賤籍又稱賤民,是中國古代社會中的一種法定社會等級,主要指不屬于士、農、工、商四民之列的特定群體。賤民是等級社會中社會地位世代低于普通人的特殊的社會階層,一般不能和普通民眾通婚,在很多社會里賤民和奴隸制度有關。賤籍制度自古已有,沿襲千年,直至清朝雍正年間才被廢除。
賤籍的社會地位非常低下,不得參加科舉,不能做官,不許購置土地產業,不能和普通民眾通婚,且從事當時社會所謂的“賤業”,備受社會歧視。主要包括浙江省惰(也作墮)民、陜西省樂籍、山西省樂籍、北京樂戶、廣東省疍(dàn)戶、浙江九姓漁船、安徽的伴當、世仆、江蘇省丐戶等。賤籍的產生大致分為兩種:一是歷史遺留,如因政治問題遭到迫害的達官貴人的子孫后代,例如明燕王朱棣起兵后,將擁護建文帝的官員的妻女罰入教坊司,充當官妓;二是生活環境,如廣東疍戶等以船為家、捕魚為業的群體。
雍正帝在位期間,認為賤籍是相沿之惡習,應開豁為良,下圣旨令各地督撫查明具奏,廢除賤籍,使上百萬地位極度低下的賤民重歸良民。這一舉措在當時社會中具有重大意義,為賤民爭取到了相對平等的生存權利,推動了社會的進步和發展。
賤籍由來
中國封建時期,平民分四個階層:士、農、工、商。士指士宦,農指農作,工指百工,商指商販,士最高而商最末,統稱四民。四民之下,還有一等,就是賤籍,亦稱賤民,而四民則稱良民。
賤籍制度據說始于唐朝。賤籍除了官奴和私奴之外,還包括從事社會最低層工作的人群,與其從事的職業有關,如娼妓、皂隸、倡優、樂戶、丐戶、墮民、疍民等。
有相當一部分賤籍是被作為一種懲罰手段由平民貶為賤民的。在天寶法典《唐六典》中有「凡反逆相坐,沒其家為官奴婢」的典律,其中的「官奴婢」就屬于賤籍。
賤籍不能報捐,不能科試,不能香港置地,即使與平民結婚,其所生后代亦從賤不從良。因此,一旦為賤,則世代為賤,很難脫離。
由于出頭無望,很多賤籍或謀反或為盜寇,一些規模較大的賤籍部族,比如著名的建德市「九姓漁戶」,甚至受地方控制,成為對抗中央集權的地方勢力。為了解除隱患,清代雍正帝推出了「開豁賤籍」政策,即廢除賤籍制度,豁免所有賤籍。由此,中國的賤籍制度開始逐漸消亡。
賤籍特點
在傳統中國社會中,良賤制度是一種嚴格的社會等級劃分,它在國家的法律和民間習俗中都有所體現。賤民作為社會最底層的群體,其身份和權利受到嚴重限制,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社會地位低下
賤民在社會生活中的地位極為低下,他們只能從事被指定的低賤職業,如娼妓、樂戶、衙役等。這些職業往往是終身和世襲的,賤民的戶籍不得隨意變更,其子孫也繼承賤籍,難以脫籍。在日常生活中,賤民與良民的交往受到嚴格限制,包括稱謂、禮節、服飾、居住區域和出行方式等方面,都有明確的區分和規定。
法律訴訟不平等
在法律訴訟方面,賤民不具備獨立人格,因此也不具備獨立主體的地位,他們不能作為訴訟的主體,而只能成為訴訟的對象。在官司中,賤民的辯駁往往不被重視,而且在良賤之間的糾紛中,官吏通常會偏袒良民,賤民很難獲得公正對待。法律還對賤民的行為施加更重的處罰,如奴婢毆打家長的刑罰就比普通人重。
婚姻限制
賤民在婚配上受到嚴格限制,他們只能在賤民之間通婚,法律嚴禁良賤聯姻。一旦發生良賤通婚,將面臨嚴重的法律后果。良民通常也不愿意與賤民婚配,因為一旦與賤民結婚,良民就會失去其良民身份,轉變為賤民。因此,賤民之間的婚姻形成了一種封閉的循環,使得賤籍身份得以延續。
教育與仕途的限制
賤民被剝奪了受教育和參加科舉的權利,這使得他們無法通過科考進入官僚體系。直到清朝乾隆,才有所放寬,允許部分賤民在報官改業后,經過審查,其子孫可以參加科舉。但即便如此,只要有近親屬仍從事賤業,賤民的應試權利仍然受到限制。此外,即使賤民有足夠的財富,法律也禁止他們通過納捐的方式獲得官職或功名。
