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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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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縣是宋朝時期設立的官名,又稱縣令、縣長、縣太爺,為一縣的行政長官。

“知縣”中的“知”是主持的意思,即主持縣政,包括行政、民政、司法、財政、軍事,在整個國家政體中起到基礎的作用。早在周代時朝廷就有設置縣正管理縣務;到了唐代由佐官代理縣政稱為知縣事;而由宋代開始中央派遣官員任知縣主持縣事,自此設立為官名;明代則正式將知縣用為縣長官的名稱;清代相沿;到辛亥革命后改稱縣長。自宋代對于知縣的選任,都有一套嚴格的考課制度。知縣的品秩因所任縣的等級不同也不同。宋初按條格選知縣,間有保舉、薦舉選任,到了明代主要以科舉選制,并確立知縣品級為正七品。

近代學者邢琳和李艷玲都認為,知縣的職能對發展生產、增加國家收入、鞏固皇權、穩定地方統治秩序,緩和社會矛盾都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近代學者李風清也認為作為親民之官,是國家行政措施得以執行的保證 ,是高層統治者與廣大民眾之間的紐帶。因此知縣施政的成敗關系到百姓的禍福,更關系到國家的興衰。

名稱由來

“知縣”中的“知”,源出《左傳》,意為主持。《左傳》載,鄭襄公二十六年(公元前547年)“子產其將知政矣”。據《云麓漫鈔》記載,唐代制度,縣令如有空缺,就由佐官主持縣政,并稱之為知縣事。到了宋代朝廷下詔由吏部派朝官出任地方稱知縣,自此簽署文華殿大學士沿用至清。

歷史沿革

縣官的正式官職稱謂有縣令、縣長、知縣,民間又俗稱“親民官”、“父母官”,還被百姓尊稱是縣太爺、縣大老爺,亦有別稱為大尹、大令、明府、縣尹、百里侯、邑侯、邑令、令君等。

宋元以前

周代即設有縣正掌管政令。春秋時期,各諸侯國開始設縣。楚國稱縣行政主官為縣宰,齊國稱管轄三鄉的長官為縣帥,到了戰國秦國則改稱守、嗇夫。另外其他國中還有縣尹、縣大夫、縣公等稱謂。

秦朝沿置,人口萬戶以上的縣設縣令,萬戶以下的縣設縣長。漢沿秦制,故稱縣令、縣長。后來王莽改制,沿用春秋時稱謂為縣宰。南梁時期循晉朝舊制,大縣置縣令,小縣置縣長。北魏則是歷史上唯一一個在一縣設置多名縣令,分上縣令、中縣令、下縣令。

隋朝時期,大縣長官稱為縣令,小縣稱為縣長。唐朝則把縣的長官統稱為縣令,由佐官代理縣令則稱為知縣事。五代時期知縣人選多是無能或年邁的人任職,此時節度使又擁兵自重,遂取而代之掌管縣政。

宋元時期

宋初內外所授官職,只以差遣為資歷。縣令職位低下遭人鄙視,故官員不愿出任。朝廷為削弱節度使職權,于干德元年(公元963年)由吏部派京官領縣為“知某縣事”,簡稱知縣,候補人員領縣則稱縣令。至顯德元年(公元954年),知縣或縣令同為縣的行政長官不再聽命于節度使,開始掌管縣政,有戍兵駐縣,則兼兵馬都監或兵馬監押。并逐漸恢復正常的行政隸屬關系。

元朝的縣制另有不同,各縣設有達魯花赤一人,知縣或縣尹一人。達魯花赤出蒙古族擔任,是縣里的主事掌印官;知縣、縣尹出漢人擔任,是一縣政務的實際主持者。

宋元以后

明代初期,縣的長官正式稱為知縣,并以繳納田賦的多少為標準把縣劃分為上中下三等,糧十萬石以下為上縣;六萬石以下為中縣,三萬石以下為下縣 。知縣的管理制度也更加完善,并確立了縣官品級為七品。后期以縣事務為主要標準,劃分為“繁簡”兩種。 有能力的人調繁縣,能力不及的人調簡縣。

