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誥》,又稱《明大誥》《御制大誥》,是朱元璋于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期間親自編纂的一部刑典。該刑典共分為四編,按照頒布時間的先后順序,依次為《大誥》《大誥續編》《大誥三編》以及《大誥武臣》。《大誥》前三編頒行之初,是分別以單刻本刊印,都以“大誥”冠其書名,頒行的宗旨和內容貫穿的基本精神一致,故在明代時,就有把《武臣》同前三編放在一起的刻本行世。近人所謂《大誥》者,有的是專指前三編,有的則把四編誥文視為一體。
洪武中期,官吏貪贓枉法、豪強兼并土地且逃避糧差的現象日益嚴重。為維護統治秩序,朱元璋將“官民過犯”的典型案例輯錄成冊,于洪武十八年冬刊布了包含74條內容的《大誥》;洪武十九年春,又刊布了含87條內容的《大誥續編》;同年冬,再次刊布了有43條內容的《大誥三編》,并將這些誥文頒行天下。洪武二十年十二月,朱元璋在《大誥三編》之后,再次刊布了《大誥武臣》,該誥文輯錄了武臣的罪例。
其誥文內容主要由典型案例、重刑法令以及朱元璋對臣民的“訓誡”這三個部分構成。就懲治對象來說,前三編《御制大誥》的主要懲治對象為貪官污吏,也有少數平民和軍官,內容包括官吏玩忽職守、濫設吏卒、貪贓受賄、科斂害民,皂隸越禮犯分,土豪劣紳之惡霸等,案例記載較為詳細。《大誥武臣》的懲治對象是軍官。朱元璋編定《大誥》的目的,在于通過嚴懲官民犯罪的典型案例,確立是非善惡的標準,引導人們“趨吉避兇”,從而減少犯罪行為,鞏固統治秩序。《大誥》所列舉案例的量刑普遍比《大明律》更為嚴厲,刑罰手段也極為殘酷,是“重典治世”思想的具體體現。然而,由于《大誥》倡導無節制的重刑與濫殺政策,這在一定程度上破壞了法制的統一性、嚴肅性,對社會的長治久安產生了不良影響。因此,朱元璋去世后,《大誥》便被廢止。
背景
明王朝初建之時,面臨著諸多嚴峻的社會問題:連年征戰,饑饉疾疫肆虐,百姓十室九虛;統治集團內部矛盾重重,文臣武將之間、淮南西路與浙東地區官員之間勾心斗角,官場貪腐之風盛行。
朱元璋自開國之初便采取“重典治國”政策,然而貪官污吏卻如跗骨之疽般難以根除,“朝治而暮犯,暮治而晨亦如之”,農民反抗朝廷的斗爭也日益增多。在此情形之下,朱元璋欽定了《大誥》四編。
“大誥”一名,原出自古籍《尚書》中的一篇,該篇記敘了周公東征商朝遺民時對臣民的訓誡。朱元璋以此作為法典名稱,應是取其懲治奸頑、予以訓誡之意。在《大誥》序言中,他明確闡述了法典宗旨:為挽救頹廢的時勢,將害民之事理昭示于天下,并以法律約束各級官府,防止官員貪贓枉法、酷虐百姓,特制定《大誥》,并令后世世代遵守執行。
歷史沿革
洪武十八年冬刊布了包含74條內容的《大誥》,《御制大誥》的初版本由內府刊行。在該書正文最后一則中,明確規定家家戶戶都要置備一本:“朕出是誥,昭示禍福,一切官民諸色人等,戶戶有此一本。若犯笞、杖、徒、流罪名,每減一等;無者每加一等。”(《初編》“頒行大誥第七十四”)
