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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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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又稱土官,是中國古代元、明、清時期在少數民族地區設置,由少數民族首領擔任并世襲的官職。

元朝以前,各封建王朝已采用“以土官治土民”的羈縻[mí]政策。元朝授各族首領以宣慰使、宣撫使、安撫使和招討使等官職,出現了“土官”(即后來的土司)的職類,后又在此基礎上形成了少數民族土司制度。元代在邊境地區的民族較發達地區設置土知府、土知州、土知縣等文職土司,在地理位置重要及邊境重地設置宣慰使、宣撫使、安撫使等武職土司;在中上級地方政權實行的是部分選用土官,而在基層地方政權是實行的“皆設土官”的政策。明朝在元朝的土司基礎上,加以改進和完善。明朝在靠近內地或較發展地區,設置文職土司,隸屬于吏部;在邊境津要之地和山岳地帶設置武職土司;在東北地區邊遠奴兒干地域設置羈縻衛所土司。明代土司的品級與內地流官類似,但享有諸多特權。清代土司主要沿襲明代,同時清王朝也采取措施,增設了指揮使、土游擊、土都司、土守備、土千總、屯千總、土把總、屯把總等官職以削弱土司勢力。清代雍正年間,采納云貴總督鄂爾泰的建議,在原土司統治的地區實行和漢族地區相同的政治制度,在西南諸省推廣“改土歸流”,加強了中央對邊疆地區的統一管理。新中國成立后,隨著土司制度的廢除,“土司”一職不復存在。

土司采取世襲制,享有非常多的優遇與權力,即“世有其地、世管其民、世統其兵、世襲其職、世治其所、世入其流、世受其封”。土司也向封建朝廷履行朝貢、賦稅、提供兵源等義務。元明清三代,土司在西南、中南、西北各省廣泛設立,對中國古代統一的多民族國家產生了積極影響,也維護了少數民族地區的發展與穩定。但一些實力較強的土司,擁兵自重,稱霸一方,對中央王朝統治秩序構成了威脅,部分土司殘酷壓迫百姓,阻礙了地方經濟發展和社會秩序的穩定。

名稱釋義

土司,又稱土官,是中國古代元、明、清時期在少數民族地區設置,由少數民族首領擔任并世襲的官制,起源于元朝以前的“以土官治土民”的政策。

土司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土司既指少數民族地區的土人在其勢力范圍內獨立建造的且被國家法律允許的治所“土衙署”,又指“世有其地、世管其民、世統其兵、世襲其職、世治其所、世入其流、世受其封”的土官。狹義的土司專指“世有其地、世管其民、世統其兵、世襲其職、世治其所、世入其流、世受其封”的土官。在元代和明初的文獻中,只使用“土官”,還沒有“土司”,土官是指由政府任命、當地“土人”擔任的世襲地方官。在明朝專門規定宣慰使、土知府等土司的職銜后,土司一詞開始出現,意思有兩個,既指這些土官的宣慰使、土知府等職銜,也指某一地方的擔任這些官職的具體土官。到了明朝末年,土司的使用更為普遍,土官的使用頻次大幅下降。

設立背景

元朝以前的中國歷代王朝都在不同程度上對不服從約束的少數民族實行“羈縻政策”,以穩固邊疆少數民族地區的統治。至唐宋時期,針對相對落后的邊疆和少數民族地區,中央朝廷鞭長莫及,為了籠絡和牽制這些地方的民眾,就任命當地的土著首領為世系官員,統治當地人民,形成了“以土官治土民”的羈縻政策。至元朝時期這一制度得到加強,“土官”的設立開始普遍起來,隨之土司制度也在正式確立、定性。

