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奪情
來源:互聯網

“奪情”(又稱奪情起復),是中國古代的一種禮俗,是丁憂制度的延伸 。在特定情形下,國家基于特殊需求,要求官員在遭遇父母之喪時,不必遵循常規離職守孝的流程。此時,官員可身著素服繼續處理公務,并且避免參與各類吉禮活動 ,以此在特殊時期平衡官員的孝道履行與國家治理對其能力的需求。

東漢時期,服喪期人數增多,奪情之事開始出現,宇文邕下詔讓王謙奪情任職。晉及南北朝時期,大臣可拒絕朝廷的奪情起用。到了明清時期,個人不能提奪情,否則遭輿論指責,居喪守制入國法,奪情更嚴。雍正年間規定任職守制官員素服 27 個月,特殊場合大員、州縣官分別委屬員、左貳代行。

奪情與丁憂之制均由來已久,歷經漢唐宋元明各朝得以承襲。清沿古制,官民父母或承重孫之祖父母等過世,子或承重孫應在家守制3年左右,其間不得出仕為官,不得婚嫁,不得宴筵娛樂,不得應考,稱為丁憂和守制。官員丁憂,漢員自聞訃日始解任回原籍守制,27個月服闋,以原官起用;滿員、蒙員在京任官,過百日后入署供職,惟朝會、祭祀不得參加,在外任官則回旗,過百日而于原衙門行走,亦不得參加朝會、祭祀,期滿則起復。官員丁憂后,如因朝廷的需要或者兵革、重大政治事件等,也可由皇帝下旨頒詔,釋去喪服,恢復官職。奪情的方式可以在任守制、不必解職或回旗,也可解職后就地守制,亦可在籍、在旗守制日期未滿,又奉命返任或出任新職。

“丁憂”是“孝”的體現,“奪情”便是與之不能兩全的“忠”的代表,丁憂的功能是"騰位子",那奪情就是"搶位子"。丁憂制度從儒家倫理中的孝道思想演變而來,自漢代開始逐漸法律化,形成了一項職官制度。清代作為邊疆民族統治中原王朝,不僅吸收了明代漢文化中丁憂制度的經驗,同時也融合了本族習慣。清代在“丁憂”的“孝”與“奪情”的“忠”之間也做出符合統治需要的調整。

名稱定義

“丁憂”,是指官員在父母去世之時應棄官回原籍守制,服滿再行補職。而“奪情”,又稱奪情起復,是中國古代禮俗,是丁憂制度的延伸。

“奪情”,意思是為國家奪去了孝親之情,可不必去職,以素服辦公,不參加吉禮。中國古代規定官場人物一旦承重祖父母、親父母的喪事,“自聞喪日起,不計閏,守制二十七月,期滿起復”。指的是必須請假27個月,回鄉下守喪,事后再重新復職。但是,為了應對各種局勢,“奪情”可以合法地不守禮制。如《周書·王謙傳》中載:“朝議以謙父殞身行陣,特加殊寵,乃授謙柱國大將軍。以情禮未終,固辭不拜,高祖手詔奪情,襲爵庸公。”唐代已經建立起較為完備的奪情起復制度,但在李隆基之后奪情就比較少見了。

起源

“起復”,指官吏有喪,守制尚未滿期而復起用。因奪孝子哀思之情,故又稱“奪情”。《禮記·曾子問》:卜商問道:三年之喪,“金革之事無避也者,非與?”就是說在三年之喪中,要是碰上戰爭怎么辦?孔子回答說:“吾聞老子曰:'昔者伯禽有為為之也。今以三年之喪從(追求)其利者,吾弗知也。"孔子回答說,他聽老子說過,從前魯公伯禽就碰上了這種事。鄭玄注:“伯禽,周公之子,封于魯。母喪,有徐戎作難喪卒哭而征,急王事也。征之作《費誓》。"孔子認為三年之喪內即使碰上戰爭也是應該參加的,因為“急王事”,王事即國事;但在三年之喪內去追求個人“利益”,我就不知該怎說了。

《史記·晉世家》載:晉文公卒,晉襄公即位。秦軍進犯,“秦襄公墨衰經。四月,敗秦師于肴殳,虜秦三將孟明視、西乞秫、白乙丙以歸。遂墨以葬秦文公。”(注:“墨,變兇。”)“以兇服從戎,故墨之。”中國喪事用白色,黑色非禮制,但此時要進行戰爭,故喪禮有所變通,“記禮所由變也”。這說明西周天子、諸侯遇喪事也有特殊處理方式,奪情即其一。奪情時,連喪服的顏色也改變了。

