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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蘭共和國憲法
來源:互聯網

波蘭共和國憲法(波蘭語:Konstytucja Rzeczypospolitej Polskiej)是波蘭的現行憲法,于1997年4月2日由波蘭國民議會通過,取代了1992年的小憲法,該憲法是波蘭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最后修訂版。1997年5月25日,全國公民投票批準了該憲法,1997年7月16日由波蘭共和國總統頒布,并于1997年10月17日正式生效。波蘭歷史上曾有多個憲法法案,其中最重要的是1791年5月3日的憲法。

序言

為了我們偉大的祖國在未來生存和發展,因而在1989年,它的命運可能會引發主權和民主的變革。我們所有波蘭民族的國民,無論那些相信上帝作為源頭的真理,正義,善,美,以及那些不分享這種信念,但尊重這些普世價值的人,因為它所帶來的其他來源,在同等的權利和義務面前,為了實現共同富裕的波蘭。感激我們的祖先為自己的民族勞動,在爭取獨立的斗爭中取得了巨大犧牲,為我們的文化植根于基督教傳統的民族和人類普遍價值而自豪,因此我們回顧最傳統的第一共和國和第二共和國時期 ,我們有義務留給后代都認為是有價值的東西,我們超過千年的遺產,必將在社會上與我們和分散在世界各地的同胞分享,讓他們知道,我們是與各國進行合作,為促進人類大家庭中的和睦而努力,當我們銘記慘痛經驗的時候,當我們的基本自由和人權被侵犯的時候,我們自己的家園,不停的熱烈切盼,以保證公民的權利,以及所有的時間,并確保勤勞和工作效率的公共機構保證我們的權利,認識到我們的責任,在真主面前還是我們自己的良心。特此建立這部波蘭共和國憲法作為基本法,國家基于尊重自由和正義的本意,其合作的公權力,社會對話,以及對等的原則協助,將加強公民的權利。我們呼吁所有那些適用本憲法為良好的第三共和國這樣做,尊重其固有的人格尊嚴,尊重他們的言論自由的權利,義務的團結和尊重他人,并尊重這些原則作為波蘭不可動搖的基礎.

正文

第一章 波蘭共和國

第1條

波蘭共和國平等的對待所有國民權利.

第2條

波蘭共和國應是一個民主法治國家,并履行社會公平原則.

第3條

波蘭共和國是單一制國家.

第4條

(1)波蘭共和國的最高權力屬于國家.

(2)國家代表人民直接或間接行使此項權力.

第5條

波蘭共和國應保護領土的獨立和完整,確保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維護國家遺產,并確保保護自然環境政策按照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第6條

(1)波蘭應為人民平等的獲得文化產品提供條件,從源頭上維系民族的認同性,連續性和發展力量.

(2)波蘭共和國應對海外居住的波蘭人提供幫助,以維系其與國家傳統文化的聯系.

第7條

國家機關公共權力的運作,應建立在本憲法規定的范圍內.

第8條

(1)憲法在波蘭共和國擁有至高無上的法律效力.

(2)憲法的規定直接實施與應用,除非憲法另有條文規定.

第9條

波蘭共和國憲法建立在國際法律的基礎之上.

第10條

(1)波蘭的政治體制應在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權的基礎上分離和相互平衡.

(2)立法權應歸屬眾議院和參議院,行政權應歸屬波蘭共和國總統與部長會議,司法權應歸屬法院和法庭.

第11條

(1)波蘭共和國應確保建立和運作政黨的自由權力. 政黨對待波蘭公民依據的是平等自愿的原則,他們的目的,是影響國家以民主的方式制定政策.

(2)政黨經費開支應公開給公眾查閱.

第12條

波蘭共和國應確保新聞媒體,建立和運作工會,社會職業,農民組織,社團,公民運動,和其他志愿團體和基金會的自由.

第13條

政黨及其他組織,其政策如果是采取極權主義的方法模式或者是納粹主義法西斯主義共產主義,以及那些計劃和活動想制裁種族或煽動民族仇恨,而采用暴力為取得權力或影響國家政策的,或者泄露秘密信息的,他們的組織和成員組成的政黨,應被禁止.

第14條

波蘭應確保新聞自由和其他形式的社會交流方式.

第15條

(1)波蘭共和國的領域系統應保證公共權力的分權.

(2)國家對各地劃分的區域應確定其章程,并允許發展社會,經濟和文化關系來確保各地系統有能力履行其公共職責.

第16條

(1)領土被劃分的區域在法律的范圍內實行依法自治.

(2)地方自治政府參加行使公共權力自治,有一部分的公共職責可以在自治的名義下由地方政府自己管理,并根據其自身的責任有權要求履行法律法定的形式.

第17條

(1)地方自治政府可以通過出臺一項法規設立一個部門,如果公眾缺乏信心,當存在這種矛盾的情況時,政府應當按照正確的做法來最大限度符合公眾利益.