歷史沿革

開端:元代土司

元代在西、南部少數民族地區,已普遍設置了各級土官官職。元王朝對邊疆地區少數民族的治理,實行“參用土人”為官,在邊境地區的民族較發展地區,設置軍民總管府、土府、土佐國、土縣等,在地理位置重要及邊境重地設置宣慰、宣撫、安撫、招討、長官諸司。這些官職名稱,除“總管”僅元代設置外,其他官職名稱明、清兩代一直沿用。元王朝在西南部少數民族地區,在中上級地方政權是實行的“參用土人”,在基層地方政權是實行的“皆設土官”的政策。元王朝在邊疆少數民族地區設置行政機構后,對于授職的土官、土司,均賜予敕、印章、虎符、驛傳璽書與金(銀)字圓符等信物。隨之,元王朝還初步建立了一些管束土官、土司的辦法:凡授職土官、土司的承襲,老土官、土司亡故,承襲土官、土司須經朝廷允準;土官、土司有功、忠勤者獎勵升遷,有罪者要議懲。還規定了對犯罪土官、土司的懲罰原則,對有罪土官、土司懲罰“罰而不廢”。對于土官、土司的懲罰有所照顧。土官土司作為朝廷“命官”,必須向朝廷朝貢與納賦。朝貢,象征著土官土司對中央王朝的臣服;納賦,意味著土官土司地區歸屬中央王朝的版籍。元代土官土司雖然朝貢與納賦數量不多,但中央王朝是非常重視土官土司的朝貢與納賦的。

完備:明代土司

明朝在元朝的土司基礎上,加以改進和完善。明朝在靠近內地或較發展地區,設置土官;在邊境津要之地和山岳地帶設置土司;在東北邊遠奴兒干地域設置羈縻衛所土司。明朝分全國為十三個行省,設置土司的有七個行省,以及東北地區邊遠奴兒干地域。七個行省是:四川省云南省貴州省廣西壯族自治區廣東省、湖廣和陜西行省。明朝土司設置,是從湖廣開始,浙次向西南展開,最后在整個西、南部少數民族地區遍置土司。明朝在東北奴兒干少數民族地區設置羈縻衛所土司是永樂元年(公元1403年)后開始設置的,先后設置了三百多個羈糜衛所土司。

明朝推行土司的過程,是以招撫為主、以軍事征服為輔,成功地收降了西北、西南和南方少數民族各族各部,對東北邊遠奴兒干地域推行羈縻衛所土司之制,逐步統一了整個中國。土司對中央朝廷需要履行朝貢納賦的義務,朝貢密切了中央和邊疆少數民族之間的政治關系;納賦增加了明王朝收入,明代邊疆少數民族地區收入超過了以往任何朝代。明朝在土司統治地區建立軍事衛所和實行屯田,既鞏固了邊疆少數民族地區統治,又開發了邊疆少數民族地區,既促進了當地的經濟發展,又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各族人民的負擔。明朝的土司也存在一些問題,明朝保留了土官、土司的許多特權和落后制度,“世長其民”,“世領其地”,土司是一個個享有生殺予奪的“土皇帝”。為此明代也在一些地區進行了“改土歸流”,即中央廢除地方土司,建立州縣,同時委任有任期、不世襲的流動官員進行治理。明朝滅元之初,便將一些元代土司、土官消除,改為流官統治。朱棣永樂年間(1403-1424年),在云南省貴州省部分地區廢除土司制度,設立承宣布政使司管轄,同時派遣流官進行統一管理。之后,明政府又在鄰接內地的一些條件成熟的少數民族地區實行了改土歸流。改土歸流引起了一些土司土官的反抗。鎮壓這些反抗后,明政府便不再設土司、土官,而是直接實行流官統治。由于改土歸流遭到土司、土官的強烈反抗,所以,終明之世,改土歸流是有限的,明代的改土歸流改大不改小,改上不改下,并沒有真正解決土官土司與朝廷、土官土司與土官土司、土民與土官土司之間的諸多矛盾。

衰落:清代土司

清代土司主要沿襲明代,并在明代基礎上進行修改。自清雍正年間后,一些地區的土司逐漸衰落、消亡。清朝土司設置,主要是順治康熙、雍正三個朝代先后設置的。清初,為了減少阻力,盡快平定西、南部少數民族地區,清統治者大肆招降。在清朝的招降政策下,清軍所到之處,前明土司紛紛降附。康熙帝平定三藩之亂后,清王朝的統治日趨鞏固。隨著清王朝在西、南部少數民族地區的勢力日益深入和伸展,還不斷有新的民族首領歸附。對于這些來歸者,清朝也同樣授予土司職銜。雍正年間,平定厄魯特蒙古族羅卜藏丹津叛亂之后,全面強化了青海省地區控制,并在此地設置土司。清代土司職銜品級和印信號紙,基本同于明代,只是略有變化。

