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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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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變法,是戰國時期商鞅在秦國進行的一場變法改革,提出了廢井田、重農桑、獎軍功、實行統一度量和建立縣制等一整套變法求新的發展策略,深得秦孝公信任。變法開始于公元前356年,貫穿了秦孝公在位期間(公元前361年—公元前338年)。

公元前361年,秦孝公即位后決心改革圖強,向天下廣發招賢令。商鞅(又稱衛鞅、公孫鞅)離開魏國西入秦國,以強國之術游說秦孝公受到重用。公元前356年,商鞅主持第一次變法,變法的主要內容有:推行“什伍”制,實行“什伍”連坐法;獎勵軍功,禁止私斗;推行軍功爵制度;重農抑商,獎勵耕織;推行嚴刑峻法。公元前350年,商鞅建議將秦國的都城遷到咸陽(今陜西咸陽東北),仿效中原各國都城規模建造宮殿,同時進行第二次變法,變法內容有:廢除井田制,開阡陌封疆,分授土地,廢除土地國有制,實行土地私有制,國家承認土地私有,允許自由買賣;普遍推行縣制,在全國設三十一縣;統一度量衡制,頒布標準度量衡器;整理軍賦;禁止父子兄弟同室居住。

商鞅變法對秦國和后世都有影響,如讓秦國的經濟得到發展、軍事實力增強、地位得到提升,加速了秦國封建化的進程,為秦統一天下和后世法律的制定奠定基礎等。但變法中的軍功爵制度導致戰場亡者增多,社會勞動力減少;重農抑商政策影響了社會經濟的全面發展。古今學者們對商鞅變法褒貶不一,如荀子韓非子李斯等認為秦國強大得益于商鞅變法,而賈誼則認為變法破壞了禮法。

變法背景

變法風潮

春秋末年到戰國初年(約公元前481年一前453年),社會新的生產力如鑄鐵技術的發展使鐵質農具廣泛使用、農作物產量提升,以及手工業和商業的發展如煉鐵、治銅、制陶等私營手工業興起;齊國的魚鹽、楚國的皮革、魯國的紡織品等物品的交流,商人的頻繁往來,新的商業中心增多,舊的生產關系成為新生產力的阻礙,社會需要變革。同時,取得了政權的地主階級為了鞏固和發展自己的利益,發展封建經濟,必須進一步削弱舊貴族的特權,他們在諸侯國里進行了程度不同的變法運動,按照自己的意志改革舊制度,建立新制度。他們繼承了春秋末葉以來公布成文法的傳統,相繼制訂了各自的成文法典。如:韓國有《刑符》,楚國有《憲令》,魏國有《魏憲》,齊國有《七法》,趙國有《國律》。特別是魏文侯時的李悝制定了《法經》并在魏國成功變法,使魏國成為戰國初期的強國。楚悼王(公元前401—前381年在位)時吳起變法讓楚國實力大增,楚國北伐擊破陳蔡兩國,擊退三晉(韓、趙、魏),又進攻秦國,成為諸侯中的強國。

秦國落后

商鞅變法前,秦國比山東六國落后,還保留著如“父子無別,同室而居”這樣的落后習俗,與六國相比,秦國封建化的進程明顯滯后。當時的秦國,國內舊貴族勢力強勁,自秦躁公死后,秦懷公、秦靈公、秦簡公、獻公等幾位君主在位期間均因王位繼承發生過爭斗。外交上中原各國鄙視秦國落后,不約秦國參加諸侯會盟;魏國攻伐強勁占領秦國的河西之地。在這樣內外交困的情況下,秦國國內變法的呼聲高漲。公元前384年,秦獻公即位,在新興地主階級的支持下,初步進行改革,如“止從死”,廢除人殉制度;“初行為市”,便于交易;“為戶籍相伍”,即制定什伍的戶籍制度等。秦獻公的改革,使得國力提升,君權加強,有了與中原各國、特別是魏國競爭的實力,同時為秦孝公時的商鞅變法深入改革指明了方向,減少了阻力,奠定了基礎。公元前361年秦孝公即位,為改變“諸侯卑秦”的局面,決心繼續改革,振興國家。

變法過程

變法準備

發布“求賢令”