歷史沿革

東漢時期

東漢的時候,處于服喪期的人逐漸增多,所以奪情(指官員遭父母喪,守制未滿而應朝廷之召出而任職)的事情也開始出現。《后漢書?趙憙傳》記載:永平八年(公元 65 年),“趙熙代替虞延行使太尉的職權,在太尉府履職如同正式擔任太尉一樣。后來他遭遇母親去世,便上奏章請求回家去行喪禮,顯宗(劉莊)不答應,派遣使者為他脫去喪服,賞賜的恩寵非常豐厚”。

北周時期

《周書?王謙傳》記載:“朝廷大臣商議認為王謙的父親(王雄)在戰場上犧牲,特意給予特別的恩寵,于是授予王謙柱國大將軍的職位,因為王謙覺得恩情和喪禮的時間還沒結束,堅決推辭不接受任命。宇文邕親自下詔書讓他奪情(任職),王謙繼承了庸(國)公的爵位。

晉及南北朝時期

朝廷想要讓官員奪情重新起用任職,大臣可以明確清楚地拒絕。《晉書?卞壺傳》記載:“卞壺遭遇母親去世,朝廷讓他起復擔任原來的職務,他多次推辭不就任。”《北史?李德林傳》記載:“不久李德林母親去世,才過了一百天,朝廷讓他奪情起復任職,他堅決推辭不就任。” 因為孝子拒絕的是榮華富貴,皇帝不能給他們治罪,反而這些孝子會受到輿論的贊揚,正史中所記載的這類拒絕起復的事情,都是帶著贊揚的口吻來記載的。

明清時期

奪情之事,個人絕不能提出,否則有棄孝而求富貴的輿論指責。明清以降,居喪守制成為國家法制的一部分,奪情也更為嚴格,非朝廷重臣很難受此殊禮。明末宣大(今山西省河北省一帶)總兵盧象升,領軍與清兵作戰,值父死(丁外艱),奪情起復,盧象升戴孝從戎,最后戰死沙場。清朝曾國藩太平軍交戰時值父死,亦戴孝于軍中任職。這些都是封疆大吏,位重權傾,形勢緊迫,不可須臾離職,故由朝廷下詔予以奪情處置之。

明朝大學士(相當于宰相)張居正父喪,朝廷中張的政敵甚多,那些人正企圖他滾遠點。朝中他的同黨卻“倡奪情議”,于是引來一片反對,反對者都受到廷杖、貶官的處分;時彗星從東南方起,橫貫天空,于是“人情洶洶,指目居正”,攻擊之聲更是甚囂塵上。此時皇帝年少,張居正為兩太后引為臂膀,于是“帝詔諭群臣,再及者誅無赦,謗乃已”,并派官員去代理辦喪事,張居正則“以青衣、素服、角帶入閣治政,又請辭歲俸”。及萬歷皇帝舉行婚禮,張居正以吉服從事,又被一些朝臣攻擊為“非禮”,張不客氣地予以貶官處分,這才將反對派壓下去。張居正要求回家辦喪事,皇帝只給三個月假,“葬畢即上道”(《明史·張居正傳》)。于此可見居喪守制禮的“神圣"色彩。當然此事已和明朝廷中劇烈的黨爭攪到一塊了,反對派意欲以“非禮"的罪名搞垮張居正。明朝廷的士大夫們將守制無限制地抬到超乎一切(包括朝政)的高度,因而使居喪成為一類形式主義之物。

雍正(1723~1735)年間為此規定:內外大小官員若有奉旨在任守制者,皆準其素服27個月,以盡人子之心。若遇朝賀、宴會、祭祀典禮齊集之處,外省督撫、提鎮、司、道、府大員,則委屬員代行,州縣等官則委左貳代行。

區別差異

丁憂

唐宋以后,尤其是宋以后,朝廷對丁憂的態度,和漢朝形成了鮮明的對照。漢朝是朝廷不要求官員守喪,但到了東漢,官員常主動要求守喪。唐宋以后是朝廷立法規定,官員需要守喪,但經常有官員想逃避守喪。

