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1年2月,在伊朗的拉姆薩爾召開了“濕地及水禽保護國際會議”,會上通過了“國際重要濕地特別是水禽棲息地公約”(Convention on Wetlands of Importance Especially as Waterfowl Habitat),簡稱《拉姆薩爾公約》。《拉姆薩爾公約》于1975年12月21日生效,規定每3年召開一次締約國會議,審議各國濕地現狀和保護活動的有關報告和預算。
保護區范圍
該公約中濕地的概念為“天然或人工、長久或暫時的沼澤、濕原、泥炭或水域地帶(淺水湖泊、河流、泛洪區等),包括靜止或流動的淡水、半咸水或咸水水體,以及海洋和低潮時水深不超過6米的淺海水水域”。濕地有幾種類型:海洋系統、河口系統、河流系統、湖泊系統和沼澤系統。水塘、海灣、沼澤地、三角洲、湖泊、淺海、珊瑚礁石、泛濫平原和季節性河流等水陸相接的自然地域都是濕地。
濕地因是水域和陸地交錯存在的生態環境而成為魚類和水禽等生物的棲息、活動及繁衍的重要場所,是保護生物多樣性的重要組成部分。濕地為人類生活提供了巨大的方便,世界魚類總產量的2/3和世界上半數人口食用的大米都產自濕地。不僅如此,濕地還有調節洪水、穩定地區微觀氣候、凈化水質的作用。
然而,由于圍湖造田、截流筑壩、引水灌田等,濕地在不斷減少。另外,由于集約養殖水產品、向河口海口排污等原因,全球濕地的質量也在發生著變化。這些變化直接影響了在此棲息及移動的生物種群的生存。
原則和意義
《拉姆薩爾公約》主張以濕地保護和“明智利用”(wise use)為原則,在不損害濕地生態系統的范圍內以期持續利用濕地。其內容主要包括:締約國有義務將境內至少及個以上的有國際重要意義的濕地列入濕地名單,并加以保護;締約國應根據本國的制度對所登記的濕地進行保護和管理,并在其生態學特征發生變化時向秘書處報告。
該公約為了保證發展中國家的濕地保護和管理,于1989年設置“濕地保護基金”,從各國政府及非政府組織獲取資金,應用于發展中國家的濕地保護計劃的實施。
締約國
目前世界有100多個國家成為該公約的締約國,全世界登記濕地總數為648個,總面積4343萬平方公里。
締約國名單:
美洲:美國,加拿大,墨西哥,伯利茲,洪都拉斯,危地馬拉,哥斯達黎加,古巴,多米尼加共和國,特立尼達和多巴哥,巴哈馬,薩爾瓦多,安提瓜和巴布達,圣盧西亞,巴巴多斯,巴西,智利,阿根廷,秘魯,厄瓜多爾,蘇里南,巴拉圭,哥倫比亞,委內瑞拉,烏拉圭,玻利維亞,牙買加,巴拿馬共和國
非洲:埃及,蘇丹,利比亞,阿爾及利亞,突尼斯,摩洛哥,尼日爾,乍得,吉布提,馬里,毛利特里亞,佛得角,岡比亞,塞內加爾,利比里亞,幾內亞比紹,貝寧,科特迪瓦,多哥,尼日利亞,加蓬,赤道幾內亞,加納,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喀麥隆,中非,剛果(布),剛果(金),盧旺達,布隆迪,烏干達,肯尼亞,坦桑尼亞,馬拉維,贊比亞,馬達加斯加,科摩羅,莫桑比克,南非,伯茲瓦納,萊索托,毛里求斯,納米比亞,塞拉利昂,布基納法索,塞舌爾
歐洲:英國,冰島,愛爾蘭,法國,德國,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比利時,盧森堡,荷蘭,奧地利,瑞士,匈牙利,斯洛伐克,捷克,斯洛文尼亞,波黑,塞爾維亞,克羅地亞,黑山,希臘,北馬其頓,阿爾巴尼亞,羅馬尼亞,保加利亞,摩爾多瓦,白俄羅斯,烏克蘭,瑞典,丹麥,芬蘭,挪威,波蘭,俄羅斯,立陶宛,拉脫維亞,愛沙尼亞,馬耳他
亞洲:中國,日本,韓國,蒙古,菲律賓,馬來西亞,印度尼西亞,泰國,柬埔寨,越南,老撾,緬甸,印度,尼泊爾,巴基斯坦,孟加拉國,哈薩克斯坦,吉爾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烏茲別克斯坦,土庫曼斯坦,格魯吉亞,亞美尼亞,塞浦路斯,土耳其,阿塞拜疆,伊拉克,敘利亞,以色列,黎巴嫩,約旦,伊朗,也門,阿拉伯聯合酋長國,斯里蘭卡
大洋洲:馬紹爾群島,薩摩亞,斐濟,澳大利亞,帕勞,新西蘭,巴布亞新幾內亞
中國濕地
中國于1992年加入該公約。中國有約25萬平方公里濕地,其中有41處被列為拉姆薩爾公約保護區。
在拉姆薩爾公約中登記的中國濕地有:
參考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