公元前361年,秦國的秦孝公嬴渠梁即位后頒布“求賢令”向天下公開征聘賢才。在“求賢令”中秦孝公表示無論秦國百姓還是其他六國的士人,只要有謀略能讓秦國強大,他愿意任命其為高官并裂土分封。當時,衛公子商鞅(公孫鞅)身在魏國,他年輕時就喜歡賞罰的刑名之學,后到魏國做了魏國國相公叔痤的家臣,公孫痤很欣賞他,臨終前向魏惠王推薦商鞅,建議魏惠王把魏國的國政都交給商鞅,還言明如果不用商鞅就不要讓他出魏國,否則會有后患,但是魏王并沒有用商鞅,也未處決他。商鞅聽說秦孝公的”招賢令“后,便帶著魏國李悝所著的《法經》由魏入秦。商鞅到秦國后結交了秦孝公身邊的景監以求見孝公,為之陳說強國之策。孝公與商鞅相見三次,商鞅先以帝道、次以王道、終以霸道游說秦孝公,得到了秦孝公的賞識。

變法之爭

公元前359年,秦孝公打算在秦國國內進行變法,又害怕國人議論紛紛,所以猶豫不決。他召集大臣商議,變法遭到了舊貴族代表甘龍、杜摯等人的反對,他們認為“利不百不變法,功不十不易器。法古無過,循禮無邪”。商鞅認為如果能使國家強盛,就不必沿襲舊有的法令;如果能夠使百姓獲得利益,就不必遵循舊的禮制。商鞅以歷史進化的思想,指出“治世不一道,便國不必法古”,駁斥了舊貴族的復古主張。秦孝公很認同他的觀點。但上大夫甘龍和杜摯認為遵循傳統的法令規則更利于國家的穩定。商鞅進一步指出,歷史上夏商周三代禮法制度也是有差異的,但是也成就了王業,春秋五霸法律制度也是不一樣的,但也都成為了霸主。爭辯之后,秦孝公選擇支持商鞅,正式決定在秦國實施變法。

變法實施

頒布“墾草令”

公元前359年,秦孝公命商鞅在秦國頒布《墾草令》,確定了秦國變法的方向,作為全面變法的序幕。《墾草令》確立了重農抑商的原則,鼓勵開墾土地,發展農業生產,擴大社會總供給。《墾草令》中為墾荒興農提出了二十種措施,其中包括地稅、商稅、徭役、刑罰等制度,以及取消貴族特權,防止官吏貪污、壓抑工商、制裁奢侈等內容。《墾草令》反映了商鞅以“農戰”“富國強兵”為核心的治國思想,他通過整飭吏治、強化司法、壓抑特權等方式,用行政、法律、經濟手段讓更多的人去開荒種地,專心務農。

第一次變法

公元前356年,《墾草令》在秦國成功實施后,秦孝公任命商鞅為左庶長,在秦國國內實施第一次變法。商鞅變法的法令雖然已經準備就緒,但沒有公布。他擔心百姓不相信自己,就在首都集市的南門外豎起一根三丈高的木頭,下令說誰能把木頭扛到北門就賞賜十兩金。百姓不敢相信有如此好事,一連十多天都沒有人來搬動木頭。于是商鞅又出示布告說,有能搬動的給他五十兩金(古時的“金”實際為黃銅)。終于有一個青年將木頭移到了北門,然后商鞅就將賞金給了這個青年。取得國民信任之后,新法開始推行。此次變法要點是:廢井田、開阡陌;在戶籍上實行什伍連坐,也就是將百姓按什伍劃分,名列戶籍,互相監督連坐;實行縣制;鼓勵分居,有兩個兒子以上而不分戶的,加倍繳納軍賦;重視耕織,抑制工商業;明令軍法,獎勵軍功,廢除世襲,建立二十等爵制。這次變法在秦國實施幾年后,百姓富裕,民間私斗減少,秦國大治,同時國民戰斗力也有所增強。

