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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憲章
來源:互聯網

《 聯合國憲章》(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是聯合國的基本大法,它既確立了聯合國的宗旨、原則和組織機構設置,又規定了成員國的責任、權利和義務,以及處理國際關系、維護世界和平與安全的基本原則和方法。

從醞釀建立聯合國到簽署《聯合國憲章》歷時約4年之久。1945年6月26日,來自50個國家的代表在舊金山會議上簽署了《聯合國憲章》。《聯合國憲章》于同年10月24日正式生效,聯合國正式成立。1947年10月,聯合國大會把10月24日定為“聯合國日”。

《聯合國憲章》除序言和結語外,共分19章111條,海牙國際法庭規約是《聯合國憲章》的組成部分。它表達了使人類不再遭受戰禍的決心,規定了聯合國的宗旨、原則、權利、義務及主要機構職權范圍等。憲章規定,聯合國的宗旨是“維護國際和平及安全”“制止侵略行為”“發展國際間以尊重各國人民平等權利自決原則為基礎的友好關系”和“促成國際合作”等;它還規定聯合國及其成員國應遵循各國主權平等、各國以和平方式解決國際爭端、在國際關系中不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脅以及聯合國不得干涉各國內政等原則。

聯合國及其會員國應遵循下列原則:聯合國組織基于所有會員國主權平等;各會員國應忠實履行它們依憲章規定所承擔的義務;各會員國應該以和平方法解決它們的國際爭端;各會員國不得對別國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脅;聯合國對任何國家采取防止或強制性行動時,各國不得對該國提供協助;在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方面,聯合國應要求非會員國遵循上述原則;聯合國除執行決議外,不得干涉任何國家國內管轄的事項。在《聯合國憲章》的框架下,國際社會建立了以聯合國為核心的多邊主義國際秩序,確立了以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為核心的集體安全機制,形成了戰后國際關系的基本行為規范,確認了現代人類社會的共同價值理念。聯合國會員國也從創建時的51個增加到如今的193個,成為當今世界最具代表性和權威性的政府間國際組織。

歷史沿革

《聯合國憲章》的制定和聯合國的誕生是現代國際關系史上的一件大事,也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后規劃和平體制的一項重大成就,它反映了各國民眾的和平愿望。從醞釀建立聯合國到簽署《聯合國憲章》歷時約4年之久。

1941年:《大西洋憲章》

1941年6月,英美法系等“同盟國”的代表在倫敦簽署《同盟國宣言》,宣告不與德日意法西斯主義軸心國”單獨媾和,提出了維護和平、制止侵略和促成國際合作的原則。

同年8月14日,美國總統富蘭克林?德拉諾?羅斯福和英國首相溫斯頓?丘吉爾發表《大西洋憲章》,宣布“兩個國家政策中的若干共同原則”,促進了國際反法西斯統一戰線的形成。

1942年:《聯合國家宣言》

1941年12月7日,太平洋戰爭爆發。當天,中國建議中美英蘇等國成立軍事同盟,終于得到了美英蘇的響應。1942年1月1日,中、美、英、蘇等26國代表在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發表了《聯合國家宣言》,表示支持《大西洋憲章》,強調在打敗共同敵人后建立一個擁有廣泛普遍安全制度的世界秩序。在富蘭克林·羅斯福提議下,簽字國首次使用“聯合國”這一名稱代表反法西斯聯盟。《聯合國家宣言》的發表,標志著世界反法西斯主義聯盟的正式建立。此后,另有21個國家簽署該宣言。《聯合國家宣言》并首次使用“聯合國”一詞作為同德、意、日法西斯“軸心國”作戰的各國的總稱。

《聯合國家宣言》的最初簽署國

最初的26個簽署國為:美國、英國蘇聯、中國、澳大利亞比利時加拿大哥斯達黎加古巴捷克斯洛伐克多米尼加共和國薩爾瓦多希臘危地馬拉海地洪都拉斯印度盧森堡荷蘭新西蘭尼加拉瓜、挪威、巴拿馬共和國、波蘭、南非聯邦、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

隨后的簽署國

隨后簽署《聯合國家宣言》的有(按簽署日期先后排序):墨西哥菲律賓埃塞俄比亞伊拉克、巴西、玻利維亞伊朗哥倫比亞、利比里亞、法國厄瓜多爾秘魯智利巴拉圭委內瑞拉烏拉圭土耳其、埃及、沙特阿拉伯敘利亞黎巴嫩

1943年:莫斯科和德黑蘭會議

1943年10月18日至11月1日,美國、聯合王國、蘇聯和中國在莫斯科舉行了一次會議。會議結束時,與會國通過了一份《四國普遍安全宣言》,在《宣言》中,他們“承認有必要在盡早可行的日期,根據一切愛好和平國家主權平等的原則,建立一個普遍性的國際組織,以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所有愛好和平的國家,無論大小,均得加入這一組織。”這是官方文件中首次明確提出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之后建立一個維持和平的國際組織。

1943年11月28日至12月1日,富蘭克林·羅斯福溫斯頓·丘吉爾首相和蘇聯總理約瑟夫?斯大林在德黑蘭會晤,再次確認了共同政策,明確表明三國“應在戰時及戰后和平時期攜手合作”的決心,并承認“我們及所有聯合國家對實現這種和平負有崇高的責任,這種和平將獲得全球絕大多數人民的擁護,并使未來許多世代免遭戰爭的禍患與恐怖。”他們還宣布,計劃在一個“世界民主國家大家庭”里,“尋求所有國家(不分大小)的合作和積極參與,因為這些國家的人民和我們國家的人民一樣,全心全意致力于消除專政和奴役、壓迫和不容忍”(《德黑蘭宣言》,德黑蘭,1943年12月1日)。

1945年:敦巴頓橡樹園會議和雅爾塔會議

1944年8月至10月,蘇、英、美3國和中、英、美3國代表先后在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的敦巴頓橡樹園舉行會議,提出了組織聯合國的方案,并擬定出《聯合國憲章》的基本輪廓。1945年2月,蘇、美、英在蘇聯雅爾塔會晤,決定于同年4月25日在美國舊金山召開《聯合國憲章》制憲會議。

1945年3月5日,四個“發起國”向第二次世界大戰中的反法西斯同盟發出了《召開聯合國制憲會議邀請書》,以便按照敦巴頓橡樹園會議所確定的原則制定《聯合國憲章》。

舊金山會議

1945年4月25日,“聯合國國際組織會議”在美國舊金山開幕,包括中國在內的50個國家的288名代表出席大會。6月25日,與會代表一致通過了《聯合國憲章》。會議從4月25日開幕到6月25日通過憲章后閉幕,整整持續了兩個月。在《聯合國憲章起草文件》的文獻中詳細記錄了《聯合國憲章》誕生的全過程。”這份文獻總共分為3本,第一本為索引,其他兩本則記錄了從1945年4月到6月之間,包括中、英、美、蘇在內的50個聯合國初始成員國舊金山舉行會議,討論通過《聯合國憲章》的過程。其中一本書的目錄詳細記錄了自1945年5月9日以來,這50個成員國所舉辦的會議過程。上面記錄著,僅1945年6月16日當天,就舉行了3次會議。

