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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領犯罪
來源:互聯網

白領犯罪(white-collar crime),又稱紳士犯罪、斯文犯罪,指受社會所尊重及具有較高的社會與經濟地位者,在其職業活動中謀取不法利益而破壞刑法的犯罪行為。是從犯罪主體分類的角度界定的犯罪類型。

白領犯罪,最早由美國犯罪學家薩瑟蘭在一次演講中提出。按照薩瑟蘭在其1949年出版的《白領犯罪》中的定義,白領犯罪是由那些受人尊敬的居于社會高層的人,在他們的職業活動中所從事的犯罪行為。白領犯罪概念的提出,修正了傳統犯罪概念以及傳統犯罪觀的缺陷,開辟了犯罪學研究的新領域,拓展了傳統犯罪學的研究范圍。這一概念逐漸成為社會學、犯罪學及刑法學的專業術語。美國國會在其1979年制定的《改進司法體系管理法令》中,第一次給白領犯罪即經濟犯罪下了一個官方定義:白領犯罪是一種或一系列通過非體力性的手段,采用隱蔽的方法或詭計,避免付出或損失金錢財物,非法獲得金錢財物,或者取得商業上或個人的利益的行為。

白領犯罪包括4個基本要素:①行為是破壞法律的犯罪行為。②行為人具有較高的社會與經濟地位。③行為通常以欺詐等方式在行為人的職業領域或職業活動中實施。④行為會對行為人的職責造成損害。白領犯罪的智能手段,職務依托和貪利目的構成了白領犯罪的三位一體。白領犯罪的主要特點有智能性、職務性、復雜性、隱秘性、非暴力性等。白領犯罪的表現形式具有自身的階層屬性,包括協議壓價、欺詐、貪污、偷稅漏稅、損害信托原則、行賄受賄、在廣告和推銷中弄虛作假、操縱股票交易等犯罪。

名詞定義

白領犯罪,最早由美國犯罪學家E.H.薩瑟蘭在一次演講中提出。按照薩瑟蘭在其1949年出版的《白領犯罪》中的定義,白領犯罪是由那些受人尊敬的居于社會高層的人,在他們的職業活動中所從事的犯罪行為。

“西方社會對企業中不需做大量體力勞動的工作人員重武器,又稱白領階層。”可以理解為,早期根據公司職位高低,以襯衫顏色劃分,穿白襯衫一般多為領導,定義為“白領”,藍襯衫多為普通工人,定義為“藍領”。這種劃分在早期的發達城市隨處可見,隨著改革開放帶來的經濟快速發展,在市場經濟社會快速轉型這一階段,國家、社會、企業的管理者、專業技術人員、辦事人員等成為新興白領。在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黨群組織負責人、企事業單位主要控制人、負責人,各知識領域的專業人員、技術人員、商業服務業人員也納入白領階層。

起源發展

著名犯罪學埃德溫·薩瑟蘭教授于1939年在向美國社會學協會的一次會長發言中創造了白領犯罪這個新詞,他認為白領犯罪是指一種由具有體面的社會地位和很高的社會身份的人在其職業活動過程中所實施的犯罪行為。薩瑟蘭的定義從犯罪主體上來研究白領犯罪的原因,同時也指出了其基本的行為特征,具有重要的社會意義,當然也對刑法學和犯罪學的發展起著十分重大的作用。薩瑟蘭因而成為公認的現代經濟犯罪研究的先驅者。學者們通常認為,薩瑟蘭的定義包含以下五個基本要素:(1)該行為是犯罪;(2)行為人具有體面的社會地位;(3)具有很高的社會身份;(4)在其職業活動過程中實施;(5)侵害了委托信任關系。在薩瑟蘭之后,這個概念的內涵隨著社會的發展而幾經擴展,廣義的白領犯罪將高智能犯罪、法人犯罪甚至法人的某些違法行為涵蓋其中。

為了統一認識,協調組織各方面的力量,加強對經濟犯罪的斗爭,美國國會在其1979年制定的《改進司法體系管理法令》中,第一次給白領犯罪,即經濟犯罪下了一個官方定義:白領犯罪是一種或一系列通過非體力性的手段,采用隱蔽的方法或詭計,避免付出或損失金錢財物,非法獲得金錢財物,或者取得商業上或個人的利益的行為。

隨著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深化改革,高級別官員和企業高層中貪腐案件的頻發以及網絡犯罪、法人犯罪的興起,使得白領犯罪日益成為一個突出的法律問題和社會問題。特別是在當今全球化金融和執法環境下,國際性白領犯罪更是呈現出極其復雜的態勢。為了更好地應對這一問題,2015年11月19日至20日,由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和美國律師協會刑事司法部(AmericanBarAssociationCriminalJusticeSection)主辦,中國公司法務研究院聯合主辦,法制日報社上海市法學會共同指導的“白領犯罪國際研討會”在上海浦東麗思卡爾頓酒店召開。

基本要素

通常認為,白領犯罪包括4個基本要素:①行為是破壞法律的犯罪行為。②行為人具有較高的社會與經濟地位。③行為通常以欺詐等方式在行為人的職業領域或職業活動中實施。④行為會對行為人的職責造成損害。

傳統的犯罪學理論主要圍繞窮人犯罪、街頭犯罪、底層社會的犯罪展開,似乎犯罪只是底層社會而非中上社會的問題。這種研究不僅造成學術視角上的偏頗,更對社會對犯罪的看法以及相應社會對策的制定造成了不當影響。事實上,犯罪在社會的中上階層同樣存在且危害巨大,但這部分犯罪卻由于法律制度設計及運行機制等方面的原因而較少遭到追訴,這當然會導致法律的不公正。白領犯罪概念的提出,修正了傳統犯罪概念以及傳統犯罪觀的缺陷,開辟了犯罪學研究的新領域,拓展了傳統犯罪學的研究范圍。這一概念逐漸成為社會學、犯罪學及刑法學的專業術語。

不過,薩瑟蘭的白領犯罪概念局限于個體在其職業活動中實施的違法行為,限制了該理論對當代危害日盛的法人犯罪的研究。同時,由于薩瑟蘭試圖用單一理論解釋包括街頭犯罪和白領犯罪在內的所有犯罪,這又使其對白領犯罪的解釋過于注重個人因素,而對結構性因素有所忽略。為適應社會的發展以及犯罪的變化,白領犯罪的概念處于被不斷重新界定的過程之中。譬如,H.伊德爾茨就認為,白領犯罪是“一種或一系列通過非體力性的手段,采用隱蔽的方法或詭計,避免付出或損失金錢財物,非法獲得金錢財物,或者取得商業上或個人的利益的行為”。這些概念逐漸突破了薩瑟蘭對白領犯罪主體的限定,使得之后興起的法人犯罪(經濟犯罪)、計算機犯罪也能為白領犯罪概念所容納。

表現形式?