到了清代,用沖、繁、疲、難四字來劃分縣的等級。只占一字的為“簡缺”,具備兩個字的為“中缺”,具備三個字的為“要缺”,四個字都具備的為“最要缺”。初任縣官必須先從簡缺知縣做起,以簡調繁雖然品秩不變實為提升。

1912年,中央政府將縣官名稱改為縣知事。1913年,直轄地方的府、直隸廳、直隸州及廳、州統改為縣,由縣知事執政。直到1928年,全國各地方均由縣政府管轄,設縣長為縣政府最高行政長官。

職掌

縣官作為地方行政長官,因此縣級政府的掌管和權限是中央集權的依賴。通常知縣或縣令集軍政、行政、民政、司法、財政于一身,總治一縣的所有行政事務。

宋元以前

中國古代自秦始皇統一全國實行郡縣制,乃設縣長、或縣令為地方行政長官,掌管全縣行政事務。《后漢書》中對縣令的職權有具體記錄,辦理地方教育,維持地方治安,主持司法審判,監察屬僚考核及當年縣務登記造冊。《舊唐書》記載,唐時縣令職掌司法治安、人口控制、賦役征收、風俗教化等。

宋元時期

有宋一代對知縣的職權更為具體,也比前代賦予了更大的權力,可劃分為以下三種職能:

行政與治安職能:縣官行政事務的重要事項是處理司法訴訟,所以聽訟斷獄既能顯示知縣能力的高低,又是影響升遷的重要條件。對于知縣的要求不僅要做到公平審案,也要盡量調處息訟。知縣另一項重要職責是維護地方社會穩定,維持百姓生活秩序。此外有駐兵的縣,其長官兼兵馬都監或監押。自慶歷年間開始用文臣領境內鄉兵的屯戍、邊防、訓練之令等軍政。

經濟與社會職能:知縣處理經濟與社會事務范圍比較廣泛,主要內容為增實戶口、督征賦稅、均平差役,其中戶口增長是考核知縣、縣令的標準,在縣級賦稅征收方面也須負全面責任。社會生產發展方面,體現知縣、縣令政績的內容為農桑墾殖,水利興修。另外還有安撫及賑濟貧民,推行老弱病殘養育制度。

文化與教育職能:宋代重文抑武,具體到縣長官則是懲惡揚善,以德化民,興辦學校,知縣、縣令不僅要對所轄民眾的行為進行勸誡或懲治,還負責推行朝廷頒布的法令條例。

宋元以后

明初洪武年間,朝廷尤其重視基層縣官的職守,進而頒布了《到任須知》。規定地方官須做到上不紊政,下不銜冤,到任具體辦理土地錢糧、朝廷政策、工商稅收、惡霸訟棍、違法犯罪等三十一項事務。清代知縣施政的重點則歸納為四項,征收賦稅 、維持地方治安、組織生產 、宣揚教化。

到北洋軍閥時期,縣知事的行政權包括發布命令權、任命權、監督權。而中國國民黨時期,縣長職責更為具體,不但要負責監督所同機關及職員,對于秘書、科長(局長)的任用也要上報民政廳委任,縣長可直接委任用科員只報民政廳備案即可。縣政府班子決定具體事項提交縣政會議審議,而縣長任主席主持縣政會議。

選任與考課

選任

為澄清吏治,自宋以來對于知縣的任用都遵循回避制度。首先是親屬回避,宋代規定知縣對于所有的親戚關系都要回避。再者是職務回避制度,即規定知縣不許在同一地方長期任職,也不能中央官長期擔任知縣職務。到了明朝,洪武元年(1368年)頒布《大明令》規定 ,官員必須回避本貫。因此將全國劃分為三大地區 ,各地區內的知縣不得在本地區任職。而清代的回避制度規定,選補知縣所得之缺,在五百里以內均行回避。

宋代官員選任主要標準是資格和課績相結合。資格制沿用唐代的《停年格》或《循資格》,因此在知縣、縣令的選任中以條格銓注為主,多數地方長官依資序自州縣慕職官逐步向知縣及以上升級,并積累地方工作經驗。爾后薦舉制也逐漸形成和發展起來。舉薦方式分密保和明保,宋初薦舉之制,多是皇帝臨時下詔。為嚴格保舉,還制定了連坐和考評制度。

