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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論
來源:互聯網

《政府論》(全稱:《政府二論:前者關于厘清與駁斥羅伯特·菲爾默爵士言論的錯誤根據和基礎;后者關于公民政府的真正起源、范圍和目的,英語: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 In the Former, The False Principles, and Foundation of Sir Robert Filmer, and His Followers, Are Detected and Overthrown. The Latter Is an Essay Concerning The True Original, Extent, and End of Civil Government)是17世紀英國哲學家約翰·洛克于1690年匿名出版的政治哲學著作,書中主要討論“什么是政治權力”“人為什么需要政府”“什么是最好的政府”等主題。

17世紀中期,在查理二世(Charles II)和詹姆斯二世(James II)的相繼統治下,英國共和政體名存實亡,國教和天主教之間的矛盾愈發激烈。洛克寫作《政府論》,從現實政治出發,反對君權神授,對政教合一的天主教君主制提出挑戰。《政府論》一書共30章,其中上篇11章,下篇19章。《政府論》的上篇主要論述了政治權力來源和政治權力怎樣轉移等問題,約翰·洛克駁斥了保皇派菲爾默以父權制為基礎辯護君權神授的理論,為論證政治權威的世俗起源掃清了理論上的障礙。《政府論》下篇主要是洛克本人有關政治權力的論述,洛克以自然法社會契約為基礎,從理論上論證了資產階級"天賦人權"的基本原則,闡明了國家的起源和本質問題。此外,洛克還系統地闡述了個人與政府的關系以及政府的范圍、目的和運作原理等內容,從自然狀態的角度批判封建君主制度,并提出私有財產的不可侵犯、國家正當性基于契約、立法權為國家最高權力、人民擁有反抗暴政權力等主張。

《政府論》涉及政治、財產、個人權力、社會與國家等多方面論述,是研究約翰·洛克政治哲學的寶貴資料,書中的自由主義思想促成了西方政治哲學的范式轉換,影響了后世如約翰·密爾以賽亞·伯林約翰·羅爾斯、諾奇克、哈耶克等一批自由主義者以及自由主義的批評者。書中關于勞動作為價值和權利源泉的論述,則為后來的亞當·斯密卡爾·馬克思經濟學研究開辟了道路。《政府論》的發表還推動了彼時英國現實政治、經濟的發展,經法國讓-雅克·盧梭伏爾泰等啟蒙思想家宣揚,對法國啟蒙運動美國獨立戰爭等歷史事件都產生了重要影響。

作者介紹

約翰·洛克(John Locke,1632年—1704年)是十七世紀英國利奧六世、政治思想家,英國經驗論代表人物,民主革命的代表性先驅和哲學奠基人。

洛克先后就讀于倫敦威斯敏斯特公學牛津大學的基督學院。在此期間,他對自然科學研究產生興趣,結識了實驗科學家羅伯特·波義爾,與17世紀杰出的醫學家、傳染病治療先驅托馬斯·西德納姆(Thomas Sydenham)合作從事醫學研究。1667年洛克受雇為沙夫茨伯里伯爵的私人醫生及政治顧問。約翰·洛克作為伯爵助手協助處理有關教會事務,在貿易和殖民委員會擔任秘書,并于此后經歷了排斥危機,1683年黑麥屋密謀(RyeHouse Plo),流亡荷蘭及1688年光榮革命等重大政治歷史事件。

洛克承繼自培根以來的英國經驗主義傳統和勒內·笛卡爾理性主義精神,將認識論作為哲學關注的首要問題。政治哲學方面,洛克從獨特的人性論預設出發,主張人具有自然的平等、自由及自利,基于現實關懷探討公共權力的本質以及公民政府的真正起源、范圍與目的。宗教方面,約翰·洛克對理性與信仰的關系問題作出符合當代知識背景的解釋,完善并發展了理性信仰的自然神論立場。其思想成就體現在《人類理智論》《政府論》《論宗教寬容》《基督教的合理性》等著作中。