人員表現

白領犯罪的特征主要表現在以下3個方面:

(1)為社會所尊重者所為的破壞刑法的行為。

(2)行為人大多擁有較高的社會地位與經濟地位,有的人則為商界代表人物。行為人往往利用其社會經濟地位和職務之便以及由此形成的信譽和聲望實施犯罪行為,故通常情況下違法行為會造成對職責的侵犯。

(3)違法行為是在行為人職業領域中或職業活動中實施的。這樣,犯罪一旦實施,不易察覺,很難偵破。

犯罪形式

白領犯罪具體表現形式是有自身的階層屬性,包括協議壓價、欺詐、貪污、偷稅漏稅、損害信托原則、行賄受賄、在廣告和推銷中弄虛作假、操縱股票交易等犯罪。在以金融和信貸為基礎的現代工業化社會,白領犯罪人多利用其有利的職業地位,以從事經濟犯罪活動的居多,主要表現為以下4種類型:

(1)非經許可的競爭協議,破壞競爭和價格法規,破壞出版權和商標權;同開發和建設有關的欺騙行為,生產競爭中的違法行為和公司實施的違法行為;舞弊行為和不合法的破產聲明。

(2)欺騙性大拍賣,欺騙性地獲得住宅或別墅。

(3)破壞青年保護法和勞動保護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仿制食品和工業品;破壞環境利用和環境保護地。

(4)逃避支付稅金、關稅和捐稅、海關犯罪以及用欺騙手段獲得信貸和賄賂。

主要特征

白領犯罪,是從犯罪主體分類的角度界定的犯罪類型,智能手段,職務依托和貪利目的構成了白領犯罪的三位一體。白領犯罪涵義豐富,特點鮮明,原因復雜,不易被發現和查處,造成的經濟損失和社會損失往往較大,應準確地針對其特點,理性地采取多種措施予以應對防控,以智能型的手段對付智能型的白領犯罪是刻不容緩的重大選擇。

白領犯罪,作為一種特殊的社會現象,不同于一般的刑事犯罪,它具有以下幾個突出特點:

智能性

白領犯罪一般表現為較復雜的智能型犯罪,白領犯罪主體層次較高,職業化,智能化特點突出。白領犯罪的主體大多受過良好的正規高等教育,具有豐富的經濟、金融、財稅、會計或法律等方面的專門知識,具有長期從事經濟活動的經驗。犯罪分子利用自己的職業、專長在自己熟悉的領域中進行犯罪,有的甚至借助高科技手段進行犯罪。據統計,中國金融計算機犯罪案件每年以30%速度增長,河北省任丘市人民銀行聯合會計楊淑華,利用計算機程序缺陷連續作案5年,竊取現金1500萬元。

職務性

白領犯罪是白領以負有某種公務的身份從事經濟活動時,違背了所承擔的社會責任而犯下的罪行。他們利用職務的便利以及資源優勢,以合法的形式作掩護,預謀策劃,相互勾結,權錢交易。如在金融領域,金融系統計算機管理的金融數據就是無現金的金庫,由于金融行業在實現電子化、信息化的同時,網絡監督機制沒有及時建立完善,使得犯罪分子利用所管理的計算機管理系統存在的缺陷大肆作案且不留痕跡,而白領人所實施的傷害、搶劫、殺人、放火、強奸等罪不屬于白領犯罪。

復雜性

白領犯罪發案的部門多,涉及的范圍廣,犯罪行為具有連續性,犯罪手段不斷翻新,且具有行業的特點,多與其他犯罪交織,造成的后果一般較為嚴重。由于作案時間長,涉及人員復雜,給偵辦工作帶來相當大的難度,特別是多數金融犯罪案件中的集資、貸款詐騙案件和走私犯罪案件,跨年甚至數年前的案件占很大比,,案件潛伏時間長,難以及時發現,待這些案件發案后,犯罪分子或早已逃匿,或贓款已被隱藏,尤其是一些犯罪分子作案得逞后,迅速將贓款轉移到境外或直接攜款潛逃境外,使案件的調查取證、抓捕涉案人員、追繳贓款等工作困難重重,造成偵查工作被動。

隱秘性

白領犯罪人或具有一定的職權,或具有嫻熟的業務技能,他們的這種特殊社會地位和專業素質,使犯罪主體所采用的犯罪手段與其它刑事犯罪相比具有更大的隱蔽性,比如他們活動能力強,活動范圍廣,社會關系多,內外勾結,上通下達,具有較強的反偵查能力,而且往往利用職權干擾偵查活動,不易被查處;再如他們憑借日趨高技術化的作案手段,往往物證較少,言辭證據、文書證據缺乏,越來越多的白領犯罪人開始注重包裝、掩飾自己,迷惑別人。

腐蝕性。

白領犯罪一般不對人身產生即時的可辨認的威脅,但它極大地擾了社會正常的經濟秩序,敗壞了人們遵循的道德標準,腐蝕了黨風和社會風氣,使公眾產生信任危機。所以,它造成的損失比一般犯罪大,必須清醒認識。

