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 17761-2018),是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公告(2018年第7號)》批準發布的一項中國國家標準文件,首版于2019年4月15日起實施。該規范規定了電動自行車的整車安全、機械安全、電氣安全、防火性能、阻燃性能、無線電騷擾特性和使用說明書的主要技術要求及相應的試驗方法。
2017年2月10日,國家標準委下達了對《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 17761-1999)的修訂。2018年1月16日,修改后的《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 17761-2018)正式向社會公示。同年5月17日,《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發布,自2019年4月15日正式實施,2018年5月15日至2019年4月14日為過渡期。2024年9月19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同公安部、應急管理部等多部門,就《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強制性國家標準公開征求意見。2025年1月13日,《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 17761—2024)修訂后正式對外發布,該標準于2025年9月1日實施。12月1日,《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 17761—2024)實施過渡期正式結束,符合新標準的電動自行車陸續進入市場流通環節。
修訂背景
1999年,《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發布實施。后來,不少電動自行車產品逐漸變得越來越大、越來越重、越來越快,部分指標超出了現行標準的規定,被群眾稱為“超標車”。這些產品性能上逐步接近電動輕便摩托車的“超標車”,安全性能較差,交通安全隱患大,造成了大量的人員傷亡事故。且隨著市場規模不斷擴大,電動自行車火災在全年較大火災中的占比,從2021年的5.9%上升到2023年的12.7%,漲勢迅猛。另外,由于不少車輛存在違規篡改的情況,導致其最高車速、蓄電池電壓、電動機功率等技術指標超出了現行強制性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 17761-2018)的規定,成為交通安全事故的重要誘因。近年來電動自行車行業集中度提升,一批年銷售額超百億元的龍頭骨干企業涌現,但行業整體質量保障能力偏弱,不少企業缺乏足夠的研發投入和設計能力,產品同質化嚴重,產品質量參差不齊、抽檢合格率不高。因此,希望通過對《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的修訂,加強對電動自行車的管理,提升電動自行車產品本質安全水平,促進行業的規范化發展,切實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修訂進程
2017年2月10日,國家標準委下達了對《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 17761-1999)的修訂。計劃編號為:20170002-Q-339,項目名稱更改為: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項目周期為24個月,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歸口,相關科研院所、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檢驗檢測機構等負責起草。2018年1月16日,修改后的《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 17761-2018)正式向社會公示。2018年5月15日,根據國家標準管理程序,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修訂的《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強制性國家標準(GB 17761-2018),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公告(2018年第7號)》批準發布,自2019年4月15日正式實施,2018年5月15日至2019年4月14日為過渡期。
2024年4月7日,工信部科技司公開征集對《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強制性國家標準修訂計劃項目的意見。標準主要技術內容包括車速限值、限速器防篡改、整車安全、蓄電池充電器互認、機械安全、耐高溫識別代碼標識、電氣安全、防火等要求和試驗方法。2024年9月19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同公安部、應急管理部等多部門,對最新修訂的《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進行公開征求意見。2025年1月13日,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公安部、應急管理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消防救援局組織修訂的強制性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 17761—2024)修訂后正式對外發布,該標準于2025年9月1日實施,舊版標準(GB 17761—2018)會被替代。新標準設置了8個月的生產過渡期和3個月的銷售過渡期:在2025年8月31日及之前,企業既可以按照舊標準生產,也可以按照新標準生產,自8月31日及之前出廠或者進口的、不符合《技術規范》但符合舊版本標準的產品,可以銷售至2025年11月30日;2025年9月1日以后,所有新生產的電動自行車都必須符合新標準要求。消費者已經購買的不符合新標準的車輛不會被強制淘汰,可由各地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借助以舊換新等政策加速更新換代。自2025年12月1日起,市場上銷售的電動自行車須全部符合新國標要求,“舊國標”電動自行車全面禁售,該標準對電動自行車的防火阻燃、塑料總質量、整車質量上限、北斗定位、腳踏騎行裝置等作出了規定。12月1日,《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 17761—2024)實施過渡期正式結束,符合新標準的電動自行車陸續進入市場流通環節。12月4日,中國自行車協會發布“中國自行車協會對近期電動自行車相關問題的回應和倡議”。
起草工作
參考資料
規范全文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GB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與GB17761-2018相比,除結構調整和編輯性改動外,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更改了整車質量要求和試驗方法(見6.1.3,2018年版的6.1.3):
——更改了腳踏騎行功能要求和試驗方法(見6.1.4,2018年版的6.1.4、7.2.4):
——更改了電動機功率限值試驗方法(見6.3.3,2018年版的J6.3.3、7.4.3);
——更改了材料阻燃試驗要求和方法(見6.4,2018年版的6.5、7.6:)
——增加了塑料占比要求和試驗方法(見6.5);
——增加了北斗定位、通信和動態安全監測要求(見6.6、6.7);
——更改了防篡改要求和檢查方法(見6.8,2018年版的6.3.4.3、7.4.4.3)。
——增加了企業質量保證能力和產品一致性要求和方法(見第7章);
——更改了僅具有電助力功能的電動自行車的要求(見6.1.5、6.1.27、6.2.3.2及6.3.3等,2018年版
的6.1.5、6.1.7、6.2.3.2、6.3.3);
——刪除了電氣強度要求和試驗方法(見2018年版的6.3.1.3、7.4.1.3)
——刪除了無線電騷擾特性(見2018年版的6.6、7.7)。
請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本文件的發布機構不承擔識別專利的責任。
本文件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并歸口。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1999年首次發布為GB17761-1999,2018年第一次修訂:
——本次為第二次修訂。
引言
本文件為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標準化對象是電動自行車。
本文件編制過程中,既考慮電動自行車使用者的安全、權益同時也考慮未使用電動自行車的群體(例如:自行車使用者、行人、機動車駕駛者等)的安全、權益。對于有更高性能需求的使用者,考慮電動輕便摩托車等其他交通工具。
對于技術指標超出本文件規定的電動兩輪車輛,可能適用GB24155、GB7258、GB/T5359.1、GB20073等其他標準。
1 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電動自行車的整車標志、整車安全、機械安全、電氣安全、防火阻燃、塑料占比、北斗定位功能、通信與動態安全監測、防簒改、使用說明書、企業質量保證能力和產品一致性等技術要求,描述了相應的試驗方法。
本文件適用于電動自行車。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755-2019 旋轉電機定額和性能
GB 811 摩托車、電動自行車乘員頭盔
GB/T 3565.1-2022 自行車安全要求 第1部分:術語和定義
GB3565.2-2022 自行車安全要求 第2部分:城市和旅行用自行車、青少年自行車、山地自行車與競賽自行車的要求
GB/T 3565.4-2022 自行車安全要求 第4部分:車閘試驗方法
GB/T 4208-2017 外殼防護等級(IP代碼)
GB/T 5169.16 第16部分:試驗火焰50W水平與垂直火焰試驗方法
GB/T 5296.1 消費品使用說明 第1部分:總則
GB/T 5454 紡織品燃燒性能試驗 氧指數法
GB/T 5455 紡織品燃燒性能垂直方向損毀長度、陰燃和續燃時間的測定
GB/T12742 自行車檢測設備和器具技術條件
GB/T 18284 快速響應矩陣碼
GB/T 18380.12 電纜和光纜在火焰條件下的燃燒試驗 第12部分:單相跟絕緣電線電纜火焰垂直 蔓延試驗1kW預混合型火焰試驗方法
