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慈善總會(英文名:CHONGQING CHARITY ?FEDERATION;縮寫:CQCF)成立于1994年的非營利性公益社會團體。是重慶市首批國家5A級社會組織,中華慈善總會的團體會員單位,具備公募資質和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榮獲國家民政部授予的“全國先進社會組織”、中華慈善總會“中華慈善突出貢獻獎”等殊榮。現任會長為重慶市政協原副主席劉光磊,常務副會長陳煥奎,監事長楊洪梅,副會長艾揚、況由志,秘書長楊艷梅。
2018年9月10日,重慶市慈善總會榮獲第十屆“中華慈善獎”。2023年12月21日重慶市慈善總會第五屆理事會第七次會議召開,會長劉光磊介紹,2023年總會共募集款物9.43億元,增幅與去年相當。各類慈善救助總支出8.78億元,惠及困難群眾100萬人次以上。2024年3月7日,由重慶市慈善總會指導,國際微無創醫學會、超聲醫學工程國家重點實驗室、超聲醫療國家工程研究中心主辦,聯合全球201家醫院在重慶兩江新區水土新城圓滿舉辦“科創美好益起未來第五屆全球多中心遠程協同手術保子宮公益行動”。
歷史沿革
1994年9月19日,重慶市參照國內外慈善事業比較完善的地區的模式與作法,正式成立重慶市慈善會籌委會,落實申報社團登記的一系列基礎工作,起草了慈善會章程(草案)、慈善會資金(物資)管理辦法(草案),并完備了申報登記手續。
1994年11月5日,重慶市民政局以重民社團(94)137號文批復準予成立重慶市慈善會,使重慶市慈善會取得了法人社團的合法地位。
1995年2月27日,重慶市慈善會正式成立,重慶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王文德任重慶市慈善會第一任會長。大會確立了重慶市慈善會的根本宗旨: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弘揚華族扶貧濟困、扶老助殘的傳統美德和“我愛人人,人人愛我”的社會公德,多渠道籌措資金,促進本市各項社會慈善公益事業的發展,進一步探索社會福利社會辦的新路子,推進社會文明和進步。
2000年11月16日重慶市慈善總會成立,并在霧都賓館召開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召開首屆重慶市慈善大會
2006年3月23日,重慶市慈善總會召開了首屆重慶市慈善大會。
2006年9月,中共中央組織部正式批準時任全國人大常委、中國風投副主席、重慶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的程貽舉同志,任重慶市慈善總會第二屆理事會會長。
2007年,重慶市慈善總會正式成立了志愿者大隊,2011年改組為志愿者總隊。
2014年3月,重慶市慈善總會在全國率先成立“慈善工作者和志愿者關愛基金”。
機構簡介
重慶市慈善總會的宗旨是: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弘揚華族扶貧濟困傳統美德。“安老、扶孤、助學、濟困”,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募捐,救助社會上不幸的人和困難群體,為推動社會的公平、進步和構建和諧社會服務。
2006年3月22日,市慈善總會召開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換屆大會,大會一致通過《重慶市慈善總會章程》修訂案、并產生了新的一屆理事會。
所獲榮譽
2018年9月10日,榮獲第十屆“中華慈善獎”。