非暴力性

白領犯罪一般無直接具體的受害人,不打斗,不流血,不易引起社會公眾對它的警覺和憤恨,但一般規模較,數額較高,危害廣,影響極大。

成因分析

在美等西方國家,白領階層主要被認為是由傳統中產階級,如小農場主、小商人、經營加工、地產、營銷和金融的鄉鎮企業家演變而來,主要從事非直接生產性的行政管理工作的中產階級,以身著白領服裝為特征,因此又稱 “紳士犯罪” 與 “斯文犯罪”。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白領階層人數增加較快。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大量商務活動的出現,白領犯罪已經成為影響社會發展與穩定的一個主要因素。

相關概念

藍領犯罪 (藍色Collar Crimes),“白領犯罪” 的對稱。指處于社會下層地位的、直接從事體力勞動的人實施的各種犯罪。這一概念最早是由美國犯罪社會學家薩瑟蘭 (H.E.Suther-land) 提出的。相對于白領犯罪而言,藍領犯罪主要具有以下特征:(1) 藍領犯罪行為人主要屬于社會下層人員,社會政治地位、經濟地位、文化程度均不高,通常衣著藍領工裝從事體力勞動,故稱為 “藍領犯罪”;(2) 藍領犯罪行為人在自我感覺上具有較強的 “不法意識”;(3) 藍領犯罪大多數與行為人所從事的職業無關;(4) 藍領犯罪造成的社會危害后果往往相當嚴重,因而在西方國家,藍領犯罪是法律主要懲治的對象,而白領犯罪則很少被國家司法機關以強制手段予以追訴與審判。

白領犯罪與藍領犯罪二者具有相近的 “犯罪價值觀”,所不同的是前者在自身感覺上具有較弱的 “不法意識”,不承認其行為是犯罪,他們大多自稱為追求利潤的工商業者而不是罪犯,相反,后者在自我感覺上具有較強的 “不法意識”,大多數均自認為是罪犯;另外前者很少受到國家刑事司法機關的追訴與審判,或者通常受到行政處分或寬大的刑事判決,而后者原則上大多數會被國家刑事司法機構以強制手段加以追訴和審判,并付諸執行。不過,隨著白領犯罪的日益增加,各國刑事司法機關開始重視這一危害極大的犯罪,并積極采取措施以控制和減少其發生和蔓延。

犯罪類型

美國的白領犯罪類型

白領犯罪的類型界定在美國也是一個頗具爭議的話題,正如有學者指出的:雖然美國司法部的文獻認可了白領犯罪,但是卻沒能概括出一個符合白領犯罪定義的具體犯罪名細。即便如此,學者們也沒有放棄對白領犯罪的類型界定,且在此方面做了很多有益的研究。

薩瑟蘭在提出 “白領犯罪” 概念時,將以下幾類犯罪列入白領犯罪范圍:1. 貿易限制行為;2. 虛假廣告;3. 侵犯知識產權行為;4. 不正當勞工實踐;5. 回扣;6. 金融欺詐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的行為;7. 戰爭犯罪;8. 環境污染。值得注意的是,薩瑟蘭雖然使用了概括性的術語 “白領犯罪”,也列舉了白領犯罪的具體類型,但其分析實質上還是集中于組織犯罪和公司犯罪。繼此之后,克林納達和奎尼(Clinard & Quinney)于1973年提出了一種影響深遠的分類,在 “雇傭關系的本質” 基礎上采取類型化的方式,將白領犯罪劃分為職業犯罪(occupational crime)和公司犯罪(corporate crime)兩大類。與之類似,也存在將白領犯罪分為組織犯罪(organizational crime)和個人犯罪(individual crime)的分類方法。兩種分類方法雖然突破了從具體行為出發的歸類方式,但卻與白領犯罪的范圍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與交叉,既不能概括全部的白領犯罪,也存在不屬于白領犯罪范圍的具體行為,因此存在一定的缺陷。

美國犯罪學家弗雷德里奇(D. O. Friedrich)在廣義定義基礎上,也采取了區別于基于具體行為的分類方式,將白領犯罪分為原生型白領犯罪(cognate forms of white collar crime)、混合型白領犯罪(hybrid forms of white collar crime)和邊緣型白領犯罪(residual forms of white collar crime),具有高度的概括性。但是,此種分類不恰當地擴大了白領犯罪的范圍,將白領工作者實施的普通犯罪也涵蓋進去,導致難以劃分白領犯罪與普通犯罪的界限,反而帶來了更大的困擾。

前文提到,伊德爾赫茨提出了非常具有代表性的白領犯罪概念并被美國官方機構采納而成為當時的官方定義。同時,伊德爾赫茨在其提出的概念基礎上將白領犯罪劃分為四種類型,成為比較具有代表性的類型劃分方式,具體包括:個人犯罪(個人在非商業環境下實施的以獲取個人所得為目的的行為);違反信任犯罪(在政府、企業工作的或者具有專業技能的人在職業過程中實施的違反雇主或客戶信任的犯罪,如貪污、商業賄賂、回扣等);商業犯罪(偶然發生在企業運營發展中的犯罪,但并不是企業的主要商業目的,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食品和藥物違法等);欺詐行為(以實施白領犯罪為主要商業目的,如預付款欺詐等)。

中國的白領犯罪類型

中國臺灣地區學者孟維德將犯罪行為區分為以下五種類型:公司犯罪、職業上的犯罪、政府犯罪、混合型白領犯罪和殘余型白領犯罪。這種分類方式建立在廣義白領犯罪概念的基礎上,盡可能涵蓋了白領犯罪的各種行為方式。但同時,由于遵循多重分類標準,這五種分類之間又存在重疊,導致類型劃分存在模糊不清的缺陷。

我國有學者在論述白領犯罪分類時,認為以白領犯罪所侵害的法益性質為標準,結合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借鑒刑法及相關行政法規對白領犯罪的調整范圍,可以將白領犯罪劃分為以下五大種類:貪賄型、瀆職型、經濟型、妨害型和侵權型,分別對應我國《刑法》第八章、第七章、第九章、第十章、第三章、第六章和第四章的具體犯罪。具體而言,貪賄型白領犯罪侵害的是以國家工作人員為代表的白領的職務廉潔性;瀆職型白領犯罪侵害的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經濟型白領犯罪濫用的是經營管理權,侵害的是我國的經濟秩序;妨害型白領犯罪濫用的是社會管理權,侵害的是社會管理秩序;侵權型白領犯罪侵害的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以及與人身有關的其他權利。