GB/T 18380.22 電纜和光纜在火焰條件下的燃燒試驗 第22部分:單根絕緣細電線電纜火焰垂直蔓延試驗 擴散型火焰試驗方法
GB/T 31887.1-2019 自行車照明和回復反射裝置 第1部分:照明和光信號裝置
GB/T 31887.2 自行車照明和回復反射裝置 第2部分:回復反射裝置
GB 38262-2019 客車內飾材料的燃燒特性
GB/T 40302 塑料立式軟薄試樣與小火焰源接觸的燃燒性能測定
GB42295-2022 電動自行車電氣安全要求
GB42296 電動自行車用充電器安全技術要求
GB 43854 電動自行車用鋰離子蓄電池安全技術規范
QB/T 1880 自行車車架
3 術語、定義和縮略語
3.1
GB/T3565.1—2022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1
電動自行車 electric bicycle
以車載電池為能源,實現電驅動或/和電助力功能的兩輪自行車。
3.1.2
裝配完整的電動自行車 fully assembled electric bicycle
配備有所必需的全部部件(含電池及使用說明書中明示的所有配件,但不含外置的充電器、頭盔)的 電動自行車(3.1.1)。
3.1.3
電驅動 electric drive
驅動電能來源于車載電池,僅以電動機輸出動力的驅動方式。
3.1.4
電助力 electric aid
由人力和電動機的動力按輸出比例組成的驅動方式。
3.1.5
生產日期
制造日期 manufactured date
車輛制造完成的日期。
3.1.6
北斗衛星導航系統 BeiDounavigationsatellitesystem;BDS
由中國研制建設和管理的為用戶提供實時三維位置、速度和時間等信息的全球衛星導航系統。
注1:本文件中簡稱北斗。
注2:北斗提供的服務包括基本導航服務、短報文通信服務、星基增強服務、國際搜救服務和精密單點定位服務等。
3.1.7
北斗獨立定位 BeiDouindependentpositioning
僅使用北斗衛星導航系統,不依賴其他衛星導航系統實現衛星導航、定位、授時等功能。
3.2
下列縮略語適用于本文件。
PDOP:位置精度因子(PositionDilutionofPrecision)
4G:第四代移動通信技術(the4thGenerationmobilecommunicationtechnology)
5G:第五代移動通信技術(the5thGenerationmobilecommunicationtechnology)
4 通用要求
4.1
在正常使用、合理可預見的誤用以及故障情況下,電動自行車應不會發生危險。危險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a) 產生的熱量造成材料變質、起火或人員燙傷;
b) 在充電、行駛、停放等過程中引起燃燒、爆炸、觸電等;
c) 因整車或部件發生斷裂、松動、變形及運動干涉等情形而導致的人身傷害。
4.2
電動自行車的軟件和硬件均應具有防篡改設計,防止擅自改裝或改動最高車速、電機功率、電壓等。
4.3
除另有規定外,本文件所用的檢測設備和器具應符合 GB/T12742等相關標準的規定。
檢測電氣裝置的儀表(耐電壓測試儀、絕緣電阻測試儀除外),其準確度等級應不低于1級;直流電源的波紋系數應不大于5%。
試驗時車載電池組的容量應不小于其額定容量的90%。
如涉及騎行相關試驗,例如6.1.1、6.1.2、6.1.8等,試驗條件為:
a) 道路試驗環境:溫度為-5 ℃~35 ℃,風速不大于3m/s,試驗避免在雨、雪天氣時進行;
b) 試驗路面:平坦的瀝青或混凝土路面,路面應堅硬,無松軟的塵土或礫石,干燥路面與輪胎之間的最小摩擦系數為0.5;
c) 車速檢測設備:準確度±2%,分辨率 0.1km/h;
d) 騎行者的質量為75kg,不足時配重至75kg;
e) 試驗車為裝配完整的電動自行車;
f)輪胎應按標注在外胎上的最大推薦壓力充足氣,壓力偏差為±10kPa。
5 整車標志
5.1 銘牌
銘牌應使用中文標明以下信息:產品名稱、型號、制造商名稱或商標、生產日期/制造日期、電池類型等。
注1:產品名稱,如電動自行車、電助力自行車等。
注2:電池類型,如鉛酸蓄電池、錳酸鋰電池、磷酸錳鐵鋰電池、磷酸亞鐵鋰電池、鈉離子電池等。銘牌還應標明建議使用年限,格式為“本車建議使用年限為×年”。
注3:電動自行車建議使用年限由生產企業在綜合考慮車輛主要零部件及電氣線路使用壽命、老化速度等多種因素基礎上確定。用于城市物流、商業租賃等經營性活動的電動自行車,應在銘牌上標注“商用”或字符“○商”。銘牌上標明的內容應規范、清晰、耐久且易于識別。使用一塊蘸有水的棉布擦拭銘牌15s,然后再用一塊蘸有濃度為75%(體積分數)乙醇的棉布擦拭15s。試驗后,信息應完整、清晰,且不應出現卷邊。
5.2 整車編碼
在電動自行車車架本體不可分隔的前管或中接頭醒目部位表面,應永久性地標上每輛電動自行車唯一的整車編碼。
注1:車架本體,是指構成車架的本體材料,如果編碼刻制在其他材料上再焊接到車架上就不屬于車架本體。
注2:不可分隔部位,如減震車架的后部與前部是可分隔的,此后部即為可分隔部位。
整車編碼采用15位全數字代碼結構,共有4部分組成,從左至右依次是企業代碼、車種代碼、生產年份代碼、生產流水號代碼,見圖1。
說明:
X1–X4:企業代碼。
X5:車種代碼,用2表示僅具有電驅動功能的電動自行車,用3表示僅具有電助力功能的電動自行車,用4表示同時具有電驅動功能和電助力功能的電動自行車;但用于城市物流、商業租賃等經營性活動的僅具有電驅動功能、僅具有電助力功能、同時具有電驅動功能和電助力功能的3種電動自行車的車種代碼分別為7、8、9;
X6–X7:生產年份代碼,以公元紀年的后兩位表示,由企業根據電動自行車的生產年份自行分配。
X8–X15:生產流水號代碼,由企業自行分配的產品流水號。
整車編碼刻制不應影響電動自行車強度且易于觀察和讀取,不易磨損和腐蝕損壞,永久保持。整車編碼可排成一行或兩行,但不應沿著圓周方向。
刻制整車編碼的部件不應采用打磨、挖補、墊片等方式處理,從上方或前方觀察時打刻區域周邊足夠大面積的表面不宜有任何覆蓋物;如有覆蓋物,該覆蓋物的表面應明確標示“整車編碼”字樣,且覆蓋物在不使用任何專用工具的情況下能直接取下、揭開及復原,以方便地觀察到足夠大的包括打刻區域的表面。
如果在整車編碼刻制區域使用油漆、涂料、鍍層等材料,在刻制前后均應符合刻制的字體高度大于或等于4mm,清晰可見。整車編碼應采用耐高溫永久性標識。將刻制區域的樣品放入(950±10)℃的加熱爐,在此試驗溫度下保持0.5h。然后取出試樣,將其在空氣中自然冷卻至室溫。試驗后整車編碼應清晰可見。
如果自行車車架本體使用了不耐高溫的材料,例如鋁合金、鎂合金等材料,應在整車車架上刻制編碼的同時,在距離編碼邊緣5cm內應使用耐高溫材料刻制相同編碼,并固定在車架上。
5.3 電動機編碼
電動機編碼至少應當包括電動機功率和電壓的信息,并應當永久性地刻制在電動機外殼上,且應易于觀察、讀取。
5.4 號牌安裝位置
電動自行車后部應當具有方便安裝號牌的位置,其上應當有2個安裝孔且中心間距為80mm。
5.5 產品合格證
產品合格證應使用中文清晰標明產品名稱、型號、制造商或商標、生產廠及地址、生產日期/制造日期、整車編碼、電動機編碼、驅動方式(電驅動和/或電助力)、最高設計車速、整車質量、電動機功率與額定電壓、電池類型、長/寬/高、前后輪中心距、銘牌固定位置、整車編碼位置、建議使用年限、其他信息,是否用于城市物流或商業租賃等經營性活動,以及整車照片等。
注:其他信息例如中國強制性產品認證(CCC)證書編號等。
上述信息應在產品合格證中使用二維碼表示,二維碼應符合 GB/T18284的規定。
6 安全要求
6.1 整車安全
6.1.1 車速限值
6.1.1.1 電動自行車車速限值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a) 使用電驅動功能行駛時,最高車速不應超過最高設計車速,且最高設計車速不應超過25km/h;如果車速超過25km/h,電動機不應提供動力輸出。
注:連續下坡行駛等情況下,車速可能會超過25km/h。
b) 使用電助力功能行駛時,如果車速超過25km/h,電動機不應提供動力輸出。
6.1.1.2 按下列規定進行試驗。
a) 電驅動功能的電動自行車速限值測試:檢查說明書,確認最高設計車速是否超過25km/h;將試驗車從靜止開始加速行駛,調速轉把應保持在最大開度,試驗車行駛速度到達最高速度,并保持該最大速度,通過2m的測試區間,記錄通過該測試區間的速度值;試驗往返進行2次,取平均值,比較該平均值是否小于說明書中規定的最高設計車速。調速轉把應保持在最大開度,使用動力裝置輔助驅動被測車輛速度達到并維持在24.5km/h~25.5km/h之間,測量電動機驅動電流是否降為0A。
b) 電助力功能的電動自行車速限值測試:將試驗車驅動輪與轉鼓接觸,電池組輸出端電路串聯電流表;使用電助力功能,將試驗車的驅動輪車速調至25km/h;記錄此時的工作電流,是否小于或等于在驅動輪上無扭矩輸出時的電流。
對于同時具有電驅動功能和電助力功能的電動自行車,以上a)、b)兩個試驗都要進行。
6.1.2 制動性能
電動自行車制動性能應當符合表1規定,在相應的制動距離內平穩安全地停住。
按 GB/T3565.4—2022中4.6.3描述的方法進行試驗,但騎行者的質量按4.3d)的規定。
6.1.3 整車質量
使用鉛酸蓄電池的裝配完整的電動自行車整車質量應小于或等于63kg,其他類型的裝配完整的電動自行車的整車質量應小于或等于55kg。 將裝配完整的電動自行車放置在稱重儀器上,測量其質量。
6.1.4 腳踏騎行能力
6.1.4.1 腳踏騎行要求
可使用電助力功能的電動自行車應具有腳踏騎行裝置,并符合下列要求:
a) 應具有腳踏動力裝置;
b) 腳踏騎行一周,車輛向前行駛距離應大于或等于2.7m;
c) 兩曲柄外側面最大距離應小于或等于300mm;
d) 鞍座前端在水平方向位置不應超過中軸中心線。
僅具有電驅動功能的電動自行車,可設置腳踏騎行裝置,也可不設置腳踏騎行裝置。如設置,則應滿足上述a)~d)的要求。
6.1.4.2 腳踏騎行試驗方法
通過以下方法進行試驗:
a) 檢查是否有腳踏動力裝置;
b) 車輛放置在平坦地面上,斷開車輛電源,將一側曲柄撥至垂直向上位置,在地面上標記車輪外緣與地面接觸點;僅采用腳踏方式驅動車輛沿直線前進,待同側曲柄旋轉一周回到垂直向上位置時再次在地面上標記車輪外緣與地面接觸點,測量兩點間距離;
c) 使用通用長度類量具測量兩曲柄外側面最大距離;
d) 鞍座前端在水平方向位置通過以下方法檢驗:試驗車前后車輪著地,車身垂直于支承面;在試驗車的縱向中心面上,選取鞍座前邊緣與水平面成30°的座墊交點,為鞍座前端,見圖2。沿鞍座前端、中軸中心線各拉一與地面的垂直線,目測鞍座前端與中軸中心線水平方向位置關系。如鞍管可調節,應將鞍管調節到最少插入深度處進行測量。
6.1.5 尺寸限值
6.1.5.1 尺寸限值要求
電動自行車的尺寸限值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a) 整車高度(除后視鏡及后視鏡連接桿外)小于或等于1100mm;車體寬度(除車把、腳蹬、后視 鏡及后視鏡連接桿外)小于或等于400mm;前后輪中心距小于或等于1250mm;鞍座高度大于或等于635mm。僅具有電助力功能的電動自行車的整車高度、前后輪中心距限值要求不適用。