會期長達兩個月,中國代表團對《聯合國憲章》的最終確定發揮了重要作用,中國提出關于海牙國際法庭非聯合國理事國的“地域分配”等三點重大建議都被大會接受,并納入《聯合國憲章》

在中國堅持下,在《憲章》第十二條規定了由聯合國管理托管地,并最終實現自治與獨立等主張,在《聯合國憲章》中寫進有關民族自治、民族獨立等內容,這是中國對《聯合國憲章》和國際秩序設計做出的重大貢獻,也正是中國的據理力爭,有力地促進了亞非前殖民地國家紛紛獨立,聯合國成員迅速壯大。

1945年6月26日,舉行聯合國憲章簽字儀式。中國作為最先遭受軸心國侵略的受害國,第一個在《憲章》的中、法、俄、英、西5種正式文本上簽字。隨后是法、蘇、英、美4國代表依次簽字,然后才是與會的其他45個國家,后又有波蘭補簽。在中、法、蘇、英、美及其他多數簽字國批準憲章后,同年10月24日憲章開始生效,聯合國正式成立。簽字的51個國家成為聯合國創始會員國。

修訂

聯合國憲章第二十三、第二十七和第六十一條的修正案由大會于1963年12月17日通過,于1965年8月31日生效。第六十一條的進一步修正案由大會于1971年12月20日通過,于1973年9月24日生效。

第二十三條修正案將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成員自十一國增至十五國。第二十七條修正案規定安全理事會關于程序事項的決定應由九個理事國(原先為七個)的可決票作出,關于一切其他事項的決定則由九個理事國(原先為七個)的可決票,其中包括安全理事會五個常任理事國的同意票作出。

第六十一條修正案于1965年8月31日生效,將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的成員自十八國增至二十七國。該條的進一步修正案于1973年9月24日生效,將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的成員自二十七國增至五十四國。

第一百零九條修正案是修正該條第一項,規定會員國為審查本憲章,得以大會會員國三分二之表決,經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任何九個理事國(原先為七個)之表決,確定日期及地點舉行全體會議。第一百零九條第三項涉及大會第十屆常會期間可能舉行審查會議的問題,仍然保留原來的行文:“安全理事會任何七個理事國之表決”,1955年大會第十屆常會和安全理事會根據該項規定采取了行動。

憲章全文

序言

聯合國人民同茲決心

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類兩度身歷慘不堪言之戰禍,

重申基本人權,人格尊嚴與價值,以及男女與大小各國平等權利之信念,

創造適當環境,俾克維持正義,尊重由條約與國際法其他淵源而起之義務,久而弗懈,

促成大自由中之社會進步及較善之民生,并為達此目的

力行容恕,彼此以善鄰之道,和睦相處,

集中力量,以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

接受原則,確立力法,以保證非為公共利益,不得使用武力,

運用國際機構,以促成全球人民經濟及社會之進展,用是發憤立志,務當同心協力,以竟厥功。

爰由我各本國政府,經齊集金山市之代表各將所奉全權證書,互相校閱,均屬妥善,議定本聯合國憲章,并設立國際組織,定名聯合國。

第一章 宗旨及原則

第 一 條

聯合國之宗旨為:

一、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并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體辦法、以防止且消除對于和平之威脅,制止侵略行為或其他和平之破壞;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義及國際法之原則,調整或解決足以破壞和平之國際爭端或情勢。

二、發展國際間以尊重人民平等權利及自決原則為根據之友好關系,并采取其他適當辦法,以增強普遍和平。

三、促成國際合作,以解決國際間屬于經濟、社會、文化、及人類福利性質之國際問題,且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增進并激勵對于全體人類之人權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四、構成一協調各國行動之中心,以達成上述共同目的。

第 二 條

為求實現第一條所述各宗旨起見,本組織及其會員國應遵行下列原則:

一、本組織系基于各會員國主權平等之原則。

二、各會員國應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憲章所擔負之義務,以保證全體會員國由加入本組織而發生之權益。

三、各會員國應以和平方法解決其國際爭端,俾免危及國際和平、安全、及正義。

四、各會員國在其國際關系上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或以與聯合國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會員國或國家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

五、各會員國對于聯合國依本憲章規定而采取之行動,應盡力予以協助,聯合國對于任何國家正在采取防止或執行行動時,各會員國對該國不得給予協助。

六、本組織在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圍內,應保證非聯合國會員國遵行上述原則。

七、本憲章不得認為授權聯合國干涉在本質上屬于任何國家國內管轄之事件,且并不要求會員國將該項事件依本憲章提請解決;但此項原則不妨礙第七章內執行辦法之適用。

第二章 會 員

第 三 條

凡曾經參加金山聯合國國際組織會議或前此曾簽字于1942年1月1日聯合國宣言之國家,簽訂本憲章,且依憲章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而予以批準者,均為聯合國之創始會員國。

第 四 條

一、凡其他愛好和平之國家,接受本憲章所載之義務,經本組織認為確能并愿意履行該項義務者,得為聯合國會員國。

二、準許上述國家為聯合國會員國,將由大會經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之推薦以決議行之。

第 五 條

聯合國會員國,業經安全理事會對其采取防止或執行行動者,大會經安全理事會之建議,得停止其會員權利及特權之行使。此項權利及特權之行使,得由安全理事會恢復之。

第 六 條

聯合國之會員國中,有屢次違犯本憲章所載之原則者,大會經安全理事會之建議,得將其由本組織除名。

第三章 機 關

第 七 條

一、茲設聯合國之主要機關如下:大會、安全理事會、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托管理事會、國際法院、及秘書處。

二、聯合國得依本憲章設立認為必需之輔助機關。

第 八 條

聯合國對于男女均得在其主要及輔助機關在平等條件之下,充任任何職務,不得加以限制。

第四章 大 會

組 織

第 九 條

一、大會由聯合國所有會員國組織之。

二、每一會員國在大會之代表,不得超過五人。

職 權

第 十 條

大會得討論本憲章范圍內之任何問題或事項,或關于本憲章所規定任何大會之職權;并除第十二條所規定外,得向聯合國會員國或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或兼向兩者,提出對各該問題或事項之建議。

第 十一 條

一、大會得考慮關于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之合作之普通原則,包括軍縮及軍備管制之原則;并得向會員國或安全理事會或兼向兩者提出對于該項原則之建議。

