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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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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刑”,是指中國古代官府對犯罪者所使用的五種主要刑罰的統稱。五刑為正刑或主刑,“五刑”之外的則為閏刑或從刑。先秦以前的五刑是指墨、、、宮、大辟。漢代經過刑制改革,肉刑逐漸廢除。以后隨著流放刑罰的不斷發展,其地位不斷提升,至南北朝時期流刑正式納入正刑“五刑”之中。自隋律起,正式形成了笞、杖、徒、流、死的新五刑體系,這種體系穩定下來,一直延續到清末,并對后世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概念釋義

“五”是滿掌之數,古人以“五”為數概括主要的刑罰,也包含完備之意。“五刑”究竟源于何時,眾說紛紜。從文獻記載和考古發掘來看,中國從夏朝進入階級社會,就開始有了刑罰。《國語·魯語下》有“昔禹致群神于會稽郡之山,防風氏后至,禹殺而戮之”的記載。《尚書》中夏書《甘誓》,有“有扈氏威侮五行,怠棄三正”,故“天用剿絕其命”。《漢書·刑法志》也說“禹承堯舜之后,自以德衰而制肉刑”,說明禹時已開始大量運用刑罰手段。商代的刑罰記載略詳于夏代,從古代文獻、甲骨卜辭和青銅銘文的記載來看,已有、劓、、、脯、焚、刳、剔、炮烙、剖心等刑罰。商代是否存在一個文獻所記載的“五刑”體系,學界仍有爭議。然而,古代刑罰體系的五刑化顯然受到了五行學說的影響當屬無疑。

五刑與五行

遠古時期,出于解釋自然的需要,逐漸產生了原始的五行學說。五行是華夏先民宇宙觀、世界觀的重要組成部分,它以樸素的辯證法思想,簡單明了地解釋事物之間互相聯系、互相轉化、相生相克的關系。隨著夏朝王權國家的形成,五行學說開始被廣泛應用于各種統治思想之中,逐漸形成了“五行生萬物”的思想。《史記·五帝本紀》指出:“天有五行,水火金木土,分時化育,以成萬物,其神謂之五帝。”《尚書》中也有五典、五端、五禮、五教、五罰、五過等,后世更有五谷、五美、五帝、五霸、五祀等說法,不勝枚舉。古人也開始用五行學說來解釋治亂伐罪,如《尚書·大禹謨》中就有“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的表述,《皋陶謨》中也有關于五刑、五教的記載。《尚書·呂刑》更明確提出了五刑的概念,指出:“五刑不簡,正與五罰。五罰不服,正于五過。”

對于五刑與五行的具體對應關系,后世也有進一步的論述。如《白虎通義·五行解》記載:“刑所以五何?法五行也。大辟,法五行之滅火;宮者,法土之壅水;臏者,法金之刻木;劓者,法木之穿土;墨者,法火之勝金。”《五行大義》進一步解釋說:“火能變金色,故墨以變其肉;金能克木,故剕以去其骨節;木能克土,故劓以去其鼻;土能塞水,故宮以斷其淫;水能滅火,故大辟以絕其生命。”以上兩段史料盡管說法有所不同,但均從五行出發論證五種刑罰的合理性,構建出了五刑與五行之間的一一對應關系。

早期肉刑為主的五刑

據文獻記載,早在傳說時代,“苗民弗用靈”,由其統治者仿效蚩尤重刑作“五虐之刑”,這可以說是五刑的最早記載。早期王權國家形成后,刑罰也開始逐漸正規起來,大禹時代就已經有了正式刑罰的雛形。《尚書·舜典》載有:“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撲作教刑,金作贖刑。眚[shěng]災肆赦,怙[hù]終賊刑。”這里的五刑一般是指墨、劓、剕、宮、大辟五種主要刑罰方式。除了大辟是直接剝奪生命的刑罰外,其它都是對犯罪者身體進行殘害的肉刑。

