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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臺詩案
來源:互聯網

“烏臺詩案”發(fā)生在宋神宗元豐二年(1079年),是北宋著名的文字獄之一,也是事涉新舊黨爭的一大要案。蘇軾因不贊成王安石的新法而被貶謫至湖北黃州。監(jiān)察御史何正臣、舒亶等人指控蘇軾在《湖州謝上表》中使用“新進”“生事”等語譏諷朝政,并以其詩集《元豐續(xù)添蘇子瞻學士錢塘集》中的詩句與新政對應,構成“指斥乘輿”等罪名。據《漢書·薛宣朱博傳》記載,御史臺中有柏樹,野烏鴉數千棲居其上,故稱御史臺為“烏臺”,亦稱“柏臺”。“烏臺詩案”由此得名。

北宋趙頊元豐二年(1079)七月,時任湖州知州蘇軾,“托事以諷”,他在給皇帝的謝表中發(fā)牢騷,結果被依附王安石的御史們借題發(fā)揮,以作詩譏諷朝政的罪名指控他,神宗下旨將他追攝到京,交御史臺根勘所審訊。后經多方營救,蘇軾免于一死。當年十二月結案,蘇軾被貶黃州府。從元豐三年到七年,蘇軾居留黃州五年。另有二十多位官員受到牽連,成為宋代歷史上著名的文字獄。

“烏臺詩案”讓蘇軾身經一百三十余天的牢獄之災和繼之而來的黃州之貶,而且打擊面極廣,牽連的人中有蘇軾的手足蘇轍,也有蘇軾的恩師張方平歐陽修范鎮(zhèn)等,還有蘇軾的密友王鞏王詵、錢世雄、李常孫覺文同黃庭堅等,以及一些與蘇軾關系不甚密切的人員如王安上、梁交、劉瑾、黃顏、李定等,更有作為方外之交的僧道潛和僧居則。烏臺詩案是歷史上通過文字治罪的典型,也是朝廷黨爭的產物,為以后宋徽宗禁毀蘇、黃文集打下了基礎,成了崇寧、宣和年間兩次“因人廢書”事件的前奏。

詩案背景

政壇黨爭

熙寧二年(1069年),趙頊起用王安石為參知政事,王安石開展了“王安石變法”。變法的內容包括青苗法、募役法、均輸法、市易法、保甲法、保馬法等。由于蘇軾與變法派的政見不合,遭受排擠,自覺在朝廷無法立足,于是申請外任。在神宗的直接干涉下,蘇軾于熙寧四年(1071年)任杭州市通判,之后又分別擔任密州、徐州市、湖州知州,政績卓著。朝廷上下展開了變法與反變法的斗爭。因此,朝廷逐漸形成新舊兩黨,兩黨紛爭不休,一直持續(xù)到北宋末年。新舊黨爭,幾乎將北宋趙頊以來所有著名的文人士大夫都席卷其中。所謂新黨,就是以王安石為首的一批擁護且積極貫徹實施熙寧、元豐新法的文人士大夫;所謂舊黨,就是反對王安石等人的變法的一大批文人士大夫。由于王安石等制定的均輸、青苗、免役諸法在不同程度上損害了豪紳大地主的利益,在實施過程中又顯現了不少弊病,所以盡管給國家財政等方面帶來了一定的收益,卻遭到了朝野各界的反對。

王安石變法期間,一些有能力的大臣因為同他政見不同,紛紛離開朝廷。王安石不得不重用一些表示支持新法但沒有什么能力的人,這些人被稱為“新進”。王安石由于遭到頑固派的攻擊,從熙寧七年(1074年)到熙寧九年(1076年)十月數次被迫辭去宰相的職務。王安石罷相后,呂惠卿爭權被貶,變法派內部矛盾尖銳,政局不太穩(wěn)定。“新進”在王安石罷相后執(zhí)掌了朝廷大權,開始排斥、打擊那些執(zhí)不同政見的人。王安石罷相的次年(1077年),蘇軾寄贈司馬光一首《獨樂園》。御史臺說這詩諷刺新法,蘇軾供認不諱。烏臺詩案發(fā)生在元豐二年(1079),蘇軾四十四歲。御史臺李定舒亶何正臣一手制造了這一案件。蘇軾只做了三個月的湖州市知府就被逮捕。

