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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合約
來源:互聯網

期貨合約(英文:Futures Contract)是由期貨交易所統一制定的規定在將來某一特定的時間和低點交割一定數量和質量商品的標準化合約。期貨合約分為商品期貨合約和金融期貨合約。

期貨合約運作機制包括開倉、平倉、持倉或實物交割4個階段。期貨合約內容由合約名稱、交易單位、交割日期、最后交易日等13個因素組成,具有規避風險,增加市場流動性,增加結算方式的靈活性的功能。

截至2022年,全球期貨市場成交838.48億手,中國期貨市場成交量占全球總成交量的8.07%,較2021年占比12%下降了約4個百分點。其中中國商品期貨與期權成交量為66.16億手,占全球商品期貨與期權總成交量91.53億手的72.3%,較2021年同期69.8%的占比上升2.5%。2023年1-7月,中國期貨市場累計成交量為4772.29百萬手。

歷史沿革

國際

期貨交易最早大約出現于中世紀,地點在歐洲。13世紀初,在普遍采用即期交制的現貨合同基礎上,便開始出現根據樣品的質量簽訂旨在遠期實現實際錢、貨兩清交織的遠期合同(ForwardContract)但這還不是現在所耳聞目睹的現代期貨合約?,F代意義上的期貨交易卻是出現在美國。

美國在1848年完成伊利諾伊州一一密歇根運河后,芝加哥的谷物運輸大為方便,從此谷物運輸可以不再全部依陸路運輸。唯一存在著的問題是氣候問題。每年11月到次年1月,河流冰凍,內河運輸受到封鎖后的谷物要到第二年的春季才能運出,這就產生了需要有一種遠期合同。簡單地說,遠期合同只是答應在未來某一時間把多少數量的谷物裝到某某地點交貨。初期,合同的履行時間規定是4~6個月,當時合同條款并未標準化,條件可以通過彼此的商議而決定。無人可以有把握地說,他所訂的合同價格最為合算,至于商品質量也很難保證,因為那時的谷物大約有150種等級由于遠期合同是普遍使用的,經紀人就開始將交投條件和品質等級加以標準化。這樣,全年都可以購買芝加哥的5月交投的谷物。這一做法大受農民的歡迎。

1848年,由82位商人發起并成功地組建了美國第一家中心交易所一芝加哥期貨交易所(CBOT),它是一個有控制、集中的交易市場。市場上用公開減價的方式進行交易。1865年期貨合約(FuturesContract)代了原來的遠期合同,并實行保證金制度,以消除由誤解、違約造成的諸多不便、弊端。至此,現代意義上的期貨市場和期貨交易規則已略具雛形進入20世紀70年代,維系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國際貨幣體系的支柱一一布雷頓森林體系已經崩潰,通貨膨脹急劇上升,高利率政策與高失業率并存,浮動匯率制下的匯率走勢呈自由浮動狀態,投機的市場作用愈益強烈,資產貶值風險威脅著所有商人,特別是進出口商。于是,異軍突起的金融期貨市場為運行100多的期貨市場開創了新紀元。最先開設金融期貨的也是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ME)。

1972年5月,CME(芝加哥商品交易所)率先推出了包括英鎊、加拿大元、西德馬克等外匯期貨合約。1975年10月,美國芝加哥期貨交易所又推出了第一張抵押證券期貨,以此為契機,股票指數期貨、政府債券期貨(即所謂利率期貨)在70年代中后期獲得了明顯的發展。

20世紀80年代初期,推出了更具靈活性的期權交易(OptiononFutures)。同一時期,隨著國際投資與跨國公司的大發展,期貨交易的國際化也日益明顯。例如,1984年,芝加哥商業交易所與新加坡國際貨幣交易所(SIMEX)進行聯網。

1981年,倫敦國際金融期貨交易所(LIFFE)成立,次年推出外匯期貨。

1982年2月,美國堪薩斯州期貨交易所(KCBT)推出價值線綜合指數期貨交易。在十年間,利率期貨(Interest?Rate?Futures)和股票指數期貨(Stock?Index?Futures)相繼問世,標志著金融期貨三大類別的結構已經形成。