2019年12月17日,為表彰先進、樹立典型,重慶市政府決定授予重慶市慈善總會重慶市民族團結進步模范集體稱號。
2021年2月25日,榮獲中共中央、國務院授予的“全國脫貧攻堅先進集體”稱號。
2021年9月,獲得第十一屆“中華慈善獎”。
2024年4月28日,重慶市慈善總會被中華全國總工會授予“全國國際勞動節勞動獎狀”榮譽。
社會公益
2020年1月31日,重慶市慈善總會副會長況由志透露,為助力疫情防控攻堅戰,重慶市慈善總會自1月23日開始全力開展境內外款物募集,截至31日16時,共募集款物1.09億元。
組織機構
歷屆理事會
第一屆:(重慶市慈善會)
名譽會長:孫同川、于漢卿
顧問:馬力、黃冶、竇瑞華、唐情林、魯善昭
會長:王文德
副會長:王慶瑜、盧國紀、朱一心、劉慧君、宋志剛、徐雄、黃興林、黃紹模、蔡約生
第一屆:(重慶市慈善總會)
特邀名譽會長:閻明復
名譽會長:賀國強、包敘定、王云龍、王鴻舉、張文彬、于漢卿、陳光國
顧問:甘宇平、滕久明、康綱有、王文德、竇瑞華、劉慧君、劉成義、魏朝貴、王長壽、王越、魏長述、朱一心
會長:陳之惠
副會長:宋志剛(常務)、黃興林、方延惠、韓應厚、盧國紀
第二屆(重慶市慈善總會)
名譽會長:汪洋、陳光國、馬正其、孫甚林
名譽副會長:丁先軍
顧問:陳之惠、項玉章、夏祖相、佘明哲、魏長述
會長:程貽舉
副會長:馮秀文(常務)、唐萬利、徐幼琴、袁志倫、薛方全、陳健、陳正偉、黃紅云、聶先華、姜春勇、彭建洪、胡崇理、吳英杰
秘書長:徐幼琴(兼)
總會文化
會標釋義
重慶市慈善總會標志
7月15日,重慶市慈善總會舉行新會標啟用發布會,宣布重慶市慈善總會正式啟用新會標,以前的會標不再使用。新會標以愛心為中心,整個圖案好像一朵綻放的茶花,融入了重慶市本土元素,綻放的花瓣又像手拉手的人物,寓意人人重慶,人人慈善。
新會標設計的寓意有三個方面:
一、以心形的綻放為主要設計圖形,以愛心為中心,將愛心的光芒,愛心的力量凝聚起來,并將這種力量散發至社會上每一個角落,體現愛心重慶,慈善重慶,也象征市慈善總會“安老扶幼、助殘濟困、賑災救援、助學興教、公益援助”的主題。
二、新會標整個標志的圖形好像一朵正在綻放的山茶花,山茶花為重慶的市花,而山茶花的象征寓意正是象征重慶人民俠骨柔腸,熱情奔放,樂于助人的精神面貌,體現了重慶市的人文特色。
三、標志綻放的花蕊又像在手拉手的人物,他們在圍繞愛心,凝聚力量。寓意人人重慶,人人愛心。也寓意慈善事業需要大家一起努力才能夠幫助更多需要幫助的人,同時也表示了讓我們一起行動,奉獻自己的愛心,貢獻自己的一份力量,熱心于公益事業的發展,做到真正的人人重慶,人人慈善。
四、愛的光芒的凝聚將愛心環繞起來,寓意在眾人力量的凝聚下,愛心將會蔓延,愛的光芒將會照耀整個社會,也體現了慈善總會“開拓創新、與時俱進、規范運作、陽光救助”工作方針內容,綻放的璀璨光輝也反映了重慶慈善事業快速發展的時代特點。
總會宗旨
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弘揚華族扶貧濟困、樂善好施的傳統美德,倡導符合時代特征的社會道德風尚,發動社會各界力量,在國內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中籌募慈善資金,開展扶貧濟困、安老扶幼、賑災救援、助學興教、公益援助等活動,積極參與國內外慈善交流合作,發展重慶慈善事業。
其他文化
我們堅持:慈善為民、依法行善,嚴格慈善信息公開,自覺接受審計和監督,切實做到誠信于捐贈者、誠信于黨委政府、誠信于人民群眾,不斷提升組織的公信力。
我們倡導:盡己所能,傳遞溫暖;人人參與,人人慈善;讓愛心感觸快樂,讓慈善成為生活。
我們需要:您的支持是我們源源不斷的動力!扶貧濟困,守望相助,樂善好施是華族傳統美德,期待更多愛心,攜手我們,兼善天下!