人物背景

歐陽修是王安石變法的反對者,他作為翰林學士,十分樂于獎勵后進。蘇家父子三人進京趕考時,蘇洵就先行拜會了歐陽修。當年的主考官剛好就是歐陽修,蘇軾的答卷《刑賞忠厚之至論》,經過糊名和謄錄,被歐陽修賞識取為第二名。按照當時的學風,歐陽修從此就是蘇軾的恩師。在王安石變法一事上,蘇軾也與歐陽修立場一致,一并反對王安石。加上蘇軾生性率性,他認為不合理的事便如鯁在喉,不吐不快。為反對王安石的變法,蘇軾寫過《議學校貢舉狀》《上神宗皇帝書》《再論時政書》等。不論在杭州市、密州,還是在徐州市,蘇軾的詩文有很大一部分是譏諷時事,尤其是新法。他的弟弟蘇轍以及表兄文同,都多次告誡他禍從口出的道理,最終蘇軾還是被落以口實。

事件過程

新黨借表發(fā)難

蘇軾覺得王安石推行的新法中有許多對百姓不利的規(guī)定,于是時常借詩歌表達他的看法。元豐二年(1079年)四月二十日,蘇軾調任湖州任知府,便例行公事給皇帝趙頊上《湖州謝上表》,

蘇軾在表中說的“新進”與“生事”,顯然正中一些本來就對他欲加治罪的人。六月,何正臣摘引蘇軾的“新進”“生事”等語上奏,說他“愚弄朝廷,妄自尊大。又一有水旱之災盜賊之變,軾必倡言歸咎新法,喜動顏色”,要求對蘇軾“大明刑賞,以示天下”。同時他還特意進呈了市面上可以買到的蘇軾文集,要求皇帝一定留心閱讀,以定取舍。趙頊對此卻只命令送交中書省辦理。《湖州謝上表》讓何正臣等人抓住把柄。但單憑這篇謝恩表還不足以搞垮蘇軾

此時,《元豐續(xù)添蘇子瞻學士錢塘集》正好問世,給御史臺提供了一個搜集材料的機會。七月二日,舒亶彈劾蘇軾。這回比何大正的更具體,把蘇軾的詩句與王安石新法的條例一一對照:陛下發(fā)青苗錢用以扶植貧民,蘇軾卻說:“贏得兒童語音好,一年強半在城中。”陛下為申嚴法律而考試郡吏,蘇軾卻說:“讀書萬卷不讀律,致君堯舜知無術。”皇帝興水利,蘇軾卻說:“東海若知明主意,應教斥鹵變桑田。”陛下申明鹽禁,蘇軾卻說:“豈是聞韶解忘味,邇來三月食無鹽。”其他觸物即事,隨口所言,無一不以譏諷誹謗為主。舒亶認為蘇軾“懷怨天之心,造訕上之語”,罪行嚴重,“雖萬死不足以謝圣時”,而應以“大不恭”論處。與何大正相同,他同時進呈了四冊蘇軾的文集,請趙頊皇帝裁奪。

