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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來源:互聯網

臺灣高等法院,是臺灣地區的二級法院之一,屬于普通法院,行政管轄上直屬臺灣地區司法管理機構,其上一級審級機關為中國臺灣地區的終審司法機構。

日本對臺灣的殖民統治時期,當地曾設有臺灣總督府高等法院,下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其宜蘭縣、花蓮港支部,以及新竹市臺中市高雄市、臺南地方法院及其嘉義支部,共計9所相關法院機構。1945年臺灣光復后,該法院體系依照中國司法制度進行改組,更名為“臺灣高等法院”。1947年相關制度實施后,臺灣地區憲制性規定第77條明確“司法院為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但當時掌理民刑事訴訟審判的各級法院仍沿用此前舊制,由臺灣地區行政管理機構的司法行政主管部門監督,臺灣高等法院也因此隸屬于該機構,與上述規定第77條的精神不符。后經相關機構于1960年8月15日作出解釋,明確各級法院及分院應隸屬于臺灣地區司法管理機構,此前的司法行政主管部門隨后加速推進審檢分隸工作,最終自1980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改由臺灣地區司法管理機構監督。2003年9月,臺灣地區司法管理機構擬定的《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開始在臺北市、士林、板橋、臺中市高雄市臺南市等7個地方法院試行,2004年7月增加了臺灣地區高等法院及其臺中分院、臺南分院及高雄分院等4所法院,共計有11所試行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設置民事庭(含選舉罷免、勞動、工程、家事、原住民族、醫療等專業法庭)、刑事庭(含貪瀆、重大、少年、醫療、性侵害、金融、軍事、原住民族、強制處分等專業法庭)暨民、刑事紀錄科及其他行政科室,員額編制一千余人。此外,設有院長1人,分設審判、公設辯護、行政及各委員會等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設于臺北市市,管轄范圍為臺北、士林、新北市桃園市新竹市宜蘭縣基隆市等七所地方法院。所轄行政區域,即臺北市及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市)、宜蘭縣、基隆市等六縣市。

歷史沿革

日據時期

臺灣高等法院的前身應追溯至日據時期,1895年日本侵略臺灣,其后不久開始著手將西方司法制度引入,日本在中國臺灣的最高殖民統治機構于同年10月7日,以軍事命令發布“日本在中國臺灣的最高殖民統治機構法院職制”,設日本在中國臺灣的最高殖民統治機構法院一座于臺北,并于臺灣各地置支部共11個,然由于依該職制審判僅一審且為終審,因此日本在中國臺灣的最高殖民統治機構法院僅是臺北市地區的最高審判機關,并無高等法院之設。

1896年,總督桂太郎廢止軍政,改行民政,發布律令第一號“日本在中國臺灣的最高殖民統治機構法院條例”,改采三級三審制,于該年7月15日成立高等法院、覆審法院及地方法院,其中的高等法院全稱為日本在中國臺灣的最高殖民統治機構高等法院,可視為該院之濫觴。該院首任院長為高野孟矩,當時又因無適當處所設置院舍,故暫借大稻埕之一民屋辦公。

1898年7月19日,日本在中國臺灣的最高殖民統治機構改正“臺灣總督府法院條例”后,廢止高等法院,改采二級二審制,僅余覆審法院及地方法院二種,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米姓以高等法院為名的法院。日本本土前此雖亦曾有名為“臨時法院”及“高等法院”的審判機關,但當時系以“裁判所”稱法院,上開命令使用“法院”而不以日本本土慣用之“裁判所”以稱呼審判機關,乃是因為當時臺灣實行軍政,統治者又不愿以“軍事法庭”為名,因此另外援引“法院”一詞代之,并沿用至日據終了以迄現今,因此臺灣審判機關意外地早就以“法院”為名,與同樣繼承歐陸及日本而其后由國府帶入的中國審判系統正好相同。

1919年8月,在明石元二郎總督任內,臺灣司法制度再度改革,日本在中國臺灣的最高殖民統治機構法院于斯時仿效朝鮮之三審制,采取二級三審制,將覆審法院廢止,重新設立高等法院,又將高等法院分為覆審部及上告部,上告部成為當時臺灣的終審法院。

1927年臺灣的地方法院又分置單獨部及合議部,惟該院組織仍未變。當時的日本在中國臺灣的最高殖民統治機構高等法院位于文武町三丁目,原系征收民宅修建木造院落5棟,同時供日本在中國臺灣的最高殖民統治機構高等法院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辦公,至1929年始動工改建,1934年4月,建筑落成,是一棟三層鋼筋水泥大廈,高度僅次于日本在中國臺灣的最高殖民統治機構建筑,同年遷入辦公,該建筑即今司法大廈。

