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宣布政使,文華殿大學士。從二品,掌管一省的財政、民政。前身為元朝的行中書省,意涵取自"朝廷有德澤、禁令、承流宣播,以下于有司",為明代省級地方行政機關。明初,沿元制,于各地置行中書省。明洪武九年(1376年)撤銷行中書省,以后陸續分為十三個承宣布政使司,全國府、州、縣分屬之。承宣布政使司簡稱"布政使司"、"布政司"、"藩司",不稱"行省",在正式文件中也避免使用元朝的"行省"一詞,在地名后加"等處"。每司設左、右"布政使"各1人,與按察使同為一省的行政長官。宣德以后因軍事需要,專設總督、巡撫等官,都較布政使為高。清代始正式定為督、撫的屬官,專管一省的財賦和人事,與專管刑名的按察使并稱兩司。康熙六年(公元1667年)后,每省設布政使一員,不分左右,均為從二品。但江南省(后分為安徽、江蘇省兩?。?、陜西省?。ê蠓譃殛兾?、甘肅省兩省)和湖廣省(后分為湖南省、湖北兩?。┰O有兩布政使。二司的長官布政使和按察使,俗稱藩臺、臬[niè]臺。一般省里設有三司,承宣布政使、提刑按察使、都指揮使,第三個負責指揮軍事,很少參與地方政治,故很少提及。
布政使主要主管一省之行政和財賦之出納,可通過特旨除授、廷臣推薦、吏部開列具體等方式選任。按清制,可升為太常侍卿、光祿寺卿、太仆寺卿、各省巡撫等官職。
職務權力
品級
朱元璋洪武九年(1376年)改司之初,定置1員,正二品。洪武十三年(1380年),降為正三品。洪武十四年(1381年),改設2員,稱左右布政使,皆正三品。洪武二十二年(1389年),升為從二品。朱允炆建文中,又僅置1員,仍稱布政使,正二品。朱棣即位(1402年)恢復建文未改前之舊制。
清沿明制而設。清制,設布政使二十人,從二品。計:直隸、山東省、山西省、河南省、江寧區、蘇州市、安徽、江西省、福建省、浙江省、湖北、湖南省、陜西省、甘肅省、四川省、廣東省、廣西壯族自治區、云南省、貴州省、新疆各一人。
承宣政令:布政使承接上級指派的政務、法令宣達到各府、廳、州、縣。督促其貫徹實施。
管理屬官:布政使管理府、州等各級官員,按期發放俸祿,考核政績,接得上報督撫。
掌控財賦:布政使負責征收全省各地賦稅,負責財政收支。統計全省各府戶籍、稅役、民數、田數等民事內容。
三年賓興,提調考試
俸祿
洪武二十年(1387年)九月更定的文武百官歲祿標準,成為有明一代文武百官俸祿標準的定制。按照定制,從二品的左右布政使月米48石、歲米576石。
俸祿標準是以米石計之的,但事實上卻并非全支本色米石,而另有繁雜的“俸鈔折色”變化。從二品的俸鈔折色定例如下:
順治十三年(1656年)議定的俸祿標準,成為被后來沿用的定制,按照定制,正從二品俸銀155兩,俸米155。
清代雍正初年實行耗羨歸公,支發各官養廉銀后,養廉銀遂成為有清一代與正俸并行的俸祿制度。
職掌
明代:布政使掌一省之政事。朝廷有德澤政令,他承流宣播下屬各司;對僚屬的工作考核督促,并向上面直至都察院匯報;府州縣官朝覲京師,由其察典;全省之民數田數,由其登記;宗室、官吏、師生、軍位的俸祿余糧,由其供給。布政使并掌管祭祀神、災販、表揚善民、養老等社會福利之事。他并且視所屬各府州縣土地人民的豐痛多寡,以定其貢賦及稅役;如果遇到大的興革及重大政務,則向總督、巡撫請示。遇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節國哀,他派僚屬去京師朝賀或吊祭。若遇天子即位,則左布政使親往京師。布政使雖不像州官縣官那樣的直接親民之官,其職掌也夠繁雜的了。