二、大會得討論聯合國任何會員國或安全理事會或非聯合國會員國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向大會所提關于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之任何問題;除第十二條所規定外,并得向會員國或安全理事會或兼向兩者提出對于各該項問題之建議。凡對于需要行動之各該項問題,應由大會于討論前或討論后提交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三、大會對于足以危及國際和平與安全之情勢,得提請安全理事會注意。

四、本條所載之大會權力并不限制第十條之概括范圍。

第 十二 條

一、當安全理事會對于任何爭端或情勢,正在執行本憲章所授予該會之職務時,大會非經安全理事會請求,對于該項爭端或情勢,不得提出任何建議。

二、秘書長經安全理事會之同意,應于大會每次會議時,將安全理事會正在處理中關于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之任何事件,通知大會;于安全理事會停止處理該項事件時,亦應立即通知大會,或在大會閉會期內通知聯合國會員國。

第 十三 條

一、大會應發動研究,并作成建議:

(子)以促進政治上之國際合作,并提倡國際法之逐漸發展與編纂[zuǎn]。

(丑)以促進經濟、社會、文化、教育、及衛生各部門之國際合作,且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助成全體人類之人權及基本自由之實現。

二、大會關于本條第一項(丑)款所列事項之其他責任及職權,于第九章及第十章中規定之。

第 十四 條

大會對于其所認為足以妨害國際間公共福利或友好關系之任何情勢,不論其起源如何,包括由違反本憲章所載聯合國之宗旨及原則而起之情勢,得建議和平調整辦法,但以不違背第十二條之規定為限。

第 十五 條

一、大會應收受并審查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所送之常年及特別報告;該項報告應載有安全理事會對于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所已決定或施行之辦法之陳述。

二、大會應收受并審查聯合國其他機關所送之報告。

第 十六 條

大會應執行第十二章及第十三章所授予關于國際托管制度之職務,包括關于非戰略防區托管協定之核準。

第 十七 條

一、大會應審核本組織之預算。

二、本組織之經費應由各會員國依照大會分配限額擔負之。

三、大會應審核經與第五十七條所指各種專門機關訂定之任何財政及預算辦法,并應審查該項專門機關之行政預算,以便向關系機關提出建議。

投 票

第 十八 條

一、大會之每一會員國,應有一個投票權。

二、大會對于重要問題之決議應以到會及投票之會員國三分之二多數決定之。此項問題應包括:關于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之建議,聯合國安全理事會非常任理事國之選舉,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理事國之選舉。依第八十六條第一項(寅)款所規定托管理事會理事國之選舉,對于新會員國加入聯合國之準許,會員國權利及特權之停止,會員國之除名,關于施行托管制度之問題,以及預算問題。

三、關于其他問題之決議,包括另有何種事項應以三分之二多數決定之問題,應以到會及投票之會員國過半數決定之。

第 十九 條

凡拖欠本組織財政款項之會員國,其拖欠數目如等于或超過前兩年所應繳納之數目時,即喪失其在大會投票權。大會如認拖欠原因,確由于該會員國無法控制之情形者,得準許該會員國投票。

程 序

第 二十 條

大會每年應舉行常會,并于必要時,舉行特別會議。特別會議應由秘書長經聯合國安全理事會聯合國會員國過半數之請求召集之。

第二十一條

大會應自行制定其議事規則。大會應選舉每次會議之主席。

第二十二條

大會得設立其認為于行使職務所必需之輔助機關。

第五章 安全理事會

組 織

第二十三條①

①1963年12月17日經大會通過修正,1965年8月31日生效。二十三條的修正案將安全理事會成員自十一國增至十五國。

一、安全理事會以聯合國十五會員國組織之。中華人民共和國(1971年10月,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一切合法權利,并立即把國民黨集團的代表從聯合國及其所屬一切機構中驅逐出去)、法蘭西、蘇聯、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及美利堅合眾國應為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大會應選舉聯合國其他十會員國為聯合國安全理事會非常任理事國,選舉時首宜充分斟酌聯合國各會員國于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及本組織其余各宗旨上之貢獻,并宜充分斟酌地域上之公勻分配。

二、安全理事會非常任理事國任期定為二年。安全理事會理事國自十一國增至十五國后第一次選舉非常任理事國時,所增四國中兩國之任期應為一年。任滿之理事國不得即行連選。

三、安全理事會每一理事國應有代表一人。

職 權

第二十四條

一、為保證聯合國行動迅速有效起見,各會員國將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之主要責任,授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并同意安全理事會于履行此項責任下之職務時,即系代表各會員國。

二、安全理事會于履行此項職務時,應遵照聯合國之宗旨及原則。為履行此項職務而授予安全理事會之特定權力,于本憲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及第十二章內規定之。

三、安全理事會應將常年報告、并于必要時將特別報告、提送大會審查。

第二十五條

聯合國會員國同意依憲章之規定接受并履行安全理事會之決議

第二十六條

為促進國際和平及安全之建立及維持,以盡量減少世界人力及經濟資源之消耗于軍備起見,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借第四十七條所指之軍事參謀團之協助,應負責擬具方案,提交聯合國會員國,以建立軍備管制制度。

投 票

第二十七條①

①1963年12月17日經大會修正,1965年8月31日生效。修正后的第二十七條規定安全理事會關于程序事項之決議,應以九理事國(前為七理事國)之可決票表決之,對于其他一切事項之決議,應以九理事國(前為七理事國)之可決票包括安全理事會五常任理事國之同意票表決之。

一、安全理事會每一理事國應有一個投票權。

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關于程序事項之決議,應以九理事國之可決票表決之。

三、安全理事會對于其他一切事項之決議,應以九理事國之可決票包括全體常任理事國之同意票表決之;但對于第六章及第五十二條第三項內各事項之決議,爭端當事國不得投票。

程 序

第二十八條

一、安全理事會之組織,應以使其能繼續不斷行使職務為要件。為此目的,安全理事會之各理事國應有常駐本組織會所之代表。

二、安全理事會應舉行定期會議,每一理事國認為合宜時得派政府大員或其他特別指定之代表出席。

三、在本組織會所以外,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得在認為最能便利其工作之其他地點舉行會議。

第二十九條

安全理事會得設立其認為于行使職務所必需之輔助機關。

第三十條

安全理事會應自行制定其議事規則,包括其推選主席之方法。

第三十一條

在安全理事會提出之任何問題,經其認為對于非安全理事會理事國之聯合國任何會員國之利益有特別關系時,該會員國得參加討論,但無投票權。

第三十二條

聯合國會員國而非為安全理事會之理事國,或非聯合國會員國之國家,如于安全理事會考慮中之爭端為當事國者,應被邀參加關于該項爭端之討論,但無投票權。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應規定其所認為公平之條件,以便非聯合國會員國之國家參加。