洪武十九年春,又刊布了含87條內容的《大誥續編》,續編頒行時,朱元璋又重申前令:“朕出斯令,一曰《大誥》,一曰《續編》。斯上下之本,臣民之至寶,發布天下,務必戶戶有之。敢有不敬而不收者,非吾治化之民,遷居化外,永不令歸,的不虛示。”(《續編》“頒行續誥第八十七”)同年冬,再次刊布了有43條內容的《大誥三編》,并將這些誥文頒行天下。洪武二十年十二月,朱元璋在《大誥三編》之后,再次刊布了《大誥武臣》,該誥文輯錄了武臣的罪例,旨在告誡管軍的武臣,是一部重要文獻。在《武臣大誥》中,朱元璋進一步要求軍隊中的官兵及家屬也要“人各一冊”(《武臣大誥》序)。此外,他還規定此書是全國各學校的必讀書,“……上令天下府州縣民,每里置塾,塾置師,聚生徒教誦《御制大誥》,欲其自幼知所循守。”(《明太祖實錄》卷214)同時,科舉考試也要從中出題。
在這樣一系列嚴格規定下,這本被朱元璋視為“至寶之書”的《御制大誥》很快便在全國范圍內刊行,從中央到地方均有刊刻。據周弘祖《古今書刻》著錄,除內府和應天府書院之外,江西省、貴州省的布政司,南直隸的揚州府,四川省的敘州府等地也均有刊刻。
洪武三十年(1397年),《大明律》正式公布。朱元璋在《大明律》的序言中提到,《大誥》中的部分條目已“撮其要略,附載于《律》”,同時,將歷年發布的一切榜文禁例全部廢止,并規定今后司法部門只依據《律》與《大誥》來議定罪責。四編《大誥》中,有36條條目被附于《大明律》之中,且部分條目的量刑有所減輕。
朱元璋去世后,朱允炆進一步規定,官民觸犯刑律者,司法部門一律依照《大明律》進行裁決,不得隨意加重處罰。自此,《大誥》逐漸被棄置不用。
誥文條目
四編《大誥》計236個條目,其中《初編》74條,《續編》87條,《三編》43條,《武臣》32條。內容結構由案例、峻令和朱元璋“訓誡”三部分組成。其中具體案例有156個,無案例條目是80個,峻令有60多種。《大誥》懲治的主要對象是官吏和地主豪強,在156個案例中,涉及官吏犯罪的就有128個。懲治范圍方方面面,包括貪贓、科斂害民、亂政壞法、瀆職、妄報水災、欺瞞田糧、違背人倫、違背《大誥》禁令等。
就全書《誥》文內容的整體結構而言,它由案例、峻令和明太祖的“訓誡”三個方面內容構成,具體如下: 其一,選取洪武年間,尤其是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間“官民過犯”案件的要點,用以“警戒愚頑”。在明《大誥》的236個條目中,記有具體案例的有156個,其中《初編》38個,《續編》49個,《三編》37個,《武臣》32個,無案例的條目為80個。其二,設置了一些新的重刑法令,以此嚴密法網。據統計,這類峻令有60多種。其編纂形式,有的是另列專條,表述十分明確;有的則夾雜在冗長的《誥》文之中。其三,在許多條目中,兼有朱元璋對臣民的“訓誡”,其主要內容是向人們講述“趨吉避兇之道”,宣傳他的“明刑弼教”和“重典治世”的思想與法律主張。
就每個條目而言,上述三個方面的內容,有些條目三者齊備,有些只有其中兩項。許多條目中所述事理或峻令,語言前后重復,但具體案例各不相同。
如果以罪名或案件性質分類,四編《大誥》中所列罪名,涉及當時法律中的受贓、職制、公式、戶役、田宅、婚姻、倉庫、課程、錢債、市廛、祭祀、儀制、軍政、關津、廄牧、郵驛、賊盜、人命、斗毆、訴訟、詐偽、犯奸、雜犯、捕亡、斷獄、營造等各個方面。至于具體罪名,更是五花八門,當時社會生活中的各種犯罪現象,大多都有涉及。
