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制度(又稱老年社會保險制度,英文名:Pension insurance system),是指一國政府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從事某種勞動達到法定退休年限后,由政府或社會依法給予幫助,以維持老年人基本生活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養老保險制度是應對勞動者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這一風險因素由政府設立的社會保險項目,是社會保險的重要內容。世界各國實行的養老保險制度有傳統型、國家統籌型和強制儲蓄三種模式。
社會保險制度起源于19世紀80年代德國俾斯麥政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世紀30年代經濟大蕭條后,西方各國普遍建立了社會保險制度,其中包括養老保險。在中國,新中國成立前,中國無普遍實施的養老保險制度。1951年起,國家先后建立企業職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金制度,并多次調整完善,不過早期制度主要針對工薪勞動者。20世紀80年代中期,因經濟體制改革,原養老保險制度亟待改革。1991年起,逐步確立了國家、企業、個人三方共擔,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模式,并不斷擴大覆蓋范圍。2014年,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通過,旨在化解“雙軌制”矛盾。2015年明確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2025年起按規定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
截至2004年,在世界范圍內,養老保險制度是伴隨工業化進程不斷成熟和發展的。發達國家基本上都建立了完善的養老保險制度,或者是公共養老金計劃,或者是私人養老金計劃。發展中國家的養老保險制度一般出現得較晚,甚至有些國家還沒有完善的養老保險制度。在這些國家中,老年人常常因缺乏收入保障而面臨貧困的威脅。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養老保險制度一般是定額給付型的,或者是定額繳費型的,或者是二者的混合模式。伴隨著人口老齡化進程的加快和經濟增長速度的放慢,很多國家都在醞釀或者正著手進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截至2024年末,中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107282萬人,比上年末增加639萬人。中國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數53452萬人,比上年末增加1331萬人。其中,參保職工38713萬人,參保離退休人員14739萬人,分別增加788萬人和543萬人。同步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2024年中國總體調整比例為3%。2024年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全國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提高20元。
相關概念
養老保險制度又稱老年社會保險制度,是指一國政府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從事某種勞動達到法定退休年限后,由政府或社會依法給予幫助,以維持老年人基本生活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養老保險制度是應對勞動者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這一風險因素由政府設立的社會保險項目,是社會保險的重要內容。第一,養老保險制度是政府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執行法的制度。第二,獲得養老保險待遇給付必須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者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界限時,可以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而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第三,勞動者履行勞動義務或依法繳納養老保險費達到法定的最低年限。例如,目前中國政府規定,勞動者履行繳費義務(含視同繳費)滿15年,才有資格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第四,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指定的其他單位(如用人單位)是實施養老保險制度的主體。
歷史沿革
世界各國
在西方,作為政府養老金的安排,據有資料可查的最早制度安排見于1669年法國的《年金法典》,該法典明文規定,老年海員可享受養老金。由于當時的法國和歐洲處于自由經濟階段,家庭養老保障唱主角,社會承擔養老責任的緊迫性沒有形成。1825年,普魯士王國曾為其官吏建立了強制性養老金制度,后來推廣到礦工和技術工人。1853年法國政府也曾為公務員建立了由國家提供補助的自治性年金制度,該制度對以后法國企業建立企業年金產生了重要的影響。18世紀工業革命后,人口相對集中于城市,工業化和城市化使傳統的家庭保護職能,包括贍養功能逐步弱化,企業迅速取代家庭成為城市的基本生產單位,靠工資為生的勞動者在各種經濟風險加大的情況下,難以單獨承擔贍養老人和自我養老的重擔。生產的社會化在加劇社會分工的同時,加深了勞動者之間的社會聯系,勞動者對社會的依賴程度日益增強,這是養老保險制度產生的社會基礎。生產的社會化和市場的擴大使社會財富空前增加,勞動者對基本生活的需求,在內容和標準上也不斷提高,個人的需求包含在整個社會需求結構的相對平衡之中,社會財富的增加促使社會養老需求呈螺旋式上升,這是養老保險制度產生和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
養老保險制度最初在歐洲實行,是工人運動的結果。在工人運動強大的壓力下,被稱為德國“奧托·馮·俾斯麥”的奧托·馮·俾斯麥政府被迫于19世紀80年代,第一次以帝國議會法令的形式,制定并公布了疾病、工傷和養老三項社會保險立法,成為社會保險的創始人。德國1889年頒布的《老年和傷殘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標志著現代養老保險制度的誕生,同時也開創了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模式。這是一項國家強制繳費的養老制度安排,費用來自雇主、雇員和政府三方,從而避免了資金來源完全由政府承擔的重負。由于雇員繳費之后就取得了領取養老金的權利,這與社會救助必須經過家庭經濟調查的方式相比,保全了養老金享受者的人格不受損害,而且手續相對簡化,易于管理。在保障范圍上解決了廣大雇員和工薪勞動者這一社會主體成員的養老問題,也就等于解決了社會的主要矛盾。
19世紀末到20世紀上半葉,西方國家經濟危機此起彼伏,為了克服經濟蕭條的負面影響,穩定社會,西方國家把經濟干預和調節的政策范圍擴大到生產以及國民收入再分配領域,他們紛紛效仿德國,先后建立了強制性的養老保險制度。例如,丹麥1891年、英國1908年、法國1910年、瑞典1913年、意大利1919年都建立了老年社會保險。20世紀30年代,美國爆發了空前的經濟危機,勞動者退休后無法維持基本生活。為此,美國于1935年也制定了《社會保障法》,建立起一整套老年、遺屬和病殘人員的社會保障制度,成為“羅斯福新政”的重要組成部分,目的在于保障勞動者都能享受到最低水平的退休收入等。