1987年10月19日,美國華爾街股市單日暴跌近25%,從而引發全球股市的金融危機,即著名的“黑色星期五”。股票指數期貨一度被認為是造成金融危機的原因之一,使股票指數期貨的發展在那次股災之后進入了停滯期。為了減緩股票下跌的影響,紐約證券交易所規定了限制程式交易(Program?Trading)。

2002年,LIFFE被泛歐交易所(Euronext)收購,隨后Euronext在2007年與紐交所合并成為紐約泛歐交易所(其在2013年又被倫敦洲際交易所收購)。在匯率波動加大的背景下,歐洲其他國家也仿效美國建立了外匯期貨市場。經過發展、市場競爭以及并購重組,歐洲交易所最終整合為歐洲期貨交易所(Eurex)和倫敦洲際交易所(ICE)。Eurex由德國期貨交易所(DTB)和瑞士交易所(Sof-fex)合并而成,在2014年推出6個外匯期貨品種。

中國

19世紀末,中國已有雛型的期貨市場,即1892年建立的上海股份公所。到20世紀20年代,物品、納斯達克股票交易所雖曾有過極度發展和嚴重跌落的經歷,但期貨市場在上海、天津市等沿海大城市已經開始發展了。后來,長年的戰爭使期貨市場的發展受到影響。新中國成立后由于實行高度集中管理的計劃經濟,在較長時間內取消了期貨市場,從而使國民經濟的發展也受到了極大阻礙。

1979年中國開始實行改革開放,逐步明確了發展市場經濟的目標。經濟體制轉換的任務要求,政府對經濟由直接管理轉向間接管理,全國建立起市場體系,同時要用期貨市場的導向作用取代計劃手段直接調控。

1987年,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田源先生在訪問紐約商業交易所后,認為可以借鑒國際發展期貨市場的經驗,解決農產品價格波動日益加劇的回避風險需要,由此提出了研究發展中國期貨市場的設想及研究工作計劃。

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的指示,1988年1月,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和國家體改委設立期貨市場研究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期貨小組),田源先生任組長。1988年3月,七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政府工作報告提出“要積極發展各類批發貿易市場,探索期貨交易”。1989年1月,期貨小組形成《關于結合國情試辦期貨市場的研究報告》,李鵬總理批示“同意試點,但結合中國國情制定方案”。

1989年10月,商業部、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國家體改委等部委聯合向國務院上報《關于試辦糧食中央批發市場的報告》,申請在鄭州試辦糧食批發市場。1990年7月,國務院發布[1990]46號文件,批轉商業部等八部門關于試辦鄭州糧食批發市場的報告,同年10月12日,鄭州糧食批發市場作為中國首個期貨交易試點市場開業,標志著中國期貨市場建設邁出了第一步。1992年5月28日,由國家物資部和上海市政府共同籌建的上海金屬交易所開業,1993年11月18日,由大連市政府支持建立的大連商品交易所開業。1990年10月12日,鄭州糧食批發市場作為中國首家期貨交易試點市場開業,標志著中國期貨市場建設從1988年開始的籌建正式走向落地運營。

20世紀90年代初,中國開始成立金融期貨合約,中國金融期貨市場有了新的開端。1999年《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出臺為標志,期貨市場進入規范發展新階段。

2003年以來,中國期貨市場治理的重點一直是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打擊變相期貨交易。2006年8月,CME率先推出了以人民幣匯率為標的的外匯期貨合約。作為最大的離岸人民幣資金池,香港聯合交易所(以下簡稱“港交所”)于2012年9月推出美元兌離岸人民幣期貨,是全球首支人民幣可交割外匯期貨合約,交易時間覆蓋歐美主要市場交易時段。

2010年初,推出了股指期貨。4月16日,中國推出第一個股指期貨——滬深300股指期貨合約。次年,中國大連商品交易所推出世界上首個焦炭期貨合約。2012年,《期貨交易管理條例》進行了修訂,但這次修訂是否從根本上解決了問題仍然存疑。2月3日中國鄭州商品交易所推出首個玻璃期貨合約。