也有學者在論述白領犯罪分類時,依照所處職能部門分類,將白領犯罪分為商業部門的白領犯罪和政府部門的白領犯罪,其中商業部門的白領犯罪還可以分為采取非法手段為自己騙取錢財和主要為促進自己的公司或其他組織達成目的而采取的非法活動以及各類公司和其他組織的種種非法活動。

從不同的角度出發,我國學者對白領犯罪的分類存在很大的差異。相比而言,基于概括白領犯罪大部分特征的概念,從犯罪所侵害的法益性質出發并結合現有刑法規定將白領犯罪劃分為貪賄、瀆職、妨害、經濟、侵權五大類更為科學。

綜合比較中美兩國關于白領犯罪的概念界定和類型劃分可以發現:中美兩國在白領犯罪的概念問題上存在相對較多的共通之處,關注的焦點基本都集中在行為人的社會特征、行為發生的情境、行為的方式和行為的目的等方面。美國是最先研究白領犯罪的國家,因此其研究相對比較深入。我國白領犯罪研究起步較晚,基本上還是以美國及其他國家的研究成果為基礎進行的,所以沒有跳出既有研究范圍實屬正常。在白領犯罪的類型劃分問題上,美國學者及研究機構更加傾向于從 “基于行為的定義方式” 出發,根據不同的具體行為劃分不同的犯罪類型,但是由于行為復雜多樣難以把握,所以并不能形成統一的類型劃分。我國學者在類型劃分上大多也從行為方式出發,不同的是我國學者將相關法律規定結合在理論研究之中,以刑法為依托根據法益區分不同的行為類型,因此總結出了獨具特色的類型劃分方式。

概言之,中美兩國白領犯罪的概念和類型既有一定的相似之處,也存在著較大的差異。因此,關于中美兩國白領犯罪刑適用的比較,只能在二者共通的基礎上進行。雖然具體類型劃分不同,但是一些特定類型的犯罪卻是兩國都高度關注的對象,腐敗犯罪便是適例。腐敗犯罪是目前引起全球性關注的話題,也是中美兩國社會經濟發展的一大困擾,是中美兩國刑法學研究的重點。同時,腐敗犯罪也是白領犯罪的典型類型,所以下文將以腐敗犯罪為例分析兩國關于白領犯罪刑罰適用的異同。

犯罪防治

預防犯罪的理論基礎在于犯罪的可預防性,正是由于犯罪產生的一般規律揭示了犯罪的可預防性,預防犯罪的目的才不是純粹的烏托邦,而是通過人們的積極努力來實現的目標。白領犯罪是一種智能型犯罪,犯罪行為人除依靠個人力量外,還需要利用經濟或社會資源甚至政治權力,以實現其計劃或擴充其犯罪成果。重大的白領犯罪案件一旦案發,加上傳播媒體的廣為報道,還可能引起經濟波動甚至群體性事件。隨著市場經濟的迅猛發展以電腦及國際互聯網絡為主要載體的高科技,資訊手段的逐步普及,傳統上以暴力或恐嚇等手段謀取財物的犯罪行為,逐漸會與白領犯罪的行為方式相接近,導致白領犯罪將成為未來主要犯罪類別之一。在白領犯罪范疇內討論高技術犯罪,對社會來說最重要的一條是認識到高技術犯罪的特殊主體乃掌握現代科技的一些人,掌握現代科技的人通常被看作人才或者是社會的棟梁,能把高技術犯罪的社會控制簡單地歸結于立法或制定法律對策。可以下幾個方面加強防治。

(一)掌握法制和輿論工具,前移預防白領犯罪的端口。要普及和提高社會大眾對白領犯罪的認知能力,自覺抵制該類犯罪的發生,在中學、大學關于法律知識的教材中增設白領犯罪的概念、特征、刑事責任的基本內容,可使學生在校期間就能意識到現實中白領犯罪的存在,增強其今后的識別判斷能力。在公司、企業等易發白領犯罪的單位內部,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時,還應大力弘揚企業倫理。同時,要及時報道典型的白領犯罪案例,使該類犯罪受更廣泛的認知、了解和譴責,培養普通公民守法的自覺性,及時制止和震懾白領犯罪者。

(二)完善監督和監控措施,扼住制約白領犯罪的咽喉。立法上,要對白領人員的權力加以監督和制約,建立對他們的財產實行必要的監控制度,提高透明度,要制定和完善規范行業的法律、法規和條例,尤其是完備的會計法規、銀行法規、稅務法規和公務員規范。對白領犯罪要適當增加起訴和定罪的數量,加重處罰。

(三)進行軟件和硬件升級,優化打擊白領犯罪的平臺。要充分利用局域網絡優勢,在公安經偵部門與金融、工商、稅收、證券監督等行政執法部門之間建立白領違法、犯罪者的信息資料庫,以實現資源共享,有針對性地預防和及時查緝白領犯罪者。有關執法部門應逐步開發和使用白領違法、犯罪者的信息系統,每發生一起案件,辦案人員應及時錄入系統中,并且定期對這些案件進行分析總結,摸索其規律、特征,便于有關部門查詢調用,這是防治白領犯罪所必需的基礎工作。

(四)建立懸賞和舉報機制,激活告發白領犯罪的民心。普通民眾的漠然態度是導致白領犯罪的一個外部因素,因此,有必要喚醒民眾,激起民眾的輿論,共同打擊白領犯罪。激發知情人員告發白領犯罪者,協助公安機關早日將犯罪嫌疑人緝拿歸案,盡量減少犯罪所造成的損失。在我國雖然尚無獎勵機制方面的立法,但在實踐中卻是存在的,比如懸賞提供犯罪線索、舉報有獎、競標破案等做法與獎勵機制實際是同出一轍,實踐中的運用也說明了該機制運行的可行性。