成書背景

時代背景

17世紀中,自查理二世復辟后,英國再次陷入專制政權的野蠻統治中。在查理二世(Charles II)和詹姆斯二世(James II)的相繼統治下,共和政體名存實亡,國教和天主教之間的矛盾愈發激烈。1679年,沙夫茨伯里激烈反對查理二世政府的政策,在接下來歷時四年的“排斥危機”中,他組織并領導了反對王室的國內政治運動,旨在加強對王權的憲法制約,保護由競選產生的下院權利,阻止查理二世信奉天主教的弟弟詹姆士繼承王位。約翰·洛克作為沙夫茨伯里的政治伙伴,支持捍衛新教徒的政治和宗教權利,批評質疑擁護絕對王權的英國狂熱理論家,反對羅伯特·菲爾默“政府全體是絕對君主制”的學說。在1683年的“黑麥屋密謀”(RyeHouse Plo)中,輝格黨試圖在查理和詹姆士從紐馬基特香港賽馬會返程途中綁架二人,結果事件失敗。洛克牽連其中,于1683年9月被迫流亡荷蘭。在“排斥危機”及流亡荷蘭時期,洛克寫作了《政府論》《人類理智論》《論宗教寬容》等書作手稿。

1688年,為了防止詹姆斯二世天主教兒子繼承王位,輝格黨人與部分托利黨人邀請詹姆斯二世的女兒瑪麗(Mary II)和女婿威廉三世(William III)帶兵進入英國,廢黜詹姆斯二世的兒子,詹姆斯二世倉皇出逃。1689年威廉三世成功繼位,掌握大權。這場由英國資產階級和新貴族發動的推翻詹姆斯二世的統治、防止天主教復辟的非暴力政變被后世稱為光榮革命。1689年年初,約翰·洛克回到英國,當年匿名發表《論宗教寬容》《政府論》,署名出版《人類理智論》。

理論背景

17世紀,托馬斯·霍布斯的政府理論影響廣泛。在霍布斯的自然狀態中,人類社會處于物質匱乏的狀態,是一切人對一切人的戰爭狀態。為了從自然狀態向組建政府過渡,人們必須一致同意放棄自然權利。在霍布斯看來,主權者即君主并不是契約制定的一方,他被排除在契約制定的過程之外,統治者具有了從人民手中“收繳”上來的絕對統治權,可以不受人民的意志左右和法律限制而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事,政府就是地上的神物——利維坦。霍布斯由此得出了絕對專制主義的政治觀。

17世紀末,菲爾默在罷黜危機時期出版《論父權》,為絕對君主制辯護。菲爾默按照政治權力的起源、目的、限度與濫用分述其政治思想。他認為政治權力直接來自雅威;政治權力的目的是國王的榮耀和福利;政治權力是絕對的,在范圍上是無限的;對于政治權力的濫用,不能訴諸任何反抗。菲爾默的思想迎合了當時保皇派人士的需要,產生了巨大影響。

約翰·洛克深受托馬斯·霍布斯、菲爾默有關政府理論的影響,其《政府論》正是在批駁與吸收兩者的基礎上發展起來。

個人背景

洛克是英國經驗主義傳統的集大成者,在思維方式上反對綜合思維,在哲學形態上拒斥經院哲學理性主義哲學。受艾薩克·牛頓羅伯特·波義耳、托馬斯·西德納姆等影響,洛克推崇科學方法,崇尚基于經驗證據和歸納、類比方法之上的經驗理性。洛克經驗主義的認識論原則對他的社會主義產生了很大的影響。站在經驗主義的哲學立場上,洛克批評菲爾默的父權制論與君權神授論乃是政治領域的形而上學,缺乏有效的經驗證據,超越于人類的感性經驗之上,經不起邏輯論證與經驗論證的雙重推敲。