總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名稱為重慶市慈善總會(英文譯名:CHONGQINGCHARITYFEDERATION縮寫號:CQCF)。
第二條重慶市慈善總會(以下簡稱天津市重慶商會)是由重慶市熱心公益慈善事業的公民、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自愿結成的全市性、非營利性、聯合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弘揚華族扶貧濟困、樂善好施的傳統美德,倡導符合時代特征的社會道德風尚,發動社會各界力量獻愛心,幫助社會上困難群體和個人,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救助工作。
第四條注冊資金26萬元,來源于社會捐贈。
第五條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重慶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二章業務范圍
第七條本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是:
(一)賑災救助。協助政府開展救災賑濟工作;接受、分配、調撥境內外向本會捐贈的賑災款物;接受政府委托并根據實際需要組織生產、儲運、發放救災物資。
(二)慈善救助。緊緊圍繞全市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和臨時困難群體等救助對象,力所能及地開展安老、扶孤、濟貧、助殘、助醫、助學、撫慰英雄等各類慈善救助活動。
(三)公益援助。圍繞政府基本公共服務目標與重點,積極助推教育、文化、衛生、體育與環境保護等社會公共服務設施建設、促進其他社會公共福利事業的發展。
(四)交流合作。加強同國內外公益慈善機構的聯系交流與合作;加強與市內各公益機構的聯系與協作,探索多元合作共治新機制;引領、示范、指導、幫助本會單位會員的工作,促進市、區縣(自治縣)、鄉鎮、街道與社區慈善事業快速發展、實現慈善組織網絡化格局。
(五)慈善宣傳。普及慈善意識,弘揚慈善文化。開展慈善理論與發展戰略研究,探索具有中國特色的慈善事業發展路徑。
(六)反映訴求。多方聽取和反映捐贈者、慈善家及各界人士的意見、建議和要求,為政府制定有關方針、政策和法規提供咨詢性意見。
(七)志愿服務。組織熱心支持和參與慈善公益事業的志愿者隊伍,開展多種形式的慈善志愿服務活動。
第三章會員
第八條本會的會員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單位會員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代表本單位行使在天津市重慶商會的權利和履行相應義務。
第九條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愿望,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愿申請加入本會:
(一)承認擁護本會章程;
(二)熱心慈善事業,自愿申請加入本會;
(三)愿意履行會員義務,對慈善事業有一定貢獻。
第十條會員入會應提交的材料和履行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辦公室頒發會員證,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推舉、被推舉會員代表的權利,并通過會員代表行使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會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信息;
(七)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活動,完成本會委托的工作。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連續兩年無故不繳納會費;
(二)連續兩年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已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個人會員被剝奪政治權利。
第十五條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會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一節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大會由全體會員代表組成。其職權是:
(一)決定本會的發展方針及規劃,確定其業務范圍和工作職能;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會員代表、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
(四)選舉和罷免負責人、理事、監事;
(五)審議理事會、監事會工作報告、財務預決算方案或財務情況報告;
(六)制定和修改會費收取標準;
(七)決定名稱變更和終止等事宜;
(八)審議理事會提議,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九)制訂或修改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每2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會員代表大會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其換屆工作方案報業務主管單位及黨建領導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會議,須提前10個工作日將會議的議題書面通知會員代表,所議事項的決定應當作出會議紀要,并向會員代表公告。
第十八條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應當臨時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由會長主持;會長不主持或者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議的會員代表或理事會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十九條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會議,會員代表大會表決的事項具備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更名或終止事宜,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其中會費標準需經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應當由到會會員代表的無記名投票過半數表決通過,選舉產生負責人(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且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得低于總票數的1/3。
(三)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節理事會
第二十條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天津市重慶商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并依照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本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理事組成。
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重慶市有一定社會影響力的;
(二)愿意為本會發展承擔的各項義務;
(三)熱心關心慈善公益事業。
第二十一條單位理事的代表應由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應書面通知天津市重慶商會,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理事同時為常務理事的,一并調整。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對章程的修改提出建議意見,并負責對章程的條款進行解釋;
(六)決定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和專兼職工作人員的人選;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審議年度財務預決算;
(十)決定各機構專兼職工作人員報酬事項;
(十一)制定本會內部各項管理制度;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屆期相同。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理事2次無故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選舉常務理事,應當由得票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于總票數的1/2。
第二十六條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托一名負責人召集和主持。
經會長、1/3以上理事或者監事會提議,應當臨時召開理事會會議。
第三節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七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三、六、七、八、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
第二十八條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常務理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常務理事3次無故不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常務理事資格。
第二十九條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托一名負責人召集和主持。
經會長或者1/3以上常務理事提議,應當臨時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四節負責人
第三十條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
涉及換屆選舉工作應由理事會負責,并應成立由上屆理事代表、監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專門選舉委員會或領導小組,負責提名新一屆負責人候選人,并組織換屆選舉工作。
本會負責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在本會業務領域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本行業領域情況并具有一定影響;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年齡界限為70周歲;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無法律法規禁止任職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一條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屆期一致,可連選連任,但不得超過2屆。秘書長和會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來自于同一會員單位。秘書長應為專職。
第三十二條本會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擔任,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有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應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天津市重慶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托或理事會推選一名負責人代為履行職責。
第三十三條本會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卸任或被罷免后,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職權,應當及時增補,并于法定代表人卸任或被罷免后的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四條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編制財務收支預算、決算,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兼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
(六)制定內部各項規章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八)辦理會長交辦的其他事務。
