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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
來源:互聯網

社會保險(Social Insurance)是指國家通過立法,按照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原則,通過多渠道籌集資金,對參保者在遭遇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風險情況下提供物質幫助(包括現金補貼和服務),使其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免除或減少經濟損失的制度安排。

社會保險起源于17、18世紀,英國工人舉辦的“友誼社”和“工會俱樂部”等自助機構,采取自己出資的辦法,對遭受疾病、失業、意外事故或死亡等不幸的人實行集體互助互濟。類似的組織形式在歐洲大陸得到推廣普及,為現代社會保險制度的形成奠定了社會基礎。1883年,德國頒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社會保險法規《疾病社會保險法案》,現代社會保險制度由此誕生。其保險理念和制度設計為其他國家提供了借鑒和參考,在德國之后,西歐和北歐各資本主義國家也先后建立了不同項的社會保險制度。

1951年2月,中國第一部社會保險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頒布,奠定了職工社會保險制度的基礎,至2010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頒布,明確規定:“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2023年9月1日,社會保險經辦領域首部行政法規《社會保險經辦條例》公布,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2025年6月9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著力解決群眾急難愁盼的意見》,意見提出全面取消在就業地參加社會保險的戶籍限制。截至6月底,中國基本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參保人數分別為10.71億人、2.45億人、3億人,同比均穩中有增。

發展歷史

中國發展

第一部社會保險法規的頒布

1951年2月23日,第一部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頒布,共7章34條,明確規定了職工在老年、醫療、工傷、生育等項目上的保險辦法,自2月26日起施行。根據當時的報道,勞動保險條例一經公布,許多人就敲鑼打鼓上街歡慶,喊出“農民有土地,工人有勞保”的口號,把勞動保險制度與農民當作命根子的土地相提并論。1953年1月,政務院對勞動保險條例進行修改,適當擴大了勞動保險制度的覆蓋范圍,酌情提高了待遇標準。

1954年6月,勞動部、中華全國總工會印發《關于勞動保險業務移交工會統一管理的聯合通知》,勞動保險業務由工會統一管理。1955年12月,國務院發布《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處理暫行辦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試行辦法》等規定,明確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退休、病假及工作年限計算等問題。1958年2月,《關于工人、職員退休處理的暫行規定》公布,統一了企業事業、國家機關職工的退休制度。至此,以勞動保險為代表的社會保險制度初步形成。

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社會保障體系

為適應計劃經濟體制而建立的社會保險制度,主要內容有國有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和勞保醫療制度、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和公費醫療制度。其特點是國家出資、單位管理,存在一定弊端:覆蓋面過于狹窄,主要局限于國有單位;保障層次單一,國家和用人單位大包大攬,職工不出資,缺乏自我保障意識;企業辦社保,分散企業精力,經營虧損時職工權益難以保障;保障項目不完全,否認失業保險,使國有企業形成大量冗員。

經濟體制改革下的探索發展

隨著國家經濟體制改革,1986年4月通過的“七五”計劃提出要有步驟地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保障制度。

1991年6月,國務院發布《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開始嘗試性的社會養老保險結構的改革實踐。在養老保險的籌資方面,確定社會養老保險費用由國家、企業和職工三方共同籌資,職工個人按本人工資的3%繳納養老保險費。在制度結構上,確定探索建立國家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

1993年,中共中央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正式決定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社會保險制度,其中,一個最重大的突破是關于個人賬戶的設置;“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實際上就是社會統籌和積累制的結合。另一個突破是要求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障管理機構,社會保障行政管理和社會保險基金經營要分開,社會保障管理機構主要是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在保證基金正常支付和安全性和流動性的前提下,可依法把社會保險基金主要用于購買國家債券,確保社會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

1995年3月,國務院發布的《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具體確定“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實施方案,確定“統賬結合”是我國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方向。提出到20世紀末,基本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適用于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和個體勞動者,資本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

1997年7月,國務院公布《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確定到2000年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基本實現統一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比例,統一管理和調度使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實行省級垂直管理。

社會保險法的頒布施行

2010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頒布,這是中國第一部社會保險制度的綜合性法律,于201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障制度, 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其中,基本養老保險包括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包括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制度經過十多年的實踐,已經比較成熟,該法對實施細則也做了具體規定。

其他國家發展

萌芽階段

16世紀后期,以英國為首的歐洲各國進入工業化早期,“圈地運動”導致大批農民被迫離開土地,部分淪為流民,無家可歸,社會矛盾突出,政府被迫開始考慮救濟貧民的問題。1601年,女王陛下政府頒布了《伊麗莎白濟貧法》(史稱《舊濟貧法》),社會保險制度由此出現。這是人類歷史上第一部社會保險法規,它規定政府有義務對貧民進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權利。?舊《濟貧法》確認國家負有救濟貧民問題的責任,并形成了一種社會救助制度,但救助對象有限,救助水平是低層次的。