第二次變法

公元前352年,秦國變法初見成效,在對外戰爭中不斷取得勝利,商鞅因功由大庶長晉升為大良造。公元前350年,秦孝公魏惠王修好后,秦國的社會環境逐漸穩定,國力也有所增強,在商鞅的建議下秦孝公把首都遷到了咸陽市(今陜西咸陽東北地區),仿效中原各國都城規模建造宮殿,同時命商鞅開始進行第二次變法。此次變法要點有:開阡陌,廢井田,土地歸為私有;廢封建,立郡縣;統一度量衡。商鞅進一步從經濟和政治兩方面進行改革,新法施行五年后,秦國更加富強,戰斗力進一步增強,諸侯向秦朝賀。

變法結果

秦國國內經濟得到發展:經過商鞅變法,秦國的舊制度被徹底廢除,經濟得到了發展,《戰國策》就評價商鞅變法的成效是:“道不拾遺,民不妄取,兵革大治。”《史記》中稱贊其為:“道不拾遺,山無盜賊,家給人足……鄉邑大治。”

秦國的軍事實力增強:如公元前358年,秦軍在西山(今河南省熊耳山以西)擊敗韓軍。公元前340年,秦國打敗魏國,收復河西部分地區。變法使秦國的國力得到提高,軍隊的戰斗力得到加強,秦國逐漸發展成為戰國后期最富強的集權國家,變法成功為后來秦一統天下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秦國的地位得到提升:秦國的國力、影響和地位也大幅上升。公元前 355 年,秦孝公魏惠王在杜平相會,結束了秦國長期不與中原諸侯會盟的被動局面。公元前348年,韓昭侯親自前往秦國,與秦孝公簽訂了盟約。公元前343年,姬扁承認秦孝公為諸侯之霸主,次年,秦孝公派太子嬴駟率領西戎九十二國朝見周顯王,顯示秦國西方霸主的地位。兩次變法讓“諸侯卑秦”“夷狄視之”的情況已經成為歷史,秦國取得了與中原地區老牌諸侯國相同的地位,為秦國進一步發展創造了良好的外部環境。

變法內容

商鞅的兩次變法間隔十年,第一次的重點在社會結構的改變,第二次則偏重在政治制度、經濟上的變革。

第一次變法

社會

建立社會基層管理的有效秩序:具體做法是把百姓按五家為一“伍”、十家為一“什”的單位進行編制和管理。同時實行連坐制度,在“伍”“什”組織中互相監督、告發,如果一家犯罪,其余各家沒有舉報便一并治罪,具體做法是如果不舉報犯罪者,則處以腰斬酷刑;舉報者與戰場上斬敵人首級受同樣獎賞,窩藏罪犯者與投降敵人者受到同樣的懲罰。“伍”“什”編制除了實施連坐制之外,秦國還通過這種編制方式實行嚴格的戶口登記管理,以方便征收兵員和征派徭役,征收賦稅以及對人員遷徙進行監控。

強制推行個體小家庭制度,禁止宗族勢力的生長:法律規定,凡是一家有兩個男子以上不分家另組建家庭的,就征收其雙倍的賦稅。商鞅用經濟立法、征收重稅的方式抑制宗族大戶勢力增長,同時促進小家庭的形成,從而加速小農經濟的發展。中國兩千多年封建社會就是以這種家庭形式為主要生產單位和社會基礎的。

獎勵軍功,嚴禁私斗:法律規定,建立軍功的按功勞大小授予不同的官爵,商鞅在秦國原有爵制的基礎上重定爵制,即按照軍功賞賜的二十等爵制度;同時規定,私斗者按照情節輕重判處不同的刑罰。這項制度是以新的尊卑秩序否定原有的世卿世祿制,按照軍功的大小實行政治和經濟權益的再分配。對于平民,商鞅禁止民眾私下互相爭斗,上陣殺敵可以獲得爵位;對于宗室貴族,如果沒有軍功,也不能享受特權。軍功和爵位被緊密地聯系起來,而又根據爵位決定民眾或者貴族應該獲得的土地、奴婢收益。

經濟

重農抑商,獎勵耕織:對積極從事農業,向國家貢獻糧食和布帛多的人,免除勞動者本人的勞役;對從事“末業”的商人和手工業者,如果因不努力工作而導致貧困,就會連同妻子、子女一同投入官府,罰做奴隸。招來三晉(韓、魏、趙)的奴隸和農民到秦國來開荒,改變奴隸身份,免三世役。為抑商,還讓商人登記所擁有的奴隸的名字和數量,以便攤派徭役,同時還加重關卡和市場上的商品稅。

