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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能力鑒定
來源:互聯網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職工因工或非因工包括疾病等原因,使身體或精神受到損害,導致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有關機構對勞動功能障礙進行綜合評定。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運用醫學科學技術的方法和手段,鑒別職工的傷、病性質,綜合評定其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職工在工傷致殘、影響勞動能力或疾病醫療期內治愈以及傷情、病情處于相對穩定狀態,醫療期滿仍不能工作的,需要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勞動能力鑒定屬于社會保險工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審批職工因工致殘或因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時的退休退職,批準職工的病傷休假復工和確定其因工傷殘待遇,合理調配身殘體弱職工的工作都需要依據勞動能力鑒定。是職工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和勞動就業的依據,也是工傷保險制度改革的重要環節。

概念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者因工負傷或非因工負傷以及疾病等原因,導致本人勞動與生活能力受損,根據職工本人或其近親屬的申請,由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組織勞動能力鑒定醫學專家,根據國家制定的評殘標準,運用醫學科學技術的方法和手段,確定勞動者傷殘程度和喪勞動能力程度的一種綜合評定制度。勞動能力鑒定是工傷保險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是給予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的基礎和前提條件,是正確審批職工因病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而退休退職的依據,也是決定傷病職工休假、復工、調換工作的依據。通過勞動能力鑒定,準確評價傷殘、病殘程度有利于加強企業對傷病職工的管理,有利于切實保障傷殘、病殘職工的合法權益,也為正確處理這方面爭議提供了客觀依據。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及時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工傷職工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應經過治療后,傷情處于相對穩定狀態,由勞動能力鑒定機構聘請的醫療專家對傷情進行鑒定;或是職工經工傷治療后,因工傷的原因造成身體上的殘疾;工傷職工的殘疾影響到職工本人的勞動能力等種情況下,工傷職工應該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發展概況

中國的勞動能力鑒定源于中國共產黨建黨初期。1926年12月,《湖南省總工會第一次代表大會決議案》第二十七條:“凡永久或暫時喪失工作能力者,須由醫生檢驗”這是最早有關勞動者永久或暫時喪失勞動能力,須經醫生按照統一標準進行評殘鑒定的文字規定。1931年2月,《蘇維埃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勞動法草案》第四十八條規定:“凡工人因一般的原因或遇險或職業病而遭受部分的或完全的殘廢,經過特別專門委員會的檢查而確定此種殘廢和程度與性質后,須得現金優恤。”這是中國勞動能力鑒定的一個里程碑,1931年12月1日,中央執行委員會主席毛澤東簽發頒布。1933年10月15日修改重新頒布。1949年2月28日,東北行政委員會公布《東北公營企業戰時暫行勞動保險條例試行細則》在第十一條中規定勞動能力鑒定標準:凡全部失去勞動力不能繼續工作者為一等殘廢;部分失去勞動能力能改作其他工作或較輕便工作者,為二等殘廢;凡殘廢后,仍能作原工作或一般工作者為三等殘廢,每等殘廢又分為幾級。在第十二條中規定勞動能力鑒定程序:首先由負責治療的主治醫生提出殘廢等級意見,再由負責治療的醫院的醫療委員會審查并提出證明書,最后由企業勞動保險委員會審查決定。

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了。并于1951年2月26日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1951年3月24日,勞動部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草案》,這兩個法規規章分別于1953年1月26日修正重新發布。1978年6月2日,國務院頒發的《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規定,工人申請因病退休、退職、工殘退休必須是“由醫院證明,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1978年底國家勞動總局印發黑龍江省制定的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準供各地參考。

1989年12月,國家科委下達重點科研項目《職工因工傷殘鑒定標準與保險補償研究》的兩個課題。于1992年1月8日在北京通過專家評審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由中國預防醫學科學院勞動衛生與職業病研究所負責起草,于1991年11月4日通過專家評審。1992年3月9日,勞動部衛生部、中華全國總工會勞險字[1992]6號文件發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試行。于1996年3月14日經國家技術監督局審核發布作為國家標準正式頒布實施。

2014年4月1日起,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部務會、國家衛生計生委委主任會議討論通過,《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予以實行。為了加強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規范勞動能力鑒定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工傷保險條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依據《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國家標準,對工傷職工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組織進行技術性等級鑒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和設區的市級(含直轄市的市轄區、縣,下同)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用人單位代表以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代表組成。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下設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掛靠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履行職責:

