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婚是指一種發生在古老族群摩梭人間的獨特婚姻習俗,是中國西南地區少數民族獨特婚姻方式,指男不娶女不嫁,通過暮至朝離的走訪來實現男女雙方的結合,男女雙方各自在所屬的母系大家戶中生產和消費,承擔養育后代的義務,走婚的雙方在性關系和經濟關系上互不獨占。
走婚的起源眾說紛紜,但可確認存在于元代以前。元朝時期,走婚多分布于建都州(即建昌,今木里、鹽源一帶)。明、清至民國時期,木里、鹽源、寧蒗的永寧等區域和明代移居俄亞的納西族都仍保留走婚習俗,但產生了不同模式。清代以來,走婚制逐漸向一夫一妻制發展,但直至民國后期,一夫一妻制所占比例仍并不高。從1956年后,政府通過多種手段嘗試改革走婚制,并于20年后取得一定成效。
走婚可分為為“阿注異居”和“阿注同居”,主要流行于四川甘孜道孚、雅江縣及瀘沽湖周邊地區,家庭結構以母系血緣為核心,多呈現三世或四世同堂,走婚習俗在中原地區秦漢已消亡,但在西南少數民族中延續,因其不穩定的結交關系對家庭、社會等產生了利弊共存的影響,既有利于避免家庭糾紛、財產紛爭等問題的產生,又催生了生殖健康、養老等其余問題。
歷史沿革
起源
走婚,作為一種發生在古老族群摩梭人間的獨特婚姻習俗,屬于群婚制向對偶婚的過渡階段,具有悠久的歷史與文化。據麗江地區民俗志中記載,元代以前已實行走婚制度,但具體的時間卻無從考證。根據納西族地區走婚制在《馬可·波羅游記》中的最早記載可知,走婚制多分布于元代建都州(即建昌,今木里藏族自治縣、鹽源縣一帶),其原文為“此州(建都州)有一種風俗而涉及其妻女者,茲為君等述之。設有一外人或任何人奸其妻女、其姊妹,或其家之其他婦女者,居民不以為恥,反視與外人奸宿后之婦女為可鬼。以為如是其神道偶像將必降福,所以居民情愿聽其婦女與外人交。……有時亙三四日,與其妻女姊妹或其他所愛之婦女交;客未去時,懸其帽或其他可見之標識于門,俾家主人知客在室未去。家主人見此標識,即不敢入門。此種風俗全州流行。”同時,元代李京在《云南志略·諸夷風俗》也記載:“淫亂無禁忌”,說明了當時對走婚習俗存在一定偏見。其中,“少不如意,鳴鉦鼓仇殺,兩家婦人中間和解之,乃罷。”則說明婦女在當時社會中的地位,其背景是母系制家庭。
發展
明、清至民國時期,木里、鹽源縣、寧蒗彝族自治縣的永寧等區域內的納西族都保留了走婚習俗,以本民族傳統習俗為主,在時間發展中從群婚慢慢地走向對偶婚。清代以來,走婚制開始逐漸向一夫一妻制發展,直至民國后期,但是一夫一妻制家庭所占的比例不高。根據1956年在永寧中心壩區被調查的335戶家庭調查數據所示,母系家庭相對應的走婚制依然是主流。
明代移居俄亞的納西族婚俗也以走婚為主。在俄亞稱之為“安達”婚,習俗與永寧、鹽源一帶有所不同。俄亞納西族地區已處于一夫一妻制階段,但還保留有走婚習俗。女子與父母居住,沒有自己的房屋,而男子則在土掌房頂部有自己的住所,方便女子前來。而且,俄亞的走婚制只是青年時期進行,最終都實現結婚,進入多妻或多夫的家庭中。
改革
走婚制因其特殊的風俗產生了不少有關生殖健康、養老等方面的問題,導致當地政府做出了改革走婚習俗的決定。從1956年開始,政府嘗試了多種方式,包括宣傳《婚姻法》、鼓勵積極分子帶頭改革走婚習俗等方式。此外,民主改革后大批涌入瀘沽湖周邊的其他民族移民為摩梭人帶去了父系制文化傳統,進一步影響了著摩梭人的走婚階層和婚姻形式。1960至1963年間,相關學者還對摩梭人婚姻家庭制度進行調查,進而向當地政府建議改革摩梭人的走婚制度,提議了包括讓摩梭男女建立核心家庭、建立獨立的經濟單元、共同撫養他們的孩子等措施。在經歷了20年的婚姻改革后,摩梭人的走婚習俗產生了較大的變化,從“同時擁有多個走婚對象”變為“同一時期一般只有一個走婚對象”。