明代選官有學校、科舉、薦舉、銓選四種途徑。明初政府急需大批人才,于洪武元年(公元1368年)下詔征天下賢才到京師,以德行為本,授以知縣等。同時還選拔了一批成績優異的監生根據其才能授府州縣六品以下官職。后科舉制成為主要選官途徑,知縣大部分由舉人和貢生擔任,由吏部按資格銓選。

清代繼承明代的科舉制度,任官制度上也重正途尤其重制科 。縣官的職位可通過正途或異途獲得。進士、舉人、貢生、蔭生為正途,異途則是由地方督撫保舉授州縣官。清代職官選授實行以官補缺制,將應選官員分“班”,按俸資、時間等排序,并根據各縣等級補缺。

民國時期的縣長任期定為四年,對其資格也有規定,要求年滿三十以上及受過中等教育。先由民選或縣議會選出數人,再由省長任命。自治未完成的縣一般直接由省長任命。

考課

考課制度是中國古代政治制度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它既是監察結果,也是中央政府對官吏作出獎懲的依據。有宋以來,對于知縣的考課都根據實情而有所側重。

宋代

宋朝官員考課是一年一考,三年一大考,文官三年一任,而地方各級官員是其主要考核對象。宋代對知縣、縣令的考核有兩套方法,一是兩級考和滿任考,二是印紙、歷子制度。

兩級指地方與中央兩個層次。宋代地方官員受州長吏、通判考核,由御史臺監督,然后由審官院把關,再報中書決定黜陟。知縣的考核內容是四善三最法,“善”是其官德的體現,“最”指的是司法、民政、勸課。其劃分標準分三等,五事為上,二事為中,其余為下。滿任考是宋代規定每一年為一考,由自己的上司逐年批書書寫考詞,滿任后把在任時的治狀向朝廷呈報核定等。宋代考課注重磨勘,實際依據只看年限,沒有大的過失,到年限就能升遷。

印紙、歷子就是加蓋主管部門官印的白紙,其內容填寫是官員考課的重要部分,以備年終評定考第、任滿決定黜陟。知縣、縣令由知州、通判批書。在批書的內容上,一般規定為在任功績、善狀和過犯。其內容必須真實,通常是負責具體事務的低級官員的印紙批書內容越具體細微。皇帝還可根據實際需要對有關官員的印紙批書內容作出相應的調整。

明清

明代考功司掌官員考察與黜陟,官吏考課分考滿和考察兩種方法。考滿主要以任職年限為標準,實行三年初考,六年再考,九年通考,據其考第予以升降或調繁調簡。官吏考滿的核查標準較為粗略,教化撫民等“軟指標”往往被忽視,而催科征收等“硬指標”則逐漸成為考滿的主要標準。

考察分京察與大計兩種,其考察重點在于監察過失,并給予相應處置。京官考課稱京察按六年一次,外放官考課稱大計按三年一次。外官由布政使負責,考察要以冊、籍、單為依據。冊為官吏的政績記錄,籍為官吏的履歷檔案,單為廷臣對官員的書面評價。各院長官考核后寫出評語,再按考課標準評定等級,加注考語以后呈報吏部,經吏部復核,最后依例黜陟。

清代沿襲明代,又略有不同。外官制定三年考績法,由督撫負責,考績最優者(卓異)均可提升。考察依據是“四格”和“六法”。“四格”即“才干、操守、政績、年資; 六法乃不謹、罷軟、無為、浮躁、才力不及、年老有疾。能力優異的知縣,同明代例制可應百姓要求連任。

品級與俸祿

品級

宋元以前

自秦以來,各朝代的知縣不僅名稱不同,而且品級也各有不同。秦朝縣令品秩千石至六百石,縣長品秩六百石至三百石。到了漢朝,縣官的品秩依人口分三等,大縣置縣令一人,品秩千石;其次置縣長,品秩四百石;再小者置縣長,品秩三百石。而曹魏時期實行九品中正制,縣官品秩改以 “ 品” 來反映。大縣設置縣令,第六品;次等縣設置縣令,第七品;小縣設置縣長,第八品。到了北魏縣長官有三人充當,依次是上縣令,第六品;中縣令,第七品;下縣令,第八品。并規定縣令若能兼領兩或三縣,則食兩或三縣的傣祿。