1948年英國向全世界宣布第一個建成了福利國家,推動了社會保障在世界較大范圍內實現向國家化、全民化和福利化方面的轉變,瑞典、挪威、荷蘭、法國、意大利等國也紛紛參照推行了英國的全面福利計劃,包括養老保險在內的社會保障制度在世界范圍內空前發展。并且,這些國家的養老保險法律至今已修改多次,非常成熟。根據美國社會保障署的統計資料顯示,截止到1999年建立養老、殘疾及遺屬的國家(地區)數為167個。1944年,國際勞工組織在美國費城召開第26屆國際勞工大會,發表了《費城宣言》,將擴大社會保障措施確定為國際勞工組織的目標。在養老保險的享受條件和覆蓋范圍方面,國際勞工組織《社會保障最低標準公約》(第102號)規定,享受養老保險的年齡一般不應超過65歲,也可由主管當局根據該國家或地區的老年人工作能力而規定更高的年齡條件。國際勞工組織《殘疾、老年和遺屬津貼公約》(第128號)規定,對于那些從事法律認可的艱苦工作或者有損于身體健康的工種的勞動者,享受養老保險的年齡應低于65歲。這些公約對各國規定退休年齡起到了較好的倡導和參照的作用。養老保險最初僅僅覆蓋工薪勞動者,后來覆蓋范圍逐漸擴大,有些國家甚至覆蓋到了全體國民。
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西方福利主義思潮空前活躍,養老保險覆蓋面迅速擴大,待遇標準不斷提高。20世紀60年代中期以后,發達國家先后進入人口老齡化階段,出生率銳減,預期壽命延長,退休人口迅速膨脹,在職員工與退休人員的比率在降低,贍養比在上升。贍養系數不斷提高,外加養老保險待遇剛性增長,使任何一個以現收現付為主體的養老保險制度都難以具備長期支付養老金的能力。西方國家出現“滯脹”,更加劇了養老保險的危機。20世紀80年代以來各國紛紛進行了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
其改革的主要舉措
1、增收節支,緩解現收現付制度的財務危機。主要措施包括:提高繳費率;提高領取全額養老金的年齡并延長享受待遇所需的最低繳費年限;加強養老金與收入和繳費之間的聯系;改變與工資指數掛鉤的養老金調整辦法,按相對較低的物價指數調整養老金。
2、建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制。一般包括三大支柱:即政府強制建立的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建立的企業年金計劃;個人自愿儲蓄性養老計劃。為減輕財政負擔,形成三方合理負擔的責任機制,許多國家普遍縮小基本養老保險的規模,鼓勵發展企業年金和個人儲蓄養老計劃,利用市場功能,加大企業和個人的責任,解決養老難題。
3、在政府嚴格監管下對養老保險基金逐步放開,進行投資運營,在一定程度上使養老保險基金保值增值,以提高基金收益率,滿足養老金長期支付的需要。各國在基金的投資運營中總結出一些經驗,例如政府嚴格監管,確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實現盡可能高的投資回報率;采取有力措施防范和化解投資運營的金融風險等。
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往往是由于現收現付制度難以繼續運作而引發的,而新的養老金儲蓄賬戶的好處之一是自我儲蓄上升,促進資本匯集和金融市場發展,政府和私營企業擁有了更多的資金來源。在南美,養老保險制度的主要類型是公共與私營混合的方式或由私營機構管理的全面私營計劃。例如智利、秘魯、墨西哥等國實行強制的、基金由私營機構管理的限定繳款計劃。阿根廷實行混合制計劃,成員可以選擇加入公共或私營計劃。強制性公積金政策實質上是一種強迫員工為自己的退休生活而儲蓄的政策,馬來西亞、新加坡和現在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等20多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這種公積金計劃。
在歐洲,越來越多的國家已經采取步驟,改革傳統模式,允許國家養老保險計劃的成員為他們的退休生計而選擇私營養老保險制度。例如,英國法律已經允許公司和個人可以撤離政府的養老金計劃,而加入私營機構所設置的方案,條件是雇主設立的私營機構方案必須能夠提供相當于“國家計劃或更好的福利計劃,雇主便可以“協議撤出”政府舉辦的與收入相關的“國家計劃”。
德國和法國等歐洲國家由于沒有將養老金儲備用于投資,日益沉重的養老基金負擔促使改革提到議事日程。
加拿大和美國也正在考慮幾種減輕政府養老金負擔的辦法,主要有:推遲退休年齡;征收社會保障福利稅;擴大社會保障繳費;增加工作年限;調整消費者物價指數計算;基金投資于資本市場;社會保障體系私有化;對享受福利者進行經濟狀況調查;建立個人養老基金賬戶,使政府從沉重的養老負擔中解脫出來。
在匈牙利、波蘭和其他東歐國家正以私營養老金取代政府的社會保障。俄羅斯沒有足夠的資金支付養老金,他們正和其他東歐國家一起密切關注智利模式,力求在困境中找出路。立陶宛和斯洛文尼亞也正在計劃一種公共與私營混合的方式。哈薩克斯坦和拉脫維亞也已經改組了他們原來的國家養老金機構,但尚未建立私營養老基金。
中國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前,中國沒有普遍實施的養老保險制度。1951年,國家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企業職工的退休金制度由此建立。1955年,建立了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退休金制度。1958年,把這兩項制度的政策作了統一。1978年,國家頒布《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修改了前述兩項制度。這些制度都是針對工薪勞動者的,農民和其他社會成員一直沒有養老保險制度。20世紀80年代中期,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和勞動力市場的變化,原先的養老保險制度表現出種種不適應,改革勢所必然。1991年,國務院頒布《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明確了建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的目標,養老保險由國家、企業、個人三方共同負擔。1993年,中共十四屆三中全會提出:城鎮職工養老和醫療保險金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1995年,國務院又發出《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進一步明確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模式,同年國務院批準了兩套養老保險制度方案供各地選擇并組織開展試點。1997年,國務院頒布《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將兩個試點辦法歸于統一,明確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模式。后來,這一制度的適用范圍逐步擴展到機關事業單位正式在編職工之外的所有工薪勞動者。
2014年12月23日上午,國務院副總理馬凱代表國務院向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做了關于統籌推進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工作情況的報告。報告中首次明確,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已經國務院常務會議和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政治局常委會審議通過。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一個統一、五個同步。“一個統一”,即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建立與企業相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行單位和個人繳費,改革退休費計發辦法,從制度和機制上化解“雙軌制”矛盾。“五個同步”,即機關與事業單位同步改革,職業年金與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同步建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與完善工資制度同步推進,待遇調整機制與計發辦法同步改革,改革在全國范圍同步實施。