走婚特點
定義與特征
走婚,也稱走訪婚、阿注婚等,是指建立在母系社會基礎上的一種對偶婚形態。原則上,男女雙方“走婚”所生子女應屬于女方家庭,若選擇結婚,所生子女歸屬可結合各家庭現實需求及雙方協商結果來定,既可以屬于女方家庭也可以屬于男方家庭;走婚雙方互稱“阿夏”,不稱夫妻。實行走婚制社會的人們一般在17歲左右結交阿注,且青年時期的男女可以擁有數個不固定的“阿注”,中年以后則相對固定在一兩個“阿注”上。
走婚的基礎是相互間的愛情,不受物質和地位誘惑,離散自由。摩梭人的走婚不受門第限制,在類似轉山轉海這樣的節日中物色“阿肖”。擇偶標準是年輕、貌美、能干,結交時間較長而產生了深厚的感情后,雙方可協商成為固定“阿肖”,形成相對穩定的走婚關系(即長期阿肖),過年過節有相互贈送禮物的習俗。女性在走婚中處于主動地位,在家也有自己的房間以便接待“阿注”。
流行地區
走婚制和母系家庭主要集中在瀘沽湖地區,包括云南省寧蒗彝族自治縣的永寧鎮、拉伯鄉,鹽源縣左所區沿海鄉、前所鄉和木里藏族自治縣的烏腳鄉、俄亞納西族鄉等。
形式
走婚,即阿注婚,可分為為“阿注異居”和“阿注同居”兩種形式。其中,“阿注異居”是指男女雙方無婚嫁關系,各自住在自己的母親家中,不重組成新的家庭,而男方僅在女方家過夜,即“暮合晨離”。而“阿注同居”是指形成阿注(走婚)關系的男女雙方經過一段時間的分居生活后,因感情加深或育有子女,經雙方協商統一后,形成男方到女方家長期居住,或女方到男方家長期居住的形式。
存在原因
走婚制能夠保留在瀘沽湖地區的納西族社會中,要歸結于封閉的自然地理單元和土司、土官制的延續這兩個客觀原因。走婚制度流行的永寧、俄亞等地都屬于高海拔的交通不便之地,這種特殊的地理環境限制了當地民族文化對外交往的機會,使得走婚制度得以完整地留存下來。同時,永寧、俄亞等地在歷史上長期受到土司、土官制的影響,導致外來勢力難以深入影響該部分地區,進而使當地的民族文化得以保護,其中就包括走婚制度。
走婚影響
正面影響
走婚形成的關系只有精神聯系,并無物質關聯,在無形之中避免了許多家庭糾紛,如夫妻爭吵、父子爭斗等。同時,它也避免了分家分財產問題的產生。此外,走婚制成為了父母包辦婚姻背景下的一種調適形態,利于自由戀愛到包辦婚姻的緩沖。最后,走婚制具備的獨特之處使此段關系中的女方在物質匱乏的情況下得以精神富足,其特點包括女子有繼承權、沒有固定丈夫、一個女子可以擁有幾個男人等。
負面影響
走婚習俗作為一種非常規的風俗,容易導致許多問題的產生。首先,走婚習俗會分散男性的工作專注力,導致其沉溺走訪而忽視生產,降低生產效率。同時,青年人四處走婚容易擾亂正常的生產秩序。其次,走婚會影響生殖健康。在盛行走婚的部分地區,超過50%的成年摩梭男子感染了生殖方面疾病,而許多摩梭婦女出現不孕問題,進而導致后代畸形率升高等問題。此外,走婚會影響摩梭人相對固定的親密關系,導致出現一些社會問題,包括子女不知父親的身份、老人易被遺棄等。
參考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