上古時期懲戒輕罪者的一種刑罰,施行的方法是在人的臉上或身體的其他部位刺刻符號或字跡,然后涂上墨或別的顏料,使所刺刻成為永久性的記號。《周禮·秋官》已有“墨罪五百”、“墨者使守門”的記載,說明西周時期墨刑已經普遍使用,統治者還常把受過墨刑的人充作守門人。因為受墨刑者的四肢都是健全的,不影響勞動,而且這些人的臉上帶有記號,走到哪里都會被認出來,他們一般都不會逃跑。

春秋戰國時,許多受墨刑者都被用作修護城墻的苦役工。秦國商鞅變法時用法嚴酷,有一次太子犯法,不便加刑,商鞅就把太子的師傅公孫賈黥面,以示懲誡。在秦末農民大起義的隊伍中,就有許多受過墨刑的囚徒。漢初被劉邦封為英布的英布,就在年輕時因犯小罪而受墨刑。墨刑在秦漢時又稱“黥刑”。《說文解字》云:“黥,墨刑,在面也。”漢初劉恒廢除肉刑,以髡[kūn]鉗城旦舂[chōng]代替黥刑。魏晉南北朝時期間或適用,隋唐律典無此制。五代十國后晉恢復黥刑,改稱刺字,并與流刑結合使用,稱為刺配,沿用至清。刺字的對象、部位、形狀各代不盡相同。清末法制改革,刺字最終廢止。墨刑成為中國古代社會使用時間最長的一種肉刑。正如沈家本在奏請刪除刺字之刑時所說:“夫肉刑久廢,而此法獨存。”

割掉人犯鼻子的刑罰,重于墨刑,輕于剕刑。劓刑起源較早,甲骨文中已有“劓”字,從刀從自,“自”是鼻的古字,象征用刀割去鼻子。周代劓刑行用更加廣泛,受過劓刑的人往往被派去守關。戰國及秦時常把俘獲的軍士施以劓刑,有時也與其他刑罰結合使用。漢初亦沿用劓刑。

劉恒除肉刑,以笞三百代替劓刑,后又改為笞二百。但直至南北朝時,劓刑尚間或使用。隋以后不見于刑典,只有金朝早期對于犯重罪的贖刑者,仍要割掉鼻子或耳朵,以別于一般平民。元代也曾恢復劓刑,對部分偷盜罪及再犯者處以劓刑。

也稱刖,“剕”、“刖”,其意相同,都是指斷足,是斷除人犯腳的殘酷刑罰,僅次于死刑。春秋戰國時期刖刑普遍施用。齊國因受刖刑者多,曾出現“屨賤踴貴”的現象,踴就是刖足者穿的鞋。秦及漢初,罪重者斬右趾,罪輕者斬左趾。劉恒除肉刑,改斬左趾為笞五百,斬右趾為棄市。至劉啟時,又下令應棄市的犯人,如愿意斬右趾,可以聽許,廢除的刖刑又被恢復。自魏晉以后,律典中已無刖刑的規定。但間或亦有實行刖刑者,如唐初一度以斷右趾作為減死罪的刑罰,后被廢止。

男子割勢、婦人幽閉的刑罰。據說始于夏朝苗族的蒼刑,夏族襲用,秦、漢時亦稱腐刑、蠶室刑、陰刑。男子割勢即割下男子生殖器。女子幽閉,古有兩說。一說為禁閉于宮,另一說為用棍棒椎擊女性胸腹,使胃腸下垂,壓抑子宮墮入膣道,以妨交接。宮刑最初用以懲罰淫罪,后來也適用于謀反、謀逆等罪,并擴大到連坐的犯人子女。秦統一六國后曾大量適用。劉恒除肉刑而宮刑不廢。劉啟允許以宮刑代替死刑。自漢至南北朝時期,宮刑時存時廢,到隋開皇(581~600年)初年正式廢除。后來耶律璟應歷十二年(962年)又一度恢復,以后各朝律令沒有宮刑。

