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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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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法,又稱常平新法、常平斂散法、常平給斂法,是王安石變法內容之一,趙頊熙寧二年(公元1069年)九月由制置三司條例司頒布施行。青苗法規定:每年正月和五月,也就是每年青黃不接之際,由朝廷出資借給農民銀糧錢谷幫助他們解決燃眉之急。利息為兩分,借貸期限為半年。百姓可自愿向官府借貸青苗錢,等谷熟后隨稅歸納,如遇災害,可延期至下一季豐收再還。

青苗法自實施起便飽受爭議,宋朝名臣司馬光提出青苗法利息過高,不顧百姓實際情況與意愿強行攤派借款,實則是害民之政。歐陽修等人也批評青苗法收取利息,反對國家與民爭利的行為。宋人魏泰則肯定青苗法的作用,他表示以前農民在青黃不接之際,往往找地主豪強借錢借糧,利息高、負擔重。青苗法推行后,在一定程度上打擊了民間高利貸,起到了救民濟貧的效果,同時增加了政府財政收入。

元豐八年(公元1085年),支持變法的趙頊去世后,反對變法的保守派大臣重新掌握朝政,陸續廢除王安石新法。青苗法由于朝中掌政大臣見解不一,時行時廢。建炎二年(公元1128年),趙構正式下令廢除青苗法。

起源

平糴法

青苗法最早起源于魏人李悝制定的平糴法。姬介二十四年(公元前445年),魏文侯任用李悝為相主持變法 。為避免“谷賤傷農,谷貴傷民”的情況出現,李悝主張“取有余以補不足”的方法,來穩定糧價。也就是說在糧食豐收時,官府以平價向農民購買糧食,災年時再以平價將糧食售出。基于這一理念,李悝設計出平衡糧價的平糴法。

平糴法將糧食收成年份的好壞分別分為上中下三等,糧食豐收時按照上中下不同等級,由政府出資按照比例購入一定數量的余糧。糧食歉收時則也按照壞年成的三個等級平價售出官府所存的余糧。根據東漢班固在《漢書》中的記載,平糴法的實施提高了農民生產積極性、對穩定糧價維護社會秩序穩定起到了重要作用。魏國推行平糴法后,很快富強起來。

常平倉

五鳳四年(公元前54年),漢宣帝采納大司農中丞耿壽昌建議,在沿邊各郡設常平倉,豐年由官府出資收購余糧、將糧食放置于常平倉儲藏。等到災年時,再將常平倉的糧食以正常價格賣給百姓,從而穩定糧價。劉奭即位后,廢除了常平倉法。永平五年(公元62年),東漢明帝在洛陽市設常滿倉,并且在洛陽開設了由官府主持的“粟市”,規定一粟價二十文。此后的數百年間常平倉時設時停。

永徽二年(公元651年),李治在長安東西兩市設常平倉,常平倉再一次出現。開元二年(公元714年),因連年豐收為穩定糧價,李隆基下詔令各地官府出資在平價基礎上加價三兩,在民間廣泛收購余糧。建設糧倉將收購的糧食儲存起來,待來年百姓青黃不接的時候再低價售出。開元七年(公元719年),唐玄宗正式頒布常平倉詔令,規定各州縣設常平倉,本錢由朝廷統一劃撥。豐年時各州縣常平倉可用官府本錢及朝廷撥款在市場價格基礎上加價三文向民間購買余糧。等來年青黃不接之后,百姓可向先常平倉賒借糧食,收成之后一并償還即可,此舉開賒欠借糧之先河。

安史之亂后,唐朝連年戰亂社會生產遭到極大破壞,糧食價格居高不下。寶應元年(公元762年),劉晏成為戶部尚書之后,對原有的常平倉法做出了一系列調整。劉晏在各道設置巡院,其長官為知院官,由中央政府安排精明能干的清廉官員擔任。知院官需要定期向朝廷匯報當地各州縣的雨雪、災害、糧食收成好壞等情況。朝廷在豐收的地區以高于平價的價格向百姓購買糧食,在歉收的地區則以較低的價格出售給百姓。朝廷能夠根據市場實際情況及時調整物價,一方面可以減少成本避免糧食耗損過大,另一方面朝廷也可以利用差價增加收入。

