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令制,又稱律令體制,是東亞古代中央集權的統治制度,源于中國后來傳至日本、朝鮮半島、越南、琉球王國等儒家文化圈地區,指基于律令建立的法律體系與相關制度。實行律令制的國家又稱律令國家。奈良時代的日本在唐律的基礎上,結合其國情,建立了較為完備的日本律令制。
歷史發展
律令制于晉朝時出現,但“律”和“令”的概念可以追溯至秦漢。其中“律”指恒常之法,多規范刑罰,類似今日的刑法;“令”指皇帝頒布的命令,多規范刑罰以外事項,類似今日行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民事法等。東漢末年的動亂之后,為了重建社會,政府以“令”的形式頒布重建社會的土地、租稅、兵役制度。律令制經過長期發展,在南北朝時北魏頒布的均田制、西魏府兵制、隋的租庸調標志著律令制的成熟。同時律令制也帶有儒家思想,例如:均田制呼應儒家思想推崇的周代“一夫授田百畝”制度。
唐代中期由于上述制度無法維持,律令制因而瓦解。然而在盛唐時期作為律令制基礎的制度便已開始崩潰,由于人口增加,加上均田制允許永業田繼承,可供分配的土地減少,導致均田制崩潰。均田制的崩潰一方面導致人口遷移至土地較多的地區,戶籍制度因此崩潰,租庸調也無法征收;另一方面以均田制作為經濟基礎的府兵制也難以維持。唐中葉后律令崩壞,兩稅法取代租庸調,募兵取代府兵,以“令”規范的制度難以順應時代需求變化,由皇帝頒布的“敕”取代“令”的作用,可以更快速應對時代變化需求,也反映皇權的高漲。
日本古代國家時期(6世紀-1192年)668年中大兄皇子正式即位,稱為天智天皇,之后日本開始引進天寶法制體系,并結合本國國情,制定自己的律和令,建立起自己的律令體制。681年制定飛鳥凈御律令,701年制定大寶律令,“律令之興,蓋自大寶始”,大寶律令標志著古代國家的律令法體系初步確立和律令制國家的形成。
中國的律令
中國歷史上的律令包括泰始律令、太和律令、天監律令、河清律令、開皇律令、武德律令、貞觀律令、永徽律令、垂拱律令、神龍律令、太極律令、開元律令、宋刑統、天圣令、慶元條法事類、泰和律令、至元新格、大元通制、至正條格、大明律、大明令、大清律例等。
東亞其他國家的律令制
除了中國之外,日本是唯一明確制訂和實施律令與相關制度的國家。朝鮮半島的三國也都有制定律令以及相關制度的紀錄,例如新羅的丁田制,但是未見完整律令保存至今,僅有關于少數制度的描述紀錄于史書中。另外越南在晉朝~唐代為北屬時期,多數時間由中國控制,實施中國的律令制度,越南獨立后雖然也頒布律令,但是屆時律令制在東亞文化圈的重要性已經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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