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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
來源:互聯網

云南省人民政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是云南省的國家行政機關,對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負責并報告工作,在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實行省長負責制,省人民政府每屆任期五年。辦公地址位于五華區華山南路78號。

現任省長為王予波

云南概況

云南簡稱“云”或“滇”,地處中國西南邊陲,位于北緯21°8′~29°15′、東經97°31′~106°11′之間,北回歸線橫貫南部。云南省總面積39.41萬平方千米,占全國總面積的4.1%。東與廣西壯族自治區貴州省毗鄰,北以金沙江為界與四川省隔江相望,西北隅與西藏自治區相鄰,西部與緬甸相鄰,南部和東南部分別與老撾越南接壤。

歷史沿革

云南省是人類重要的發祥地之一,生活在距今170萬年前的云南元謀人,是迄今為止發現的我國和亞洲最早人類。

夏商時期,云南屬中國九州之一的梁州。

秦朝以前,曾出現滇國

秦漢之際,中央王朝在云南推行過郡縣制。

晉朝時期,云南省改設為寧州,是全國十九州之一。

唐宋時期,曾建立過南詔大理國等地方政權。

公元1276年,元朝云南等處行中書省設立行中書省,“云南”正式成為全國省級行政區劃名稱。

1382年,明朝在云南設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揮使司,管轄全省府、州、縣。清朝沿襲明朝制度,在云南設承宣布政使司,下設道、府、州、縣。

1911年,全省共設置府15個、廳18個、州32個、縣41個、土司區18個。

1949年,全省分設1個省轄市、12個行政督察區、112個縣、17個設治局、2個對汛督辦區。

1950年2月24日,云南省完全獲得解放。

1950年10月,原云南省軍政委員會改組成立云南省人民政府。

1955年4月,改為云南省人民委員會。

1967年3月,成立云南省軍事管制委員會。

1968年8月,改為云南省革命委員會。

1979年12月,云南省革命委員會撤銷,恢復成立云南省人民政府。

主要職責

(一)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以及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

(二)領導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變或者撤銷所屬各工作部門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下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

(四)依照法律的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

(五)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計劃和預算,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城鄉建設等事業和生態環境保護、自然資源、財政、民政、社會保障、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等行政工作;

(六)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七)履行國有資產管理職責;

(八)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九)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促進各民族廣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利和利益,保障少數民族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幫助本行政區域內的民族自治地方依照憲法和法律實行區域自治,幫助各少數民族發展政治、經濟和文化的建設事業;

(十)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十一)辦理上級國家行政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工作規則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省人民政府工作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考察云南省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積極服務和融入新發展格局,著力推動高質量發展,深入推進政治機關、落實機關、服務機關、清廉機關建設,全面建設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創新政府、廉潔政府和服務型政府,為譜寫中國式現代化的云南篇章而團結奮斗。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工作人員要旗幟鮮明講政治,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持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頭腦、指導實踐、推動工作,胸懷“兩個大局”、牢記“國之大者”,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始終在省委領導下開展工作,不斷提高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治執行力,把黨的領導貫徹落實到政府工作全過程各領域。

組成人員和政府職能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主任、廳長組成。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實行省長負責制,省長領導省人民政府的工作。副省長、秘書長協助省長工作,按分工負責分管領域工作;受省長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根據統一安排,代表省人民政府進行外事活動,處理與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的事務。秘書長在省長領導下,協助處理省人民政府日常事務工作,協調落實省人民政府決定事項和省長交辦事項,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省長出省、出國期間,受省長委托,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省長主持省人民政府工作。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等職能,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統籌發展和安全,堅持“三個定位”目標方向,錨定“3815”戰略發展目標,大力發展資源經濟、口岸經濟、園區經濟,堅定不移推進市場化、產業化、法治化、生態化、國際化進程,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推動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更好結合,創造良好發展環境,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以高質量跨越式發展推進云南省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實行主任、廳長負責制。

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方針政策、省委部署要求,以及省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在本部門職權范圍內,全面履行相關行政管理職能,統籌研究部署本領域本行業工作,抓好組織實施和督促落實。

工作原則

第八條 

堅持黨的領導。緊密團結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周圍,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全面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做到習近平總書記有號令、黨中央有部署、省委有要求,政府必落實。堅持和完善黨領導經濟社會發展的體制機制,健全和落實請示報告制度,重大決策、重大事項、重要情況及時向省委請示報告。

第九條 

堅持人民至上。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把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作為政府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十條 