清代,隨著社會發展,土司日趨衰落,清王朝為了保持土司地區社會秩序穩定,對土司地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清王朝為了保持土司地區穩定,維護王朝的統治秩序,頒布了一系列律令:禁止官莊田畝私相典賣;不準漢民重利盤剝;規定土民客民佃種條例。這些規定是保持土司地區的穩定,以維護清王朝在土司地區的統治秩序。同時清王朝也采取措施,削弱土司勢力:清統治者用分劃“疆界”辦法,把土司勢力限制起來,不讓其擴大和發展;清王朝從各方面對土司權力加以限制,使之權力有限,或有職無權;不許土司、土民擅自離境;土司分襲,土官嫡長子孫繼承本職,其他支庶子孫酌量給予職銜,令其分管地方事務;這些削減土司勢力辦法的施行,從各方面削弱了土司勢力,也為“改土歸流”創造了條件。

清初,清軍進入西南部少數民族地區后,對于明末已有條件改流的土司,趁勢進行了改土歸流。雍正四年,云南巡撫兼云貴總督西林覺羅·鄂爾泰連續上疏,奏請改流。雍正帝接受了他的建議,委任鄂爾泰為云貴高原廣西壯族自治區三省總督,在云南省貴州省、廣西,以及四川省、湖廣等省開始了大規模的改土歸流。其間,廢除土司之多、新設流官之眾、涉及地區和民族之廣,都是歷史上所未有的。鄂爾泰采取招撫和鎮壓兩手,用了五六年時間,至雍正九年(公元1731年)基本上完成了三省的改土歸流。清代,土官土司最多時共計有2000余家,經過歷代的治理及改土歸流后,清末時尚存的土官土司僅剩下400家左右,而且絕大多數都是小土官土司。

土司的消亡

民國時期,全國尚存土司約有300家。甘青藏邊陲要沖之地大約60家、四川西北與西南沿邊有近70家、云南省西北與西南邊境有約80家、廣西壯族自治區西部地區有文職土司十數家和貴州黔西與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地區有幾家千百戶(土司)。這些土司,不少是徒有虛名,并無實際勢力;有的是名存而實亡。抗日戰爭爆發后,西南成為中國抗戰的大后方,滇西、滇南的土司曾自發組織游擊隊進行抗日鋤奸活動,此外滇西土司還曾積極參與了滇緬公路的修建。云南土司為保衛抗日大后方,牽制入侵當地的日軍活動,減輕國民黨軍的壓力,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

新中國成立初期,西南民族地區暫時保留了“土流并存”格局。為了徹底解決土司問題,中國政府采取了三個方面的措施,首先民族區域自治從制度層面否定了土司制度, 自治區政府的建政程序拋棄傳統的冊封授職作法, 土司頭人雖在人民政府任職但身份變化。其次, 中國政府從兩方面培養了民族干部。一是對土官進行政治安排,爭取團結及任用民族上層,在初步穩定他們以后,啟動對他們的教育改造,使土官成為改造式培養的民族干部;二是采取特殊措施,在西南塑造式培養了一個新型民族干部群體。最終,發展壯大的新型民族干部替代了舊的土司頭人, 當家做主, 實現干部的“民族化”。最后, 中國政府“民主改革”運動, 通過民主建政、“‘土’離土”“槍換肩”等, 在基層社會消除了土司殘存的“土壤”,土司得以根除。