1667年約翰·洛克受雇為阿什利勛爵的私人醫生及政治顧問,作為其助手協助處理有關教會事務,在貿易和殖民委員會擔任秘書,并于此后經歷了排斥危機,1683年黑麥屋密謀(RyeHouse Plo),流亡荷蘭及1688年光榮革命等重大政治歷史事件。《政府論》在此期間寫成,是洛克出于現實政治要求,為支持捍衛新教徒的政治和宗教權利,反對菲爾默絕對君主制而作。洛克的學術背景與政治經歷構成其政治思想的現實與學理基礎,對洛克政治哲學的形成產生了直接影響。

內容概要

約翰·洛克寫《政府論》首要目的是現實的反封建斗爭的需要。但作為政治學著作,其關鍵價值在于解決了“什么是政治權力”“人為什么需要政府”“什么是最好的政府”等政治學基本問題。《政府論》分上下兩篇,共計30章。上篇題為“關于厘清與駁斥羅伯特·菲爾默爵士言論的錯誤根據和基礎”,共11章;下篇題為“關于公民政府的真正起源、范圍和目的”,共19章。

洛克在《政府論》中采用了先駁論、再立論的寫作手法,《政府論》上篇主要是批判菲爾默的君權神授和王位世襲觀點,下篇則全面闡述了洛克對以自然權利為基礎的憲政體制的構建。一般而言,下篇在理論上比上篇更重要,影響更深遠,歷來是研究約翰·洛克的政治學說的主要文獻。

上篇

《政府論上篇》(也稱《政府二論》第1卷或《論政府》)以洛克對于羅伯特·菲爾默觀點的全面駁斥為線索展開論述。洛克通過厘清與駁斥羅伯特·菲爾默以父權制為基礎、以神創論為前提的君主專制學說,申明了“人生而自由”的基本觀點,提出了“什么是政治權力”的關鍵問題。

羅伯特·菲爾默爵士在《父權制,或國王的自然權力》一書中提出了奉行神圣的,世襲的,絕對君主制的論據。菲爾默認為無論家庭中的父權還是王國中的君權,所有人類權威本質上是一個類型。一切一個人凌駕于另一個人之上的權威是絕對的,并且由雅威直接賦予。人類生而不自由,無法選擇統治者和政府形式。從前亞當是一個專制君主,其后一切君主也當如此。羅伯特·菲爾默提出這些觀念所依據的理論多來源于《圣經》,常常具有瑣碎、支離、語意雙關等特點,此外,他毫不相干地借鑒了英國文牘主義、傳統主義,并利用柏克式的"連續性學說"、英國社會現實或憲制結構的要求、粗淺的社會勢利行為,以及許多選民政府的殘暴行為強化上述理論。

約翰·洛克在《政府論》上篇對羅伯特·菲爾默的核心立場作簡要總結,并從奴隸制與自然的自由,父權制與王權,亞當的絕對權力,統治權的根源,統治權的轉移等多個角度,對菲爾默建立在人無自由基礎上的絕對君權體系進行逐一駁斥。菲爾默的論證形式主要以圣經文本為依據,洛克指出菲爾默的論證都是基于對圣經文本的錯誤詮釋,他依據圣經文本給出了對權力問題合乎原旨的正確解釋,并堅信《圣經》并不能為以父權為基礎的專制王權提供任何證明。洛克以內容矛盾、語義重復、邏輯混亂、論據不足、影響惡劣五大理由攻擊菲爾默,摧毀“絕對君主制”的理論大廈,并提出政治哲學的關鍵問題:什么是政治權力,什么是理想的政府形式。

下篇

《政府論》下篇的副標題是“關于公民政府的真正起源、范圍和目的”,總計19章。正面闡述了約翰·洛克本人的政治學說,探討了什么是政治權力、什么是最好的政府形式等政治哲學的關鍵問題,描述了政府的起源、范圍與目的,歷來作為研究洛克政治學說的主要參考文獻。