第二次變法

政治

推行郡縣制商鞅將全國的小鄉、小邑和村落合并為縣,設置縣令和縣丞,一共設置三十一個縣。每縣設縣令,為縣級最高行政長官,縣令之下設縣丞、縣尉,其中縣丞管民政,縣尉負責軍事。這些官職都由國君任命,不能隨時任免、調換,也不能世襲。在縣之下還有鄉、亭等地方機構,直至“什伍”最基層組織。縣制的推行,將全國的政權及兵權都集中到國君手中,便于鞏固封建統治,君主集權的政治體制在秦國正式確立。

統一度量衡:頒布度量衡的標準器,方便了國家征收賦稅、頒發俸祿。建立了新興地主階級中央集權制度,健全封建國家機制,確定法治的思想,使法令得以貫徹執行。據考古發掘證實,公元前344年秦國開始實施度量衡標準器,全國使用統一的尺、寸、升、斗、斤、兩。

經濟

廢除貴族的井田制,開阡陌:把從前所謂的“井田制”那種縱橫疆界消除掉,鼓勵開辟荒地,承認土地私有,可以自由買賣,按照土地多寡征收賦稅。

按戶口征收軍賦:也稱“戶賦”或“口賦”,秦律規定,男子成年要在政府登記,分家另立戶口,并繳納戶賦。如果隱瞞戶口,逃避戶賦,就成“匿戶”密鑰嚴厲懲罰。成年男子不分家登記戶口,要加倍征收戶賦。

思想

革除殘余的戎狄風俗:法令規定,禁止父子兄弟同居一室,必須分室而居。秦國人與戎族相處時間長,存在父子無別,同室而居的戎狄風俗,商鞅變法中規定:“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內息者為禁”,也就是禁止父子兄弟同居一室,必須分室而居。

成功原因

君臣配合

秦孝公本人力求變革,秦國的先人曾稱霸一時,到秦獻公時,秦國衰落下來。秦孝公繼位之后決心變法。商鞅是從魏國來,受魏國法治氛圍的影響,尤其是李悝變法的影響,他在青年時代就是一位超群的法家人物。學者鴻飛揚在《三千年中國改革的成敗得失》中認為商鞅變法成功的原因之一是明君強臣的積極配合。秦孝公任用商鞅后,全力支持商鞅變法,變法開始前朝堂的變法之爭,有孝公對商鞅的支持才壓服舊貴族的反對;變法中,秦孝公信任商鞅,配合商鞅實施法令。秦孝公與商鞅,一個創造條件、化解矛盾、提供保障,一個發揮才華大膽變革,變法才能順利推行并取得好的成果。郭沫若也指出:“使商鞅成功了的秦孝公,我們也不好忘記,他確實是一位法家所理想的君主。他能在二十余年間讓商君一人負責,放手去做,不加以干涉,真是難能可貴的事。”

秦國自身特點

秦國能成功變法與秦國自身的歷史特點有關,對于這一點,歷史學者們談論的側重點不一樣。學者范文瀾在《中國通史簡編》中指出:“正因為秦國的腐化勢力比較薄弱,所以新制度得以實施。”學者侯外廬認為:“秦人的傳統里并沒有先王之道的嚴密規模,六國卻不然。”因此,“戰國時代的變法運動之所以發生在秦國,正是符合了歷史發展的規律”秦漢史專家林劍鳴認為商鞅變法能在秦國取得成功與秦國政權形式高度集中有關,如秦國所處的地理位置適應經濟的發展,由于生產力的發展,奴隸制開始崩潰,封建制的確立成為不可阻擋的潮流;再者,秦國與其他諸侯國不同,秦國不實行分封制,秦國的國君子弟及王族貴戚都無封土,全國土地由國君直接控制,由于中央集權的特點秦國國內的封建改革由上而下的推行,遇到的阻力相對較小,守舊勢力由于政治、經濟基礎薄弱,對改革的反對是軟弱無力的。商鞅結合秦國實際實施變法,變法內容涉及政治、經濟、軍事、農業、工商業、手工業生產、行政區劃、稅收、法律等領域,并且各個領域并不孤立,而是全面推行,全面改革,相互銜接,相互促進,有利于社會整體效益的發揮,這樣就使秦國的變法比較徹底。