淳化三年(公元992年)六月,北宋汴京(開封)一帶糧食大豐收,商人趁機大量囤積糧食,糧食的價格被壓得很低。趙光義下詔在開封市設常平倉,委派官員高價向百姓收糧,等災年的時候再以低價出售。趙恒即位之后,常平倉法有了較大的發展。景德三年(公元1006年),宋朝開始在各路設常平倉,常平倉官可根據所管轄地區人口情況,從每年交由朝廷的稅款之中截留一部分作為常平倉本錢。每年夏秋收成兩季,常平官員按照人口數量比例以高于平價的價格收購糧食,最高價格不得過每斗百錢。如遇減產災害等特殊情況,常平官員可用不低于收購價的價格出售存糧。

嘉祐二年(公元1057年),趙禎在各州縣設廣惠倉,將官田租給農民耕種,租谷糧食在廣惠倉儲存,專門作救災及撫養孤寡老人使用。

青苗法雛形

王安石寧波市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任職期間,曾將官府儲存的糧食借貸給百姓,豐收后百姓加些利息償還。使官倉中的陳谷能夠換新糧,縣的百姓認為這種做法很好。

北宋名臣李參鹽山縣縣令時,有一年縣里糧食歉收。李參下令縣里富戶以低價將糧食販賣給百姓,救得數萬饑民。后來李參升任陜西路轉運使時,陜西路兵多民少常常面臨軍糧緊缺問題,每年耕種之際,李參讓百姓估算所需銀兩銀谷,先由地方出資借給百姓先行使用,等到糧食收成后再將之前的借款還給官府,稱為青苗錢。青苗錢實行效果顯著,僅僅幾年功夫就解決了軍糧不足的問題,府庫中也積攢下不少存糧。

實施背景

宋朝建國后延續前朝舊制,繼續推行常平法。趙光義景德三年(公元1006年)后,宋朝政府在各路設常平倉。常平倉官可根據所管轄地區人口情況,從每年交由朝廷的稅款之中截留一部分作為常平倉本錢。常平倉本錢作為購糧專款,上至中央三司使下至各道轉運使皆無權挪用常平倉錢物。為了避免“谷賤傷農,谷貴傷民”,常平倉官員在豐年的時候會按照高于市場三五文的價格向農民收購糧食,將收購而來的糧食儲存于常平倉內。等到災年的時候,為了防止商人趁機哄抬糧價,政府會將儲存于常平倉的糧食低價售出,常平倉法對穩定物價維護社會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

北宋中期以后,官員、軍隊的激增給宋朝財政帶來巨大壓力。從趙禎慶歷年間(公元1041年 - 公元1048年)年至趙曙治平二年(公元1065年),朝廷財政赤字差額從原先的三百萬左右增至一千五百七十萬。與之相反的是,常平倉所積累的錢谷逐年穩步增長,至宋英宗治平三年(1066年),常平倉與廣惠倉錢谷總數高達一千五百萬。雖然常平倉錢谷甚厚,但宋朝各道常平倉官在糧食交易上大多敷衍了事,不能及時地進行采買出售。常平倉儲存的糧食往往被挪為軍需使用,所存糧食余量不多,無力控制糧食價格。更有甚者有個別官員為一己之私,暗中勾結商人侵吞錢物,販賣給百姓的糧食以次充好多為發霉陳谷。以至于市場長期落入富商大賈手中,肆意壓低或哄抬糧價,百姓生活愈發窘迫,常平倉逐漸有名無實。至趙頊在位時期,王安石為緩解國家財政危機及穩定糧價,參考自己在寧波市(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和北宋大臣李參的經驗,在傳統常平倉法基礎上設計出青苗法。