(五)確保意識和力度到位,追繳打擊白領犯罪的贓物。白領犯罪者一般具有較強的反偵查意識和逃避打擊能力,具有案發后潛逃快,揮霍、轉移贓物快,毀滅罪證快等特征,因此要依法準確運用各種偵查手段,將全力追贓作為偵破白領犯罪案件的關鍵所在,堅決克服難追畏追和厭追的情緒,竭盡全力追贓,及時切斷犯罪者的退路,最大限度地挽回國家和人民群眾的經濟損失,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刑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對犯罪嫌疑人的非法所得、退賠款物等應作為證據調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凍結或者依法予以追繳,責令退賠或者沒收。

(六)密切警務和國際合作,擴大打擊白領犯罪的戰場。經偵部門之間以及經偵部門與相關警種之間,與其它執法部門之間都要保持聯系,互通信息,相互配合,努力實現協作的規范化、制度化和經常化;針對白領犯罪日漸突出的國際化趨勢,要加強國際警務合作與交流,積極與國際刑警組織、涉案國警方開展聯合偵查、協查、交流犯罪情報、傳遞法律文書、通緝和緝捕入境逃犯等警務合作,盡最大努力克服辦理跨境犯罪的時空障礙,提升防治白領犯罪的效率和質量。

相關法律法規

中國

刑法

中國《刑法》關于腐敗犯罪的規定集中在第八章,這里選擇最具代表性的貪污罪、行賄罪和受賄罪略作闡述。根據《刑法修正案(九)》的規定,貪污罪不再以具體數額來劃分處罰檔次,轉而以 “數額 + 情節” 的方式區分不同的處罰力度:

1. 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2. 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 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同時,《刑法修正案(九)》還規定了對貪污罪的從寬處罰規定以及被判處死緩減為無期徒刑后的終身監禁制度。受賄罪的處罰依照貪污罪的規定進行,因此相應地也修改為以上三個量刑檔次,同時適用從寬處罰和終身監禁制度。

知識產權

2025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共同發布《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及知識產權刑事保護典型案例。

《解釋》規定了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商業秘密罪升檔量刑標準“情節嚴重”的具體情形。

據《解釋》第十七條規定,侵犯商業秘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情節嚴重”:(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二)因侵犯商業秘密違法所得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三)二年內因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第二百一十九條之一規定的行為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后再次實施,造成損失數額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解釋》同時明確,侵犯商業秘密,直接導致商業秘密的權利人因重大經營困難而破產、倒閉的,或者數額達到本條前款相應規定標準十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為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經濟秩序,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設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商業秘密罪,完善刑事法國網球公開賽,加強對商業秘密刑事保護。本罪系行為犯,不要求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即可追究刑事責任。”最高法在闡述案例典型意義時表示,前述《解釋》規定了該罪升檔量刑標準“情節嚴重”的具體情形,與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入罪情形等保持一致,確保兩罪定罪量刑的有效銜接。

洗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洗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23年3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80次會議、2024年3月29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四屆檢察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8月20日起施行。

關于辦理洗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23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審判委員會第1880次會議、2024年3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四屆檢察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自2024年8月20日起施行)。

為依法懲治洗錢犯罪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現就辦理洗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為掩飾、隱瞞本人實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實施該條第一款規定的洗錢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條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他人實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實施該條第一款規定的洗錢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條 ?認定“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應當根據行為人所接觸、接收的信息,經手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況,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種類、數額,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轉移、轉換方式,交易行為、資金賬戶等異常情況,結合行為人職業經歷、與上游犯罪人員之間的關系以及其供述和辯解,同案人指證和證人證言等情況綜合審查判斷。有證據證明行為人確實不知道的除外。

將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某一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認作該條規定的上游犯罪范圍內的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不影響“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認定。

第四條 ?洗錢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多次實施洗錢行為的;

(二)拒不配合財物追繳,致使贓款贓物無法追繳的;

(三)造成損失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二次以上實施洗錢犯罪行為,依法應予刑事處理而未經處理的,洗錢數額累計計算。

第五條 ?為掩飾、隱瞞實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

(一)通過典當、租賃、買賣、投資、拍賣、購買金融產品等方式,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二)通過與商場、飯店、娛樂場所等現金密集型場所的經營收入相混合的方式,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三)通過虛構交易、虛設債權債務、虛假擔保、虛報收入等方式,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四)通過買賣彩票、獎券、儲值卡、黃金等貴金屬等方式,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五)通過賭博方式,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轉換為賭博收益的;

(六)通過“虛擬資產”交易、證券兌換方式,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七)以其他方式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第六條 ?掩飾、隱瞞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構成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洗錢罪,同時又構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實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洗錢行為,構成洗錢罪,同時又構成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或者第一百二十條之一規定的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七條 ?認定洗錢罪應當以上游犯罪事實成立為前提。有下列情形的,不影響洗錢罪的認定:

(一)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有證據證明確實存在的;

(二)有證據證明上游犯罪確實存在,因行為人逃匿未到案的;

(三)有證據證明上游犯罪確實存在,因行為人死亡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證據證明上游犯罪確實存在,但同時構成其他犯罪而以其他罪名定罪處罰的。

第八條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是指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成員實施相關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包括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形成、發展過程中,該組織及組織成員通過違法犯罪活動聚斂的全部財物、財產性權益及其孳息、收益。

第九條 ?犯洗錢罪,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的,判處一萬元以上罰金;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處二十萬元以上罰金。

第十條 ?符合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的規定,行為人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悔罪,并積極配合追繳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可以從輕處罰;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第十一條 ?單位實施洗錢犯罪的,依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

第十二條 ?本解釋所稱“上游犯罪”,是指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

第十三條 ?本解釋自2024年8月20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洗錢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9〕15號)同時廢止。

美國

在研究紐約州腐敗犯罪的刑罰適用之前,需要先明確《紐約州刑法典》中關于犯罪等級的規定及其相應的刑罰處罰。《紐約州刑法典》將重罪分為五個等級(Class A Felonies ~ Class E Felonies),一級重罪最為嚴重,五級重罪最為輕緩。其中一級重罪又分為一類一級重罪(Class A - I Felonies)和二類一級重罪(Class A - Ⅱ Felonies)。輕罪有一級輕罪(Class A misdemeanors)、二級輕罪(Class B misdemeanors)和其他輕罪(Unclassified misdemeanors)三種分類,罪行較重罪相對較輕。