若從朱元璋刑用重典的對象分類,《大誥》條目大致可分為兩種情況。一是打擊貪官污吏,這是《大誥》禁令的主要針對對象,故此類條目數在全書中居于首位,有關嚴懲官吏貪贓枉法、科斂害民的案例也最多。二是懲治“奸民”,其中著重打擊的是豪強富戶和無業游民。
考察《大誥》條目的各類內容分類情況,能夠明確《刑法志》中“十條”的說法顯然無法成立。沈家本先生曾懷疑這“十條”或許是取《大誥》條目,摘錄其要略后附載于律法之中。
查閱記載洪武三十年《大明律》的相關史籍,可對此進行清晰分辨。實際上,附入律法之中的并非《大誥》原文,而是《定律請》條例,其中被列入的《大誥》條目共計三十六條。《刑法志》所提及的“十條”,僅有《攬納戶》《民人經該不解物》《詩法為奸》《空引偷軍》《官吏長解賣囚》《寰中士夫不為君用》這六條被收入《律誥》。而《大誥》在律法之外新設立的峻令多達數十條,像《逸夫》《阻擋省民赴京》《官吏下鄉》《秀才斷指誹謗》等眾多體現朱元璋重典之治的代表性條目,其數量和內容范圍遠非“十條”所能涵蓋。
當然,《明史·刑法志》在記述《大誥》時出現錯誤,也是事出有因。查閱《者司職掌》和《大明會典》,均記載有洪武末年《應合抄札·大誥》罪名十條,與《刑法志》所述一字不差。由此可知,造成《刑法志》記載失誤的原因,是由于清代修撰《明史》時,編者未能見到《大誥》原文,將二者混淆所致。
目錄
大誥版本
影印版本
1966年,由吳相湘先生主編、臺灣學生書局出版的《中國史學叢書》系列中的《明朝開國文獻》一書,首次對《大誥》的前三編進行了影印出版(本文簡稱《叢書本》)。在該書的卷首,鄧嗣禹先生撰寫文章闡述相關觀點。文中提到,影印時所依據的《大誥》一編、續編原本,其流傳路徑為“先由京師圖書館轉至北平圖書館,后又遷至美國國會圖書館”,“在吳光清先生的協助下,攝制了膠片”(這兩編原本后來轉至臺北有關圖書館收藏);而《三編》則是依據哈佛大學燕京學社圖書館所藏的孤本進行影印的。不過,對于這三編《大誥》屬于何種刻本,鄧嗣禹先生并未提及。至于《武臣》,《叢書》收錄的手抄本附于前三編《大誥》之后,對于其是依據何種底本抄錄、由何人抄寫,編者并未作出交代。經楊一凡初步校勘,發現《叢書本》存在脫落、訛誤、錯訛之處達一百三十余處。
1967年(日本昭和42年),日本古典研究會影印的《皇明制書》一書中,又收錄了四編《大誥》。據山根幸夫先生于該書后所寫的《皇明制書解題》一文可知,《大誥》一編系依據東洋文庫所藏明萬歷七年大名府官本(二十卷本,此書存明初法令典籍十四種,由保定市巡撫張鹵校刊,為明善堂舊藏,本文簡稱東洋文庫本)進行影印。因東洋文庫本《皇明制書》僅存《大誥》一編,所以《續編》《三編》《武臣》則依據內閣文庫所藏明刻本(不分卷,此書存明初法令典籍十一種,本文簡稱內閣文庫本)進行影印。楊一凡曾對日本古典研究會影印的《大誥》進行校勘,發現所依據的底本有幾處脫頁,其中《一編》正文前缺少目錄,《續編》《三編》缺少序文,正文中脫落、訛誤、錯訛之處超過三百一十處。
中國大陸現存版本
中國國家圖書館、故宮博物院圖書館和清華大學圖書館收藏的三個洪武內府刻本,均為黑口四周雙邊,每頁10行,每行20字。在版面的編排形式、文字的行距和每行的首尾兩字、字體及其大小方面,沒有差異,幾處脫漏的文字也一樣。例如,《續編·查踏水災第八十四》首行均脫“詢問民瘼,有等父母善教”10字;《三編·進士監生不悛第二》向寶條下,“一次為水災受鈔五百六十七貫五百文”句均脫“一”字等。然而,經楊一凡精心校勘三書,發現它們雖同為洪武內府刻本,也有幾處相異的地方(底本系清華大學藏本)。