(一)選聘醫療衛生專家,組建醫療衛生專家庫,對專家進行培訓和管理;

(二)組織勞動能力鑒定;  

(三)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四)建立完整的鑒定數據庫,保管鑒定工作檔案50年;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本轄區內的勞動能力初次鑒定、復查鑒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對初次鑒定或者復查鑒定結論不服提出的再次鑒定。勞動能力鑒定相關政策、工作制度和業務流程向社會公開。

2017年05月26日中華全國總工會發布內容:職工在工傷醫療期內治愈或者傷情處于相對穩定狀態,或者醫療期滿仍不能工作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評定傷殘等級并定期復查傷殘狀況。各級勞動鑒定委員會應當按國家制定的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對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傷殘后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和護理依賴程度進行等級鑒定。評殘標準一級至四級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五級至六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級至十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傷殘待遇的確定和工傷職工的安置以評定的傷殘等級為主要依據。省、地(市)、縣(市)級勞動鑒定委員會由當地勞動、衛生等行政部門和工會組織的主管人員組成。勞動鑒定委員會的辦公室設在同級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勞動鑒定的日常工作。勞動鑒定委員會應當委托有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或者聘請具有鑒定資格的醫生組成專家組進行傷殘等級和護理等級鑒定,也可以設立勞動鑒定檢查中心開展鑒定工作。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工作人員必須具有工傷評殘的專業知識,熟練掌握工傷保險政策法規。勞動鑒定委員會聘請參加鑒定的醫生應具有中級以上醫學技術職稱,并由該委員會發給聘書。勞動鑒定人員在進行勞動鑒定時,應當全面了解被鑒定人情況,嚴格執行工傷保險政策法規和評殘標準,客觀公正地作出鑒定結論。

2022年2月21日,貴州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四部門印發《貴州省勞動能力鑒定管理暫行辦法》通知。各級勞動能力鑒定服務機構要嚴格執行勞動能力鑒定相關法律、法規和鑒定標準,確保實施過程平穩有序。2022年3月1日起,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不再受理非因工勞動能力初次鑒定,相關工作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市(自治州)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用人單位或者被鑒定人對市(自治州)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3月1日后受理鑒定的非因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不認可,可按本《辦法》規定向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

鑒定范圍?

(一)、因工傷殘勞動能力鑒定

1.勞動功能障礙程度的初次鑒定和復查鑒定;

2.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初次鑒定和復查鑒定;

3.延長停工留薪期或對停工留薪期有爭議的確認;

4.舊傷復發有爭議的確認;

5.配置輔助器具的確認。

(二)、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

1.已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或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從業人員勞動能力鑒定;

2.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勞動能力鑒定;

3.財政供養人員遺屬勞動能力鑒定。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鑒定

以上資料來源

鑒定內容

勞動能力鑒定的內容分為勞動功能障礙等級鑒定和生活自理障礙等級鑒定,這兩部分合在一起稱為勞動能力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等級鑒定是確定受害職工因為工傷致使其勞動能力下降的程度,也就是對勞動能力發揮的障礙程度。按照規定,勞動功能障礙的等級為十級,也稱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等級鑒定

生活自理障礙等級鑒定分為三級,分別是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根據受害職工的傷殘情況和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確定受害職工的勞動功能障礙等級和生活自理障礙等級,并且以此確定其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除此之外,還規定了復查鑒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做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復查鑒定仍然要做上述方面的鑒定。

鑒定標準

勞動能力鑒定標準指對傷殘職工進行勞動能力喪失程度鑒定時所依據的標準。為了適應改革工作保險制度的需要,勞動部、衛生部在國家科委的支持下,委托中國預防醫學科學院勞動衛生與職業病研究所負責起草了《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這個標準于1991年11月4日通過專家評審,1992年3月開始試行。

按這個試行標準職工傷殘喪失勞動能力程度分為十級,其中一、二、三、四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五、六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八、九、十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在對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致殘后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進行鑒定時,也參照此標準辦理。評殘等級標準主要是依據各種傷害(包括物理的、化學的、機械的、生物的因素等)對人體組織器官造成的損傷,導致勞動能力喪失,維持生命能力減弱,改變生理功能,發生形態變異,刺激精神心理的輕重狀況,并依據職工因工負傷后生活有無自理能力,包括能否自我進食、穿衣、翻身、大小便、移動等,以及參考經過科學檢查的自覺癥狀的有無而制定的。鑒定等級標準包括以下五個方面的醫學科別的傷害:神經科、神經外科、精神科;骨科整形科、燒傷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普外、胸外、泌尿生殖科;職業病內科。

