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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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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常(1027~1090),字公擇,南康建昌(今永修縣)人。生于趙禎天圣五年,卒于趙煦元祐五年,年六十四歲。少讀書廬山白石僧舍。既第,留所抄書九千卷,名舍曰李姓山房。登皇祐進士,調江州判官。熙寧中,(公元一〇七二年左右)為右正言,知諫院。王安石與之善。時安石立新法,常極言其不便。安石遣親密喻意,常不為止。哲宗時,累拜御史中丞,出知鄧州市。徙成都市,卒于行次。常著有文集、奏議六十卷,詩傳十卷,及元會計錄三十卷,均《宋史本傳》并傳于世。

生平介紹

1027年(仁宗天圣五年),李常生于南康軍建昌(今永修)磨刀。警悟好學,文思敏捷。與孫覺后來都師事呂正獻公;

少年時與弟李布(公南)與廬山五老峰下白石僧舍(白石庵、白石山房、李氏山房、尚書山房、公擇山房、白石書院是同名)讀書,藏書萬卷。成年,取表字公擇;

1049年(仁宗皇祐元年),三月中進士。將藏書9000卷捐獻,成立第一家私人圖書館。蘇軾35年后寫《李氏山房藏書記》、《白石山房》詩;

后任江州判官、蘄州與宣州觀察推官。發運使楊佐向朝廷推薦李常,李常謙讓給好友劉琦。楊深受感動,將二人一起推薦;

1068年(趙頊熙寧元年),任右正言、知諫院、秘閣校理。按林語堂蘇東坡傳》里面描述,李常為蘇軾至交、詩友,形象‘矮胖’;

1070年(神宗熙寧三年),王安石任李常做‘權三司制置條例司’,李常拒絕。三月丙申,孫覺呂公著、張戩程顥、李常上疏極言新法,反對‘青苗法’。李常被封還詔書,坐罷職,守本官,落籍為“秘閣校理”。不久右正言孫覺、御史中丞呂公著趙抃、程、張、王子韶罷官外放。四月壬午,右正言李常被貶通判滑州

1071年(趙頊熙寧四年),復職為鄂州市守;

1074年(神宗熙寧七年),調湖州市知府。筑‘六客堂’,六客集會,集‘六客詩’、‘六客堂詞’;

1076年2月(神宗熙寧9年),轉齊州太守,滅除多年盜患,興水利,賑百姓。蘇轍在他手下任事一年左右。非常敬重李常,贈詩歌幾十篇。

1079年后李常又轉調淮南西路提點刑獄等職務。

1083年(神宗元豐六年),任太常少卿、禮部侍郎

1084年(神宗元豐七年),吏部尚書,提拔蘇軾受阻;

1086年(趙煦元祐元年),‘哲宗立,進戶部尚書’,司馬光堅決支持李常,認為任用李常掌管財政,可以讓天下人知道國家不在急于征利。任職直到1088年。本年司馬光。

1087年10月奏請設立泉州市、密州等地市舶司,是海上絲綢之路的緣起。

1088年(哲宗元祐三年),編成中國第一部全面的財政會計學專著《元佑會計錄》。

御史中臣、加龍圖閣直學士。

1089年(哲宗元祐四年),“五月癸酉,詔自今侍讀以三人為額,李常兼侍讀”。

“中丞李常、侍御史盛陶坐不論蔡確,改官”。

改任‘兵部尚書’,李常堅辭,改任鄧州市知府

1090年(趙煦元祐五年),貶成都市知府,道陜西鄉縣,2月初2日暴病卒。

成就

累勛至上護軍、隴西縣郡侯,賜紫金魚袋,食邑 1100戶,實封300戶。秦觀(少游)作《尚書李公擇常行狀》、魏國公蘇頌做《龍圖閣直學士知成都府李公墓志銘》、蘇軾做跋。有《文集奏議》(有的史書稱《廬山奏議》)60卷、《詩傳》10卷、《元祐會計錄》20卷。(見《宋史》。李常傳)