三個洪武內府刻本對勘的結果顯示:其一,《一編》實為兩種不同版本,北圖和清華大學藏本為同一刻本,故宮藏本屬于另一刻本。其二,北圖和故宮所藏的《續編》《三編》,文字上并無差異,大致屬于同一刻本;而清華大學所藏的這兩編應屬于另一刻本。其三,故宮和清華大學所藏的《武臣》,并非同一種刻本。
同是洪武年間內府所刻卻出現兩種不同版本,可能是下述原因造成的。《大誥》作為法定的、要求“家傳人誦”的御制圣書,印數極大,難免要連年印刷。如此一來,再版重印時就可能會對前一種版本中的個別文字稍加厘正。同時,各地官府在翻印時也可能會出現偶然的失誤。關于洪武年間《大誥》不止一次刊印的記載,在《大誥續編后序》中曾有提及:“誥行既久,近監察御史丘野奏,所在翻刻印行者,字多訛外,文不可讀。欲窮治而罪之,朕念民愚者多,況所頒二誥字微劃細,傳刻之際,是致差訛。今特命中書大書,重刻頒行,使所在有司,就將此本,易于翻刻,免致傳寫之誤。敢有仍前故意差訛,定拿所司提調及刊寫者,人各治以重罪。”這段文字表明,當時不僅各地官府、民間曾傳刻《大誥》,就連中央機構也起碼兩次刻印過《大誥》前兩編。由于當時刊刻《大誥》之事在朝廷由內府負責,所以同為洪武刻本或洪武內府刻本,出現不同版本是可以理解的。
以清華大學圖書館所藏洪武內府刻本為底本,與現存的各種《大誥》版本進行校勘,能夠看出各版本的優劣情況:其一,在諸多《大誥》版本中,脫、訛、衍、倒、誤文字較多的版本,依次為內閣文庫本、東洋文庫本、叢書本、北圖藏《武臣》皇明制書本和《三編》明初刻本。現將以上五種版本脫、訛、衍、倒、誤的處數列表如下(此處原內容未給出具體列表,可按實際補充):其二,就成書時間早且錯誤較少的版本而言,除清華大學、故宮、北圖所藏洪武內府刻本外,還有中國國家圖書館所藏《武臣》明初刻本。該刻本為黑口四周雙邊,每頁10行,每行20字,書尾附《大誥后序》。與清華大學圖書館所藏洪武內府刻本校對過,無訛脫文字,是不可多得的善本。
另外,北京圖書館還藏有《續編》《三編》洪武二十年太原府刻本殘卷。書尾詳細記載了提調翻刻、對讀校正官員名單和刻字匠姓名,是我國現存《大誥》版本中最早的刻本之一。在當今《大誥》洪武刻本已十分罕見的情況下,它的史料價值不容忽視。
中國臺灣地區主要藏本
臺灣藏本也以珍貴的洪武刻本為主。
海外主要藏本
海外藏本多為晚明刻本或叢書本,亦有少量洪武精品。
特點
與同時期的《大明律》相比,《大誥》呈現出以下顯著特點。
其一,規定了許多律外適用的酷刑。四編《大誥》所列舉的案例中,被處以古彝族、凌遲、梟首等刑罰的案例多達千余件,處以斬首棄市以下刑罰的案例更是多達萬余種。其中羅列的酷刑種類繁多,有凌遲、梟首、族誅、墨面文身、斷手、刖足、挑筋去指、挑筋去膝等數十種。此外,《大誥》中大量犯罪處罰僅籠統規定為“處死”“死罪”“極刑”“重刑”等。而在大量記載明初史實的正史、野史中,除上述凌遲、梟首外,死刑還有溺死、肢解、射殺、碎肉、亂槍扎死、杖殺、刷洗、剝皮等,用刑之慘烈,堪稱古今罕見。
其二,設置了許多新的罪名和禁令。例如,儒士不肯出仕為官,在《大明律》中并不構成犯罪,而《大誥》卻專設“寰中士夫不為君用”罪名,并處以死刑。新罪名還包括“頑民交結官吏”罪、“工匠不親身服役”罪、“造言好亂”罪、“不敬不收藏大誥”罪等。新禁令則涵蓋“禁游食”“市民不許為吏卒”“嚴禁官吏下鄉”等。《大誥》同時規定,犯以上罪名及違背以上禁令者,均予以嚴懲。
