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姊妹婚,是指男子同時以兩個或多個姊妹為配偶,或者在妻子去世后續娶其姊妹的行為或習俗。此在一夫多妻制社會中經常出現。
歷史沿革
中國最早記載的妻姊妹婚為舜帝同時娶堯的二女娥皇、女英為妃。春秋、戰國時代的諸侯婚姻經常為姐妹同嫁一夫。如《爾雅·釋親》載“女子同出,謂先生為姒,後生為娣。”,郭璞注“同出謂俱嫁事一夫”。后來又變化成以同姓宗女(侄娣)陪嫁,稱為。后世比較著名的姊妹同嫁一夫包括:王娡與王兒姁、趙飛燕與趙合德、周宗與小周后。清朝后宮中為姐妹關系的有孝惠章皇后和淑惠妃、珍妃與端康皇貴妃等。此外,蜀漢后主劉禪娶張飛的兩個女兒,曹操將三個女兒嫁給劉協,以及孝莊文皇后和博爾濟吉特·海蘭珠也是歷史上著名的妻姊妹婚例子。
景頗族有妻子死后男子續娶其未婚姊妹的風俗。北美洲的納瓦約族美洲原住民傳統的一夫多妻婚姻中,也經常有同時娶姐妹的。
風俗
婚姻習俗的一種。即一個男子在與某家的長女結婚后,可有娶妻子的達到結婚年齡的妹妹們為妻的權利。此詞源于拉丁語“soror”,即姊妹。這種婚俗是原始社會群婚的一種殘余形式,在母系制(見母系氏族制)后期開始流行,在階級社會中長期保留下來。美國民族學家L.H.路易斯·摩爾根首先記述了至少40個北美印第安部落的妻姊妹婚例。英國人類學家、民族學家詹姆斯弗雷澤搜集了在世界各地流行的這種婚俗,并稱之為妻姊妹婚。在許多民族中,這種婚俗也表現為夫可以或必須娶亡妻的未婚姊妹,而后者也有嫁給他的權利和義務。亞洲的維達人、泰米爾人、蘇聯東西伯利亞的科里亞克人,非洲的班圖人,以及大洋洲的一些部落都行此俗。北美洲納瓦霍美洲原住民有同時娶兩個以至三個姊妹為妻的。
中國在春秋、戰國時代行媵娣制,妹隨姊嫁一夫。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獨龍族在固定的通婚集團之內,幾個姊妹可同時或先后共嫁一夫,在妻妹還未達到婚齡時,男子則送刀、布、豬、牛等為定禮,待其成年后再娶。也有因妻子不育而娶妻妹,或妻死續娶妻妹的。景頗族、苗族、維吾爾族的男子曾有娶亡妻的未婚姊妹為妻的習俗。流行這種婚俗的地區多同時行夫兄弟婚習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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