注:為保證行車安全,鼓勵電動自行車安裝后視鏡。后視鏡可以幫助電動自行車騎行者觀察后方的車輛和行人情況,減少盲區,提高騎行的安全性和便利性。2018版標準規定,測量整車高度時無需將后視鏡計算在內,企業可根據車型需要自行設計和安裝后視鏡。新標準為進一步體現對車輛安全性的重視和對安裝后視鏡的支持,除維持2018版標準中關于后視鏡不計入整車高度的表述外,還增加了“為保證行車安全,鼓勵電動自行車安裝后視鏡”以及后視鏡不計入整車寬度的內容。
b) 鞍座長度小于或等于350mm。
c) 后輪上方的衣架平坦部分最大寬度小于或等于175mm。后衣架應為金屬材質的條、管等材料制成的平面或近似平面結構,厚度不超過40mm,可采用金屬條加強與車身的固定,但后衣架本身及金屬加固條均不應被外觀件所包覆,且后衣架平坦部分的高度應明顯低于鞍座底部高度。如尾燈附著在后衣架上,不應對后衣架兩側的主體金屬結構造成遮擋。
6.1.5.2 尺寸限值試驗方法
尺寸限值按下列規定測量。
a) 尺寸:
1) 整車高度:試驗車的前后車輪著地,車身垂直于支承面,測量試驗車支承面與車把部位最高處的距離(除后視鏡及后視鏡連接桿外);
2) 車體寬度:采用長度類量具測量(除車把、腳蹬、后視鏡及后視鏡連接桿外);
3) 前、后輪中心距:將前、后輪中心面調整平行,用長度類量具測量前軸中心與后軸中心之間的距離;
4) 鞍座高度:將試驗車的前后車輪著地,車身垂直于支承面,采用量具測量鞍座與支承面的最大垂直高度。如果鞍管可調節,則將鞍管調節到最少插入深度處,再進行測量。
b) 鞍座長度:
1) 試驗車前后車輪著地,車身垂直于支承面;在試驗車的縱向中心線上,選取鞍座前后邊緣與水平面成30°的鞍座交點,為鞍座前端和后端(見圖2),并做標記;沿座墊表面,用量具測量座墊前端、后端的距離;
2) 對安裝兩個及以上鞍座的車型,應檢測每個鞍座長度尺寸,累加后得到總鞍座長度應小于或等于350mm;
3) 除后衣架外,電動自行車鞍座后部平面或近似平面的結構,在車身縱向方向的長度計入鞍座總長度;
4) 對安裝后衣架的車型,如將后衣架拆除后,存在平面或近似平面的結構,則其在車身縱向方向的長度也應計入鞍座總長度;
5) 用于安裝鞍座的車體底座在車身縱向方向的長度不超過400mm,且不應向前后延伸(用于安裝鞍座的車體底座,是指位于鞍座下方的、用外觀件包覆或拼接形成的基本完整的車體輪廓,起始位置大約在擱腳板或中軸后方,向后一直延伸至整車尾部。在測量時,應從用于安裝鞍座的車體底座最前端位置量起,直至整車尾最后端為止,與車體設計為一體的車架、車燈、擋泥板等部件也應計入車體底座長度,但不包括后衣架、平叉和車輪部分。對于難以確定車體底座最前端位置的,應以鞍座最前端作為測量起點)。
c) 衣架寬度:采用長度類量具測量和檢查。
6.1.6 結構
6.1.6.1 腳蹬間隙
具有腳踏騎行功能的電動自行車的腳蹬間隙應符合GB3565.2—2022中4.13.2對城市和旅行用自行車的要求。按GB3565.2—2022中4.13.2規定的方法進行檢測。
6.1.6.2 突出物
以突出物形式存在,能導致傷害使用者的管和剛性部件應加以防護。突出物末端保護物的尺寸和形狀沒有明確規定,但應給出一個合適的形狀避免發生身體傷害。螺栓會構成刺傷的風險,其超出內螺紋配合部分的突出物長度不應大于螺栓外徑尺寸。通過目視和測量的方法進行檢查。
6.1.6.3 防碰擦
電動自行車的不動件不應當與運動件相碰擦。
6.1.7 車速提示音
6.1.7.1車速提示音要求
電動自行車應當有車速提示音,提示音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a)當行駛車速達到22km/h時持續發出提示音;
b)提示音聲壓級滿足52dB(A)~65dB(A)。
注:車速提示音推薦采用自行車車鈴音。單次發音周期可為3s,單次發音時間可約為700ms。
6.1.7.2 車速提示音試驗方法
6.1.7.2.1 提示音的車速值
將試驗車放置測試場地并使驅動輪離地,接通電路,調節車速至提示音鳴響,用測速表測量驅動輪的轉速,按公式(1)計算起始鳴響時車速值。
6.1.7.2.2 提示音聲壓級
提示音聲壓級按下列規定測量。
a) 測試環境:
1) 測試場地為表面干燥的由混凝土、瀝青或具有高反射能力的硬材料(不包括壓實泥土或其他天然材料)構成的平坦地面;場地內劃出一呈長方形的測試區域,長方形四邊距試驗車外廓(不包括車把)至少3m,在此范圍內無影響聲級計讀數的障礙物存在;聲級計傳聲器離道路邊緣的距離應不小于1m;
2) 測試時除測試人員和騎行者外,在測試區域內不得有其他人員;測試人員和騎行者的位置不得影響儀表讀數;
3) 測試在室內或室外進行,在室外進行時需無雨、無雪且風速不大于3m/s;測試時排除陣風對聲級計讀數的影響;
4) 測試過程中,背景噪聲(A計權聲級)不高于50dB(A)。
b) 試驗方法:
1) 聲學測量儀器:聲壓級的測量采用一級精度的聲級計進行;
2) 將試驗車放置測試場地并使驅動輪離地,在車輛左右兩側垂直于車身中心距離2m,高度為1.2m處分別放置聲級計進行測量;
3) 接通電路調節車速至提示音響,分別讀取聲級計的最大讀數,并計算出左右兩側聲級計的讀數平均值(保留整數位)。
6.1.8 淋水涉水性能
6.1.8.1 淋水涉水要求
按6.1.8.2規定的淋水涉水試驗方法進行試驗,試驗后,電動自行車應能正常騎行,各電器部件功能正常,絕緣電阻值應大于或等于1MΩ。
6.1.8.2 淋水涉水試驗方法
6.1.8.2.1 淋水
淋水按下列規定進行試驗:
a) 將試驗車車身垂直于支承面,使驅動輪離地,試驗前接通電路;
b) 采用符合 GB/T4208—2017中IPX3規定的噴頭灑水裝置,流量為10L/min±0.5L/min,持續時間10min,向試驗車作全方位的噴淋灑水(自來水)。注意,淋水試驗后,應在5min內進行涉水試驗。
6.1.8.2.2 涉水
該項試驗在水深100mm的水池中進行,將電動自行車以15km/h的速度行駛500m。如果水池長度不能滿足規定的連續行駛時間,可往返進行,但總行駛時間(包括在水池外的時間)應小于10min。
6.1.8.2.3 試驗后測量
涉水試驗后,檢查電動自行車是否能正常騎行,各電器部件功能是否正常;同時在5min內對試驗車進行絕緣電阻測量。斷開電池電路,將500V絕緣電阻測試儀一端連接試驗車線路的正極或負極,將另一端依次接車架、車把和電動機的外殼,測量試驗車絕緣電阻。
6.1.9 數據存儲功能
用于城市物流、商業租賃等經營性活動的電動自行車,應存儲最近20次停車前1min內每秒時間間隔的位置、行駛速度信息。行駛速度為電動自行車電動機轉速換算所得速度。通過企業專用的軟件或上位機檢查驗證是否符合。
6.2 機械安全
6.2.1 車架/前叉組合件
6.2.1.1 車架/前叉組合件振動強度
將車架/前叉組合件安裝在專用振動試驗機上,按QB/T1880描述的城市和旅行用電動自行車試驗方法進行車架/前叉組合件振動強度試驗。試驗后,車架/前叉組合件各部位不應有可見裂紋、破損、明顯變形和松動。
6.2.1.2 沖擊試驗(重物落下)
6.2.1.2.1 要求
按6.2.1.2.2規定的試驗方法進行試驗后,組合件應無可見的裂紋或損壞,減震裝置的任何零件應無分離,兩輪軸中心線之間的距離(輪基)的永久變形應小于或等于40mm。
6.2.1.2.2 試驗方法
該試驗應在車架/前叉組合件上進行。有些車架如果拆下一根管子就能由男車改變為女車,則應拆下這根管子再進行試驗。兩軸中心線之間的距離應予以測定。前叉上應裝一只滾輪,其質量應小于或等于1kg,其尺寸應與附錄 A 中圖A.1所示一致。車架/前叉組合件應垂直地夾緊在后軸剛性支承上,如附錄 A 中圖A.1所示。
以能量為80J的沖擊力,例如采用22.5kg的重錘從360mm高度垂直落下,進行沖擊試驗。如果車架裝有減震前叉,則組合件在試驗時應使前叉處于無負荷狀態的自由長度。如果減震彈簧可被鎖住,應被鎖住在無負荷的長度。對裝有后減震裝置的車架,將該減震裝置緊固在相當于有一個75kg質量的騎行者騎坐在試驗車上一樣;如果減震裝置不允許鎖緊,則可采用同樣尺寸的實心連接代替減震前叉或后減震裝置,兩端的連接方式與減震前叉或后減震裝置相同。
6.2.1.3 沖擊強度(車架/前叉組合件落下)
6.2.1.3.1 要求
按6.2.1.3.2規定的試驗方法進行試驗后,組合件應無可見的裂紋或損壞,組合件及減震系統的任 何部分應無分離現象。
6.2.1.3.2 試驗方法
該試驗應在6.2.1.2中所用的車架/前又和滾輪組合件上進行。組合件應支承在后軸上,這樣可使它能繞后軸在垂直平面內作自由轉動。前叉應擱置在一平鋼砧上,使車架處于其正常使用位置。鞍管上應緊固一質量為70kg的重物,并使其重心置于離立管上端75mm 處之立管軸線上。將組合件繞后軸轉動,使70kg重物的重心垂直置于后軸的上方,然后讓組合件自由落下沖擊在鋼砧上(見附錄 A 中圖 A.2)。
該試驗應重復沖擊兩次。
對電池組安裝在車架上的試驗車,則應包含這個部件進行試驗。如這樣影響試驗的正常進行,可去掉電池組后在相應部位加相應配重。
如果車架裝有減震前叉,則組合件在試驗時應使前叉處于無負荷狀態的自由長度。如果減震彈簧可被鎖住,應被鎖住在無負荷的長度。對裝有后減震裝置的車架,將該減震裝置緊固在相當于有一個75kg質量的騎行者騎坐在試驗車上一樣;如果減震裝置不允許鎖緊,則可采用同樣尺寸的實心連接代替彈簧和減震器,兩端的連接方式應與彈簧和減震器相同。
6.2.2 把立管和鞍管(適用時)
6.2.2.1 把立管安全線
把立管上應有一個永久性標記,清楚地表示把立管插入前叉立管的最少深度,或者用一個可靠的永久性裝置來保證其最少插入深度。插入標記或插入深度從把立管末端量起應不小于管徑的2.5倍,且在標記下面至少應有一個管徑長度的管子材料沒有切槽。插入標記不應損傷把立管的強度。
目測檢查把立管是否有安全線標記或裝置,并測量安全線位置。
6.2.2.2 把立管彎曲強度
用一夾具將把立管夾緊在最少插入深度處(見6.2.2.1),對套在把橫管上的施力裝置施加一個力,其方向向前并與把立管的軸線成45°角,見附錄 A 中圖 A.3。如果把立管發生屈服,則它應能彎曲到與把立管的軸線成45°角而不斷裂,并能支承不小于1600N的力。試驗后,把立管不應發生斷裂。
6.2.2.3 鞍管安全線
鞍管上應有一個永久性的標記,它清楚地表示鞍管插入車架的最少深度。該標記從鞍管的(全直徑處)底部量起應不低于鞍管直徑的兩倍高度,且標記不應損傷鞍管的強度。目測檢查鞍管是否有安全線標記,并測量安全線位置。
6.2.3 反射器、照明和鳴號裝置
6.2.3.1 反射器
電動自行車應當裝有后反射器、側反射器和腳蹬反射器。反射裝置的類型、顏色和安裝應當符合應符合 GB3565.2—2022中4.20.4的規定;側反射器無法按照 GB3565.2—2022 中4.20.4要求安裝的,應安裝在電動自行車兩側。反射器光學要求應符合 GB/T31887.2的規定。
目測檢查試驗車是否按規定安裝反射器。反射器的光學要求按 GB/T31887.2的規定進行測量。
6.2.3.2 照明
電動自行車應裝有前燈(近光燈)和后燈,僅具有電助力功能的電動自行車不適用。前燈(近光燈)和后燈應分別符合 GB/T31887.1—2019中4.5、4.3的要求。僅具有電助力功能的電動自行車如安裝前燈(近光燈)或后燈,也應分別滿足 GB/T31887.1—2019中4.5、4.3的要求。
目測檢查是否安裝前燈(近光燈)和后燈,并按照 GB/T31887.1—2019中4.5.4.3進行檢測。
注:為保證行車安全,鼓勵安裝符合 GB/T31887.1—2019中4.7的轉向燈。
6.2.3.3 鳴號裝置
電動自行車應裝有鳴號裝置,鳴號裝置的聲壓級應為75dB(A)~100dB(A)。 目測檢查試驗車是否安裝鳴號裝置,檢查鳴號裝置是否有效。測試環境同6.1.7.2.2a);聲級計傳聲器放置在試驗車的正前方距離車身2m,高度1.2m處,讀取聲級計示值,重復測量三次,取其算術平均值。
6.3 電氣安全