大辟

隋朝之前死刑的通稱,隋唐之后五刑刑名不用大辟,稱死刑。《尚書·呂刑》:“大辟疑赦,其罰千鍰。”孔傳:“死刑也。”孔穎達疏:“《釋詁》云:辟,罪也。死是罪之大者,故謂死刑為大辟。”其名稱和執行方式各代不盡相同。先秦時有炮烙、剖腹、醢、脯、戮、斬、焚、踣、罄、轘、辜等。戰國及秦有鑿顛、鑊[huò]烹、抽脅、車裂、囊撲、梟首、腰斬、棄市等。漢初以腰斬、棄市、梟首為主。北魏有轘、腰斬、殊死(斷頭)、棄市四等,后改為梟首、斬、絞三等。北齊北周因襲不改。隋、唐定死刑為斬、絞兩等。五代十國和宋大抵仿效隋律,此外,還有不載于律書的凌遲(即分割犯人的肢體)。遼初還有投懸崖、射鬼箭、五車轘、生瘞[yì](活埋)、炮擲等目。金朝有擊腦。此外,歷代還有法外酷刑,如棒殺、剝皮、醢等。

另外,根據文獻記載,五刑還有兩種說法。一是《國語·魯語上》記載根據刑具所劃分的五刑:“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鉞[yuè];中刑用刀鋸,其次用鉆笮;薄刑用鞭撲,以威民也。”二是周禮根據統治范圍所劃分的五刑:“以五刑糾萬民:一曰野刑,上功糾力;二曰軍刑,上命糾守;三曰鄉刑,上德糾孝;四曰官刑,上能糾職;五曰國刑,上愿糾暴。”

秦漢時期,統治者還發明了一種對一個人實施多種殘酷刑罰的處死方式“具五刑”。《漢書·刑法志》記載:“當夷三族者,皆先黥、劓,斬左右趾,笞殺之,梟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誹謗詛詈[lì]者,又先斷舌,故謂之具五刑。”即對被判處夷三族罪者,要先施之墨劓之刑,又斬左右趾,再以笞杖殺之,然后割下首級懸掛木桿之上示眾,最后將尸體剁成肉醬。有誹謗辱罵行為者先把舌頭割掉,殘忍至極。根據《史記·李斯列傳》記載:“二世二年七月,具斯五刑,論腰斬咸陽市。”秦相李斯即以具五刑之法,處死于咸陽,并誅滅其三族。另漢朝開國名將彭越也是被“具五刑”而死的。北宋天禧四年(1020年),周懷政朱能等等偽造天書,謀作亂事敗,趙恒為除其黨,降詔:“劉益、康玉、徐原等十一人,并活釘令眾三日訖,斷手足,具五刑處死。”可以說,具五刑之法結合殘害身體的肉刑與死刑,殘忍至極,后世仍有復活。

后期自由刑為主的五刑

西漢初文景帝時期廢除殘傷肢體的肉刑,以笞、杖代替。雖至漢末肉刑并未真正廢除,但傳統的五刑制度已開始發生變化,歷魏、晉、南北朝,不斷有關于廢除和恢復肉刑之爭,并對原有的五刑屢加更定。到隋、唐時期,商周以來的墨、劓、剕、宮、大辟五刑制度,終于為笞、杖、徒、流、死的五刑制度所代替,直至明、清沿用不改。該五刑體系除了笞、杖刑是對人犯身體進行打擊的身體刑外,殘害身體的肉刑已經基本不復存在,而是以徒流自由刑為主,顯然具有巨大的歷史進步意義。

笞刑

以竹、木板責打犯人背部、臀部或腿部的輕刑,是針對輕微犯罪而設,或作為減刑后的刑罰。秦漢時期已經普遍行用。劉恒廢除肉刑,曾規定劓刑改為笞三百;斬左趾(砍左腳)改為笞五百,人犯多有被笞殺。劉啟主持重定律令,將文帝時劓刑笞三百,改為笞二百;斬左趾笞五百,改為笞三百。他又頒布《箠令》,規定笞杖尺寸,以竹板制成,削平竹節,以及行刑不得換人等,使得刑制改革向前邁了一大步。新五刑制度形成后,笞刑逐漸確定下來,以十為一等,分五等,即從十到五十下。