2015年1月14日,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決定》明確,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工資增長和物價變動等情況,統籌安排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逐步建立兼顧各類人員的養老保險待遇正常調整機制,分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
2018年7月,中國建立實施了基金中央調劑制度,適度均衡了省際之間養老保險基金負擔,邁出了中國統籌的第一步。2018-2021年,中央調劑制度實施四年間,共跨省調劑資金6000多億元,其中2021年跨省調劑的規模達到2100多億元,有力支持了困難省份確保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2022年1月開始實施養老保險全國統籌。一是將在全國范圍內對地區間養老保險基金當期余缺進行調劑;二是將建立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支出責任分擔機制,中央財政對養老保險的補助力度不會減小,保持穩定性和連續性。在此基礎上,地方政府的支出責任將更加明確,各級政府的責任都將進一步壓實。三是通過加強對養老保險政策、基金管理、經辦服務、信息系統等方面的統一管理,有利于進一步提升整體保障能力。2月22日,人社部舉行新聞發布會,介紹2021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進展情況。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工作。
從2025年1月1日起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中國調整比例按照2024年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2%確定。各省份以中國調整比例為高限確定本省份調整比例和水平。
基本結構
在制度結構上,養老保險制度規定了具體采用何種類型的養老保險計劃和養老保險制度的覆蓋范圍;在財務模式上,養老保險制度規定了具體采用何種基金籌集一給付模型;在基金管理上,養老保險制度規定了由公共機構還是由私人機構對基金進行管理和運營。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結構是圍繞養老金籌集一支付模型設計的,一般可劃分為定額給付養老金計劃和定額繳費養老金計劃。
定額給付養老金計劃
定額給付養老金計劃(DB,Defined Benefit Plan)是一種預先承諾養老金給付水平的養老金計劃,屬于以支定收型養老金計劃。定額給付養老金計劃預先承諾的養老金給付水平一般是平均養老金替代率水平;由平均養老金替代率水平再估計養老保險基金的繳費水平。定額給付養老金計劃一般屬于非基金制的養老金計劃。
定額繳費養老金計劃
定額繳費養老金計劃(DC,Defined Contribution Plan)是預先確定養老保險基金繳費水平,根據養老保險基金隨工資增長率和基金回報率的積累狀況決定養老金給付水平,屬于以收定支型養老金計劃。定額繳費養老金計劃一般屬于基金制的養老金計劃。中國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部分基金制模式,社會統籌是定額給付養老金計劃,個人賬戶是定額繳費養老金計劃。
主要特點
(一) 養老保險制度是社會保險體系中最重要的項目
養老金是職工年老喪失勞動能力以后維持基本生活的主要來源,是適用范圍最廣泛、運用資金最多、作用時間最長的社會保險項目。在社會保險資金運用結構中,養老保險制度使用的資金最多,相當于社會保險資金運用額的1/2。對于生命個體來說,職工從退休到生存期滿需要經歷很長時間,這也就決定了養老保險制度是一項長期發揮作用的制度安排。
(二)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醫療、工傷等社會保險制度伴隨著風險事故的發生而發揮作用,對勞動者沒有年齡的限制,限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是養老保險區別于其他社會保險項目的主要特征。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被依法解除勞動關系后,就有獲得養老金給付的可能。這就意味著,退休人員將退出原來所從事的職業或工作崗位,不再承擔履行社會勞動的義務。
(三)養老保險制度是一項經濟補償制度
政府建立養老保險制度的首要目標是使勞動者老有所養。國家依法解除勞動者的勞動義務后,對其提供一定的物質幫助,保障勞動者年老退休后,仍然有穩定的收入來源、得到社會的尊重,依然可以體面地生活,并安度晚年。養老保險制度是一項經濟補償制度,養老保險制度是勞動者(或公民)消除心理恐懼、衣食無憂、生活幸福的制度保證。
(四)養老保險制度具有調節收入分配和使用的特點
養老保險制度調節收入分配和使用的特點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1、調節退休人員和在職職工之間的收入分配,即調節人口代際之間的收入分配。養老保險資金運行中,現收現付制就以調劑退休人員和在職職工之間的收人分配與使用為主要特征。政府在運用在職職工的繳費支付已經退休人員養老保險費用的時候,實際上是使用下一代人的繳費供養上一代人,這也就調節了人口代際之間的收入分配,實現了社會成員間的互濟互助。
2、調節社會貧困階層和富裕階層的收入分配。在國民收入分配和使用的過程中,政府憑借政權的力量強行參與,以社會保險稅、高額累進稅、利息稅、遺產贈予稅等形式將高收入階層的一部分收入集中到財政部門,然后通過養老金給付、失業保險金給付、社會救濟和社會優撫等政府轉移支付的方式,為生活困難的社會成員或對社會有特殊貢獻的軍人及其家屬提供基本生活的保障。政府的這些強制措施對原有的收入分配格局產生了一定的影響,進而調節社會各階層之間,尤其是貧困階層和富裕階層、低收入者和高收入者之間的收入分配。
3、調劑勞動者個人年輕時期和年老時期收入的使用。養老保險資金運行中,基金積累制資金運行模式就是以調劑勞動者個人生命周期中收人的使用為主要特征的。基金積累制在將勞動者工作時期(高收入時期)的一部分收入調劑到退休時期(低收入時期)使用的時候,雖然這種資金調劑方式并不像現收現付制那樣存在社會成員之間的互濟互助和收入再分配,但是,卻將勞動者工作時期的一部分收入轉移到職工退休以后使用,這實際上是工資的延期支付。假設一個員工在某個納稅檔次內,100美元的工資要繳稅40美元。但是,如果用人單位不把這100美元作為員工的當期收入,而將這100美元作為補充保險繳費納人補充養老金計劃中,則該員工退休時,這100美元可以作為退休金支付給退休人員。此時,退休人員不再有工資,其收入有可能進入較低的納稅檔次,如稅率為25%,節省的這15美元主要來自累進稅率下工資在個人生命周期的平均分配。
建立原則
由于政治、經濟和文化背景不同,世界各國養老保險制度的類型也存在著較大差異,但是,世界各國建立養老保險制度遵循的原則大體是一致的,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普遍性和選擇性相結合的原則。養老保險保障的是勞動者喪失勞動能力以后的生活,養老保險應當平等地覆蓋所有勞動者,這是養老保險制度普遍性原則的要求,也是一國政府制度設計公平的體現。但是,養老保險也是有選擇保障的制度,規定勞動者工作(或繳費)的時間達到法定的最低年限;否則,就無法獲得養老保險制度的保障。
2、享受養老保險的權利與履行義務相對應的原則。勞動者享受養老保險的權利,是以履行義務為前提的,這一原則體現了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勞動者有勞動能力時,履行勞動的義務,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傷殘)時,就可以獲得應有的保障。但是,由于世界各國的政治、經濟發展狀況不同,履行義務的條件也是不同的,各國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大多依據權利和義務對稱的原則。縱觀世界各國養老保險制度,主要有以下幾種履行義務的方式。
(1)享受養老保險的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相對應的原則。遵循這一原則,享受養老保險保障的人員,其工作年限必須達到政府規定的最低年限。