土司官制

土司品秩

封建中央王朝把土司序列納入朝廷官職組織系統,使之服從于控御遣派。土司有武職土司和文職土司之分。武職土司隸屬于朝廷兵部,在省由都指揮轄制,武官土司職位有宣慰司(宣慰使)、宣撫司(宣撫使)、安撫司(安撫使)、長官司(長官)等。明代的武職土司中,宣慰使司:宣慰使一人,從三品;同知一人,正四品;副使一人,從四品;僉事一人,正五品;經歷司經歷一人,從七品;都事一人,正八品。宣撫司,宣撫使從四品,同知正五品,副使從五品,僉事正六品;安撫司,安撫使從五品,同知正六品,副使從六品,僉事正七品;招討司,招討使從五品,副招討正六品;長官司,長官正六品,副長官從七品;蠻夷長官司,長官、副長官品同上。在清朝,宣慰使為從三品,宣撫使為從四品,安撫使為從五品,長官司、蠻夷長官為正六品。文職土司隸屬于朝廷吏部,在省歸布政司管轄。文職土司官職有土知府、土知州、土知縣等。明代文職土司職銜如下:府,知府正四品,同知正五品,通判正六品,推官一人、正七品;州,知州從五品,同知從六品,判官從七品;縣,知縣正七品,縣丞正八品,主簿正九品。清代,土知府為正四品,土知州為正五品,土知縣為正七品。清代又有指揮使、土游擊、土都司、土守備、土千總、屯千總、土把總、屯把總等。在所轄境域內,各土司可以自行任命峒長、寨長、舍把等官職。另外,按照官職大小,土司之間有著統屬關系,級別高的土司可以對下級土司進行監督管理。

土司承襲

土司采取世襲制,但朝廷要求襲職者必須持有承襲職務的相關憑證。在元王朝時期,這種憑證是朝廷所頒發的金牌、銀牌、銅牌;在明王朝時期,是朝廷頒授的銅印;在清朝時期,是土司印和號紙。明朝廷對土司的承襲,作了“皆赴闕受職”“承襲人范圍”和“承襲的辦法”等作了一系列規定。如承襲人范圍大致有父死子繼、嫡子繼承、兄終弟及、叔侄相立、妻妾繼襲、女媳繼職、子死母襲等,承襲次序是先嫡后庶,先親后疏。在土司的承襲中,為了防止作弊假冒,明王朝制定了一些辦法。規定土司承襲要有當地官員的查核和作保,還要有土司的“宗支圖本”。如果沒有,就不準承襲。

權利地位

土司享有非常多的優遇與權力。主要包括:土司對其管轄區域擁有世襲的統治權,其域內事務完全由土司管理,朝廷一般不予干涉;朝廷允許土司擁有自己的武裝勢力,即“土兵”,土兵由土司統轄,其頭領皆由土司子弟或同姓翹楚者擔任,土兵聽角聲依令聚合;土司管轄區域內的山川田地,并役使佃戶耕種土地,佃戶對土司有很強的人身依附關系,而自由度相對較高的土民“只有零星角之地”;土司自定區域“法條”,自行設立公堂,土司依俗解決民間紛爭,而土司與土司之間發生糾紛,也都是采用從俗的方式辦理,而對于一些土司與朝廷間的問題,也依土俗辦理,對于犯罪的土司,朝廷往往用“贖罪”辦法處理,既從民俗,亦能彰顯朝廷寬貸;土司要求土民繳納貢賦和承擔徭役,土司地區的賦稅額度較內地漢族地區低,此外,朝廷還會根據災荒或軍功等對土司地區實行稅賦減免;土司在管轄區域為尊,屬員皆以君臣禮待之。

職責義務

土司在享有權利地位的同時也需向中央朝廷履行義務。首先是定期朝貢。明朝時對土司的進貢,在關于貢物,進貢時間,朝貢人數,進貢回賜,進貢違例方面都有明確規定。土司進貢的主要是土特產品,為了籠絡土司,封建中央王朝會在土司進貢后進行回賜,回賜物品包括珠寶、金銀、食鹽、綢緞等,其價值往往高于土司貢物的價值。其次是繳納賦稅,元朝的土司需向朝廷繳納賦稅,但不以丈量土地,查編丁口等方式來確定其繳納稅賦的額度,主要依據土司歸附朝廷時,自己上報的“認納”數額。明朝初期,土司繳納的賦稅按照其“認納”的數額,明朝統治穩固后,開始按照規定額度征收賦稅。此外,在土司獲得軍功或者土司地區遇到災荒時,明朝會對其施行稅賦減免,同時,明王朝還準許土司交納物品抵頂折納稅賦。在清朝,清王朝對土司征收的賦稅額度總體上低于內地漢族地區。三是,奉調出征。土司統轄“土兵”,承擔保護統治階層或保衛國家的義務。土兵負有保境、輪戍、征討三個方面的職責,保境是指“保境安民”,維護本地區的社會秩序與安全,參與土司之間的爭斗的職責;征討是指土兵還要服從朝廷征調,參與鎮壓土司反叛、農民起義和抗擊外來入侵的職責;輪戌是土兵被調派駐防一些城鎮、要地駐防等職責。