杖刑

指用大竹板或大荊條拷打犯人脊背臀腿的刑罰。《尚書·舜典》就有“鞭作官刑,撲作教刑”的說法。后來杖作為一種刑罰,據說是沿襲了古代父親打兒子那種教誨、訓誡的含義,所以古人也稱笞杖這樣的刑罰為教刑。杖刑的起源也很早,漢、魏、晉都設有鞭杖的刑罰。隋朝廢止鞭刑,以笞杖代之。隋杖刑分五等: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凡所犯重于五十笞者,則入于杖刑。唐宋明清因之,杖刑亦分五等,均為以十為一等,分五等,即從六十到一百下。

徒刑

剝奪罪犯一定期限的自由并強制其服勞役的刑罰。早在《周禮》中就已有徒刑的記載:“司圜掌收教罷民。凡害人者……任之以事而教之,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春秋戰國以后,使用徒刑的記載逐漸增多,且多于肉刑復合使用。秦朝刑徒眾多,大多為官府的奴隸。出土的秦代竹簡里有大量關于“候、司寇、隸臣妾、鬼薪白粲[càn]、城旦舂”等記載,這些均屬于早期徒刑的范疇。

漢代劉恒廢除肉刑后,徒刑逐步確定了刑期,期限也逐步縮短。到了隋唐時,徒刑正式成為五刑之一,刑期分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五等。罪人關押在本地監獄,為當地官府服役勞作。到了明代,被處以徒刑的人將被送至外省,在確定的時間之內,從事煉鐵或制鹽等苦役。“徒役各照所徒年限,并以到配所之日為始,發鹽場者,每日煎鹽三斤;鐵冶者,每日炒鐵三斤,另項結課。”

流刑

流刑在中國傳統法律體系之中是與笞、杖、徒、死并列的五刑之一,位于徒刑之上,死刑之下。流刑出現,可追溯到堯舜時期。《尚書·舜典》有“流宥五刑”的記載,并規定了“五流有宅,五宅三居”。據傳舜與周邊部族大戰,勝利后“流共工于幽州,放驩[huān]兜于崇山,竄三苗于三危,殛鯀[jí]于羽山,四罪而天下咸服”。《漢律》改流為徙,分徙遠郡、徙邊二等。六朝互有變易,北魏開始將流刑升格為主刑,介于死、徒之間,但并未劃分等級。北周流刑拘守《周禮》,按道里遠近劃分為五等,自距離皇畿[jī]二千五百里起,每加五百里為一等,分別為衛服、要服、荒服、鎮服、藩服,依等各加鞭笞,數量有差。隋始定為三等,曰流一千里、流一千五百里、流二千里。唐改為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宋因之。元變其法,改為流遼陽,流湖廣,流迤北。明清改從唐律,三流并加杖一百。為解決流刑降死一等的地位,明代創充軍刑,清代又有發遣刑,皆是流刑的變形與補充。

死刑

五刑之中最重的刑罰,古稱大辟,也稱極刑、生命刑,是結束人犯生命的刑罰。隋唐以來,法定的死刑斬、絞為正刑,斬者身首異處,絞者可以保全尸身,因此斬重而絞輕。明清時期,內外死罪人犯根據罪情輕重又可分為立決和監候兩類:立決人犯,督撫審錄無冤,法司覆勘定議,奏聞候有回報部文到達,即日處決;監候人犯,不立即執行,應臨時監押,待至秋審或朝審時,再按具體情況分別處理。除謀反大逆“決不待時”以外,一般死刑犯實行“秋冬行刑”制度,即一般死刑犯須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執行。

近現代刑法中的五刑

清末的司法改革,援用西法,逐步建立了一套近代意義的法律制度。就刑事法律而言,《大清新刑律》作為中國第一部近代意義上的刑法典,徹底顛覆了延續上千年的傳統刑制。它將刑罰分主刑和從刑兩大類,主刑仍分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五種,從刑分褫[chǐ]奪公權和沒收財產兩種。盡管此后已無五刑之正式法律概念,但從法定主刑來看,五刑的形式得以保留下來。中華民國成立以后,采用了經過修訂的《大清新刑律》,定名為《中華民國暫行新刑律》,一直沿用至1928年《中華民國刑法》頒布實施才失去效力。