18世紀中葉,工業革命的發生加速了農村人口轉移,生產社會化和經濟市場化在英國全面形成,導致家庭小型化,傳統的家庭保障能力下降。社會勞動者,尤其是城市化后主要靠工薪維持生計的城鎮勞動者,年老體弱、生病、生育、工傷事故或失業時,因失去收入保障而陷入困頓。為了使整個社會有序發展,1834年,女王陛下政府通過了《伊麗莎白濟貧法》修正案,即新《濟貧法》。英國新《濟貧法》突破了傳統的單向恩賜的觀點,認識到人們陷入困境是特定的經濟社會帶來的,而不完全是自身的原因。而政府作為公平正義的代表要對人們受到的損失予以補償。政府提供社會保障和人們接受幫助是一種平等關系,新《濟貧法》首次強調,需要社會救助是公民不可剝奪的一項基本權利,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責任;認為救濟不是消極行動,而是一項積極的福利措施;要由經過專門訓練的社會工作人員從事此項事業。

新《伊麗莎白濟貧法》的出臺,使得人類早期社會成員的互助救濟從此走向了現代社會保障制度中最低層次的社會救助,標志著現代社會保障制度的出現。

形成階段

社會保險形成階段以德國為代表,德國統一后,統治階級極欲進行對外擴張,但當時國內矛盾重重,勞資關系惡化,產業工人風險突出。時任德國首相奧托·馮·俾斯麥于1883年、1884年、1889年分別頒布了《疾病保險法》《工傷事故保險》《老年和殘障保險法》等三項法案,從而完成了當時世界上第一份比較完整的工人社會保障計劃,建立了社會保險制度。通過立法的形式明確了保障的對象與權利義務,從內容上涵蓋了疾病、工傷、老年這三項勞動者面臨的最主要的社會風險,從體制上明確了權利與義務相統一,以交費作為享受保險的條件,保險費用多方共同負擔等現代社會保障制度所具備的基本原則。此后世界上許多國家都分別建立起現代社會保險制度。

發展階段

社會保險發展階段以美國為代表,1929至1933年世界經濟危機中,美國經濟遭到重創,大量工人失業,老年人的養老儲蓄化為烏有,傳統的社會救濟無法解決問題,時任美國總統富蘭克林·羅斯福根據凱恩斯經濟理論,開始大力干預經濟,實施社會保障,于1935年8月簽署了《社會保障法案》,正式在美國聯邦層面建立起社保制度,基本內容包括失業保障、老年保障和各種津貼。該法案從理論上第一次提出了“社會保障”的概念,使社會保障從形式到內容更加完整統一。

完善階段

社會保險完善階段以英國為代表,二戰時期英國受到戰爭的影響,傷、殘、病、死、窮等問題突出,英國首相丘吉爾委托劍橋大學經濟學院院長威廉·貝弗里奇教授研究社會保障計劃。1942年,貝弗里奇完成了研究報告《社會保險及相關事務》(俗稱貝弗里奇報告),系統地提出了國民福利的計劃和制度模式。女王陛下政府基本上接受了《貝弗里奇報告》的建議,于1944年發布了社會保險白皮書,并先后制定了國民保險法、國民衛生保健服務法、家庭津貼法、國民救助法等一系列法律。1948年,時任英國首相克萊門特·艾德禮宣布英國第一個建成了福利國家,此后許多國家紛紛效仿英國,宣布實施“普通福利”的政策。

調整階段

20世紀80年代開始,發達國家經濟“黃金發展時期”結束,經濟增速緩慢,高福利的社會保障使各國政府壓力巨大,社會保障制度本身也出現了一些國家的人情愿失業不愿就業等弊端,各國政府開始著手對高福利的社會保障體系實施改革與調整,政策包括提高退休年齡、增加社會保障稅收、削減社會保障支出、社會保障私營化等。

主要內容

中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明確規定,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個人社保累計繳費年限可以通過國家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臺、全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政務服務平臺、電子社保卡(小程序、APP等服務渠道)、掌上12333APP,也可以通過參保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官網、社保經辦服務窗口、社保自助終端設備、社銀合作網點、撥打12333咨詢電話等線上、線下多種渠道進行查詢。

養老保險

養老保險主要目的是確保勞動者老有所養,是國家通過立法對勞動者因達到規定的年齡界限,按國家規定解除勞動義務后,給他們提供一定的物質幫助以維持其基本生活水平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勞動者只要達到法定年齡,并從事某種勞動達到法定年限或繳納保險費年限,被依法解除法定勞動義務后,都有權享受老年退休社會保險待遇,主要包括退休后的生活費用和提供必要的日常生活管理與服務。

參保對象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參保對象為: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參保對象為:機關事業單位、城鎮各類企業、社會組織等各類單位就業人員應當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繳費方式

養老保險費用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

單位繳納

用人單位應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目前,企業繳費的比例一般不得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確定。

個人繳納

個人繳費基數與比例從2006年1月1日起,個人賬戶的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其中,繳費工資,也稱為繳費工資基數,一般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有條件的地區也可以本人上月工資收入為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月平均工資按照國家統計局規定列人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不包括用人單位承擔或者支付給員工的社會保險費、勞動保護費、福利費、用人單位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時支付的一次性補償,以及計劃生育費用等其他不屬于工資的費。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的計算公式為:月儲存額=本人月繳費工資×8%。本人月平均工資低于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的,按照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本人月平均工資高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300%的,按照當地職工的月平均工資的300%作為繳費基數。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由個人承擔全部繳費費用,繳費比例為20%(其中8%計入個人賬戶,12%計入統籌基金),繳費基數在參保地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的60%至300%之間自主選擇。