國子監(jiān)博士李宜之也上表彈劾蘇軾,他歷數蘇軾的罪行,聲稱必須因其無禮于朝廷而斬首。最后是御史中丞李定,他曾經因為隱瞞母喪而被蘇軾譏諷不孝,這次彈劾蘇軾,他說蘇軾初無學術,濫得時名,急于獲得高位,在心中不滿之下,譏諷權要。皇帝對他寬容已久,冀其改過自新,但是蘇軾拒不從命。蘇軾所寫之詩雖然荒謬淺薄,但對全國影響甚大。尤其是蘇軾對皇帝推行的青苗法多加針對詆毀,而且還將這些詩刻板印刷,廣泛傳播。他認為蘇軾有四條“可廢之罪”:一、“終不悔,其惡已著”;二、“傲悖之語,日聞中外”;三、“盲偽而辯”、“行偽而堅”;四、“皇帝修明政事”,而蘇軾則“怨己不用”。總之,蘇軾是個“訕上罵下,法所不宥”的人。李定認為蘇軾“罪在當誅”,還把蘇軾印行的三卷詩集呈奏給皇帝,一時間蘇軾成了眾矢之的。盛夏七月,趙頊詔令將各位進呈的蘇軾文集送御史臺勘察,同時派特使皇甫遵赴湖州市緝拿蘇軾。

入獄審訊

在接二連三的表章面前,元豐二年七月,宋神宗下令御史臺將蘇軾押來京城審訊。神宗下旨將他追攝到京,交御史臺根勘所審訊。但神宗皇帝不愿殺害蘇軾,只同意拘捕他,而且不同意蘇軾在進京途中關入監(jiān)獄過夜。此時,蘇軾在京城好友,身為駙馬的王詵派人火速趕往南陽市(今商丘市),去給蘇轍送信。蘇轍拜托王適兄弟晝夜兼程去告訴哥哥,并囑他們在蘇軾被捕后接兄長的家屬到商丘安置。他還同時寫下《為兄軾下獄上書》,請求除去自己官職,以贖蘇軾死罪于一免。

朝廷派出的皇差皇甫僎已出發(fā),但蘇轍的信使王適兄弟先到湖州市一步。蘇軾聽到這個消息,感到事態(tài)的嚴重。他只好暫時告假,由通判祖無頗代行太守之職。神宗批示后,七月二十八日,臺吏皇甫僎攜吏卒急馳湖州勾攝蘇軾。當皇甫僎帶人直闖州廳,穿著皇帝賜給的朝服朝靴,手執(zhí)笏板,“二臺卒夾侍,白衣青巾,顧盼獰惡”時,蘇軾與本州通判祖無頗商議要不要出迎。祖無頗建議,定罪之前,還是以太守的身份穿朝服出迎。于是,蘇軾也穿上朝服朝靴,手執(zhí)笏板,迎于廳上,他請求回后堂與家人訣別,又自忖此去兇多吉少,便給蘇轍寫信交待后事。又托王適兄弟照顧家中婦孺。蘇軾全家哭成一團。蘇軾反而講了一個故事安慰夫人:趙恒時,有位名叫楊樸的隱士,能詩。真宗召見他,想試試他的詩才。但他不愿為官,便答不會作詩。真宗問;臨來前,有人作詩送你嗎?楊答:只有我老伴作了一絕:“更休落魄耽杯酒,且莫猖狂愛吟詩。今日捉將官里去,這回斷送老頭皮。”真宗聽后大笑,便放楊樸歸山。蘇軾問夫人:今日臨行,你就不能像楊樸的老伴一樣,寫一首詩送送我嗎?王夫人失聲而笑,家里其他人也跟著笑了。蘇軾的長子蘇邁已滿二十歲,獲準在路上照顧父親。祖無頗目擊以上拘捕與后來押送的情景,告訴了蘇軾的朋友孔平仲,孔平仲寫進《孔氏談苑》里。“出城登舟”時,“郡人送者雨泣。頃刻之間,拉一太守如驅犬雞”。用蘇軾自己的話,則為“如捕寇賊”。