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后,援用西例,先后于1928年和1935年頒布兩部《中華民國刑法》。兩刑法在總則均對刑種有具體規定,規定“刑分主刑及從刑”,主刑仍是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五種,從刑為褫奪公權和沒收。

我國現行刑法規定的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也是五種。其中,管制是我黨在長期革命實踐中不斷總結出來的獨創成果。作為一種限制受刑人人身自由的刑罰方式,對犯罪分子實行不關押,而是在公安機關的管束和人民群眾的監督下進行改造。

以上說明,綿延數千年的五刑文化有著強大的生命力和歷史慣性,其背后的文化因素值得重視。五刑制度能夠自覺不自覺地流傳至今天,并非因其作為政治工具或立法模式,而是基于特殊的文化內涵和背景。

現代五刑

(1)管制:對犯罪人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司法行政部門執行和群眾監督改造的刑罰方法。判處管制的犯罪人仍然留在原工作單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勞動,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并罰時不得超過3年。(2)拘役:短期剝奪犯罪人自由,就近實行勞動的刑罰方法。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在執行期間,犯罪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并罰時不得超過1年。

(3)有期徒刑:在一定期限內剝奪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并監禁于一定場所進行勞動改造的刑罰。期限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數罪并罰的可以延長到25年。

(4)無期徒刑:剝奪犯罪人終身自由,并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無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宣判之日起計算,判決宣判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刑期,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后,執行有期徒刑,先行羈押的日期也不予折抵刑期。

(5)死刑:剝奪犯罪人生命的刑罰方法。一般采用槍決或注射等方法。死刑分為立即執行和緩期二年執行,被判緩期二年執行的犯罪人如果在二年考驗期內有故意犯罪的行為或以前隱匿的犯罪行為被發現,則執行死刑,否則減為無期徒刑,如有重大立功表現,則減為有期徒刑20年。

無期徒刑和死刑只能由中級或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可以由所有的人民法院判處。判處死刑的案件,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進行復核后方可執行。

附加刑:

(1)剝奪政治權利:剝奪犯罪人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人下列四項權利: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3、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4、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即3個月以上2年以下。判處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單處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為1年以上5年以下。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人,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死刑緩期執行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3年以上10年以下。

(2)罰金:強制犯罪人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具體數額由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犯罪情節,如違法所得數額、造成損失的大小等,并結合考慮犯罪人繳納罰金的能力進行裁量。

(3)沒收財產:將犯罪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強制無償地收歸國有的刑罰方法。判決時應考慮以下幾個因素:犯罪人所處主刑的輕重;其家庭的經濟狀況和其人身危險性大小。只能沒收罪犯的個人財產,其親屬的財產不得一并沒收。

(4)驅逐出境:強迫犯罪的外國人離開中國境的刑罰方法。可單獨或并處,并處時需待罪犯的其它刑罰執行完畢后,即押送其驅逐出境或押送該犯罪的外國公民所在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大使館押送回國。

《周禮·秋官司寇第五》以五刑糾萬民:一曰野刑,上功糾力;二曰軍刑,上命糾守;三曰鄉刑,上德糾孝;四曰官刑,上能糾職;五曰國刑;上愿糾暴。

當然,五刑并非一定是上述兩種情況,李斯死時也受五刑(司馬遷報任安書》:李斯,相也,具于五刑)這里的五刑指的劓yi(割鼻)斬趾(斬左右腳趾)笞chi(用鞭,杖或竹板打)梟xiao首(將人的頭砍下懸掛以示眾人)菹zu(剁成肉醬)

參考資料 >

鞋賤“腳”貴,那是不少人被砍腳了.浙江法制報數字報紙.2023-12-18

鞭刑何勞引進?恢復就是.人民網.202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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