補繳費用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若養老保險未繳夠年限,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可延長繳費至滿15年。在2011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已經參保繳費的,若延長繳費5年后還不夠年限,可一次性繳費到滿15年;在《社會保險法》實施后參保并繳費的,需繼續繳費至滿15年后再領取養老金。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若在戶籍所在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滿60周歲,且未領取過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則不用繳費,就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養老金。制度實施時,距60周歲的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應逐年繳費至60歲。也允許補繳,但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制度實施時,距60周歲的規定領取年齡超過15年,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才能領養老金。根據2025年社保政策規定,針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養老保險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情形,有多種處理方式:一是按年補繳,適用于距離滿15年差距較小(一般3年以內)的人員,需繳納滯納金(每日萬分之五);二是彈性延遲退休,經單位與職工協商一致,可延遲退休最長不超過3年,期間繼續繳費至滿15年;三是部分地區允許一次性補繳(以當地政策為準);四是轉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對于差距較大的人員,可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繼續繳費至滿15年,享受居民養老待遇。具體操作上,補繳需向當地社保經辦機構咨詢政策(含補繳年限、金額及材料)并按要求辦理;達到退休年齡但繳費不足的,可申請延續繳費,期間需保持繳費記錄避免中斷。因失業、疾病等特殊原因無法繼續繳費的,可咨詢減免或緩繳政策,也可通過仲裁、訴訟等法律途徑維權。

養老斷繳

養老保險斷繳,其參保記錄不會清零。社保經辦機構會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保存全部參保繳費記錄,個人賬戶儲存額也會連續計算利息,已繳的養老保險費不會白繳。若累計繳費滿15年,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就可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醫療保險

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是指用人單位、個人、集體組織等,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繳納資金,建立醫療保險基金,在參保人患病時,由醫療保險基金支付其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以避免或減輕參保人因患病、治療等所帶來的經濟風險。《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醫療保險屬于全民參保的保險。2016年,國務院關于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3號)出臺以后,基本醫療保險可以分為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參保對象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在職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醫保制度覆蓋范圍包括現有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所有應參保(合)人員,即覆蓋除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應參保人員以外的其他所有城鄉居民。農民工和靈活就業人員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困難的可按照當地規定參加城鄉居民醫保。

繳費方式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的可以設立個人賬戶,用人單位繳費率應控制在職工工資總額的6%左右,職工繳費率一般為本人工資收入的2%。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個人賬戶。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統籌基金,一部分劃入個人帳戶。劃入個人帳戶的比例一般為用人單位繳費的30%左右,具體比例由統籌地區根據個人帳戶的支付范圍和職工年齡等因素確定。

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對象實行個人繳費與政府補助相結合為主的籌資方式,具體繳費和補貼,各個省份每年度會印發通知進行規定和明確。

工傷保險

工傷保險是指國家和社會為在生產、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和患職業性疾病的勞動及親屬提供醫療救治、生活保障、經濟補償、醫療和職業康復等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由用人單位繳費及國家財政補貼等渠道籌集資金建立工傷保險基金,是保障勞動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或在規定的某些特殊情況下所遭受的意外傷害或者罹患職業病,以及因這兩種情況造成勞動者死亡、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勞動者及其供養親屬(遺屬)能夠從國家、社會得到的必要物質補償。這種補償既包括醫療所需、康復所需,也包括基本生活保障所需。

參保對象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根據《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發〔2003〕12號)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建立勞動關系的非全日制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非全日制勞動者可通過靈活就業形式參加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

繳費方式

工傷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費率。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用人單位應按照本單位的工傷保險費率,為非全日制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該費用納入用人單位工傷保險浮動費率計算范圍。繳費基數以非全日制從業人員的實際工資總額為準;若實際工資總額高于當地最高月繳費基數或低于當地最低月繳費基數,則分別按最高或最低月繳費基數繳納。對難以按照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行業,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具體方式,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失業保險

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由用人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及國家財政補貼等渠道籌集資金建立失業保險基金,對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而失去工資收入的勞動者提供一定時期資金幫助及再就業服務的制度,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勞動者由于非本人原因失業時,從國家和社會獲得幫助,主要目的就是確保暫時失業人員基本生活,促進再就業。失業保險待遇主要包括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金、生育補助金、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職業培訓補助等。

參保對象

按照《社會保險法》和《失業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失業保險參保對象為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比照公務員制度執行的除外)、黨政機關的工勤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

繳費方式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一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生育保險

生育保險是通過國家立法規定,在勞動者因生育子女而導致勞動力暫時中斷時,由國家和社會及時給予物質幫助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其宗旨在于通過向職業婦女提供生育津貼、醫療服務和產假,幫助他們恢復勞動能力,重返工作崗位。生育保險待遇主要包括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用。

參保對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自愿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繳費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職工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2019年3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進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并實施的意見》發布,確定兩項保險合并實施,統一基金征繳和管理。生育保險基金并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統一征繳,統籌層次一致。按照用人單位參加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比例之和確定新的用人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率,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同時,根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情況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建立費率確定和調整機制。

