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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麥議會
來源:互聯網

丹麥議會(丹麥語:Folketinget),是丹麥政治活動的中心,由原丹麥國王腓特烈七世(King Frederik Ⅶ)設立于1849年6月5日,辦公地位于克里斯蒂安堡宮,由瑟倫·加德(S?ren?Gade,自由黨)擔任議長。

丹麥議會為一院制,共179個議席。議員經普選產生,任期4年。丹麥議會享有立法權、監督政府的權力,決定國家預算,并在決定外交政策等方面有重要的權力。根據丹麥憲法,年滿18歲、在丹麥擁有永久居所的丹麥籍公民擁有選舉權,且同時具有參選議員的資格。在丹麥,議會的常設委員會是議會運作中最主要的機構。丹麥議會有25個常設委員會和各類特設機構。

1901年,丹麥議會被賦予了主權。丹麥議會最初為上、下院制。自1955年開始,丹麥采用一院制議會制度。2022年11月,丹麥議會進行選舉,由社會民主黨、自由黨、溫和黨、社會主義人民黨等組成。2024年,丹麥議會規定從2025年1月1日起,禁止在丹麥的旗桿上懸掛大多數外國旗幟。

歷史發展

1849年6月5日,丹麥國王腓特烈七世(King Frederik Ⅶ)簽署憲法,設立丹麥議會,成為君主立憲制國家。1901年,確立議會、政府、司法三權分治的政治體制,丹麥議會被賦予了主權。議會最初為上、下院制。

自1955年開始,丹麥采用一院制議會制度,議會由179名議員組成,任期4年。但與其他北歐國家不同的是,丹麥議會很少能任期屆滿,自1971年以后,平均每屆議會的任期只有兩年多。

2022年11月,丹麥議會進行選舉,由社會民主黨(50席,中左聯盟)、自由黨(23席,中右聯盟)、溫和黨(16席,中間黨)、社會主義人民黨(15席,中左聯盟)、丹麥民主黨(14席,中右聯盟)、自由聯盟(14席,中右聯盟)、保守黨(10席,中右聯盟)、紅綠聯盟(9席,中左聯盟)、激進黨(7席,中左聯盟)、新保守黨(6席,中右聯盟)、選擇黨(6席,中左聯盟)、丹麥人民黨(4席,中右聯盟)組成。此外,格陵蘭和法羅群島各占2席。無黨派人士1席。議長瑟倫·加德(S?ren Gade,自由黨)。2024年12月31日,丹麥議會通過新法律,規定從2025年1月1日起,禁止在丹麥的旗桿上懸掛大多數外國旗幟,聲明稱將禁止在旗桿上懸掛如俄羅斯國旗、美國國旗等;禁止懸掛其他國家所轄地區的旗幟,如美國各州的旗幟;禁止懸掛等同于國家或所轄地區的旗幟,如巴勒斯坦旗幟等。違反禁令通常會導致罰款。

地位與職權

綜述

議會是丹麥政治活動的中心。根據憲法規定,議會享有立法權、監督政府的權力,決定國家預算,并在決定外交政策方面有重要的權力。

立法權

立法權是丹麥議會最重要的權力。憲法規定,立法權屬于議會。丹麥實行議會內閣制,憲法規定國王與議會共同擁有立法權,國王掌握行政管理權,法院行使司法權。所有法案須經議會審議通過,并由國王簽署后生效。國王將行政管理權授予內閣,內閣對議會負責,接受議會監督,并向議會報告工作。議會可通過不信任案要求內閣辭職,內閣也可解散議會并提前舉行大選。事實上,國王并不擁有政治權力。

質詢及監督權

丹麥議會的第二項重要的權力是對政府進行監督。自1955年起,丹麥議會設立監察官,負責審理公眾對中央和地方政府公職人員的投訴,也可自主決定展開調查,提出批評或處理建議。根據憲法,政府對議會負責,如果政府通過了對首相的不信任動議,政府必須辭職。其他大臣如得不到議會的信任,同樣必須辭職。議員對政府大臣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提出問題或質詢是議會監督政府的最常見的形式。議會的口頭提問時間在星期三,大臣就議員提出的問題進行口頭回答。在今天,提問越來越被反對黨作為控制政府行動的一個工具,提問數量也在急劇增加。議員也可對政府或某位大臣提出質詢。質詢需要通過議會投票,一旦為議會接受,它將在10天內被列入議會議程,一名大臣或幾名大臣就質詢問題作出回答。質詢有時可轉為對政府的不信任動議。通過提問和質詢,議會可以揭露出政府工作中的缺點或大臣的失職及違法行為。除了議員的提問和質詢外,丹麥議會還可通過它任命的議會監督專員對政府條“原則”。

外交權

在決定國家對外政策方面,丹麥議會也擁有決定權。憲法規定設立議會外交政策委員會,接受政府及駐外機構匯報,政府在作出重大外交政策決策前必須事先和議會外交事務委員會進行協商。議會有批準條約、宣戰和割讓土地的權力。在得到議會5/6議員同意的情況下,丹麥的某些國家主權可以讓渡給國際機構。