第三十五條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行使下列職權:
(一)貫徹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二)監督天津市重慶商會各項規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計劃和年度財務預算的實施;
(三)向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建議議題;
(四)討論一般性事項或者突發性事項處理意向,提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研究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六)研究其他需要集體決定的事項。
會長辦公會須經2/3以上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成員2/3以上表決方為有效。
第三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會議均應制作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書面決議,并由會長審閱、簽發。會議紀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并向會員代表公開。
第五節監事會
第三十七條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會屆期一致,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9名監事組成,設監事長1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
第三十八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可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三十九條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及其近親屬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會議,并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決議事項提出咨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黨建領導機關、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一條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四十二條監事會發現本會開展活動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但。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三條本會的收入來源于:
(一)會員會費;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愿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投資收入和在核準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單位會員每年繳納會費1000元;
個人會員無須繳納會費。
第四十五條本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收會員代表大會、監事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本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本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本會應及時如實答復。
捐贈人、資助人對投入本會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六條本會的財產及其他合法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未經會員代表大會批準,不得以本會名義借債,不得將公款借給外單位,不得以本會名義對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
本會的證書、印章以及有關檔案文件為本會所有,應妥善保管,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
第四十七條本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于符合本會宗旨的用途時,本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于捐贈目的。
第四十八條本會財產主要用于:
(一)扶貧、濟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殘、優撫;
(三)賑災救助、慈善救助、公益援助、交流合作、慈善宣傳;
(四)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規定的其他公益活動。
第四十九條本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五十條本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五十一條捐贈人有權向本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捐贈人的查詢,本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五十二條本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五十三條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五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五條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五十六條本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七條本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五十八條本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后,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十九條本會項目管理遵循以下規定:
本會應當合理設計慈善項目,符合本會宗旨和章程的有關規定。優化實施流程,降低運行成本,提高慈善財產使用效益。
本會建立健全慈善項目的決策、執行、監督機制,對慈善項目的立項、審查、執行、控制、評估、反饋等環節建立科學、規范、有效的要求,設立項目管理機構,配備專職人員,行使項目管理職責。
本會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定慈善受益人。本會管理人員的利害關系人不得作為受益人。
本會開展重大慈善項目,應當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且同意的人數不得低于到會常務理事人數的2/3。
本會的重大慈善項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項目計劃;
(二)超過500萬元的慈善項目;
本會開展重大慈善項目之前,應當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報備。
項目資金的使用要嚴格遵守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按照捐贈協議專款專用。
慈善項目資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覺接受財政部門、審計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認真履行信息公開義務,接受社會監督。
本會要加強慈善項目檔案管理,保存慈善項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項目的建檔歸檔工作。
第六章黨建工作
第六十條本會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共中央辦公廳《關于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關于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凡負責人(包括駐會和不駐會人員)、專職工作人員(從業人員)以及相對固定的兼職工作人員中有三名以上正式黨員的,經上級黨組織批準,應設立黨的組織,開展黨組織活動。
第六十一條本會黨組織是黨在社會組織中的戰斗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職責是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
第六十二條本會成立(換屆)選舉負責人前,應按規定將負責人人選報上級黨組織審核。本會變更、撤并或注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實現本會領導班子和黨組織負責人同步調整。
第六十三條本會負責人應主動支持黨建工作。本會積極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條件。黨組織書記參加(列席)本會管理層有關會議。非黨員社會組織負責人應接受邀請積極參加黨組織開展的有關活動。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并將上級補助黨組織的工作活動經費全額用于黨建工作。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四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征求意見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六十五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后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管理機關核準日期為章程生效日期。
第八章終止和剩余財產處理
第六十六條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本會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其他情況需要終止的。
第六十七條本會終止,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報會員代表代會表決通過。本會終止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六十八條本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六十九條本會注銷后的剩余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捐贈與符合本會宗旨的公益慈善事業發展;
(二)捐贈與本會宗旨相同相似的組織;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似的社會公益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第九章附則
第七十條本章程于2016年12月8日經四屆二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一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七十二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參考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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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關于表彰第十屆“中華慈善獎”獲得者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2024-03-27
重慶市慈善總會2023年募集款物9.43億元.中國新聞網.2024-03-26
“守護她健康 共赴新征程·益她健康守護計劃”公益項目正式啟動.重慶市慈善總會官方網站.2024-03-26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表彰重慶市民族團結進步模范集體和模范個人的決定.重慶市人民政府.2020-06-18
全國脫貧攻堅1981名先進個人和1501個先進集體名單發布.澎湃新聞.2021-06-20
勇擔責任 慷慨解囊!第十一屆“中華慈善獎”表彰名單揭曉.今日頭條.2021-09-06
2024年全國五一勞動獎和全國工人先鋒號名單公布.澎湃新聞.2024-11-27
重慶市慈善總會募集境內外款物1.09億元.www.chinanews.com.2020-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