清代:布政使掌一省之行政,總司全省之錢谷出納,并承宣政令,考核所屬州、縣。其具體職掌可劃分為五項:一、承宣政令。凡朝廷之政務、法令,均由布政使宣達各府、廳、州、縣貫徹實施,布政使董率其行。二、管理屬官。省內府、州以下各官,由布政使管理,給發棒祿,考核其為官政績,以報于督撫,上達吏部。三、掌握全省財賦。征收賦稅,負責財政收支。每十年統計全省戶籍、稅役、民數、田數等,總匯于戶部。四、三年賓興,提調考試事。五、參議闊省政務,凡諸政務,由督撫率學政、藩司、桌司會議以行。必要時,布政使亦可直接向皇帝具折報告政務。
代表人物
李衛(1686—1738),字又,徐州豐縣人。雍正二年(1724年)就任布政使。
林則徐(1785—1850),字元撫,一字少穆、石麟,晚號立矣村老人。福建侯官(今福州市)人。愛國政治家。在林則徐四十年的為官生涯中,曾五次任“布政使”一職:愛新覺羅·旻寧四年(1824年)一月至九月署江蘇布政使;道光七年(1827年)六月至十一月署陜西省布政使,這期間還被授江寧區布政使,但并未到任;道光十年(1830年)八月至道光十一年(1831年)三月任湖北布政使;道光十一年(1831年)四月至八月,任河南省布政使;道光十一年(1831年)九月至十一月,任江寧布政使。
周大謨,字荊川,明朝貴州黎平府城人。因徐州市督糧有功,升為云南省布政使。
影視形象
歷史意義
布政使由明初的“守土司之首”逐漸降為清代的督撫屬吏,一方面是由于“三司”分權這種地方政治體制的弊端所造成的,而更主要的原因則是封建中央集權加強的需要。
清代布政使制雖較前代完備一些,但卻無法從根本上排除封建官僚體制頑疾疾。所以,它只能是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隨著清王朝被推翻,它便成了歷史的陳跡。
屬官機制
承宣布政使的衙署就是「承宣布政使司」,下設有各類內部機構、屬官。
經歷 經歷
系從六品的品秩。清朝時,由兵馬司副指揮、京府經歷、布政司都事、按察司經歷、鹽運司經歷或州判等官員升任;自簡就得升任光祿寺署正、知州或外府通判。職掌出納文移等事務,系布政使司衙署的首領官,總理署內各類事務。清代時,江西攏共設立1經歷司經歷。
照磨所 照磨
系從八品品秩。清朝時,由按察司照磨、府照磨、同知照磨、通判照磨升任;自簡就得升任布政司都事、州判、按察司知事或外縣縣丞。職掌照刷宗卷等事務。清朝時,江西省起頭設立照磨所照磨,1699年起廢除。
理問所 理問
系從六品品秩。清朝時,由兵馬司副指揮、京縣縣城、京府經歷、布政司都事、鹽運司經歷、州判、外縣縣丞升任;自簡就得升任光祿寺署正、兵馬司指揮、知州或外府通判。職掌勘核刑名等事務。清代時,江西攏共設立1理問所理問,起頭設得副理問,系從七品官,1699年起廢除。
都事
系從七品品秩。清朝時,由州判、外縣縣丞、布政司照磨升任;自簡就得升任兵馬司副指揮、外縣知縣、布政司經歷、布政司理問、州同或按察司經歷。同經歷經歷一起職掌出納文移等事務。
庫大使
系從八品品秩。清朝時,由舉人候補知縣揀補,自簡就得升任兵馬司副指揮、京縣縣丞、外縣知縣、按察司經歷、鹽運司經歷或州判。職掌庫藏賬籍等事務,系雜職。清代時,江西攏共設立1只庫大使,起頭設得庫大使副使,清末廢除。另外,江西布政使司設過「檢?!孤殑?,負責檢查校對公事文,清末后裁撤。另有雜職「典事」、「攢典」,系負責協助各司、所辦理業務。