堅守原則

秦國國內唯法是從,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這是商鞅變法成功的原因之一。商鞅做到法不避權貴,《史記》中說“法令至行,公平無私,法不諱強大,賞不私親近,法及太子,其傅”;同時還做到法不避“眾”。比如,一個縣因為搶水引發了一場慘烈的械斗,商鞅依法一次在渭河邊處斬七百余人,嚴懲秦國的私斗風氣,在民眾中樹立了“私斗恥辱、公戰不朽”的觀念。 此外,為保證法律深入人心,秦國在每個縣都設立了律法官,主要負責宣傳法律、解釋法律,而律法官在解釋有關法律條文時一旦出錯,則將受到嚴懲。

影響與評價

影響

正面影響

變法加速了秦國封建化的過程:商鞅變法在政治上通過軍功爵制度、郡縣制度建立中央集權的封建國家體制,加強了中央集權,為秦統一天下后的大一統制度建設奠定了基礎。

變法給封建經濟的形成奠定了基業:商鞅變法在經濟上強調耕戰,重農抑商的政策,加速了秦國社會經濟變革和集權政體的形成,達到了富國強兵的目的。變法強調對秦國民眾的改造,掃清社會上的閑雜成員,令他們務農;鼓勵農民開墾荒地,生產充足的物資,這些舉措客觀上積累了豐富的生產力和生產資源。變法過程中逐步建立起以一家一戶為單位的小農經濟,成為后期大一統專制政體的社會基礎,“重農抑商”的政策逐漸演變成后代王朝的基本國策。同時井田制的廢除,客觀上加速了土地私有化的趨勢。

變法為后世“法律”的制定奠定了基礎:商鞅李悝的《法經》的基礎上 ,“改法為律” ,制定了《秦律》 。商鞅“改法為律”這一舉措為秦朝的統一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秦始皇統一“全國”后 ,將《秦律》加以修訂 ,并公布于秦國 ,在秦國公開實行 ,第一次在“全國”建立起了封建法制 。在《秦律》之后 ,中國古代的法典一般都用“律”來命名 ,如《漢律》 、《唐律》 、《明律》 、《大清律例》,直到現代,中國的法典仍舊使用“律”這個字眼來命名,可以說,《秦律》是中國傳統法制及現代法制的先祖。

負面影響

商鞅變法通過嚴刑峻法,強化君權,獎勵耕戰,以愚民眾,最后達到富國強兵的目的。商鞅變法的成功為秦統一中國奠定了基礎,但也給秦以后中國社會的發展產生了一些負面的影響。例如,變法中輕視教化,鼓吹輕罪重罰,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廣大人民所受的剝削與壓迫,帶來巨大的痛苦;且并未與舊的制度、文化、習俗徹底劃清界限。此外,軍功爵制制度的制定,讓士兵為殺人立功獲得爵位而戰,使戰場上亡者增多,而社會勞動力減少;重農抑商政策的實施,農為本、商為末的思想影響了中國封建社會兩千多年,使國家經濟發展緩慢;強化君權,愚民、弱民的思想讓整個社會缺少活力,讓整個民族的創造力萎縮;連坐法的實施,也成為了后來統治者鎮壓人民常用的一種手段。

評價

荀子秦國,贊嘆秦國的社會秩序,他認為商鞅變法使秦國人民敬畏官府、官吏忠于國家、士大夫舍私為公,整個社會從上到下都順從于法制,很有古風。

李斯在《諫逐客書》中評價商鞅的變法說:秦孝公用商鞅之法,移風易俗,民以殷富,國以富強,百姓樂用,諸侯親附。

韓非在《韓非子》中對商鞅所實行的變法多有推崇,他將商鞅所推崇的“法”比作人挨餓時所需的糧食,認為它不可或缺,認為秦國大治是商鞅變法的功勞。

西漢賈誼在《陳政事疏》中認為商鞅變法舍棄禮義,專用法制,破壞了家庭倫理關系。

馮友蘭在《中國哲學史》中評價先秦法家,認為他們順應了當時建立君主專制制度的潮流,與君主配合,故而引發貴族的敵視。但他們的行動,也是著重于“救世”。蕭公權在《中國政治思想史》中也認為,商鞅思想的出現,是對當時政治現實的因應。他認為商鞅、韓非子等人是順應春秋戰國時期封建制度衰敗及消亡的派別。