《政府論》下篇首先回顧了洛克對菲爾默的君權神授論與父權制論的看法,洛克批判菲爾默學說,將政治權力的起源訴諸于自然法的執行權,被統治者的自然權利由此取代了統治者的“神授權利”成為了正當性的道德原則。在《政府論》二到十九章,洛克聚焦政治權力的起源,政府的目的、形式等具體問題,提出了財產權、社會契約、三權分立、革命等重要理論,洛克認為國家或政府的目的是保護私有財產,最好的政府形式是議會具有最高主權的制度。自然狀態、社會契約是政府產生的“歷史”前提,政治社會和政府基于人們的同意建立起來,其主要目的是保護私有財產。如果國王或政府違反了社會契約,或侵犯了人們沒有轉讓的自然權利,人們就有理由、有權利用武力推翻其統治。《政府論》下篇系統闡明了約翰·洛克政治哲學思想的重要觀點,提供了完全現代主義的洛克式政治觀。

主要思想

反對君權神授

君權神授理論把政治權威的起源追溯到神的諭令,認為是神恩賦予了君權以不可質疑的神圣性質與地位。所以,政府本身源自雅威,而非來自人民的權利。上帝并非最初賦予了人民以權利,而是賦予了統治者的權利和人民的義務。菲爾默是當時支持君權神授論的重要代表。

在關于政治權力的起源問題上,洛克指出菲爾默的論證是對圣經文本的錯誤理解,他堅信《圣經》并不能為以父權制為基礎的專制王權提供任何證明。約翰·洛克認為第一、亞當并不基于父親身份的自然權利或上帝的明白賜予,享有對于他的兒女的權威和對于世界的統轄權。第二、即使他享有這種權力,他的繼承人并無權利享有這種權力。第三、即使他的繼承人享有這種權力,但是由于沒有自然法,也沒有雅威的明文法,無法確定在任何場合誰是合法繼承人,無從確定繼承權。第四、即使這也已被確定,但誰是亞當的長房后嗣,早已絕對無從查考。

洛克采取層層遞進的論證方法,批判了菲爾默的君權神授論與父權論,得出結論:政府權力源于宗教的說法是無法得到證明的,君權神授是無法證實的。約翰·洛克將政治權力的起源訴諸于自然法的執行權,被統治者的自然權利由此取代了統治者的“神授權利”成為了正當性的道德原則。

自然狀態

自然狀態是洛克政府起源學說的歷史與人類理性前提。依據洛克的自然狀態學說,自然狀態是一種公共權力不在場的狀態。在自然狀態中,由于每個人在上帝造物的等級序列中處于相同的層級,所以每個人對他人都沒有一種“司法”上的優先地位,每個人都能永恒地保留他的自然法的權力。

英國經驗主義哲學家中,托馬斯·霍布斯約翰·洛克都對自然狀態作了比較充分的討論。與霍布斯將自然狀態描述為“一切人反對一切人”的戰爭狀態不同,洛克認為,自然狀態是和平、充滿善意、互助和安全的狀態。人生來就享受著自然給予的一切。人們的自然權力是平等的,不存在從屬關系和受制關系。自然法指導著人們平等和獨立地生活著。由于人們都是平等和獨立的,因此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財產、生命和自由。然而,自然狀態的三個缺點決定了人們在自由狀態下享有的生命、財產和自由權利是不穩固的。自然狀態下缺少一個共同同意的確定的法律;缺少公正的裁判者;缺少一個執行法律的公共權力。由于以上缺陷,盡管自然狀態中自然法在起作用,但是它仍然是不穩定、不安全的,無法使人們的自然權利,尤其是財產權得到保證。于是,人們通過訂立契約建立政府,將自己行使懲罰的權利交給政府,由政府按照人們的意愿制定法律和規則來保護人們的自然權利,這就是國家的起源,也是立法和行政權力的起源。

自然法

約翰·洛克在指出自然狀態是自由狀態的同時,還強調了對自由的限制。他認為,自由不是放任,自由受自然法的支配,自然狀態下的人必須用自然法來規范自己的行為。洛克同當時包括格勞秀斯和托馬斯·霍布斯在內的主張自然法理論的政治學家一樣,認為自然法與理性相符合,遵從自然法就是遵從理性。