(2)享受養老保險權利與履行繳費義務相對應的原則。遵循這一原則,獲得養老保險保障制度的人員,要履行養老保險的繳費義務,且履行繳費義務的時間必須達到政府規定的最低年限。
(3)享受養老保險的權利與國籍、居住年限對應的原則。公民只要達到領取養老金的年齡,并符合所在國規定的最低居住年限,就有資格領取養老金。
3、享受養老保險待遇與工作貢獻相聯系的原則。世界許多國家的政府在制定養老保險法規時,將勞動者退休后享受養老保險金的待遇與其工作期間的勞動貢獻相聯系。
(1)給予從事特殊行業或特殊工種的勞動者提供養老金待遇上的優惠。例如,法國政府規定,從事繁重和危險性工作(如井下、高溫和有毒有害工種)的工人,可以提前退休,不減發退休金,中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前,從事特殊工種的職工每工作一年其工齡按一年六個月計算;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后,從事特殊工種的職工則不再給予這樣的優惠。政府管理部門強調,可以運用補充養老保險政策給從事特殊工種的職工以補償。
(2)對于有突出貢獻的科學技術人員,實行政府津貼制度。
(3)給予勞動模范、勞動英雄提高退休金。例如,中國政府規定,獲得全國勞動英雄、勞動模范稱號的干部,退休金提高15%;獲得省級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先進生產者稱號的干部、職工,退休金提高10%;在新民主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革命、社會主義建設中有特殊貢獻的人員,如在科研、生產等方面有重大發明創造、成績顯著并由省政府或國務院各部委授予榮譽稱號的人員,退休金提高5%。
(4)給予軍人特殊的養老金待遇。例如,中國政府規定,在部隊榮獲軍以上單位授予的英雄、模范稱號,提高養老金給付額。榮立一等功、特等功或者相當檔次獎勵的轉業人員、復員人員,退休金提高15%;榮立二等功、大功、三等功或相當檔次獎勵的復員、轉業軍人,退休金提高10%。
4.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則。勞動者喪失勞動能力退出生產過程以后,養老保險制度為其提供基本生活需求方面的保障,而要保障老年人的生活,就應該使養老金能夠滿足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保障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應當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則。基本養老保險提供保障的上限應當考慮退休人員原來的工資水平和生活水平,保障的下限應該高于社會貧困線。也就是說,養老保險給付的待遇標準必須高于社會救助的標準。例如,美國的基本養老年金給付,夫妻合領約為單個人工資的65%,單身約為工資的40%,相當于貧困線標準的130%。
提供長期保障的原則。養老保險是老年人終身享受的社會保險,應當按照一定的周期、一定的標準連續不斷地給付,不能一次性給付。一次性給付不僅無助于退休人員的生活,而且可能使養老金積累瞬息之間化為烏有,不能起到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的作用。
實行養老金給付的動態調整的原則。老年人獲得養老保險保障的過程是長期、動態的過程,這就要求退休人員(或公民)獲得的養老金給付,不受社會或經濟因素變動的影響。為了保障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必須適時、適當地調整養老金給付水平,建立養老金給付的工資指數化或物價指數化動態調節機制,或者發放必需的生活費補貼,以保障退休人員的生活不受通貨膨脹的影響。
主要分類
傳統型養老保險制度
傳統型的養老保險制度又稱為與雇傭相關性模式(employment-related programs)或自保公助模式,最早為德國俾斯麥政府于1889年頒布養老保險法所創設,后被美國、日本等國家所采納。個人領取養老金的工資替代率,然后再以支出來確定總繳費率。個人領取養老金的權利與繳費義務聯系在一起,即個人繳費是領取養老金的前提,養老金水平與個人收入掛鉤,基本養老金按退休前雇員歷年指數化月平均工資和不同檔次的替代率來計算,并定期自動調整。除基本養老金外,國家還通過稅收、利息等方面的優惠政策,鼓勵企業實行補充養老保險,基本上也實行多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
國家統籌型養老保險制度
國家統籌型(universal programs)分為兩種類型:
(1)福利國家普遍采取的,又稱為福利型養老保險,最早為英國創設,目前適用該類型的國家還包括瑞典、挪威、澳大利亞、加拿大等。
該制度的特點是實行完全的“現收現付”制度,并按“支付確定”的方式來確定養老金水平。養老保險費全部來源于政府稅收,個人不需繳費。享受養老金的對象不僅僅為勞動者,還包括社會全體成員。養老金保障水平相對較低,通常只能保障最低生活水平而不是基本生活水平,如澳大利亞養老金待遇水平只相當于平均工資的25%。為了解決基本養老金水平較低的問題,一般大力提倡企業實行職業年金制度,以彌補基本養老金的不足。
該制度的優點在于運作簡單易行,通過收入再分配的方式,對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以抵消市場經濟帶來的負面影響。但該制度也有明顯的缺陷,其直接的后果就是政府的負擔過重。由于政府財政收入的相當大部分都用于了社會保障支出,而且維持如此龐大的社會保障支出,政府必須采取高稅收政策,這樣加重了企業和納稅人的負擔。同時,社會成員普遍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缺乏對個人的激勵機制,只強調公平而忽視效率。
(2)國家統籌型的另一種類型是蘇聯創設的,其理論基礎為列寧的國家保險理論,后為東歐各國、蒙古、朝鮮以及我國改革以前所在地采用。
該類型與福利國家的養老保險制度一樣,都是由國家來包攬養老保險活動和籌集資金,實行統一的保險待遇水平,勞動者個人無須繳費,退休后可享受退休金。但與前一種不同的是,適用的對象并非全體社會成員,而是在職勞動者,養老金也只有一個層次,未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一般也不定期調整養老金水平。隨著蘇聯和東歐國家的解體,以及我國進行經濟體制改革,采用這種模式的國家也越來越少。
強制儲蓄型
(1)“新加坡模式”是一種公積金模式。該模式的主要特點是強調自我保障,建立個人公積金賬戶,由勞動者在職期間與其雇主共同繳納養老保險費,勞動者在退休后完全從個人賬戶領取養老金,國家不再以任何形式支付養老金。個人賬戶的基金在勞動者退休后可以一次性連本帶息領取,也可以分期分批領取。國家對個人賬戶的基金通過中央公積金局統一進行管理和運營投資,是一種完全積細小的籌資模式。除新加坡外,東南亞、非洲等一些發展中國家也采取了該模式。
(2)“智利模式”作為另一種強制儲蓄類型,也強調自我保障,也采取了個人賬戶的模式,但與“新加坡模式”不同的是,個人賬戶的管理完全實行私有化,即將個人賬戶交由自負盈虧的私營養老保險公司規定了最大化回報率,同時實行養老金最低保險制度。該模式于20世紀80年代在智利推出后,也被拉丁美洲一些國家所效仿。強制儲蓄型的養老保險模式最大的特點是強調效率,但忽視公平,難以體現社會保險的保障功能。
主要模式
現收現付
現收現付,即根據短期(通常為一年)收支平衡原則籌集資金和支付待遇。此模式具有下列特點:
(1)通常以“工資”稅(費)進行籌資,按“社會統籌”的方式管理資金,按均等和給付確定原則在覆蓋成員之間進行分配。
(2)實質上是“代際贍養”的轉移支付,即工作的一代供養退休的一代。
(3)不留積累資金,不存在由于經濟波動、通貨膨脹、嚴重自然災害和其他災難(如戰爭)對基金帶來的損失。
(4)現收現付模式的操作相對簡單,常常用于國家公共保險制度。
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現收現付成為工業國家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主要模式,50%中等收人國家適用該模式,10%~20%低收入國家也適用該模式。進入20世紀70年代以后,發達工業國家的經濟進入滯漲階段,同時出現退休高峰,一代人巨額的、終身的轉移支付使國家公共保險的財務陷入困境。1970年英國社會福利費用占國民生產總值16.3%,1975年便升到20.9%。1978年社會福利費用在瑞典占國民生產總值23%。西歐發生“福利國家危機”,日本驚呼“年金制度將要崩潰”,就連小心謹慎的美國也進入了“福利困境”。養老保險支出又常常是社會保障支出的主要部分。全球性的人口老齡化給選擇現收現付國家公共保險模式的國家帶來日益加重的財政壓力。