其三,對于同一犯罪行為,《大誥》的量刑較《大明律》更為嚴厲。例如,“有司濫收無籍之徒”罪,《大明律》僅處杖一百、徒三年,而《大誥》則加重至族誅;“夏糧違限不納”罪,《大明律》止杖一百,《大誥》則處以“凌遲示眾”;典吏毆推官罪,《大明律》止杖一百、徒三年,《大誥》則處以“凌遲示眾”;“起除刺字”罪,《大明律》杖六十、補刺,《大誥》則“梟首,籍沒其家”;“妄告期親尊長”罪,《大明律》杖一百、徒三年,《大誥》則“梟首”;“官吏征收稅糧不時”罪,《大明律》杖一百,《大誥》則為“死罪”;“私開牙行”罪,《大明律》杖六十,《大誥》則為“死罪”;“以妾為妻”罪,《大明律》杖九十、改正,《大誥》則“貶云南充軍”。
其四,《大誥》“重典治吏”的色彩十分鮮明。四編《大誥》共236條中,80%以上是針對官吏的,且重點懲治貪官污吏。例如,“因公科斂”處以“梟首”;官吏“下鄉擾民,罪在不赦”;“官私役部民”處以“死罪”;“受贓逼良民頂替逃軍”處以“死罪”等。同時,《大誥》還建立了“民拿害民官吏”制度,規定“今后所在有司官吏,若將開名以是為非、以非為是”,或“賦役不均,差貧賣富”,或“造作科斂”,“許民間高年有德者率精壯拿赴京來”,如“敢有阻擋者,其家族誅”。此外,對豪強的打擊也是《大誥》的一大特色,如《大誥續編·閑民同惡》第六十二條規定:“今后敢有一切閑民……與不才官吏同惡相濟,虐害吾民者,族誅。”
傳播影響
以威為治的社會影響
明代《大誥》系列通過嚴刑重罰來震懾官民。其頒布與推廣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并緩解了當時官吏貪贓枉法的局面,有利于增加國家財政收入。同時,它賦予百姓基層監督和檢舉權,間接推動了官吏素質的提升。新增的嚴刑峻法,既讓官民因知法而不敢犯法,也加強了中央集權,維護了朱元璋的權威。
《初編》頒布后,明太祖指出:“去歲,《大誥》頒行,民從朕命,至奸擾吾民者循治而斂跡,進士、監生職任于諸司,想吾民俗音樂生有漸矣。”然而,由于明代《大誥》系列中存在同類案件治罪矛盾以及用刑嚴苛的問題,而大誥之篇出矣,所以人慌恐戰栗,其實際推行效果并不理想。明太祖在《三編》序言中也指出:“邇來兇頑之人,不善之心,猶未向化。”一味地通過濫殺來震懾,本身就是對常規法制的破壞,還可能激發新的社會矛盾。因此,即便官方通過種種措施進行推廣,明代《大誥》系列最初的編纂目的并未實現。
社會上關于明代《大誥》系列的推廣走向了另一個極端。僅憑收藏與講讀明《大誥》便可得到朝廷的賞賜,洪武三十年(1397),朝廷賞賜來朝的十九萬三千名講讀《大誥》者;明《大誥》充當了百姓進京的路引,阻攔者獲罪。《續編·阻當耆民赴京第六十七》中記載了馬德旺與何添觀阻攔百姓手執《大誥》進京的案件,前者被梟首示眾,后者則被刖足枷令;不遵或妄議《大誥》者被治重罪,《三編》中記載了禮部郎中王錫藏匿他人《大誥》,招來了“殺身之刑”。以上種種“法外之法”并無嚴密的治罪依據,而是根據朱元璋的主觀意愿進行判罰,一定程度上擾亂了法治秩序。社會上還出現了借明代《大誥》系列作惡的事件,“太祖作大誥,本欲民知懼而不敢犯,而孰知無藉之徒,即假借此以為挾詐之具乎?”
