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終弟及大概源于原始社會“普那路亞"婚制,“普那路亞”婚制下財產兄弟共有,作為兄弟集團代表人的“兄”死亡后,其“弟”頂替亡兄的地位,是自然而然的事。不過,此時財產所有權并未轉移,仍屬該兄弟集團所有。當父輩兄弟集團的成員全部死亡,子輩兄弟集團頂替父輩兄弟集團的社會地位,同樣是自然而然的事,但財產所有權轉移到了子輩兄弟集團,也就是發生了繼承,不過這是集團繼承。至于此時子輩兄弟集團的代表人選,則不必是最后死亡的“父親”的親子。事實上在普那路亞婚制下,人們也無法確認子輩集團中誰是自己的親子,兄弟集團人數再多,也總是有限的,當父輩兄弟集團成員全部死亡時,只能由子輩兄弟集團繼承,所以兄終弟及制本身就包含了父死子繼因素。商朝社會中弟承兄、兄子承弟(即叔父)的現象,以及“一生一及”現象,都可看作是這種兄終弟及的延續。
西周春秋時期,兄終弟及現象仍屢見不鮮。如“(魯)莊公病將死,以病召季札,季子至而授之以國政。曰:寡人即不起此病,吾將焉致乎魯國。季子曰,般也存,君何憂焉。公曰:庸得若是乎。(叔)牙謂我曰,魯一生一及,君已知之矣”?!耙簧患啊闭?,“父死子繼曰生,兄死弟繼曰及”。在當時,“父死子繼,兄終弟及”仍是“天下之通義”。根據“大子死,有母弟則立之,無則立長”之說,可以明白所謂“一生一及”,“一及”是主要的,是前提,“一生”是次要的,是補充。但從總的趨勢看,兄終弟及制的地位是每下愈況,在西周時,它多以和平手段實現,到春秋戰國時代,則越來越趨向以武力來維持。
簡介
商朝中丁以后,經常發生王位的糾紛,兄終弟及的制度遭到破壞,傳嫡子為王制漸為流行,但兄終弟及仍偶見于后世。
根據趙光義的說法,宋昭憲太后認為后周滅亡皆因幼主臨朝,所以留下兄終弟及的遺言,要求趙匡胤立下金柜之盟,宋太祖被迫接受,死后傳帝位給趙光義,即是太宗。但此說疑點重重,宋太祖時代未曾聽聞此說,且太宗即位后立即迫害太祖之子,歷史學家鄧廣銘、張蔭麟等論證「金柜之盟為虛構」,影響至今,成為最有影響力的說法。
及至明,朱元璋在《皇明祖訓》中明確規定:凡朝廷無皇子,必兄終弟及,須立嫡母所生者。庶母所生,雖長不得立。正德十六年(1521年),朱厚照駕崩,就據此立興獻帝朱祐杬之次子朱厚熜為嗣,即明世宗。
兄終弟及的情況并不一定出現于君權之承繼,也適用于某些可以世襲的官爵承繼權。清代時,顏回后人就多次以兄終弟及之例,承襲翰林院五經博士。
王位繼承制度
亦可寫作“兄死弟及”。及,就是繼承的意思。
王位由哥哥傳給弟弟繼承,傳弟一般按年齡長幼依次繼承。兄終弟繼,傳子有傳兄之子、傳弟之子和傳嫡子幾種。
我國古代的夏朝、商朝以及魯國、宋國等實行這種繼承制度。例如魯煬公熙接替其兄魯考公酋的位置,宋微仲接替其兄宋微子啟的位置。
后世的宋朝、元朝也偶爾出現過這種情況。例如大德十一年(1307年),李娎死,前太子孛兒只斤·真金之孫海山即位于元上都,是為孛兒只斤·海山。并立其弟孛兒只斤·愛育黎拔力八達為皇太子,約定兄終弟及,同時又約定愛育黎拔力八達死后,帝位復歸武宗之子和世剌。
舊中國的西北的回族軍閥“西北諸馬”核心權力也采取兄終弟及的封建繼承方式。
現代的沙特阿拉伯也是實行這種制度。
在私有觀念深入人心的情況下,采用兄弟相繼的方式也缺乏硬性的約束力。因為“兄弟之親本不如父子,而兄之尊又不如父,故兄弟之間常不免有爭位之事”,“兄終弟及”原則事實上無法抵擋住權力私有欲、獨占欲的沖擊。只有根據“嫡、長”這些先賦的或“天定”的條件,把皇位繼承資格最大限度地限制在一個人身上,才能確立起比較明確的、可操作性的標準,才可能杜絕其他皇子的非分之想,較好地避免諸子爭立、骨肉相殘的局面,在一定程度上“絕庶孽之窺箭,塞禍亂之本源”。
其相對應的繼承制度是“父死子替”。
原始婚姻制度
參見:夫兄弟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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