監禁刑是最為主要的刑罰種類,各級罪行對應不同的監禁刑期。除法律另有規定的終生監禁不得假釋(life imprisonment without parole)、確定刑期監禁刑(determinate sentence)、和四、五級重罪選用的確定刑期監禁刑(definite sentence)之外,其余的重罪都需要由法院判處不定刑期監禁刑(indeterminate sentence)。輕罪不適用不確定刑期,需由法院判處確定刑期監禁刑(definite sentence)。值得注意的是,determinate sentence 和 definite sentence 均為確定刑期的監禁刑,二者的不同主要在于對應的犯罪等級和類型不同。一般來說,determinate sentence 只適用于暴力犯罪,而 definite sentence 則適用于需要判處監禁,但不足以適用更為嚴厲的 indeterminate sentence 和 determinate sentence 的四、五罪重罪和輕罪。所以,雖然二者均未確定刑期監禁刑,但 determinate sentence 的嚴厲程度要顯著大于 definite sentence。

此外,罰金刑也是重要的刑罰處罰方式。根據法律的規定,重罪的罰金刑適用有三種情況:1. 不超過 5000 美元;2. 犯罪所得的 2 倍;3. 若觸犯第 220 條、第 221 條規定的犯罪,則從三級重罪到一級重罪分別對應不超過 1.5 萬美元、3 萬美元、5 萬美元和 10 萬美元的罰金。同時,罰金的適用還要綜合考慮被告人的犯罪所得、經濟實力、對被害人的影響等情況。輕罪的罰金刑適用也有三種情況:1. 一級輕罪不超過 1000 美元;2. 二級輕罪不超過 500 美元;3. 其他輕罪視具體情況而定。

《紐約州刑法典》中關于腐敗犯罪的規定主要集中于其第 200 條和第 496 條。與我國的腐敗犯罪不同,《紐約州刑法典》規定的腐敗犯罪以各種各樣的賄賂犯罪為主,其他相關犯罪相對較少。第三章第六節規定了違反公共管理的犯罪,其中第 200 條規定了關于公務員的賄賂犯罪及其相關犯罪(bribery involving public servants and related offenses)。行賄和受賄是最為典型的犯罪形式。行賄罪是指給予、提供或者同意給予公務人員一定的利益,并達成一致意見以至于影響公務人員的投票、決定、判斷行為及自由裁量權行使的行為,分為一級行賄、二級行賄和三級行賄三個等級,分屬二級、三級和四級重罪。二級行賄在三級行賄的基礎上要求給予、提供或者同意給予的利益價值超過 1 萬美元,一級行賄則要求對公務人員在關于第 220 條規定的一級重罪的偵查、逮捕、起訴、監禁過程中的行為產生影響。與之對應,受賄罪是指公務人員接受、索要或者同意接受一定利益,以至于其投票、決定等受到影響的行為,其同樣也分為三個等級,分屬二級、三級和四級重罪,具體情節劃分與行賄罪一致。此外,還規定了提供非法報酬罪與收受非法報酬罪、基于公共事務的行賄和基于公共事務的受賄、為瀆職行為提供報酬罪與基于瀆職行為收受報酬罪等犯罪,其中罪行最輕的屬于一級輕罪,最重的屬于三級重罪。

第四章規定的是公共管理,其中第496條規定了貪污犯罪(corruption),是指公務人員或者在其職務過程中,故意采用欺詐等方式從州、政黨分支機構、政府機構獲取財物、實質服務和其他資源的行為。根據獲取財產價值的不同,貪污犯罪劃分為四個等級:四級貪污,無數額要求,屬五級重罪;三級貪污,數額在 1 千美元以上,屬四級重罪;二級貪污,數額在2萬美元以上,屬三級重罪;一級貪污,數額在10萬美元以上,屬二級重罪。同時,還規定了公務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實施其他犯罪(如輕度盜竊、重度盜竊、詐騙等)的情形,并明確其處罰應當在其他犯罪基礎上提升一個量刑檔次。

相關案例

全國公安機關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精神,按照公安部黨委部署要求,連續組織開展系列專項行動,依法嚴打民企內部腐敗犯罪,嚴懲一批犯罪分子,打掉一批犯罪團伙,斬斷一批非法利益鏈條,為受害企業挽回大量經濟損失,切實保障了企業合法權益和正常經營秩序。2025年7月14日,公安部公布5起民營企業內部腐敗犯罪典型案例。

