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廷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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廷杖,即是在朝廷上行杖打人,是對朝中的官吏實行的一種懲罰。

廷杖的起源歷來說法不一,有起源于三國時期,唐代,元代等多種說法。明代則實施得最著名。

明代往往由廠衛(wèi)行之。成化以前,凡廷杖者王去衣,用厚綿底衣,重迭,示辱而已,然猶臥床數月,而后得愈。正德初年,逆瑾(劉瑾)用事,惡廷臣,始去衣,遂有杖死者。

歷史沿革

東漢和北周

據《太平御覽》卷605刑法部16杖條載:東漢紀日。明帝時,政事嚴峻,故卿皆鞭杖。左雄上言:“九卿位次三事,班在大臣,行有佩玉之予,動有庠序之儀,加以鞭杖,誠非古典。”上即除之,又據《北史》卷10宇文赟本紀載:自公卿以下,皆被楚撻。其間誅戮黜免者,不可勝言。每捶人皆以百二十度,名曰天杖。宮人內職亦如之。后妃嬪卿,雖被寵妥,亦多被杖背。于是,內外恐懼,人不自安,皆求茍免,莫有固志,重足累息,以逮于終矣。可見,早在東漢和北周時期,兩代皇帝即用杖刑捶責臣下。

隋朝

明確記載使用“廷杖”之刑的是楊堅。隋文帝不但用特別的刑杖,在殿廷隨意決罰官吏,以致“故多致死”,而且還在開皇十七年發(fā)了一道詔書。“其諸司論屬官,若有愆犯,聽于律外斟酌決杖。”(《隋書》卷2高祖紀下)就是說,各級政府的下級“屬官”,如果犯了過失,即使夠不上刑律條文,上級長官也可以“律外斟酌決杖。”“于是上下相驅,迭行捶楚,以殘暴為干能,以守為懦弱。”(《資治通鑒》卷178隋紀2)君臣之間和上下級之間的關系異常緊張。楊堅篡周前,曾在周宣帝時任大后丞之職,對于周宣帝宇文赟的“天杖”“捶人”,當是耳聞目睹,屢見不鮮的。因此,可以說,楊堅的“殿廷打人”,是繼承了周宣帝的衣缽。

唐朝

據《新唐書》卷118張廷珪傳載:(開元初)監(jiān)察御史蔣挺坐法,詔決杖朝堂。廷珪執(zhí)奏:“御史有譴,當殺殺之,不可辱也。”士大夫服其知體。同書卷127張嘉貞傳載:(李隆基)帝數幸東都,洛陽市主薄王鈞者,為嘉貞繕第,會以臟聞,有詔杖之朝堂。嘉貞畏蔑染,促有司速斃以滅言。秘書監(jiān)姜膠得罪,嘉貞希權幸意,請加詔杖,已而膠死。《舊唐書》卷105王鐵傳亦載,跳弟焊,因與邢潛構逆謀,“焊決杖死于朝堂。”由此可知,唐玄宗曾多次使用“廷杖”,責打臣下。其間,雖有張說等人,援引“刑不上大夫”的信條和“律有八議”的規(guī)定,屢次進諫,但終不能止。

明朝

到了明代,“廷杖”之刑更成了皇帝利用廠衛(wèi)等御用工具,進行專制集權統(tǒng)治的主要手段之一。朱元璋繼隋文、唐宗以后,又濫用“廷杖”,開了有明一代施行“廷杖”的先例。到朱瞻基朱瞻基時,“殿陛行杖,習為故事矣。”朱見深成化十四年,一次廷杖官吏達“百四十六人,死者十一人。”明世宗嘉靖三年,受“延杖”之刑的言吏達“百三十四人,死者十六人。”在此期間,由于主持廠衛(wèi)機構的官吏,狐假虎威,翻新花樣,竟使“廷杖”成了處罰大臣的一種酷刑。

相關特征

廷杖必有大宦官監(jiān)杖,還有眾官穿紅衣陪列兩旁,這是監(jiān)杖者的隊伍。而行杖者則由中使與錦衣衛(wèi)各三十員以及下列旗校百人組成,都穿著襞衣,手執(zhí)木棍。廷杖前,要先宣讀皇帝的詔書,然后由一人用麻布兜,將受杖者從肩脊下綁住,使之不能左右動彈。另一人綁兩腳,往四方牽拽。只是露出臀部與大腿。受杖者頭與臉都直接觸在地上,塵垢塞滿口中。受杖的結果則是多數會被打死。

影響

廷杖是一種法外之刑,而在明朝卻被用得如此泛濫,皇帝根本不受法律制度的約束。廷杖作為懲罰朝臣的方式,以敕令形式實行,是皇權對國家司法制度的破壞,是皇權對依律治罪.依律行刑的法治精神的壓制和扭曲,廷杖削弱了法律的威嚴和帝王在朝臣心目中的威信。

評價

周東平在《中國法制史》中指出,明代廷杖"直接用于宮廷,甚至太和殿上,這既象征著皇權的極度膨脹,也表現(xiàn)了極權主義的無奈”。這表明,皇權已經無法通過合乎法律原則的正常渠道來表現(xiàn)和加強,皇帝只能通過廷杖等暴力恐怖來發(fā)泄私憤,實際上更折射出皇權極盛而衰的消極與無奈。所以,廷杖的重振皇權只是表面的,暫時的,而非根本的、長遠的。然而,對于士人與廣大的民眾群體而言,廷杖儀式卻衍生出了更為深遠的意義。

參考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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