會后發表的宣言書中對法權調查報告的部分內容表示不贊同,并表示該報告對于將來收回法權沒有任何障礙,希望能夠得到國內盧賢拔的理解。

五權憲政

國民政府組織法》是根據孫中山遺教,以及在胡漢民等人的主導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第五次全體會議上決定的五權制度而制定的。該法案建立了一個結合了西方三權分立和中國特有的考試監察制度的新型憲政結構,其中包括行政、立法、司法、考試和監察五個分立的權力機構。

國民黨中央委員會委任了王寵惠、胡漢民和戴季陶三人擔任《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草案》的起草人,并由王寵惠先行起草行政和司法兩院的內容。由于五權憲法缺乏先例可循,起草人員不僅需要深入了解孫中山的憲政理念,還需要參考中外政治制度,全新設計政府的組織結構。起草工作于1928年10月4日正式開始。由于胡漢民工作繁忙,而戴季陶對法理不熟悉,實際上五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起草工作由王寵惠和傅秉常兩人完成。為了趕時間,王寵惠和傅秉常合住在同一間房屋中,白天與相關方面進行磋商,晚上則連夜起草。王寵惠可以連續工作三晝夜不眠不休,然后沉睡兩天,而傅秉常則精力不如,常常在深夜被喚醒進行細節研究。經過日夜的努力,10月7日完成了行政院組織法草案,10月8日完成了立法和司法兩院組織法草案,10月11日完成了考試和監察兩院組織法草案。王寵惠等人共用了一周的時間起草和審定了五院的組織法草案,為國民政府的基本政治結構奠定了基礎,這也成為1928年后中華民國的國家機構格局。

《國民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是對孫中山五權憲法理論的真正實施。正如張繼在國民政府成立時接受記者采訪時所說:“五院制度在世界上是獨一無二的,是總理主張的重要組成部分。三民主義已經逐步實現,而五權制度尚未實施。現在能夠在短期內成立,我們應當慶幸。雖然總理對于五權制度的意義已經詳盡闡述,但對于組織草綱的制定還未完成。幸好王亮疇同志憑借他在歐美的經驗和法學的知識,為我們做出了貢獻,起草了組織法,他的功績是無可忽視的。”組織法頒布后,國民政府進行了改組,蔣介石擔任國民政府主席,譚延闿為行政院長,胡漢民為立法院長,王寵惠為司法院長,戴季陶為考試院長,蔡元培為監察院長。王寵惠成為實施五權憲政后的首任司法院長。隨后,王寵惠還起草了最高法院和司法行政部組織法草案,為五權憲法下的司法院運行制定了基本規則。

擬聯合國憲章

1945年4月25日,舊金山會議在舊金山召開,中國派出了宋子文顧維鈞、王寵惠、胡適等近百名代表參加會議。盡管王寵惠當時已經患有嚴重的高血壓,但他仍堅持出席會議,并參與了有關國際法院規則的法學家會議。經過兩個月的討論,聯合國憲章最終得到起草。聯合國憲章以中、英、俄、法、西五種文字起草,其中中文文本由吳經熊擔任起草委員會主席,江易生、孫碧奇、吳強華協助完成。當全文起草工作完成后,王寵惠對憲章進行了最后的修訂和潤色。數人日夜工作,使得中文版本成為最早完成的翻譯版本之一。

1945年6月26日,王寵惠等八人代表中國,在聯合國憲章上以中文簽字,中國成為聯合國的創始會員國和常任理事國之一。

人物思想

憲政思想

在憲法的性質上,王寵惠認為憲法為“一國之根本法”,是眾法之母、立國之本,且憲法非一人之法,而是一國之法;憲法非一時之法,而是永久之法,因此他反對草率立憲或頻繁修憲。在憲法的形式和內容上,王寵惠認為民國時期的憲法應當為共和國單一制成文憲法,同時,他認為憲法的內容不能過于繁雜,也不能過于簡單,且應具有恒定性、持久性。此外,王寵惠還認為中國應實行剛性憲法,即憲法應經過特別程序、專門機關制定或修改。同時王寵惠還堅持三權分立思想,首先應是立法權于行政權分離,并明確表示國君的權限不應高于法律,其次他主張司法權和行政權分離,并強調加強保障司法權獨立形式的制度建設,倡導司法獨立。