張金光家庭制度的角度,肯定了商鞅變法,認為秦自商鞅變法后逐漸形成的家庭制度,在中國古代家庭發展史上開創了一個新的時代。

王紹東認為商鞅變法充分利用了秦國的文化傳統,并根據時代的發展要求和秦國的社會實際進行改造,抑制其消極、落后的內容,繼承和發揚其能夠服務于新制度的內容,并與新的思想觀念進行整合,從而上升為新制度的意識形態,使新制度和新文化結合起來,共同推動了秦國社會歷史的發展。

相關典故

商鞅三見秦孝公

公元前361年,商鞅由魏入秦后投靠在秦孝公的寵臣景監門下,通過景監商鞅很快得到了覲見秦孝公的機會。第一次覲見孝公時,商鞅侃侃而談,秦孝公聽得打瞌睡。等商鞅講完起身告退后,秦孝公惱怒地批評景監說他介紹的賓客是個虛妄之徒,不可用。景監回去后責備了商鞅并問他向國君說了什么,商鞅跟大王講了帝道。過了五天,商鞅第二次覲見秦孝公,此次他依然滔滔不絕,但是仍然不合秦孝公心意。秦孝公再次責備景監,景監再一次責備商鞅并問他又給大王說得什么,商鞅說此次所說得是王道。第三次覲見,商鞅向秦孝公講了霸道,很合秦孝公的心意。三次交談后,商鞅知道了秦孝公的心意,再次見到秦孝公時,他就直言不諱地向秦孝公提出了“強國之術”,得到了秦孝公的賞識與任用。

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

商鞅新法剛頒布時,秦國首都內很多反對改革的。這時,年少的太子在其保守派的師傅和宗室貴族的唆使下觸犯法令,公開站在變法的對立面。商鞅向秦孝公陳述自己的意見:“法之不行,自于貴戚。君必欲行法,先于太子。”意思是新法之所以不能貫徹執行,是由于宗室貴戚首先犯法,如果要使新法必行,就必須首先將太子治罪。

秦孝公同意了商鞅的意見,但是念及太子是君位的繼承者不可施刑罰,所以下令將太子的兩個師傅嬴虔和公子賈傳來,代太子受刑。其中公子虔被削掉了鼻子(劓刑),公孫賈臉上被刺字(黥刑)。第二天,秦孝公治太子罪,令其老師代他受刑的消息傳開,抗議的人群逐漸散去,“秦人皆趨令。”

相關文物

商鞅變法中把土地從國有變為私有,只要統一交稅就行。古代交稅其實就是上交糧食,這就需要量器的存在,且要標準統一,商鞅方升便是這一時期留下的精準量器。商鞅方升又名商鞅量,是秦孝公十八年商鞅任大良造時為統一秦國度量制度而頒發的容量一升的標準器。商鞅方升連柄長18.7,平均內壁長6.97、寬12.48、高2.32厘米(平均值),現收藏于上海博物館。此容器是商鞅任“大良造”時所頒發的標準量器,它是商鞅變法目前為止唯一實物例證。

方升呈長方形,直壁,一側有長方形柄,是戰國中期秦國的量器(根據銘文商鞅方升制作于公元前344年)。器壁三面及底部均刻銘文,左壁刻:“十八年,齊率卿大夫來聘,冬十二月乙酉,大良造鞅愛積十六尊(寸)五分尊(寸)壹為升。”器壁與柄相對一面刻“重泉”。底部刻:“六年,皇帝盡并兼天下諸侯,黔首大安,立號為皇帝,乃語丞相狀、,法度量則不壹,歉疑者,皆明壹之。”這底部的刻銘表明在秦始皇統一中國后,又以商鞅所規定的量制作為全國的統一度量標準。

參考資料 >

法的那些事丨商鞅變法.微信公眾平臺.2025-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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