堅持依法行政。堅決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加強法治政府建設,不斷提高政府立法質量,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強化執法監督,把政府工作全面納入法治軌道,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切實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第十一條 

堅持科學民主。強化系統觀念,增強工作的前瞻性、整體性、協同性。全面落實重大決策程序制度,加強調查研究、科學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涉及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重要規劃、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設項目等,應當充分評估論證,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聽取專家和社會公眾意見。建立健全重大決策跟蹤反饋制度,加強后評估,不斷提高決策質量。

第十二條 

堅持守正創新。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堅持求真務實、開拓創新,突出問題導向、效果導向,想問題、作決策、辦事情一切從實際出發,著力解決改革發展穩定中的突出問題和人民群眾急難愁盼問題。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加強數字政府建設,全面推進“互聯網+政務服務”,推動流程優化、模式創新,打造“云南省效率”、“云南服務”、“云南誠信”營商環境新品牌,不斷提高政府效能。

第十三條 

堅持清正廉潔。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和廉潔從政規定,勇于自我革命,持之以恒正風肅紀反腐,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全面加強廉潔政府建設,做到交往只講公義、辦事不徇私情,推動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關系、規規矩矩的上下級關系、親清統一的新型政商關系。

監督制度

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要自覺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法律監督、工作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備案省人民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自覺接受省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省人民政府各部門要依法認真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嚴格落實辦理責任和時限,主動公開辦理結果。及時回應辦理省兩會期間代表委員的意見建議,做到事事有回應、件件有答復。

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公職人員要自覺接受監察機關的監督。省人民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監督,自覺接受審計、統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并向省人民政府報告。

第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自覺接受社會各界和新聞輿論的監督,依法及時準確公開政府信息,加強政策解讀,認真調查核實處理有關情況,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第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傾聽人民群眾建議、意見和要求,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監督。省人民政府領導及各部門負責同志要重視信訪工作,堅持必閱、必批、必管、必復群眾信訪事項,定期接待群眾來訪、定期下訪,包案化解重要信訪案件,牽頭解決職責范圍內的信訪事項、群眾反映強烈的共性問題。

會議制度

第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實行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制度。省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須經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或者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主任、廳長組成,由省長召集和主持。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討論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政府工作報告等重要報告草案;討論、決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等重大事項;

(二)部署省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原則上每半年召開1次。根據需要可安排州、市人民政府和其他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二十條 

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組成,由省長召集和主持。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重大決策和省委重要部署;

(二)研究需提請省委審議、決定的重要事項;

(三)討論需提請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其他議案;

(四)研究需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向省政協通報的重要事項;

(五)研究需提請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審議的重要事項;

(六)審議省人民政府規章草案和重要規范性文件;

(七)研究需由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決定的其他重要事項。

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2—3次,如有需要可隨時召開。根據會議議題可安排有關州、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二十一條 

提請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的議題,由省長或副省長、秘書長提出,由省政府辦公廳按程序報省長確定;會議文件原則上須于會前至少2日報省長審定。會議的組織工作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議題和文件于會前送達與會人員。

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文件由議題匯報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起草,省政府辦公廳審核把關。會議文件應全面準確反映議題情況和各方面意見,突出針對性、指導性和可操作性,邏輯嚴密,條文規范,用語準確,行文簡潔。凡屬副省長、秘書長或省人民政府各部門職責權限范圍內決定的事項,原則上不提請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除特殊情況外,會前未經協調的事項,不得提請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研究。

省人民政府領導不能出席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的,其分管聯系部門、單位上報議題原則上不提請當次會議研究,確需上會研究的須向會議提交省人民政府分管領導書面意見;省人民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不能參會的,其所在部門上報議題原則上不提請當次會議研究。

第二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的紀要,由省政府辦公廳起草,按程序報省長簽發。

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決定印發的文件,原則上須在會議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印發。

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當及時公布。

第二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召開省長辦公會議和省人民政府專題會議。會議組織工作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

省長主持召開省長辦公會議,研究、處理省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議題由省長確定,與議題相關的省人民政府領導,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參加。省長辦公會議紀要由省長簽發。

副省長、秘書長受省長委托或按照分工召開省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研究、協調省人民政府工作中的專門事項。議題由主持召開會議的省人民政府領導確定,與議題相關的部門和單位負責人參加。省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紀要由主持召開會議的省人民政府領導簽發,涉及重大事項報省長審定。

第二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同志應按要求參加省人民政府有關會議,原則上不應請假。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參加的,要履行請假手續,由省政府辦公廳報會議主持人審批。參會人員不得擅自缺席或更換,所發表意見應代表本部門意見。