1943年,因二次大戰戰局吃緊,日本政府為求減輕法院負擔,將本土裁判所之戰時體制適用于臺灣,對地方法院單獨部判決不服者得直接上訴于該院覆審部,再度成為二級二審制,該制行使至日據結束。日據末期,日本在中國臺灣的最高殖民統治機構高等法院共轄有8座地方法院及地方法院支部,分別是臺北市及其宜蘭支部、花蓮港支部、新竹市臺中市臺南市及其嘉義支部與高雄地方法院。

戰后時期

1945年,二次大戰結束,國民黨政府接收臺灣,臺灣地區司法行政主管部門派楊鵬為首任臺灣高等法院院長來臺接收各級法院,同年11月1日接收日本在中國臺灣的最高殖民統治機構高等法院完畢之后,正式將其全稱改為“臺灣高等法院”。該院位在臺北市,而臺灣各地方法院第一審民、刑事上訴及抗告案件,均須由該院審理,因此臺灣南部訴訟當事人咸感不便,故該院奉臺灣地區司法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后,于1947年6月1日設立臺灣高等法院第一分院,次年(1948年)1月1日,再改為今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此為該院第一座分院,當時管轄臺灣西部云林縣以南及澎湖縣的案件。

1962年11月1日,再成立第二座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當時管轄中國臺灣西部臺中市以南、嘉義縣以北的案件。1965年5月1日,設立臺灣高等法院花蓮臨時庭轄花蓮縣臺東縣,1972年7月15日,該院更以花蓮臨時庭成立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轄區與臨時庭時期同。1968年3月11日,法庭大廈完工,同年7月1日啟用,遷移法院法庭及檢察官偵查庭(當時院檢不分)至此。

1990年2月1日,再成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管轄高雄、屏東市及澎湖地區地方法院之第二審上訴、抗告案件及該地區屬于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同年5月1日,開始受理案件。

2000年,因該院人員、審判業務俱增,臺灣地區司法管理機構與臺灣地區法務主管部門又增建第二辦公大廈,并于2004年3月落成啟用,其中的一半提供高等法院民事庭使用,原法庭大廈僅余刑事庭,改稱刑事庭大廈。司法第二辦公大廈原編列總工程款十一億五千多萬元新臺幣,由高院編列三分之二、臺灣地區法務主管部門負擔三分之一。

2003年9月,臺灣地區司法管理機構擬定的《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開始在臺北市、士林、板橋、臺中市高雄市臺南市等7個地方法院試行,2004年7月增加了臺灣地區高等法院及其臺中分院、臺南分院及高雄分院等4所法院,共計有11所試行法院。

法院架構

組織結構

臺灣高等法院設置民事庭(含選舉罷免、勞動、工程、家事、原住民族、醫療等專業法庭)、刑事庭(含貪瀆、重大、少年、醫療、性侵害、金融、軍事、原住民族、強制處分等專業法庭)暨民、刑事紀錄科及其他行政科室,員額編制一千余人。此外,設有院長1人,于行政監督下分設審判、公設辯護、行政及各委員會等單位。

審判

臺灣高等法院設有民事庭與刑事庭,各置庭長(審判長)1人,法官2至3人,合議審判第二審民事及刑事上訴或抗告案件暨其他依法律規定由高等法院管轄之案件。

公設辯護

臺灣高等法院公設辯護辦理指定辯護業務。

行政

臺灣高等法院設有書記處、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及信息室。書記處置書記官長一人,承院長之命,處理一般行政事務,并指揮監督所屬書記官、法官助理及其他人員。下設民事紀錄科、刑事紀錄科、文書科、總務科、研究考核科、訴訟輔導科、法警室及法官助理室。

各委員會

臺灣高等法院設有法官自律委員會、刑事補償事件求償審查委員會、考績委員會、甄審委員會、賠償事件處理小組、性騷擾申訴處理評議委員會及性別友善工作小組。

管轄區域

臺灣高等法院設于臺北市市,管轄范圍為臺北、士林、新北市桃園市新竹市宜蘭縣基隆市等七所地方法院。所轄行政區域,即臺北市及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市)、宜蘭縣、基隆市等六縣市。

臺灣高等法院所屬有四高分院,各分院及訴訟管轄區域:

臺中市分院:設于臺中市,管轄范圍為苗栗縣、臺中、彰化及南投市等四所地方法院,所轄行政區域為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