各地土司

四川土司

元王朝統治四川少數民族地區后,總結了歷代王朝特別是唐宋以來的統治經驗,元王朝為了加強對少數民族酋領的駕御與控制,施行了“流、土兼治”之法。元代在川西北有吐蕃等處宣慰司都元帥府、長河西宣撫司、魚通宣撫司、寧遠宣撫司、門宣撫司、天全招討司、松潘客迭威茂等處宣撫司等;在川西南有羅羅斯宣慰司、敘南等處蠻夷宣撫司、泥溪長官司、平夷長官司、蠻夷長官司、夷都長官司、沐川長官司、雷波長官司、長羅計長官司、下羅計長官司九姓蠻羅氏黨蠻夷長官司千戶所等;在東部有石耶順德軍民府、石硫、南平江長官司等。

明王朝對四川省少數民族地區的治理,沿襲元王朝施行的土官土司制度,并作了進一步的完善,使之成為較為完備的“土司制度”。設置宣慰司、宣撫司、招討司、安撫司、長官司等武職土司,隸屬于行省都指揮使司;土府、土州、土縣、土巡檢等文職土司,隸屬于行省承宣布政使司。明代四川共計設置大小土司三百余家:從九品以上土司九十一家,即土指揮使一、土指揮同知一,土宜慰使七、土宣慰同知一、土宣慰僉事一,土宣撫使四,土招討使一、土副招討使一,土安撫使七,土長官四十七、土副長官七,土知府二,土知州一、土州同一、土州判一,土巡檢七、土副巡檢一;未入流小土司二百一十余家。明代四川省土司勢力很大,大小土司雄踞一方,明萬歷二十七年(1599)五月,播州宣慰使楊應龍,以“朝廷不容我,只得舍命出綦江”為借口,發動了大規模的叛亂。明朝廷命總督李化龍調集四川、湖廣、貴州省軍隊二十多萬,分兵八路征討,戰事持續三月余,楊應龍才兵敗自殺,叛亂始平。天啟年間也發生了奢崇明的叛亂,直到崇禎年間才平定,平定兩次叛亂,四川土司受到沉重打擊,四川土司勢力才削弱下來。

清王朝在四川的統治鞏固以后,隨即對民族地區進行了治理。清王朝沿襲明代施行的土司制度,凡投誠歸附的民族首領,皆仍給予原官。清代四川省歸附的土司,有職銜品級的為一百三十余家。其后,清王朝為了進一步深入和加強民族地區的統治,又先后在川西北的藏、羌民族和川西南的彝族中,大批地設置了土弁、土千戶、土百戶和土目。共計設置了三百四十二家:土都司一,土守備三,土千總五,土把總五,土千戶四十六,土副千戶三,土百戶一百五十,土副百戶一,土屯守備十三,土屯千總二十,土屯把總三十四,土屯外委八十八;土目九十四,土寨目二,土鄉總七,土通把七,土外委一,土舍三名稱不詳一。經過各朝的改土歸流后,清末四川省尚存土司一百五十余家,還確有其實際權力的不過是五十余家,而且不少是小土司。