第六章 爭端之和平解決

第三十三條

一、任何爭端之當事國,于爭端之繼續存在足以危及國際和平與安全之維持時,應盡先以談判、調查、調停、和解、公斷、司法解決、區域機關或區域辦法之利用、或各該國自行選擇之其他和平方法,求得解決。

二、安全理事會認為必要時,應促請各當事國以此項方法,解決其爭端。

第三十四條

安全理事會得調查任何爭端或可能引起國際磨擦或惹起爭端之任何情勢,以斷定該項爭端或情勢之繼續存在是否足以危及國際和平與安全之維持。

第三十五條

一、聯合國任何會員國得將屬于第三十四條所指之性質之任何爭端或情勢,提請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或大會注意。

二、非聯合國會員國之國家如為任何爭端之當事國時,經預先聲明就該爭端而言接受本憲章所規定和平解決之義務后,得將該項爭端,提請大會或安全理事會注意。

三、大會關于按照本條所提請注意事項之進行步驟,應遵守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之規定。

第三十六條

一、屬于第三十三條所指之性質之爭端或相似之情勢,安全理事會在任何階段,得建議適當程序或調整方法。

二、安全理事會對于當事國為解決爭端業經采取之任何程序,理應予以考慮。

三、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按照本條作成建議時,同時理應注意凡具有法律性質之爭端,在原則上,理應由當事國依海牙國際法庭規約之規定提交國際法院。

第三十七條

一、屬于第三十三條所指之性質之爭端,當事國如未能依該條所示方法解決時,應將該項爭端提交安全理事會。

二、安全理事會如認為該項爭端之繼續存在,在事實上足以危及國際和平與安全之維持時,應決定是否當依第三十六條采取行動或建議其所認為適當之解決條件。

第三十八條

安全理事會如經所有爭端當事國之請求,得向各當事國作成建議,以求爭端之和平解決,但以不妨礙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七條之規定為限。

第七章 對于和平之威脅和平之破壞及侵略行為之應付辦法

第三十九條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應斷定任何和平之威脅、和平之破壞、或侵略行為之是否存在,并應作成建議或抉擇依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規定之辦法,以維持或恢復國際和平及安全。

第 四 十 條

為防止情勢之惡化,安全理事會在依第三十九條規定作成建議或決定辦法以前,得促請關系當事國遵行安全理事會所認為必要或合宜之臨時辦法,此項臨時辦法并不妨礙關系當事國之權利、要求、或立場。安全理事會對于不遵行此項臨時辦法之情形,應予適當注意。

第四十一條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得決定所應采武力以外之辦法,以實施其決議,并得促請聯合國會員國執行此項辦法。此項辦法得包括經濟關系、鐵路、海運、航空、郵、電、無線電及其他交通工具之局部或全部停止,以及外交關系之斷絕。

第四十二條

安全理事會如認第四十一條所規定之辦法為不足或已經證明為不足時,得采取必要之空海陸軍行動,以維持或恢復國際和平及安全。此項行動得包括聯合國會員國之空海陸軍示威、封鎖、及其他軍事舉動。

第四十三條

一、聯合國各會員國為求對于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有所貢獻起見,擔任于安全理事會發令時,并依特別協定,供給為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所必需之軍隊、協助、及便利,包括過境權。

二、此項特別協定應規定軍隊之數目及種類,其準備程度及一般駐扎地點,以及所供便利及協助之性質。

三、此項特別協定應以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之主動,盡速議訂。此項協定應由安全理事會與會員國或由安全理事會與若干會員國之集團締結之,并由簽字國各依其憲法程序批準之。

第四十四條

安全理事會決定使用武力時,于要求非安全理事會會員國依第四十三條供給軍隊以履行其義務之前,如經該會員國請求,應請其派遣代表,參加安全理事會關于使用其軍事部隊之決議。

第四十五條

為使聯合國能采取緊急軍事辦法起見,會員國應將其本國空軍部隊為國際共同執行行動隨時供給調遣。此項部隊之實力與準備之程度,及其共同行動之計劃,應由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以軍事參謀團之協助,在第四十三條所指之特別協定范圍內決定之。

第四十六條

武力使用之計劃應由安全理事會以軍事參謀團之協助決定之。

第四十七條

一、茲設立軍事參謀團,以便對于安全理事會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之軍事需要問題,對于受該會所支配軍隊之使用及統率問題,對于軍備之管制及可能之軍縮問題,向該會貢獻意見并予以協助。

二、軍事參謀團應由安全理事會各常任理事國之參謀總長或其代表組織之。聯合國任何會員國在該團未有常任代表者,如于該團責任之履行在效率上必需該國參加其工作時,應由該團邀請參加。

三、軍事參謀團在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權力之下,對于受該會所支配之任何軍隊,負戰略上之指揮責任;關于該項軍隊之統率問題,應待以后處理。

四、軍事參謀團,經安全理事會之授權,并與區域內有關機關商議后,得設立區域分團。

第四十八條

一、執行安全理事會為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之決議所必要之行動,應由聯合國全體會員國或由若干會員國擔任之,一依安全理事會之決定。

二、此項決議應由聯合國會員國以其直接行動、及經其加入為會員之有關國際機關之行動履行之。

第四十九條

聯合國會員國應通力合作,彼此協助,以執行安全理事會所決定之辦法。

第五十條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對于任何國家采取防止或執行辦法時,其他國家,不論其是否為聯合國會員國,遇有因此項辦法之執行而引起之特殊經濟問題者,應有權與安全理事會會商解決此項問題。

第五十一條

聯合國任何會員國受武力攻擊時,在安全理事會采取必要辦法,以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以前,本憲章不得認為禁止行使單獨或集體自衛之自然權利。會員國因行使此項自衛權而采取之辦法,應立即向安全理事會報告,此項辦法于任何方面不得影響該會按照本憲章隨時采取其所認為必要行動之權責,以維持或恢復國際和平及安全。

第八章 區域辦法

第五十二條

一、本憲章不得認為排除區域辦法或區域機關、用以應付關于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而宜于區域行動之事件者;但以此項辦法或機關及其工作與聯合國之宗旨及原則符合者為限。

二、締結此項辦法或設立此項機關之聯合國會員國,將地方爭端提交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以前,應依該項區域辦法,或由該項區域機關,力求和平解決。

三、安全理事會對于依區域辦法或由區域機關而求地方爭端之和平解決,不論其系由關系國主動,或由安全理事會提交者,應鼓勵其發展。

四、本條絕不妨礙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五條之適用。

第五十三條

一、安全理事會對于職權內之執行行動,在適當情形下,應利用此項區域辦法或區域機關。如無安全理事會之授權,不得依區域辦法或由區域機關采取任何執行行動;但關于依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對付本條第二項所指之任何敵國之步驟,或在區域辦法內所取防備此等國家再施其侵略政策之步驟,截至本組織經各關系政府之請求,對于此等國家之再次侵略,能擔負防止責任時為止,不在此限。

