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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令》,明代法典,洪武元年頒行。需要注意的是《大明令》并非《大明律》,《大明令》的頒行早于《大明律》(洪武六年)。《大明律》頒行后,《大明令》在刑法總則上的許多條文就失去了效力,但其他部分條文依然生效。兩者之關系如《大明律令·卷四十四》所載,“令以教之于先,律以齊之于后”,“故令與律相為表里。”
內容簡介
1367年朱元璋“平武昌區,乃議律、令” ? (“律”即《吳元年律》)。而令典完成時明已建立,因此稱為《大明令》。該令典為丞相李善長等人編制,洪武元年(公元1368年)正月頒布。包括《吏令》20條,《戶令》24條,《禮令》17條,《兵令》11條,《刑令》71條,《工令》2條,共145條。
特色
《大明令》與唐、宋的令典有所不同,并不完全是積極性規范。因《吳元年律》沒有《名例》篇,故大量刑法總則,如“五刑”“十惡”“八議”“贖刑”“二罪具發”等條文被加入其中的《刑令》中。
歷史地位
在司法實踐中,《大明令》的許多條文直至清代還附于律后,繼續發揮效力。
在法制史研究上,《大明令》是中國唯一一部完整保留到今天的古代令典,也是中國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令為名的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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