國外

美國

美國從1935年建立養老保險及社會保障體系。最初的法案只對到65歲的工商業雇員提供退休給付,此后社會保障制度經歷一系列改革,其覆蓋范圍不斷擴大。1939年增加了遺屬給付,在20世紀50年代保障范圍進一步擴大到大多數個體經營者、家庭和農場雇員、軍職人員、牧師、非營利性慈善組織、教育組織和宗教組織的大多數雇員,以及大多數州及地方政府雇員,已基本覆蓋了勞動力人口的50%。

美國現行的社會保險體系包括老年遺屬傷殘保險(Old Age Survivors and DisabilityInsurance,簡稱OASDI)、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員工賠償、強制性暫傷殘保險、鐵路退休制度等。其中OASDI計劃是美國為解決早逝和老年化所帶來的經濟無保障狀況而制定的最重要的公共計劃。目前OASDI計劃幾乎涵蓋了所有的職業和所有的人員。

瑞士

瑞士養老保險制度是以政府保險為主、商業保險為輔的全民養老保險制度體系,建立在國家、企業和個人三大支柱之上,由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職工保險和私人養老保險組成。由國家提供的基本養老保險,帶有強制性,覆蓋對象包括所有在瑞士工作的人(含外籍勞工)以及所有在瑞士居住的人。根據瑞士相關法律規定,無職業者年滿20歲后開始支付基本養老保險金;從業人員則從17歲后開始支付,由雇主和雇員各支付50%。企業職工保險由各個不同的保險基金組織管理執行,各公司和雇主必須參加其中的一個企業保險基金組織。企業職業養老保險是對基本養老保險的有力補充。兩者提供的養老金總額可達到投保人退休前薪水的60%左右。此外,所有在瑞士居住的人都可以自愿加入私人養老保險計劃,政府以稅收優惠政策鼓勵個人投保。

澳大利亞

澳大利亞的社會保險制度包括三部分:政府提供的基本養老金、單位和個人繳納超年金、以及自愿儲蓄。政府提供的基本養老金制度的資金來源于稅收,是由政府財政來支付的,旨在為勞動者提供最基本的老年生活保障。職工退休后的收入須達到全國最低收入的平均水平,并且通過審查方可領取基本養老金。強制性的超年金計劃的資金,來源于雇主按規定為其雇員繳納的強制性超年金(其中小部分從雇員工資中扣除)。超年金計劃積累的基金,由依法認定的信托機構進行管理。當投保人退休以后,其領取超年金的標準依據是以個人賬戶積累額來計算的,投保人應得的超年金養老金可以是按月領取,也可以是一次性領取。

芬蘭

芬蘭的社會保障體系構建于20世紀初期,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后不斷得到發展和完善。其養老金制度分為國家養老金制度和繳費養老金制度,兩者互為補充。20世紀初,國家養老金制度曾在芬蘭養老制度中占據主導地位。根據該制度,個人無需繳納保險,養老金由國家財政負擔,芬蘭全國所有65歲以上的居民都有權領取養老金。 至20世紀80年代,與收入掛鉤的繳費養老金制度逐步完善,覆蓋幾乎所有職業群體,在芬蘭整個養老金體系中占據主導地位。

德國

目前德國社會保險體系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職業傷害保險、失業保險和護理保險,其主要特征是關注雇員的利益。其中法定養老保險又分為工人養老保險、職員養老保險、公務員養老保險和煤礦工人養老保險等。特殊養老保險包括手工業者、農民和自由職業者的養老保險。

英國

英國的社會保障體系主要由國民保險計劃、國民醫療保健服務、社會救助和社會福利等制度組成。其中,國民保險計劃是一種綜合性的社會保險制度,其主體是養老保險制度。養老保險制度由國家養老金計劃、職業養老金計劃和個人養老金計劃三大內容構成。國家養老金計劃包括國家基本養老金計劃、第二養老金計劃和養老金補貼制度,其共同特點是由政府提供,并由政府承擔兜底責任。

其中,國家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資金來源于國民保險稅,除殘疾人等特殊人群可以免繳外,雇主和年收入5000鎊以上的雇員均要繳納;職業養老金計劃和個人養老金計劃均屬于私人養老金計劃,采取市場運作的模式。約1/4的職業養老金計劃由雇主繳費,也有雇主和雇員共同繳費的,費率由雇主決定。在英國,國家養老金僅能保證員工退休后的最低生活需要,更高的退休待遇主要是依靠職業養老金和個人養老金來滿足。

日本

日本在1941年就制定了“勞動者年金保險法”,主要為工廠的男性雇員提供保障。1944年將名稱改為“厚生年金保險法”,并將保險對象擴大到白領工人和女性雇員。日本在1959年制定了國民年金法,在1961年全面實施,并提出“國民皆年金”口號,推出三類八種公共年金,覆蓋了全體國民。

現在日本的社會保險體系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雇用保險、災害補償和護理保險。其中養老保險包括國民年金和厚生年金、共濟年金等;醫療保險分為地域型保險和職域型保險:失業保險分為一般失業保險和船員失業保險,災害保險分為一般保險、船員保險和公務員保險。

主要特點

社會保險作為一種有特定目標的分配手段,與其他經濟行為相比,具有強制性、保障性、普遍性、互濟性、非營利性五個基本特征。

強制性,社會保險由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施,凡是符合條件的社會成員都必須參加相關的社會保險項目,依法履行繳費義務,并依法享受規定的社保待遇。社會保險的繳費標準、項目內容、待遇水平、保險金的給付等運作程序均由國家或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規來統一規定,以確保社會保險基金有穩定可靠的來源,保障被保險人依法獲得經濟補償的權利。