二、本條第一項所稱敵國系指第二次世界大戰中為本憲章任何簽字國之敵國而言。

第五十四條

關于為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起見,依區域辦法或由區域機關所已采取或正在考慮之行動,不論何時應向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充分報告之。

第九章 國際經濟及社會合作

第五十五條

為造成國際間以尊重人民平等權利及自決原則為根據之和平友好關系所必要之安定及福利條件起見,聯合國應促進:

(子)較高之生活程度,全民就業,及經濟與社會進展。

(丑)國際間經濟、社會、衛生、及有關問題之解決;國際間文化及教育合作。

(寅)全體人類之人權及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與遵守,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

第五十六條

各會員國擔允采取共同及個別行動與本組織合作,以達成第五十五條所載之宗旨。

第五十七條

一、由各國政府間協定所成立之各種專門機關,依其組織約章之規定,于經濟、社會、文化、教育、衛生及其他有關部門負有廣大國際責任者,應依第六十三條之規定使與聯合國發生關系。

二、上述與聯合國發生關系之各專門機關,以下簡稱專門機關。

第五十八條

本組織應作成建議,以調整各專門機關之政策及工作。

第五十九條

本組織應于適當情形下,發動各關系國間之談判,以創設為達成第五十五條規定宗旨所必要之新專門機關。

第六十條

履行本章所載本組織職務之責任,屬于大會及大會權力下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為此目的,該理事會應有第十章所載之權力。

第十章 經濟暨社會理事會

組 織

第六十一條

(1963年12月17日經大會通過修正,1965年8月31日生效。六十一條的修正案將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理事國自十八國增至二十七國。)

一、經濟暨社會理事會由大會選舉聯合國二十七會員國組織之。

二、除第三項所規定外,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每年選舉理事十八國,任期三年。任滿之理事國得即行連選。

三、經濟暨社會理事會理事國自十八國增至二十七國后第一次選舉時,除選舉理事六國接替任期在該年年終屆滿之理事國外,應另增選理事九國。增選之理事九國中,三國任期一年,另三國任期二年,依大會所定辦法。

四、經濟暨社會理事會之每一理事國應有代表一人。

職 權

第六十二條

一、經濟暨社會理事會得作成或發動關于國際經濟、社會、文化、教育、衛生、及其他有關事項之研究及報告;并得向大會、聯合國會員國、及關系專門機關、提出關于此種事項之建議案。

二、本理事會為增進全體人類之人權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及維護起見,得作成建議案。

三、本理事會得擬具關于其職權范圍內事項之協約草案,提交大會。

四、本理事會得依聯合國所定之規則召集本理事會職務范圍以內事項之國際會議。

第六十三條

一、經濟暨社會理事會得與第五十七條所指之任何專門機關訂立協定,訂明關系專門機關與聯合國發生關系之條件。該項協定須經大會之核準。

二、本理事會,為調整各種專門機關之工作,得與此種機關會商并得向其提出建議,并得向大會及聯合國會員國建議。

第六十四條

一、經濟暨社會理事會得取適當步驟,以取得專門機關之經常報告。本理事會得與聯合國會員國及專門機關,商定辦法俾就實施本理事會之建議及大會對于本理事會職權范圍內事項之建議所采之步驟,取得報告。

二、本理事會得將對于此項報告之意見提送大會。

第六十五條

經濟暨社會理事會得向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供給情報,并因安全理事會之邀請,予以協助。

第六十六條

一、經濟暨社會理事會應履行其職權范圍內關于執行大會建議之職務。

二、經大會之許可,本理事會得應聯合國會員國或專門機關之請求,供其服務。

三、本理事會應履行本憲章他章所特定之其他職務,以及大會所授予之職務。

投 票

第六十七條

一、經濟暨社會理事會每一理事國應有一個投票權。

二、本理事會之決議,應以到會及投票之理事國過半數表決之。

程 序

第六十八條

經濟暨社會理事會應設立經濟與社會部門及以提倡人權為目的之各種委員會,并得設立于行使職務所必需之其他委員會。

第六十九條

經濟暨社會理事會應請聯合國會員國參加討論本理事會對于該國有特別關系之任何事件,但無投票權。

第 七十 條

經濟暨社會理事會得商定辦法使專門機關之代表無投票權而參加本理事會及本理事會所設各委員會之討論,或使本理事會之代表參加此項專門機關之討論。

第七十一條

經濟暨社會理事會得采取適當辦法,俾與各種非政府組織會商有關于本理事會職權范圍內之事件。此項辦法得與國際組織商定之,并于適當情形下,經與關系聯合國會員國會商后,得與該國國內組織商定之。

第七十二條

一、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應自行制定其議事規則,包括其推選主席之方法。

二、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應依其規則舉行必要之會議。此項規則應包括因理事國過半數之請求而召集會議之條款。

第十一章 關于非自治領土之宣言

第七十三條

聯合國各會員國,于其所負有或承擔管理責任之領土,其人民尚未臻自治之充分程度者,承認以領土居民之福利為至上之原則,并接受在本憲章所建立之國際和平及安全制度下,以充分增進領土居民福利之義務為神圣之信托,且為此目的:

(子)于充分尊重關系人民之文化下,保證其政治、經濟、社會及教育之進展。予以公平待遇,且保障其不受虐待。

(丑)按各領土及其人民特殊之環境、及其進化之階段,發展自治;對各該人民之政治愿望,予以適當之注意;并助其自由政治制度之逐漸發展。

(寅)促進國際和平及安全。

(卯)提倡建設計劃,以求進步;獎勵研究;各國彼此合作,并于適當之時間及場合與專門國際團體合作,以求本條所載社會、經濟及科學目的之實現。

(辰)在不違背安全及憲法之限制下,按時將關于各會員國分別負責管理領土內之經濟、社會及教育情形之統計及具有專門性質之情報,遞送秘書長,以供參考。本憲章第十二章及第十三章所規定之領土,不在此限。

第七十四條

聯合國各會員國共同承諾對于本章規定之領土,一如對于本國區域,其政策必須以善鄰之道奉為圭臬[niè];并于社會、經濟及商業上,對世界各國之利益及幸福,予以充分之注意。

第十二章 國際托管制度

第七十五條

聯合國在其權力下,應設立國際托管制度,以管理并監督憑此后個別協定而置于該制度下之領土。此項領土以下簡稱托管領土。

第七十六條

按據本憲章第一條所載聯合國之宗旨,托管制度之基本目的應為:

