廷尉,官名,秦置,為九卿之一。掌刑獄。秦漢至北齊主管司法的最高官吏。劉啟中元六年(前144)改名大理白族自治州,劉徹建元四年(前137)恢復舊稱﹐哀帝元壽二年(前1)又改為大理寺。新朝時改名作士﹐東漢時復稱廷尉。漢末復為大理。魏黃初元年(221)改稱廷尉﹐后代沿襲未改。北齊以大理寺為官署名,大理寺卿為官名,歷代遵行。顏師古云:“廷,平也。治獄貴平,故以為號。”說見《漢書·百官公卿表》注。顏師古又引應劭說,則謂“聽獄必質諸朝廷,與眾共之。”
主要職能
廷尉的職掌是管理天下刑獄。每年天下斷獄總數最后要匯總到廷尉﹔郡國疑難案件要報請廷尉判處﹔廷尉也常派員為地方處理某些重要案件。有的還可駁正皇帝﹑三公所提出的判決意見。廷尉根據詔令﹐可以逮捕﹑囚禁和審判有罪的王或大臣。禮儀﹑律令皆藏于廷尉﹐并主管修訂律令的有關事宜。屬于分﹑寸﹑尺﹑丈等度量標準之事﹐亦由廷尉掌管。
職責變遷
廷尉秩為中二千石﹐屬官有廷尉正和左﹑右監各一人。漢宣帝鑒于廷尉派往地方獄的廷尉史任重而祿薄﹐于是增設秩為六百石的廷尉平四人﹐以加強對地方司法機構的控制。其屬官綜上有:廷尉正,主決疑獄;左右監,管逮捕;左右平,掌平詔獄;廷尉史、奏(審判案件)掾、奏曹掾等。
東漢時省去右監﹐四廷尉平省為左平一人。廷尉人選常常擇取出身于律學世家者﹐如順帝時吳雄﹐三世廷尉﹔郭躬一家﹐以傳習小杜律著稱﹐數世之中﹐任廷尉者達七人之多。東漢時權歸臺閣﹐廷尉處理案件有時也須聽命于尚書。遇有重大疑案﹐廷尉與尚書共同審理﹐開后世大理寺﹑刑部共司刑法的先例。
魏晉南北朝廷尉職掌與兩漢無區別﹐北齊易廷尉名為大理寺卿。唐朝形成京師案件由大理寺卿負責審理﹑判刑﹐由刑部復核的制度。元代不設大理寺﹐審判由刑部直接進行。故至明代恢復大理寺后﹐受元制影響﹐又改變成京師案件之審判歸刑部﹐大理寺卿僅負責復核的制度。地方上所呈報的重罪案件﹐也是先經刑部評議﹐再經大理寺卿最后復核。清制與明同。
《后漢書·卷三十八·張法滕馮度楊列傳第二十八》:遷隴西縣知府。后鮮卑寇邊,以馮緄為遼東太守,曉喻降集,虜皆弭散。征拜京兆尹,轉司隸校尉,所在立威刑。遷廷尉、太常。
參考資料 >
廷尉_廷尉介紹_歷史知識_詞典網.詞典網.2021-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