歷史沿革
明朝建立之初,在地方設置行中書省為地方最高行政組織,設平章政事和左右丞為地方最高長官。朱元璋為削弱和分割地方的權力,洪武九年(1376)廢除行中書省,設布政使司,改參知政事為承宣布政使,設左、右布政使,共同經理全省事務。因而,參知政事“實布政使之所自來也”。
朱元璋在《承宣布政使誥[gào]》中對布政使作了最直接、最詳細的闡釋,對布政使的地位作了定位。朱元璋把布政使看作是“國家磐石”而委以地方重任,因而布政使被視為“古之牧伯”,是朱元璋在地方的代理人,故布政使亦稱藩司或方伯。
江寧布政使司署
清代,順治三年(1646年),罷南直隸舊設之巡撫,遺侍郎滿、漢各一人駐江寧區治事。定制,每省設承宣布政使司,置左、右布政使各一人。順治十八年(1661年),江南分省為江蘇省、安徽,以右布政使徙蘇州市,左布政使仍駐江寧分治安徽。康熙二年(1663年),陜西省分省為陜西、甘肅省,右布政使遷鞏昌,分治甘肅。
康熙三年(1664年),湖廣分省為湖南省、湖北,以右布政使徙長沙市,分治湖南??滴趿辏?667年),改江南右布政使為江蘇布政使,左布政使為安徽布政使;陜西左布政使為西安市布政使,右布政使為鞏昌布政使(康熙八年改西安布政使為陜西布政使,鞏昌布政使為甘肅布政使,遷駐蘭州市);湖廣左布政使為湖北布政使,右布政使為湖南布政使。并確定,各省布政使去左右系銜,裁一人,每省各設一人。直隸省因近在京畿[jī],初制不設藩、臬二司,以口北守道兼山西省布政使銜,總理直隸錢谷諸事,至雍正二年(1724年),改設布政使。又,江寧區分省時,以右布政使為江蘇布政使,以左布政使改為安徽布政使,寄駐江寧,后因安徽布政使寄駐不便,于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遷駐安慶市;江寧一帶政務,另設江寧布政使,劃江寧、淮安市、揚州市、徐州市、海門區、通州六府州之地歸其管轄;其蘇州市、吳江區、常州、鎮江市、太倉市五府州所屬為蘇州布政使管轄,由此江蘇省分置兩布政使。至清朝中葉共有十八布政使司,俗稱“十八行省”或“內地十八省”。光緒十年(1884年),增設甘肅新疆布政使,駐迪化府(今烏魯木齊)。至光緒十三年(1887年),臺灣建省,設福建臺灣布政使一人,駐臺北府。
典籍記載
《明史.職官志四》:“承宣布政使司。左右布政使各一人,從二品掌一省之政,朝廷有德澤、禁令、承流宣播,以下于有司?!庇帧?a href="/hebeideji/5180111857834432025.html">洪武九年改浙江省、江西省、福建省、北平市、廣西壯族自治區、四川省、山東省、廣東省、河南省、陜西省、湖廣、山西省諸行省俱為承宣布政使司,罷行省平章政事,左、右丞等官,改參知政事為布政使,秩正二品,左、右參政,從二品,改左、右司為經歷。十三年改布政使,正三品,參政,從三品......宣德三年罷交布政司,除兩京外,定為十三布政司。初置藩司,與六部均重。布政使入為尚書、侍郎,副都御史每出為布政使。宣德、正統間猶然,自后無之?!?/p>
官員管理
出身