適用范圍

勞動能力鑒定標準是指評殘標準,是測定勞動者傷殘后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客觀依據。勞動者傷殘原因不同,有關保險待遇差異很大。評殘標準區分為《職工工傷和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和《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準》兩個標準。前者針對職工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后,在工傷醫療期內治愈或傷情處于相對穩定狀態,以及醫療期滿仍不工作的,通過醫學檢查對職工傷殘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和護理依賴程度進行等級的鑒定。后者主要適用于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致殘需要辦理提前退休、退職或離崗退養、終止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以及確定給付醫療補助等問題時,對傷殘病障程度進行鑒定。

我國的《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是由勞動部門和衛生部委托專家、學者反復調查研究并通過多年的試行和論證而形成的。1996年3月14日國家技術監督局批準發布,成為“推薦性國家標準”。該標準于1996年10月1起實施,成為我國第一部評定工傷傷殘等級的國家標準,2002年4月5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準》,對職工疾病和非因工致殘程度標準作了規定。

評殘標準

評殘標準,就是借以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標準。不同的傷殘等級所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也是不一樣的。1996年3月,國家技術監督局審查準《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是我國進行傷殘等級評定所執行的“推薦性國家標準”。該標準于1996年10月1日起實施成為我國第一部評定工傷傷殘等級的國家標準。

我國的工傷致殘程度分級,主要依據器官缺損、功能障礙、醫療依賴及生活自理能力的程度等進行綜合評定。評殘標準將殘情分為10級。

判定依據

喪勞鑒定

工傷喪勞鑒定:職工在勞動或工作中發生工傷事故,造成傷、殘喪失勞動能力需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的,由職工單位填寫“因工喪勞體檢表”“因工喪勞審批表”,附工傷事故報告,工傷病史資料,經區、縣勞動部門或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報市勞動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進行初審,并介紹給指定醫院檢查,而后對檢查結果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是否完全喪勞。

醫療結果鑒定:職工工傷治療一定時間,應進行醫療終結鑒定,由職工單位填報醫療終結鑒定表,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初審后并介紹指定醫院檢查,最后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能否從事原工作或改作其他工作的鑒定結論,符合完全失勞動能力者可由單位辦理退休手續。

職工病喪勞鑒定:職工由于從事有害身體健康的工種所患的職業病,是否喪失勞動能力需進行鑒定。由職工單位填報喪勞審批表,附職業病史資料、職業病診斷書,報市勞動局鑒定委員會進行初審,并介紹指定醫院或防疫站進行檢查,最后由市勞動局鑒定委員會作出結論。

因病非因工喪勞鑒定:職工因病非因工喪失勞動能力需進行鑒定者,由職工單位填報“因病非工喪勞體檢審批表”,附病史資料,報市或區、縣勞動局鑒定委員會實施鑒定。

鑒定程序

鑒定條件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申請勞動能力鑒定需要具備以下幾個前提性的條件:

鑒定材料

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當并提交下列材料:《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復印件;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復印或者復制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材料不完整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鑒定期限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 60 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九條中規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應當及時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鑒定,并在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傷情復雜、涉及醫療衛生專業較多的,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醫療專家組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視傷情程度等,從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與工傷職工傷情相關科別的專家,組成專家組進行鑒定。因鑒定工作需要,專家組提出應當進行有關檢查和診斷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檢查和診斷。專家組根據工傷職工傷情,結合醫療診斷情況,依據《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國家標準提出鑒定意見。參加鑒定的專家都應當簽署意見并簽名。專家意見不一致時,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確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

鑒定結論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工傷職工及其用人單位的基本信息;傷情介紹,包括傷殘部位、器官功能障礙程度、診斷情況等;作出鑒定的依據;鑒定結論。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作出鑒定結論之日起20日內將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及時送達工傷職工及其用人單位,并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再次鑒定

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對初次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申請再次鑒定,除提供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材料外,還需提交勞動能力初次鑒定結論原件和復印件。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復查鑒定

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對復查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

組織和管理

鑒定機構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分為省、市、縣三級,受當地政府委托由當地勞動、衛生等行政部門和工會組織的主管人員組成,日常工作由設在同級勞動行政部門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勞動能力鑒定的日常工作。