隋朝時期,隋煬帝規定大興安嶺、長安河南省洛陽市四縣的縣令為正五品,其余各縣縣令等級則根據政務簡繁程度和地域的主次來確定,上縣令從六品,中縣令從七品,下縣令正八品。唐沿隋制,但唐代以赤、、望、緊、上、中、下的名目劃分縣的等級,長官雖同是縣令但品階相差很大,如六千戶以上的縣為上縣,而上縣的縣令與望縣、緊縣的縣令皆為從六品上;二千戶以上的縣為中縣,其縣令為正七品上。

宋元時期

在宋代時期知縣的品級劃分前后也有變化。前期規定,赤縣(京縣)令正五品;三京畿縣(京城以外)令正六品上;諸州上縣令從六品上;中縣令正七品上;中下縣從七品上;下縣令從七品下。后來趙頊實施元豐改制,規定京畿縣令從八品,縣令正九品。而到了宋熙宗元祐年間,官品定為東京汴梁兩赤縣令正七品;開封府畿縣令,三京赤縣令,三京畿縣令正八品;諸州上、中、下縣令正九品。南宋時期又升諸州上、中、下縣令為從八品,其余與元時期一致。元代的縣官,宛平、大興二縣知縣為正六品,其他均為從六品至從七品。

宋元以后

到了明代,縣雖分為上,中、下三等,但縣官統一為正七品,至此確立了縣官的七品地位。清沿明制,知縣為正七品。

俸祿

俸祿是古代國家給予在職官吏的報酬,也是官階等級的標志。縣官的品級,俸祿與所任縣的等級關聯,而縣的等級又是由人口、轄區、治理、賦稅以及地理位置是否重要來決定的。

宋元以前

俸祿制出現在春秋戰國時期,主要是以糧食多少作為等級劃分。秦朝時期是以石論秩,按秩給祿,但石數不代表給到官員的實數。但到了西漢,俸祿支付有錢、布帛等。漢代縣令一個月的俸祿是粟米二十,錢二千。隋朝縣令俸祿,按照其所管轄縣戶數的多少,以及官員品級的高低制定。大縣縣令為一百四十石,以下按等級遞減,下下縣只有六十石。隋代的地方官員能夠得到俸祿的,唐代制度規定縣級不同,縣令所食俸祿相差甚大,赤縣令俸祿是四萬五千,上縣則是兩萬。而李炎時,開始以月俸錢為官俸,還會增加各種補貼。

宋元時期

宋代官員的俸祿有正俸、加俸、職田三大類,正俸包括錢、衣賜、粟;加錢有職錢和隨從衣錢、餐錢;職田給外任差遣官。于政和六年(公元1116年)形成定制,知縣月俸為10-20千;熙寧年間職田制度改革,由頃田變換成錢,京朝官知縣職田為200石。

元代達魯花赤俸祿和知縣一致,因縣的等級從二十貫到十七貫不等。

宋元以后

明清官員實行的實低俸祿制,其俸祿的支付方式有米、鈔、布、銀、絹等實務。明代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九月更定的歲祿標準,成為有明一代文武百官俸祿標準的定制。按照定制,知縣月米7.5石、歲米90石。另外還會有補貼馬一匹,柴薪皂隸四名,每名折銀十二兩。

清代順治設定官員俸祿標準,正從七品俸祿45兩,俸米45斛;自雍正初年實行耗羨歸公,支發各官養廉銀后,養廉銀遂成為有清一代與正俸并行的俸祿制度。簡缺知縣養廉銀一般是一年1000兩至1200兩,要缺知縣養廉銀則為1400兩。