洛克所說的自然法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人們都是平等和獨立的,任何人都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財產。2.人們有同樣的能力共享自然社會的一切物品,人們互不從屬,無權彼此消滅。人人都必須自保,同時也應當盡力保全他人,但是為懲罰罪犯而奪取或損害其生命的情況除外。3.在制止違反自然法行為的限度內,人人有權懲罰違反自然法的人;就此而言,一個人就得到了對另一個人的支配權。在自然法的規定之下,人生來具有自由、平等、獨立,以及生命、健康和財產不受侵犯等自然權利。

洛克的自然法是作為神意法與理性法相統一的原則,雅威的意志不僅賦予了個人權利以不可讓渡的神圣性,同時也賦予了個人義務以不可抗拒的神圣性。洛克自然法思想的意義在于通過對自然理性的確認而拒斥傳統權威及教條,并發展出政治自由主義。在約翰·洛克那里,傳統的權威一一不管是世俗的權威還是啟示的權威受到質疑,都需要在理性面前重新接受審判,因而人自身的理性成為權威的唯一合法來源,這也是啟蒙精神的重要特征之一。

財產權

在洛克的理論中,政府的目的就是保護人民財產,因而財產權在洛克政治理論及《政府論》中占據了重要的地位。洛克認為,財產權是自然權利,對財產權的侵犯就是對自然權利的侵犯,而自然權利是個人不可讓渡的天賦權利。財產權的本質就是未經本人同意,不能剝奪他的財產。在實踐中,財產權是自由的基礎,沒有財產權就沒有自由。財產權的特殊地位在于如果個人的財產權得不到保障,則個人的自由便得不到保障,財產權是實現個人的諸種自由內容的先決條件,所以也是政府成立的最終目的。

約翰·洛克關于政府目的的經典表述中,“財產”可以理解為廣義與狹義兩種維度。從廣義來講,保護人民的生命、自由與財產都是政府的目的。狹義上,政府要保護的財產包括靜態的財產,如地產、儲蓄,和動態的財產,即每個人獲取財產的能力。后者與生命、自由密切相關。在廣義財產與狹義財產的區分中,洛克突出了保護狹義財產權的重要性。

洛克認為,財產權雖然是一種天賦權利,但在自然狀態下,雅威只是把地上的一切給人類共有,而沒有人原來就具有排斥其余人類的私人所有權。而勞動使人們對原來處于共有狀態的一切撥歸了私用,從而產生了私人所有權。如此,財產作為人們生命和自由權的基礎,既不是來源于君主的賜予,也不是來源于人們的相互同意,而是來源于自身的勞動。約翰·洛克的財產權勞動學說蘊含了近代以來市民社會的兩個基本原則:財產私有原則和自由主義原則。這兩個原則不但從理論上證明了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的合理性,而且適應了17、18世紀處于上升時期的市民階級最大化追求私有財產和個人自由的需要,成為了市民階級與封建君主專制統治進行斗爭的有力思想武器。

社會契約論

社會契約論是西方近代關于政治權力形成的主流理論,開創世界歷史先河的英國憲政制度是在信奉自由主義、法治主義的契約論中建立起來的,而約翰·洛克正是這一人類文明偉大發明的藍圖設計者。與君權神授理論不同,洛克的契約論反對社會的形成、政治權威的建立來自傳統或神意,倡導政治社會和政治權力是人民在政治初始狀態下通過彼此同意、制定契約而得來的,是關于社會形成與政治義務的建構主義的方法論

洛克認為國家政府的權力來源于公民的權利讓渡,政治權力是人類作為理性動物組成的共同體,人們把自己執行自然法和保護財產的權利讓渡給社會或公共機構,設立了裁判一切爭端的裁判官,形成了平等對待每個人的社會契約。因此當人們處于這一共同體之中時就應當服從它的統治,遵從它的法律,但政府的權力僅僅局限于人們授予給它的權力,任何政府在沒有獲得公民權利讓渡的情況下都不得強迫公民做任何事情。