2022年4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2023年7月14日,廣州期貨交易所發布通知,碳酸鋰期貨合約自7月21日起上市交易,碳酸鋰期權合約自7月24日起上市交易。

概念解釋

期貨合約是指由期貨交易所統一制定的、規定在將來某一特定的時間和地點交割一定數量和質量商品的標準化合約。它是期貨交易的對象,期貨交易參與者正是通過在期貨交易所買賣期貨合約,轉移價格風險,獲取風險收益。期貨合約是在現貨合同和現貨遠期合約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但它們最本質的區別在于期貨合約條款的標準化。

在期貨市場交易的期貨合約,其標的物的數量、質量等級和交割等級及替代品升貼水標準、交割地點、交割月份等條款都是標準化的,使期貨合約具有普遍性特征。期貨合約中,只有期貨價格是唯一變量,在交易所以公開競價方式產生。

套利理論

概念

套利交易是指交易者利用相關市場或合約之間的價差變化在相關市場或相關合約上進行交易方向相反的交易,以期價差發生有利變化而獲利的交易行為,同時也是投資者買入或賣出某一期貨合約的同時,賣出或買入價格高度相關的另一合約,在適當的時間同時將兩種合約平倉的交易方式,期貨套利者關注的是合約之間的相互價格關系,而不是絕對價格水平。套利形式分為跨市套利、期現套利、跨期套利和跨品種套利4種最基本的套利類型。

兩個相同或相關資產是同一交易所內同一品種不同交割月份的期貨合約,則這種套利通常稱為跨期套利或跨時間套利。

套利是在期貨市場與現貨市場上同時進行的,則通常稱為期現套利。

套利是在不同的交易所進行的,套取的是市場間價差,則通常稱為跨市套利。

套利的資產是不同但有相互關聯的商品,套取的是跨品種價差,則稱為跨品種套利??缙贩N套利既可在同一市場中進行,也可在不同市場間進行。

套利交易模型

考慮如下的模型A(模型B)并只討論模型A。設在T時刻交易者買進期貨商品CA同時賣出期貨商品C,而在T時刻將CA商品賣出將C商品買回這樣便構成了一個典型的套利交易??梢詫⑸鲜鼋灰走^程用一個表格的形式表示出來:

期望定價

定義

算法定價是指賣家在已知需求的情況下,為商品定價以實現利潤最大化時所面臨的計算問題。

從形式上看,算法機制設計和算法定價問題的定義如下:

定義1托馬斯·貝葉斯單項拍賣問題(BSAP)鑒于:

1.單一銷售項目。

2.消費者。

3.分布F,從中得出消費者估值。

目標:設計賣方最優拍賣

定義2貝葉斯單位需求定價問題(BUPP)鑒于:

1.單一的單位需求消費者。

2.n出售的物品。

3.分布E,從中得出消費者對每件物品的估價。

目標:計算F的賣方最優物品定價。

計算公式

貝葉斯單位需求定價問題(BUPP)

BUPP的輸入是值的n個估值元組上的分布。我們使用來表示估值向量。值是在,在范圍內范圍內從分中獨立抽取的。遵循標準說法,我們使用來表示除第i個值以外的所有估值表示V個產品分布,表示的概率密度。目標為確定一個價格向量使得預期收入,這樣投標人的期望定價主要表示為:

貝葉斯單項拍賣問題(BSAP)

貝葉斯單品拍賣問題(BSAP)描述如下:有一件待售物品和n個競標者,競標者的價值由向量給出;每個競標者的價值vi都是從分布pi中獨立抽取的;機制設計者的目標是設計一個真實的拍賣,以使賣方從物品銷售中獲得最大收益。

期貨定價為:

合約組成因素

合約名稱

合約名稱需注明該合約的品種名稱及其上市交易所名稱。以鄭州商品交易所白糖合約為例,合約名稱為“鄭州商品交易所白糖期貨合約”,合約名稱應簡潔明了,同時要避免混淆。

交易單位

交易單位是指在期貨交易所交易的每手期貨合約代表的標的商品的數量。例如,鄭州商品交易所規定,一手白糖期貨合約的交易單位為10噸。在交易時,只能以交易單位的整數倍進行買賣。確定期貨合約交易單位的大小,主要應當考慮合約標的的市場規模、交易者的資金規模、期貨交易所會員結構以及該商品現貨交易習慣等因素。