完全積累模式
完全積累,是根據長期(通常是幾十年)收支平衡的原則籌集資金,用于繳費人退休后的支出。在預測未來時期支出需要的基礎上,確定可收支平衡的相對穩定的繳費率(可能高于現收現付繳費率),為未來支出積累資金。此模式具有下列特點:
(1)通常建立個人賬戶進行積累。
(2)遵循“同代自養”的原則。
(3)有一定的資金積累,對人口老齡化有一定的承受能力。
(4)通常采用繳費確定模式計算和發放養老保險待遇,繳費與待遇關聯,能夠刺激人們繳費的積極性,減少征繳工作中行政監督的成本,并鼓勵人們延長工作年限,降低提前退休的傾向。
選擇完全積累模式的實踐有兩種情況:一是實行完全積累模式。至20世紀末,約有19個國家選擇了完全積累模式。新加坡直接建立了完全積累的公積金制度,智利放棄了現收現付的國家公共保險模式,開始推行強制性的個人養老儲蓄模式。鰉煩佧扼媼熏牘楗掬浙埸糙是在粙幀蝠燻囅釆訶倡墓洨簾低現收現付國家公共保險給付水平條件下,選擇完全積累模式建立補充年金,如歐美各國的補充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多數選擇了完全積累模式。一些發展中國家在完善國家公共保險的同時,考慮選擇完全積累模式建立補充年金,如中國、土耳其等。
完全積累模式可以與繳費確定模式結合,人們的繳費與待遇掛鉤,并對自己個人賬戶收入(儲蓄加利息)享有權利。完全積累模式也可以與給付確定模式結合,但有一系列不確定性因素,如收益率、工人壽命、工作年限等。如果收益率比預期的低,而痃麈梌鋟糲?琴濁茶膚比預期長或者退休早,完全積累模式下的給付額則難以實現;對經濟波動、通貨膨脹的承受能力十分脆弱,易遭到基金貶值的影響和威脅。
部分積累模式
部分積累,是介于前兩種模式之間的一種選擇。它根據兩方面收支平衡的原則,即當期籌集的資金一部分用于支付現已退休者的養老金,另一部分為現在的就業者預留下來用于今后的養老,在滿足一定時期(通常為5~10年)支出的前提下,留有一定的積累金。部分積累制不同于現收現付模式的無積累,也不同于完全積累模式預留長期使用的基金,它的儲備基金規模比現收現付模式大,比完全積累模式小。這種模式吸收了前兩種模式的特點,力圖在資金的橫向平衡(工作的一代與退休的一代)和縱向平衡(人口年輕化階段與老齡化階段)之間尋求交點。同時,由于預留了一部分積累資金,可以減輕人口老齡化帶來的沉重負擔;又由于積累的資金規模比完全積累小,因此在通貨膨脹中基金損失的風險也低。中國選擇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結合”模式,是政府現收現付和個人積累的結合。
國家公共保險模式
國家公共保險,即國家年金、強制年金或基本年金。主要特點如下:
(1)由政府通過立法強制建立。
(2)基于工資稅(費)以現收現付方式籌集。
(3)以給付確定原則(DB)分配,與個人收入關聯或不關聯。
4)實行公共管理,資金運營與資本市場不關聯。
在全世界165個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國家中,絕大多數國家都正在實施國家公共保險制度。在OECD成員國,國家公共保險是社會保險體系中最基本和最完善的部分。國家公共保險開支已成為政府預算最大一項,超過其總額的20%。國家公共保險得到普遍運用的原因如下:
(1)給付水平比較穩定,有助于實現保障基本生活需要的目標。(2)具有明顯的“收入再分配”功能,有助于社會公平目標的實現。
(3)符合傳統的社會倫理,“現收現付”模式靠兩代人的契約運行,有助于形成和保持社會互濟、融合的道德觀念。
(4)由政府公共機構管理,有助于保險基金的安全和體系的穩定。
但是,國家公共保險模式也面臨著挑戰:
(1)現收現付模式在人口老齡化中遇到了財務負擔問題。
(2)公共管理機構臃腫、官僚化、基金運營的成本高、效率低,且基金增值情況不理想。
(3)忽略了個人自我保障責任,容易助長過度依賴政府的傾向。
(4)對勞動力市場產生負面影響:一是增加勞動成本,雇主縮減其勞動力需求量,增加失業;二是因年金和繳費之間缺乏直接聯系,導致出現社會不公現象。
企業年金模式
企業年金,或稱公司年金或補充養老年金。其主要特點是:
(1)由雇主建立,政府通過立法實施監督和通過稅收給予支持。
(2)可以依法強制、依集體協議半強制或自愿建立。
(3)可以選擇公司或行業、勞資組織或專業養老基金管理機構(非營利機構或私營機構)等多種方式進行管理。
(4)可以建立統籌賬戶、集體賬戶和個人賬戶。
(5)可以采用確定給付或確定繳費等多種支付原則,月支付、一次支付或存入銀行和購買保險年金產品等多種支付方法。
由于企業年金發展歷史時間長,在籌資方式、管理體制和分配形式等方面的選擇余地很大,所以形成了很多模式:
(1)根據創立主體可分為由獨立企業年金和若干企業(行業)聯合年金,如通用電氣汽車公司創辦的管理人員年金和歐洲大陸國家較常見的行業年金。
(2)根據資金來源可分為個人繳費年金和個人不繳費年金(企業都必須繳費)。多數國家實行個人繳費年金制度,這需要在勞資關系基礎上建立企業年金理事會,雙方共同管理年金和共同承擔風險,但需要解決人員流動時基金轉移問題。
(3)根據立法可分為強制性、自愿性和半強制性。法國、瑞士、丹麥、荷蘭和澳大利亞等國家屬于強制性模式,大多數國家采用自愿性模式,瑞典通過勞資雙方集體談判方式建立企業年金。
(4)根據籌資方式可分為完全積累和現收現付模式。一般采取完全積累模式,法國是唯一選擇全國統籌、現收現付、強制性企業年金模式(補充)的國家。
(5)根據繳費和受益的關系可分為給付確定和繳費確定模式。國家公務員及軍官的補充年金均采取現收現付和給付確定模式,私營部門多為完全積累的繳費確定模式。在實踐中上述模式被組合使用,如美國的401K計劃是一個自愿性雙方繳費、繳費確定和自由選擇支付方式的制度。
建立企業年金制度的優越性在于:
(1)對國家公共保險的補充作用,一定程度上分散了老年收入的風險,提高了保險的功能。
(2)成為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增加企業凝聚力的重要手段。
(3)其積累基金的投資運營增加了資本供給和證券的繁生,促進了資本市場的發展,對世界經濟也產生了積極的影響。
個人儲蓄模式
個人儲蓄有兩種理解,一是強制個人儲蓄的養老保險賬戶,即國家通過立法強制雇員(或雇主)按照雇員工資的一定比例進行養老保險儲蓄計入雇員個人退休賬戶,由專門機構(政府經辦機構或私營)管理基金和投資運營。當雇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將個人賬戶積累的基金、利息及其他投資收入作為養老金返回退休者。這種模式主要是在亞洲和拉丁美洲國家推行,以新加坡中央公積金制度和智利私營養老個人賬戶為典型。二是個人或家庭自愿個人儲蓄的養老保險賬戶,如購買人壽保險和銀行儲蓄。
在建立了國家公共保險的國家,強制個人儲蓄賬戶和自愿個人儲蓄均可能與企業年金模式結合運用;在沒有建立國家公共保險的國家,強制性個人儲蓄賬戶則成為養老保險管理的主要模式。個人或家庭自愿養老儲蓄是民事行為,但常常得到政府在稅收優惠和理財服務等方面的幫助,成為養老保險和籌集資金的第三支柱。
上述三種模式比較清晰地劃分了國家、企業和個人的責任,這是理論上的劃分,其實踐主要有三種情況:一是只選擇其中一種模式;二是選擇其中幾種模式,結合運用;三是將上述三種模式集中在一個復合型的制度中,如新加坡的公積金制度,同時具有公共管理、社會互濟、企業繳費和個人儲蓄等諸多特點。
給付確定模式和繳費確定模式
給付確定模式(DB,即Definite Benefits)和繳費確定模式(DC,即Definite Contribution)是養老保障分配領域的兩種基本模式。給付確定(DB),狹義概念是指按預先確定的替代率支付養老金;廣義概念是指它決定了養老保險基金的征繳比例,即根據所給付的養老金水平(替代率)來確定基金繳費率,通常被表述為“以支定收”。繳費確定(DC)是經過測算確定繳費標準,按照這個繳費標準(投保費率)籌集養老基金(包括雇主和雇員的供款)并完全或部分存入個人賬戶,到受益人退休時,以其個人賬戶儲存金額(本金加上經營利息)決定養老金支付水平,通常被表述為“以收定支”。
普遍保險模式與收入關聯模式
普遍保險模式,即國家對全體不能自我供養的老年公民提供養老金。其主要特點包括:
(1)實施范圍廣泛。覆蓋全體國民,甚至包括在本國僑居一定年限的外國居民。
(2)與個人收入狀況無關。無論老年人是否曾就業和工資收入水平如何,國家均為其提供等額養老金。
(3)資金來源主要是國家財政補貼。但當政府財力有限時,該保險模式將難以為繼。
