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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成法
來源:互聯網

考成法,即明朝中后期的一種官吏考核制度,是在萬歷元年 (1573)十一月初四,由張居正正式提出的。考成法在《論時政疏》和《陳六事疏》的基礎上提出。

考成法提出后,國家把各級官員職責范圍內的工作事項,規(guī)定出必須完成的期限,記于賬簿之上,后對期滿未行事例進行懲處。后被逐漸運用到吏治,征收賦稅和軍事邊防等各個方面。

考成法的實施加強了對各級政府的管理,提高了職能部門的行政效率。對于現代行政管理也有重要啟發(fā)。

提出背景

政治方面

明朝中后期朝廷吏治腐敗,官場混亂,朱厚熜沉迷于道教,在全國范圍內大興土木以求長生,完全不理朝政,內閣便趁勢而入取得內閣專權;整個朝廷紀綱不肅而導致官僚腐敗現象頻頻產生。

經濟方面

經濟方面:國家兼并土地現象泛濫導致農民要承擔各種多余賦稅,最后苦不堪言難以上交巨額賦稅,甚至致使農民破產逃亡,且民間賦稅拖欠日益嚴重,這不僅給賦稅征收工作帶來極大的影響,還導致了整個朝廷的經濟發(fā)展停滯不前。同時,這些問題的存在給張居正“考成法”的出臺和實施奠定了基礎。

社會方面

社會狀況直接與政治狀況和經濟狀況相聯系,當時朝廷政局混亂、財政短缺,這樣必然會在邊防建設方面和農民生活方面直接有所體現:一是軍事薄弱而致邊患四起,使整個朝廷處在內外交困、危機四伏之中,二是農民生活困苦而導致起義不斷。?

提出過程

“考成法”的提出建立在兩份奏疏基礎之上,它們分別是《論時政疏》和《陳六事疏》,第一份主要闡述了朝廷的五大病癥,即宗室藩王驕縱恣肆、官吏荒廢本職工作、吏治因循腐敗、邊防武備廢弛、財政連年赤字;第二份主要從省議論、振紀綱、重詔令、核名實、固邦本、飭武備六個方面展示了張居正對當時時弊的分析和應采取的具體對策。

具體內容

考成法的主要內容是:國家行政部門吏部、戶部、兵部、刑部、工部、禮部“六部”和中央監(jiān)察機關“都察院”把各級官員職責范圍內的工作事項,在考察輕重緩急和路程遠近之后,對每一事項規(guī)定出必須完成的期限,以“一式三份”的形式登記于三本賬簿之上。三本賬簿中,一本用于記載發(fā)文、收文、章程和計劃,這本由都察院和六部留作底簿,然后六部和都察院對官員應辦之事進行逐月檢查,檢查后根據底簿登記情況進行記載,如完成一件才予注銷一件,如未按期或按要求完成,必須如實申報,否則將以違法罪論處。?除此,對官員例行之無需考察公事進行排除,將剩之事項另行登記在冊,分別記載至兩本賬簿。其中一本送至吏科、戶科、禮科、兵科、刑科、工科“六科”備注,“六科”據賬簿來監(jiān)察“六部”執(zhí)行之情況,平時只做登記而免除上報,但行至半年則須上報一次,目的在于對違限事例論處行罰;另一本送至內閣供其查考,內閣亦據賬簿之登記,稽查“六科”執(zhí)行情況,并對期滿未行事例進行懲處。此體系中,六部還需督察地方藩、臬等司及撫按官,再以兩司督察府州縣官,最巧妙之處在于利用六科(低品級官員)監(jiān)察六部(高官),甚至彈劾高官,這本是明代的傳統(tǒng),絕非形式。

運用事例

萬歷元年(1573)十一月丙戌,以山東河南而生錢糧未完州縣掌印官三十二員,降級有差。

萬歷二年(1574)十二月己酉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巡按御史唐諫奏稱,廣西原額夏秋二稅共該米四十三萬一千三百五十石,屯糧六萬一千二百石,“進來民間拖欠,完納者不足三分之一”,期間拋荒、隱匿、指荒為詞,勢豪侵吞,莫可誰何?宜行司府州縣都司衛(wèi)所,照額如法追征,以十分為率,每年帶征二分,“若怠玩拖欠者,照例參奏降罰。”

萬歷三年(1575)春,外官大考時,正月“乙丑,查核各省撫按官員名下未完事件,撫按諸臣五十四人,未完共二百七十三事。鳳陽巡撫王宗沐、巡按張更化,廣東巡按張守約,浙江省巡按蕭廩,俱以未完數多鐫俸三月”。