報價單位

報價單位是指在公開競價過程中對期貨合約報價所使用的單位,即每計量單位的貨幣價格。中國電解銅、白糖、大豆等期貨合約的報價單位以元(人民幣)/噸表示。

最小變動價位

最小變動價位是指在期貨交易所的公開競價過程中,對合約標的每單位價格報價的最小變動數值。最小變動價位乘以交易單位,就是該合約價格的最小變動值。例如,鄭州商品交易所白糖期貨合約的最小變動價位是1元/噸,即每手合約的最小變動值是1元/噸×10噸=10元。

期貨交易中,每次報價必須是其合約規定的最小變動價位的整數倍。期貨合約最小變動價位的確定,通常取決于該合約標的商品的種類、性質、市場價格波動情況和商業規范等。

合約交割月份

合約交割月份是指某種期貨合約到期交割的月份。期貨合約的到期實際交割比例很小,美國芝加哥期貨交易所(CBOT)的農產品交割量占該合約總交易量的比率一般為0.5%左右。期貨合約的交割月份由期貨交易所規定,期貨交易者可自由選擇交易不同交割月份的期貨合約。

交易時間

期貨合約的交易時間是固定的。每個交易所對交易時間都有嚴格規定。中國期貨交易所規定的交易時間為每周營業5天,周六、周日及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一般每個交易日分為兩盤,即上午盤和下午盤,上午盤為9:00-11:30,下午盤為1:30-3:00。臺灣TAIFEX交易所上午為08:45~13:45。芝加哥交易所開盤時間根據標的物的不同也有所不同,外匯期貨為06:00~次日05:00,商品期貨為8:00~次日02:20。英國LME倫敦金屬交易所交易時間為8:00~次日02:00。

最后交易日

最后交易日是指某種期貨合約在合約交割月份中進行交易的最后一個交易日,過了這個期限的未平倉期貨合約,必須進行實物交割。根據不同期貨合約標的商品的生產、消費和交易特點,期貨交易所確定其不同的最后交易日。例如:上海期貨交易所丁二烯橡膠期貨合約最后交易日為合約月份的15日。上海期貨交易所集運指數(歐線)期貨標準合約最后交易日為合約交割月份最后一個開展期貨交易的周一。

交割日期

交割日期是指合約標的物所有權進行轉移,以實物交割方式了結未平倉合約的時間。

交割等級

交割等級是指由期貨交易所統一規定的、準許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合約標的物的質量等級。在進行期貨交易時,交易雙方無須對標的物的質量等級進行協商,發生實物交割時按交易所期貨合約規定的標準質量等級進行交割。

交割地點

交割地點是指由期貨交易所統一規定的,進行實物交割的指定交割倉庫。

交易手續費

交易手續費是期貨交易所按成交合約金額的一定比例或按成交合約手數收取的費用。交易手續費的收取標準,不同的期貨交易所均有不同的規定。

例如:上海期貨交易所手續費包括期貨交易手續費,期貨交割手續費兩部分。臺灣期貨交易所手續費包括期貨交易手續費,期貨交割手續費,結算手續費三部分。

交割方式

?期貨交易的交割方式分為實物交割和現金交割兩種。商品期貨通常采取實物交割方式,金融期貨多采用現金交割方式。

交易代碼

為便于交易,每一期貨品種都有交易代碼,如鄭州商品交易所的強筋小麥合約的交易代碼為WS,白糖合約的交易代碼為SR。

運作機制

期貨合約交易的全過程可以概括為開倉、持倉、平倉或實物交割。

開倉

開倉是指交易者新買入或新賣出一定數量的期貨合約。在期貨市場上,買入或賣出一份期貨合約相當于簽署了一份遠期交割合同。

持倉

開倉之后尚沒有平倉的合約,叫未平倉合約或者未平倉頭寸,也叫持倉。

開倉時,買入期貨合約后所持有的頭寸叫多頭頭寸,簡稱多頭;賣出期貨合約后所持有的頭寸叫空頭頭寸,簡稱空頭。交易者開倉之后可以選擇兩種方式了結期貨合約:一是擇機平倉,二是保留至最后交易日并進行實物交割。期貨交易者在買賣期貨合約時,可能盈利,也可能虧損。