保障性,社會保險提供的保障項目與居民生存息息相關,其保障水平僅限于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因此,對所屬成員具有普遍的保障責任,不論其年齡、就業年限、收入水平和健康狀況,一但滿足保險條件,即可享受相關補償或服務,以保障基本生活需要。社會保險通過借助整個社會力量保障勞動者的經濟生活,為社會成員提供安全感,維護社會安定,促進社會發展。

普遍性,社會保險覆蓋所有社會勞動者,其目的是保障所有國民或勞動者在遇到年老、失業、疾病、工傷、生育等各種風險時,都能從國家或社會獲得一定的物質幫助和服務,維持基本生活。但受國家經濟發展水平制約,無法同時在全社會鋪開,只能逐步實現,優先選擇最需要保護的群體,再擴展到其他社會成員。

互濟性,社會保險實行“我為人人,人人為我”的互濟原則,多渠道籌集資金,統籌兼顧進行平衡調劑,由于社會風險的不確定性,每個社會成員都有可能遭遇困難。通過利用和凝聚全社會參加保險者的合力,幫助遭遇風險的個體,實現互助互濟,滿足急需。

非營利性,也稱福利性。社會保險是國家和社會基本政策的直接體現,旨在保障生活,增進社會福祉,不以營利為目的。注重社會效益而非經濟效益,社會保險的內容和保障水平不決定于其經濟效益。

主要功能

促進勞動力再生產

勞動者因疾病、傷殘、失業等而失去正常的勞動收入,使勞動力再生產過程處于不正常的狀態。按照社會保險政策得到及時的治療和必要的物質幫助,從而使勞動者恢復健康和勞動能力,有效地促進勞動力再生產的正常進行。同時,實行統一的社會保險制度,有利于不同地區、不同企業之間勞動者的流動,從而促進產業結構的調整,支持經濟發展。

穩定社會秩序

一般情況下,勞動者通過參加勞動獲得工資報酬,維持生計。但在當勞動者在年老、患病、負傷、生育、殘疾、死亡等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或者處于下崗、失業等狀態時,無法依靠勞動報酬以維持個人及家庭生活時,可以依靠國家、單位、個人三方共同籌措的保險基金,及時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社會保險制度通過協調不同群體的利益關系,幫助陷入困境的社會成員擺脫生存危機,維系社會穩定,減少社會不穩定因素,增進社會凝聚力和向心力。

推動經濟發展

社會保險通過調整社會不同群體之間、個人生命周期內的資金分配,調節社會供求,穩定社會購買力,促進經濟的持續平衡發展。例如,失業保險給付規模同經濟周期逆向而動,經濟衰退時,給付增加,經濟繁榮時,給付減少,減緩了經濟發展過程中的振蕩。其籌集積累并暫時不用作保險金支付的基金,可以進行各種投資,為經濟增長提供發展資金,推動經濟發展。

調節社會分配

社會保險可以調節社會分配,促進社會公平。社會保險基金來自于社會,用于有需要的被保險人。其繳費與受益人員數量不完全對等、個體繳費的多少與待遇的高低不完全對等。國家通過對社會保險資金進行再分配,向低收入者、失去收入來源的勞動者傾斜,在一定范圍和程度縮小貧富差距,緩和社會矛盾,增加社會的總福利,促進社會公平。

制度模式

世界各國社會保障制度,從資金來源方式上大致可以分為保障型、福利型、國家保障型、自助型和救助型等五種模式。

保障型

保障型社會保障模式又被稱為傳統型社會保障,起源于德國,隨后為西歐、美國日本所仿效,是在工業化取得一定成效,經濟有雄厚基礎的情況下實行的。在這種模式下,政府、企業和個人都是社會保障的責任主體,在社會救濟與社會福利項目中,政府是最主要的責任人。

例如,荷蘭在保障型社會保險模式下,政府、企業、個人三者都是社會保障的責任主體。其養老金制度擁有三個支柱:第一支柱包含基本國家養老金和遺屬養老金兩種形式;第二支柱是職業養老金,又稱補充性養老保險計劃;第三支柱是私人養老金計劃,又稱個人儲蓄計劃。其中,基本國家養老金是一種建立在繳費基礎之上的強制性保險計劃,繳費金額與個人收入掛鉤,而養老金固定統一;職業養老金是一種半強制性的制度,由雇主以養老保險名義直接從投保人工資收入中扣除;私人養老金計劃由個人靈活選擇,是對前兩個支柱的補充。

福利型

福利型社會保障制度是在經濟比較發達、整個社會物質生活水平提高的情況下實行的一種比較全面的保障形式,該模式強調“普遍性”原則,實行“收入均等化、就業充分化、福利普遍化、福利設施體系化”及包括“從搖籃到墳墓”的各種生活需求在內的社會保障制度。這一制度按照統一標準繳費,統一標準給付,社會保障支出由國家稅收解決。這項制度來源于福利國家的福利政策,由英國初創,接著在北歐各國流行。

