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藏內善后章程》,又稱《欽定藏內善后章程二十九條》和《新訂西藏章程二十九條》,是清朝治理西藏的重要依據。廓爾喀戰爭后,愛新覺羅·弘歷指示??蛋?/a>等人“將來撤兵后,必當妥立章程,以 期永遠遵循?!保?a href="/hebeideji/5240343935236075562.html">強白嘉措強白嘉措也表示:“將來立定章程,惟有同 駐藏大臣督率噶倫及番眾等敬謹遵照,事事實力奉行,自必于藏地大有裨益,我亦受益無窮?!?/p>
簽訂經過
1791年,廓爾喀(今尼泊爾)因與西藏自治區鹽稅銀錢糾紛與白教活佛夏瑪巴唆使,軍隊入侵西藏,意圖搶掠遍布西藏各地的寺廟中的財富。當時,西藏請求清政府派兵支援。
1792年(清乾隆五十七年),乾隆命清朝大將軍福康安同參贊大臣多拉爾·海蘭察率領清兵支援當地藏兵,將廓爾喀軍隊驅返喜馬拉雅山脈南麓,甚至還反攻至廓爾喀首都陽布外二十公里的熱鎖橋,迫使廓爾喀向清朝五年朝貢一次。驅逐廓爾喀軍隊之后,清政府以完善西藏行政為理由,訂立了治理西藏的多項章程,要求以“金瓶掣簽”認定達賴喇嘛、班禪喇嘛與各大呼圖克圖的轉世靈童。
1793年,上述章程的部分條款匯編成《 新訂西藏章程二十九條》,并翻譯成藏文。章程對西藏的宗教事務、外事、軍事、行政和司法做出了詳細的規定。章程的第一條規定,認定活佛轉世實行金瓶掣簽制度。
內容
清朝政府制定《欽定藏內 善后章程》二十九條
牙含章《達賴喇嘛傳》漢文本62頁下面是我們從原西藏地 方政府檔案冊《水牛年奏折》中引出的《欽定藏內 善后章程》29條內容:
(一)大皇帝特賜一金瓶,今后遇到尋認靈童時用滿、漢、藏三種文字寫于 簽牌上,放進瓶內,由呼圖克圖和駐藏大臣在大昭寺釋迦佛像前正式掣簽認定。
(二)今后鄰近各國來西藏自治區的旅客和商人,或達賴喇嘛派往域外人員,須由 該管主腦呈報駐藏大臣衙門簽發路證,并在江孜縣和定日兩地方新派官兵檢驗。
(三)鑄造“乾隆寶藏”字樣金幣,邊緣鑄年號,背面鑄藏文。駐藏大臣派 漢官會同噶倫對所鑄造之章卡進行檢查,以求質量純真。
(四)設3000名正規軍隊:前后藏各駐1000名,江孜駐500名,定日縣駐500名,前藏代本由 駐拉薩市游擊統轄,桑珠孜區、江孜、定日各地代本,由日喀則都司統轄。
(五)關于軍隊編制,代本下設甲本、如本和定本等,由駐藏大臣和達賴喇 嘛挑選年輕有為者充任,并發給執照。
(六)今后征調兵丁,每年每人應發糧食2石5斗,總共為7500石。受征調的 兵員,由達賴喇嘛發給減免差役的執照。
(七)關于軍隊裝備,十分之五用火槍,十分之三用弓箭,十分之二用刀矛。各兵丁要經常操演。
(八)達賴喇嘛和克珠杰·格勒巴桑布的收入及開支,駐藏大臣每年春秋兩次進行審核。
(九)吉隆、絨夏、聶拉木縣等地方免去兩年一切大小差徭,宗喀巴、定日、喀 達、從堆等地方各免去一年的差徭。免去前后藏所有人民鐵豬年以前所欠的一 切稅收。
(十)駐藏大臣督辦藏內事務,應與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平等,共同協 商處理政事,所有噶倫以下的首腦及辦事人員以至活佛,皆是隸屬關系,無論 大小都得服從駐藏大臣。
(十一)噶倫缺補時,從代本、孜本、強佐中考察個人政績,由駐藏大臣和 達賴喇嘛共同提出兩個名單,呈報大皇帝選擇任命。其余人員可由駐藏大臣和 達賴喇嘛委任,并發給滿、漢、藏三種文字的執照。
札什倫布的工作人員,由克珠杰·格勒巴桑布和駐藏大臣協商委任。
(十二)達賴喇嘛和班禪額爾德尼在世時,其親屬人員不準參預政事。
(十三)駐藏大臣每年分春秋兩季出巡前后藏各地和檢閱軍隊。各地漢官和 宗本等,如有欺壓和剝削人民事情,予以查究。