普遍保險模式下的均等養老金給所有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體現了國家使用再分配手段實現社會公平原則。在經濟發展穩定時期,該政策容易在政治上得到公民的支持。但由于其資金來源單一導致稅負不斷加重,加之給付缺乏合理性,存在著富人不關心而窮人不夠用的現象,在實踐中存在被收入關聯模式取代,或降低給付水平由企業年金模式取代的趨勢。
收入關聯模式起源于德國。德國在19世紀80年代最初的立法中就已確立了社會保險的對象是從事經濟活動的雇傭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由雇主、雇員和國家三方共同負擔;社會保險繳費與待遇按工資收入的一定比例征集和給付的社會保險原則。這些基本原則今天仍然是實行收入關聯保障模式國家的制度基礎。OECD國家中除德國外,法國、美國、日本等也是收入關聯模式的典型。這種制度通過社會保險機制為工薪勞動者建立退休收人保險制度,它強調繳費與收入、退休待遇相互聯系,并建立在嚴格的保險運行規則基礎上。
收入關聯模式是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實行的養老保險模式。其基本特點是
(1)養老保險基金由三方繳費形成。養老保險費通過企業(雇主)、個人(雇員)和國家三方負擔,這是社會保險籌資的典型方式。按照社會保險法規定,雇主和雇員必須按雇員工資收入的一定比例繳納養老保險費;國家通過稅收、利息、財政政策給養老保險以資金支持。
(2)養老保險待遇取決于工資收入水平。退休者的養老金給付水平直接與退休前的工資收入相關聯,因此收入關聯年金也叫工資掛鉤年金。它以退休者在就業期間幾十年的平均工資作為計算基礎,通常以“替代率”即養老金占退休前收入的比例來反映養老保險的給付水平。
(3)收入再分配。盡管養老金與繳費和收入有關,但是與人壽保險中的投保費與年金直接對應的商業保險運行規則不同,社會保險在繳費與給付方式上通過特定的技術機制,使國民收入在代際之間、不同人群的收入之間進行再次分配,即高收入階層向低收入階層進行某種程度的收入轉移,以此實現OECD國家在養老保險制度中的收入再分配的政策目標。
制度結構
截至2015年,中國社會養老保險體制構架,按照人口類型可分為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和農村養老保險三大部分。此外還有一部分對上述范圍覆蓋不到的拾遺補缺性質的補貼。中國最初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即是城鎮養老保險制度。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保險制度是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中分離出來的,其后,在制度變革過程中又經歷了合并和分離的過程。
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
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先后經歷初步建立(1950-1966)、“文革”中的破壞以及“文革”后的恢復(1966-1986)、改革與完善(1986年至今)三個階段。初步建立階段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具有以下特點:
(1)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2)完全現收現付制的模式;
(3)企業繳費,職工個人不繳費;
(4)企業間實行全國統籌的保險費率;
(5)政策制定、監督和執行分別由不同的部門承擔。勞動部負責政策的制定和監督,工會系統負責具體的保險經辦,二者相互監督相互制衡。
但該制度也存在明顯問題:
(1)覆蓋范圍狹窄,僅限于城鎮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的正式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職工。
(2)按崗位劃分參保條件,計劃經濟的特征使人們一旦進入特定崗位就享受到相應的保障。
(3)保險體系層次單一,所有責任都由政府承擔,而且在現收現付制度模式下,基本沒有任何積累資金。“文革”中,中國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基本停止。“文革”結束后,養老保險制度逐步恢復。
此階段的制度特點為:
(1)單位成為養老保險金籌集發放的主角,企業完全承擔了原來勞動部和工會的職責,制度中的監督與制衡關系不復存在;
(2)依然實行現收現付制的模式。
存在的問題主要有:
(1)覆蓋面狹窄。改革開放后,中國出現了多種經濟形式,但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仍主要集中于國營企業;
(2)企業完全負擔社會養老保險,且新老企業負擔不均;
(3)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無法適應工資制度改革的要求。經濟改革使多種經濟成分得到發展,企業工資制度也發生變化,以標準工資為基礎的養老金計發難以為繼;
(4)基本養老金沒有調整機制,如沒有考慮通貨膨脹的因素等;
(5)退休條件以及待遇水平與工齡掛鉤的做法欠科學。
1995年,在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中首次引入個人繳費和繳費確定型制度,打破了以往現收現付制模式下繳費責任主要由企業承擔的局面,強調個人在養老保險中的責任和義務。然而,現實中還存在著一系列尚未解決的問題:(1)統籌范圍實際上仍以縣市為主,與“實現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目標相距甚遠;
(2)各地養老金收繳、支付標準不一,阻礙了勞動力跨地區的流動;
(3)企業仍然擔負著養老金發放和管理退休職工的責任;
(4)1995年的改革導致前后兩個實施方案并存,在制度設計和管理上帶來新的混亂。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造成資金運作上的賬目、管理混合運行現象,給統籌資金挪用個人賬戶提供了方便;
(5)覆蓋面依然很小,統籌層次依然很低。
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覆蓋面進一步擴大,制度本身也得到了完善和發展。但改革過程中依然存在很多問題:
(1)最突出的便是巨大的隱性債務。現收現付制向基金積累制過渡的過程中,由于一部分人的過渡養老金全部或部分沒有個人積累,所有都要從社會統籌中支付,但規定要求“企業繳費一般不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但又要求“保證按時足額發放養老金”,于是很多地區的繳費比例大大超過了有關規定;
(2)過高的費率負擔使很多已參保的企業采取各種手段逃避拖延繳費;
(3)覆蓋面雖擴大,但一些非正規就業的社會弱勢群體如農民工仍得不到保障;
(4)由于經濟發展的地區不均衡,僅以省為基礎的養老保險制度難以解決各地區之間的勞動力流動問題。
2.數額計算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負擔:企業按本企業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的20%繳納(部分省市略有調整),職工個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的8%繳納;城鎮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以個人身份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以所在省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20%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全部由自己負擔。基礎養老金計發比例繳費滿15年一律發給15%,以后每多繳一年增發一個百分點,上不封頂。計發基數為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個人賬戶養老金按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計算。