賤籍分類
衙役皂吏
衙役的社會地位較低,他們沒有官方身份,屬于衙門自行召集的當差人員。在清代,衙役的年薪非常低,通常只有幾兩銀子,因此他們主要依靠陋規(即非正式的收費和賄賂)來維持生活。衙役中,皂隸、馬快、步快、捕役、仵作、禁卒、門子等法律上被列為“賤民”,其地位相當于妓女、戲子或奴婢,被禁止參加科舉考試及進入官場。
娼妓
娼,原為“倡”,起于音樂,與“優”同。漢許慎《說文解字》:“倡,樂也;優,饒也,一曰倡也。”清段玉裁《說文解字注》:“以其戲言之謂之俳,以其音樂言之謂之優;亦謂之倡,實一物也。”隋·陸法言在《切韻》中認為:“妓,女樂也。”古代的娼男女不分。《漢書·李延年傳》稱,李延年的父母兄弟都為倡。唐以后,娼妓多為女性。我國古代娼妓歷史發展分為五個時期。第一時期,殷商時期(前十六世紀~前1027 年),為巫娼時代。主要形式是宗教賣淫。第二時期,西周公國至東漢(前 1027~219 年)為奴隸娼妓及官娼發生時代。西周,開奴隸娼妓之端。春秋《管子》中所謂“女閭”,劉徹時期所謂“營妓”,均為奴隸。第三時期,三國歷南北朝至隋(220~617 年)為家妓及奴隸娼妓并進時代。秦漢,私奴隸極盛,此時變為家妓或私娼。魏晉南北朝時期,家妓臻空前盛況。同時,仍襲漢代“營妓”。男娼在此期亦盛。第四時期,唐、宋、元、明四朝(618~1643 年),是官妓鼎盛時期,唐、宋有“官妓”“營妓”,明代有“教坊司樂戶”。第五時期,清入關以后(1644 年后),為私人經營娼妓時代。順治十六年(1659 年),京師教坊司女樂改用太監。康熙帝十二年(1672 年),禮部奏各省春儀禁用伶人娼妓。雍正元年(1723 年)以后屢次詔諭,開豁為良,解放各省教坊樂籍等賤民階級。至此,革除了歷唐、宋、元、明四朝的“官妓”。此后,娼妓完全為私人經營。相沿數千年的“奴隸娼妓”遂成歷史。娼妓制度貫穿中國封建社會始終,其起源和興盛,與政治、文化、社會、經濟有密切關系,是封建統治者的一種愚民政策。清·龔自珍在《京師樂籍說》中分析認為,封建統治者倡行娼妓之制,其目的在于使天下游士纏綿歌泣于床笫之間,耗資財,損體力,流失才華,無暇讀書,不思古今,漠視國事,從而“無謀人國之心矣”,以穩固其統治地位。
樂人
是官妓的一種。分為兩種類型:一類是專以歌舞娛人;另一類除了表演歌舞外,還兼操淫業。元·關漢卿《謝天香·楔子》:“小人張千,在這開封府做著個樂探執事,我管的是那僧尼道俗,樂人迎新送舊都是小人該管。”(《元曲選》)這里的“樂人”指的就是第二類。樂人的來源有二:一是樂籍子弟,世代為樂人。二是將犯罪的婦女或犯人的妻女沒入官府,充當官妓,從事歌舞吹彈,名隸樂籍,戶稱樂戶,人日樂人。樂人身份低賤,清代之前和清前期屬賤民等級,不得列于士農工商四民的名籍。不許讀書、應舉、做官,不準與良人通婚。自清雍正元年(1723年)開始,清廷頒發了一系列詔令,開豁賤民為良民。雍正元年和愛新覺羅·颙琰十四年(1809年),曾兩次頒令,令樂人削樂籍,并改業從良,“與編氓同列”。(《清文獻通考》卷十九)樂人被豁賤籍后,除在日常生活中仍被賤視外,政治上,仍不能立即取得良民應有的全部權利。他們被準許從事農業或手工業、商業,甚至也可習文讀書,但不得應試出什或捐納為官。直至其第四代孫,在本族親友均系清白自守的條件下,方準報捐入仕。但“開豁為良”為樂人脫離賤籍解除了法律禁令,是一大進步。
墮民/丐戶
元明清時期特定區域內生存的賤民。又稱丐戶、惰民、大貧、怯鄰戶、惰病、大病等。