第二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審批。要本著務實高效的原則,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和時間,合理確定參會人員范圍,減少陪會,開解決問題的會,做到會而有議、議而有決、決而有行、行而有果。省人民政府領導一般不出席各地各部門的工作會議,兼任部門負責同志的參加本部門會議除外。

以省人民政府名義召開的全省性會議,須報經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后,按照計劃嚴格執行。

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召開全省性會議和舉行重要活動,主辦部門應提前10個工作日正式向省人民政府報送請示,由省政府辦公廳把關后報省人民政府領導審核,并按有關規定報經批準后實施。

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召開的全省性會議,未按有關規定報經批準,不得請州、市人民政府負責人出席。全省性會議提倡采用加密電視電話會議、網絡視頻會議形式,一般不越級召開,凡召開到州、市以下的須按有關規定報經批準。各類會議都要充分準備,嚴肅會風會紀,提高效率和質量。

嚴格控制和規范國際會議、論壇、慶典、節會等活動。各類會議活動經費要納入預算管理。

第二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建立學習制度,與省人民政府黨組會議、省人民政府黨組學習和力行研討會(理論學習中心組集中學習)的學習統籌起來,一般兩個月安排一次專題學習,學習活動由省長主持,省人民政府領導及各部門、單位負責人參加。學習主題由省長確定,堅持學習導向、結合導向、力行導向、落實導向,把提高理論素養作為最根本的本領,把抓好工作落實作為最重要的能力,重點圍繞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指示要求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及省委重要部署組織學習,增強推動高質量發展本領、服務群眾本領、防范化解風險本領,努力成為做好工作的行家里手;學習采取領導同志自學交流、集體研討,安排部門負責人匯報或邀請專家作講座等多種形式開展。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加強學習的表率,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

公文處理

第二十七條 

各地各部門向省人民政府報送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云南省貫徹〈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實施細則(試行)》的規定,嚴格遵循行文規則和程序;凡不符合有關規定的,應退回報文單位。行文應當確有必要,講求實效;未經批準不得越級行文,不得多頭報文;請示應當一文一事,闡明請求事項及相關理由;報告不得夾帶請示事項,既要實事求是反映問題,也要認真負責提出解決辦法和措施。除省人民政府領導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級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省人民政府領導個人報送公文。

擬提請省委審議或提請以省委、省政府名義聯合發文的文件稿,內容主要涉及政府職責且牽頭起草部門為省人民政府部門的,應依照省委有關規定,先報省人民政府履行相關審核程序。

第二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各部門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提請省人民政府研究決定重大事項的公文,必須遵守依法科學民主決策程序,深入開展調查研究,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宏觀政策取向一致性評估論證;涉及州、市或部門的,應當事先征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采取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要公開征求意見,對爭議較大的重要事項,應充分評估、慎重決策。

第二十九條 

各部門報送省人民政府的請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應主動與有關部門充分協商,由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與有關部門負責人會簽或聯合報省人民政府審批。部門之間有分歧的,部門主要負責人要加強協商;協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明各方意見及理據,提出辦理建議。

部門之間征求意見或會簽文件時,除主辦部門另有時限要求外,一般應在7個工作日內回復;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回復的,應主動與主辦部門溝通并商定回復時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復視為無不同意見。

第三十條 

對各地各部門報送省人民政府審批的公文,省政府辦公廳要認真審核把關,提出明確辦理意見。涉及以省人民政府或者省政府辦公廳名義印發行政規范性文件、報請省人民政府批準后以部門名義印發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由省政府辦公廳進行合法性審核。對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事項,分管主辦部門的省人民政府領導應牽頭加強協調。省政府副秘書長協助省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做好協調工作。

公文及辦理意見由省政府辦公廳按照省人民政府領導分工呈批,涉及多位領導同志的事項應根據需要呈送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領導核批,重大事項報省長審批。

第三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領導審批公文應當簽署明確的意見、姓名和時間。對于一般報告性公文,圈閱表示“已閱知”;對于有具體請示事項的公文,須明確簽署意見。

第三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發布的命令、向省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的議案,由省長簽署。

以省人民政府名義發文,一般事項由分管副省長根據職責權限簽發;行政規范性文件和涉及重大發展規劃、財政支出、重點項目等重要事項的,經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省長、分管副省長、秘書長審核后,報省長簽發。向上級報送的上行性公文,按程序報省長或省長委托的副省長簽發。

以省政府辦公廳名義發文,一般由分管副省長、秘書長簽發;重要文件報省長簽發。

第三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制定規范性文件,要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有關決定、命令的規定,嚴格遵守法定權限和程序,嚴格合法性審核。