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在制度變革過程中先后經歷了分離→合并→分離的過程。1955年12月國務院頒發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處理暫行辦法》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職處理暫行辦法》,使得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保險從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中分離出來;1958年3月,國務院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合并;1978年6月,國務院發布文件分別規定了干部和工人的離退休制度,從而將自1958年起干部和工人實行的統一退休退職辦法重新分成兩個不同的制度;1980年10月國務院頒布的《關于老干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和1982年4月頒布的《關于老干部離職休養的幾項規定》共同構建了老干部離休制度;1993年8月,國務院頒布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退休養老制度做了較大修改和調整,公務員不需要為養老繳納任何費用。這個《條例》一直執行到2014年10月1日。機關、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特點是:(1)養老保險金固定,一般以退休前最后一個月的工資為基數按一定比例計發;(2)保障水平高,無論是名義替代率還是實際替代率都高于企業;(3)個人不承擔繳費義務完全由財政負擔。該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為:由于沒有統一的政策和法規相配套,各地區根據自身的財政收入狀況自行其是,致使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待遇與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制度不相銜接,而且事業單位彼此之間差距明顯。
2015年1月14日,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簡稱《決定》),按照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相關規定,為統籌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養老保險制度,國務院決定改革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這次“并軌”改革范圍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單位繳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個人工資超過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人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于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先后經歷了初步探索與試點推廣(1982-1994)、逐步發展(1994-1997)、衰退停滯(1998-2008)以及嶄新發展(2008 -2014年2月)四個階段。
自新中國成立至改革開放前,中國并沒有嚴格意義上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1982年,全國11個省市3547個生產隊實行養老金制度,養老金由大隊、生產隊根據經濟狀況按比例分擔,從隊辦企業利潤和公益金中支付;1987年3月,民政部下發《關于探索建立農村基層社會保障制度的報告》;1991年,國務院授權民政部在有條件的地區,開展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試點工作。此階段農村養老保險的主要特點是:第一,在養老保險金的籌集渠道上,集體經濟承擔了主要義務,資金的多少受集體經濟效益的影響,來源不穩定,個人不承擔繳費義務;第二,在養老金的計發上,沒有科學嚴格的計算;第三,養老金的管理上,以村鎮企業或鄉鎮為單位,缺乏監督和約束機制,資金安全性差,流失嚴重。
1994-1997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先后提出整頓方案:繼續在有條件的地區進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探索。在此基礎上,針對進城農民工、城鎮農轉非人員和農村勞動者,研究設計標準不同、可互相轉變的養老保險辦法。2008年10月,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指出要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2009年9月國務院發布《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規定2020年基本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目標;在籌資模式上,采用統賬結合的制度模式;在基金管理上,新農保基金要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新農保制度模式的主要特點為:基金籌集以個人繳費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政策扶持,突出自我保障為主的原則;實行儲備積累,建立個人賬戶,個人領取養老金的多少取決于個人繳費的多少和積累時間的長短;農村務農、經商等各類從業人員實行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便于農村勞動力的流動;采取政府組織引導和農民自愿相結合的工作方法。該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參保比例較小,保險水平偏低;政府沒有補貼農村養老保險費;養老基金難以實現保值增值等。
相關數據
截至2024年末,中國6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口31031萬人,占總人口的22.0%;中國65周歲及以上老年人口22023萬人,占總人口的15.6%。中國65周歲及以上老年人口撫養比22.8%。中國人均預期壽命達79.0歲。中國共有各類養老機構和設施40.6萬個,養老床位合計799.3萬張。其中,注冊登記的養老機構4.0萬個,床位507.7萬張(護理型床位占比為65.7%),養老機構年末服務人數230.7萬人;社區養老服務機構和設施36.6萬個,床位291.5萬張。在養老服務兜底保障方面,各地正因地制宜建立完善基本養老服務清單。截至2024年末,中國享受老年人補貼人數共計4949.4萬人;中國共支出老年福利資金489.4億元,養老服務資金253.2億元。此外,中國老年助餐服務穩步發展,截至2024年末,中國老年助餐點達7.5萬個。
截至2024年末,中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107282萬人,比上年末增加639萬人。中國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數53452萬人,比上年末增加1331萬人。其中,參保職工38713萬人,參保離退休人員14739萬人,分別增加788萬人和543萬人。中國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數47258萬人,比上年末增加1214萬人。中國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人數53830萬人,其中實際領取待遇人數18039萬人。同步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2024年中國總體調整比例為3%。2024年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全國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提高20元。