6.3.1 電氣裝置
6.3.1.1 導線布線安裝
導線布線應符合 GB42295—2022中4.3.1的要求。
6.3.1.2 短路保護
電動自行車的充電線路和電池輸出端中應當裝有熔斷器或斷路器保護裝置,其規格、參數應當符合使用說明書或其他明示的規定。
檢查在試驗車充電線路中是否裝有熔斷器或斷路器保護裝置,電池組輸出端電路中是否接入熔斷器或斷路器保護裝置。檢查熔斷器或斷路器的規格、參數是否符合使用說明書或其他明示的規定。
6.3.2 控制系統
6.3.2.1 制動斷電功能
當電動自行車電驅動行駛制動時,其電氣控制系統應具有使電動機斷電的功能。將電池組充滿電,串聯一個直流電流表,安裝到試驗車上。驅動電動機運轉,然后握閘制動,觀察直流電流表的電流是否減小為小于或等于在驅動輪上無扭矩輸出時的電流(空載電流),確認3s內驅動電動機是否斷電。
6.3.2.2 過流保護功能
電動自行車的電氣控制系統應具有過流保護功能。對于具有電驅動功能的電動自行車,將電池組充滿電,串聯一個直流電流表,安裝到試驗車上。給電動機逐漸加載至控制系統的輸入電流值不再增大時,記錄此電流值(即限流值),判斷是否符合使用說明書或其他明示的規定。對于僅具有電助力功能的電動自行車,控制系統明示的過流保護值應不大于蓄電池系統的最大放電的電流值。
6.3.2.3 防失控功能
對于具有電驅動功能的電動自行車,其電氣控制系統應具有防失控保護功能。將電池組充滿電,串聯一個直流電流表,安裝到試驗車上。調節調速轉把至最大開度,電動機正常運行,當速度指令線或調速指令的負極斷開時,觀察電路是否斷流。
6.3.3 電動機
6.3.3.1 電動機額定連續輸出功率
電動機(可帶有無法采用非破壞性方式與電動機分離的減速裝置)固定安裝于測功機測試臺架上,連接直流電源以及標準試驗控制器,逐漸增加電動機負載至電動機轉速達到額定轉速;以此狀態運行,按GB/T755—2019中4.2.1規定,使電動機達到熱穩定狀態。測量此時電動機的輸出功率,應小于或等于400W。
注1:標準試驗控制器是指額定輸入電壓與電動機額定電壓相匹配,輸出電壓相位角與電動機相位角一致,輸出電壓幅值無限制(與輸入電壓一致)、無限速措施,最大工作電流為25A的控制器。
注2:允許使用與電動機配套的控制器代替標準試驗控制器,但需符合標準試驗控制器的技術要求,采用電助力模式的需調整為電驅動模式。
注3:額定轉速指電動機驅動電動自行車以25km/h運行時對應的轉速。帶有變速器的車輛,需將減速比調至最低(即最高速狀態)。
6.3.3.2 電動機低速運行轉矩
將電動機、驅動輪以及兩者之間的整套減速和傳動系統(如果有)固定安裝于測試臺架上,測功機與驅動輪連接,接通直流電源、標準試驗控制器以及電動機,保持電動機額定電壓,逐漸增加負載,直至驅動輪降至車速10km/h對應的轉速。僅具有電助力功能的電動自行車不適用。
保持此轉速5min,測量此時驅動輪轉矩T,應小于或等于低速轉矩限值Tn。其中Tn按公式(2)計算。
將被測電動機(內置離合器的應確保離合器始終保持在接合狀態)安裝于具有旋轉驅動功能的測試臺架上,驅動被測電動機運行至額定轉速,并保持該轉速。采用準確度不低于0.5%的交流峰值電壓測量設備,分別測量并記錄被測試電動機三根引出線中每兩線之間的電壓峰值,并取這三個測量值的平均值作為空載反電動勢的數值。僅具有電助力功能的電動自行車不適用。
電動機在額定轉速時的空載反電動勢數值應大于或等于車輛電池組標稱電壓的90%。
6.3.3.4 電動機電感值差異系數
使用精度不低于±1%的電感測量設備,與電動機三根中引出線中的任意兩線連接,緩慢但連續地朝同一方向轉動電動機轉子,每轉動電角度30°(對應的機械角度為30°除以極對數)暫停一次,記錄3次電動機轉子處在該位置時電感測量設備的讀數并取平均值,記為該角度的電感值。將以上操作重復n次(n取12)后,按公式(3)、公式(4)及公式(5)計算所有電感值的平均值、標準差和差異系數。僅具有電助力功能的電動自行車不適用。
6.3.4 充電器
電動自行車的充電器應符合 GB42296的要求。
電動自行車用充電器不應設計、制造及使用車載形式。
注:車載形式充電器一般是指交流/直流轉換部分安裝在車體上的充電器。無線充電器不認為是車載形式充電器。電保護功能,結構和外殼對易觸及的帶電部件有足夠的防護。但交流峰值電壓和直流電壓小于或等于42.4V的充電器除外。
6.3.5 電池和電池組
電動自行車用鋰離子電池和電池組應滿足 GB43854的要求。
電動自行車用其他電化學體系的電池和電池組安全性應符合其相應的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電動自行車的電池組標示的標稱電壓通常可選擇為24V、36V或48V,標示值不應超過48V。
注:標稱電壓是指用以標志或識別電池組電化學體系的適當的電壓近似值。例如,對于標稱電壓為48V的鉛酸電池組,對應的最大輸出電壓通常約為59V左右。
電動自行車的電池組最大輸出電壓應小于或等于60V。
通過檢查標識以及必要的測試來檢驗電池和電池組是否滿足要求。電池組達到滿電狀態后靜置2h,測量電池組電壓作為電池組最大輸出電壓。
6.4 防火阻燃
6.4.1 防火阻燃要求
電動自行車所用非金屬材料防火阻燃性能滿足以下要求。
a) 所有電氣回路及其連接的電氣部件(如充電回路、電氣開關、短路保護裝置、電源連接器、接插件等,導線除外)所含非金屬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符合 GB/T5169.16中V-0級的要求。
b) 彈性軟墊材料(如座椅內填充發泡材料等)應符合 GB38262—2019中表2彈性軟墊材料的燃燒特性要求。
c) 紡織品類非金屬材料(如座椅包布等)的續燃時間應≤15s,陰燃時間應≤30s,損毀長度應 ≤200mm;氧指數應≥26.0%。
d) 皮革類非金屬材料(如座椅包覆皮革等)應符合 GB38262—2019中表2皮革材料(座椅用)的燃燒特性要求。
e) 與電池組直接接觸的非金屬材料(如電池倉等)的燃燒性能等級應符合 GB/T5169.16中 V-0 級的要求。
f) 所有電氣回路導線垂直火焰蔓延應≤425mm。
g) 其他非金屬材料(如裝飾性部件、擋泥板等,但輪胎除外)的燃燒性能應符合 GB/T5169.16中 V-1級的要求。對于易彎曲的薄試樣以及有超過1個遇火蜷縮但不起燃的試樣,其燃燒性能 應符合 GB/T40302中 VTM-1級的要求。
6.4.2 防火阻燃試驗方法
非金屬材料防火阻燃性能按下述方法進行試驗。
a)所有電氣回路及其連接的電氣部件(導線除外)所含非金屬材料的燃燒性能按照GB/T5169.16規定的垂直燃燒試驗方法進行試驗。
b) 彈性軟墊材料按照 GB38262—2019規定的方法進行試驗。
c) 紡織品類非金屬材料的續燃時間、陰燃時間和損毀長度按照 GB/T5455規定的方法進行試驗,氧指數按照 GB/T5454的方法進行試驗。
d) 皮革類非金屬材料按照 GB38262—2019規定的方法進行試驗。
e) 與電池組直接接觸的非金屬材料的燃燒性能按照 GB/T5169.16規定的垂直燃燒試驗方法進行試驗。
f) 對于標稱截面積≥0.5mm2的所有電氣導線按照 GB18380.12的規定的方法進行試驗;對于標稱截面積<0.5mm2 的所有電氣導線按照 GB18380.22規定的方法進行試驗。垂直火焰蔓延為火焰在單根電纜表面產生的炭化部分上、下起始點之間的距離。
g) 其他非金屬材料燃燒性能按照GB/T5169.16規定的垂直燃燒試驗方法進行試驗、 GB/T40302規定的垂直燃燒試驗方法進行試驗;對于易彎曲的薄試樣以及有超過1個遇火蜷縮但不起燃的試樣,其燃燒性能按照 GB/T40302規定的方法進行試驗。
上述試驗首選實物樣品,或者采用實物制作樣條,如實物不符合樣條制備要求,采用同種材質定制樣條。
6.5 塑料占比
6.5.1 塑料占比要求
電動自行車使用的塑料的總質量不應超過整車質量的5.5%。
注1:塑料是由單體原料通過加聚或縮聚反應聚合而成的高分子化合物,如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的三元共聚物(ABS),聚乙烯(PE),聚丙烯(PP),聚氯乙烯(PVC),聚苯乙烯(PS)等。
注2:導體絕緣材料(包括導線絕緣層)、電線接插件、閘線保護層、轉把與把套、空氣開關、北斗模塊、輪胎、后視鏡外殼、印刷電路板、電子元器件、發光元件、擋泥板(前后總質量不大于300g時適用)等不計入塑料質量。
注3:電池組外殼(包括提手、把手)計入塑料質量,鉛酸蓄電池模塊/模組外殼不計入塑料質量。
6.5.2 塑料占比試驗方法
通過測量裝配完整的電動自行車中的全部塑料質量,并計算在整車質量中的占比。
對于塑料與其他材料共同制成的復合材料部件,可采用物理或化學的方式進行分離、區分或分辨,只計算塑料部分。
6.6 無線電騷擾特性
6.6 北斗定位功能
6.6.1 北斗模塊的安裝
用于城市物流、商業租賃等經營性活動的電動自行車,應具有北斗模塊,且應安裝于電動自行車不易損壞的固定部件中,并具備防拆卸、防篡改功能。采用通用工具、剪線、跳線等方式驗證防拆卸、防篡改功能。對于其他類型的電動自行車,應設計有北斗模塊,銷售時由消費者選擇是否保留。
6.6.2 信號接收及處理
北斗模塊應支持北斗獨立定位,至少能接收處理北斗 B1C和 B2a信號。
注1:B1C是指北斗衛星導航系統中心頻率為1575.42MHz、帶寬為32.736 MHz的導航信號,B2a是指北斗衛星導航系統中心頻率為1176.45MHz、帶寬為20.46MHz的導航信號。
北斗模塊接收處理北斗 B1C和 B2a信號的檢查試驗方法為:采用衛星信號模擬器輸出模擬信號進行檢測,設置模擬器僅輸出北斗全頻點信號,信號輸出功率電平為-130dBm,通過連接軟件查看被測設備收到的衛星信號種類是否包含 B1C 和 B2a,在確認收到 B1C 和B2a信號時,計算30s內定位精度,當定位精度不超過30m(95%置信度)時,確認被測設備接收到的 B1C和 B2a信號真實有效。
注2:北斗模塊的一般性能見附錄B。
6.6.3 定位及異常狀態檢測
北斗模塊應具備定位信息的采集功能,定位信息包括:
a) 經度、緯度;
b) 速度;
c) 定位時間。
北斗模塊應具備北斗定位功能異常自檢功能·。
通過以下方法進行試驗:
采用實際衛星信號或利用信號轉發器將實際衛星信號引入實驗室內進行檢測,檢測應在衛星星座 PDOP≤4的情況下進行,并模擬信號采集異常狀態(包括北斗模塊故障、無法采集衛星信號等),通過電動自行車廠商提供的連接工具檢測電動自行車是否具有定位及異常狀態檢測功能。
6.7 通信與動態安全監測
6.7.1 通信功能
電動自行車應具有4G 或5G 公網通信模塊,或其他類似功能的通信模塊。通信模塊應安裝于電動自行車不易損壞的固定部件中,且應具備防拆卸、防篡改功能。
注:根據我國無線電管理有關規定,可能需要對無線電發射模塊或整車進行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通過檢查驗證通信功能是否符合要求。
采用通用工具、剪線、跳線等方式驗證通信模塊的防拆卸、防篡改功能。
6.7.2 動態安全監測功能
電動自行車應具備向企業等建設的信息管理平臺發送以下動態安全監測信息的功能:
a) 單體電池電壓信息;
b) 電池組總電壓、溫度、電流信息;
c) 電池組異常電壓(電池組電壓超過電池組最大輸出電壓3V);
d) 電池組異常溫度(溫度超過制造商規定的溫度5 ℃,制造商未規定溫度則取80℃);
e) 北斗定位信息;
f) 北斗定位功能異常信息;
g) 通過電動機轉速換算出的速度異常(行駛速度超出最高設計時速0.5km/h,且持續時間超過15s)。