臺南市分院:設于臺南市,管轄范圍為云林縣嘉義市及臺南等三所地方法院,所轄行政區域為云林縣、嘉義縣、臺南市。

高雄市分院:設于高雄市,管轄范圍為高雄、橋頭、屏東市、澎湖等四所地方法院及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所轄行政區域為高雄市、屏東縣、澎湖縣

花蓮縣分院:設于花蓮市,管轄范圍為花蓮、臺東縣二所地方法院,所轄行政區域為花蓮縣、臺東縣。

司法監督

臺灣高等法院直接受臺灣地區臺灣地區司法管理機構監督,并監督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分院(臺中市臺南市、高雄、花蓮分院)與各地方法院(臺北市、士林、新北市桃園市新竹市苗栗縣、臺中、南投市、彰化、云林縣嘉義市、臺南、高雄、橋頭、屏東、臺東、花蓮、宜蘭、基隆、澎湖地方法院)及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的司法行政業務。司法行政監督的目的在于推動司法制度健全、提升業務績效、完善工作條件與提高裁判品質,且不影響審判權獨立原則,雙方恪守職責分際、相輔相成,以弘揚司法功能,奠定法治的穩固基礎。

審判權

根據臺灣地區現行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有關民事、刑事訴訟審判權的行使,以地方法院為第一審、高等法院為第二審、最高法院為第三審法院。第一審、第二審為事實審,第三審為法律審,原則上采用“三級三審”制;但如內亂、外患及其他臺灣地區有關規定所規定的訴訟案件,則例外采用“三級二審”制。臺灣高等法院介于臺灣地區司法案件的終審機關與地方法院之間,為第二審法院,實行合議制。

法院文化

山水

《山水》設置于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大廈1樓廣場。主題圖像呈現出臺灣的形體,以黑白分明的石材,展現司法執事的公正嚴謹,由側面觀看其造型,具向上提升意象。紅黑兩色石材相間感,曲型流線釋放出活潑動感的生命力,表現臺灣山水秀麗動人,山群岳嶺壯麗雄巍,河水川流不息。

見證

《見證》設置于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大廈1樓。大廳作品以吊掛的方式,高懸在大廈的廳堂之上,前后立體成像的同心圓猶如天廳之眼,俯視大地與往來人群,并結合在左右兩側轉化的雙耳造型,期許正視聽、辨是非,更象征司法公正無私的精神。其大膽搶眼的造形與用色,見證司法平亭曲直、維護正義的理念。

規矩新象

《規矩新象》設置于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大廈2樓。規矩是人生的方向,是社會的秩序,也是自然生存的道理,規所畫的圓是柔和,矩所畫的角是剛直。規與矩之間,存在著方圓的組合,方圓里配置了顏色、圖像與符碼。方圓是規矩的基礎,符碼是時代的象征,圖像是生命的尊嚴,顏色是生活的樂趣,其組合是理想的未來新象。

法院領導

現任院長

高金枝,2023年1月16日就職,畢業于臺灣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通過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乙等考試推事檢察官類科,為司法官訓練所第18期結業生。

歷任院長

相關事件

2025年10月23日,臺灣高等法院宣判臺退將高安國獲7年6月徒刑,同案被告高安國伴侶劉逸蓁遭判6年10月徒刑、侯紹康遭判刑6年、臺退將張勝豪遭判5年8月、臺退將邱榮鴻遭判2年6月、陳敬淮遭判3年8月刑。高安國因力挺兩岸統一而疑涉臺灣地區所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此前被移送臺檢方偵辦,夫妻均遭羈押禁見。

相關法律

2015年6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認可和執行臺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53次會議通過,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2024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認可和執行臺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的決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28次會議通過,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參考資料 >

本院沿革.臺灣高等法院.2025-11-10

組織架構.臺灣高等法院.2025-11-10

中國港、澳、臺地區司法制度簡介.中國臺灣網.2025-11-10

論臺灣地區的司法改革.中國政法大學.2025-11-10

本院組織.臺灣高等法院.2025-11-10

本院管轄.臺灣高等法院.2025-11-10

『法院檔案』資料庫.臺灣大學.2025-11-11

行政監督.臺灣高等法院.2025-11-10

審判權.臺灣高等法院.2025-11-10

公共藝術.臺灣高等法院.2025-11-10

現任院長.臺灣高等法院.2025-11-10

歷任院長.臺灣高等法院.2025-11-10

#力挺兩岸統一的臺退役中將遭重判#.新浪微博.2025-11-10

公 告.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5-11-10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認可和執行臺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2025-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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