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政府(英語:His Majesty's Government),官方名稱為國王陛下政府或英王陛下政府,是英國的中央行政機構,實行內閣制。
1215年《大憲章》的簽訂,是英國憲政史上的一個標志性事件,是英國憲政歷程的開端。1689年議會通過了《權利法案》,1701年議會又通過了《王位繼承法》,這兩個立法使國王的所有權力空殼化,權力掌握在議會手里。英國的“內閣制”則始于18世紀初喬治一世治下,內閣對議會負責,并以王權的名義行使立法和行政權,這就是英國政府,并任命了第一任首相羅伯特·沃波爾。1832年英國選舉制度改革后,責任內閣制作為憲法慣例固定下來。1937年頒布的《國王大臣法》,正式以制定法的形式肯定了內閣和首相的稱謂。
英國現行國家體制是資產階級議會制下的君主立憲制。國家元首是國王或女王,政府首腦是首相。英國政府是以英王的名義治理國家,在名義上,英王擁有許多重要權力,可是實際上掌握國家行政實權的是內閣和首相。
英國政府的最高決策機構和領導核心是內閣,由20名左右的大臣組成。首相是內閣的領袖,由多數黨領袖擔任,集行政和立法于一身,由國王正式任命。一般推薦本黨議員為內閣大臣,其中外交大臣、國防大臣、財政大臣等重要職務由多數黨的領導人擔任。內閣的主要負責制定中央各項政策,協調和確定政府各部的職權范圍,并直接指揮和控制軍隊、警察、法院、監獄等國家機器。
歷史沿革
成立背景
英國本土位于歐洲西北部的不列顛群島,最初是凱爾特人在不列顛的南部地區建立了一些小國,之后英國是以英格蘭地區為基點和主干,通過戰爭、談判、妥協和聯合等多途徑交互運用,逐步地將威爾士、蘇格蘭和愛爾蘭地區整合進來而形成。
1066年,諾曼底公爵率軍登陸英格蘭,結束了盎格魯-撒克遜人的統治,英格蘭形成為封建社會。1337—1453年,英格蘭與法蘭西王國之間因為領土爭奪問題,進行了一場“百年戰爭”。后又經歷“玫瑰戰爭”(1455—1485年),都鐸家族的亨利七世奪得王位,建立了都鐸王朝。1282年之后,通過1536年和1542年的聯合法令,英格蘭和威爾士聯合為一個新的國家,形成最初的英國。1801年,愛爾蘭與英國聯為一體,現代英國形成。
政府形成
1066年諾曼征服后,英格蘭地區建立起以國王與貴族之間的封建權利義務關系為基本內容的封建制度,但此后遭到了一些國王的破壞,1199年繼承王位的約翰發動對法戰爭失敗,貴族聯合起來發動了反抗約翰·金雀花的武裝起義。1215年6月15日,獲勝的貴族與約翰王談判,簽署了《大憲章》,這是英國憲政史上的標志性事件,是英國憲政歷程的開端,其中第39條對后世影響深遠,由它而衍生了人身保護的觀念:除非經過由普通法官進行的法律審判,或者根據法律行事,否則任何自由的人都不應被拘留或囚禁,或被奪去財產、被放逐或被殺害。《大憲章》確立了平民所享有的一些基本權利與自由,保障了教會不受國王的控制,同時改革了法律和司法,限制了國王及王室官員的行為,被稱為英國歷史上的第一部“憲法”。1236年,制定了《默頓法規》,明確規定了立法、司法和維護土地所有權等事項。
15世紀,英國王權開始衰落,每個國王在奪取和維持王權時,除論證其合法性外,頗為重視議會的配合,如亨利五世和愛德華四世均有類似難處,面對經濟困境,國王被迫向議會讓步以換取議會批準撥款。1509年—1547年亨利八世時期,國王與議會的關系進入蜜月階段。1547年—1553年愛德華六世時,議會下院的獨立性步步增強。都鐸王朝年間專制王權的擴充、宗教改革的進行,及“議會至上”的萌芽和“王在議會”原則的形成,提高了議會的政治地位,擴大了特權,而且改變了兩院的成分、關系和作用,顯露出上院的衰落和下院權力的增強。