云南土司

蒙古控制云南之初,實行軍事管制。即用蒙古國武裝部隊的萬戶、千戶、百戶組織形式,對云南各民族的大、中、小酋領,授予萬戶、千戶、百戶之職。在1257-1273年間,蒙古統治者在云南先后設置有十九個萬戶府,五十三個千戶所,三個(疑有遺漏)百戶所。各萬戶府、千戶所、百戶所長官,皆以蒙古人為“長官總把”,并“參用土人”。元朝建立后,云南改為同內地一樣設置路、府、州、縣各級行政機構,仍是“參用土人”,委任民族酋領充當路、府、州、縣長官。

明代云南省的土司設置,是分三類地區設置的:西起永昌東至元江這一線以北地區,稱為“內地”,是民族雜居地區,主要設置土府、土州、土縣,僅個別地區設置土司;西起永昌東至元江這一線以南地區,稱為“夷地”,是民族聚居地區,主要設置土司;南部邊境地帶,稱為“御夷”地區,設置有“御夷府、州”或“御夷長官司”。有明一代,云南總共設置土司三百三十二家。計:土宣慰使十一,土宣撫使五,土副宣撫使二,土安撫使七,土長官三十七,土御夷長官二;土指揮使一,土指揮同知一,土指揮僉事一,土千戶十一,土百戶二十六,土守備一,土千夫長七,土副千夫長一,土百夫長十七,土千總三,土把總五;土知府十五,土府同知七,土府通判二,土府知事二,土府經歷四,土府照磨三,土御夷府二,土知州二十四,土州同知八,土州判官四,土御夷州三,土知縣六,土縣丞九,土主簿五,土典史一,土巡檢七十四,土驛丞十九,土巡緝一,土把事七,土通事一,土通把二,土舍一,土火頭一。明代僅對云南省靠內地區的不法土司進行了“改土歸流”,云南共計改流了縣級以上土司二十六家。

清代對云南民族地區的治理,仍是沿襲元、明王朝施行的土司制度。清代云南的土司勢力,已經不像明代那樣強大,特別是靠內地區,已大大地削弱了。清代云南共設置土司二百一十余家,清王朝在云南的統治穩固以后,即開始對云南的土司進行“改土歸流”,經過清代改土歸流以后,云南境內的土司僅剩下二十二家了,這些土司,大多都已勢弱,有的徒有虛名而已。

貴州土司

貴州地域,元代是分屬湖廣、四川省云南省三行省管轄。有元一代,在貴州設置的“參用土人”或完全“以土人為官”的各級地方政權機構是三百五十:宣慰司都元帥府一,宣慰司一,軍民安撫司十二,長官司八十四,蠻夷長官司二百零八,路總管府三,番民總管府一,軍民府三,土府二,土佐國三十三,土縣二。

明代,貴州成為一行省。明初貴州土官土司林立,宣慰司、宣撫司、安撫司、長官司和蠻夷長官司屬于武職,宜慰司隸于行省都指揮使司,宣撫司、安撫司、長官司和蠻夷長官司或隸于宜慰司,或隸于衛所;土府、土州、土縣、土巡檢屬于文職,土府隸于行省布政使司,土州、土縣、土巡檢或隸于軍民府,或隸于土府。明代貴州省中下級土司的如此隸屬關系,有別于他省土司,是較特殊的。有明一代,貴州共計設置土司二百十四家:土指揮使一,土指揮同知一,土指揮事一,土衛所屬官六,土百戶七;土宣慰使四,土宣慰同知二,土宣慰司屬官二;土安撫使七;土正長官一百二十,土副長官三十八;土知府二,土府同知一,土府通判一,土府屬官二;土知州一,土州同知一,土州判一;土知縣二,土縣丞三,土主三,土巡檢八。隨著明王朝對貴州統治的加強,“改土歸流”條件的具備,貴州的土司便一批批地被裁革廢除。

由于明代對貴州省土司的裁撤,清代貴州土司僅有一百七十余家,且清王朝一開始就對貴州土司進行了壓制。清代末年,貴州僅存在長官司五十四家及一些土弁、土目。這些土司大多已勢弱,一些實際上是名存實亡。