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要充分聽取有關部門的意見,并由省人民政府制定規章、發布決定或命令,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眾權益、社會關注度高、敏感性強的重要公共政策、重大民生事項等,應當事先請示省人民政府。未經省人民政府授權,各部門不得向州、市人民政府發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州、市人民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

省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州、市人民政府規章應當依法依規及時報省人民政府備案,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審查并定期向社會公布目錄。省人民政府部門和州、市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應依照有關規定報省人民政府備案,并定期向社會公布目錄。

第三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精簡文件簡報。堅持“有用、管用、可用”,加強發文統籌,科學制定并嚴格執行年度發文計劃,從嚴控制發文數量、發文規格和文件篇幅,少發文、發短文,沒有配套要求的一般不制發配套文件。黨中央、國務院文件要求制定配套文件的,在規定時限內制定配套文件;沒有明確時限的,在3個月內制定出臺,特殊情況可在半年內制定出臺。屬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務、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的,不以省人民政府或省政府辦公廳名義發文。凡法律、法規、規章已作出明確規定、現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適用的,不再制發文件。從嚴控制配套類、分工類發文。省人民政府各部門不得以貫徹落實、督查考核等名義擅自要求州、市制發配套文件。分工方案原則上應與文件合并印發,不單獨發文。各部門一般不直接向省人民政府報送簡報,重要工作按照一事一報原則報送專報,專報原則上只保留1種。沒有實質內容的文件簡報,一律不發。

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機關信息化應用和保障,積極推廣電子公文,加快實現文件和簡報資料網絡傳輸和網上辦理,減少紙質文件和簡報資料。

工作落實

第三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要自覺對標對表,堅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和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及省委工作要求,堅持系統觀念,加強研究部署,壓實主體責任,完善工作機制,強化跟蹤督辦,及時報告辦理進展,確保見到實效。省人民政府領導要親力親為抓落實,指導、推動、督促分管領域和部門,加強協調推進,確保政令暢通、令行禁止。省政府辦公廳要積極主動做好決策服務、協調推進等工作,協助省人民政府領導抓好工作落實。

第三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各部門要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決定,嚴格落實工作責任制,加強組織領導,全面履職盡責,主動擔當作為,細化任務分工,制定具體措施,強化協同配合,強化跟蹤問效,確保各項政策舉措落到實處。

第三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各部門要充分發揮督查抓落實促發展的作用,完善督查工作機制,創新督查方式,加強統籌規范、聯動協同,增強督查的針對性和實效性,防止重復督查、多頭督查,減輕基層負擔。

省政府辦公廳要加強對全省政府系統督查工作的指導,加強對各地各部門的督查,堅持全面督查和專項督查相結合,強化政務督查結果分析運用,推動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全面貫徹落實。

第三十八條 

完善黨中央、國務院領導重要指示批示貫徹落實情況督查機制,實行年度計劃和審批報備制度,建立督查督辦臺賬,確保各項工作有部署、有檢查、有落實、有反饋,不斷增強政務督查工作科學性、針對性、實效性、嚴肅性。

第三十九條 

政務督查工作重點:

(一)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交辦事項;

(二)省人民政府重大決策部署;

(三)云南省《政府工作報告》主要目標任務,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省長辦公會議及其他重要會議議定事項;

(四)省人民政府領導指示批示和交辦的重要工作;

(五)工作中的難點、堵點問題及社會關注熱點問題。

工作紀律和自身建設

第四十條 

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健全政府系統全面從嚴治黨體系,把嚴的基調、嚴的措施、嚴的氛圍長期堅持下去,嚴格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嚴格落實廉潔從政各項規定,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和省委實施辦法,更好發揮全面從嚴治黨政治引領和政治保障作用。省人民政府領導要以身作則、以上率下,認真履行“一崗雙責”,嚴于律己、嚴負其責、嚴管所轄,抓好分管領域和部門的黨風廉政建設。

第四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和改進調查研究,大興調查研究之風,緊緊圍繞推動高質量跨越式發展,突出問題導向和目標導向,深入群眾、深入基層,多到困難多、情況復雜、矛盾尖銳的地方,開展戰略性調研、對策性調研、前瞻性調研、跟蹤性調研、解剖式調研、督查式調研,發現和查找工作中的差距和不足,找到破解難題、推動工作的辦法和途徑。要切實把解決實際問題作為打開工作局面的突破口,注重實際效果,積極為基層服務,確保開展調研解決問題、推動工作、造福百姓。