八月十八日,蘇軾入獄后,朝廷便下令,凡是他做過官的地方,都要收集他的詩文送審,李定等人便從詩文中斷章取義,肆意誣陷。八月二十日,即開始對蘇軾進行提堂問案。最初,蘇軾“隱晦不說情實”,后來,提訊中,蘇軾對御史臺說,自從為官開始,他曾有兩次記過記錄。一次是任風祥通判時,因與上官姓不和而未出席秋季官方儀典,被罰八斤。另一次是在杭州市任內,因小吏挪用公款,他未報呈,也被罰紅銅八斤。此外,別無不良記錄。最初,當被問到那些譏諷的詩詞時,蘇軾承認,他游杭州附近村莊所作的《山村五絕》,其中的“贏得兒童語音好,一年強半在城中”是諷刺青苗法的,“豈是聞韶解忘味,邇來三月食無鹽”是諷刺鹽法的。除此之外,其余文字均與時事無關。八月二十二,當御史臺審問蘇軾在《八月十五日看潮》中所寫的“東海若知明主意,應教斥鹵變桑田”兩句的用意時,他拖到二十四日,才被逼說成是諷刺朝廷水利之難成。而對于《戲子由》違抗“朝廷新興律”主旨的指控,蘇軾六天后才被逼作了交代。起初蘇軾不想拖累他人,“虛稱更無往復”,但他與朝野人士的交往詩文均被查獲,只好承認“與人有詩賦往還”,并寫下兩萬多字的“供狀”,供通自來與人有詩賦往還人數、姓名。九月,御史臺已從四面八方抄獲了蘇軾的大量詩詞。其中,有一百多首在審問時呈閱,有39人受到牽連,受牽連者官位最高的是端明殿學士司馬光

雖然“罪名成立”,但當時新法已廢,憑此罪名不能判重刑。于是,御史臺又搜羅了痛斥“新進”的《和韻答黃庭堅二首》。蘇軾承認這四句是譏諷當今重小人輕君子的形勢。還有抨擊“生事”的《湯村開運河,雨中督役》,蘇軾承認這首詩是表達自己對鹽官在湯村一帶開運鹽河的不滿,他認為眼下農田事務還沒完成,開河會耽誤農事,而且河道中間有好幾里的涌沙,并不適合開挖,不該拿非農事的活計驅使農民,役人在泥地里勞作,辛苦得和鴨、豬沒什么兩樣。在御史臺的嚴刑逼供下,蘇軾不得不承認他們所指控的大部分詩句都是批評諷刺新政的,從“累次虛妄不實供通”到“因依招通”。至十一月二十日,蘇軾被迫供出作《山村》等文字(其中有帶譏諷者)之原由,直至十一月底,“詩案”都處在審訊即“根勘”階段。

案中牽連

趙頊命知諫院張璨、御史中丞李定負責審理此案。李定等人想借此機會把舊黨人物一網打盡。于是他們派人四處搜羅,凡是與東坡有文字交往的人士無一幸免,都被強令交出東坡的所有作品,片紙只字都無遺漏。他們甚至行文各地,命令當地官府搜集散落各處的東坡的作品。

與此同時,朝廷也責令收受蘇軾譏諷文字的相關人員上繳入司。迫于壓力和恐懼,有些人上繳了有關與蘇軾交往的文字,如被牽連的四十七人:章傳、蘇舜舉、錢顗、蔡冠卿、呂仲甫、劉述、劉恕、李杞、李有閑、趙昶、李孝孫、仲伯達、晁端彥沈立文同、梁交、關景仁、張次山、徐汝奭、吳天常、劉瑾、李、晁端成、邵迎、陳章、楊介、刁約、姜承顏、張援、李定、毛國華、劉勛、沈、許醇、黃顏、單錫、孔舜亮、歐陽修、焦千之、孫洙、岑象求、張先陳烈、張吉甫、張景之、李、孫弁。這其中的張先、刁約、歐陽修、沈立、李庠、文同、孫洙、劉恕皆于“烏臺詩案”案發(fā)之前去世,之所以被列入牽連人員名單,恐怕是其家人出于恐懼和擔憂,因此上繳了與蘇軾往來文字。

此外還有王、蘇轍、王鞏、張方平、李清臣、司馬光范鎮(zhèn)、錢、陳襄劉放李常、、孫覺、曾鞏、王汾、劉摯黃庭堅、戚秉道、吳館、盛僑、王安上、周邪、杜子方、顏復、陳理、錢世雄、僧居則、僧道潛、田濟、高立二十九人收受蘇軾譏諷文字而不申繳入司。