《清史稿·選舉五·推選》載:凡滿、漢入仕,有科甲、貢生、監生、蔭生、議敘、雜流、捐納、官學生、俊秀。光緒《欽定大清會典》則把清代官員出身分為:進士、舉人、貢生、蔭生、監生、生員、官學生和吏員八種。以江南布政使為例,元年(1662年)到乾隆六十年(1795年),整個盛清時期江南布政使除個別官員出身不詳之外,進士、舉人、蔭生、監生為康雍乾時期江南布政使的四大出身,布政使多由此四途出身。四途之中,以科甲出身為重,其中進士出身最多。
選任
布政使系封疆大吏,在清世宗看來:“巡撫者系代朕撫按地方之任,布政使亦系代朕布政于民之職”,二者“事同一體”。所以對布政使的選用,君主常親自過問,“特旨簡放”。乾隆《歷代職官表》云:“皇上慎用人才,碑重任,兩司有闕,俱特旨除授”。如康熙四十年浙江省布政使缺,康熙帝以“趙申喬人甚敬慎,委以錢糧,斷無茍且”而授以浙江布政使。這種選任方式,不但表明君主對藩司的重視,也反映出封建君主至高無上的權威。當然,君主特旨簡放的布政使為數不多。布政使選拔的第二個途徑是廷臣會推保舉。如雍正元年,愛新覺羅·胤禵上諭內閣:“湖北布政使員缺,朕熟思數日,不得其人,著大學士、尚書、都御史、侍郎、副都御史等各保一人,密折封奏”。七年又救“內外大臣薦舉可勝督撫藩臬者各一人”。田文鏡就曾奉旨推薦“才守兼優,堪任藩司之職者”。當然,這種推薦并非都能得賢者,薦舉者誤聽誤信甚至故意徇私推薦的情況即使在清廷推行“得人者賞,誤舉者連坐”的誅連之法時也時有發生,其實,不論薦舉屬實與否,任用權仍操之于君主。布政使選任的第三個途徑,也是最主要的途徑,是由吏部開列具題,請旨定奪。布政使之職缺出,既無奉旨特簡,又無廷臣推薦時,則由吏部將可任人員開列名單,隨題本奏君主,由君主在名單上選定一人授職,此即“外官督撫藩臬以開列”,即使是候補布政使,也令“人文到部,遇到員缺,與應升人員一并開列具題”,而且“列名在應升官之前”。至于有資格開列者,按清之官制,除候補官員外,各省布政使,由各省按察使升任”。但這并不意味著藩司一旦缺出,則例由該省或他省臬臺升任。清政府對此規定了嚴格的計俸限制,即按察使須閱俸二年(愛新覺羅·旻寧二十二年定閱體三年)始準升用,若其任內有未完參處罰體事故或有參罰案件等,則不準開列具題。當然,這都是定例而已,在實際任官中,除了前述奉旨特簡、廷臣會推不受此限外,按察使若被舉為卓異或有其他特殊成績,也可能不滿俸而開列具題。如于成龍于康熙十七年六月任福建省按察使,“執法決獄不徇情面,……吏畏民懷,為閩省廉能第一”,次年九月即被康熙帝“允稱卓異”,遷閩省布政使;畢沅則因販災有功,任臬臺不及一年就被提升為布政使。
考核
清政府對布政使的考核,較之前代要嚴密深入一些。主要有三種方式:君主親自過問,監察機構的考察及例行評審。君主親自過問的方法較多。如布政使離京赴任時,要“陛辭”,“恭聽圣訓”,君主親自面授機宜,諄諄告誡,秘密指示;布政使抵任后三年,要請旨“陛見”,“以明述職之意”。便于君主隨時查看、督促,以備簡用;君主還可隨時召見布政使以了解情況,乾隆就曾諭:“各省藩臬兩司……陸續來京引見”;除面談外,君主也從側面了解布政使,如康熙帝曾向大學士、學士、九卿、詹事等了解布政使牟欽元的居官情況;君主更是通過奏折(包括布政使自呈奏折與督撫等奏折)來了解藩司。君主借助多種渠道,親自過問各布政使的操守,無疑有利于監督布政使的政務,簡用人才。至于監察機構的考察,同樣不少,如“監察御史掌糾察內外百司之官”,布政使當然屬其考察之列。布政使既為督撫屬官,督撫也有考核布政使之權,如乾隆曾說:“夫用人之柄,操之于朕;而察吏之責,則不得不委之督撫”同時,布政使還受其下屬官吏的監督,如按察使、布政使衙門內的照磨等。