主要分布在浙江省的紹興市、寧波市和江蘇省的蘇州市、常熟市地區,以紹興最多。明沈德符《萬歷野獲編·風俗》“丐戶”條稱:“今浙東地區有丐戶者,俗名大貧。其人非丐,亦非必貧也。或云本名惰民,訛為此稱,男不許讀書,女不許纏足。自相配偶,不與良民通婚姻。即積巨富,禁不得納貲為官吏。”可知墮民與山陜地區的樂戶相類,地位卑下,屬于古代的賤籍,不能與良民通婚,不能應考做官。在行為舉止、居住區域和服飾等方面,墮民也受到各種限制,如不能高聲說話,走路不能昂首闊步,不能成群結隊、聚眾集議,只能在特定區域居住,不能與百姓混雜,且只允許住低矮的房屋,男子不能穿旗袍,衣服以青色為主,女子青衣藍裙,發髻高于常人,不能戴耳環,不能纏足,等等。
關于墮民的起源,論述眾多,如紹興市地區即存在七種說法:其一,墮民是越王勾踐時的“野合之后”。其二,墮民原是春秋戰國時某國的投降叛逃者,后淪為賤民,成為墮民的前身。其三,西漢初期項羽兵敗烏江后,江東子弟不肯降漢者被視為不臣之民,歸入墮民。其四,唐代宮廷樂師因在安史之亂中“樂而忘憂”,被貶為“墮樂”,流落江南,度曲為業,稱為“度民”,后演變為“墮民”。明代徐渭提出墮民“相傳為宋罪俘之遺,自云宋將焦光瓚部屬,因叛宋投金,故被斥”,稍后的沈德符《萬歷野獲編》也說墮民“乃宋朝楊延昭部將焦光瓚家丁,得罪遠徙,流傳至今,世充賤隸”。其五,元朝政府貶宋皇室、功臣子孫為“大貧”。其六,墮民產生于明初,其說有三,一是明代宮廷貶元朝名將后裔與元兵“世為漢族奴”;二是朱元璋貶陳友諒、張士誠、方國珍部屬為“丐戶”;三是朱棣將朱允炆忠臣子孫貶為墮民。綜上所述,墮民來源今已很難有清楚的解釋,但從歷史上看,墮民的產生肯定與古代賤民政策有關,這種現象并非一朝所特有。明初至中華民國,墮民的悲慘境遇卻并無根本改變。直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墮民才真正獲得了平等的地位。
自明代開始,墮民即被排除在四民之外,如萬歷《會稽志·風俗志》所云:“四民中居業不得占,彼所業民亦絕不冒之。”墮民與讀書仕進、工商和農業絕緣,只能從事四民所不為的賤業,如收舊貨、賣雞毛、做飴糖、捉青蛙、倒夜香、剃發梳頭等。一般認為,墮民在四民中有自己相對固定的服務對象,其服務對象稱為“門眷”“門戶”“主顧”。四時八節,墮民可以各種名目到主顧家提供帶有討彩頭性質的服務,此時主顧即使心有不愿,也不能拒絕。主顧家有紅白喜事或其他慶典時,由女墮民充當喜婆、媒婆,男墮民充任樂戶,負責雜役、轎夫等工作和鼓吹、做戲等演藝活動。
萬歷《紹興府志》提及墮民在立夏日“出鮮衣,鼓笛相娛”,《清稗類鈔》則記載,墮民“男為樂戶”,在婚禮上吹唱。中華民國《蕭山縣志稿》亦稱:“人家婚喪,以墮民司鼓樂。”墮民在四民的各類儀式上主要從事“吹唱”,包括鼓吹和說唱,鼓吹以吹打為主,樂器多為嗩吶;說唱以坐唱為主,唱者不需裝扮,使用竹笛、洞簫、鼓、頭管、二胡、板胡、月琴、三弦琴等樂器伴奏,所唱曲目多帶有鄉土氣息。晚清以后,墮民逐漸成為當地演戲的主要群體,清代范寅《越諺》謂當地戲班“皆墮民為之”。墮民演戲的方式分登臺扮演和木偶戲兩種,所演劇目類型多樣,根據演出場合而有廟會戲、節令戲、聶氏宗祠戲、喜慶戲和事務戲等。
清末民初,墮民成為紹興市亂彈的臺柱,紹興地區三埭街幾乎每家的男墮民都從事戲業,演技好的進專業劇團,演技一般的進唱班。頗負時譽的紹劇演員有不少出身于墮民家庭,其中包括小花臉王茂源、小生阿林、老生彭云生(筱昌順)、花旦林玉麟以及以演出《孫悟空三打白骨精》而聞名的章宗義(六齡童)等。可以說,紹劇的繁榮發展和墮民的參與有著直接關系。
伴當、世仆
伴當,世仆的一種稱謂。常見于江南徽州府。他們與地主之間有人身隸屬關系。社會地位相當于樂戶與墮民。元明清時期世代相襲的仆從稱為 “伴當”。伴當始自元初,可能是因勢家大族隱占軍匠戶而產生。由于世代相襲,便出現了此姓為彼姓服役、乙姓為甲姓世仆的隸屬關系。明清時期徽州伴當較為多見。清雍正五年(公元 1727 年),經過長期的斗爭,安徽徽州、寧國市、池州市三府的 “伴當” 被清政府宣布一律不以 “世仆” 對待。