上諫營救

朝廷上,為蘇軾一案,也展開了激烈的爭辯。宰相王珪通過蘇軾寫過的一首《雙檜》詩,詩中蘇軾志向做地下之蟄龍,王便指控蘇軾“不臣”。趙頊覺得牽強附會,說:“詩人之詞,安可如此論?”變法派成員之一的章惇,揣摩帝意,也從旁為蘇軾開脫:“龍者,非獨人君,人臣亦可以言龍也。”神宗受此啟示,又說:“自古稱龍者多矣,如荀氏八龍、孔明臥龍豈不君耶?”不久,獄吏問蘇軾“詠檜”詩一事,蘇軾巧妙地說:“王安石詩‘天下蒼生望霖雨,不知龍向此中蟠’,此戈是也。”那些自稱擁護王安石變法的人,連王安石詩中說過“蟠龍”也忘記了。

當蘇軾入獄,“天下之士痛之,環(huán)視而不敢救”時,范鎮(zhèn)張方平憤然上書營救。張方平書成,商丘市(商丘)官吏不敢轉呈,他就派兒子張恕上京到聞鼓院投書。張恕在院前徘徊不敢投。以后蘇軾出獄,讀到張方平疏奏的副本,大驚失色。蘇轍看了,也感嘆道:難怪吾兄吐舌,蘇軾不死,正得張恕不投之力。蘇軾何罪?不過名聲太大,與朝廷爭勝。張方平卻在奏書中稱他是“天下之華盛頓奇才隊”,這樣只會更加激怒趙頊。蘇轍認為:“東坡獨以名太高,與朝廷爭勝耳!””對神宗而言,新法實施并不順遂,而像蘇軾這樣有巨大影響力的人卻不愿合作,便自然產生懲一儆百的動機。有人問蘇轍,當時該如何向神宗進言。蘇轍答:應該講本朝未曾殺過士大夫,現在殺了蘇軾,后人會說神宗是殺士大夫的始作俑者。神宗好名而畏議論,這樣才能救蘇軾。

此案牽涉了七十余人。蘇軾自料必死,就把常服用的青金丹藏下一些,準備一旦定了死罪,就超量服用自盡。押解途中,蘇軾已與蘇邁約定,每次送獄飯,均用菜、肉,如有不測(死訊),則單獨送魚。一個月后,因糧快吃完,蘇邁去陳留郡(在開封市東南)謀求,臨時委托親戚送食,倉促中忘了交代。這位親戚恰巧燒了一條魚送至獄中。蘇軾見魚大驚,當即寫了兩首訣別詩,托獄卒梁成設法轉交蘇轍。梁成一直待蘇軾很好,每晚都要端盆熱水給蘇軾洗腳。此刻,他安慰蘇軾:“學士不致如此。”蘇軾對他說:“使軾萬一獲免,則無所恨;如其不免,而此詩不達,則目不瞑矣。”

趙頊本來沒有殺他的意思,讀了這兩首《獄中寄子由二首》很受感動,便征求直舍人王安禮的意見。王安禮是王安石的弟弟,雖然對蘇軾不無意見,但并沒有惡感,便說:“蘇軾是文人,自恃才學,以為功名可立就;不料郁郁不得志,所以感到不平,而在詩里流露出來,這也是難免的。自古大度的君主,都不以言罪人;如果對蘇軾法辦,不是不符合皇帝容納人才的方式嗎?”宋神宗是愛名聲的人,頗以為然,再加上朝廷內外許多大臣也對神宗進行勸諫,特別是一向受到神宗器重的王安石,當時雖已致仕,退居金陵,但也特地上書說:“安有圣世而殺才士乎?”蘇轍甚至上書皇帝,請求皇帝收回自己的官職以贖回兄長蘇軾之罪。還有在病中的曹太后,也為蘇軾講情,年邁的太皇太后見趙頊數日不歡,動問原因,神宗說:更張數事未就,又有蘇軾者,寫了許多謗訕文字。曹后問:是不是蘇軾蘇轍兩兄弟的那個蘇軾?神宗驚曰:娘娘何以聞之?神宗祖母、病中的曹太后也替蘇軾說話:想當年你的祖父趙禎初次見到蘇軾、蘇轍二人,回到后宮笑容滿面,說我今日為子孫選了兩個太平宰相,但可惜我來不及提拔他們了。”說到這里不免傷慟,又聞蘇軾系獄,當問清蘇軾政績上并無不良記錄,便說:這是小人無可攻擊,才摘舉詩文以加罪。“則又泣下。上亦感動,始有貸軾意”。又據《耆舊續(xù)聞》載:曹后病重,趙頊欲大赦天下,以析減輕病情,曹后說:“不須赦天下兇惡,但放了蘇軾足矣!”不久,她便撒手長逝。杭州市徐州市、密州的百姓聽說蘇軾遭難,自發(fā)組織起來公開為蘇軾做解厄道場,以祈求神明保佑。