平倉

賣方買回已賣出的期貨合約或買方賣出已買入合約的行為就叫平倉。

例如:在6月5日買入一份9月玉米期貨合約的紐約商人,可以在7月20日通過賣出(即承約空頭方)1份9月玉米期貨合約來進行平倉,而在6月5日賣出(即持有空頭方)一份9月玉米期貨合約的堪薩斯商人可以在8月25日通過買入1份9月的玉米期貨合約來進行平倉。在每種情況下,商人的總損益等于平倉日的期貨價格與6月5日的期貨價格之差。

實物交割

實物交割是指期貨合約到期時,交易雙方通過該期貨合約所載商品所有權的轉移,了結到期未平倉合約的過程。

實物交割應當在合約規定的交割期內完成。交割期是指該合約最后交易日后的連續五個工作日。該五個交割日分別稱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交割日,第五交割日為最后交割日。

期貨合約主體

期貨市場參與者包括期貨交易人、期貨經紀商、期貨交易所、結算所等。

組織機構

期貨交易所

從事期貨交易的人們依照法律所組成的一種非營利、會員制團體,旨在提供期貨交易的場所與交易設施,制訂交易規則,并充當交易的仲裁者。其本身并不介入期貨交易的活動,也不干預期貨價格的決定。

清算所

所謂清算所(ClearingHouse),就是負責結算交易帳戶、清算交易、收取和維持履約保證金、管理交割和報告交易數據的專門性機構。通常,又把它稱為票據交換所或結算所。

清算所在有的國家是附屬于交易所的專門機構,如美國的期貨交易所,一般都有自己的清算所。但在有的國家,清算所是與交易所相分離的獨立公司,如在西歐及英聯邦國家。多數期貨交易所都是通過與其獨立的國際商品結算所(ICCH)來負責交收和平倉工作的。

通常情況下,清算所也采用會員制度,且會員身份通常只限于交易所的會員,但大部分交易所的會員并非是清算所的會員,由于清算所的服務對象僅限于其會員,非會員的清算必須通過會員來進行。

經濟行

經紀行(Broker)是代表客戶進行期貨交易的公司。他們通過代理客戶在期貨市場上進行買賣交易,并提供各種服務,承擔一定的責任,從中收取傭金。

交易者

在期貨市場中,直接參與期貨合約交易的可分為2類:即套期保值交易類與投機買賣類。

套期保值交易類

從事實業、金融或其他經營活動的經濟實體組織,包括廠商、銀行等金融機構對這一類參與者來說,期貨交易是保證正常業務經營的工具,期貨的買進、賣出是他們業務活動內容的一部分。

投機買賣類

投機買賣類交易者是那些希望通過正確預測價格變動來獲取利潤,甚至是暴利的期貨交易投機者。他們是期貨市場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市場價格變動風險的自愿承受者,同時也是第一類參與者達到套期保值目的的前提和基礎。

合約類型

期貨合約的種類繁多,按標的物不同可分為兩大類:商品期貨合約和金融期貨合約。商品期貨合約商品期貨合約是以實質商品為標的物的合約,包括農產品期貨合約、金屬期貨合約、能源期貨合約、軟性期貨合約(softcofnrnodi指咖啡、可可)。金融期貨合約金融期貨合約是以證券為標的物的期貨合約,分為外匯期貨合約、短期利率期貨合約、長期利率期貨合約、股價指數期貨合約等。

