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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地方
來源:互聯網

西藏地方為中華民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曾設置的省級行政區之一。1912年中華民國成立后設置,與蒙古地方同為中華民國同以“地方”為名的特別行政區劃。該行政區為直屬中央的一級行政區,相當于省級。1912年12月中旬,土登嘉措回到拉薩,重掌西藏地方政府噶廈,實際掌管西藏地方和西康省的西部地區。行政院也設置蒙藏委員會作為直接對口部會。西藏和平解放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繼續沿用此行政區劃,直至1965年西藏自治區成立。1959年藏區騷亂后,西藏地方被解散。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時期

1911年,中國爆發辛亥革命,1912年建立了合漢、滿、蒙、回、藏等民族為一體的共和國——中華民國。中央政府一如元、明、清三朝,實行對西藏地方的治理。1912年中央政府設蒙藏事務局(1914年改稱蒙藏院),主管西藏地方事務,并任命了中央駐藏辦事長官,派員赴藏宣慰并恢復被清廷革職的十三世的名號。

1927年,南京國民政府成立。1929年國民政府設立蒙藏委員會,主管西藏地方和蒙古地方等少數民族地區行政事宜。1940年,國民政府在拉薩市設立蒙藏委員會駐藏辦事處,作為中央政府在西藏的常設機構。西藏地方政府多次選派官員參加國民代表大會。中華民國期間,外患不已,內亂頻仍,中央政府孱弱,而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繼續接受中央政府冊封,獲得在西藏地方的政治、宗教上的合法地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中央人民政府根據西藏自治區的歷史和現實情況,決定采取和平解放的方針。1951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的代表就西藏和平解放的一系列問題達成協議,簽訂了《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關于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議》(簡稱“十七條協議”)。“十七條協議”的主要內容是:一方面,中央政府要求西藏地方政府積極協助人民解放軍進駐西藏,鞏固國防,堅決驅逐帝國主義勢力;西藏地區一切涉外事務由中央人民政府統一處理;藏軍逐步改編為人民解放軍。另一方面,中央人民政府對西藏自治區現行制度及達賴喇嘛的固有地位及職權不予變更;尊重西藏人民的風俗習慣,宗教信仰自由得到保護,西藏的社會改革,采取與西藏領導人員協商解決,在西藏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等。達賴喇嘛和班禪額爾德尼分別致電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澤東,表示擁護“十七條協議”,決心維護祖國主權的統一;西藏各階層僧俗人士和各地藏族領袖也表示堅決支持。從此,西藏歷史翻開了新的一頁。

1954年,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聯袂赴北京參加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在這次會議上,達賴喇嘛當選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委員長,班禪額爾德尼當選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1956年,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成立,達賴喇嘛就任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主任委員。1959年3月,西藏地方政府多數噶倫和上層反動集團全面發動了旨在分裂祖國、維護封建農奴制、反對民主改革的武裝叛亂。中央人民政府命令駐西藏自治區的人民解放軍堅決平息了叛亂。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總理周恩來于同年3月28日發布命令,宣布解散西藏地方政府,由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行使西藏地方政府職權。與此同時,中央人民政府順應西藏人民的意愿,在西藏進行了民主改革,廢除了封建農奴制度,百萬農奴和奴隸翻身解放,不再被作為農奴主的個人財產加以買賣、轉讓、交換、抵債,不再被農奴主強迫勞動,從此獲得了人身自由,成為新社會的主人。又經過幾年的穩定發展,1965年9月西藏自治區正式代替了西藏地方。

行政區劃

西藏地方所轄市縣如下:

拉薩市,桑昂曲,桑珠孜區,工布則岡,噶大克,江孜,江卡,昔孜,堆噶爾本,協噶爾,哈拉烏蘇,納倉,錯那市,洛隆,帕克哩,角木,定結,打孜,聶拉木縣,桑葉,濟嚨,巴浪,官覺,仁本,補仁,仁孜,博窩,朗嶺,工布碩卡,宗喀,絨轄爾,撒喀,達巴喀爾,作崗,乃東,達爾宗,瓊結,江達,貢噶爾,古浪,侖孜,沃卡,冷竹宗,拉噶孜,曲水,嶺,突宗,納布,僧宗,嶺喀爾,雜仁,錯朗,茹拖,羊八井,鎖莊子,麻爾江,奪,雅爾堆,結登,金東,直谷,拉歲,碩般多,撒拉,拉里,浪蕩,朗,頗章,沃隆,札溪,墨竹宮,色,卡爾孜,堆沖,文札卡,汪墊,轄魯,甲錯,策堆得,拉康,達爾瑪,瓊科爾結,聶毋,蔡里,曲隆,札稱,折布嶺,札什,洛美,嘉爾布,朗茹,哩烏,降,業塘,工布塘

地方政府

西藏地方的地方政府是噶廈,首腦為噶倫。中央政府在藏派駐代表。

參考資料 >

1912—1940年西藏地方與中央政府關系研究_愛學術.愛學術.2022-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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