廣西土司

元代在在廣西西部的思明、太平、田陽區、鎮安、來安等路,各設軍民總管府,總隸于廣西兩江軍民宣慰司;慶遠(宜山)方面,另設慶遠南丹溪峒等處軍民安撫司;欽州市則設總管府。這些宜慰司、安撫司等的長官,多數由流官、特別是蒙古貴族擔任,但其轄下的民族地區,則是任用當地的土酋為世襲的土官、土司。

明代,在廣西的所有民族地區都設置了土司,完備了土司制度。明代廣西設置土司最多時,總數為三百四十六家。計:土指揮使一,土千戶五,土百戶一十一,土長官七,土副長官三,土千總一,土營長二,土知府五,土知州四十二,土州判一,土知縣一十,土主簿一,土正巡檢七十六,土副巡檢一百四十四,土典使二,土驛丞二十八,土吏目五,土頭目二。明時廣西壯族自治區的土司兵是很有名的,土司將土民中的身強力壯者施以軍事作戰的專門訓練,戰斗力很強,稱為“狼兵”。嘉靖年間,在抗擊倭寇中,屢獲捷勝。

清代,廣西土司制度已漸勢弱,但土司的統治仍是很殘暴的,清廷順勢進行了“改土歸流”。經過康熙雍正乾隆三朝的改革,全廣西只剩下四十三家土司,光緒、宣統間,又先后廢除二十余家土司。其余的土司,均于民國十七年(1928年)全部改流。至此,廣西地區完全廢除了土司制度。

廣東海南土司

廣東省海南省的土司,史籍僅記載有廣州府土司一家,瓊州府土司八家,崖州直隸州土司六家。當代學者龔蔭調查考證后,在《中國土司制度史》中指出,廣東和海南的土司,總共為九十一家:土州同知一,土知縣三,土州判官一,土縣丞二,土主簿四,土正巡檢六,土副巡檢二,土典史三,土官(職銜不詳)一,土撫徭官二,土總管四,土黎總八,土哨管九,土長十,土山甲七,土徭長二十,土徭總五,土徭首二,土徭目一。在廣東和海南土司中,有撫徭官、總管、黎總、徭總、徭首、峒長、山甲等等,這些土職名稱不同于其他地區的土職名稱。

湖南土司

元軍平定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后,隨即對歸附的民族首領委授官職。先后設置永順安撫司、新添葛蠻安撫司等。明代在元代基礎上,在湘西地區普遍設置土司。設置有永順宣慰司、保靖宜慰司、桑植安撫司、臘惹峒長官司等,又設置施溶州土知州和上溪州土知州等。同時,在土司地區邊緣地帶的土漢雜居地區設立衛所。清代,清軍進入湘西地區后,對歸附民族首領仍原官授之。之后,對難以控制的地區,又先后增設了一些土弁。元、明、清三代,在湘西總共設置土司五十九家:土宣慰使三,土宣撫使一,土安撫使一,土長官一十三,土知州三,土峒長一,土千戶二,土副千戶二,土百戶一十五,土副百戶四,土守備三,土千總二,土把總三,土外委六。

湖北土司

湖北土司主要分布在鄂西地區。元代,鄂西地區屬四川等處行中書省管轄。元王朝設置沿邊溪峒招討司,容美峒宣撫司,散毛、龍潭、木冊、師壁峒安撫司,石溪峒長官司,忠建都元帥府等。明朝在鄂西地區普遍設置了土司,委授民族首領或前元故官任土職。隨即又于洪武十四年建立施州衛將鄂西地區土司完全置于衛所統轉下。清王朝的統治勢力強大、深入以后,便逐步進行裁革剪除湖北土司,雍正朝時,尚存的宣慰司、宜撫司、安撫司、長官司、土把總及流轉土官通通改流。元、明、清代在鄂西地區先后設置土司總共三十九家:土宣慰使四,土宣撫使四,土安撫使一十五,土長官九,土蠻夷長官五,土把總一,流官轉土官一。