主要內容

熙寧二年(公元1069年),主持變法的王安石向宋神宗上書建議推行青苗法。王安石認為目前朝廷各地的常平倉、廣惠倉存糧雖然很多,但在買賣糧食上環節上操作不當,無論是百姓還是國家都沒有從中獲得很大的好處。每年青黃不接,由于糧食不足百姓生活陷入困境,只能向地主豪強借錢借糧度日。而民間借貸利息少者五至七分,多者高達數倍,導致貧者越貧富者越富,社會矛盾沖突日益頻繁。建議由朝廷出資借給百姓銀糧錢谷,利息為兩分。這樣一來既可以緩解百姓燃眉之急,遏制民間放貸投機兼并土地的不正之風,達到“民不加賦而國用足”;二來也能有效充分利用常平、廣惠所存余糧,使其運轉出入流暢增加政府收入,最終實現“強兵”與“富民”的目標。青苗法的具體內容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實施過程

熙寧二年(公元1069年)九月,趙頊采納王安石建議,正式推行青苗法。青苗法最初于京東、淮南、河北三路試行,后由于宋朝財政危機日益嚴重,青苗法在三路地區試行后不久便推至全國范圍內。

青苗法正式實行不久,便遭到反對王安石變法的官員強烈抵制。歐陽修阻止青苗法在青州實行,并多次上書神宗指出青苗法的不足之處。歐陽修認為青苗法實質是與民爭利,這種行為違背了仁政的理念。政府出資發放青苗錢應該無償發放,不該從百姓那里收取利息。此后宋神宗繼續推行青苗法,歐陽修見自己意見不被采納,加之厭倦官場傾軋風氣,遂在熙寧四年(公元1071年)向宋神宗乞求致仕,獲得批準后回到家鄉養老。三代老臣富弼亳州任職期間下令,其治下各地方不得推行青苗法。如果有官員自作主張推行此法,必將受到嚴懲。

宋朝大臣王嚴叟認為青苗錢規定利息不高,擔心實施青苗法后被有心人利用,給借貸的百姓額外增加負擔,強烈反對推行青苗法。

與此同時,青苗法在具體實施過程中也出現了嚴重的偏差。青苗法借款本是自愿,但有不少常平提舉官為了政績強行攤派借款數量,那些原本不需要借款的富戶、農民也被迫向朝廷借款,無疑加重了百姓生活負擔。在青苗借款發放環節上,也存在著審核不嚴的問題,有不少青苗錢被不符合條件的人冒領、多領,到期后無法償還官府本金。官府為向朝廷交差,對無法按期償還的百姓鎖拿甚嚴,輕者財產散盡重者家破人亡。民間對此怨聲載道,百姓為此背井離鄉輾轉逃亡。明代詩人陸深在《題鄭俠流民圖》詩中寫道:“太平有象雞狗肥,世路無情鄉井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當時社會景象。

熙寧三年(公元1070年)二月,北宋重臣韓琦向神宗上書,指出青苗法推行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問題,認為它不但沒有“抑兼并,濟貧困”,而青苗法不論貧富,一律按照戶等攤派青苗錢的做法也成為了擾民之政,建議宋神宗盡快廢除青苗法。司馬光也上書稱雖然青苗法利息名為兩分,但是在執行環節上不少官員中飽私囊,青苗法實則利息很高,與民間高利貸并無相異。宋神宗見到青苗法弊端橫生,一度產生了廢除青苗法的想法,后在王安石的勸解之下改變主意,青苗法得以重重壓力之下繼續推行。

元豐八年(公元1085年),支持變法的趙頊去世,年僅九歲的趙煦即位,改年號為元祐。因哲宗年幼無法處理政事,由哲宗的祖母高太皇太后臨朝稱制,重用司馬光等反變法的保守派大臣,此后王安石新法陸續被廢除,史稱元祐更化。同年八月,青苗法被下令廢除。元八年(公元1093年)九月,高太皇太后去世,宋哲宗開始親政,召回變法派骨干章淳委以重任。

紹圣元年(公元1094年)二月,在宋哲宗的支持下,章淳繼續主持變法。紹圣二年(公元1095年),朝廷繼續推行青苗法,嚴禁官員強行攤派青苗錢,將利息降為一份。為防止青苗錢被人冒領,官府出借青苗錢后,會立榜公示借款人信息、借款數額。建炎二年(公元1128年),趙構正式下令廢除青苗法,此后不再恢復。