(子)促進國際和平及安全。

(丑)增進托管領土居民之政治、經濟、社會及教育之進展;并以適合各領土及其人民之特殊情形及關系人民自由表示之愿望為原則,且按照各托管協定之條款,增進其趨向自治或獨立之逐漸發展。

(寅)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提倡全體人類之人權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并激發世界人民互相維系之意識。

(卯)于社會、經濟、及商業事件上,保證聯合國全體會員國及其國民之平等待遇,及各該國民于司法裁判上之平等待遇,但以不妨礙上述目的之達成,且不違背第八十條之規定為限。

第七十七條

一、托管制度適用于依托管協定所置于該制度下之下列各種類之領土:

(子)現在委任統治下之領土。

(丑)因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果或將自敵國割離之領土。

(寅)負管理責任之國家自愿置于該制度下之領土。

二、關于上列種類中之何種領土將置于托管制度之下,及其條件,為此后協定所當規定之事項。

第七十八條

凡領土已成為聯合國之會員國者,不適用托管制度;聯合國會員國間之關系,應基于尊重主權平等之原則。

第七十九條

置于托管制度下之每一領土之托管條款,及其更改或修正,應由直接關系各國、包括聯合國之會員國而為委任統治地之受托國者,予以議定,其核準應依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五條之規定。

第八十條

一、除依第七十七條、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一條所訂置各領土于托管制度下之個別托管協定另有議定外,并在該項協定未經締結以前,本章任何規定絕對不得解釋為以任何方式變更任何國家或人民之權利、或聯合國會員國個別簽訂之現有國際約章之條款。

二、本條第一項不得解釋為對于依第七十七條之規定而訂置委任統治地或其他領土于托管制度下之協定,授以延展商訂之理由。

第八十一條

凡托管協定均應載有管理領土之條款,并指定管理托管領土之當局。該項當局,以下簡稱管理當局,得為一個或數個國家,或為聯合國本身。

第八十二條

于任何托管協定內,得指定一個或數個戰略防區,包括該項協定下之托管領土之一部或全部,但該項協定并不妨礙依第四十三條而訂立之任何特別協定。

第八十三條

一、聯合國關于戰略防區之各項職務,包括此項托管協定條款之核準、及其更改或修正,應由聯合國安全理事會行使之。

二、第七十六條所規定之基本目的,適用于每一戰略防區之人民。

三、安全理事會以不違背托管協定之規定且不妨礙安全之考慮為限,應利用托管理事會之協助,以履行聯合國托管制度下關于戰略防區內之政治、經濟、社會、及教育事件之職務。

第八十四條

管理當局有保證托管領土對于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盡其本分之義務。該當局為此目的得利用托管領土之志愿軍、便利及協助,以履行該當局對于安全理事會所負關于此點之義務,并以實行地方自衛,且在托管領土內維持法律與秩序。

第八十五條

一、聯合國關于一切非戰略防區托管協定之職務,包括此項托管協定條款之核準及其更改或修正,應由大會行使之。

二、托管理事會于大會權力下,應協助大會履行上述之職務。

第十三章 托管理事會

組 織

第八十六條

一、托管理事會應由下列聯合國會員國組織之:

(子)管理托管領土之會員國。

(丑)第二十三條所列名之國家而現非管理托管領土者。

(寅)大會選舉必要數額之其他會員國,任期三年,俾使托管理事會理事國之總數,于聯合國會員國中之管理托管領土者及不管理者之間,得以平均分配。

二、托管理事會之每一理事國應指定一特別合格之人員,以代表之。

職 權

第八十七條

大會及在其權力下之托管理事會于履行職務時得:

(子)審查管理當局所送之報告。

(丑)會同管理當局接受并審查請愿書。

(寅)與管理當局商定時間,按期視察各托管領土。

(卯)依托管協定之條款,采取上述其他行動。

第八十八條

托管理事會應擬定關于各托管領土居民之政治、經濟、社會、及教育進展之問題單;就大會職權范圍內,各托管領土之管理當局應根據該項問題單向大會提出常年報告。

投 票

第八十九條

一、托管理事會之每一理事國應有一個投票權。

二、托管理事會之決議應以到會及投票之理事國過半數表決之。

程 序

第九十條

一、托管理事會應自行制定其議事規則,包括其推選主席之方法。

二、托管理事會應依其所定規則,舉行必要之會議。此項規則應包括關于經該會理事國過半數之請求而召集會議之規定。

第九十一條

托管理事會于適當時,應利用經濟暨社會理事會之協助,并對于各關系事項,利用專門機關之協助。

第十四章 國際法院

第九十二條

國際法院為聯合國之主要司法機關,應依所附規約執行其職務。該項規約系以國際常設法院之規約為根據,并為本憲章之構成部分。

第九十三條

一、聯合國各會員國為國際法院規約之當然當事國。

二、非聯合國會員國之國家得為國際法院規約當事國之條件,應由大會經安全理事會之建議就各別情形決定之。

第九十四條

一、聯合國每一會員國為任何案件之當事國者,承諾遵行國際法院之判決。

二、遇有一造不履行依法院判決應負之義務時,他造得向安全理事會申訴。安全理事會如認為必要時,得作成建議或決定應采辦法,以執行判決。

第九十五條

本憲章不得認為禁止聯合國會員國依據現有或以后締結之協定,將其爭端托付其他法院解決。

第九十六條

一、大會或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對于任何法律問題得請海牙國際法庭發表咨詢意見。

二、聯合國其他機關及各種專門機關。對于其工作范圍內之任何法律問題,得隨時以大會之授權,請求國際法院發表咨詢意見。

第十五章 秘書處

第九十七條

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及本組織所需之辦事人員若干人。秘書長應由大會經安全理事會之推薦委派之。秘書長為本組織之行政首長。

第九十八條

秘書長在大會、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及托管理事會之一切會議,應以秘書長資格行使職務,并應執行各該機關所托付之其他職務。秘書長應向大會提送關于本組織工作之常年報告。

第九十九條

秘書長得將其所認為可能威脅國際和平及安全之任何事件,提請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注意。

第一百條

一、秘書長及辦事人員于執行職務時,不得請求或接受本組織以外任何政府或其他當局之訓示,并應避免足以妨礙其國際官員地位之行動。秘書長及辦事人員專對本組織負責。

二、聯合國各會員國承諾尊重秘書長及辦事人員責任之專屬國際性,決不設法影響其責任之履行。

第一百零一條

一、辦事人員由秘書長依大會所定章程委派之。

二、適當之辦事人員應長期分配于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托管理事會,并于必要時,分配于聯合國其他之機關。此項辦事人員構成秘書處之一部。

三、辦事人員之雇用及其服務條件之決定,應以求達效率、才干、及忠誠之最高標準為首要考慮。征聘辦事人員時,于可能范圍內,應充分注意地域上之普及。

第十六章 雜項條款

第一百零二條

一、本憲章發生效力后,聯合國任何會員國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及國際協定應盡速在秘書處登記,并由秘書處公布之。

