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是中國古代的一種刑法名稱,是古代的一種酷刑,即割肉離骨,斷肢體,再割斷咽喉,俗稱剮刑。磔的本意是裂牲,是指在宗教獻祭儀式中殺牲祭神,后來演變為一種割裂肢體、挖出內臟的酷刑,用于懲罰群盜等重罪。
在夏朝之前的虞舜時代已經有了刑法,《左傳》中說:“《夏書》曰:‘昏、墨、賊、殺,皋陶之刑也’。”不過中國古代始終沿用的所謂“五刑“,其發源則還要延到商朝時代。《尚書·呂刑》記載的五刑分別為“墨(、刺字)、(割鼻)、(,斷足)、宮(閹割)、大辟(死刑)。”
古代的磔最初是祭祀時對祭牲(包括動物和人牲)的處理方式,根據磔字的構造原則推測本義為張開,具體指剖開軀體、空內臟、張申胸腹。隨著時代的變遷,其行刑方式發生了一些轉變,從早期的刳胸張申、陳之于眾,發展到漢代被廢除,僅指固定于木柱伸展四肢。在唐代,磔刑的含義有所分化,唐宋時期主要作為斷裂肢體的刑罰名稱。明清時期,磔刑與剮刑相近。
詞源定義
“磔”字解釋
“磔”,形聲字,從石,桀聲。
“石”指石頭、山石,堅硬而能傷人,上古時制為石斧;“桀”為兇暴、兇悍、橫暴之意。“石”“桀”為“磔”,表示用利器兇狠地將物體分裂。
“磔”本義指古代祭祀時分裂牲畜肢體。
“磔”又指古代的一種酷刑,以車分裂人體。“磔裂”又特指車裂人體的醢刑。民間又稱磔裂為五馬分尸。據說此刑的執行方法,是將受刑人的頭與四肢分別系于五車之上,然后以五馬駕車,同時分馳,將肢體撕裂。
磔刑解釋
五代十國時始置的凌遲極刑(又稱磔誅)。即割肉離骨,斷肢體,然后割斷咽喉。俗稱剮刑。
行刑方式
秦朝時期
這一時期磔刑多為分裂軀體的說法。西安趙背戶村發現的秦刑徒墓中所埋尸體,多是身首分離,四肢與軀體分離,當是適用磔刑的實證。
兩漢至隋
這一時期磔刑多是對尸體的處理方式,如吳章被處以腰斬、王黼被誅殺后復磔,起到宣示罪名、 威懾眾人的目的。又如《北史·酷吏傳》,事載王隴客因殺人獲罪,天水市刺史于洛侯拔出王隴客的舌頭,用刀刺舌面,同時又刺在胸部腹部二十多處。為防止王隴客受痛顫動才磔手足于四柱, 隨后斬首、肢解四體,可見磔刑此時是全軀。
唐宋時期
這一時期磔刑是將人捆綁或釘定于木柱之上,有射殺、臠割等行為。
明清時期
這一時期的磔顯然與唐宋金元不同,更多的是針對活人,且一刀不會斃命,須一寸一寸割下血肉,猶如凌遲。
歷史沿革
夏朝時期
夏朝之前的虞舜時代已經有了刑法,《左傳》中說:“《夏書》曰:‘昏、墨、賊、殺,皋陶之刑也’。”
殷商時期
中原地區古代始終沿用的所謂“五刑“,其發源則還要延到商朝時代。《尚書·呂刑》記載的五刑分別為“墨(、刺字)、(割鼻)、(,斷足)、宮(閹割)、大辟(死刑)。”
戰國時期
磔刑在我國起源較早,戰國時磔刑已經成為一種法定刑。按照 《韓非子》的記載,荊南之地有私自采金者,于是發布禁令,以磔刑進行懲治,這說明戰國時期磔刑即已經是一種重刑。
秦朝時期
秦代時,磔刑是一種法定刑。《睡虎地秦簡》中記載,甲教唆乙盜竊殺人,分到贓款十錢,乙因身高不滿六尺,對甲應處以車裂。上述文獻記載均說明磔刑在秦代也是一種法律明確規定的刑罰。