影響

作用與局限

滿足借貸需求

北宋名士陳舜俞稱民間八九成的百姓存糧較少,每年青黃不接時有借貸需要。青苗法的利息較低,可避免百姓遭受民間高利貸盤剝。而百姓也可以從朝廷處借得急需的錢糧,不必再向大商人以高價購買糧食,從而達到穩定糧價的效果,打擊了大地主豪強及大商人勢力。

增加國庫收入

根據宋朝大臣畢仲游在《西臺集》的記載,在變法派當政期間,宋朝府庫充盈。時任御史中丞劉摯也承認,朝廷每年所獲取的青苗利息很多,減輕財政支出壓力。針對當時的青苗法利息,歷史學家漆俠郭東旭《關于王安石變法研究中的幾個問題》中對亦作了部分估算,如下表所示:

加重剝削

青苗法解決了百姓燃眉之急的同時,也產生一系列新的問題。譬如青苗法雖然名為自愿,實際上隨著青苗法在全國范圍內推行,很多富戶被強行攤派借款,擾民現象十分嚴重。同時,由于熙寧七年(1074)之前沒有規定常平倉錢糧的分配比例,一些官員更傾向于將常平錢糧貸出而忽視糶米賑濟,導致荒年沒有錢糧賑濟。還有一些變法派官員為了政績只顧將青苗錢放出,未能正確引導。導致部分百姓不顧實際還款能力盲目借款,原本應用于生產的青苗錢反而被揮霍一空。至還款期限,他們只能賤賣糧食或賣房賣地以歸還官府欠款,反而比青苗法未實施前更為貧困。另外,官府每年兩次發放青苗錢和收歸本息,百姓借到青苗錢后又需要馬上將上一筆欠款歸還,一來一去不僅沒有獲得錢,反而倒貼了利息。

激化黨爭

因利益受損,大官僚大地主及大高利貸商人聯合起來極力阻撓青苗法的實施。王安石為實現自己富國強兵的政治理念,不得不采取強力手段來維護新法,打壓排斥反對實行青苗法的大臣,將他們驅離中央權力中心。而這些被貶黜到外地任官的大臣在地方與支持青苗法的地方變法派形成兩大陣營,雙方彼此構陷攻訐不斷,宋朝政治風氣日益敗壞。

借鑒意義

列寧曾贊王安石是中國十一世紀時的改革家。早在十一世紀時,王安石實行青苗法時,要求審核借款人資產及青苗法需五戶或十戶作為一保,由三等戶人家及以上擔任保長以作擔保。已有現代金融貸款審核機制和風險防范機制的雛形,與現今的農戶聯保小額貸款大體相似,通過對青苗法的設計理念與實施過程觀察,可以讓當代農村信用合作社在加強審核和風險防范機制方面獲得靈感與啟發。

評價

“今青苗利法有二分,而不謂之放債取利可乎?”蘇軾認為青苗法借錢與百姓收取二分利息,實際上是放債取利。

宋人魏泰認為青苗法的實施可以幫助農民解決燃眉之急,同時也可以打擊民間高利貸盛行的不正之風。

歷史學家鄧廣銘漆俠認為青苗法限制了民間高利貸,提高了北宋國家財政收入。

王瑞明認為評價青苗法,應該從其立意根本出發,不能因為其最終失敗而用來否認王安石變法

谷霽光認為青苗法的推行有助于商品貨幣流動,可促進商品經濟的發展。

方志遠認為青苗法是一種變相的財產稅,屬于超經濟的強制。按照戶等定額抑配,強行收取利息,與財產稅沒有區別。

歷史學家王家瑜在《王安石變法簡論》中提出,青苗法的實施不僅沒有讓社會經濟得到復蘇,反而全面激化了社會階級矛盾。

梁啟超認為王安石的青苗法跟現在的銀行相近,其性質適合民變而不適合官辦。

參考資料 >

..2023-08-22

..2023-09-01

..2023-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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