1625年查理一世繼承王位,但查理一世獨斷專行,與議會發生矛盾,以奧利佛·克倫威爾為首的英國議會發動革命,于1649年初處死了查理一世,議會控制了實權。克倫威爾死后,王室于1660年開始復辟,繼續同議會對抗。1688年英國議會廢除詹姆斯二世,迎請其女婿威廉成為英王,并確立了君主立憲制,從此議會控制了王權,有了最高的權力。
隨著資產階級和議會勢力的增長,王室權力不斷被剝奪。17世紀70年代中期后,議會和政府之間以及議會內部,圍繞內政外交、宗教和王位繼承問題進行斗爭,使議員中的政治分歧日益加深,導致輝格黨和托利黨的產生。1689年議會通過了《權利法案》(The Bill of Rights),規定了未來英國王室不能做的事情:首相和大臣行使國王的權力,國王必須按大臣的建議行事,國王必須在議會通過的條款或文件上簽字,如國王執意不簽字的話,時隔3個月則自行生效。英國王權王室由議會代表的政府取代。“光榮革命”后英國還只是王室和議會兩層體制,國王選擇的大臣需對作為立法機構的議會負責;大臣主要從兩個政黨中選擇,逐漸改為在議會中占有優勢的黨派中任選大臣,這就是“兩黨制”的開始。
1701年議會又通過了《王位繼承法》。《權利法案》和《王位繼承法》使國王的所有權力幾乎都空殼化,真正的權力都掌握在議會手里。“議會至上”和“議會主權”原則在英國最終確立,議會成為國家的最高權力機構,這標志著封建君主制的終結,君主立憲成了英國資產階級民主政治體制。18世紀初喬治一世治下,英國的“內閣制”開始形成,內閣對議會負責,并以王權的名義行使立法和行政權,這就是政府,并任命了第一任首相羅伯特·沃波爾。1832年,議會改革后兩大新型政黨保守黨和自由黨隨之出現。
19世紀中葉,內閣制增加了新的重要權限,其中最重要的便是如果內閣在議會中失勢,內閣首相可以立即辭職,或者解散議會,重新選舉議會,形成了一種邏輯嚴密的政治體制:內閣兼有為立法作準備和立法一旦經議會通過后付諸實施的權力,內閣由國王任命,但國王需在議會中的多數黨中選任內閣,同時內閣又需對議會負責,而內閣首相又有解散議會、提前或重新舉行全民選舉的權力。1832年英國選舉制度改革后,責任內閣制作為憲法慣例被固定下來。1835年9月,議會通過憲法性文件《市鎮自治機關法》,宣布取消、過時的市鎮自治團體,設立一百多個有權選舉議會的市鎮。19世紀50年代開始,英國文官制度開始建立。1937年頒布的《國王大臣法》,正式以制定法的形式肯定了內閣和首相的稱謂。
憲政現狀
英國現行國家體制是資產階級議會制下的君主立憲制。其政府機構按三權分立的學說建立,即議會行使立法權,內閣行使執法權,法院等司法機構行使司法權。國家元首是國王或女王,政府首腦是首相。英國政府是以女王或國王的名義治理國家。在名義上,英王擁有許多重要權力,可是實際上掌握國家行政實權的是內閣和首相。
英國的王位是世襲的,且在1701年專門頒布了“王位繼承法”,現為英國憲法的一個成文部分。英國保存世襲君主制是資產階級向封建勢力妥協的結果。按照王位繼承法規定:英王死后由長子或長女繼承,男性優于女性。若長子已死,由他的后嗣繼承。若長子死時無子女,則由英王次子或其后嗣繼承。英王的名字若與過去的某英王同名,則按順序加上第幾世,以示區別。
英國的政府首腦是首相(Prime Minister),按照英國憲法慣例,首相也是財政大臣(First Lord of the Treasury)和文官部大臣(Ministerfor the Civil Service)。首相由多數黨領袖擔任,由國王正式任命。在英國首相具有很大的權力,他不僅控制內閣,而且操縱議會,集行政和立法于一身。