2024年7月,北京市公安局依法立案偵辦楊某涉嫌職務侵占案。經查,2011年至2024年期間,犯罪嫌疑人楊某擔任某科技公司客戶經理,利用公司的電子商務平臺系統漏洞,為自己實際控制賬戶進行虛假充值,隨后操縱關聯公司向電子商城提供貨品,使用其虛假充值的賬戶在電子商城消費,通過此種方式非法侵占公司財產1300余萬元。犯罪嫌疑人楊某已被抓獲歸案,案件已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2024年6月,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依法立案偵辦吳某等人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經查,自2018年4月至2024年5月,犯罪嫌疑人吳某、劉某麟在擔任某科技企業采購總監、高級采購工程師期間,利用可指定配件供應商及下發訂單的職務便利,多次收受供應商負責人董某、劉某雨、殷某賄賂款共900余萬元。作為回報,吳某、劉某麟向上述行賄方下單共640余筆,總金額逾1.9億元,采購單價高于市場價6%至12%不等。同時,在明知部分配件性能不達標的情況下,吳某、劉某麟仍采取默許、放任等方式,縱容不合格產品流入公司采購范疇,給公司的生產經營造成極大損失。吳某、劉某麟等5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抓獲歸案,案件已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2024年7月,常熟市公安局依法立案偵辦冷某等人涉嫌職務侵占案。經查,自2022年以來,犯罪嫌疑人冷某、李某、顧某等人利用在該企業制樣車間工作的職務便利,與貨運公司林某等人及供貨商閆某等人(另案處理)共謀,在對企業所采購的焦炭、煤炭質檢過程中,違反規程擅自調換檢測樣品,人為調整影響焦炭、煤炭相關數據指標,致使質量不達標的焦炭、煤炭進入生產環節,導致該企業損失3500萬元。冷某、李某、顧某等20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抓獲歸案,案件已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2024年6月,安徽省蕪湖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依法立案偵辦靳某涉嫌職務侵占案。經查,2016年至2021年,犯罪嫌疑人靳某在任職某企業期間,利用擔任總經理的職務便利,以“備用金”“業務費”“出差費”等名義侵占公司資金870余萬元。此外,靳某還通過偽造董事會決議、委托付款說明等虛假文件將受害企業應收款項990余萬元轉入自己實際控制的空殼公司,占為己有。警方已將靳某抓獲歸案,挽回經濟損失1500余萬元,案件已經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2024年7月,山東省濟南市公安局章丘分局依法立案偵辦陳某驊涉嫌職務侵占案。經查,2019年10月至2020年5月,犯罪嫌疑人陳某驊在擔任山東某建設投資有限公司總經理時,利用職務便利,在其負責的某投資項目過程中,虛構該公司在項目中總投資4000萬元、但實際投資只有2000萬元的事實,隨后將總投資中的2000萬元占為己有,并用于購買多處房產。案發后,陳某被抓獲歸案。2025年2月,濟南市章丘區人民法院以犯職務侵占罪對陳某驊作出有罪判決。

2022年8月,被告人孫某東接受境外人員委托,為其有償提供某科技公司新能源電池的商業信息。孫某東經與被告人羅某商議,羅某以刺探、收買等非法方式從某科技公司相關人員處獲取該公司關于新能源電池研發數據、未來產業布局等商業信息,孫某東提供給境外人員。孫某東收取報酬11萬余元,將其中7萬元支付給羅某。2023年4月,羅某直接接受該境外人員的委托,再次提供某科技公司商業信息并收取報酬10萬元。

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羅某、孫某東犯為境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商業秘密罪,向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孫某東、羅某向境外人員非法提供的新能源電池研發數據、未來產業布局等信息屬于商業秘密,羅某、孫某東構成為境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商業秘密罪并被判處刑罰。

相關數據

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三年間,共有企業犯罪案件6828起,涉案企業家達6892人。其中,908起屬于國有企業犯罪案件,占比13.30%;民營企業犯罪案件5920起,占比86.70%;國有企業家涉案人數841人,占比12.20%,民營企業家涉案人數高達6051,占比87.80%。

2016—2018年期間,企業家犯罪案件數量總體呈現增長趨勢。其中,2017年的犯罪案件增長迅猛,將近達到2016年犯罪案件的兩倍,而2018年的增長速度相對前一年較為平緩。民營企業犯罪案件、涉案人數總體都多于國有企業。從政策上分析,民營企業相對門檻低,民營企業數量總體大于國有企業,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民營企業擁有較為龐大的犯罪基數。圖表中值得注意的是,2018年國有企業犯罪案件、國有企業家犯罪人數增長速度相對前一年呈現出負增長。

發展挑戰

國際

白領犯罪作為一種高智商犯罪,犯罪人除依靠個人力量,還需要利用經濟或社會資源甚至政治權力,以實施犯罪或擴大犯罪成果。白領犯罪的復雜性和隱蔽性導致執法者在查處犯罪的過程中面臨著嚴峻挑戰。為了應對電子證據、企業違法犯罪中個人問責、證券犯罪的查處模式和國際司法協助等一系列普遍性的執法難題,各國都采取了具體的措施以遏制白領犯罪的蔓延。

對于通過電子技術實施的白領犯罪,執法者在查處過程中所面臨的最大挑戰就是電子證據。其來源的特殊性以及存儲的短暫性加大了執法者取證和保全的難度。美國司法部助理檢察長凱瑟琳?R.豪恩(Kathryn R. Haun)表示,在境外調取電子證據的過程中,復雜且冗長的程序通常需要幾年才能完成,而電子證據的保存期限通常較短,例如在某些國家IP地址記錄超過三個月就會被自動刪除。現今多發的網絡犯罪、金融犯罪等白領犯罪都涉及大量的數字化信息,因此如何快速獲取境外電子證據是執法過程中亟須解決的一大問題。凱瑟琳?R.豪恩認為各國應在司法程序上加大合作力度,形成雙向法律支持,縮短審批流程所需時間,以實現境外電子證據的快速獲取。由于電子證據的開放性,其極易被人為地篡改或偽造,因此如何審查電子證據也成為法院面臨的難題。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刑一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判監督庭庭長?副庭長?審判長簽發法律文書權限的暫行規定余劍強調應確立電子證據的審查和判斷規則,例如原始儲存介質規則、技術規范規則等,嚴密審查證據的真實性與關聯性,確保電子證據真實地發揮作用。

在企業違法犯罪中加強個人問責已經成為美國司法部工作的重中之重,耶茨備忘錄提出的六大步驟也在實踐這一趨勢。如果企業希望司法部考慮其合作態度,就必須向司法部提供實施違法行為個人的全部相關事實。該指令明確要求企業在進行內部調查時要具體識別涉及案件的個人,并及時向執法者提供信息。美國副總檢察長徐勝熙(Sung一Hee SUH)闡述了耶茨備忘錄這一政策的制定目的,即促使司法部調查并起訴企業違法犯罪中應負刑事責任的個人。企業是通過個人實施違法行為的,司法部長期以來都致力于追責企業中具體的決策者。企業僅提供破解案件的信息而不涉及具體個人的,司法部將不予確認其合作信用。為激勵企業積極配合調查,司法部還公開各類案件信息以加大執法透明度,讓企業能夠有根據地考量自主披露違法犯罪行為后所獲得的量刑上的從寬處理。司法部這一系列新政策推進必將有助于偵破案件、增進問責并實現司法公平的核心使命。