萬歷四年七月,張居正向皇帝建議,把下年春季例行的官員考核,和處理“逋[bū]賦”、安定民生的成效結合起來。要求吏部預先做好調查核實,把“安靜宜民”作為上考(政績優(yōu)先),把“沿襲舊套”、“虛心偽飾”作為下考(政績最劣)。以此為標準,層層考核。萬歷積極支持張居正的建議,他向吏部、戶部下發(fā)諭旨,強調兩點:一、近來,各地方官雖然頗知奉公守法,但是虛文粉飾舊習沒有消除,吏部在考察時,應把愛民宜民者評為最上,凡是虛文趨謁[yè]、剝下奉上者,務必列為下等;二、拖欠賦稅,原來并非小民,盡是勢豪奸猾大戶“影射侵欺”的結果,以至于正常賦稅虧損。在追查大戶的“逋賦”的同時,注意對于小戶的見面,用他的話來說,叫做“務使小民得沾實惠”。

萬歷六年(1578)正月,戶部報稱,蘇松四府仍有元年拖欠,“追征之法,必須見征俱完,而后及于帶征”。二月戶部又題,浙江省一省舊欠京邊錢糧至二十余萬,“其隆慶六年以前共未完一十二萬余,盡數蠲[juān]除。萬歷元年、二年未完四萬余兩,每年帶征二分。三年、四年未完一十一萬余,照數全征。萬歷五年以后并前項帶征,全征銀兩,有司不得 拖欠,從之”。三月,戶部劾奏,直隸州衛(wèi)所等官候國安等二十八員,未 完七分以上降二級,二分以上住俸(停薪)。乃咨吏兵二部知會,未完錢糧各撫 按并巡青科道及屯田御史,“責令立限追交完解,無得怠慢,從之。”

實施成效

考成法的實施,也大大地加強了對各級政府的管理,提高了職能部門的行政效率。因為事專責成,一環(huán)扣一環(huán),一級管一級,一切工作都要接受上級和監(jiān)察部門的稽查考核,以實在政績評定優(yōu)劣功過,務期功過賞罰分明。例如吏部,必須“預先虛心訪核各有司官賢否,惟以安靜宜民者為最;其沿襲舊套,虛文矯飾者,雖浮譽素降,亦列下考。撫、按以此核屬官之賢否,更部以此別撫、按之品流,朝廷以此觀吏部之藻鑒若撫、按官不能悉心甄別,而以舊套了事,則撫、按官為不稱職矣,更部宜秉公汰黜之;更部不能悉心精核,而以舊套了事,則吏部為不稱職矣,朝廷宜秉公更置之。” 又例如兵部萬歷二年(1574),在批復大同市總督王崇古請修建邊墻以固防務的票文中,明確限定,在五年之內,必須修好大同沿邊墻堆;三年之內,必須修好渾源右衛(wèi)工程;兩年之內,必須保證廣靈、威遠加修的城堡、嫩臺交付使用。否則,將按考成法予以黜斥記過。當時,以尚書譚綸為首的兵部,是遵諭推行考成法最有成效的部門。萬歷尤年十二月,“兵部奏行查未結事件立限奏報,仍置青冊送閣、科,按候注銷,于是各部院率凜涼效之。” 對于全國各機關部門,都責令它們按期照規(guī)定上報絕不遷就。居正在一封信中明確表示:“考成一事,前奉明旨督責甚嚴,幸一一如期完報,有勢不能完者,不妨明奏改限” 如此立限考事,以事責人,信賞必罰,果然一掃紀綱不肅,法度不行,功過不明等腐朽風氣。“考成之法一立,數十年廢弛叢積之政,漸次修舉。”絕大多數官吏都感受到考成的壓力,不敢不注意自律,不敢不勤慎奉公,“自是不敢飾非,政體為肅”。原來已近于癱瘓的國家機構便迅速轉人有效的運轉,“雖萬里之外,朝下而夕奉行。”著名史學家談遷,對于推行考成法的積極效果,也給予充分的肯定,認為是張居正重大功業(yè)之一。

實施結果

“考成法”除運用到整頓吏治上,還涉及到了征收賦稅和軍事邊防等各個方面。張居正在征收賦稅方面實施的措施主要為“帶征”,“帶征”即把清查出來的拖欠賦稅,按照適當的比例,在每年征收的稅收中征收,也就是新稅與舊欠一并催征;同時為了考核地方官員的收稅業(yè)績;但張居正利用考核結果嚴厲懲罰各級官員的行為,不僅使他得罪了部分國戚權貴,還打消了部分底層官員為官從政的積 極性。這些因素給他之后的各項改革措施都埋下了隱患,尤其是在他逝世后推翻他改革措施的風潮中發(fā)揮了傾軋式的作用。由此可見,這種只重懲罰而輕獎勵的考核方式必然帶來無窮的后患。