對于使用無機化合物電解液電池的電動自行車,a)、b)、c)、d)不適用。信息管理平臺功能示例見附錄 C。
注1:對于使用鋰離子電池的電動自行車,a)、b)信息見 GB43854。
注2:e)、f)見6.6.3。
注3:信息管理平臺需遵守我國關于個人信息保護和數據安全的相關法律法規。
注4:個人敏感信息的采集和傳輸需遵守個人信息保護相關法律法規。通過檢查以及通過電動自行車廠商提供的測試工具進行檢測。
6.7.3 信息發送頻次
電動自行車啟動狀態(車輛電源開關閉合狀態)或充電狀態下,6.7.2中a)、b)、e)信息發送的時間間隔應不超過30s;其他狀態下,6.7.2中a)、b)、e)信息發送的時間間隔應不超過60min;
出現6.7.2中c)、d)、f)、g)所列的異常情況時,應在60s內發送首次異常情況信息,之后每兩次發送的時間間隔應不超過30s。
通過以下方法進行試驗:通過檢查以及通過電動自行車廠商提供的測試工具進行驗證。采用實際北斗衛星信號或利用信號轉發器將實際北斗衛星信號引入實驗室內進行檢測,檢測應在北斗衛星星座 PDOP≤4的情況下進行,通過電動自行車廠商提供的測試工具,分別采集電動自行車啟動狀態、充電狀態和非啟動狀態下的正常發送信息不低于2次,檢查2次發送信息的內容和時間間隔是否符合要求。通過電動自行車廠商提供的測試工具檢測在定位裝置無法采集動態位置信息和速度超過電動自行車最高設計時速2種異常情況下,檢查發送信息的內容、首次發送時間和2次發送信息的時間間隔是否符合要求。
6.8 防篡改
6.8.1 電池組防篡改
6.8.1.1 電池組防篡改要求
電動自行車電池組防篡改符合下列要求。
a) 電動自行車不應預留擴展車載電池的接口或線路。
b) 電動自行車不應有外設電池組托架。
c) 應具有充電互認協同功能,電池組與充電器/充電設施充電時應識別以下信息并且匹配后方可充電:
1) 鉛酸蓄電池組:
———電池組種類(鉛酸蓄電池組);
———電池組最大輸出電壓(即充電限制電壓);
———充電器/充電設施輸出電壓。
充電器/充電設施與電池組種類匹配、電壓匹配方能充電。
2) 鋰離子電池組:
———電池組種類(鋰離子電池組,以及電池材料體系);
———電池組品牌、型號、充電限制電壓,或電池組唯一性編碼;
———充電器/充電設施品牌、型號、輸出電壓。
電池組與充電器/充電設施種類匹配、電壓匹配、型號匹配、協議握手成功方能充電。
3) 其他類型電池組應識別相應信息并匹配后方能充電,使用有機電解液的電池組(如鈉離子電池組)參考鋰離子電池組、使用無機化合物電解液的電池組(如鎳氫電池組、鋅鎳電池組)參考鉛酸蓄電池組。
d) 應具有放電互認協同功能,電池組與整車或控制器應識別以下信息并且匹配后方能騎行:
1) 鉛酸蓄電池組:
———電池組種類(鉛酸蓄電池組);
———電池組電壓(車輛測得的實時電壓);
———車輛額定輸入電壓范圍。
電池組與車輛種類匹配、電壓匹配方能騎行。
2) 鋰離子電池組:
———電池組種類(鋰離子電池組,以及電池材料體系);
———電池組電壓(車輛測得的實時電壓);
———車輛額定輸入電壓范圍;
———電池組唯一性編碼;
———整車編碼。
車輛與電池組種類匹配、電壓匹配、編碼匹配、協議握手成功方能騎行。
3) 其他類型電池組應識別相應信息并匹配后方能騎行,使用有機電解液的電池組參考鋰離子電池組(如鈉離子電池組)、使用無機化合物電解液的電池組參考鉛酸蓄電池組(如鎳氫電池組、鋅鎳電池組)。
6.8.1.2 電池組防篡改檢查方法
按以下方法檢查電池組防篡改:
a) 檢查相關部位是否有接口或末端裸露的線路;
b) 檢查相關部位是否有外設電池組托架;
c) 使用不同類型電池組連接充電器并驗證,鉛酸蓄電池組、鋰離子電池組分別進行測試驗證。使用不同型號充電器對同一型號電池組進行測試;使用不同品牌、不同型號電池組連接同一型號充電器進行測試;
d) 使用不同類型、不同型號電池組接入整車或控制器并測試是否放電,或根據產品說明書的明示,使用通信模擬器模擬通信協議,觀察電動自行車的工作狀態。
注:允許通信協議包含更多要求,例如識別制造商。
6.8.2 控制器防篡改
6.8.2.1 控制器防篡改要求
電動自行車具備如下控制器防篡改功能。
a) 不應設計為通過剪線、跳線等方式進行修改。
b) 不應兼容多種電壓模式,例如不應同時兼容標稱電壓為36V、48V或60V模式。
c) 不應通過升壓電路將輸入電壓提高后用于驅動電動機。
d) 應能識別電池組電壓。
e) 應具有過壓鎖定功能。
f) 限流裝置不應留后門。
g) 應具有啟動時和運行過程中自動監測蓄電池輸出電壓、儀表速度(電機轉速換算車速)、電動機電流的功能;當蓄電池輸出電壓超過限值60V時,不應向電機供電。
h) 不應通過以下方式(不限于以下方式)進行改裝,具體示例見附錄 D: 1) 特定操作方法; 2) 解碼器; 3) 更換控制器; 4) 物聯網技術; 5) 借助外置云盒等。
i) 不應通過上述未列舉到的方法篡改控制器。
6.8.2.2 控制器防篡改檢查方法
防篡改檢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法。
a) 檢查整車各部位有無可篡改的限速裝置,如:通過接插件插拔、剪斷多余線路等方式判定。
b) 檢查控制器是否具備多電壓控制以及電壓提升功能。
c) 通過查看電路圖、實物等方式檢查。
d) 檢查控制器電池組電壓識別功能。
e) 將控制器與直流電源連接,將電源電壓調至高于電池組最大輸出電壓3V,持續5s,檢查控制 器是否鎖定無法工作。
f) 檢查限流裝置。
g) 將電動自行車進行正常啟動、行駛、加速到25km/h等操作,觀察或檢查監測數據。
h) 通過以下方法檢查是否可篡改:
1) 通過按鍵或旋鈕等方式檢查;
2) 查看是否有相關引出線、接口和解碼器等;
3) 使用螺釘旋具、夾扭鉗等工具進行非破壞性操作,檢查控制器是否能被拆開、拆卸;控制器 裝配結合面及其緊固螺釘是否采用膠固封;
4) 查看是否有相關平臺后臺軟件;
5) 查看是否預留連接線或相關接口。
i) 查看是否有其他篡改方式。
6.8.3 限速器防篡改
電動自行車應具備限速器防篡改功能。
通過檢查確認。
注:限速功能可能由獨立的裝置實現,也可能集成在控制器內。
6.9 使用說明書
每輛電動自行車出廠和銷售時應附有使用說明書,使用說明書的編寫應符合 GB/T5296.1的規定,并至少包括以下涉及安全的內容。
a) 說明書封面上標明要求使用者在仔細閱讀使用說明書、了解電動自行車的性能之前,不要使用 電動自行車,以及請用戶妥善保存使用說明書。
b) 提示使用者遵守交通法規,注意行車安全的警示語。如: 1) 嚴禁16周歲以下人員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 2) 電動自行車應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最高時速不應超過15km/h;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 3) 告誡不要將電動自行車借給不會操縱的人員行駛,以免發生傷害; 4) 電動自行車應按法律法規規定搭載人員或物品; 5) 騎行時佩戴符合GB811規定的電動自行車乘員頭盔; 6) 雨、雪天騎行,制動距離會延長,注意減速慢行;暴雨等惡劣天氣,盡量避免出行; 7) 電動自行車不要加裝車篷、傘具、防雨罩等影響安全騎行的裝置、設備等。
c) 提示使用者注意電動自行車使用安全的警示語。如: 1) 電動自行車不要停放在建筑門廳、疏散樓梯、走道和安全出口處; 2) 電動自行車不要在居住建筑內充電和停放,充電時應遠離可燃物,充電時間不宜過長; 3) 電池組的正確使用和保養方法;廢舊電池組不可擅自進行拆解; 4) 充電器的安全使用方法和警示用語;更換充電器時,應和電池組型號匹配; 5) 有關水洗的注意事項; 6) 調整車把或鞍座時,應注意不得露出把立管、鞍管的安全線標記(適用時)。
d) 騎行前的檢查,若有異常請及時進行維修或找專業維修。如: 1) 電源電路、燈光照明電路等狀態; 2) 前、后閘能否正常工作; 3) 車把及前后輪的緊固狀態; 4) 輪胎的氣壓; 5) 反射器是否破損或污染。
e) 對使用者明示的回收要求信息。如:1) 回收服務網點查詢方式; 2) 便民更換、回收服務模式; 3) 廢舊鋰電池組不當處置風險。 f) 需明示的電動自行車相關信息: 1) 圖示整車編碼打刻位置; 2) 電動自行車的整車示意簡圖、電池組安裝圖和電氣原理圖,并標明保險絲或短路保護裝置的規格、參數; 3) 附錄 E中的主要技術參數。檢查有無使用說明書,并檢查使用說明書的內容是否符合要求。
7 企業質量保證能力和產品一致性
7.1 通用要求
生產企業應具有與電動自行車整車產能相匹配的整車及車架(含前叉、后平叉、車把等,下同)的生 產能力、檢測能力和質量控制能力。車架的生產一般包括金屬料件切割、彎曲、焊接、電泳等工藝流程。
7.2 企業生產能力
7.2.1 基本要求
生產企業應直接具有或間接具有與電動自行車整車產能相匹配的符合質量要求的車架生產能力,其中間接具有的方式包括以下一種或幾種:
a) 生產企業的分公司具有;
b) 持有生產企業70%以上股份的母公司具有;
c) 生產企業持股70%以上的子公司具有;
d) 與生產企業同時被同一母公司持股70%以上的企業具有。
同一車架供應企業同時向多家整車生產企業供應車架時,其車架生產能力應能覆蓋所有被供貨的 整車生產企業的車架需求之和,方能認為產能匹配。
切割、彎曲、焊接、電泳等工藝流程僅在適用時進行考核。生產企業也可采用能達到相同或類似車 架加工效果的其他工藝流程,但車架生產能力應與生產企業的整車產能匹配。
7.2.2 焊接
生產企業應具有與整車生產能力相匹配的氣體保護焊接設備,其中焊接機器人在所有焊接設備中 占比應超過70%,焊接機器人復位精度應小于0.1mm。
查看焊接相關項目/工藝設計、建設、驗收文件,設備規格書等資料,并進行現場查看、核實,測算設 備加工能力與企業整車生產能力的匹配性。
7.2.3 電泳工藝
生產企業應具有與整車生產能力相匹配的車架、前叉、后平叉、車把等主要零部件電泳工藝設備,其中電泳工藝懸掛鏈軌道承載力應不低于60kg,陰極電泳電源功率應不低于200kW,電泳槽容積應不 低于40m3,電泳線體長度應不低于300m。
查看電泳相關項目/工藝設計、建設、驗收文件,設備規格書等資料,并進行現場查看、核實,測算設 備加工能力與企業整車生產能力的匹配性。
7.2.4 工件傳送
生產企業應具有與整車生產能力相匹配的工件自動化傳送帶或吊掛輸送系統。
查看吊掛輸送系統相關項目/工藝設計、建設、驗收文件,設備規格書等資料,并進行現場查看、核 實,測算傳送能力與企業整車生產能力的匹配性。
7.3 企業檢測能力
生產企業應具有符合表2中例行檢驗和確認檢驗項目的檢測能力。
7.4 企業質量控制能力
生產企業應建立從關鍵件采購、生產過程控制至出廠檢驗的質量保證能力,以確保批量生產的產品 持續符合標準的要求。宜滿足附錄 F對企業質量控制能力的要求。
7.5 檢驗規則
7.5.1 型式試驗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試驗:
a) 新產品定型鑒定或在產產品轉廠生產的定型鑒定;
b) 正常批量生產中,在結構材料工藝有較大改變;
c) 產品停產一年后恢復生產;
d) 行業主管部門或國家有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型式試驗要求。
型式試驗項目按表2的規定進行。
7.5.2 生產一致性檢驗
生產一致性檢驗包括例行檢驗和確認檢驗。
8 標準的實施
對于本文件實施之日前出廠或者進口的產品,自本文件實施之日起3個月后開始實施。
9 附 錄?