證券犯罪作為高智能型的白領犯罪,是以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欺詐客戶和虛假陳述等犯罪形式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的行為。這種行為不僅嚴重破壞了我國金融證券業的良性發展,也對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造成了消極的影響。我國對證券犯罪的查處是采用“集中化的線性查處模式”,即行政稽查與刑事偵查的集中以及行政稽查的層層匯報模式。在該模式下,涉案當事人往往在稽查流程中就知道哪些行為和人員會涉嫌犯罪,從而實施銷毀證據、串供、作偽證等不法行為,增加案件進人刑事司法程序的難度。另外,行政稽查和刑事偵查的相互獨立性也帶來了重復調查問題。[14]上海市人民檢察院金融檢察處處長肖凱指出,為解決這一難題,上海市人民檢察院首設金融檢察處以預防和懲治金融、證券犯罪,并積極探索專業化工作模式,將檢察機關分散在不同部門之間的職能進行整合,使得金融檢察處有權進行起訴、批捕、采取預防措施并對新的類案進行研究。因此,整合后的金融檢察作為金融法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規范金融交易行為、形成健康有序的金融市場起著重要作用。

日本原檢察總長原田明夫在本次會議的致辭中所說:“白領犯罪是手中有權力的人實施的犯罪,對所共同構建的社會有著更強的摧毀力。”因此全力應對白領犯罪的執法挑戰對我國建立公平、有秩序的社會共同體具有重大意義。

隨著國際資本的快速流動,商業賄賂成為大多數跨國企業開拓海外市場的工具,臺下交易的現象更是層出不窮,這些嚴重的違法行為破壞了公平、積極的國際貿易環境,導致國際間商業賄賂不斷蔓延。而企業在對員工實施境外賄賂行為開展調查的過程中,不僅要確定調查范圍,還要考慮調查的國際性質和證據的保存措施等問題,如何開展國際性內部調查已經成為跨國企業所面臨的現實性難題。由于涉及不同國家的多重管轄主體,企業在調查后選擇信息披露的時間和對象就顯得尤為重要。企業必須對多個國家有關信息披露激勵制度的法律法規進行比較,并考慮各國監管機構的合作情況,以獲得最大程度的寬大處理。

內部調查是企業完善合規管理的重要步驟,因此必須成立專門的調查委員會并制定清晰的調查計劃以精確調查范圍,獲取有效信息。美國德杰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卡里娜?特(Kareena Teh)指出,雖然通常情況下是由董事會對國際性內部調查進行監管,但由于董事會成員也可能牽涉其中,因此需成立專門的調查委員會以保證調查的獨立性。在調查過程中如何完整地保存證據也是調查的重中之重,毫無預告地突襲調查很可能導致不知情的員工銷毀或破壞證據,美邁斯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麥當勞叔叔?鄭(Ronald Cheng)認為適宜的做法是提前向員工說明調查情況,并聯合企業相關部門封存服務器以獲取并復制證據。

國際性內部調查的跨境性質不可避免地會產生泄露國家秘密的風險,Debevoise&PlimptonLLP的合伙人菲利普?若里柯(Philip Rohlik)認為最謹慎的做法就是先進行相關性審查再開展國家秘密審查,在保障效率的同時將監管的風險降到最低。另外,企業應該在搜集數據的國家直接進行數據審查,實現數據本地化,以避免通過信息傳輸進行跨國數據審查造成合規上的復雜性。除了國家秘密,企業對于員工的暗中監察還存在侵犯個人隱私的可能性,對個人信息進行調查時必須按照合法程序,并依照當地的法律劃定合法監察的范圍。

中國

中國《律師法》38條規定了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托人不愿泄露的情況和信息,也應當予以保密。上海邦信陽?中建中匯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鄒林林指出,律師的保密義務決定了其不能簡單地提供全部文件以應對執法機構對企業提供相關信息的要求,為配合執法機構的調查,律師應該在提供信息前先評估所有文件,整理出執法機構可能需要且不涉及商業秘密和隱私的部分以配合調查。

對于跨境違法犯罪行為,企業開展國際性內部調查的主要目的在于控制事態的發展,在監管部門調查后才披露信息極可能導致監管部門的從嚴處置。為了獲得執法機構的寬大處理,企業開展內部調查后披露相關信息成為必不可少的步驟。Borden Ladner Gervais LLP合伙人格雷姆?漢密爾頓(Graeme Hamilton)認為,在國際性的多管轄主體情況下,企業應該初步調查涉案主體、地區以及相關的監管機構等基本事實,并且確定是否有相關國家的法律規定了強制披露義務。由于受到各國多家監管機構的共同管轄,企業選擇披露對象就成為一大難題。日本亞太法協會原會長、Matsuo &. Kosugi Law Firm合伙人小杉丈夫表示在日本汽車配件壟斷案中,由于涉及中國、歐盟韓國等多個國家及地區的監管,不同國家處罰的嚴苛程度就成為企業坦白以尋求寬大處理的重點考慮對象。信息披露在不同國家和不同類型的調查中也存在不同的做法,因此選擇信息披露的時點也需要具體分析。Quinn Emmanuel Urquhart Sullivan LLP合伙人塞繆爾?G.威廉姆森(Samuel G. Williamson)指出,在反壟斷調查中,由于特赦制度的激勵作用,企業會選擇盡早披露以獲得寬大處理,而在證券類調查中則通常需要至少三個月的自我調查期,之后才適合向執法機構披露。

國際性內部調查是跨國企業加強自身合規管理并獲取寬大處理的重要措施,由于調查涉及多個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執法機構,因此需要更多地考慮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泄露以及證據的搜集和保存等細節問題。對于調查信息的披露,企業也應當進行成本效益分析,在維護企業名譽的同時配合執法機構以獲取信任,最終達到有效控制事態發展的目標。

參考資料 >

論我國白領犯罪的特征及其防治.江蘇法院網.2024-10-31

白領犯罪前沿問題.中國法學網.2024-10-31

“兩高”司法解釋:升檔為境外非法提供商業秘密罪的量刑標準.光明網.2025-11-2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洗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2025-11-22

公安部公布5起民營企業內部腐敗犯罪典型案例.今日頭條.2025-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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