三權分立

約翰·洛克把權力視為一種必要的惡,主張對權力加以限制。他提出政府不僅應當實行分權制度,而且也應當采取制衡原則,使權力不至于都集中到同一個機構,從而避免政府權力侵害個人權利。

約翰·洛克將國家的權力劃分為立法權、執行權和對外權。立法權是指導國家如何運用國家的力量以保障社會及其成員的權力,洛克認為為了避免立法者同時擁有制定法律和執行法律的權力,立法者沒有長期存在的必要,應當在立法后自行解散,并作為普通公民遵守自己制定的法律。執行權是在社會內部對其一切成員執行社會國內法的權力,對外權則是對外處理有關公共安全和利益事項的權力。約翰·洛克認為,立法權是最高的權力。執行權和對外權往往緊密結合。執行權應當對立法權負責,若執行權濫用權力,人們便可以恢復立法機關重新行使權力。

國家政體

洛克根據制定和執行法律的形式將國家分為三種政體:(1)純粹的民主政制,即全體民眾制定法律,委派官員來執行;(2)寡頭政制,即將制定法律的權力交給少數精英和他們的嗣子或繼承人;(3)君主制,即將權力交給一個人。其中,君主制又分為世襲君主制和選任君主制。

在三種政體中,約翰·洛克贊成民主制。權力分立要能真正發揮作用,必須與民主制度相配合,即由人民關注和監督國家事務,使各個權力分支都成為對人民負責的機構,并在這種基礎上,通過不同組織方式的設計,使各種權力機構完成各不相同的角色要求。

革命理論

革命不是人民對政府造反,而是當政府喪失了權威并以強力維系不再正當的權力時人民的反抗行為。洛克反抗學說的激進之處在于,當政權出現正當化危機時,他首次將反抗看作是人民對政治權力的行使,推翻暴政的反抗與革命是合理的和正義的。

約翰·洛克認為只有當統治被界定為暴政時,人民的反抗才具有合理性,人民對一個正當的政府沒有反抗權。洛克對暴政給出了如下定義:“暴政是越權行使任何人都無權行使的權力。暴政就是一個人利用他手中的權力,是為了他自己個人的特殊利益,而不是為這個權力統治下的人們謀福利。”而反抗與革命之所以是合理的和正義的,是因為1.反抗權是一種自然權利;2.反抗權是政府解體后保存社會的權力。

影響

理論影響

洛克的政治與哲學思想于18世紀影響深遠。洛克的認識論不僅成為貝克萊和大衛·休謨的主觀唯心主義和不可知論的理論來源,也是十八世紀法國唯物主義的理論來源。伯特蘭·阿瑟·威廉·羅素在《西方哲學史》中指出,在理論上“繼承約翰·洛克衣缽的,首先是貝克萊和休謨;其次是法國啟蒙哲學家中不屬于讓-雅克·盧梭派的那些人;第三是杰里米·邊沁和哲學上的激進主義者;第四是馬克思及其門徒。”貝克萊突出地強調了認識的相對性和主觀性問題,并由此把洛克的經驗主義由唯物論轉向唯心主義。休謨從洛克認識論中的不可知傾向出發,建立了哲學上不可知論的完整體系,并把自由解釋為“照意志的決定來行為或不行為的一種能力” ,借鑒與發展了洛克“自然狀態”的理論。

法國,啟蒙哲學家孟德斯鳩約翰·洛克的國家權力理論尤其是分權學說加以研究和改造。在《論法的精神》中,他以英國政體為原型,在發展和完善洛克政治哲學思想基礎上提出的三權分立理論是近代世界歷史上一個比較完整而又深刻的資產階級政治綱領。洛克的政治哲學思想經伏爾泰傳播,孟德斯鳩發展,對法國的啟蒙運動乃至法國大革命都產生了重要影響。