例如,丹麥實行福利型社會保險政策,其養老金體系由政府推動的基本養老金計劃和補充養老金計劃,和由私人部門推動的企業職業養老金制度和私人養老保險計劃構成。其中基本養老金計劃資金完全來自于政府一般稅收,永久居民都可享受。

國家保障型

國家保障型社會保障制度是傳統的社會主義國家以公有制為基礎的社會保障制度,該模式強調國家責任。他的社會保障對象是國有經濟部門的雇員,保險費用由單位負擔,各種社會保障項目由統一的組織機構經辦,并和工人共同管理。其宗旨是“最充分地滿足無勞動能力者的需要,保護勞動者的健康并維持其工作能力”,把社會保障作為解決勞動的社會經濟問題的杠桿之一。該制度模式由蘇聯首創,以前東歐社會主義國家為代表。這種國家型的保障制度覆蓋面相對較小,一般僅限于已就業的勞動者。社會成員從參加工作開始,就自動加入被保險的行列,形成就業保障或單位保障。由于絕大多數單位是國有性質,因此該模式下社會保險實質上由政府統包。

自助型

自助型社會保障制度是指以自助為主,以促進經濟發展為目標的保障形式。其特征是政府不提供資助,除公共福利與文化設施外,費用由雇主和雇員負擔。該模式強調雇員的個人繳費和個人賬戶的積累,退休者的社會保障權益來自本人在工作期間的積累,且所積累的資金通過投資基金進行運作。這種制度主要在新加坡馬來西亞印度尼西亞等國實行。

例如,新加坡的中央公積金制度是一種覆蓋住房保障、退休養老、醫療保健、家庭保護和投資增值等眾多方面的綜合性社會保障體系。本質上是具有強制性的長期儲蓄計劃,新加坡中央公積金的資金由雇主與雇員繳費共同組成,繳費率會根據當時的經濟環境和雇員年齡情況作出定期調整,總體上為年輕時多繳,年老時少繳。新加坡政府通過激勵國民自力更生的制度設計,激發國民的勞動積極性,加強個人對家庭的努力和責任,促使國民為自己的各項保障進行提前儲蓄與適度投資,進而也在較大程度上降低了政府的社保開支。在沒有增加政府財政負擔的基礎上,大體上實現了國民的各項社會保障

救助型

救助型社會保障制度是指,國家通過建立健全社會保障相關措施,保證社會成員遭遇各種事故時,能得到有效的社會救助;對于已經處于貧困境遇的人們,則發給社會保障津貼,以維持其基本生活。這種制度主要在一些發展較為遲緩的非洲國家實行。例如,一些非洲國家受經濟發展水平相對落后的制約,實行救助型的社會保險政策,提供部分項目的保險或救助措施,屬于相較低層次或原始形態的社會保障。

財務機制

社會保險的財務機制對社會保險的運行具有重要作用,通過特定的方式籌集社會保險資金,實現收支平衡和制度的穩定運行。按照其社會保險籌資模式,可劃分為現收現付制、基金完全積累制和基金部分積累制(混合制)。

現收現付制

現收現付籌資模式是指通過以支定收,使社會保險收入與支出在年度內大體平衡的籌資模式。同時,為避免過于頻繁地調整納費水平,防止短期內可能出現的收支滑動,一般保留有小部分流動儲備基金。現收現付制運行的基本原理是在長期穩定的人口結構下,由制度內生產性勞動人口負擔老年勞動人口的退休養老費用,而現有生產性勞動人口的退休費用,則由下一代生產性勞動人口負擔。因而,需要有長期相對穩定的人口結構,實現收支平衡。

基金完全積累制

基金完全積累籌資模式是通過預提積累方式籌集保險基金及其投資收益,以便能夠支付確定水平的、未決社會保險金給付的貨幣現值。預提積累的繳費比例在一定的人口、經濟發展及其他因素進行精算估計基礎上確定,積累的基金數額構成保險金給付的基礎,按照最終的的投資收益確定保險金給付數額。基金完全積累制強調勞動者個人不同生命周期的收入再分配,即將勞動者工作期間的部分收入轉移到退休期間使用。

基金部分積累制(混合制)

基金部分積累制是一種介于現收現付制和基金完全積累制模式之間的混合模式,它吸收了兩種模式的長處,將激勵機制與統籌互濟有機地結合起來。基金部分積累制有幾種形式,一種是在原有現收現付制的基礎上,提高社會保險納費比例幾個百分點,除支付當年保險金外,還可以進行適度規模的積累,用于若干年后的保險金支付;一種是在引入個人賬戶的基金積累機制的基礎上,保留部分社會統籌互助調劑的機制;一種是在多層次社會保險模式中,第一層次基本保險采用現收現付模式,第二、三層次保險采用基金完全積累制模式,在多層次保險模式框架內實施部分積累模式。

與商業保險的區別

社會保險與其它商業保險雖然都具有互助共濟、分擔風險的功能,但兩者具有不同的運營方式和目的,在各種性質上有著根本的區別。

發展現狀

據《2020-2022年世界社會保護報告》顯示,社會保障范圍在全球進一步發展和擴大,但仍有41億人無法從其國家社會保險體系中獲得收入保障,且存在嚴重的區域不平等。其中,歐洲中亞的社會保險覆蓋率最高,達84%、美洲為64.3%、亞洲太平洋地區為44%、阿拉伯國家為40%、非洲為17.4%,社會保險覆蓋率差距明顯。政府在社會保障方面的支出也存在較大差距,平均來看,各國將其國內生產總值的12.8%用于社會保障(不包括醫療),但高收入國家用于社會保障的支出占其國內生產總值的16.4%,低收入國家僅占1.1%。