第四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工作中涉及全局性的重大政策,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建設中的重大問題,必須向省委請示報告。

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工作中的政策、計劃和重大行政措施,應向省人民政府請示報告。省人民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省人民政府報告。

第四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各項工作紀律,堅決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決定,不得有任何與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

省人民政府領導考察調研、出席會議活動要嚴格執行有關規定要求,堅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人員,簡化接待工作,規范新聞報道。

省人民政府領導不公開出版著作、講話,不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字、作序,不出席各地舉辦的各類剪彩、奠基活動和慶祝會、紀念會、表彰會、博覽會、研討會及各類論壇等,特殊情況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報批。省人民政府領導代表省人民政府發表講話和文章,個人發表講話和文章,事先須按程序報省人民政府黨組或省人民政府主要領導批準;省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代表省人民政府發表講話和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省人民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和文章,事先須按程序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厲行勤儉節約,嚴格執行辦公用房、住房、用車等方面的規定,堅決反對特權、不搞特權。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數量和規模。

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漏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四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和外出報備制度。省長離省出訪、出差、休假、學習應事先向省委請假報備,并由省政府辦公廳向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報備。副省長、秘書長離省出訪、出差、休假、學習,應事先向省長請假報備,任省委常委的副省長還應向省委請假報備;離省出訪、出差、休假、學習結束后,應向省長報告有關情況,必要時通報省人民政府其他領導。省人民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出訪、出差,離崗休假或學習,應事先向省人民政府請假報備。

第四十五條 

省長、副省長出訪,由省政府外事辦公室報分管外事工作的副省長并報省委書記、省長審核后,按照有關規定報國務院審批。省人民政府各部門負責同志出訪,由省政府外事辦公室審核后報省人民政府,正職領導報分管外事工作的副省長審核后報省長批準,副職領導報分管外事工作的副省長批準。

第四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工作人員要弘揚偉大建黨精神,牢記“三個務必”,堅持“三嚴三實”,敢擔當、善作為、察實情,做到“馬上就辦、今日事今日畢,真抓實干、干一事成一事”,當好執行者、行動派、實干家。堅持反“四風”、樹新風,糾治形式主義、官僚主義,推進作風革命、效能革命常態化長效化。

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樹立重實干重實績的導向,進一步建立健全激勵與約束機制,為擔當者擔當,為負責者負責,為干事者撐腰,努力營造“有職責必擔當、有覺悟敢擔當、有能力會擔當”的良好氛圍。

第四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部門管理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

第四十八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23年1月20日省人民政府印發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云政發〔2023〕4號)停止執行。

組織機構

現任領導

歷屆省長

辦公地址

云南省人民政府的辦公地址位于云南省昆明市五華區華山南路78號。

參考資料 >

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云南省人民政府.2025-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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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陳豪辭去云南省省長職務,阮成發任代省長,盤點79年至今云南的8任省長.云南新聞網-微信公眾平臺.2025-10-15

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云南省人民政府.2025-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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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位為解放云南作出貢獻人物:陳賡.云南檔案網.2025-10-15

郭影秋校長紀念專題 | 眾人心底自成碑 .南京大學.2025-10-15

郭影秋.南京大學.2025-10-15

【河北人物】河南省顧問委員會主任于一川.澎湃新聞.2025-10-15

劉明輝同志送別儀式在昆舉行.云南網-新浪網.2025-10-15

李成芳:軍政雙優的開國中將,被陳賡贊譽為有戰略眼光,14軍首任軍長 .河北共產黨員.2025-10-15

韶關紅色廉潔故事丨譚甫仁:從農運中走出來的開國將軍 .韶關先鋒-微信公眾號.2025-10-15

【閱讀黨史】《中國共產黨云南歷史 簡明讀本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時期(1950~1978)》歷任黨政主要領導 周興 .玉溪史志-微信公眾號.2025-10-15

原中共云南省委書記普朝柱同志逝世 享年73歲.中國新聞網-新浪網.2025-10-15

和志強同志送別儀式在京舉行.云南日報-新浪網.2025-10-15

阮成發不再擔任云南省委書記,主政武漢時曾大力推動城市建設.極目新聞.2025-10-15

阮成發任云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長、代理省長.新華網.2025-10-15

任省委書記5天后,阮成發辭去云南省長職務,王予波任代省長.政事兒-今日頭條.2025-10-15

王予波當選云南省人民政府省長、阮成發當選云南省人大常委會主任.環球網.2021-01-29

王予波任云南省代省長(圖/簡歷) .人民網.2025-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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