當代意義

治國先治吏

張居正作為大明重臣,對于當時的國情,有著較為清醒的認識,他認為朝野政治腐敗、民不聊生的主要原因,“本于吏治不清,貪官為害”,“安民之要,唯在于核吏治”,“法之不行也,人不力也,不議人而議法何益?”所以,他擔任內閣首輔后,立即著手推行改革。但是,他的改革并沒有立即全面鋪開、四處開花,而是突出重點、循序漸進,先抓“牛鼻子”,就是從“牽一發(fā)而動全身”的整治吏治入手,強力推行“考成法”,將各級官員的心思凝聚到為朝廷做事上來,提升官員辦事效率,嚴懲怠政和貪腐。并隨著“考成法”的實施,加強中央集權,裁減部院冗官,撤換不稱職的地方官員,不拘一格地發(fā)現和提拔人才,及時更新補充才德出眾的新人。通過整飭吏治和精減機構,張居正獲得了一個效率較高、得心應手的行政班子,為推動經濟、軍備等其他各項改革奠定了基礎。古人講“為政之要在于得人”,毛澤東也曾經說過: “政治路線確定之后,干部就是決定的因素。”當前,我國的改革已進入深入區(qū),處于攻堅階段,每前進一步都實屬不易。越是在這樣一種關鍵時期,就越要注重對干部的管理和教育,完善干部選拔任用辦法,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平者讓的良好局面,提升干部隊伍的執(zhí)政能力和治理水平,調動各級領導干部干事創(chuàng)業(yè)的積極性。只有有了一支精干高效的干部隊伍,才能使我們的事業(yè)順利推進,才能實現奮斗目標。

治事務從嚴從實

張居正在《請稽查章奏隨事考成以修實政疏》中寫道: “若詢事而不考其終,興事而不加屢省,上無綜核之明,人懷茍且之念,雖使堯舜為君,禹為佐,亦恐難以底績而有成也。”在張居正看來,朝廷頒發(fā)的法令、章程,案勞形,不可謂不多; “置郵而傳之四方”,不可謂不及時。但朝廷上下大小官員成日辦公,“辦公皆辦紙”,其實是公文紙張從這個衙門到另一個衙門的旅行,沒有人將政令當回事,也根本不會有什么效果。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有再好的主意和辦法對國家也沒有什么用處。“敷奏雖勤,而實效蓋鮮”,問題就在于官員做事不實,虛與委蛇,推諉扯皮,再加上上下之間有任務安排而沒有檢查監(jiān)督,所以有相當一部分朝廷號令沒有落實。因此,要實現振興,就必須做到“法之必行”“言之必效”。為此,就要“月有考,歲有稽”,“使聲必中實,事可責成”,只“核名實”一項,就挽住了當時政風頹墮的問題。由此可以看出,張居正的“實”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即“令行禁止”和“說到做到”。他推行“考成法”的主要目的也體現在做到這兩點。在當前社會,通過督察考核、實行績效目標管理等辦法,來督促有關單位、人員完成任務目標和做到“言必行、行必果”也是非常必要的。“空談誤國,實干興邦”,只要人們把“實干”“干實”作為做事準則,那么就一定能夠把事業(yè)做好做大做興旺。唐朝著名宰相姚崇在臨死前,人們再三問他有什么為政之道,他只講了“崇實充實”四個字。

治風持之以恒

張居正改革的目的盡管是為了維護封建統(tǒng)治階級的長遠利益,但在改革的過程中勢必觸動部分官僚及貴族地主的既得利益,這就引起了他們的堅決反對,并對改革大肆阻撓、誹謗和攻擊。推行“考成法”之后,受到制裁的官員、裁減部院諸司后失去官職的士大夫,實行一條鞭法后利益受損的朝野一大批官僚地主等,他們對改革特別是主導改革的張居正怨聲載道,非常不滿,利用機會上書攻擊張居正,擾亂改革,試圖把他趕下臺來。特別是發(fā)生在他父親去世后的奪情風波,以及他的學生劉臺告狀風波等,弄得張居正非常狼狽。但是張居正勇于任事,以天下為己任,視“愛憎毀譽等于浮名”,不怕艱難,不懼毀謗,不畏生死,牢牢握住大權強力推動改革,雖遇丁憂、病重、朝臣責難,亦毫不放松。他這種不怕攻擊誹謗、任勞任怨、銳意改革、勇于任事的精神是創(chuàng)業(yè)者、改革者必須具備的品質。如果沒有強烈的責任感、過人的膽識和廣闊的胸懷,是承受不起創(chuàng)業(yè)、改革給自身帶來的巨大壓力的。這種堅定不移與雷厲風行、帶頭實干的作風,使得他的改革取得了巨大的成功。

參考資料 >

晚明時期怎樣治理庸官懶政.今日頭條.2023-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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