與王瑋同為宰相的吳充,曾問神宗:曹操(曹操)怎么樣?神宗說:何足道!吳充進一步婉勸:“皇帝以堯舜為法,薄魏武固宜,然魏武猜忌如此,猶能容禰衡,陛下不能容一蘇軾何也?”神宗故作驚訝:“朕無他意,只欲召他對獄,考核是非耳,行將放出也。”據蘇軾本人的記錄,此案結束前真有一次考核。一天晚上,昏鼓已畢,蘇軾正要睡覺,忽然看見兩個人推開牢門,往地上丟了兩個小箱,枕著便睡。蘇軾也不在意,酣然入眠,鼻息如雷。到四更時分,被人推醒,有人連聲為他賀喜。他慢慢轉過身子,問是怎么回事。對方只說:請學士安心睡寢。說罷,那兩人依舊夾箱離開。原來這天(十一月三十日),正是蘇軾案件具緒上奏之日。趙頊不放過最后一次對他“考核是非”的機會,密遣小黃門(皇宮新補的內侍)于晚間來獄中察看蘇軾的動靜。當那兩個小黃門將實情呈報后,神宗對左右大臣說:“朕知蘇軾胸中無事。”

詩案結果

宋代司法有“鞫讞分司”的制度,指的是審訊和判決分別由不同的官署負責進行。御史臺在這個案件中,只負責調查審訊,勘明事實,其結果即“供狀”,烏臺詩案的處理結果同年十月十五日,御史臺申報蘇軾詩案的審理情況,其中輯集蘇軾數萬字的交代材料,查清收藏蘇軾譏諷文字的人物名單,計有司馬光范鎮(zhèn)張方平王銑蘇轍黃庭堅等29位大臣名士;接下來由大理寺負責“檢法”,即針對蘇軾罪狀找到相應的法律條文進行判決,其結果即“判詞”。大理寺對蘇軾一審判決為“當徒二年,會赦當原”。也就是說,原來判決應該流放二年,因為趙頊的大赦令,改判無罪釋放。御史臺對這個判決結果不滿,于是繼續(xù)審訊,羅織了其他“罪狀”,要求修改判決。御史中丞李定上奏把蘇軾流放并徹底罷免,不再起用。御史舒壹提出不要赦免駙馬都尉王詵。又提出誅殺張方平司馬光范鎮(zhèn)錢藻陳襄、曾鞏、孫覺李常劉攽、劉摯等人。當時體制規(guī)定,當御史臺與大理寺意見矛盾的時候,由審刑院負責復核,審刑院頂住了御史臺的壓力,向朝廷提交了支持大理寺的終審判詞——“徒二年,準赦書,原免釋放”。這個判決提交到皇帝之后,皇帝有權法外加恩或給予懲罰。到十二月二十七日,趙頊皇帝對蘇軾從輕發(fā)落,貶其為黃州團練副使。其余牽入本案的大小官吏,視其情節(jié)輕重,均受到不同程度的處分。王詵身為駙馬,因為泄露機密,被削除一切官職爵位蘇轍代兄受過,貶官筠州;王鞏因與蘇軾關系密切也被遠謫賓州;其他如張方平司馬光黃庭堅范鎮(zhèn)陳襄李常孫覺等與蘇軾關系最密切的人,均受到不同程度的罰銅責罰。至此,轟動一時的“烏臺詩案”就此銷結。