自由主義思想

王寵惠曾作為自由主義者參與國民制憲和聯省自治等自由主義思潮運動。他堅持反對簽署喪權辱國的巴黎和約,同時在華盛頓會議上作為全權代表,提出了重要的議案,其中包括收回領事裁判權。 隨著與權力中心接觸的深入,王寵惠的自由主義思想也逐漸發生了轉向,并逐步消解。在20世紀20年代,他積極參與到五四時代掀起的自由主義思潮中,出任“好人政府”總理,深入到自由主義運動的政治操作層面。 而40年代,隨著中國民主同盟成立,強大的自由主義運動出現,然而王寵惠并沒有受到其影響。相反,他帶領制定了《中華民國憲法》和《跋亂時期臨時條款》,為蔣介石尋求獨裁的法理依據。這種做法破壞了自由主義進入實際政治操作程序的努力。王寵惠投入到政治體制運行之中,且是建構國民政府合法性的主要參與者,這就不可避免地消解了他的自由主義本義,最終造成了他的自由主義思想的消解。

立法思想

王寵惠提出的《刑法草案》包含了不少新的觀點:第一,刪除了《暫行新刑律》中關于“工人同謀罷工者,首謀處四等以下有期徒刑”的規定,這從法律上保障了工人的罷工權利。第二,根據中國國民黨關于男女平等的政策,“對于偏重男系家族之制度,應力事糾正,以符平等的原則”。第三,和奸無夫婦女不構成犯罪。第四,刪去《刑法第二次修正案》的“侵犯大總統罪”一章,主張大總統和國民在法律上平等。第五,改變舊律尊長對卑幼有犯減輕處罰的不合理規定,有權勢有地位的尊長應該依法治罪。王寵惠認為,刑法修訂不應該片面靜止,而要具體分析并從新厘訂。他信奉西方民主、自由、平等的理念,考察了西方現代刑事立法的未來走向,同時也考慮了中國的現實情況,強調刑法的修訂應該適時并宜民。在他看來,“宜民”意味著人民在法律上應該享有民主、平等、自由的權利,這有助于摒棄舊禮教、家族制度和等級觀念,以及弘揚西方的人權理念,體現了法律的公平正義原則。其中,關于性別平等方面,南京臨時政府和北洋政府頒布的所有根本法一一約法、憲法中都未明確提出男女平等原則,而王寵惠在起草《中華民國刑法》時,明確提出了男女平等,這在當時可謂是劃時代的立法思想進步。

此外,民法也是王寵惠研究的學術領域之一,他早年在歐美留學時就以民法為研究旨趣。王寵惠是推動民商合一的堅定支持者,他認為歐洲大陸于民法典外,另定商法法典,是因為那時商人作為一個特殊階級存在,而中國自西漢初解除對商賈的禁令后,四民(士、農、工、商)同受制于一法,買賣錢債并無民商之分,既然商人不是特殊階級,所以不可“故為歧視”而另定商法法典。

人物著作

《德國民法典(譯)》

王寵惠在歐洲進行學術游學期間,在法律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德國民法典已經頒布實施數年,被各國法學家廣泛推崇。在這一背景下,英美國家有意將其翻譯成英文,供作比較研究之用。1906年,費城律師協會的特別委員會提議與費城大學法學系合作翻譯德國民法典。此外,美國學者魯韋博士也在進行翻譯工作。然而,當時年僅26歲的王寵惠首先將德國民法典翻譯成了英文。王寵惠在翻譯本前附有序言和歷史評價兩篇短文。在序言中,王寵惠討論了翻譯德國民法典的必要性,并引用了邁特蘭德教授和西金斯博士對該法典的高度贊揚,稱其為“有史以來最精心制定的國家法律”,是“其他將要制定成文法典的國家所效仿的典范”。王寵惠在書中指出,當時德國民法典已經有四種法語翻譯本、一種西班牙語翻譯本以及兩種日語翻譯本,并可能還有其他語種的翻譯本。他希望能夠盡快為中國讀者提供翻譯本,他表示在翻譯過程中已竭盡所能忠實于原作,甚至為了準確性不惜犧牲行文風格。在歷史評價部分,王寵惠介紹了德國制定統一民法典的歷史背景和幾次草案的形成過程,并說明德國民法典既在目標上又在效果上,并未使整個德國成為一個嚴密的整體。

