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破壞他人生理機能的健全的行為。傷害行為的對象一般是他人的身體,如果傷害自己身體的,一般不構成故意傷害罪。他人身體不包括假肢、義齒、假發等,但是已經成為人體組成部分的人工骨髓、鑲入的牙齒,也是他人身體。
1979年刑法典第134條規定了故意傷害罪,1983年,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情節惡劣的,可以在刑法規定的最高刑以上處刑,直至判處死刑。1997年刑法對故意傷害罪的內容進行了修訂,2017年“兩高”《關于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第2款規定: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而賣淫、嫖娼的,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而與他人發生性關系的認定為構成故意傷害罪。2020年底審議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對故意傷害罪的內容進行了修訂,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實施。
立法革沿
1979年刑法典第134條規定了故意傷害罪,并根據傷害程度規定了3個檔次的法定刑,即致人輕傷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1983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于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第1條第2項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情節惡劣的,可以在刑法規定的最高刑以上處刑,直至判處死刑。
1997年刑法第234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該條規定沿用至今。同時,1997年刑法第95條規定:“本法所稱重傷,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傷害:(一)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二)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三)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此后,歷次刑法修訂,對該罪名以及對“重傷”的含義均未修改。
2017年“兩高”《關于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第2款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認定為刑法第九十五條第三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所指的‘重傷’,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一)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賣淫、嫖娼的;(二)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而與他人發生性關系的。”也就意味著此種情形應當認定為構成故意傷害罪。
2020年11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召開,為全面依法治國提供了根本遵循和指引。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跟上,2020年底審議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實施。
法條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
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四條之一規定,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違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體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違反國家規定,違背其近親屬意愿摘取其尸體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相關司法解釋
法發〔2021〕21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2021年7月1日起實施)
量刑處罰
第一量刑幅度
(1)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二個月以下刑期;
(2)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每增加一處輕傷,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第二量刑幅度
(1)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二個月以下刑期;
(2)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每增加一處輕傷,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3)每增加重傷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每增加一處重傷,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4)造成被害人殘疾程度超過三級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第三量刑幅度
(1)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二個月以下刑期;
(2)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每增加一處輕傷,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3)每增加重傷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每增加一處重傷,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其中每增加六級殘疾一人,增加二年刑期;
(4)造成被害人六級至三級殘疾,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殘疾程度超過三級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參考因素
構成故意傷害罪的,綜合考慮故意傷害的起因、手段、危害后果、賠償諒解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加重情節
對于累犯,綜合考慮前后罪的性質、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時間的長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輕重等情況,應當增加基準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3個月。
