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文物鑒定委員會于3月5日在北京成立,是文化部為了加強文物保護和管理而設置的國家級文物鑒定機構。
國家文物鑒定委員會原設7個專業組,委員73人,在任委員33人。2005年第一次增設現當代書畫組、近現代歷史文物組2個新專業組,總計專業組9個;增補新委員55人,委員總數88名;傅熹年先生為主任委員,史樹清、耿寶昌、孫機先生為副主任委員。國家文物鑒定委員會共有73位國內外著名的專家學者擔任國家文物鑒定委員會委員,在文物的鑒定評估、征集保護、出入境審核、司法鑒定,以及學術研究、人才培養等許多方面,開展了大量工作。對國家文物局和各級文物部門、文博單位的工作建言獻策,發揮了重要作用,為保護民族文化遺產,促進文物、博物館事業發展,做出了較大貢獻。2014年1月20日,國家文物鑒定委員會在北京舉行工作座談會,共計40余人參加,由委員會主任委員傅熹年做了鑒委會2013年工作報告。
主要任務
討論、研究國家文物工作方針、政策、文物事業發展規劃和處理文物工作中重大問題的決策,提出改進文物工作的意見和建議,供國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研究、采納。
委員名單
第一批委員
1983年1月26日成立,由文物、考古、歷史、建筑等方面專家、學者組成。第一任主任委員夏鼐,現任主任委員廖井丹。委員:尹達、王仲殊、王振鐸、馮先銘、安志敏、蘇秉琦、啟功、吳良鏞、單士元、張政烺、鄭孝燮、賈蘭坡、顧鐵符、宿白、劉傳友。常書鴻。
2005年委員
(各專業組委員及增聘委員均以姓氏筆劃為序)
副主任委員:耿寶昌(故宮博物院)孫機(國家博物館)史樹清(國家博物館)
一、書畫碑帖組
劉光啟(天津文物出境鑒定站)張慈生(天津市文物公司)楊仁愷(遼寧省博物館)楊臣彬(故宮博物院)金維諾(中央美術學院)周紹良(中國宗教研究所)鐘銀蘭(上海博物館)徐邦達(故宮博物院)章津才(北京文物出境鑒定站)
增聘9人:
王連起(故宮博物院)李凱(天津文物出境鑒定站)李遇春(廣東文物出境鑒定站)許忠陵(故宮博物院)肖燕翼(故宮博物院)楊新(故宮博物院)單國霖(上海博物館)魯力(江蘇文物出境鑒定站)薛永年(中央美術學院)召集人:薛永年
二、現當代書畫組(增設)
水中天(中國藝術研究院)馮遠(中國美術館)朱乃正(中央美術學院)邵大箴(中央美術學院)郎紹君(中國藝術研究院)常莎娜(清華大學工藝美術學院)靳尚誼(中央美術學院)雷振方(榮寶齋)召集人:邵大箴
三、古籍組
丁瑜(中國國家圖書館)增聘5人:李致忠(國家圖書館)張志清(國家圖書館)陳先行(上海圖書館)楊成凱(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黃永年(陜西師范大學)召集人:丁瑜
四、陶瓷組
汪慶正(上海博物館)陳華莎(故宮博物院)張浦生(南京博物院)趙自強(廣州博物館)曾土金(廣州市文物總店)薛貴笙(上海市文物商店)
增聘3人:
王莉英(故宮博物院)邵長波(故宮博物院)穆青(河北文物出境鑒定站)召集人:陳華莎
五、銅器組
增聘6人:
王海文(故宮博物院)王冠英(國家博物館)朱鳳瀚(國家博物館)吳鎮烽(陜西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郝本性(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高至喜(湖南博物院)召集人:王冠英
六、玉器組
云希正(天津藝術博物館)田鳳嶺(天津文物出境鑒定站)許勇翔(上海博物館)張永昌(蘇州文物商店)楊伯達(故宮博物院)
增聘4人:
田俊榮(天津文物公司)張廣文(故宮博物院)楊震華(蘇州文物商店)郭大順(遼寧省文化廳)召集人:張廣文
七、貨幣組
增聘5人:
劉建民(山西省人民銀行)周祥(上海博物館)黃錫全(中國錢幣博物館)程紀中(北京錢幣學會)翦寧(國家博物館)召集人:戴志強。
八、雜項組
王世襄(中國文物研究所)臺立業(山東文物出境鑒定站)孫學海(北京市文物局)李久芳(故宮博物院)鄭珉中(故宮博物院)
九.文物檢測點
文物檢測站點。湖南中歷文物鑒定中心(劉傳友)
增聘8人:
劉東瑞(國家文物局)步連生(中國文物研究所)劉傳友(湖南中歷文物鑒定中心)張永康(云南省文物局)張淑賢(故宮博物院)楊泓(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胡德生(故宮博物院)趙豐(中國絲綢博物館)夏更起(故宮博物院)召集人:胡德生
十。近現代歷史文物組(增設)
萬岡(國家博物館)阮家新(中國人民革命軍事博物館)孫郁(北京魯迅博物館)沈慶林(國家博物館)肖貴洞(國家博物館)相瑞花(國際友誼博物館)夏傳鑫(國家博物館)召集人:沈慶林
管理規定