1907年,這部英譯本的德國民法典在英國出版,被公認為最佳的英譯本,也成為國際法學界公認的標準英文譯本。有一次英國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引用了王寵惠翻譯本中的注釋作為判決依據,并專門致信柏林征得了王寵惠的同意。英美法系國家的法學院多將王寵惠的譯本作為德國民法的教學參考書,這種情況一直持續到20世紀70年代。據傳,前美國總統尼克松在上大學讀法律時使用的正是王寵惠的譯本,他在20世紀50年代訪問臺灣時專門提出要拜訪王寵惠,以示敬意。王寵惠的翻譯成就被稱為“以外國語言譯成第二外國語言,受到各國人士的贊譽”,他的英譯本《德國民法典》奠定了他在國際法學界的地位,使他在三十歲之前就成為享譽海內外的法學家。

《憲法芻議》

《中華民國憲法芻議》是王寵惠在1913年3月在上海南華書局出版的一本書。該書系統闡釋了王寵惠對憲法的理解,被認為是他法學領域的代表作之一。該書分為上下兩編。上編名為《憲法要義》,包括序論以及有關憲法性質、內容、解釋、非行政法、國會、議院政府、總統和副總統選舉、省制等九個部分,是對憲法理論的研究;下編名為《憲法草案》,是王寵惠提出的完整憲法草案。

在上編的憲法要義部分,王寵惠在序言中提出了憲法的重要性,并強調憲法是以許多生命和財富為代價換來的。他認為,如果全國人民能夠團結一致,舍小我私見,制定穩固的憲法,建立良好的政府,讓每個人都能安居樂業,國家和民眾就會逐漸變得強大,那么所謂的不祥之物也有可能變為最祥之物。王寵惠特別強調憲法制定必須具備兩個要義,一是憲法應該由全國人民而非個人決定,二是憲法應該是永久性的而非暫時性的,這強調了憲法的民主性和穩定性。在對憲法基本種類的定位時,王寵惠指出不成文憲法是通過歷史和習慣形成的,所以無需編寫,但是由于中國缺乏憲法歷史和習慣,因此不適合采用不成文憲法。由于中國統一時間較長,聯邦憲法也不適用,君主立憲制也應該舍棄,因此他主張中國應采用共和單一國成文憲法。在《憲法芻議》的下半部分,王寵惠提出了自己的憲法草案。他的憲法草案分為總綱、國民、立法、行政、司法、會計、省制和附則等八個部分,共計一百條。他在草案中體現了西方憲法三權分立的精神,實踐了共和國體制,主張民族主權,尊重國民的自由權利,主張司法獨立和財稅公正。王寵惠的憲法草案是民初私人憲法草案中的杰作之一,明確規定了選舉和被選舉的參政權,并保護了財產權、集會自由和結社權利,展現了他的法學素養。

《中華民國刑法》

王寵惠在1927年12月開始對中國刑法進行改革,并制定了具有現代法治意義的刑法典。在原有的修正案基礎上,王寵惠進行了四次修改,完成了《刑法草案》,該草案在國民黨中央第120次常務會議上獲得通過,隨后公布施行,成為1928年《中華民國刑法》的基礎文獻,后者實際上是在前者基礎上略加修訂而成。王寵惠的刑法草案引入了許多西方刑法制度,這些制度在中國首次得到了應用,并一直延續至今。例如,他在第一條中規定了罪刑法定原則,即“行為時之法律,無明文科以刑罰者,其行為不為罪”。他還規定了從新兼從輕原則,即對于犯罪行為,如果新刑法適用但舊刑法刑罰較輕,就適用舊刑法,以最大程度保護犯罪嫌疑人的人權。他還區分了普通累犯和特殊累犯,并對特殊累犯加重了處罰。在計算親屬關系時,他使用親等計算法取代了原有的服制圖。