9.1 附 錄 A? 機械強度試驗
本附錄規定了沖擊試驗(重物落下)、沖擊試驗(車架/前叉組合件落下)、把立管的彎曲試驗等機械 強度試驗中的尺寸、結構、試驗布置等要求,見圖 A.1~圖 A.3。單位均為毫米。
9.2 附 錄 B? 北斗模塊性能
B.1 名詞解釋
B.1.1 冷啟動首次定位時間
用戶設備在星歷、歷書、概略時間和概略位置未知的狀態下,從開機到首次正常定位所需的時間。
B.1.2 重捕獲時間
用戶設備在接收的導航信號短時失鎖后,從信號恢復到重新捕獲導航信號并正常定位所需的時間。
B.1.3 冷啟動捕獲靈敏度
用戶設備在冷啟動條件下,捕獲導航信號并正常定位所需的最低信號電平。
B.1.4 熱啟動捕獲靈敏度
用戶設備在熱啟動條件下,捕獲導航信號并正常定位所需的最低信號電平。
B.1.5 重捕獲靈敏度
用戶設備在接收的導航信號短時失鎖后,從信號恢復到重新捕獲導航信號并正常定位所需的最低 信號電平。 B.1.6 跟蹤靈敏度 用戶設備在正常定位后,能繼續保持對導航信號的跟蹤和定位所需的最低信號電平。
B.1.7 定位精度
觀測位置值與真實位置值之差的統計值。
B.1.8 測速精度
觀測的速度與真實速度之差的統計值。
B.1.9 歷書
導航電文中用于確定導航衛星概略位置的參數。
B.2 定位檢測環境
應具備接收實際衛星信號并進行電動自行車整車運行狀態下檢測的實驗室條件,實際衛星信號接 收測試點位應設置在周邊無顯著電磁信號干擾,且周圍環視高度角10°以上無障礙物,遠離水面的地方。
B.3 北斗模塊性能
B.3.1 定位時間
B.3.1.1 冷啟動首次定位時間
冷啟動首次定位時間≤60s。
通過以下方法進行試驗:
采用衛星信號模擬器輸出模擬信號進行檢測,設置模擬器僅輸出北斗全頻點信號,通過設置模擬器歷書使電動自行車內置北斗模塊的原始歷書失效,輸出功率電平為-130dBm,通過連接工具設置北斗模塊以1Hz的數據輸出頻率連續記錄輸出的定位數據,找出首次連續10次輸出三維定位誤差不超過30m(95%置信度)的定位數據的時刻,按照公式(B.1)、公式(B.2)及公式(B.3)計算水平、高程和定位精度,計算從北斗模塊開機到上述10個輸出時刻中第1個時刻的時間間隔,即為冷啟動首次定位時間。
定位誤差數據處理步驟如下:
B.3.1.2 重捕獲時間
重捕獲時間≤5s。
通過以下方法進行試驗:采用衛星信號模擬器輸出模擬信號進行檢測,設置模擬器僅輸出北斗全頻點信號,設置仿真速度為25km/h的運動用戶軌跡,輸出的各顆衛星的各通道信號電平為-130dBm,每次播發所有北斗衛星頻點。在電動自行車正常定位狀態下,通過模擬器短時中斷衛星信號60s后,恢復衛星信號,通過連接工具設置北斗模塊以1Hz的數據輸出頻率連續記錄輸出的定位數據,找出自衛星信號恢復后,首次連續10次輸出三維定位誤差不超過30m(95%置信度)的定位數據的時刻,按照公式(B.1)、公式(B.2)及公式(B.3)計算水平、高程和定位精度,計算從衛星信號恢復到上述10個輸出時刻中第1個時刻的時間間隔,即為重捕獲時間。
B.3.2 靈敏度
電動自行車所采用的北斗模塊靈敏度符合以下要求:
———冷啟動捕獲靈敏度≤-140dBm;
———熱啟動捕獲靈敏度≤-143dBm;
———熱啟動重捕獲靈敏度≤-145dBm;
———跟蹤靈敏度≤-150dBm。
冷啟動捕獲靈敏度通過以下方法進行試驗:
設置模擬器僅輸出北斗全頻點信號,設置仿真速度≤2m/s的直線運動用戶軌跡。每次設置模擬器輸出的各顆衛星的每一通道信號電平從模塊不能捕獲信號的狀態開始,以1dB步進增加,若模塊的技術文件聲明的捕獲靈敏度小于規定的量值時,可從模塊聲稱的捕獲靈敏度量值低2dB的電平值開始。在模擬器輸出信號的每個電平值下,模塊在冷啟動狀態下開機,測試模塊能否在300s內以1 Hz 的數據輸出頻率連續10次輸出三維定位誤差<30m 的定位數據,模塊滿足該定位要求的最低電平值 符合冷啟動捕獲靈敏度的要求。
用同樣方法,分別在模塊熱啟動和重捕獲狀態下進行熱啟動捕獲靈敏度和熱啟動重捕獲靈敏度測試。
跟蹤靈敏度通過以下方法進行試驗:
采用模擬器進行測試,設置模擬器僅輸出北斗全頻點信號,設置仿真速度≤2m/s的直線運動用戶軌跡。在模塊正常定位的情況下,設置模擬器輸出的各顆衛星的各通道信號電平以1dB步進降低。在模擬器輸出信號的每個電平值下,測試模塊能否在300s內,并以1Hz的數據輸出頻率連續10次輸出三維定位誤差<30m的定位數據(三維定位誤差計算公式參見 B.3.1.1),模塊滿足該定位要求的最低電平值需符合跟蹤靈敏度的要求。
B.3.3 精度
B.3.3.1 定位精度
定位精度:水平≤10m(95%置信度);高程≤15m(95%置信度)。
通過以下方法進行試驗:采用信號轉發器將實際衛星信號引入實驗室內進行檢測,信號轉發器接收天線架設在坐標已知的 點位上,點位精度應優于0.1m,檢測應在北斗衛星星座 PDOP≤4的情況下進行,通過連接工具獲取1次/s的定位結果,記錄連續1h的定位結果,按照公式(B.1)、公式(B.2)及公式(B.3)計算水平、高程和定位精度,統計有效定位點歷元總數n,將有效的定位點按三維定位誤差從小到大排序,取第n×95%個點的水平定位誤差和垂直定位誤差作為該應用模式下的水平定位精度和垂直定位精度,檢查是否符 合要求。
B.3.3.2 測速精度
測速精度:≤0.2m/s(95%置信度)。
通過以下方法進行試驗: 采用衛星信號模擬器輸出模擬信號進行檢測,設置模擬器僅輸出北斗全頻點信號和用戶直線運動 軌跡,輸出射頻仿真信號,設置模擬信號輸出功率電平為-130dBm,設定初始速度為10km/h,按照固定的加速度持續加速,加速時間≥5min,當速度達到25km/h時維持勻速5min。通過連接工具,按1Hz的頻率獲得北斗模塊輸出的速度數據,以模擬器仿真的速度作為標準,按照公式(B.4)、公式(B.5)計算速度誤差,檢查是否符合要求。
數據處理步驟如下:
9.3 附 錄 C? 電動自行車管理平臺功能示例
C.1 總則
電動自行車管理平臺功能宜包含注冊與信息錄入、定位、預警、反饋、數據分析與報告、隱私保護、兼 容與交互、接口與數據調閱等功能。
C.2 注冊與信息錄入
C.2.1 用戶注冊與認證
平臺可提供用戶注冊功能,支持手機號、郵箱或第三方賬號登錄,并通過實名認證確保用戶信息真實有效。
C.2.2 生產出廠和銷售信息
C.2.2.1 平臺宜提供車輛生產檢驗合格出廠時的以下信息:
a) 車輛合格證照片;
b) 刻制的整車編碼1∶1還原照片一張(采用等比例掃描、等比例拍攝等方式,形成的記錄有整車編碼打刻特征的電子影像);
c) 車輛占照片三分之二以上能完整反映外觀形狀的左前方45°照片、右后方45°照片、車頭朝左正側面照片各一張。
C.2.2.2 平臺宜提供銷售商上傳車輛銷售發票照片功能,并記錄銷售時間。
C.2.2.3 平臺按照政府管理部門的要求及時傳輸信息。
C.3 定位、預警及反饋
C.3.1 車輛定位追蹤
實時追蹤車輛位置,提供歷史軌跡查詢功能。
C.3.2 安全防盜功能
具備遠程鎖定、報警、軌跡追蹤等防盜功能,確保車輛安全。
C.3.3 維修保養記錄
記錄車輛的維修和保養歷史,提醒用戶定期維護和檢查。
C.3.4 電池管理
對電池和電池組進行動態安全檢測,提供電池健康度評估,以及電池壽命預測。
C.3.5 異常狀態提醒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法律法規等,對用戶非法加裝改裝電池、篡改車速控制、衛星定位失效等違法違規異常情況進行預警或提醒。
C.3.6 政策法規更新
及時更新并通知用戶最新的電動自行車管理政策和法規。
C.3.7 用戶預警、反饋與支持
能將預警信息通過手機應用程序、車輛終端、短信等渠道送達用戶;設立用戶反饋渠道,提供在線客服支持,解答用戶疑問。
C.4 數據分析與報告
根據用戶使用數據,提供個性化報告和改進建議。
C.5 系統安全與隱私保護
C.5.1 系統安全
采取措施確保平臺數據安全,平臺符合信息安全相關標準。
C.5.2 隱私保護
采取加密措施保護用戶隱私,平臺符合隱私保護相關標準。
C.6 兼容與交互
C.6.1 多平臺兼容性
平臺宜兼容主流操作系統和設備,包括但不限于計算機、智能手機、平板等。
C.6.2 交互界面設計
界面宜簡潔直觀,易于操作,提供良好的用戶體驗。
C.7 接口與數據調閱
C.7.1 合作伙伴接入
允許第三方服務提供商接入,如保險公司、維修點等,為用戶提供一站式服務。
C.7.2 政府監管數據調閱
對于政府監管需要調閱的數據能方便快捷的調閱。
C.7.3 政府監管數據上傳
按照規定格式上傳監管所需數據至政府監管平臺。
9.4 附 錄 D??防篡改檢查方法示例
D.1 概述
本附錄列舉了常見的防篡改檢查方法示例。
D.2 對特定的操作方法進行檢查
D.2.1 通過捏剎車和轉動調速把檢查
整車通電,關閉電門鎖的狀態下,同時轉動調速把到底和捏住剎車保持10s以上,在保持狀態下打開電門鎖,繼續保持同時轉動調速把到底和捏住剎車10s以上,松開剎車和調速把,對比操作前后電機的轉速變化。
D.2.2 通過遙控器按鍵操作檢查
長按遙控器上的按鍵,當聽到語音器響起后,對比操作前后電機的轉速變化,并檢查是否可超速行駛。
D.3 對解碼器解速方法進行檢查
檢查解碼器能實現整車速度的大幅度提高、關閉車速提示音發音裝置的鳴響等功能。整車連接解碼器,按解碼器操作說明操作,對比操作前后車速提示音、最高車速變化。
解碼器常見有下列2種:
a) 解碼器內部儲存有一套電動自行車控制完整程序;
b) 電動自行車控制器內部本身就存在多種控制邏輯程序,解碼器用于實現對控制器控制邏輯程序切換。
解碼器檢查方法示例:
a) 對于第一種解碼器,將整車控制器線路與解碼器引出線連接好,再通過遙控器按鍵,將解碼器內部的儲存程序導入到控制器內部,檢查電動自行車控制程序是否被篡改,并檢查是否可超速行駛;
b) 對于第二種解碼器(通常是一種遙控裝置),通過遙控裝置按鍵向電動自行車發送控制信號,檢查控制器內部是否切換了控制程序,可重復多次操作,檢查控制程序是否被篡改,并檢查是否可超速行駛。
D.4 對更換控制器方法進行檢查
如果只能靠破壞、割開電動自行車外殼或借助專用工具才能拆下控制器的,即認為控制器是充分固定的且不易拆卸。
注:專用工具是指如內六角螺絲扳手等一般家庭不大可能有的工具。硬幣、螺絲刀和設計來旋轉方形或六角螺母的工具不算專用工具。
D.5 對聯網解速方法進行檢查
手機連接車輛,在調試模式寫入篡改代碼,對比操作前后車速提示音、最高車速變化。具體操作示例如下:
a) 檢查車輛狀態,安裝電池組,給車輛進行通電,用原廠配置的感應卡(鑰匙)刷車輛前端感應區,儀表盤顯示亮起,通過操作右側車把位置的“- +”按鈕,儀表盤顯示A、L、E三個模式;