二、當事國對于未經依本條第一項規定登記之條約或國際協定,不得向聯合國任何機關援引之。

第一百零三條

聯合國會員國在本憲章下之義務與其依任何其他國際協定所負之義務有沖突時,其在本憲章下之義務應居優先。

第一百零四條

本組織于每一會員國之領土內,應享受于執行其職務及達成其宗旨所必需之法律行為能力。

第一百零五條

一、本組織于每一會員國之領土內,應享受于達成其宗旨所必需之特權及豁免。

二、聯合國會員國之代表及本組織之職員,亦應同樣享受于其獨立行使關于本組織之職務所必需之特權及豁免。

三、為明定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施行細則起見,大會得作成建議,或為此目的向聯合國會員國提議協約。

第十七章 過渡安全辦法

第一百零六條

在第四十三條所稱之特別協定尚未生效,因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認為尚不得開始履行第四十二條所規定之責任前,1943年10月30日在莫斯科簽訂四國宣言之當事國及法蘭西應依該宣言第五項之規定,互相洽商,并于必要時,與聯合國其他會員國洽商,以代表本組織采取為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宗旨所必要之聯合行動。

第一百零七條

本憲章并不取消或禁止負行動責任之政府對于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本憲章任何簽字國之敵國因該次戰爭而采取或受權執行之行動。

第十八章 修 正

第一百零八條

本憲章之修正案經大會會員國三分之二表決并由聯合國會員國三分之二,包括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全體常任理事國,各依其憲法程序批準后,對于聯合國所有會員國發生效力。

第一百零九條①

①1965年12月20日經大會通過修正,1968年6月12日生效。第一百零九條之修正案將該條第一項修正,規定聯合國會員國為檢討憲章,得以大會會員國三分之二表決,經安全理事會任何九理事國(前為七理事國)之表決,確定日期及地點舉行全體會議。在規定由大會第十屆常會考慮舉行檢討會議之第一百零九條第三項中,原有之“安全理事會任何七理事國之表決”字樣則仍予保留,因1955年大會第十屆常會及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業經依據該項規定采取行動。

一、聯合國會員國,為檢討本憲章,得以大會會員國三分之二表決,經安全理事會任何九理事國之表決,確定日期及地點舉行全體會議。聯合國每一會員國在全體會議中應有一個投票權。

二、全體會議以三分之二表決所建議對于憲章之任何更改,應經聯合國會員國三分之二、包括安全理事會全體常任理事國、各依其憲法程序批準后,發生效力。

三、如于本憲章生效后大會第十屆年會前,此項全體會議尚未舉行時,應將召集全體會議之提議列入大會該屆年會之議事日程;如得大會會員國過半數及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任何七理事國之表決,此項會議應即舉行。

第十九章 批準及簽字

第一百一十條

一、本憲章應由簽字國各依其憲法程序批準之。

二、批準書應交存美利堅合眾國政府。該國政府應于每一批準書交存時通知各簽字國,如本組織秘書長業經委派時,并應通知秘書長。

三、一俟美利堅合眾國政府通知已有中華民國、法蘭西、蘇聯、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與美利堅合眾國、以及其他簽字國之過半數將批準書交存時,本憲章即發生效力。美利堅合眾國政府應擬就此項交存批準之議定書并將副本分送所有簽字國。

四、本憲章簽字國于憲章發生效力后批準者,應自其各將批準書交存之日起為聯合國之創始會員國。

第一百一十一條

本憲章應留存美利堅合眾國政府之檔庫,其中、法、俄、英、及西文各本同一作準。該國政府應將正式副本分送其他簽字國政府。

為此聯合國各會員國政府之代表謹簽字于本憲章,以昭信守。

公歷1945年6月26日簽訂于舊金山

(參考資料)

社會影響

《聯合國憲章》描繪了人類對未來美好生活的憧憬,以“力行容恕,彼此以善鄰之道,和睦相處”的“新理想”取代了互相戕[qiāng]害、手足相殘的“舊畫卷”,以集體安全機制取代了傳統軍事結盟,以主權平等、不干涉內政原則打破了叢林法則、強權政治,為人類描繪了一幅共建美好世界的宏偉愿景。

聯合國有六個主要機關:大會、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托管理事會、國際法院和秘書處,均于1945年聯合國成立時根據《聯合國憲章》設立。2020年6月26日,聯合國舉行在線活動,紀念《憲章》簽署75周年。聯合國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勝利的成果,承載著各國人民對和平與發展的殷切期望。作為最具代表性和權威性的政府間國際組織,聯合國依靠和平與安全、發展、人權三大支柱,為促進人類進步事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聯合國憲章》并沒有過時。

大會

大會是聯合國的主要審議、決策和代表性機關,由聯合國全部193個會員國組成,是唯一具有普遍代表性的機關。每年九月,大會的所有會員國齊聚紐約,在聯合國大會會議廳召開年度會議,并舉行一般性辯論,多國國家元首出席一般性辯論并發表講話。大會對于重要問題的決定,例如關于和平與安全、接納新會員國和預算事項的決定,必須由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其他問題只須以簡單多數通過。大會每年選舉一名大會主席,任期一年。

安全理事會

根據《聯合國憲章》,聯合國安全理事會負有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首要責任。安理會有15個理事國(五個常任理事國和十個非常任理事國),每個理事國有一個投票權。《憲章》規定,所有理事國都有義務履行安理會的決定。安全理事會率先斷定對和平的威脅或侵略行為是否存在。安理會促請爭端各方以和平手段解決爭端,并建議調整辦法或解決問題的條件。在某些情況下,安全理事會可實行制裁,甚至授權使用武力,以維護或恢復國際和平與安全。安全理事會設立輪值主席,任期一個月。

經濟及社會理事會

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是就經濟、社會和環境問題進行協調、政策審查和政策對話并提出建議,以及落實國際發展目標的主要機關。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作為聯合國全系統開展各項活動的中央機制,其下設立多個涉及經濟、社會和環境領域的專門機構、附屬監督機構和專家機構。經社理事會共有54個理事國,經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經社理事會是聯合國對可持續發展問題進行反思、辯論和創新思考的核心平臺。

托管理事會

托管理事會于1945年根據《聯合國憲章》第十三章設立,對由7個會員國管理的11個托管領土實行國際監督,并確保管理國采取適當措施為托管領土的自治或獨立做好準備。截至1994年,所有托管領土都已取得自治或獨立。托管理事會于1994年11月1日停止運作。根據1994年5月25日通過的決議,托管理事會對其議事規則作出修正,取消每年舉行會議的規定,并同意根據托管理事會或托管理事會主席的決定,或托管理事會多數成員或大會或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提出的要求,視需要舉行全體會議。