王寵惠主持制定的這部刑法草案得到了許多學者的好評。楊鴻烈稱贊該草案采用了世界上最新的立法例,充分體現了改良主義精神,與現代任何國家最進步的刑法法典相比,都不遜色。

其他著作

人物評價

日本法學家松岡義正評:“(王寵惠)兼通德法語法律,頭腦至敏銳。”

近現代法學家董康評:“王寵惠君,其時充國際法院候補法官,固世界法學家之前茅也。”

民國時期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張群評價王寵惠:“公之生平,博極群書”,“久贊廟謨,而淡然不居其功。智慮絕人,英華內斂”,并陳贊“其對國家之建樹,豈言詮之所能盡乎?”

王寵惠去世后,蔣介石為他手書“碩學豐功”匾額,對其治學與從政給予褒獎。并在褒獎令中稱王寵惠“德行純篤,學識宏通”,“迭重寄,久贊中樞,竭智慮于規模創建之初,著忠于國家危難之際”,“嘉謨藎,夙彰公烈”。

近現代政治家于右任為王寵惠提挽聯:“開國數人豪我思元老,興邦崇法治世悼權威。”

近現代思想家胡適:“名世賦通才博雅平生傳績學,考終崇國老憲草百世定宏規。”

近現代教育家陳啟天:“立德立功立言開國元勛三不朽,為學為法為政頑固云霄一羽毛。”

民國時期晉系軍閥首領閻錫山:“功昭黨國學貫中西綜法例逾萬千條解釋仗勛勤君真健者,外領疆圻內膺臺輔歷民國近五十始終無間斷我愧先生。”

現代法學家何勤華評價王寵惠對中國近代法和法學做出的貢獻:“第一,參與了中國近代的立法與司法改革。第二,發表了眾多法學研究成果。第三,出任海牙國際法庭大法官,為國際糾紛的解決和近代國際法的發展做出了努力。”

近現代美籍華人學者唐徳剛先生評價王寵惠:“本質上都是傳統社會中士大夫的接班人。……這種博士幫在民國初年,基本上是一群‘技術官僚’(Technocrats),以西學西語,干祿公卿;聽憑雇主召募,作三朝元老是不拘小節的。”

近現代外交家顧維鈞評價晚年時的王寵惠:“王(王寵惠)本人對政治仍有濃厚興趣。..…他為人頗能兼聽而慎言。”

現代法學家劉寶東認為“政治場中的王寵惠,是一位裹挾在軍閥政客和黨國威權中的學者型官僚”,并評價他的“法學造詣與政壇高位相得益彰”。

人物軼事

特開吸煙專室

在《國民月刊》編輯社工作期間,王寵惠有著吸煙的嗜好。然而,為了確保編輯室的安全,報館決定將吸煙室設在一樓。因此,人們經常看到王寵惠上樓寫作,下樓吸煙的情景。然而,讓王寵惠感到困擾的是,當他在寫作過程中遇到困難時,他習慣吸煙來思考。因此,經常是當他下樓吸煙時,突然迸發出一些寫作的靈感,然后匆忙地往樓上跑去。然而,往往在他還沒來得及到達三樓的編輯室時,原本的構思已經忘記了。由于這種情況的發生,王寵惠提出了辭職。報館負責人前往王寵惠的家中勸說他留任,并在編輯室專門張貼了一則布告。布告中寫道:“由于在辦公場所吸煙導致頻繁發生事故,為了安全起見,特設吸煙專室。但考慮到王總主筆留學歐洲多年,習慣難以改變,必須吸香煙方能構思佳作。我們理解情況,特許王總主筆不受上述限制。然而其他人不得援例,對于我們的同仁們,希望能夠體諒本館對于愛護友情和珍視人才所做的苦心努力。”