君主有時也特派欽差大臣檢查藩臺工作,如弘歷就曾于乾隆五十六年“令侍郎慶成帶同伊壯圖前往山西省、直隸、山東省、江蘇省”四省盤查司庫。而例行評審,則是按規定時間對布政使的政績進行的考核。按清制,內外百官“在外則為太計,在內則為京察”,“以昭黜陟而亦勸懲”(清廷曾一度暫時行考滿之法)。每逢大計,“直省文武職則督撫提鎮主之”,布政使的政績也就由督撫作出評估,考語“用才、守、政、年四格,才則或長或平或短,守則或清或平或濁,政則或勤或平或怠,年則或青或中或老。其考試務按人指事,應去應留,明白直書,不得輔敘繁文,徇情毀譽”。然后,督撫將考語一式三份,咨達巡撫衙門,詳核去留。
升轉
按清制,布政使歷俸二年,愛新覺羅·旻寧二十二年(1842年)改為三年,即有升轉資格,可升“太常侍卿、光祿寺卿、太仆寺卿、各省巡撫”。實施過程中,計體升轉略有例外,而獎懲內容及形式較多。
官職服飾
明代文武官服一般分為朝服、祭服、公服、常服和燕服五大類,另外還有少數官員會有幸得到皇帝的特殊賜服。布政使為二品的官服,其公服和常服與其他品階的官服有明顯的區別。
公服:洪武元年(1368年)規定,在朔望朝見、侍班、謝恩、見辭時,以及外放的官員每日清晨上堂時,須穿著公服,以烏紗帽、團領衫、束帶為定制,二品官員的公服上織以徑三寸的小獨科花花紋工程圖。
常服:官員們參加常朝、日常辦公時穿著的官服即常服。洪武元年(1368年)規定常服形制和公服一樣,都是烏紗帽、團領衫及束帶。七品文官的袍衫為一尺闊大袖,腰帶用素銀。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定制,常服在補子處增加動物紋樣,文官二品為錦雞。這些紋樣都設計在方形邊框之內,置于團領衫的前胸和后背。文官用鳥綱,取其有文采之意。
清代官服中是主要的一種服飾是清朝官員服飾,穿用場所和時間也多。補服,也叫做“補褂”,前后各綴有一塊補子,形式比袍短又類似褂但比褂要長,其袖端平,對襟,所以或稱“外褂”、“外套”。能表示官職差別的補子,即是二塊繡有文禽和食肉目的紋飾。根據《大清會典圖》規定如下,文二品繡錦雞。
補服在服飾種類劃分中屬于禮服,但補服是一個特殊的服裝種類,既屬于禮服,又屬于吉服。它與朝服套穿時屬禮服,與吉服袍套穿時屬吉服。清代凡朝會祭祀,都要服朝衣補服,凡筵燕(宴)、迎鑾及一應嘉禮,俱服蟒袍補服。
官職關系
明代布政使之下,有參政、參議。洪武九年設司,始有參政。其后在十四年始置參議。參政品級高于參議。參政從三品,參議從四品。因布政使品秩升降,參政、參議亦有變更。參政、參議,亦以左右冠名,但無定員,因事添設。參政、參議佐布政使處理省政,為布政使之貳。此外,仍有分職,即每將參政、參議遣出分守一道,專管糧儲、屯田、清軍、驛傳、水利、撫民等事。除參政、參議外,布政使司還有其他屬官,如:經歷、都事、照磨、檢校、理問、副理問、提案牘、司獄、庫大使、庫副使、倉大使、倉副使、軍器局大使、軍器局副使。
清代布政使屬官有:經歷1人,掌出納丈移;理問1人,掌勘核刑名;都事1人,掌收發文書;照磨1人,掌照刷卷宗;庫大使1人,掌倉藏收入;倉大使1人,掌稽核倉庫。所有上述各官員,諸司不必兼備,如何設置,視各司所需而定,因事而定員。
參考資料 >
承宣布政使司(明清地方行政機構)詳細資料大全.新知網.2021-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