特點

交易特點

標的物特點

作用

規避價格風險

隨著期貨交易的產生和發展,對于同一種商品來說現貨市場與期貨市場同時存在。在現貨市場上進行的主要是實貨商品的買賣交易,最終引起商品所有權的轉移,在期貨交易上進行的主要是商品期貨合約的買賣交易,大多并不導致商品所有權的轉移。由于兩個市場同時存在,由于對于同一種商品來說,它在兩個市場上的價格之間一般會保持一定的相同走勢。套期保值者可同時在兩個市場上投資,并采取相反的操作,即在現貨市場買的同時在期貨市場上賣,或者相反,在現貨市場賣的同時在期貨市場上買。如果在兩個市場上買賣的商品數量相同,基差不變,那么套期保值者就能在兩個市場之間建立起一種互相沖抵的機制,即對沖原則的實現,無論價格怎樣變動,都能取得在一個市場上虧損的同時,在另一個市場上有盈利,并且虧損和盈利額大致相等,互補盈虧,這樣就把價格變動的風險轉移出去了。通過這種方式期貨合約可以吸引套期保值者利用期貨市場買賣合約,鎖定成本,規避因現貨市場的商品價格波動風險而可能造成損失。

提高結算方式的靈活性

期貨合約可以用來交割現貨或進行對沖平倉交易來履行或解除合約責任。期貨合約具有不同的交割月份,交易者可自行選擇,一旦選定之后,在交割月份到來之時如仍未對沖掉手中合約,就要按交易所規定的交割程序進行實物交割。

促進交易公平

由于期貨交易是在期貨交易所內進行的,而期貨交易所作為一種有組織的正規化的市場。交易所內聚集了眾多的買方和賣方,通過他們各自經紀人把自己對某種商品的供給和需求及變動趨勢的判斷都傳遞到交易所上去,通過場內公開討價還價以及激烈競爭的方式,讓所有買實雙方都能充分表達自己的真實交易意愿,從而使期貨市場成為一個公開的自由競爭市場。

合約風險

商品期貨合約

商品期貨合約的風險包括:個人行為風險、信用風險、價格風險。

個人行為風險

在中國,許多商家開展商品期貨交易的時候,其交易的結局常常與交易者的想法和能力有著密切的聯系。中國商品期貨交易的人員在水平上有著較大的差別,并不是全部的投資者均有著的專業知識和能力,以及學習過商品期貨的交易基礎知識與技巧,所以羊群效應也常常會在商品期貨交易當中出現。在另一方面,交易者常對期貨交易的風險沒有清楚的了解,而且也沒有較高的風險防范意識,在出現問題的時候,尤其是在遇到較大虧損的時候承受能力比較弱,導致投資者傾向于聽從專家的意見,在專家的指導下進行期貨交易。但是受到多種外部因素與專業水平的影響,這些專家所做的決定不一定是正確的,從而交易也可能會遇到不同的風險,這些都是個人行為所引發的期貨交易風險。

價格風險

如果市場出現較大的動蕩(供求發生變化),價格也會發生波動,會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商品期貨交易也是如此,并且其交易受價格的影響程度更大。金融市場上的供求關系發生變化,進而影響交易數量和價格。

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是指在進行交易的時候,因為一些特殊情況而引發的投資者的風險,在這個時候,投資者需要適當增加對應的倉位,使保證金可以明顯提升,以免引發爆倉的問題,然而一些投資者在遭遇此種問題的時候,沒有充足的資金,或者不愿意增倉,導致風險的出現需要經紀商承受,此風險屬于期貨交易信用當中比較常見一種風險。此種風險主要是由于價格風險引發的。

金融期貨合約

金融期貨風險合約包括:價格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信用風險、法律風險、政治風險。

價格風險

由于金融期貨的杠桿作用,因此期貨對其相關聯的基礎證券如股票指數、匯率、債券價格的變動極為敏感,波動的幅度比基礎市場變化大,所以具有價格風險。

流動性風險

由于金融期貨深度或廣度不夠,市場發育不成熟,或是由于突發事件發生所導致的金融期貨交易的變現性的突然喪失或要變現就要面對價格大幅度下跌的風險。

操作風險(管理風險)

在日常經營過程中,由于各種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或是由于經營管理上的漏洞,使交易員決策出現故意的錯誤或者非故意的錯誤,導致整個機構面對損失的風險。

信用風險(違約風險)