在世界范圍內,絕大多數兒童仍然沒有獲得有效的社會保障覆蓋,只有約四分之一的兒童(26.4%)獲得了社會保險福利;生育新生兒的婦女中,只有45%的人獲得了生育補貼;只有三分之一的嚴重殘疾人(33.5%)獲得殘疾津貼;失業救濟金的覆蓋范圍更低,全世界只有18.6%的失業工人得到有效保障,77.5%的退休年齡以上人口獲得了某種形式的養老金,但各地區、城鄉和男女之間仍存在較大差距。

發展趨勢

中國

2021年6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印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十四五”規劃》,部署規劃了社會保障有關方面的重點任務,其中要求“十四五”期間,將穩步提高社保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率達到95%。建立實施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制度,補充養老保險基金規模超過4萬億元。穩妥實施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將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全部納入工傷保險制度。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參保人數分別達到2.3億人、2.8億人。推進社會保險待遇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的聯動調整,綜合考慮物價變動、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基金承受能力以及財力狀況等因素,完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待遇水平調整機制,完善失業保險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

2025年上半年,中國三項社會保險基金總收入4.53萬億元、總支出3.89萬億元,6月底累計結余9.83萬億元,基金運行總體平穩;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穩步推進,上半年調劑資金已經調撥到位,支持基金困難省份養老金發放;共為1479萬低保對象、特困人員等困難群體代繳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為失業人員發放失業保險金、代繳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費等768億元。截至6月底,中國基本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參保人數分別為10.71億人、2.45億人、3億人,同比均穩中有增。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運營規模2.55萬億元。社會保障卡功能進一步拓展。中國持卡人數達13.9億人、覆蓋98.9%人口,其中領用電子社保卡10.97億人,覆蓋77.9%人口。9月以來,超過15省份發文表示,在相關行業中小微企業就業的重點群體,補貼社保個人繳費額的25%。

其他國家

在世界范圍內,老齡化已不同程度地在全球不同國家和地區顯現出來,或即將顯現。在人口老齡化、數字化和經濟下行新趨勢下社保保險發展將會出現收支矛盾等發展趨勢。

人口老齡化將增加養老金和醫療金的支出壓力,同時,工作人口減少,人口紅利消失,社保總繳費收入面臨減少。老齡化勞動力在技能知識更新上處于弱勢,不利于生產力發展。增加了對經濟增長的不利因素,從而削弱整體繳費能力,不利于公共資金的籌集。對大多依靠公共養老保障的國家來說,社會保障將面臨資金不足的挑戰。尤其對于施行現收現付制的國家,將受到影響。且有相當數量的發達國家的人口已經開始下降,據測算,至2100年,人口減少的國家比例預期將從10%上升到65%。老齡化社會可能在未來的幾十年內還會進一步加重。

數字經濟引發的結構性失業和社保漏洞將增加社保支出壓力,隨著智能化的深入發展,自動化、人工智能引發替代性和就業結構轉變。除替代簡單體力勞動外,也可以替代許多腦力勞動。在美國有702種不同崗位會存在被自動化的概率,47%的工人預計在未來20年會面臨被自動化的風險。自動化、智能化的發展還迫使勞動力市場發生顯著的兩極分化,中等技能的職位會減少,而個性化勞動和人工智能科技等高科技職位會增加,并催生新型職業。社會保險體系將適應變化建立新標準,轉變過程會影響社保收支變化。

全球經濟下行加大社保收入減少的可能性,經濟下行態勢在全球持續,由于企業和個人收入下降,將減少財政收入,影響社會保障繳費。另外,企業受到經濟影響,開工不足,將加大了社保支出的壓力。

相關意見及條例

2023年7月21日,《社會保險經辦條例》由國務院第11次常務會議通過。2023年9月1日,社會保險經辦領域首部行政法規《社會保險經辦條例》公布,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新規實施后,社保經辦迎來一系列便民利好,一是精簡證明材料,《條例》規定,用人單位和個人辦理社會保險事務,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求其提供身份證件以外的其他證明材料的,應當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依據;二是規范辦理時限。例如,申請領取基本養老金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三是減少辦事環節,《條例》對社會保險登記、核驗待遇享受資格等方面實現跨部門信息共享作出了規定。例如,社保經辦機構應當通過信息比對、自助認證等方式核驗社會保險待遇資格等,這些規定以信息共享的方式減少了辦事環節。

2025年6月9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著力解決群眾急難愁盼的意見》。意見從增強社會保障公平性、提高基本公共服務均衡性、擴大基礎民生服務普惠性、提升多樣化社會服務可及性等方面作出部署,提出全面取消在就業地參加社會保險的戶籍限制、支持引導有條件的地方將生育保險生育津貼按程序直接發放給參保人、合理提高最低工資標準、穩步推進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加大保障性住房供給、新建改擴建1000所以上優質普通高中等多項舉措。