?對于有前科的,綜合考慮前科的性質、時間間隔長短、次數、處罰輕重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為過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對于犯罪對象為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婦等弱勢人員的,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犯罪的嚴重程度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對于在重大自然災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故意犯罪的,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構成要件
客體
故意傷害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健康權。他人的健康,主要是指人體組織的完整(如把手指砍掉、把耳朵咬掉等是破壞人體組織完整的行為),或人體器官的正常機能(如使肢體癱瘓、神經機能失常、聽力減弱、雙目失明等是破壞人體器官正常機能的行為)。在某些致人死亡的情況下,雖然客觀上損害了他人的生命權,但由于行為人的故意指向他人的健康,并非指向他人生命,因此仍屬于故意傷害罪的范疇。本罪的對象是他人,尸體不屬于本罪的對象。由于死者并不享有健康權,因此,違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體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違反國家規定,違背其近親屬意愿摘取其尸體器官的,不構成本罪,而應依《刑法》第302條規定的盜竊、侮辱尸體罪定罪處罰。
客觀方面
故意傷害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損害他人健康的行為這種行為必須是非法的,如果是合法損害他人的身體,則不構成犯罪。例如,醫生為保全患者的生命截去其壞死的肢體,實行正當防衛的人將不法侵害者打傷,司法人員將無視開槍警告的逃犯擊傷等,都是合法行為,不符合故意傷害罪的客觀方面。損害他人健康的行為,通常表現為積極的作為,但也可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傷害的方法可以是多種多樣的,刑法對此并無限制,無論采取何種方法,只要損害他人身體健康,即應認定為傷害行為。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刑法》第234條之一第2款的規定,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18周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以本罪論處。
主體
故意傷害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已滿16周歲且具有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也應負刑事責任。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補充規定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主觀方面
故意傷害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他人健康的結果,并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故意傷害的動機多種多樣,不同的動機,不影響故意傷害罪的成立,但可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故意傷害罪的認定
傷害程度的認定
故意傷害的結果,可能是輕微傷、輕傷、重傷,也可能是致人死亡。其中,輕傷和輕微傷的界限是區分罪與非罪的關鍵;重傷和輕傷的界限是區分重罪與輕罪的關鍵。司法實踐中,應具體區分重傷和輕傷。根據《刑法》第95條的規定,所謂“重傷”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傷害:①使人肢體殘廢或毀人容貌的;②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③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
故意傷害罪與故意殺人罪的界限
故意傷害罪的故意只有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內容,而沒有剝奪他人生命的內容,他人死亡是由于過失所致;故意殺人罪則具有剝奪他人生命的內容,僅造成他人傷害而沒有造成他人死亡的,則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要正確地判斷行為人的故意內容是傷害故意還是殺人故意,必須查明犯罪的起因、經過和結果,犯罪的手段、工具、打擊部位和強度,犯罪的時間、地點、環境與條件,犯罪人犯罪前后的表現,犯罪人與被害人之間的關系等案件事實,全面分析,綜合判斷。
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與故意殺人罪(既遂)的界限
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與故意殺人罪(既遂)在客觀上都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結果,主觀方面都是故意。兩者的根本區別在于故意內容的不同:在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情況下,行為人只有傷害故意,致人死亡是出于過失。而在故意殺人的情況下,行為人具有殺人故意,對于他人死亡的結果是希望或者放任。總而言之,兩者的根本區別在于行為人對于受害人死亡結果的罪過不同。
過失致人死亡罪與故意傷害致人死亡之間的界限
兩者都導致受害人的死亡結果發生,而且行為人對受害人死亡結果的發生都是過失。兩者的區別在于兩點:第一,從罪過方面來看,在過失致人死亡罪中,行為人沒有傷害的故意;在故意傷害致人死亡中,行為人具有傷害的故意,即對于輕傷、重傷具有故意。第二,從行為類型來看,在過失致人死亡罪中,危害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的類型性較低;在故意傷害致人死亡中,傷害行為具有引起嚴重傷害結果甚至死亡結果的高度危險性,傷害行為與傷害結果之間的類型性很高,傷害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的類型性較高。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是故意傷害罪的結果加重犯,以成立故意傷害罪為前提;而過失致人死亡罪,行為人既無傷害的故意,更無殺人的故意。在認定輕微暴力致人死亡案件時,應當注意區分生活中一般的毆打故意及行為與刑法上的傷害故意及行為。日常的攻擊、打人行為基于罪刑相當原則和結果加重犯理論,在一般人看來具有高度致害危險性的,才可以認定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否則,宜認定過失致人死亡罪。
故意傷害罪與刑法另有規定的故意傷害行為的關系
按照《刑法》第234條的規定,刑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比如強奸罪、搶劫罪、妨害公務罪等。刑法如此規定的理論根據在于這些情形屬于法條競合犯,《刑法》第234條關于故意傷害罪的規定屬于一般法條,其他規定屬于特別法條。
故意傷害罪的罪數問題
故意傷害罪與尋釁滋事罪的罪數問題。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且造成他人輕傷、重傷或者死亡結果的,如何處理。尋釁滋事致人輕傷的,以尋釁滋事罪論處;尋釁滋事致人重傷或死亡的,應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論處,不再依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數罪并罰。從刑法理論上來解釋,隨意毆打他人,致人輕傷、重傷或者死亡的,屬于尋釁滋事罪和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的想象競合犯,應當從一重罪處理。