信用風險是由于交易對手不履行責任而引發的風險。在期貨交易中清算所充當所有投資者的交易對手,它是所有賣方的買方和所有買方的賣方,整個交易市場的信用風險就全部轉移到清算所。但是清算所實施保證金制度,使整個市場的信用風險下降。信用風險可能會過度集中于清算所,從而加大了清算所信用評估工作的壓力,或加大了市場風險。

法律風險

由于合約在法律范圍內無效,合約內容不合法律規范,或者是由于對方因破產等原因不具有清償能力,對破產方的未清償合約不能依法進行凈平倉而造成的風險。

政治風險

由于政府的宏觀政策或對相關市場的調控都會影響到金融期貨的價格,而使其收益產生不確定性。

相關重要事件

膠南糧庫操縱案

2011年5月4日,利斯、青島田豐、膠南糧庫進行了兩兩相互交易,合同成交量為6手(雙邊)。在當日收盤后,膠南糧庫持有WT105合約11手,得利斯、青島田豐沒有WT105合約持倉。當日WT105合約結算價為2,007元/噸,較前一交易日(5月3日)上漲57元/噸。

若無上述6手交易,按照《鄭州商品交易所結算細則》規定,當日WT105合約結算價應為1,970元/噸。次日,膠南糧庫賣出WT105合約11手,價格2,010元/手。而這些期貨合約交易全都是山東得利斯水務科技發展公司籌建負責人,原青島田豐法定代表人劉玉江進行操作的,他與膠南糧庫法定代表人系同學關系。最終,膠南糧庫操縱WT105合約獲得違法所得1,720元。

證監會認定,膠南糧庫操縱了WT105合約2011年5月4日的交易結算價格,違反了《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不得惡意串通、聯手買賣或者以其他方式操縱期貨交易價格?!钡囊幎?,構成了《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四條(三)“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者期貨交易量”所述的行為。膠南糧庫操縱WT105合約交易結算價格的直接責任人為劉玉江。

證監會決定:對膠南糧庫處以20萬元罰款;對劉玉江給予警告,并處以2萬元罰款。

“甲醇1501”期貨合約操縱案

2014年12月,鄭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簡稱“鄭商所”)在日常監控中發現,“甲醇1501”合約交易異常,多個疑似關聯賬戶在甲醇價格持續下跌的市場環境中,集中持倉“甲醇1501”合約,維持或拉高期貨價格,以期操縱市場。

經查,2014年11月14日至12月16日,為確保所持買期套保持倉順利進入交割月,中國第一大甲醇貿易商欣華欣公司時任總經理姜為運用42個機構賬戶和個人賬戶,通過囤積甲醇現貨和集中資金優勢(共動用資金14億余元)、持倉優勢操縱“甲醇1501”合約。該操作導致甲醇1501”連續3日跌停,波動劇烈。截至2015年7月22日,“甲醇1501”合約未結清欠款的穿倉客戶共34個,穿倉金額共1.47億元,涉及13家期貨公司。

2015年9月16日,證監會對該案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對姜為操縱“甲醇1501”合約的違法行為處以100萬元罰款并對姜為實施終身期貨市場禁入,并提起刑事訴訟。

巴林銀行倒閉事件

1992年,巴林銀行有一個賬號為“99905”的“錯誤賬號”,專門處理交易過程中因疏忽而造成的差錯,如將買入誤為賣出等。新加坡巴林期貨公司的差錯記錄均進入這一賬號,并發往倫敦總部。1992年夏天,倫敦總部的清算負責人喬丹·鮑塞要求里森另行開設一個“錯誤賬戶”,以記錄小額差錯,并自行處理,此“錯誤賬戶”以代碼“88888”命名。數周之后,巴林銀行總部換了一套新的電腦系統,重新決定新加坡巴林期貨公司的所有差錯記錄仍經由“99905”賬戶向倫敦報免,“88888”差錯賬戶因此擱置不用。