甘肅土司

元代置甘肅等處行中書省。元代在甘肅封授土官的詳細完整記載未見,但存在零散、間接記載的資料。如在臨洮縣西寧市河州天水市等地區設置土官。明朝在甘肅未像在中南、中國西南地區那樣,另設土司機構,由土司獨立地統治一部分民族及地方,而是將歸降的土官、部族酋長安插在衛所里任職。清代分置甘肅省,各土司都仍襲舊職。與西南各省土司不法稱雄、多出叛亂不同,清朝統治者對甘肅土司的評價很高,稱其“有捍衛國家的功勞,沒有發生過叛亂”。因而清代對西南幾省土司大肆進行“改土歸流”時,對西北甘肅土司,不但沒有“改流”“裁革”,反而還增設了土司,有的還升職晉銜。故此,甘肅土司一直延續至近代。甘肅省共設土司三十一家:土指揮使六,土指揮同知五,土指揮僉事五,土千戶五,土副千戶二,土百戶八。

青海土司

元王朝在青海地區實行“從俗而治”。湟水流域西寧州一帶隸屬于甘肅等處行中書省;其他廣大地區為宣政院轄地,由吐蕃等路宣慰司管轄。元朝在湟水流域西寧州一帶封授了土司十家,在其他地區是部落組織與宗教神權相結合的“政教合一”統治。明朝建立后,為了聯合各民族共同反元保塞,當時只要青海地區的各民族豪酋能“率土歸附”,便仍封授土職。清朝克服西寧衛后,對原西寧衛各家土司,仍就準其承襲,頒給號紙印信。至雍正年間,平定厄魯特蒙古族羅卜藏丹津叛亂之后,全面強化了對青海省控制,設置“欽差辦理青海蒙古番子事務大臣”衙門于西寧市。并增設了多家土司。青海設置土司地區為西寧府、環海、果洛、玉樹市四地區,共三百零四家:土指揮使二,土指揮同知五,土指揮僉事七,土千戶二十三,土百戶一百二十,土百長一百三十一,土官人五,土總頭人一,土頭人十。

西藏土司

元代在中央設置宣政院,專門管理西藏事務,后又在西藏設置宣慰使司。明代在西藏的“土司制度”也有別于中國西南地區,一是“政教合一”,二是不如西南諸省完備。清朝經過順治、康熙兩朝近八十年對西藏上層的懷柔政策,于雍正五年(1727年),清朝廷正式派遣駐藏大臣正副二人,并調川、陜兵兩千人駐藏,滇軍一千人駐昌都,進行“鎮撫”。隨后清代陸續在西藏地區設置土司,共九十二家,其中土安撫使一,土千戶二,土百戶三十三,土百長五十五,職不詳一。

歷史影響

土司及其所確立的土司制度,密切了邊遠少數民族地區與封建王朝的聯系,維系和拓展了封建王朝對少數民族地區的統治;促進了封建國家疆土的完整和統一;客觀上增加了封建王朝的經濟收入。受中國文化的影響,越南后黎朝阮朝也在其北部少數民族山區設立類似的土司制度,委任部族首領進行統治。

在元、明、清三朝實行土司制度的600多年間,除了有過幾次局部短期的動亂外,社會秩序基本安定。土司的存在,維護了西南、西北、中南和東北少數民族地域的安定局面。同時,在土司制度下,少數民族地區被納入封建王朝體制,有效減少了土司地區的叛亂活動,以及土司之間的互相仇殺,維護了少數民族地區社會的安定。同時,土司也帶來了當地文化教育的發展,土司為了承襲,世傳綬印,也為了增強統治能力,提高威望,就努力學習并運用漢文化。土司地區的文化教育就此逐漸興起,從而逐漸加深了少數民族對漢文化的接觸和認同,各民族文化素質的提高,促進了民族的發展。

但一些實力較強的土司,擁兵自重,稱霸一方,甚至公然與封建中央王朝相抗衡,對中央王朝統治秩序構成了嚴重威脅。到明代中期以后,土司制度越來越顯示出對社會、經濟、文化發展的阻礙作用。在土司制度施行過程中,部分土司殘酷壓迫百姓,對土民橫征暴斂、任意索取、嚴重阻礙了地方經濟發展和社會秩序的穩定。

參考資料 >

思州土司的前世今朝.人民網.2024-03-19

七舍土司城垣 .澎湃新聞網.202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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