垂范后世的歷史影響
作為一部法律文獻匯編,明代《大誥》系列取材真實且廣泛,大多內容為其他典籍所未載,充分反映了明朝建立初期的社會狀況,如官吏腐敗、民眾逃役、各地水災賦稅等問題,具有很高的史料價值。它們對于法學史的研究也具有很高價值,有助于研究明朝初期的法律制度、朱元璋對于法制的重視和重構、明太祖的治國思想以及明初君主專制問題。
明代《大誥》系列記載的案例在歷史研究中具有參考價值,有利于全面、辯證地認識歷史。在明代實錄之類的官方史料記載中,明太祖呈現出推行對犯罪行為減輕處罰、免收賦稅等“寬仁”政策的仁君形象。比如談到禮、法關系時,他指出“制刑之道,圣王所以發至仁,輔禮教也”;在大臣奏請儒生為百姓讀律釋意時,他認為“威人以法,不若感人以心”“若謂使民無犯,要當深求其本也”。然而,明代《大誥》系列作為第一手史料,對朱元璋的歷史書寫極具特色,其中所列的刑罰種類眾多且十分殘酷,株連者廣,這與明實錄中所載的實行“仁政”的明太祖形象截然不同,為全面認識明太祖提供了重要且豐富的信息。比如《初編》第一則案例記載刑部尚書因普通軍戶奪妻案被問斬,《三編·違誥縱惡第六》中記載一人犯罪株連鄰里,《初編·偽鈔第四十八》中記錄被問斬者“其途九十里,所梟之尸相望”。
此外,明代《大誥》系列也為其他研究提供了豐富資料。其中詳細記載了貪官污吏犯罪的案例,一一列出犯罪官員的姓名與所犯罪名,體現了明初的政治生態問題。朱元璋賦予民眾監督權與檢舉權,試圖擺脫官吏中間人的作用,讓皇權直接與百姓溝通,這是中國基層治理和法制史的一大創新。
《大誥》的價值意義呈現出鮮明的兩面性。從積極層面來看,朱元璋力主以重刑懲治貪污腐敗,推行《大誥》后,成功打擊了一批腐敗官員,在一定程度上恢復了社會信任,改善了民生狀況,促進了社會的公平與正義,對廣大勞動人民有著客觀的積極意義。然而,從消極方面審視,其弊端也十分顯著。首先,在治理效果上未達預期,未能有效調和統治階級內部矛盾,也未能遏制官吏貪腐之風的蔓延,未能實現預期的治理目標,朱元璋自身也意識到《大誥》實施效果欠佳,如《御制大誥三編序》中就總結其及《續編》實施后惡人依舊重蹈覆轍。其次,量刑缺乏明確標準,案例量刑幾乎完全取決于朱元璋的個人喜好與情感傾向,致使相同性質的案件處罰結果大相徑庭,出現應重罰卻輕判、有罪卻未受追究的情況,而且很多案件判決未充分考慮罪行嚴重程度、主從犯區分等關鍵因素,一律施以重刑。再者,嚴刑酷法引發了諸多弊端,導致法制破裂、審判失衡、濫殺無辜,明初冤案頻發,許多涉案人員罪不至死卻遭受嚴懲,無辜者也被牽連其中;社會風氣隨之惡化,士人心懷畏懼,人們因各種緣由犯罪現象增多,堅守道德原則的人日益減少,一些狡黠貪婪之徒還利用規則貪污腐化;善惡難以分辨,賞罰制度失去公正,官場秩序愈發混亂。朱元璋晚年也認識到,單純依靠嚴刑峻法并非治理國家的有效之策。
相關爭議
頒布時間
關于《大誥頒布時間》,明代史官將朱元璋作序日期當作頒行日期,導致誥文案例時間晚于“頒行日”的邏輯矛盾。臺灣學者黃彰健等學者在《明洪武永樂朝的榜文峻令》一文中已指出此誤,但未被廣泛采納,進而致使《明實錄》與《明史·刑法志》中有關《大誥》的記載存在不實之處,且被部分論著沿用。根據中國學者楊一凡在《明〈大誥〉的頒行時間、條目和誥文淵源考釋》中的考證,傳統史籍對明《大誥》前三編頒行時間的記載存在明顯錯誤。