2025年7月,上海市發布了《關于實施女職工產假及生育假期間用人單位社會保險補貼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自2025年1月1日起,用人單位依法為女職工落實產假、生育假,并繳納社會保險的,可享有實際繳納部分50%的社保補貼,并且不限女職工生育的是第幾個孩子,上海市因此成為中國首個實施女職工產假社保補貼新政的城市。

2025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針對社會廣泛關注的熱點爭議問題,統一法律適用標準,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解釋自9月1日起施行。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針對實踐中存在的用人單位規避社保繳納、勞動者主動放棄社保等問題,司法解釋作出明確規定:無論雙方協商還是勞動者單方承諾,任何“不繳社保”的約定都是無效的;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2025年9月1日起,個體工商戶若雇傭雇員,需依法為其繳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以下簡稱“社保五險”)。繳納社保是用人單位(含個體工商戶)的法定義務,不因雙方協商一致或勞動者自愿放棄而免除。個體工商戶需在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雇員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若未按規定繳納社保,雇員有權要求經濟補償,補償標準一般與雇員工作年限、月工資水平掛鉤;未繳納的社保費用需補繳,且可能承擔滯納金。此外,若雇員在工作期間發生工傷且個體工商戶未為其繳納社保,所有工傷待遇由個體工商戶全額承擔。

相關事件

社保代繳

辭職后的空窗期,不少人首先考慮的不是申領失業保險金,而是急著找機構“代繳”社保。在部分大城市,“社保代繳”已經成為一條地下灰色產業鏈。事實上,這樣的社保“代繳”行為本質上是虛構勞動關系,屬于違規行為。2022年3月起施行的《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明確將社保代繳列入“騙保”范疇,違者可能面臨最高5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選擇“掛靠”代繳社保,背后包含諸多無奈。在北京、廣州市等多個城市,社保繳納的年限和金額,往往與購房、買車、落戶、子女教育等資格掛鉤,且對外地戶籍人員以個人身份參保設置了較高門檻。截至2023年6月,中國靈活就業人員已達2億人。當零工經濟、自由職業成為新常態,如何提供合法渠道,滿足大量靈活就業人員的社保繳納需求,已經成為不容回避的重要課題。武漢大學政治與公共管理學院副教授薛惠元認為,全面放開參保的戶籍限制是大勢所趨,可以采取先易后難、循序漸進、逐步實現的方式。

不繳納社會保險協議

2019年,小張春節后入職一家餐飲業單位從事服務員工作,雙方簽訂3年期限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2019年2月至2022年1月,約定薪酬為每月2500元。單位同時要求小張提供相關身份證明,由該單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小張覺得若由企業為其繳納社會保險,每個月要從其工資中扣除幾百元的個人繳納部分,實得工資就低了。于是小張向單位提出,自愿放棄社會保險費的繳納,并愿意與企業簽訂協議書。該餐飲單位遂同意與之訂立協議,約定小張自愿放棄單位為其辦理社會保險。2020年12月,小張以未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支付其經濟補償,結果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支持申請人的仲裁請求。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從法律規定來看,用人單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是法定的義務,不能根據勞動者或用人單位自己的意愿而免除,不管是口頭承諾還是簽訂書面協議而放棄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均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屬于無效協議。

2022年7月,朱某入職某保安公司,雙方約定某保安公司不為朱某繳納社會保險費,而是將相關費用以補助形式直接發放給朱某。此后,某保安公司未為朱某繳納社會保險費。朱某認為有關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約定是某保安公司事先打印好的格式條款,剝奪其法定權利,與現行法律法規相悖,不具有法律效力。朱某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向某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出某保安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等請求。某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未支持朱某有關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的請求。朱某不服,訴至人民法院。審理法院認為,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除法律規定的事由外,不因雙方約定而免除,雙方有關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約定無效。某保安公司未依法為朱某繳納社會保險費,朱某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符合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法定情形。審理法院判決某保安公司支付朱某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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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點|《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奠定我國社會保險事業的基礎|奮斗百年路 啟航新征程·法治足跡.澎湃新聞.2023-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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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有什么區別?.深圳市人社局.2023-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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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勞工組織:全球超40億人無社會保護.光明網.2023-08-01

全球仍有40多億人無社會保護.海外網.2023-08-0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中國政府網.2023-08-21

“十四五”期間我國將穩步提高社保待遇.人民網.2023-08-21

未來5年,社保、收入分配、養老金等將迎來六大變化.中國政府網.2023-08-21

未來5年,社保、收入分配、養老金等將迎來六大變化.新華社.2023-08-21

超15省份發文:補貼社保個人繳費額的25%.新浪財經-百家號.2025-10-03

國際新趨勢下社保壓力激增及解決路徑.中國經濟時報.2023-08-21

上海7月落地的女職工產假社保補貼效果如何?聽聽企業、員工怎么說.央廣網.2025-10-17

“不繳社保約定”無效 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 最高法發布.央視新聞-百家號.2025-08-07

社保掛靠代繳為何屢禁不止.央視網-新浪微博.2025-02-17

“社保代繳”的浮云與真相.央視網-今日頭條.2025-02-17

職工與用人單位簽訂自愿放棄繳納社會保險的協議是否有效.今日頭條.2025-06-20

最高法明確:“不繳社保”的約定無效.光明網-今日頭條.2025-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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