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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察,明朝以后朝廷京官的考察制度,又稱內計,有別于外官考察稱為外察,即外計或大計。明代每六年舉行一次,清代吏部設考功清吏司,改為三年考核一次,在京的稱“京察”,在外地的稱“大計”。以“四格”“八法”為升降標準。
歷史
朱元璋建國時,立有官員考察制度,最初為三年一考,后改十年一考。朱祐樘弘治十四年(1501年),改為六年一考。朱厚照正德四年(1509年),規定“巳年”以及“亥年”為考察之年。清代承襲明制,初改明代“三等八法”為“四格八法”作為升降標準,三等為稱職、勤職、供職。
制度解釋
四格為才能(分長、平)、操守(分清、勤、平)、政績(分勤、平)、年齡(分青、壯、健);守清、才長、政勤,年或青、壯、健為稱職列一等;守勤才長政平、守勤政勤才平、年或青、壯、健為勤職,列二等;守勤才平政平,或才長政勤守平為供職,列為三等。八法為貪、酷、不謹、浮躁、罷軟無為、才力不及、年老、有疾;不謹、罷軟無為者革職,浮躁者降三級調用,才力不及者降二級調用,年老、有疾者休致。以八法者送吏部處分稱“劾”。1759年后八法去除貪酷不考改為“四格六法”,貪酷改為可隨時題參,革職拿問,永不敘用。
制度影響
京察與大計制度的存在,本身目的在于獎優懲劣,使各級官員能夠恪盡職守,為帝國統治做出貢獻。然而正因為涉及了官員的獎懲,結果造成徇私舞弊等結黨現象十分明顯,在發展的后期已經很難真正實現應有的作用。“長官往往博寬大之名,每屆京察,只黜退數人,虛應故事,余概優容,而被劾者,又不免冤抑。”
參考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