1996年原勞動部發布的《企業職工工保險試行辦法》規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開展鑒定工作,應當委托有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或者聘請具有鑒定資格的醫生組成專家組,也可以設立勞動能力鑒定檢查中心開展鑒定工作;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工作人員必須具有工傷評殘的專業知識,熟練掌握工傷保險政策法規;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聘請參加鑒定的醫生應具有中級以上醫學技術職稱,并由該委員會發給聘書:勞動能力鑒定人員在進行勞動鑒定時,應當全面了解被鑒定人情況,嚴格執行工傷保險政策法規和評殘標準,客觀公正地作出鑒定結論,并實行回避制度。各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認真執行國家制定的《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度鑒定》標準,對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致殘后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和護理依賴度進行等級鑒定。評定傷殘等級后,應當定期復查傷殘狀況,并根據復查后的傷殘情況及時調整傷殘待遇。

主要職責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及其工作機構負有以下主要職責:依據國家評殘標準對工傷和患職業病的職工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確定傷殘職工的護理等級;確定工傷職工的醫療期;對工傷職工所需要的人造器官及輔助器具進行認定;監督工傷醫療,管理健康檔案。

管理工作

鑒定的申報

目前,勞動能力鑒定程序由各省市自行規定,全國尚未統一規范。一般而言,當工傷醫療期滿時,由職工所在單位申報鑒定,向當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報送工傷和職業病認定資料,工傷或職業病治療診斷書和有關病歷,醫療期滿時治療結論及有關檢查化驗資料。

工作程序

各省、市、地、縣的勞鑒辦公室收到基層單位報鑒定的資料后首先要進行初審,看有關材料是否齊備,有效。其次是約請和安排專家鑒定的時間、地方,并通知工傷職工屆時親自前來接受鑒定。專家根據勞動能力鑒定標準和工傷保險政策,對申請鑒定職工的病、傷情況進行鑒定,作出是否醫療終結,是否喪失勞動能力,達到何等程度,是否仍需要休息等結論,并通過勞鑒辦公室正式通知單位和職工。

重新鑒定

重新鑒定包括定期復查鑒定和處理爭議的復查鑒定。前一種情況,主要是鑒定結論,是在國家社會保險法規所規定的醫療期滿時進行鑒定。由于某些殘情不能進行治療者,有些殘情隨著時間的推移可能加重,所以,應按照國家社會保險法規的要求對殘情重新進行鑒定,并作出變更結論。職工及其親屬對縣級或地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最初傷殘等級鑒定結論不服,可以向當地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申請復查,對復查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勞鑒會申請重新鑒定;如果最初的等級鑒定結論是由省級勞鑒會作出的,那么職工可以向省勞鑒會辦公室申請復查,是否能重新鑒定由各省決定,但這種情況下的最終鑒定結論只能由省級鑒定委員會作出。

法律依據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七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鑒定單位確認的延長期限),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單位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第八條: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復印或者復制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號碼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

申請材料準備

申報勞動能力鑒定所需的常規材料及要求如下:

鑒定意義

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是工傷保險制度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是給予受傷害職工保險待遇的基礎和前提條件,也是工傷保險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職工在工傷或疾病醫療期內治愈或者傷情、病情處于相對穩定狀態,或者醫療期滿仍不能工作的,都要通過醫學檢查對其傷殘后喪失勞動能力程度作出判定結論。勞動能力鑒定制度是合理確定社會保險待的基礎,是正確審批職工因工、因病致殘完全或大部喪失勞動能力而退休退職的依據,也是決定傷病職工休假、復工、調換工作的依據。通過勞動能力鑒定制度,準確評定傷殘、病殘程度,有利于加強企業對傷病職工的管理,有利于切實保障傷殘、病殘職工的合法權益,為正確處理這方面爭議提供客觀依據。

參考資料 >

勞動能力鑒定.海詞.2023-08-19

工傷后是否需要進行勞動能力鑒定?這些知識點要知道!.百家號.2023-08-19

工傷保險勞動能力鑒定包含哪些內容?.光明網.2023-08-19

什么是勞動能力鑒定?知識帖來了.澎湃新聞.2023-08-19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中國政府網.2023-08-19

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人民網.2023-08-19

不再受理非因工勞動能力初次鑒定.百家號.2023-08-19

海南省政府辦公廳印發《海南省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修訂)》.中國質量新聞網.2023-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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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023-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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