國際法院

國際法院是聯合國的主要司法機關,位于荷蘭海牙的和平宮,是聯合國六大主要機關中唯一設在紐約之外的機關。國際法院的職責是依照國際法解決各國向其遞交的法律爭端,并就正式認可的聯合國機關和專門機構提交的法律問題提供咨詢意見。國際法院依照《國際法院規約》行使職權。

秘書處

秘書處由秘書長和在世界各地為聯合國工作的數萬名國際工作人員組成,負責處理大會和其他主要機關委任的各項日常工作。秘書長是聯合國的首席行政長官。聯合國從自全球各地招聘國際和當地職員,其工作地點及維和特派團也遍布世界的各個角落。但是在一個暴力的環境下開展維和事業是非常危險的。自聯合國成立以來,已有數百名勇敢的聯合國人員在工作中犧牲。

相關事件

2024年5月10日,聯合國大會第十屆緊急特別會議審議了接納巴勒斯坦為聯合國新會員國議題,表決通過了授予巴勒斯坦更多權利的決議。在投票開始前的發言中,以色列常駐聯合國代表埃丹在大會現場,使用小型碎紙機,粉碎了一份《聯合國憲章》,以表達對該特別會議的反對。對于該行為,巴勒斯坦常駐聯合國觀察員里亞德·曼蘇爾表示,這是對所有人的侮辱,也是對聯合國和《聯合國憲章》的侮辱。

2025年11月21日,中國駐日大使館在社交平臺X用中日雙語發帖:《聯合國憲章》專門設立敵國條款,規定德、意、日等法西斯主義軍國主義國家的任何一國有再次實施侵略政策的任何步驟,中、法、蘇、英、美等聯合國創始成員國有權對其直接實施軍事行動,無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授權。

社會評價

2015年9月28日習近平同志在美國紐約聯合國總部舉行的第七十屆聯合國大會一般性辯論時的講話。指出,和平、發展、公平、正義、民主、自由,是全人類的共同價值,也是聯合國的崇高目標。當今世界,各國相互依存、休戚與共。我們要繼承和弘揚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構建以合作共贏為核心的新型國際關系,打造人類命運共同體。為此,要建立相互尊重、平等相待、互商互諒的伙伴關系;營造共同、綜合、合作、可持續的安全格局;謀求開放創新、包容互惠的發展前景;促進和而不同、兼收并蓄的文明交流;構筑尊崇自然、綠色發展的生態體系。強調,中國人民的夢想同各國人民的夢想息息相通,中國將始終做世界和平的建設者、全球發展的貢獻者、國際秩序的維護者。(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評)

國際社會需要重申對《聯合國憲章》宗旨和原則的堅定承諾,切實維護聯合國權威,不斷豐富《聯合國憲章》內涵,賦予其新的生機與活力;需要堅信不同信仰、制度和民族國家可以和平共處、有序競爭,讓共同利益壓倒分歧對立。(黑河新聞網?)

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2015年2月23日在紐約聯合國總部表示,《聯合國憲章》的核心是承諾通過和平解決爭端、防止武裝沖突及保護人權。它所表達的世界人民渴望在今天仍具現實意義、寶貴價值和重要性。《聯合國憲章》是一項具有生命力的文件,而不是一個具體的路線圖。它是我們的指南針,它所規定的原則經受住了時間的考驗。(新華網

參考資料 >

Codification Division Publications: Repertory of Practice of United Nations Organs.UnitedNations.2024-02-19

六種語言彩色再版 《聯合國憲章》70年活力依舊.m.toutiao.com.2022-06-23

聯合國憲章.手機環球網.2024-02-07

中國代表團首簽《聯合國憲章》.人民政協網.2024-02-19

聯合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2025-05-31

每日一詞∣聯合國日 United Nations Day.英語點津.2024-02-19

聯合國憲章.環球國際.2024-02-19

背景資料:聯合國成立70周年.環球國際.2024-02-07

背景資料:《聯合國憲章》簽署70周年.新華網.2024-02-19

籌備階段:《聯合國憲章》的由來.UnitedNations.2024-02-07

揭秘聯合國誕生中的那些鮮為人知的“首次”.cnr.cn.2025-06-30

聯合國誕生中的那些鮮為人知的“首次”-新華網.www.xinhuanet.com.2022-06-23

百年遺夢──國際聯盟興亡啟示錄.m.toutiao.com.2022-06-23

聯合國迎來70歲全球為你而藍 網友:美的我都不敢相信我的眼睛.m.toutiao.com.2022-06-23

【讀史憶人?典故】董必武與統戰工作(六).m.toutiao.com.2022-06-23

歷史的細節 永恒的瞬間.金羊網.2024-02-19

館藏文獻還原 《聯合國憲章》誕生過程.m.toutiao.com.2022-06-23

館藏文獻還原 《聯合國憲章》誕生過程.m.toutiao.com.2022-06-23

館藏文獻還原 《聯合國憲章》誕生過程.m.toutiao.com.2022-06-23

館藏文獻還原 《聯合國憲章》誕生過程.m.toutiao.com.2022-06-22

歷史的細節 永恒的瞬間.今日頭條.2024-02-19

【讀史憶人?典故】董必武與統戰工作(六).今日頭條.2026-03-03

聯合國迎來70歲全球為你而藍 網友:美的我都不敢相信我的眼睛.m.toutiao.com.2022-06-23

為了阻止中國恢復聯合國合法席位,美國做了什么?.m.toutiao.com.2022-06-23

中國代表團首簽《聯合國憲章》--黨史頻道-人民網.dangshi.people.com.cn.2022-06-23

第二十三、第二十七和第六十一條的修正案.UnitedNations.2024-02-07

1971年:中國恢復聯合國合法席位[ 2009-08-27 17:40 ].中國日報網.2025-09-01

聯合國憲章(全文).UnitedNations.2024-02-07

人民日報:重溫《聯合國憲章》 展望未來.環球網國內.2024-02-07

主要機關.UnitedNations.2024-02-20

聯合國舉行在線活動 紀念《聯合國憲章》簽署75周年.國際在線新聞.2024-02-20

與世界上一切進步力量攜手前進.m.toutiao.com.2022-06-23

巴勒斯坦常駐聯合國觀察員回應以代表粉碎聯合國憲章:是對所有人的侮辱.紅星新聞-今日頭條.2024-05-11

中國駐日使館重申敵國條款.大河報-今日頭條.2025-11-21

《習近平外交演講集》第一卷、第二卷主要篇目介紹.m.toutiao.com.2022-06-23

踐行對《聯合國憲章》的堅定承諾.黑河新聞網.2024-02-19

潘基文說《聯合國憲章》具有現實意義.環球國際.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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