婉拒梁啟超會面

1901年,梁啟超從檀香山返回日本后,得知了王寵惠的名字。他以傲慢的語氣寫了一封信,要求王寵惠在特定日期和時間與他會面。梁啟超當時是備受關注的重要人物,正在主導將民主黨、共和黨和統一黨三個政黨合并為進步黨的工作,因此受到眾多人的追捧。王寵惠收到信后,并未急于前去赴約,而是在回信中委婉地拒絕了邀請。他在信中以委婉的措辭批評梁啟超說,“作為一位黨的領導人,理應恭敬待人,而現在卻以一封書讓人奔走,令受邀者感到尷尬”。梁啟超對此感到意外,但并不以為,他重新修了一封信表達了歉意,并再次真誠邀請王寵惠前去會面。只有在這樣的情況下,王寵惠才接受了邀請并赴約。這個小細節顯示了梁啟超對年輕后輩的寬容和包容心態,以及王寵惠對權威的不盲從態度。

執政困局

王寵惠的“好人內閣”時期,中國正處于各地軍閥割據的混亂時期,中央政府面臨著財政來源的困境,只能依賴軍閥的支持來維持其存在。在這種局勢下,王寵惠的施政面臨困境,胡適提醒他需要有明確的政策。然而,王寵惠無奈地表示,他的政策只限于解決日常生活中的溫飽和慶祝節日等基本需求。除此之外,作為一名知識分子,王寵惠并不適應在國會接受議員的質詢。議長吳景濂經常使他難堪,而王寵惠只能不停地援引外國學者的言論來證明自己的觀點的正確性,并且嘲諷吳景濂稱自己讀的書當然比你多。這樣的回應讓吳景濂感到憤憤不平,稱他為“只停留在書本上的空談家”。

救急教育經費

在王寵惠擔任政府部長期間,北京的八所高校教師一直在爭取教育經費的問題上向他施壓。在中秋節之前,教師已經有半年沒有領到工資。由于財政困難,八所高校準備在秋季停止招生,并發生了教師代表圍攻部長的事件。為了保證教學的繼續,王寵惠以個人名義向外國銀行借款,來發放教師工資。

抗議日本代表質問

在1933年,日本積極支持偽滿洲政權,并試圖分裂中國。王寵惠應邀出席了“國聯”大會。在會上,日本代表以輕蔑的口吻質問王寵惠是代表南京國民政府還是東北“滿洲國”政府,王寵惠站起來稱他代表日本承認的那個中國政府。他的回答引發了與會代表們的掌聲。

焚毀出生證明

王寵惠晚年在香港養病時,住在侄兒家中,生活困窘,他出賣上海住宅所得的金圓券也已一文不值,此時中國國民黨統治又即將崩潰,他對內侄女婿蔡孟堅稱“公私兩面,均處窘境,真不知何去何從”,蔡孟堅便建議他用香港出生證明拿一本英國護照,王寵惠稱自己追隨孫中山革命,主要在推翻清代,打倒帝國主義,他最痛恨的是依附外國勢力。而他的出生證,在早年離開香港時,即自行焚毀了。

后世紀念

1959年3月22日,王寵惠逝世后的一周,臺灣東吳大學舉行董事會議,決定將新校址內的第一棟建筑命名為“寵惠堂”。這是對王寵惠在學術和法律領域的貢獻的一種紀念和致敬。王寵惠的墓園位于臺北市市東吳大學校區南側山坡,蔣介石親筆題寫了“‘司法院’院長王公寵惠之墓”字樣,以表彰他在司法領域的卓越成就和貢獻。

2016年10月10日,為了紀念王寵惠的誕辰135周年,天津大學舉辦了盛大的紀念活動,并成立了王寵惠研究會。這一活動旨在回顧和研究王寵惠的學術思想、法律理論以及對中國法制發展的影響,以推動法學研究的深入和學術交流的促進。

人物關系

參考資料 >

天津大學成立王寵惠研究會.天津大學法學院.2023-05-31

天津大學成立王寵惠研究會.天津大學新聞網.2023-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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