(2)其他的地方自治政府也應出臺一系列法律規定,當有這種矛盾的時候,地方政府不得侵犯公共的自由,也沒有限制言論自由進行經濟活動的權力.

第18條

一個家庭里男女之間的婚姻,包括家庭,母親和生兒育女等,受到波蘭的國家保護和照顧.

第19條

波蘭共和國應采取特別措施照顧退伍軍人,以及為祖國獨立戰爭中因傷致殘的軍人.

第20條

社會市場經濟應該建立在自由的經濟活動,私人所有制,以及團結之間的對話與合作,社會合作伙伴基礎上,并且符合波蘭共和國的經濟體制.

第21條

(1)波蘭共和國應保障公民所有權和繼承權.

(2)國家征用必須純粹是為了公共目的和公民獲得公正的補償.

第22條

限制經濟活動的自由只能透過法律章程,并且只允許是為重要的公共理由.

第23條

國家農業生產應是家庭型農場,這個原則,不得侵犯本憲法第21條和第22條的規定.

第24條

勞動權受到波蘭保護。國家負責監督管理工作的環境.

第25條

(1)教會權力和其他宗教團體享有平等的權利.

(2)波蘭共和國的公共權力在對待個人信仰問題,無論是宗教或哲學,或與之相關的人生觀,應該不偏不椅,并應確保其對公共生活表達自由的意見.

(3)國家與教會和其他宗教組織之間的關系,應依據的原則是尊重它們的自主權,并且互相獨立,各自在自己的領域,以及平等合作的原則.

(4)波蘭共和國和羅馬天主教教會的關系,通過章程確定應以國際條約締結與羅馬教廷之間的關系.

(5)波蘭與其他教會和宗教團體組織的關系,決定通過和他們之間的代表和協會締結相關協定.

第26條

(1)波蘭共和國武裝力量保護國家的獨立和領土完整,且確保安全和邊界不受侵犯.

(2)武裝力量對待政治問題應保持中立態度,并且受民意和民主控制.

第27條

波蘭共和國的官方語言是波蘭語 這項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少數民族的權利,并且得到國際條約的批準.

第28條

(1)波蘭共和國的國徽是一個身著大衣,手執武器的加冕白色老鷹,后面為紅色領域.

(2)白色和紅色應是波蘭的顏色.

(3)波蘭共和國國歌是《波蘭沒有滅亡》.

(4)國徽,國旗顏色和國歌受波蘭共和國的法律保護.

(5)關于國徽,國旗顏色和國歌有其他特殊規定.

第29條

波蘭共和國的首都是華沙.

第二章人民和公民的自由,權利和義務

[第一節]一般原則

第30條

人們固有的和不可剝奪的尊嚴應當是構成公民自由和權利的基礎。它不受侵犯. 因此公共機關應有義務尊重和保護它.

第31條

(1)公民的自由應受到法律保護.

(2)每一個人都應當尊重其他人的自由和權利. 任何人不得被強迫做法律所禁止的事.

(3)在一個民主國家,任何限制行使憲法自由和權利的時候,只能借由規約,并且只有在必要時,為保障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為保護自然環境,健康或公共道德,或自由和其他人的權利的時候,這種限制應不違反自由和權利的本質。

第32條

(1)在法律面前任何人一律平等。所有的人都有權以同等待遇面對政府部門 (2)任何人在政治,社會或經濟生活中,不論是什么原因不得加以歧視.

第33條

(1)在波蘭男性和女性在家庭,政治,社會和經濟生活中享有平等的權利.

(2)男性和女性享有平等的權利,特別是關于教育,就業和晉升等方面,并應有權享有同等類似價值的補償工作,以及在社會保險,擔任公職,并接受市民的榮譽和勛章等.

第34條

(1)波蘭公民出生后跟隨其父母擁有波蘭國籍。其他方法獲得波蘭公民身份應該按照法規的規定.

(2)波蘭公民除非宣布放棄國籍,否則將不會失去波蘭國籍.

第35條

(1)波蘭共和國應確保波蘭民族或少數民族人的自由,以保持和發展他們自己的語言,以維持他們的習俗和傳統,并發展他們自己的文化.

(2)波蘭的少數族裔應有權建立教育和文化機構,旨在保護宗教認同,以及參與解決他們自己的事宜與自己的文化認同感。

第36條

在海外的波蘭公民,有受波蘭國家保護的權利.

第37條

(1)任何人,根據波蘭國家權力,應享有憲法確保的自由和權利.

(2)尊重外國人與被豁免的人權利應按照指定的國際規約.

[第二節]個人的自由和權利

第38條

波蘭共和國應確保法律保護每個人的生命.

第39條

任何人不得在沒有經過他(她)自愿同意的情況下,被用于科學試驗,包括醫學試驗.

第40條

任何人不得被施以酷刑,或受到殘忍不人道以及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應用體罰的行為,必須予以禁止.

第41條

(1)應保證每一個人不被侵犯的和安全的權利。任何剝奪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必須按照原則,且根據具體程序規定行事。

參考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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