1992年7月17日,偶然情況下里森手下一名王交易員將客戶的20份日經指數期貨合約買入委托誤為賣出,損失為2萬英鎊。但里森并沒有報告總部,而是利用“88888”賬戶,賣出相應份數的期貨,以使賬面平衡。此后他頻繁利用“88888”差錯賬戶吸收下屬的交易差錯,且總部沒有察覺。隨著虧損越來越大,最終造成巴林銀行破產。

DMA期貨單被限制賣出

2024年2月5日上午,有傳聞“DMA期貨單被限制賣出”的。對此,財聯社記者求證獲悉,確有私募在2月5日上午接到消息,要求限制賣出DMA業務期貨單。對于市場影響而言,有私募人士稱,一旦開啟升水(期貨價格高于現貨價格)行情,基差收斂帶來的損失可能要影響產品凈值。

遠期合約

期貨合約是遠期合約的基礎之上產生的,兩者存在著許多的相似點。比如:兩者都采取合同的交易方式;期貨合約與遠期合約都是在交易時約定在將來某一時間按約定的條件買賣一定數量的某種標的物的合約。但他們存在諸多區別,主要有:

交割期限不同

期貨交易的交割期限是固定的,一年中有四天,即3、6、9、12月的第3個星期三,其它營業時間可以進行買賣,但不能交割,而遠期合同的交制期是無限制的,可為營業日中的任一天,時間適應性較之期貨強。

合同最長期限不同

期貨合同最長可達一年甚至更長;遠期合同交易期限通常為1、2、3個月或6個月,以3個月的交易期最為普遍。

交易地點不同

期貨交易只能在具有高度組織程度的交易所內進行,而遠期合同則在任何地點都可以成交,通常沒有固定的場所,主要通過電話、電傳聯系來詢價交易。

交易參與者不同

期貨交易的主體可以是個人、銀行、中小公司等,只要繳納一定的保證金,就可以進行交易,交易中不會因為交易數量的多少和信用好壞而給予價格優惠或價格歧視,小公司或小額交易人能夠得到與大公司同樣的市場價格,而遠期合同的參與者只能是有一定資金規?;蛏唐返膿碛姓摺?/p>

交易雙方的關系不同

由于交易所的介入,期貨合約的交易雙方不直接接觸,而是由交易所的會員經紀人參與合約交易,交易雙方分別同結算公司聯系買賣,遠期合同的交易則由雙方直接進行。

履行方式不同

期貨合約最終進行實物交制的很少,一般只占成交期貨合約總數的2%左右,絕大多數的合約都是以對沖形式了結交易,遠期合同交易實際上是現貨交易,最終要進行實物交割。

風險程度不同

期貨的風險性較小,因為有保證金制度,即交易人必須向經紀人繳納為整個交易合同的10%的保證金,并且要在清算中心注冊登記建立帳戶方可進行買賣,這樣一方面可以保證信用,一方面可以保護交易者的利益,防止違約現象的發生;而遠期合同一般不要求交保證金,合約的結算或履行完全取決于對方的信譽,一旦出現失誤簽訂了不利于本方的合約,往往會有違約現象,因此其風險較大。

價格形成方式不同

期貨合約中的價格是在期貨交易所的交易大廳內,通過類似拍賣的自由報價,公開競價形式產生,避免了一對一交易下容易產生的欺詐和壟斷行為;而遠期合同的價格則是買賣雙方協商確定的。

轉讓方式不同

期貨合約出于是標準化合約,買賣雙方可以通過“對沖”交易,即購買一個相反的合約,順利實行合約的轉讓并了結其履約義務,而遠期合同由于是非標準化而很難轉讓。

價格波動不同

期貨合約中一般規定了最小變動價位與每日最大價格波動限制,如超過一定幅度則停止交易,而遠期合同則沒有價格波動限制,任其漲落。

參考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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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期貨交易特點和風險.上海立信會計金融學院.2023-08-18

證監會查處兩起期貨合約交易價格操縱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2023-08-01

害群之馬擾亂期市 雷霆治亂成效顯著.中國金融新聞網.2023-08-20

巴林銀行的快速死亡——銀行興衰專題報告之四.國海證券.2023-08-27

DMA業務期貨單被傳限制賣出 多家私募反饋確有其事.今日頭條.2024-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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