洛克的自由主義政治哲學思想在 18 世紀的西方自由主義傳統中處于典范地位,到了 19 世紀,以杰里米·邊沁約翰·密爾為代表的功利主義,一方面批判和改造了洛克理論中權利證實自由的先驗性,代之以功利的經驗原則,另一方面繼續強調個人權利、個人自由,并從對少數人專政的警惕轉移到對多數人專政的警惕。約翰·洛克《政府論》中所展現的自然權利、契約論、革命理論等開啟了自由主義憲政的先河,其倡導的自由主義代表著西方政治哲學的一次范式轉換,影響了后世如約翰·密爾以賽亞·伯林約翰·羅爾斯、諾奇克、哈耶克等一批自由主義者以及自由主義的批評者,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政府論》一書有關勞動作為價值和權利源泉的論述,則為后來的亞當·斯密卡爾·馬克思經濟學研究開辟了道路。

現實政治影響

在現實政治方面,《政府論》為英國1688年光榮革命及威廉政府的合法性提供了理論支持,為法治政府的建設提供了哲學依據,對英國現實政治、經濟的發展起到了推動作用,法國美國以及歐陸政治都深受其影響。

約翰·洛克的政治哲學在英國被當作常識來推崇,并成為對光榮革命后確立的立憲政體最好的闡釋之一。洛克的自由主義思想在美國被奉為神圣,成為設計合眾國憲法和政府結構的根本原則。其理論最早在實際政治中的體現就是美國的《獨立宣言》及隨后的憲法。在《獨立宣言》中,天賦權利被概括為“生命、自由以及追求幸福的權利”,這顯然是洛克“生命、自由與財產權利”的翻版。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的制定者將洛克關于憲政的觀念、限制政府權力的觀念、分權的觀念有機地融入一套憲法理論與實踐中,從而使分權與制衡理論成為實踐,成為此后許多國家在制憲時遵循的典范。哈茨甚至將美國自由主義傳統描述為美國社會對洛克原則的毫無反思的一致同意;而麥迪遜等人在《聯邦黨人文集》中所表達的主張也符合約翰·洛克開創的社會自由主義傳統。他們強調政府權力的限制,強調分權原則,強調法律的至高無上性,強調民主必須以法治為前提。約翰·洛克《政府論》中體現的政治哲學思想,對美國的國家體制、治理理念、發展方向產生了重要影響。

出版歷史

原版

《政府論》兩篇論文于1689年-1690年首次匿名出版。洛克此版本感到不滿,向出版商抱怨它有很多錯誤。在他的余生中,他打算以更好地反映他的社會主義的形式重新發表兩篇論文。研究約翰·洛克的著名學者彼得·拉斯萊特(Peter Laslett)表示,洛克有著當時的印刷廠所力不能及的“完美標準”。盡管如此,第一版確實充滿了錯誤。第二版更糟糕,最后印在廉價紙上并賣給了窮人。第三版得到了很大的改進,但約翰·洛克仍然不滿意。他手工修正了第三版,并將第四版的出版委托給出版商丘吉爾。

其它版本

1691年,《政府論》由居住在荷蘭的胡格諾派牧師大衛?馬澤爾(David Mazel)翻譯成法文。此版本譯文至今仍得到高度評價。法文版《政府論》缺少前言、上篇和下篇第一章。約翰·洛克的作品以這種形式于18世紀在法國多次重印,并以此形式讓孟德斯鳩伏爾泰讓-雅克·盧梭接觸到。18世紀之后唯一的美國版本于1773年在波士頓出版;內容章節依然遵從法文版。直到20世紀才有其他美國版本出現。

中譯版

國內翻譯約翰·洛克《政府論》者有三家,最早譯介的是葉啟芳瞿世英商務印書館1964年出版了《政府論》下篇,1984年出版《政府論》上篇。葉啟芳一生譯述數百萬字。瞿菊農畢生從事哲學、教育理論的教學與研究工作,推行平民教育多年,專長中外哲學史、教育哲學、中外教育史等。兩者所譯《政府論》,作為商務印書館漢譯名著,叢書不斷再版,至今仍廣為學術界所重視;另一家則是2004年由陜西人民出版社出版的《政府論兩篇》,譯者是趙伯英教授;第三家是2007年由北京出版社出版的《政府論》編譯本,由劉曉根教授編譯。