b) 打開手機藍牙,通過廠家應用程序(APP)將車輛連網,通過激活碼與車輛進行匹配,匹配成功后車輛通過操作右側車把位置的“- +”按鈕,檢查儀表盤顯示模式是否變為A、L、E、S四個模式,并檢查是否可超速行駛。
檢查車輛是否具備恢復解碼設置和遠程控制限速裝置功能。
D.6 對借助外置“云盒”解速方法進行檢查
連接網絡盒子調試端口,調試注入篡改代碼,對比操作前后車速提示音、最高車速變化。
具體操作示例如下:在電動自行車前部找到“云盒”連接線,拔掉接插口,然后將外置“云盒”的連接線插入接插口完成連接,檢查方法與D.4相同。
9.5 附 錄E? ?電動自行車主要技術參數設置
E.1 整車主要技術參數
外形尺寸長×寬×高 mm×mm×mm
前后輪中心距 mm
整車質量 kg
最高設計車速 km/h
續行里程 km
百公里電耗 kWh/100km
載重量 kg
E.2 電池主要技術參數
電池類型 容量 Ah
標稱電壓 V
E.3 電動機主要技術參數
電動機型式、標稱功率 W
額定轉速 r/min
額定電壓 V
E.4 控制器的主要技術參數
欠壓保護值 V
過流保護值 A
9.6 附 錄 F? 企業質量控制能力
F.1 總述
生產企業宜控制產品的一致性,建立并依據質量保證能力持續生產合格產品。工廠宜配備必要的生產設備、檢驗試驗儀器設備以滿足穩定生產符合標準要求產品的需要;宜配備相應的人力資源,確保從事對產品認證質量有影響的工作人員具備必要的能力;宜建立并保持適宜的產品生產、檢驗試驗、儲存等必備的環境和設施。
F.2 文件記錄
工廠宜建立文件化的規定,確保批量生產的產品持續滿足標準要求;至少包括生產產品過程中必要的試驗或相關檢查的內容、方法、頻次、偏差范圍、結果分析、記錄及保存的文件化的規定。產品設計標準或規范宜不低于標準要求。對可能影響產品一致性的主要內容,工廠宜有必要的圖紙、樣板、關鍵件清單、工藝文件、作業指導書等設計文件,并確保文件的持續有效性。
F.3 關鍵件及控制
依據標準識別關鍵零部件、原材料以及關鍵件的制造過程、裝配過程、檢驗過程并確定其控制要求。對于不在工廠現場進行的必要的試驗或相關檢查以及控制的關鍵零部件、原材料和關鍵制造過程、裝配過程、檢驗過程宜明確控制的實際部門和所在地點。對于采購關鍵件的質量特性,工廠宜選擇適當的控制方式以確保持續滿足關鍵件的技術要求,以及最終產品滿足標準的要求。生產企業宜明確采購要求,并確定關鍵零部件的進貨檢驗和確認檢驗要求,如管材、反射器、照明和鳴號裝置的機械安全要求,導線、電動機、充電器與電池組的電氣安全要求,防火阻燃要求,以及北斗定位功能、通信功能和電池組、控制器、限速器防篡改的功能要求等。
F.4 生產過程控制
識別關鍵工序,且關鍵工序的控制宜確保生產產品滿足標準的要求和持續生產產品的一致性;識別對產品有影響的生產環境條件,并保證生產產品的工作環境持續滿足要求;識別必要的過程參數并對其進行監視、測量;保持對生產設備的維護保養制度,確保設備的能力持續滿足生產要求;識別必要的生產階斷,對產品及其特性進行檢查、監視、測量,以確保產品與標準的符合性及產品一致性。生產企業宜明確首件檢驗、過程檢驗以及必要的過程參數和監視測量的過程控制要求,如電池防篡改、防速度篡改、提示音的車速值、導線布線安裝/短路保護等要求。
F.5 成品檢驗
工廠宜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對最終產品的例行檢驗和/或確認檢驗進行控制,宜包括檢驗頻次、項目、內容、方法、判定等。工廠宜實施并保存相關檢驗記錄。對于委托外部機構進行的檢驗,工廠宜確保外部機構的能力滿足檢驗要求,并保存相關能力的評價結果,如實驗室認可證明等。成品檢驗宜至少包括:銘牌、標識、產品合格證、車速限值、整車質量、淋水涉水、車架/前叉、把立管彎曲強度、反射器安裝、反射器光學、耐高溫、溫度異常報警、溫度保護、短路保護、充電口錯接保護、以及保護裝置失效斷電等項目。
F.6 產品的變更及一致性控制
對可能影響產品一致性及產品與標準的符合性的變更(如工藝、生產條件、關鍵件和產品結構等)進行控制,保存相關變更和一致性控制的記錄。
F.7 追溯及處理措施
關鍵零部件檢驗,整車完成檢查、年度整車車輛一致性試驗等生產過程各個環節的出現不一致時的追溯處理措施及記錄;以及整車和關鍵零部件檢驗產生與產品質量相關不合格時的追溯處理措施及記錄。
規范解讀
修訂原則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四部門立足于引領中國電動自行車行業高質量發展,以“三確保一堅持”為根本原則,堅持電動自行車的非機動車屬性,指導標準修訂工作,修訂后的標準名稱為《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
一是確保消費者的生命財產安全。在對近年來電動自行車產品發展情況以及發生的各類事故加以認真分析的基礎上,新標準堅守安全的底線,設置了最高車速、整車重量、電動機功率、電池電壓、外形尺寸、防火阻燃等關鍵指標,最大限度地確保了產品的機械安全、行駛安全、電氣安全和防火安全等各方面的安全性能。
二是確保所有道路交通參與方的共同利益最大化。電動自行車在中國使用廣泛,部分消費者從使用方便角度考慮,希望電動自行車速度越快越好、體積越大越好、載重量越高越好、動力性能越強勁越好。但是電動自行車作為道路交通工具,需要兼顧出行效率、出行安全和道路的通行秩序。由于電動自行車屬于非機動車,主要行駛在非機動車道上,而目前中國不少地區非機動車道寬度有限、人車混行,如果電動自行車的速度、體積、重量和動力性能等大大超出自行車等其他非機動車,會大量占用非機動車道的空間,或者影響非機動車道的正常通行秩序,或者對汽車等機動車的正常通行造成干擾,存在交通安全隱患。因此,新標準的修訂工作始終本著確保所有道路交通參與方的共同利益最大化的原則,審慎研究和確定了每一項關鍵技術指標。
三是確保廣大消費者基本的出行需求。考慮到近些年來消費者出行范圍的擴大、生活節奏的加快,新標準為了滿足消費者的基本出行需求,在最高車速、整車重量、電機功率等方面以現行標準為基礎進行了適當放寬,其中,最高車速由20km/h調整為25km/h,含電池在內的整車質量由40kg調整為55kg,電機功率由240W調整為400W,從而讓消費者獲得比普通腳踏自行車更大的出行半徑,減輕對騎行者的體力要求,提高了出行的效率,符合低碳、環保的理念和要求。
四是堅持電動自行車的非機動車屬性。電動自行車本質上是帶有助力功能的自行車,應當符合自行車的相關特征,即能夠由人力驅動行駛。因此電動自行車必須具有腳踏騎行功能,從根本上與電動輕便摩托車等其他機動車產品相區別,這也是電動自行車能夠納入非機動車管理的必要前提。此外,腳踏騎行功能還可以作為電驅動的重要補充,能夠讓消費者在車輛故障或電池乏電時繼續行駛,避免了長距離的推行,便利消費者使用。
2024年新修訂的《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旨在提升電動自行車產品的安全水平,促進行業的規范化發展,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通過優化電動自行車防火阻燃、塑料重量占比等技術指標,降低火災事故風險;減少非法篡改行為,減少超速引發的交通事故;動態安全監測,提高車輛安全性;提升續航里程,便利消費者使用。
法律責任
“超標車”一旦造成交通事故,由于其部分關鍵技術指標超出了電動自行車標準的規定,且動力性能明顯高于其他非機動車,在司法實踐中會被判定為機動車,從而使駕駛人在事故責任認定以及后續賠償等方面承擔更多的責任。例如,2014年,北京劉先生下班后順路乘坐同事楊先生駕駛的超標電動自行車,逆向行駛時撞上王先生駕駛的小轎車,造成劉先生左腿骨折,法院委托鑒定后認為,楊先生所駕電動車在無動力電池的狀態下,其質量已達50.95kg,超出電動自行車標準,符合摩托車標準,屬機動車,判決王先生的轎車投保的保險公司在車輛強制險限額內賠償12萬,對于劉先生超出交強險的損失,楊先生應承擔55%的賠償責任,王先生承擔35%,劉先生自擔10%;假如楊先生駕駛的是非機動車,就只需與王先生承擔同等責任。2015年,北京的任先生騎超標電動自行車,將一位步行橫過道路的老人撞倒,老人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任先生所騎電動車最高時速超20km/h,超出了《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的規定,認定為機動車,任先生負事故主要責任,當地檢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未獲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未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的機動車上道路行使等罪對任先生提起公訴。2015年,浙江省的徐某某駕駛某品牌電動兩輪車,車頭與前面行走的行人孫某身體發生碰撞,造成孫某受傷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該車輛質量達到101.2kg,不符合《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的規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對于機動車的相關定義,鑒定結論為該兩輪車輛為二輪摩托車,屬于機動車。事故認定書認為,徐某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二輪摩托車在道路上盲目行駛,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其過錯行為是導致此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法院經審理認為,徐某某在行駛中未盡到審慎的注意義務,盲目行駛,并對前方的道路及行人情況注意不足,對事故的發生其自身過錯是主要原因,判決徐某某賠償給死者家屬醫療費、家屬誤工費、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合計1250565.5元。考慮到肇事車輛生產企業在車主手冊中已經明確表明其生產的輕便電動車是一種低速安全的環保型工具,其額定載員與電動自行車、自行車相同,并在掌握騎行要領后可騎上道路,即向消費者明示了其生產、銷售的肇事車輛為非機動車,但對該車輛存在嚴重超重的問題沒有進行任何必要的說明,因此在產品的警示說明方面存在缺陷,誤導了消費者,使得肇事電動車具有了不合理的危險,與事故的發生存在因果關系,酌定由肇事車輛生產企業承擔20%的責任比例,即250113.1元。