故意傷害罪與虐待罪的罪數問題。虐待過程中又實施故意傷害行為,行為人對被虐待人實施故意傷害行為,但是沒有造成輕傷以上后果的,應當以虐待罪論處;在經常性虐待過程中,其中一次行為人明知其行為會給被害人身體造成傷害且客觀上已經給被害人造成傷害后果的,應當認定為故意傷害罪,如果將該傷害行為分離出來獨立評價后,其他虐待行為充分符合虐待罪構成要件的,應當以虐待罪與故意傷害罪數罪并罰;如果將傷害行為分離后,其余虐待行為不構成虐待罪的,只能以故意傷害罪一罪處罰。
責任形式
責任形式為故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沒有規定暴行罪,故意傷害罪不可能成為暴行罪的結果加重犯。因此,成立故意傷害罪要求行為人具有傷害的故意,即對傷害結果具有認識和希望或放任的態度。但是,不要求行為人對傷害的具體程度有認識,只要行為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會發生輕傷以上的傷害結果并且希望、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即可。所謂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會發生輕傷以上的傷害結果,只要求一般性的認識而非具體的認識,或者說,只要行為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并非輕微的傷害結果即可。如果行為人僅具有毆打意圖,旨在造成被害人暫時的肉體疼痛或者輕微的神經刺激,則不能認定有傷害的故意。
毆打的故意是指主觀上旨在造成被害人暫時的肉體疼痛或者輕微的神經刺激,在沒有偶然因素介入的情況下,不會造成輕傷以上的后果,所以一般不會損害生理機能的健全性。行為人的行為雖然造成輕傷害的后果,但是僅僅具有毆打的故意,而沒有傷害的故意,行為人對毆打是故意的,但是對輕傷害結果則是出于過失,應當解釋為“失手傷人”更為合理,所以不構成犯罪。傷害是意圖造成他人身體器官損傷的故意傷害行為。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事先對于自己的傷害行為能給被害人造成何種程度的傷害,不一定有明確的認識和追求。無論造成何種程度的結果都在其主觀犯意之內,所以,一般可按實際傷害結果來確定是故意輕傷還是故意重傷。
同時傷害
所謂同時傷害,是指二人以上沒有意思聯絡而同時傷害他人的情形。我國刑法沒有將同時傷害特別規定為共同傷害,所以,對同時傷害不能認定為共同傷害,而應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同時傷害行為沒有造成傷害結果的,都不承擔刑事責任。
同時傷害行為造成了輕傷結果,但證據表明該輕傷由一人行為所致,卻不能辨認該輕傷為何人造成時,也不能追究任何人的刑事責任。
同時傷害行為造成了重傷結果,但證據表明該重傷由一人行為所致,卻不能辨認該重傷為何人造成時,可以對各行為人追究故意傷害未遂的刑事責任。
同時傷害行為造成了輕傷或者重傷,并能認定各自的行為造成了何種傷害的,應當分別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剖析
案例名稱
被告人王某故意傷害、販賣毒品、強迫他人吸毒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底至2019年1月,被告人王某為獲取非法利益,組織被告人米某某、龍某等人在四川省某地販賣毒品。2018年8月左右,王某為掩飾犯罪、逃避打擊,送與吸毒人員吉某某價值100元的毒品,讓吉某某將其未成年兒子安某甲(本案死者,歿年11歲)、安某乙交給王某“撫養”,并安排兩名未成年人跟隨組織成員販賣毒品。為了能夠控制兩名未成年人,王某長期對安某甲和安某乙實施毆打、虐待并強迫安某甲吸食毒品。當王某得知安某甲將相關情況告知其母親吉某某后,伙同龍某多次、長時間使用塑料管、電擊棍毆打、電擊安某甲,并強迫安某乙毆打安某甲,致安某甲死亡。
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系以王某為首,米某某、龍某等人積極參加的犯罪組織,該組織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達到長期販賣毒品獲利目的,假借收養之名,通過使用暴力毆打、虐待以及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毒品的方式控制二名未成年人,并利用未成年人販毒。該組織長期為非作惡,王某等人將一名未成年人毆打致死,其手段極其殘忍,情節極其惡劣,社會影響極壞,嚴重挑戰社會公德底線,依法應予嚴懲。依法以故意傷害罪、販賣毒品罪、強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王某死刑。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對王某的死刑判決,現已執行。本案審理過程中,人民法院發現同案的另一未成年被害人的母親尚在監獄服刑,被害人面臨事實上無人撫養問題,遂聯合檢察院、當地政府,將該名未成年被害人認定為事實孤兒,由民政部門為其提供生活、醫療、教育、監護等方面的保障,幫助其盡快恢復健康,回歸正常生活。
典型意義
近年來,為規避刑事處罰,犯罪分子控制、利用未成年人實施犯罪案件時有發生,嚴重挑戰法律社會倫理底線,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極大危害社會公共安全。本案中,惡勢力團伙控制兩名未成年人,并利用二人實施犯罪,手段極其殘忍,情節極其惡劣,社會危害結果極其嚴重,受到人民法院依法嚴懲。本案也提示相關職能部門、未成年人保護組織,進一步完善工作機制,提高未成年人監護人的責任意識、保護意識,加強對未成年人監護人責任履行的監督引導,切實預防未成年人被犯罪分子利用、控制、傷害。
專家點評
控制、利用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為以及殘害未成年人的行為歷來是我國《刑法》的打擊重點,2021年正式實施的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進一步加大了對我國未成年人的保護;本案中惡勢力團伙利用未成年人販毒、強迫未成年人吸毒、故意傷害未成年人,在司法實踐中具有一定代表性,被告人毆打一名未成年人致死,情節極其惡劣,依法應予嚴懲,該案判決充分顯示了我國司法機關依法保護未成年人權益、打擊殘害未成年人犯罪行為的堅強決心,具有典型意義,也為類似案件的量刑提供了重要的指導。法院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發現另一未成年被害人無人撫養,及時聯合相關部門將該未成年被害人認定為事實孤兒,啟動民政保障機制,拓展了人民法院在涉未成年人案件中的審判功能,對涉案未成年被害人及時展開救助,體現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六大保護”的綜合運用,既是能動司法理念的彰顯,也是國家親權原則的貫徹,具有重要的示范意義。本案同時也警醒人們,對于未成年人的保護要注意從源頭抓起,尤其要對監護缺失、輟學等危困未成年人實施重點干預和教育保護。
點評人:李長城,四川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四川師范大學少年司法研究與服務中心主任、教育部青少年法治教育中心特聘研究員、四川省訴訟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
以上參考資料:
參考資料 >
刑法條文(故意傷害罪).刑事司法辦案 業務資料匯編.2024-04-17
最高人民檢察院.河南省人民檢察院.2024-04-18
最高檢、公安部聯合印發《關于依法妥善辦理輕傷害案件的指導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2024-04-18
故意傷害罪.四川長安網.2025-08-01
大咖說 | 張明楷:《第二十條》的另一面,缺乏傷害故意的行為不應認定為故意傷害罪.騰訊網.2024-04-18
依據行為屬性而非行為結果認定“傷害故意”.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2024-04-17
故意傷害罪中傷害行為的認定.找法網.2024-04-18
什么情況下屬于同時傷害.華律網.2024-04-18
四川法院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典型案例.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24-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