英國政府的最高決策機構和領導核心是內閣(Cabinet),由20名左右的大臣組成。首相是內閣理所當然的領袖,首相一般推薦本黨議員為內閣大臣,其中外交大臣、國防大臣、財政大臣等重要職務往往由多數黨的領導人擔任。內閣的主要職責是:制定中央各項政策,協調和確定政府各部的職權范圍,并直接指揮和控制軍隊、警察、法院、監獄等國家機器。
英國政府與王室
英國政府是以女王或國王的名義治理國家。國家元首是國王或女王,政府首腦是首相。在名義上,英王擁有許多重要權力,但實際上掌握國家行政實權的是內閣和首相。英王作為國家元首,英王是英國的精神領袖和國家的象征,體現出國家的統一,民族的團結,英聯邦的凝聚。政府會更改,首相會變換,唯獨英王不受選舉的影響,長期存在,能夠超越不同的政治力量,維持英國的穩定和連貫局面。
英王的政務活動由內閣安排,如任命高級官員、必須依照首相和內閣的決定;解散議會,必須根據首相的建議;每屆議會開幕時英王的演說詞是內閣草擬的,實際上是內閣的施政綱領;其他的演說和答辭都由內閣準備,英王的文告,須由內閣的一個大臣簽署,甚至連英王接見國內外要人,也要由內閣做出安排。
中央政府
首相
英國首相是英國內閣的領袖。英國首相負責向英王報告政府工作情況,主持內閣會議,對各部實行總的指導、解決各部之間的爭端,批準各部不需提交內閣討論的重大決定,在下議院就重要的問題回答對政府的質詢。首相可決定組閣名單,控制內閣活動。在內閣會議上,首相可以將他認為必要的問題提出討論,也可以決定停止對某一問題的討論。其他大臣都要服從首相,對首相負責。與首相持不同意見的大臣,或者放棄自己的主張,或者辭職。按照英國憲法慣例,首相也是財政大臣(First Lord of the Treasury)和文官部大臣(Ministerfor the Civil Service)。首相由多數黨領袖擔任,由國王正式任命。在英國,首相具有很大的權力,不僅控制內閣,而且操縱議會,集行政和立法于一身。
2024年7月5日,工黨政黨領袖凱爾·斯塔摩出任新一任英國首相并組建政府。基爾·斯塔默1962年9月出生于英國倫敦南部地區,在牛津大學獲得研究生學歷。2008年至2013年期間,斯塔默擔任英國皇家檢察署總檢察長。2015年踏入政壇首次當選英國議會下院議員,2020年擔任工黨領袖。
內閣
英國政府的最高決策機構和領導核心是內閣(Cabinet),由20名左右的大臣組成。一般推薦本黨議員為內閣大臣,其中外交大臣、國防大臣、財政大臣等重要職務往往由多數黨的領導人擔任。內閣的主要職責是制定中央各項政策,協調和確定政府各部的職權范圍,并直接指揮和控制軍隊、警察、法院、監獄等國家機器。
英國政府內閣下設有24個內閣部門,另外還包括20個非內閣部門,426個服務機構和其他公共機構,112個重要團體組織以及19個公營公司,3個地方事務部(北愛爾蘭、蘇格蘭、威爾士)。
地方政府
英國地方政府分為三級或兩級架構,不同地區的地方政府層級不同,有的地區有三級政府(如英格蘭的部分地區),有的則是兩級(如蘇格蘭和威爾士),每級政府都有其特定的職責范圍,從基層的維護公共資源、環境質量,到中層的規劃、教育、社會服務,再到高層的戰略規劃和財政管理。