元豐三年(1080年)元月,蘇軾在長子蘇邁陪伴下赴黃州府,而把其他家人留給蘇轍暫時照料。蘇軾在去黃州途經陳州(今淮陽區(qū))時,蘇轍特地趕來和他見面,兄弟相敘三日而別。他所授的團練副使,只是由黃州安置掛名而已,不僅無權簽書公文,而且要受知府監(jiān)視,和如今的所謂“軟禁”差不多。元豐三年(1080年)二月一日,蘇軾到達貶所黃州。蘇軾因為內疚,不敢與人交往,也不敢寄人文字。一些親戚朋友也因懼怕牽連,主動斷絕與蘇軾的交往。但此境此況之下,仍有不少人不顧個人安危,主動與蘇軾交往,如文彥博王詵王鞏孫覺李常、錢世雄、張方平范鎮(zhèn)司馬光陳軾蔡承禧辯才、懷璉、思聰、、佛印禪師等。

事件影響

政治影響

烏臺詩案是一個來勢兇猛的信號,開了中國歷史上以詩治罪的先例。之后,還發(fā)生過一起不太有名的“車蓋亭詩案”。幾年后的東坡之獄,蓋始于此。到趙頊去世、高滔滔掌權的元祐期間(1086~1093年),蘇軾一度升官,而趙煦親政、再度起用變法派的紹圣期間(1094~1098年),蘇軾的災難接踵而至;先貶惠州(今惠陽區(qū)),再貶儋州市(今海南島儋縣)。他一再遭貶斥,均出于文禍。烏臺詩案是北宋開國以來的第一個因作詩而得罪的文字獄,雖說蘇軾本人并沒有因此而一蹶不振,但是這給北宋后期的政治帶來了嚴重的消極后果,士大夫諱言國事,明哲保身,北宋的政局遂漸漸不可收拾。

文化影響

“烏臺詩案”的檔案記錄有三種版本,傳到今天還是相當完整的。由于“烏臺詩案”審訊過程要求蘇軾必須老老實實交代自己詩歌每一句的意思,他服罪時承認曾經寫過諷刺詩誹謗當政,不得不為被指控的一百多首詩進行解釋。后人有幸因為“烏臺詩案”見識到蘇軾對自己文句進行詳細的闡述和分析,這是文學史中和他地位相仿的人從沒有做過的事情。“烏臺詩案”的原始案卷被宋人視為蘇軾詩歌的權威解讀和蘇軾詩話,并在南宋時代廣泛印刷傳播。

蘇軾個人

這場文字獄巨大的心理沖擊力對蘇軾造成了很大影響,以至于他出獄后即謂:“平生文字為吾累,此去聲名不厭低。塞上縱歸他日馬,城東不斗少年雞。”遭貶黃州府后回顧獄中情景,蘇軾仍心有余悸,烏臺詩案的沉痛教訓,使出獄后的蘇軾不得不低調做人并深刻反省。烏臺詩案不僅給蘇軾留下深刻的創(chuàng)傷,也給其親友造成巨大的心理沖擊與傷害。在《黃州上文潞公書》中蘇軾自述:“軾始就逮赴獄,有一子稍長,徒步相隨。其余守舍,皆婦女幼稚。”家中被州吏圍船搜書,長幼幾乎嚇死。妻王氏埋怨蘇軾說:“是好著書,書成何所得?而怖我如此!”悉取燒之。而蘇軾自湖州市被逮入獄后,親朋多與之絕交。初到黃州時又衣食無著,不得不種稻牧牛維持生計。為自己的言語不慎,他甚至說:“及在囹圈中,追悔無路,謂必死矣。不意圣主寬大,復遣視息人間,若不改者,軾真非人也。”(《與章子厚參政書》)這種憂畏心理的最直接后果就是對詩文創(chuàng)作的顧忌,天性樂觀的蘇軾不得不要求自己在詩文創(chuàng)作中保持相對的謹慎。