安全性能
新標準一是由原來的部分條款強制改為全文強制,從而消除了“非否決項”留下的漏洞;二是在對近幾年電動自行車發生的各類火災事故進行分析的基礎上,有針對性地增加了防火性能、阻燃性能、充電器保護等安全內容;三是對最高車速和蓄電池提出了防篡改(防改裝)要求,不給產品出廠后提高最高車速和整車重量留下空間;四是對外形尺寸做出了規定,明確了前后輪中心距、車體寬度和鞍座長度等指標,防止車輛超長、超寬,同時避免電動自行車搭載成年人造成安全隱患。五是增加了淋水涉水性能要求,保證了雨天騎行時的電氣安全。六是增加了車速提示音,解決了群眾詬病的電動自行車聲音小、速度快,從背后靠近時不能提前預警的問題。七是增加和完善了說明書的編寫要求,內容須包括提示騎行者遵守交通法規,注意行車和使用安全,騎行前進行檢查等。
新標準“鼓勵安裝后視鏡”。后視鏡可以幫助電動自行車騎行者觀察后方的車輛和行人情況,減少視覺盲區,提高騎行的安全性和便利性。本次實施的新標準《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 17761—2024)第6.1.5.1條規定“鼓勵電動自行車安裝后視鏡”,同時明確在測量整車高度和寬度時無需將后視鏡及連接桿的尺寸計算在內,為企業設計和安裝后視鏡留足了空間。也有部分車型出于車輛外觀等方面考慮未安裝后視鏡,消費者可根據日常出行需求自行選擇相應的車型。
車速限制
新標準規定電動自行車最高車速不得超過25km/h,主要是考慮到如果車速過快,將直接增大交通事故的發生幾率,一旦遇到緊急情況,騎行人做出相應避險動作的時間很短,剎車距離也會相應變長,很容易與其他交通工具或行人發生碰撞,有時甚至還會出現側滑摔倒等失控現象,造成了許多人身傷害事故。因此,將電動自行車行駛速度控制在合理范圍內,是確保安全的重要前提。正常情況下,電動自行車在平直的道路上依靠自身動力行駛時速度不會超過25km/h;只有在連續下坡等特殊場景下車速能夠短時超過25km/h,此時電動機只是不再繼續為車輛提供助力,不會“斷電”,也不會緊急制動,車輛會繼續向前滑行,騎行人可通過操作剎車等方式控制車速;當車速下降到低于25km/h后,電動機會再次恢復動力輸出。
尺寸重量限制
新標準規定電動自行車前、后輪中心距不大于1.25m,車體寬度不大于0.45m,整車重量(含電池)不大于55kg。主要是考慮近些年,部分“超標車”車體越來越長、越來越寬,重量越來越重,外觀和性能都逐漸摩托化,嚴重擠占了非機動車道的空間,這類超大車輛極易與其他非機動車以及行人發生碰撞。同時,如果電動自行車整車重量過重,碰撞時由于沖擊力較大,將給對方造成嚴重的傷害。因此,為確保交通安全,必須對電動自行車長度、寬度以及整車重量加以限制。
腳踏功能
電動自行車從根本上說是帶有電動助力功能的自行車,應當符合自行車的相關特征,即能夠由人力驅動行駛。如果沒有腳踏騎行功能,電動自行車在產品形態、動力來源、使用方式等方面就與電動輕便摩托車不存在本質的區別,也就無法納入非機動車管理。此外,腳踏騎行功能還能夠讓消費者在車輛故障或電池乏電時繼續行駛,避免了長距離的推行,更加便利消費者使用。根據國際經驗看,歐盟、日本等國家和地區均只有具備腳踏騎行功能的電動兩輪車才能納入非機動車范疇。為此,新標準中規定電動自行車必須具有腳踏騎行功能。
防火阻燃性能
近年來,電動自行車火災事故頻發,極易造成群死群傷的惡性火災事故,嚴重威脅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通過調查分析這些事故的原因發現,目前絕大多數電動自行車產品車身材料基本不具備防火阻燃要求,一旦發生短路等電氣故障30秒內即會出現明火,隨即全車的可燃材料都會起火燃燒,著火后3分鐘火焰溫度可上升至1200攝氏度,并迅速引燃周圍的可燃物體,如果在室內起火,留給人員的逃生時間非常有限。據統計,2013年至2017年,電動自行車引發一次性死亡3人及以上的火災事故累計達到34起,共造成158人死亡;2017年12月,朝陽區十八里店鄉發生一起電動自行車起火事故,造成5人死亡,9人受傷;2017年9月,浙江省臺州市玉環市一群租房因電動自行車電氣線路短路故障發生火災,造成11人死亡,12人受傷。因此,新標準對電動自行車的防火、阻燃性能提出要求,減少發生火災事故的隱患。
充電器要求
由于近兩年電動自行車電氣故障和充電器故障引發的火災越來越多,本標準新增和完善了電氣安全和充電器安全內容,包括導線布線安裝、短路保護、制動斷電功能、過流保護功能、防失控功能、充電器防觸電和防反接等,將有利于保護公眾生命財產安全,推動電動自行車產業的良性發展,促進電動自行車技術創新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同時進一步規范市場秩序。考慮到目前《電動自行車電氣安全要求》和《電動自行車用充電器技術要求》兩項標準正在制定過程中,將對電動自行車的電氣安全和充電器安全作出更詳細要求,為避免重復,本標準中僅規定了涉及電氣安全和充電器安全的最主要指標。
載人要求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非機動車載人的有關要求。為防止電動自行車非法搭載成年人,2018年修訂發布的《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 17761—2018)規定車輛鞍座長度不應大于350mm。本次實施的標準并未修改該指標,與2018版保持一致。同時,標準也充分考慮了搭載兒童的使用場景,有此種需求的消費者可通過在“后座”(標準中稱為“后衣架”)等位置安裝兒童安全座椅的方式解決,有部分車型由于產品定位或目標客戶群體需求不同,未預留安裝兒童安全座椅的空間。消費者可根據自身使用需求,靈活選擇適合自己的車輛。
相關活動
2025年,為保障新國標在北京市順利推行,北京市市場監管局組織召開了在京銷售電動自行車生產經營企業約談指導會,明確采取四項措施,保障新國標平穩實施。雅迪、愛瑪、臺鈴、綠源、新日、九號、小牛、小刀、立馬、極核10個品牌的生產企業及在京銷售代理企業參會。
意義價值
新標準正式實施后,對于消費者已經購買的不符合新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和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出妥善的解決辦法,通過自然報廢、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發放報廢補貼、納入機動車管理等方式,在幾年內逐步化解。
新國標實施之后,“以機動車性能享受非機動車權限”的情況將得以禁絕,電動自行車“短途代步”的功能定位和輕量化的發展趨勢,會降低對非機動車道其他車輛和行人正常通行秩序的干擾。能夠有效推動企業改進生產工藝和提升技術實力,健全檢驗檢測能力,優化產品結構,提高產品質量,增強市場競爭力,推動電動自行車產品的質量提升。
參考資料 >
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 工業和信息化部..2025-07-05
《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強制性國家標準正式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2024-07-11
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工業和信息化部.2024-07-11
電動自行車、芝麻油等390項國家標準發布.人民網.2018-05-19
超標過渡期將滿 小牛部分電動自行車仍存最高限速可解除漏洞.中國財經.2024-07-11
《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國家標準報批稿面向社會公示.新華網-今日頭條.2024-07-11
電動自行車強制性“國標”再修訂 新增這些標準→.長沙晚報掌上長沙-今日頭條.2024-09-20
剎住“狂飆的小電驢” 這一強制性國家標準今天發布.央視新聞客戶端.2025-04-21
中國自行車協會回應近期電動自行車相關問題.光明網-今日頭條.2025-12-05
新標準引領我國電動自行車行業高質量發展——《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國家標準報批稿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2024-07-11
《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解讀.工業和信息化部.2025-07-05
工信部公開征集對《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強制性國家標準修訂計劃項目的意見.界面新聞.2025-07-05
電動自行車“換新”倒計時:“舊國標”還能正常使用嗎?.今日頭條.2025-11-26
舊國標電動自行車今起全面停售,社會保有量約3.8億輛.今日頭條.2025-12-01
中國自行車協會回應近期電動自行車相關問題.人民日報-今日頭條.2025-12-05
《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 17761—2024)主要技術內容問答.中國政府網.2025-08-24
新國標來了!電動自行車標準起草單位解答公眾疑問.貴州消防.2025-12-21
保障電動自行車新國標落地實施,北京約談10家企業.今日頭條.2025-09-01
“超標合格車”成歷史 企業面臨轉型挑戰——《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國家標準解讀.新華網-今日頭條.2024-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