(十四)今后廓爾喀、不丹、錫金等藩屬之回文,必須按照駐藏大臣指示繕 寫。關于邊界的重大事務,更要根據駐藏大臣的指示處理。外方所獻的貢物,也須請駐藏大臣查閱。所有噶倫都不得私自向外方藩屬通信。
(十五)西藏自治區的吉隆、聶拉木縣等地區和廓爾喀疆土相連,又為交通要道,須 樹立界碑,限制互相出入。
(十六)今后邊宗宗本均由小宗宗本及軍隊頭目中選派,任滿三年后考查成 績,如果辦理妥善升用,否則革退。
(十七)普通士兵有戰斗能力者,雖非貴族亦得升任定本甚至逐級升至代本。
(十八)堪布應選學問淵博、品德良好者充任之。其人選由達賴喇嘛、駐藏 大臣及濟嚨呼圖克圖等協商決定,并發給加蓋以上3人印章的執照。
(十九)政府稅收,照所定新舊章卡兌換之數折收。公平采買各物。
(二十)吉隆、聶拉木縣兩地方抽收大米、食鹽等稅,除非請示駐藏大臣同意,不得私自增加稅額。
(二十一)今后所有免役執照一律收回,所有差役平均負擔。其因實有勞績,需要優待者,由達賴喇嘛和駐藏大臣協商發給免役執照。
(二十二)達賴喇嘛所轄寺廟之活佛及喇嘛,一律詳造名冊,于駐藏大臣衙 門和達賴喇嘛處各存一份,以便檢查。
(二十三)青海蒙古王公前來迎請西藏自治區活佛,須由西寧市大臣行文駐藏大臣,由駐藏大臣發給通行護照,并行文西寧大臣,以便查訪。
(二十四)各活佛頭目等因私外出時,一律不得派用烏拉;因公外出時,由 駐藏大臣和達賴喇嘛發給執票派用烏拉。
(二十五)對犯人所罰款項、沒收財產,必須登記,呈繳駐藏大臣衙門。無 論公私人員如有訴訟事務,均須依法公平處理。
(二十六)每年操演軍隊所需用之彈藥,由噶廈派妥員攜帶駐藏大臣衙門之 公文,前去工布地方制造。
(二十七)所有卸任之噶倫及代本,應將公館及莊園移交新任,不得據為私 有。
(二十八)不得提前發給活佛及喇嘛之俸銀。
(二十九)派人催繳賦稅,應按規定期限辦理。各村逃亡戶之賦稅負擔應予減免。
實施范例
關于如何實施29條章程的問題,以最為重要的如何實施尋訪達賴、班禪為主的各活佛轉世靈童的條例為例,接到皇帝關于必須實行金瓶掣簽的詔書后不久,強白嘉措頒布全藏《水牛年公文》,(《水牛年奏折》,108—110頁)從此 開始實施金瓶掣簽法。如:第十世達賴楚臣嘉措、凱珠嘉措克珠嘉措和十二世達賴赤列嘉措等,均 由駐藏大臣親自金瓶掣簽,決定靈童。隆朵嘉措隆朵嘉措和土登嘉措土登嘉措因生相奇特,沒有出現有爭執的其他人選,經過駐藏大臣的認真研究表奏大 皇帝,免于金瓶掣定。八世克珠杰·格勒巴桑布丹貝旺秋和曲吉尼瑪曲杰尼瑪等大喇嘛也是通過金瓶抽簽確定的。
在建立藏軍、外聯事務、委任辭退官員、職權等重大制度方面,從第十五 饒迥鐵豬年(公元1911年),基本上實施29條章程,這些在原西藏地方政府的 歷次檔案中均有依據。
關于印制藏幣問題,廓爾喀誣蔑西藏自治區流通的尼泊爾舊章卡和廓爾喀新章卡差價很大。因此,開始鑄造銀幣。水牛年(公元1793年),鑄造刻有“乾隆寶 藏”章卡銀。從此,歷代清朝皇帝時期,逐漸鑄造發行了有“愛新覺羅·颙琰寶藏”、“愛新覺羅·旻寧寶藏”、“宣統寶藏”等字樣的藏幣,和白銀相同。(《西藏地方貨幣簡史》,14—20頁)
頒行意義
《欽定藏內善后章程》是在吸收元明,特別是本朝100多年治藏經驗的基礎上,結合西藏地區的特點,對西藏地方的政治、軍事、宗教、吏治、幣制、邊務、賦稅、貿易等各方面制定的系統法規。他的制定是徹底解決某些嚴重弊端,遏制西藏自治區社會的衰敗形式,緩和社會矛盾的重大舉措。章程對于鞏固清朝中央與西藏地方的政治關系,維護祖國的統一,加強民族團結等方面起著重大的作用,它是清朝關于西藏事物的重要法規。它的頒行標志著清朝對西藏的管理在政治、軍事經濟宗教等各方面全面趨于系統化、法制化,標志著清朝中央對西藏地方的施政發展到了最高階段。
參考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