(自2006年1月12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健全國家文物鑒定委員會(以下稱“本會”)工作制度,充分發揮文物鑒定專家在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性質與任務。本會是國家文物局為文物保護管理工作而設立的文物鑒定咨詢機構。由國家文物局聘請文物、博物館及相關行業著名專家學者組成。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國家文物管理工作需要,對文化遺產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和等級進行鑒定和評價,為文物征集、保護、管理和執行有關文物保護法規提供依據。
第三條機構設置。本會設委員若干名,其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三名),均由國家文物局聘任。本會設專業組,委員按其鑒定專長分別參加一個專業組,每個專業組設召集人一名。秘書處設于國家文物局博物館司社會文物處,秘書長一名,由該處負責人擔任。秘書處負責本會的日常工作,承擔鑒定任務的組織工作。
第四條標準和條件。委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熱愛文物保護事業,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實事求是,以國家利益為重;
(二)從事文物的專業研究,在相應領域有多年的鑒定工作經歷,經驗豐富,在文物研究領域有突出業績;
(三)具有文物博物專業高級技術職務或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務;
(四)身體健康,能夠承擔本會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產生辦法。本會委員限額,缺額遞補,原則上每兩年增補一次。委員候選人由現任委員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推薦,經專業組討論后,交委員會進行差額無記名投票,根據得票數依次入選,滿額為止。新入選委員經征得其本人及所在單位或當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由國家文物局審定并公示,如無異議,再予公布并頒發聘書。
第六條工作范疇。(一)為國家文物保護管理的行政決策提供咨詢;
(二)為國家重點珍貴文物征集和博物館館藏珍貴文物征集、保護進行監督指導,提供鑒定咨詢,承擔相關研究工作;
(三)參與國有館藏文物一級品鑒定確認工作;
(四)受國家文物局委托,對涉及重大刑事案件的文物司法鑒定結論進行復核;
(五)總結文物鑒定經驗,交流學術研究成果,培養文物鑒定人才;
(六)國家文物局的其他任務。
第七條工作程序。(一)根據工作需要,由秘書處組織委員開展工作;
(二)涉及重大文物鑒定事項時,每一文物類別的鑒定委員不少于三名;
(三)工作完成后,需向國家文物局提交所有參與工作的委員簽署的鑒定結論。
第八條權利與義務。委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擁有不受任何單位或個人干涉,以獨立身份充分表達自己意見的權利;
(二)以委員身份向國家文物局提出工作意見或建議;
(三)承擔文物司法鑒定時,可要求相關部門采取保密措施;
(四)應國家文物局要求開展工作,獲得相應工作報酬;
(五)根據個人意愿,退出本會;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委員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應國家文物局要求,以本會委員身份參與相關工作,提供公正、客觀和具體的意見,并對自己的意見負責。凡可能出現影響鑒定結論公正性的情況時,應遵循回避原則;
(三)不得在文物拍賣企業任職;
(四)未經國家文物局許可,不得以本會委員身份執行文物鑒定任務;不得以本會委員名義開具鑒定證書。與國家文物鑒定委員會無關的個人行為,須自行承擔責任;
(五)保守工作秘密;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九條終止聘任
(一)由于健康原因、年齡原因或移居海外一年以上,不能履行相關職責的;
(二)本會委員觸犯國家法律,危害國家利益,違背職業道德,違反本規定的。經國家文物局審核批準,可解除其聘約,要求其退出本會。
第十條經費。本會所需活動經費,按計劃從國家文物事業經費中撥付。
第十一條附則。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國家文物鑒定委員會條例》(草案)(一九八五年九月一日文化部黨組〈擴大〉會議原則通過)同時廢止。
本規定由國家文物局負責解釋。
參考資料 >
國家文物鑒定委員會2005年全體會議在京召開 單霽翔在大會上講話.國家文物局.2024-03-21
國家文物鑒定委員會在京舉行工作座談會.國家文物局.2024-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