民國初年行政官員的薪奉稱官棒,一般按月計算。縣長薪俸由各省政府按照各縣、市情形,在《暫行文官官等官奉表》規定范圍內,斟酌擬定,再報銓敘部備案。由于各地經濟發展不均衡,使得薪俸差別很大。如《煙臺市志》記錄當時縣長月薪300元,簡任一等縣縣長月薪偉430元,薦任一等縣縣長月薪傣340~400元,二等縣縣長320~400元,三等縣縣長300~380元。

服制與印信

服制

宋代

宋代公服,也稱具服、常服,官員以紋飾及佩戴物為等級標志,區分官員的 高低貴賤。宋初三品以上衣服紫,五品以上服朱,七品以上服綠,九品以上服青。其裝扮為上衣曲領大袖,下搭橫,腰束革帶,頭戴頭,穿烏皮靴。 宋室南渡后,沿襲元豐舊制,四品以上為紫色,六品以上為緋色,九品以上為綠色。穿緋、紫色的官員必須佩魚,便是章服。賜予知縣高于本官品的章服,便會成為一種特殊政治榮譽。

明代

明代文武官服一般分為朝服、祭服、公服、常服和燕服五大類,另外還有賜服,即其官位未達到某一品級而得到皇帝的恩賜可以穿用。袍子的質料有所不同,有紅絲、紗絹,也有羅質。

品官所穿朝服,上衣穿赤羅衣,內襯白紗中單,有藍色領緣;下裳穿有青色緣的赤羅裳,所圍蔽膝也是紅色羅;大帶是用紅、白二色絹制成,并且腰間還系有革帶、佩綬;足穿白襪黑履。官員穿朝服時一律戴梁冠,梁冠用梁數分為九個等級,七品知縣用二梁冠。大祀、正旦、冬至及頒詔、開瀆、進表等場合,官員必須身著朝服。

官員穿著公服的等級,是由顏色和圖案來區分。七品官員的公服上織以徑一寸的小雜花花紋圖樣。其制式為盤領右桿,兩袖比較寬肥,一般有三尺左右,上織徑一寸的小雜花花紋圖樣。每到早、晚上朝奏事及侍班、謝恩,見辭等公事時,官員都要穿公服。另外,在外地執行公務時,也須穿公服。

官員們參加常朝、日常辦公時穿著的官服即常服。明代初期,常服和公服配飾一樣,都是烏紗帽、團領衫及束帶。七品文官的袍衫是為一尺闊大袖,腰帶用素銀。后常服在胸背處增加動物紋樣來表示官員職品高低,文官七品為鸂鶒。將其都設計在方形邊框之內,置于團領衫的前胸和后背。文官用飛禽,有文采之意。

清代

清代官服中是主要的一種服飾是補服,也叫做“補褂”,前后各綴有一塊補子,形式比袍短,其袖端平,對襟,套穿在朝服或吉服的袍子外面。補服在服飾種類劃分中屬于禮服,能表示官職差別的補子,即是二塊繡有文禽和猛獸的紋飾,清制文官七品繡。

印信

由漢代開始,所有官員都有印信。宋代官員各辦事部門都是使用銅印;元代加等賜印之制,如銅印加賜銀印;明代正三品一下均用銅印,品級區別是官印的厚度和方寸;清代印文改為滿漢合璧,凡正式衙門皆用官印。從正三品以下到從九品以上的官員,均使用銅質大印。

意義與影響

中國古代官職繁多,唯有知縣有一套完整的職官制度。究根結底是源于知縣是吏治的基礎。

其正面影響在于知縣雖地位不高,但卻是中央的“親民吏”,又是地方的“父母官”。這一職務在基層是中央權力的代表,在整個國家政體中起著一種基礎作用。對于國家所需財政開支,絕大部分通過縣官之手斂之于民,在協調中央與地方關系、穩定地方統治秩序等方面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

其反面影響凸顯出的是知縣畢竟位卑責重權限小,又受到重重監察,就會以服從上級為準,出現結黨營私的現象,尤其是考課制度的弊端及俸祿過低,加重了地方吏治腐敗。

代表人物

影視形象

參考資料 >

《九歲縣太爺》.豆瓣.2023-09-17

《布衣知縣梵如花》.豆瓣.2023-09-17

《知縣葉光明》.豆瓣.2023-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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