涉及人物

記錄古籍

“烏臺詩案”結案之后,有關蘇軾的被逮、審訊、供狀、處罰和被牽連人員等資料即被存檔,外人無法窺知。胡仔父親胡舜陟任臺端時曾經閱覽并抄錄。靖康之變難起,臺吏攜原案奔逃,“烏臺詩案”原案宗被張守私藏,后一分為二,一部分藏于張浚之處,一部分藏于張守子孫之處。再后,“烏臺詩案”原案下落即不甚明晰。但自蘇軾被逮之日起,好事者即已將此案輯錄成冊,最初名《詩讞》,也有直接名為《烏臺詩案》者。至南宋晚期,陳振孫在《直齋書錄解題》中記載《烏臺詩話》。歷元、明、清,出現許多“烏臺詩案”的抄、刻本,其中最有名的是佚名《重編東坡先生外集》卷八六所載“烏臺詩案”和《函海》所收《東坡烏臺詩案》一卷本。

事件評價

古籍整理研究所教授戴建國認為蘇軾一案,緣起于御史臺官員的職守、例行公事的彈劾,是趙頊實施新政背景下發(fā)生的一起詔獄,本質上說是宋神宗維護新政、肅正朝廷綱紀的產物。

日本學者內山精也《傳媒與真相:蘇軾及其周圍士大夫的文學》一書認為詩案很大程度上與新興的雕版印刷媒體有關。趙禎朝以來,雕版印刷業(yè)全面繁榮,此前的作家(比如歐陽修)基本是去世后才刊印詩文集的,而蘇軾是第一個實現了同時代文學與印刷媒體合作的詩人。蘇軾得到了印刷傳媒的強力加持,言論影響力大為提高。當時的御史臺之所以要彈劾蘇軾,可能不止是因為他寫了許多批判朝政的詩歌這個事實,更是因為那些詩歌被各種媒體刊載并廣泛傳播這個社會現象,從朝廷的角度看,影響非常惡劣。?烏臺詩案因此成為第一件以出版物為罪證的案件。

復旦大學中文系教授朱剛在《蘇軾十講》中認為:元豐二年(1079),此時新法已進入平穩(wěn)推進時期,蘇軾因為詩文里面嘲諷、諷喻“新法”的內容而被御史臺起訴,引發(fā)“烏臺詩案”,其中有一個重要歷史背景因素需要加以考慮。熙寧九年以后王安石罷相,隨后由趙頊親自主政,改年號為元豐,而“烏臺詩案”是宋神宗在熙寧、元豐之交發(fā)起的一系列“詔獄”之一,包括熙寧八年的李逢“謀反”案、元豐元年的大理寺“納賄”案,緊接著就是“烏臺詩案”。有歷史學家認為,宋神宗通過王安石變法,強化了君權,打破了從北宋開國以來一直遵循的“與士大夫共天下”的體制。蘇軾非議“圣政”、指斥“乘輿”的罪名就是無可逃遁的了。

涉案詩文

烏臺詩案的涉案詩文整理來自于宋人朋九萬的《烏臺詩案》、宋人周紫芝的《詩讞》、宋人胡仔的《苕溪漁隱從話》、清人張鑒的《眉山詩案廣證》。根據蘇軾的供詞記載判斷有無譏諷和譏諷何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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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東坡新說.今日頭條.2023-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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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家講壇:蘇軾.豆瓣.2023-07-11

蘇東坡.豆瓣.2023-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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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烏臺詩案看蘇軾逆境中的自處.遼寧日報.2023-05-17

蘇軾986歲生日,舞蹈詩劇《東坡》官宣.今日頭條.2023-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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