佃仆
佃仆是封建社會奴隸制的殘余。佃仆制出現于宋代,在明清時期的徽州比較興盛。佃仆一般被稱為“佃田之仆”,即佃仆是租佃地主士地的奴仆。其來源主要是迫于生計而租種地主莊田、被釋放的家內奴仆,一般都是“種主田、住主屋、葬主山”。佃仆在社會地位上屬于小姓、小戶。小姓、小戶先前并非都是佃仆,但都是被勒迫為佃仆的對象。年深日久,小姓、小戶之稱便同佃仆一詞通用了。
佃仆近于奴仆,以賤民視之,在法律上歸入奴仆類。其妻女則稱為“"婢”或“莊婢”。一旦淪為佃仆,即打上主仆名分的印記,且是“數十世不改”,佃仆即便三代不再應役,仍被視作賤籍,在地方社會中飽受歧視。佃仆在經濟上不同于奴婢,他們相對獨立,有獨立的個體小家庭經濟,有自由支配的勞動時間。地主只能以地租和勞役的形式部分地占有他們的人身和勞動成果。
疍戶
亦作“蜑戶”“蛋戶”或“蛋民”。疍民是福建省、廣東省、廣西壯族自治區沿海地區的一種水上居民。多以船為家,少數居于水濱。地位較一般民戶為低,是賤民的一種。疍疍戶之稱源于何時,已不可考。東漢許慎《說文解字》將 “蜑” 釋為 “南方夷”。后來稱為 “疍蠻”“水居蠻”。主要從事捕魚、采珠及水上運輸等業。元以前,統治者一般不允許其冒充民戶、改換職業或上岸居住,元泰定元年(1324 年)將部分疍戶改為民戶。明洪武年間,有人主張籍疍戶為兵。清朝改變不許疍戶上岸居住的政策,并允許其同一般良民編入保甲。但其實際社會地位仍較一般民人為低。清以后疍戶飄泊流離、遭受歧視的境況一直未得到改善。
廢除
清世宗雍正帝登基后,先后發布一系列詔令,開豁某些賤民為良民。雍正五年(1727)四月,世宗發出上諭,決定將“山西省之樂戶、浙江省之惰(也作墮)民,皆除其賤籍,使為良民”,并把這些“賤籍”之民編入齊民,成為向國家承擔賦稅的“良民”。改造“賤籍”的活動在雍正朝之后也一直持續,例如乾隆二十四年(1769)規定,準將徽州(今歙縣)、寧國市(今安徽宣城)、池州市(今安徽貴池)三府未立文契的佃仆開豁為良。嘉慶十四年(1809)重申關于將皖南細民與樂戶、惰(也作墮)民、丐戶-樣削籍并改業為良。清政府豁賤為良,使這些“賤民”在政治上取得了一些良民應有的權利。他們被準許從事農業或手工業、商業,甚至可習文讀書。在一定程度上解放了生產力,革除了千百年來的積弊,對于消弭民間反抗、穩定社會、維護專制統治均有積極意義。
參考資料 >
雍正耗羨歸公和養廉銀制度保證推行朝廷廉政.中國新聞網.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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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衙役.豆瓣讀書.2024-09-01
樂人.中國百科大全書.202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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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伴??.2024-09-01
世仆.中國百科大全書.2024-09-01
佃仆.佃仆.2024-08-23
蜑戶.蜑戶.2024-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