家人

哥哥李莘字野夫,領鄉薦,官至轉運使

姐姐文城君嫁本邑進士洪亶,生進士洪民師,民師娶黃庭堅長妹黃氏(1046-1070年),生洪朋洪芻洪炎洪羽,皆名詩人。

姐姐安康郡太君生黃庭堅、黃大臨等,江西詩派創始人黃庭堅云:“長我教我,實惟舅氏”;

李常孫李彭亦名詩人。

藏書

皇祐元年(1049)進士,歷江州判官,調蘄州鎮推官趙頊即位,除秘閣校理兼史官檢討。當時新法始立,他上書反對,被罷為館閣校理官,王安石引為三司條例檢詳官,辭不就。熙寧中改為右正言,知諫院,同管勾國子監,知鄂州市、湖州、齊州,通判滑州元豐中召為太常少卿。出知鄧州市,徙成都府。趙煦立,進吏部侍郎戶部尚書,拜御使中丞兼侍讀,加龍圖閣直學士。年幼即喜書,少讀書于廬山五老峰白石庵僧舍,為官以后,而留所藏書9 000卷于室內,后增至2萬余卷,世人稱為“李氏山房”。南宋著名學者周密在《齊東野語》中記其:“藏書之富,次如曾南豐及李氏山房,亦皆一二萬卷”。蘇軾作有《李氏山房藏書記》。其書不藏于家,而藏于僧舍,以供大家使用,蘇軾稱為其“此仁者之心也,余既衰且病,無所用于世,唯得數年之間,盡讀其所未見之書”。現代學者袁同禮稱其“不當時之公共圖書館”。南宋王明清論他的藏書和戚同文沈立曾鞏等人均為士大夫中藏書名家。藏書后毀于兵火。著有《奏議》60卷。《詩傳》10卷,《元祐會計錄》30卷及文集等。

宋史內容

李常,字公擇,南康建昌人。少讀書廬山白石僧舍。既擢第,留所抄書九千卷,名舍曰李姓山房。調江州判官、宣州觀察推官。發運使楊佐將薦改秩,常推其友劉琦,佐曰:"世無此風久矣。"并薦之。

熙寧初,為秘閣校理。王安石與之善,以為三司條例檢詳官,改右正言、知諫院。安石立新法,常預議,不欲青苗收息。至是,疏言:"條例司始建,已致中外之議。至于均輸、青苗,斂散取息,傅會經義,人且大駭,何異王莽猥析《周官》片言,以流毒天下!"安石見之,遣所親密諭意,常不為止。又言:"州縣散常平錢,實不出本,勒民出息。"趙頊詰安石,安石請令常具官吏主名,常以非諫官體,落校理,通判滑州。歲余復職,知鄂州,徙湖、齊二州。齊多盜,論報無虛日。常得盜,刺為兵,使在麾下,盡知囊括處,悉發屋破柱,拔其根株,半歲間,誅七百人,奸無所匿。徙淮南西路提點刑獄。元豐六年,召為太常少卿,遷禮部侍郎

趙煦立,改吏部,進戶部尚書。或疑其少干局,慮不勝任,質于司馬光。光曰:"用常主邦計,則人知朝廷不急于征利,聚斂少息矣。"常轉對,上七事,曰崇廉恥,存鄉舉,別守宰,廢貪贓,審疑獄,擇儒師,修役法。時役法差、免二科未定,常謂:"法無新陳,便民者良;論無彼己,可久者確。今使民俱出則貧者難辦,俱出力則富者難堪,各從其愿,則可久爾。"乃折衷條上之。赦恩,市易負不滿二百緡者,常請息過其數亦勿取。

御史中丞,兼侍讀,加龍圖閣直學士。論取士,請分詩賦、經義為兩科,以盡所長。初,河決小吳,議者欲自孫村口導還故處,及是,役興,常言:"京東、河北省饑困,不宜導河。"詔罷之。諫官劉安世吳處厚繳蔡確詩為謗訕,因力攻確。常上疏論以詩罪確,非所以厚風俗。安世并劾常,徙兵部尚書,辭不拜,出知鄧州市。徙成都市,行次陜,暴卒,年六十四。有文集、奏議六十卷,《詩傳》十卷,《元祐會計錄》三十卷。

常長孫覺一歲,始與覺齊名,俱受知于呂公著。其論議趣舍,大略多同;所終官職又同;其死,先后一夕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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