發展趨勢
發展現狀
截至2004年,在世界范圍內,養老保險制度是伴隨工業化進程不斷成熟和發展的。發達國家基本上都建立了完善的養老保險制度,或者是公共養老金計劃,或者是私人養老金計劃。在這些國家中,養老保險基金由私人機構管理和運營也很常見,養老保險基金私營化有擴展的趨勢。在大多數工業化國家中,完善的養老保險制度使老年人的生活基本上擺脫了貧困的威脅。統計數據表明,在相當一些國家中,65歲以上的老年人和其他人相比,陷入貧困的可能性更小。1994年德國所有成年人和兒童的貧困率為12.2%,而65歲以上老年人的貧困率為11.6%;1995年美國所有成年人和兒童的貧困率為19.9%,而65歲以上老年人的貧困率為16.6%。這主要歸功于養老保險制度,因為它已經成為絕大多數老年人的主要收入來源。發展中國家的養老保險制度一般出現的較晚,甚至有些國家還沒有完善的養老保險制度。在這些國家中,老年人常常因缺乏收入保障而面臨貧困的威脅。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養老保險制度一般是定額給付型的,或者是定額繳費型的,或者是二者的混合模式。伴隨著人口老齡化進程的加快和經濟增長速度的放慢,很多國家都在醞釀或者正著手進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步伐在一些發達國家似乎沒有發展中國家那么快,亞洲的新加坡、南美的智利以及東歐一些國家就迅速完成了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并取得了成功,其改革方式和經驗是值得借鑒的。
存在問題
1、收支矛盾突出,養老的負擔沉重
當前中國現行的養老保險的收人主要來源于企事業和個人保險繳費,保險基金投資收入和財政補貼。在養老保險繳費方面,因為企業的盈利性質和經營狀況的影響,有一些企業存在不繳費或者欠費的現象。比如。專門做少員工的工資,達到少交員工養老保險的目的。還有一些不正規的小企業對員工根本不繳納養老保險。這樣的情況下,中國養老保險的收人嚴重受到影響。養老保險在收取企業和個人的保險金額后,會進行投資,以獲得更大的利益。但是為了保證資金的安全性,多選擇存款或者穩健性的投資。這樣資金投資收入也是非常有限的,有時候甚至會出現虧損。因此,保險基金的運行,近年來收益也不理想。從支出方面來講,隨著老年人口的不斷上升,中國能夠享受養老金的人數也在逐年增加,同時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對養老金的要求也越來越高。這樣政府在養老保險收人有限的情況下,支出逐年上升。
2、存在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空賬”運行的現狀
相對發達國家而言,中國的養老保險的運行制度和管理制度不夠完善,在養老保險管理中出現了一定問題,從而影響養老保險管理的效率。當前,中國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結合的養老制度。從制度理論上看現在收取的個人養老保險,應用于未來個人退休后的養老金的發放,然而現實并不是這樣的。在中國,當前收取的社會養老保險金額,會被直接用在當今老人的養老金的發放上。通俗地說,就是用今天的錢負擔今天的退休人員的養老金發放。未來個人養老金的發放,就需要下一代人的貢獻,這就是所謂的“空賬”運行。空賬運行的原因有兩方面:一是,在過去的歷史時期有相當長的一段時間,中國養老一直是欠賬狀態,今天的空賬運行是彌補了歷史的欠債。二是,當前政府的養老制度不夠完善,導致當前的養老保險財政負擔過重,不得不吃“未來的糧食”。同時,在養老保險管理上,也存在個別地方政府挪用保險收入的情況,這也是中國當前空賬運行巨大的原因之一。要想解決這一問題,可以向西方發達國家學習,合理引人商業保險機制。中國養老加上商業養老雙重機制并行,在一定程度上能夠減輕政府的養老負擔,改變當前空賬運行的現狀。
3、養老覆蓋不全,區域差距明顯
從中國養老保險制度發展的歷史沿革可以看出,中國采取了不均衡式覆蓋的制度,也就是說,先城鎮后農村、先工人后農民。這樣在相當長的時期,人數眾多的廣大農民是沒有養老保障的。農村老年的養老基本依靠家庭養老,這樣給經濟困難的農村家庭造成了一定的經濟負擔。就現在而言,雖然農村養老保險得到了全面的覆蓋,但是在金額發放上城鄉依然存在巨大的差距。很多地區的農村老人現在發放的養老金僅僅是一一百元,根本無法保證基本生活。同時,在中國也存在著一些人員沒有被納人養老保險的范圍。如,在城市私營企業工作的人員,因為個別企業不繳納保險,這部分人就沒有被統計到。又如,自由工作者,他們沒有繳費單位,并且城市繳費的基數較大,許多人也選擇不繳納個人養老保險。這一部分人在未來是沒有養老保障的,此外,各地區養老保險的發放與地區經濟發展有一定的關系。發達地區人們退休的養老金就相對較高,而欠發達地區養老金的發放相對較少。因此,從現狀來看,中國當前的養老保險制度依然不能覆蓋所有人,同時也存在一定的區域差異。這兩個現狀如果長期存在會導致社會公平問題,引發一定的社會矛盾。
相關措施
1、實現養老全面覆蓋,人人養老有保障
對于養老保險繳納的個人應進一步細化,實行不同的繳納制度,保證每一個勞動者都能享受到養老保險的福利。首先,對于在企業工作的員工,中國應該利用稅收、財政等優惠政策引導企業及時繳納員工的各種保險。同時可以根據企業的具體情況,對養老保險的繳納做出具體規定,不再讓繳納保險成為企業的負擔。這樣企業自然樂意去為員工繳納保險。其次,對于沒有收人的居民可以采用政府補貼,社會贊助的方式,實現對該部分人員的養老保險的覆蓋。再次,對于自由工作者,在沒有工作單位,個人繳納金額又大的情況,可以采取降低繳費基數,提供專業的辦理渠道等方式督促這些人員繳納養老保險,從而能夠享受到養老保險的福利。最后,提高企業和個人自覺繳納養老保險的意識,也是提高養老保險覆蓋的一種有效辦法。
2、進一步縮小城鄉養老差距,實現社會養老公平
針對現階段區域間養老保險發放金額的差異,中國需要采用一定的辦法進一步縮小差距,實現社會養老的公平性。首先,在過去很多年先保障城鎮職工和居民的做法,而現在應當在養老保險政策上適當向農村傾斜,提高農村養老保險金額。可以提高農村居民個人養老的繳費基數,即提升最低標準到農村人均收人的 50%。也可以加大中國對農村養老的財政補貼。其次,對于區域間養老保險的差異性,可以通過層次性繳費基數實現同期養老金發放金額差距的縮小。通俗地來說,就是欠發達地區可以適當提高繳費比例,發達地區可以適當降低繳費比例,以尋求二者發放金額上的平衡。最后,實現地區養老和城鄉養老差距的進一步縮小,最有效的辦法就是縮小城鄉以及縮小區域間經濟發展差距。
3、養老保險制度逐步完善,提升管理效率
中國進一步利用效率,節省大量人工成本,基于企業發展戰略,合理、精準實施人員管理。第一,建立資源豐富且匹配度高的人才儲備庫。在此前提下,科學分析企業未來需求,提前儲備相關候選人。第二,在數據庫的輔助下,做好員工崗位勝任力綜合性分析和職位匹配度分析。第三,改善晉升通道,通過多渠道合理配置人才。在現實工作中,為保障人力資源規劃實施的效果,需做好精細化管理,協助員工完善與調整職業規劃。工作中,要建立雙向晉升通道(橫縱兩種),橫向上通過輪崗交流或較為有效的調崗機制,輔助員工成為“多面手”型人才。縱向上,搭建人才培養梯隊,為企業發展夯實基礎。
參考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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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今年1月起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央廣網新聞.2025-07-25
4年間跨省調劑6000多億元!人社部:養老保險全國統籌今年1月起實施,中央財政對養老保險補助力度不會減小.新浪財經.2025-07-25
人社部:從今年1月開始,實施養老保險全國統籌.新京報.2025-07-25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舉行新聞發布會.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2025-07-25
2024年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數達107282萬人.中國政府網.2025-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