實施范圍與時間
關于實施范圍與時間,爭議焦點在于《大誥》的峻令是否真正得到廣泛推行,以及它何時被廢止。支持其廣泛實施的觀點指出,朱元璋通過一系列強制措施推廣《大誥》,例如要求“家藏族誦”,將其作為科舉考試內容,并組織全國師生赴京講讀(規模達19萬人)。然而,也有學者(如沈家本)認為,洪武二十年朱元璋提出“推恕行仁”后,《大誥》的峻令就不再使用。但研究者反駁此觀點,指出朱元璋直至去世前一年(洪武二十八年)仍強調子孫需“止守《律》與《大誥》”,且在洪武后期,他還將《大誥》條目系統地納入新的法律條文(如《充軍》條例收錄了28條)。至于廢止時間,則更為模糊。朱允炆即位后宣布“刑名一依《大明律》科斷”,這實質上廢止了《大誥》的峻令。永樂年間,朱棣為標榜恢復“祖制”,曾短暫恢復《大誥》的地位,敕令講讀。但到了仁宗、李忱時期,新君即位均重申“依《大明律》科斷”,《大誥》遂被徹底擱置。至弘治朝時,《大誥》已鮮為人知,陸容在《菽園雜記》中記載:“民間實未之見,況復有講讀者乎!”
法律效力
關于法律效力,核心爭議在于《大誥》是否具備強制性的法律效力。部分學者認為它僅是“案例匯編”或“政治教科書”,其作用限于“宣教警省”。然而,研究者通過史料論證,《大誥》中的峻令(即嚴厲的命令性條款)不僅以御制形式頒布,明確規定了量刑標準(例如,《初編·官民犯罪第二十九》規定,對于在徒、流、笞、杖等罪名上賄賂出入的行為,“雖笞亦坐以死”),而且朱元璋多次下詔要求司法機關“照依《大誥》治罪”。此外,司法實踐中也存在依據《大誥》條文定罪的案例,如崇德縣民李付一等人因“恃倚《誥》文,非理抗拒”而被處以凌遲。這表明《大誥》峻令在當時確實具有法律效力。另一個相關爭議是《大誥》與《大明律》的關系。洪武三十年頒布的《律誥》將36條《大誥》條目納入律典,使其成為正式法律的一部分。但《明史·刑法志》稱“《律誥》出而《大誥》峻令未嘗輕用”,這實際上是因為《律誥》已經吸收了這些條目,司法實踐中自然以更新后的法律文本為準,無需再單獨引用原《大誥》。
性質定位和廢止原因
最后,關于歷史評價,爭議主要圍繞其性質定位和廢止原因。在性質上,一種觀點視《大誥》為“重刑工具”,認為其峻令(如“族株”、“凌遲”)屬于“法外用刑”,是特定時期的權宜之計;另一種觀點則強調其“制度化”過程,即《大誥》的條目被系統地納入《大明律》及相關條例,成為明初“重刑”法制體系的核心組成部分。在廢止原因上,表面原因是后代君主為避免承擔“變亂祖制”的罪名,采取了“明不言廢而實廢”的策略。深層原因則在于,《大誥》的峻令因其“酷濫無比”(如霍韜批評其“深文失倫”),與儒家傳統所倡導的“情法適中”、“仁政”治國理念相沖突,最終被歷史淘汰。研究者總結認為,《大誥》的興衰反映了明初“重典治國”思想與傳統法治理念之間的深刻矛盾,其短命而廢具有歷史必然性。
參考資料 >
第一節:律法.人民網.2025-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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