地方政府沒有獨立的立法權,必須在中央議會(或議會)通過的法律框架內運作。資金來自市政稅、營業稅、服務費和中央政府的撥款。不同地區地方政府職責和類型存在差異,英格蘭地方政府包括教區、鎮議會、區、自治市鎮、城市以及行政郡等。大倫敦地區有其特殊的地方政府架構,即大倫敦政府(GLA)和自治市鎮。蘇格蘭地方政府主要由議會區域或地方政府當局組成,對主要職能擁有廣泛權力。威爾士地方政府包括郡、郡自治市鎮和社區委員會,后者在威爾士發揮類似英格蘭教區的作用。北愛爾蘭地方政府層級較為簡單,主要負責環境事務、衛生和娛樂,而北愛爾蘭議會負責更多職能。此外歷史郡縣盡管在現代行政體系中不再具有直接行政權力,但它們仍然是重要的文化單位,對地方身份和文化活動(如體育協會)有深遠影響。
權力下放
英國的地方治理體系自1999年起發生了顯著變化,蘇格蘭、威爾士和北愛爾蘭均設立了國民議會,擁有一定自治權但受中央議會監督。英格蘭則無單獨地區議會,中央議會對其有完全控制權。蘇格蘭議會權力廣泛,涵蓋健康、教育、交通等多個領域,并能調整所得稅稅率。其法律體系獨特,基于羅馬法。2011年,蘇格蘭民族黨主導的首個多數黨政府成立,曾提出獨立議題。威爾士國民議會自1999年設立,2011年后獲得直接立法權,管理事務與蘇格蘭類似,議員通過比例代表制選舉產生。北愛爾蘭議會權力有限,負責農業、教育等事務,但外交、國防等重要領域仍由中央控制。
國家政要
國王
威爾士親王查爾斯(King Charles?III),2022年9月登基,2023年5月6日加冕,全名查爾斯·菲利普·亞瑟·喬治·蒙巴頓—溫莎,1948年11月14日出生于倫敦白金漢宮,系已故英國女王伊麗莎白二世和愛丁堡公爵菲利普親王的長子,2022年9月8日,伊麗莎白二世女王逝世后繼承王位,稱查爾斯三世國王。其前妻戴安娜·斯賓塞(Diana Spencer,1981年結婚,1996年離婚,1997年逝世),育有二子,長子威廉王子現為王儲,受封為威爾士親王。妻子卡米拉·帕克-鮑爾斯(Camilla Parker-Bowles,2005年結婚)受封為王后。
截至2024年4月
內閣成員
唐寧街10號
唐寧街10號位于英國首都倫敦威斯敏斯特市,威斯敏斯特區白廳旁的唐寧街,一所喬治風格建筑物。其自1735年以來就是英國首相府的所在地,與白宮一起被視為當代世界上最重要的政治建筑。近代的一些英國政治人物曾經在這里生活和工作,其中包括羅伯特·沃波爾、小威廉·皮特、本杰明·迪斯雷利、威廉·格拉德斯通、大衛·勞埃德·喬治、溫斯頓·丘吉爾和瑪格麗特·撒切爾。唐寧街10號是英國首相的官邸,也是首相招待世界各國領導人,舉辦招待會及活動,尤其是慈善招待會的地方。
特點
國王是名義上的國家元首
英國實行君主立憲制。國王是名義上的國家元首、聯合王國武裝部隊總司令和英國國教的世襲領袖,但國家的實際權力在內閣。國王僅僅是一種國家民族的象征。
議會是權力中心
英國議會是權力中心,政府僅被認為是內閣和全體行政長官。政府從議會中產生,并對其負責。英國議會是兩院制,由上院(貴族院)、下院(平民院)和君主共同組成,行使國家的最高立法權。
責任內閣制
英國政府實行通常責任內閣制,由在議會下院中占多數議席的政黨領袖擔任內閣首相,由他提出內閣成員名單,經國家元首任命;內閣全體對議會負連帶責任。內閣必須集體向國會下院負責,這是議會主權原則的體現。其具體內涵包括:內閣必須由下院多數黨組成,首相和內閣成員必須是下議院成員;首相通常是下議院多數黨首腦;內閣成員彼此負責,并就其副署的行政行為向英王負責;內閣向國會負連帶責任,如果下議院對內閣投不信任票,內閣必須集體辭職,或者通過英王解散下議院重新選舉;如果新選出的下議院仍對內閣投不信任票,內閣必須辭職。
參考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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