評價

弗蘭茨·梅林(1846-1919),德國社會民主黨左派領袖和理論家。他評價約翰·洛克“為了政治和宗教自由而斗爭······雖然有局限性,他仍不失為資產階級啟蒙思想的大師,對于孟德斯鳩伏爾泰德尼·狄德羅等思想家,以及18世紀整個法國思想運動都具有重要的影響。”

拉斯基(1893-1950),著名政治家、經濟學家和社會活動者。他評價洛克的《政府論》:“洛克最讓人不可思議的地方還是他的力量和他的影響力。他想要告訴他的那個時代,自然確認社會的需求是正當的。他為他們提供了這種正當性的證明。他給了他們一個關于秩序的明確說明,而這個秩序的限制恰好承認了他們所渴求的自由。他給了他們一個信仰自由的理論,這恰好使他們可以將那些他們不想要的人從利益團體中驅逐出去。他給了他們一個財產的理論,這個理論使財產所有者得以證明自己是值得保護的,因為財富的積累是對社會有益的。他調和了權威和自由之間的矛盾,從而使上升中的中產階級找到了正在尋覓的所需思想。難怪在一個時代過后,約瑟夫·艾迪生( Addison )會嘉獎他為‘英國的光榮’。”

美國魯特各斯大學( Rutgers University )的愛德華·默克諾爾·伯恩斯和菲利普·拉爾夫寫作《世界文明史》,從啟蒙運動、自由主義美國歷史等方面分析評價約翰·洛克社會主義:“啟蒙運動產生了兩種政治理論,并從此一直發揮其影響。第一種理論是洛克和孟德斯鳩的自由理論;第二種是讓-雅克·盧梭的民主主義理論”;“17世紀和18世紀自由理論之父是約翰·洛克”;“在世界歷史上,政治哲學家的影響之深遠,很少有超過洛克的。這不僅是指他的天賦權利、立憲政府和反抗暴政的權利是法國革命理論上的一個重要根據,并且很快被美國思想界所接受。他們為殖民地反抗英國的壓迫提供了大量的理論依據,并清楚地在'獨立宣言'中被反映出來。”

哈耶克(1899-1992),西方自由市場經濟的堅定捍衛者和理論家。他認為,“所有這些觀點(人民應受法律統治、議會與行政分開等)在以后500年中,以它在1688年徹底驅逐斯圖亞特王朝之后所獲得的概括形式,不僅在英國,而且在美國以及歐洲大陸都發揮了決定性的影響。誠然,當時其他著作可能有同樣的、甚至更大的影響,但是,約翰·洛克的《再論公民政體》(即《政府論》下篇)以其經久不息的影響而出類拔萃,以致我們不得不把我們的注意力集中于這部著作上。”

美國哲學家梯利(1865—1934)認為:“他代表了近代的精神,即獨立和批評的精神,個人主義的精神,民主的精神,表現在 16、17世紀宗教改革的政治革命中,并在 18 世紀英國啟蒙運動中達到頂點的那種精神。沒有一個哲學家比洛克的思想更深刻地影響了人類的精神和制度。”

經典章句

正是勞動使一切東西具有不同的價值。

所有的人生來都是平等的。

哪里沒有法律,那里就沒有自由。

人民的福利是最高的法律。

法律一停止,暴政就開始了。

人民不但享有擺脫暴政的權利,還享有防止暴政的權利。

政府的目的是為人民謀福利。

自然狀態有一種為人人所應遵守的自然法對它起著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導有意遵從理性的全人類:人們既然都是平等和獨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財產。

統治者無論一怎樣正當的資格,如果不以法律而以他的意志為準則,如果他的命令和行動不以保護他的人民的財產而以滿足他自己的野心、私憤、貪欲和任何其他不正當的情欲為目的,那就是暴政。

在一切情況和條件下,對于濫用職權的強力的真正糾正辦法,就是用強力對付強力。越權使用強力,常使使用強力的人處于戰爭狀態而成為侵略者,因而必須把他當做侵略者來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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