奪情之變

官員丁憂之后,大致有三種選擇。

第一種:是老老實實守喪三年。這意味著原來積累的一些資源可能會喪失,有一些機會因此錯過,還有再次排隊等缺又是漫長的煎熬。如歐陽修的兒子回顧父親生平時說,歐陽修在南京(今商丘市)做官的時候,得罪了權貴,于是朝廷對歐陽修進行審察,結果一審審出了個大清官,當地民間把歐陽修稱為“照天蠟燭”。眼看著皇帝要升歐陽修的官了,歐陽修的母親去世,他這次升官機會也就沒了。

第二種是:“匿喪”,就是隱瞞喪事繼續當官。這么做的好處是可以規避第一種選擇的損失,壞處則是一旦被揭發,會受到嚴厲的懲處。如在宋代,刑罰由輕到重分五等:笞、杖、徒、流、死,對匿喪的處罰,一般總在徒刑以上。到明代,開始的處罰是杖刑和罷職為民,后來覺得太輕,改為充軍,而對明代人來說,是“充軍鄰于死罪”的。

第三種選擇:就是“奪情”如果朝廷不希望這位官員離開崗位,會下詔要求他繼續工作,這被稱為“奪服”“奪情”或者“奪情起復”,意思是因為對皇帝的忠,不得不剝奪對父母的孝。如孫權不許官員奔喪,就可以看作是一種制度化全覆蓋的奪情,而類似孟仁這樣的孝子,大概也是真有被剝奪感的。而對那些不想守喪的官員來說,說起來是“奪”,其實反而是皇帝送他一份厚禮了。這是皇帝挽留你繼續工作,現在比起匿喪,奪情不但贏了里子,而且贏了面。所以奪情實際上是一種待遇,圍繞著奪情與否,官僚系統內部,展開了許多大大小小的攻防戰。

有研究者統計了文獻中記載的230位唐代官員的居喪情況,發現服喪終制與奪情起復的比例大致是1:1。名臣如房玄齡張九齡等人,都是奪情起復的典型代表。當然,身居要職而一旦去守喪,對個人打擊也確實更致命些。代表性的例子如王叔文,他主導了一次本來未必重要,但卻因為把柳宗元劉禹錫等大文人卷進來而知名度極高的變革,當代學者喜歡稱為“永貞革新”。權力爭奪的關鍵時期,王叔文的母親去世,這時候他感嘆說:“若一去此職,百謗斯至。”這話算是道出了后世諸多權臣共同的心聲。

宋代的制度,開始對高級官員是要奪情的,但有些真正高尚的官員,還是選擇了守孝三年。代表性的例子如趙禎朱祁鎮趙頊的三朝老臣富弼,母親去世后,皇帝五次請他堅守崗位,富弼說,奪情起復是“金革變禮”,戰爭年代的做法,現在太平盛世,守孝三年是必須的。富弼的做法,宋朝士人當然盛贊,但后來的權臣們,想必也恨得牙根癢癢。因為權臣們想留在崗位上不丁憂的時候,反對派們就會跳出來舉富弼為例,說你憑啥不走。

到了明代,最著名的自然是萬歷年間的大學士張居正的例子張居正的父親去世,他本人上表乞求回去守喪,他的黨羽則開始鼓吹奪情,這種演出過于缺乏技術含量,張居正的真實用意,大家當然都懂的。剛巧這時候出現了奇特的天象,引發人言洶洶,于是張居正大怒,用諸多兇猛的手段懲治要求他真去守喪的人。最后,張居正成功做到沒有回家,但因為這事名聲被搞得很壞,而反對者則很引以為榮。

國家的肱股之臣奪情,在明朝本來是正常現象。有學者統計,明的閣臣丁憂者共19人,詔奪情達11人。

相關影響

丁憂制度從儒家倫理中的孝道思想演變而來,自漢代開始逐漸法律化,形成了一項職官制度。清代作為邊疆民族統治中原王朝,不僅吸收了明代漢文化中丁憂制度的經驗,同時也融合了本族習慣。“丁憂”是“孝”的體現,“奪情”便是與之不能兩全的“忠”的代表。清代在“丁憂”的“孝”與“奪情”的“忠”之間也做出符合統治需要的調整。

相關爭議

漢代官員的父母去世,正式的喪假大概只有幾十天。要不要守三年之喪,整個漢朝一直沒有形成制度。有的官員堅持這么做,往往因此得到美名。劉驁時的丞相薛宣,后母病死,他的弟弟薛修辭去官職守孝。薛宣公然說:“三年服,少能行之者。”薛修不聽他的,堅持守孝三年,竟至于因此兄弟不和。劉欣時有個諸侯王,為母親服喪三年,漢哀帝特別表彰他是“宗室儀表”,并加封了一萬戶給他。凡此種種,正可見服三年喪并不是普遍的現象。