秦代死刑有腰斬、車裂、鑿顛等,其中與砍頭有關的包括斬(戮)刑,磔刑(分裂尸體后砍頭,懸首張尸示眾),梟首(砍頭后高懸在木樁上示眾),棄市(《禮記》曰:刑人于市,與眾棄之。即在鬧市中處死后將尸體暴露街頭,這其中相當一部分當然也是砍頭的)。而其中最殘忍的“具五刑”,集黥、劓、刖、笞、梟首于一身,然后剁碎棄市,涉嫌誹謗的還要斷舌。
兩漢至隋
《周禮·秋官·大司寇》有“刑新國用輕典” “刑平國用中典”“刑亂國用重典”之說,漢高祖劉邦建立漢朝之后,鑒于秦法嚴苛以及穩定朝政的需要,刪繁就簡、減輕刑罰。漢代則進一步精簡汰并。劉啟將磔刑和棄市合并,車裂活埋等也一并取消,死刑主要剩下三種,梟首、腰斬、棄市。
唐宋時期
至唐宋時期,磔的方式發生分化,在兩漢魏晉時將人固定于木樁木柱,施以射殺、臠割等行為。隋唐以后,五刑固定為笞、杖、徒、流、死,其中死刑又分為斬、絞、斬決梟首、凌遲(又稱寸磔,臠割)。與西方不同,中國人非常重視尸體的完整性,所以絞刑比斬刑更客氣一些,除元代有斬無絞外,各代均沿用之。凌遲,俗稱“剮”,則是五代十國時的新發明,趙禎時才明文列入法典,與斬、絞并列。
明清時期
明清時期,除“磔裂”外,還有“磔解”“碎 磔”“寸磔”。這一時期的磔顯然與唐宋金元不同,更多的是針對活人,且一刀不會斃命,須一寸一寸割下血肉,猶如千刀萬剮。與唐宋磔裂似乎較為接近,只不過凌遲是向活人施刑,而磔主要屬于處置尸體的方式(多稱“磔其尸”),即針對所謂罪大惡極或 深惡痛絕之人,在斬、絞之后再戮尸泄憤,與梟首起同樣的警示作用。
相關案例
鄧之誠《骨董續記》卷二“寸磔”條有云:“世俗言明代寸磔之刑,劉瑾四千二百刀,鄭鄤三千六百刀。李慈銘日記亦言之。”但據記載劉瑾實際上被割了3357刀,本計劃分三日割完,第一天357刀,割10刀休息一下,待劉瑾蘇醒后再割,才割到第二天劉瑾已一命嗚呼。另外凌遲時每一刀的順序也有講究,凌遲有八刀、二十四刀、三十六刀、七十二刀、一百二十刀的區別,而明代則進一步攀升到千刀以上,"千刀萬剮"至此名實相符。一般把肌肉割盡后再挖取內臟,最后梟首示眾。
《明史》記載袁崇煥磔死于市,與剮刑相同。不過現代多稱袁崇煥被凌遲處死,凌遲之名也經歷過一段變遷,未必始終與磔為一事。
相關爭議
磔是古代的一種刑法名稱,在文獻中屢有記載,但對具體的行刑方式則一直存在爭議。
斷裂肢體說
類似于肢解或車裂。唐朝注家多主車裂,這一說法也最為通行,《漢語大詞典》即以此釋義。不過車裂另有轘名,兩者不同,連宏在《漢代磔刑考辨》中已有辨析, 并認為當是分解肢體,根據磔的“張、開”二義,得出磔刑有兩道不可或缺的程序:第一,將受刑人的 身體肢解開;第二,公開行刑。
刳腹說
陸宗達在《說文解字通論》中認為,‘磔’與‘辜’是相同的,就是把人綁在木架上,伸張人體,剖胸挖心的酷刑。
歷史轉變說
刑名相同,在不同時期行刑方式發生變化。沈家本在《歷代刑法考》中首先對通行的斷裂肢體說提出異議,認為宋、遼、元三史的《本紀》雖然記載了很多關于磔刑的事,但這些《本紀》所說的磔刑應該是凌遲的別名,不是漢代的磔刑。彭文芳在《古代刑名詮考》認為,早期的磔刑多指刨開腹部,后世多指分裂軀體,雖然沒有明顯的界限,但是變化是明顯的。
參考資料 >
歷史上砍頭的文化.網易新聞.2025-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