從守喪這件事里,隱約可以看見朝廷和宗族之間的緊張關系。西漢皇權更強大,放棄官位去守喪損失慘重,于是守喪的也少;東漢宗族勢力發展勢頭迅猛,通過守喪彰顯自己是孝子,回報率更高。最著名的例子就是袁紹:他二十歲時出任濮陽市長,不久因母親病故服喪,接著又想起父親去世時自已年紀還小,三年之喪還欠著,要趕緊補。這六年時間,對他積累聲望,顯然極為重要。

相關事件

明代的“奪情”之爭

明代的“奪情”之爭很激烈。宣德年間,大學士楊溥被令“奪情”。成化二年(1466),大學士李賢遭父喪,朱見深援楊故事,詔起復。新科進士、翰林修撰羅侖憤而上疏,認為“奪情”之事違背禮法,破壞人倫,進而指斥“今大臣起復,群臣不以為非,且從而贊之。群臣起復,大臣不以為非,且從而成之。上下成俗,混然同流,率天下之人為無父之歸”。疏人,謫福建市舶司副提舉。不過,羅侖爭“奪情”雖然以失敗告終,但是其奏疏卻傳誦天下,朝臣不敢以起復為故事。

萬歷初年,明朝又爆發了一場更大規模的“奪情”之爭。當時,朱翊鈞幼沖在位,國政悉委大學士張居正。張居正進而與宦官馮保相結,控制朝廷。萬歷五年(1577),張居正的父親去世,按制張居正應立即回鄉守孝。但戶部侍郎李幼孜為了討好張居正,倡議“奪情”。張居正和馮保也擔心離朝生變,內心傾向于留在京城。“奪情”議又引起軒然大波,翰林王錫爵、張位、趙志皋吳中行趙用賢、習孔教、沈懋學等人皆以為不可,張居正不聽。吏部尚書張瀚因反“奪情”被詔責,后又被勒令致仕廷臣“惴恐”,“交章請留居正”。而一些正統的官員則繼續上疏,反對張居正“奪情”,吳中行、趙用賢以及員外郎艾穆主事沈思孝進士鄒元標皆因此而被廷杖,“謫斥有差”。但是,對反對“奪情”的官員的打擊、迫害并沒有什么效果。時逢彗星亙天,京師“人情洶洶,指目居正,至懸謗書通衢”。最后,張居正等人不得不妥協,由朱翊鈞下詔令不得再論“奪情”事,張居正之子、編修張嗣修與司禮太監魏朝馳傳往代司喪,而張居正則“無造朝”,“以青衣、素服、角帶入閣治政,侍經講讀”,并“辭歲俸”,才基本平息反對“奪情”者的抗議浪潮。

左宗棠論奪情

咸豐七年二月四日,曾國藩曾麟書卒。十一日,訃至江西瑞州湘軍大營。十六日,曾國藩上報憂折,請假守制。旋即不待批準,于二十一日離營回湘。清制:官員父(母)喪,則應離職回籍,居喪三年(丁憂二十七個月后除服)。督、撫、司、道等重要官員或軍務在身官員,如欽命不準離職居喪而令在職守制,則稱為“奪情”。曾國藩時為兵部右侍郎銜,且督辦軍務,依例不得擅自回籍奔喪,而應請示朝旨再行定奪。他竟置江西省軍務而不顧,不待準假,遽行回鄉,其原因乃如本書《每聞春風之怒號則寸心欲碎》一章所述:曾國藩以客軍寄食江西,與地方官齟齬,又得不到朝廷的諒解和支持,軍事、餉事俱無起色,遂借口守制,不待命而行。然則,曾國藩此次奔喪是一種任性、沖動、不負責任的負氣之舉。左宗棠聞知此事,寫了一封措辭嚴厲的信,對他這種“逃兵”行為進行譴責:

《綱目》一書于奪情題后一事,總以其人所處之時地為斷,所以重綱常、維名教,而警偷薄之俗也。至“金革之事無避”一語,經義直捷了當,更無可疑。誠以兵禮、喪禮同一兇事,并無所謂希榮忘哀之念;而干戈之際,事機急迫、有萬不能無變者。順乎天理之正,即乎人心之安,則世俗所謂“奪情”者,乃圣賢所謂“遵禮”,又何擬議之有?

參考資料 >

奪情.奪情.202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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