財政權

丹麥議會通過年度預算案、臨時預算案和補充預算案等方式掌控國家預算。政府需在每年9月1日前向議會提交下一年度的預算案,議會對預算案進行審核并提出修改意見。由議會任命的國家審計員負責審查政府的財政報告。此外,憲法規定,只有議會擁有征稅和支配稅收的權力。

倒閣權

根據丹麥憲法和慣例,政府無需得到議會多數的明示支持,只要不遭遇議會多數反對即可上臺執政。丹麥歷史上多數政府為少數黨政府,系丹政治特色之一。然而,若議會通過對某大臣的不信任案,該大臣必須辭職;若議會通過對首相及內閣的不信任案,則首相和內閣必須下臺,或首相宣布解散議會,提前舉行大選。

選舉與產生

選民和候選人資格

根據丹麥憲法,年滿18歲、在丹擁有永久居所的丹麥籍公民擁有選舉權,并且有資格參選議員,除非被認定為“明顯不具備參選公信力”。

選舉方式

丹麥采用多數選舉與比例代表制相結合的方式。劃分為10個大選區(包括92個提名選區),通過直接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135名議員;同時設有40個增補席位,根據各黨得票比例分配,旨在使各黨議席比例與其得票率盡可能一致。此外,丹麥屬地格陵蘭和法羅群島各固定2個席位,總計179個議席。議員任期為4年,可以連任。政府可隨時解散議會并提前舉行選舉。

政黨參選條件

新政黨必須在大選前收集到相當于上次大選有效選票總數175分之一的選民簽名(大約2萬),才能參選。政黨在選舉中必須獲得超過2%的選票,并至少獲得4個席位,方可進入議會。

組織架構

丹麥議會設議長1名,由議會第一大黨推選;副議長4名,由議會中其他4個次大黨推選產生。上述5人組成議會主席團,負責議會內部管理,對外代表丹麥議會。

丹麥,議會的常設委員會是議會運作中最主要的機構。丹麥議會有25個常設委員會和各類特設機構(包括外交政策委員會),分管相應領域的工作。議會主席團也可就重要事項責成臨時成立的特別委員會負責調查和處置。包括:歐洲事務委員會、財政委員會、工作程序委員會、選舉復查委員會、勞務市場委員會、住房委員會、能源政策委員會、貿工委員會、國防委員會、公民權委員會、宗教事務委員會、市政事務委員會、文化委員會、環境與規劃委員會、政治經濟學委員會、法律委員會、稅務委員會、社會事務委員會、衛生委員會、交通委員會、教育委員會、外事委員會、食品農漁委員會、移民與社會融合委員會和科研委員會。

丹麥議會除了規則常設委員會和能源常設委員會各有21名成員外,其他常設委員會均有7名成員。常設委員會的成員由各黨按比例代表制選舉產生,此外,各個黨還可以有2名替補成員。有些小黨不能單獨選舉出委員會成員,就同其他政黨結成政治同盟。委員會成員確定后,選舉產生各常設委員會主席。主席通常在各黨之間分配。但財政委員會和市場委員會的主席通常由執政黨或社民黨議員擔任。委員會主席負責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根據丹麥憲法和議會法規定,任何議案提交到議會后,首先應交各常設委員會審查。在處理議案時,為獲得相關的信息,委員會可以進行秘密聽證,也可向大臣提出書面問題。此外,委員會也可以召集各種組織的代表,傾聽他們的意見。委員會完成對議案的審查后,向議會提出委員會報告。在委員會的報告中,將提出對議案的處置意見并闡述委員會的立場。委員會可以向議會建議接受議案,或者建議拒絕議案。委員會的立場對于議會有相當大的影響。

會議制度

議會工作年度自每年10月第一個星期二起,至次年同一日期止。7月至9月為夏季休會期,元旦復活節圣誕節期間亦休會。在夏季休會期間,若有特殊情況,可能召開臨時特別會議。議會工作年度的首次會議上,首相會作施政報告,國王(或女王)出席,外國使節也會被邀請參加。如果是新一屆議會,會議將在選舉后第12個工作日中午12點召開,選舉產生議長和副議長。

議長負責召集會議并公布議程。議會主席團決定會議的程序,并組織主持各類討論。每當議會需要做出決定時,必須有超過半數的議員出席并投票表決。議會會議通常對公眾開放,公民有權旁聽。常設委員會每周舉行例會,雖然這些會議通常是內部性質,但后逐漸向公眾開放。

立法程序

丹麥,議會的立法程序從議案提交后開始。議案分為政府議案和議員提出的個人議案。相比較而言,實際活動中政府議案更為重視,議員個人提出的議案往往沒有被議會認真考慮。議會接到議案后,先對議案進行一讀,然后把方案送給議會相關的常設委員會,由常設委員會對議案進行詳細的審查。委員會在完成對議案的審查后向議會提出報告,議會然后進行二讀。在二讀時,議案將被一條一條地審查,并對議案提出修改意見。在憲法及議會程序法規定的間隔期后,議會對議案進行三讀。三讀時,議會對議案進行表決。議案在議會獲得通過后,將送交國王批準。如果國王簽署法案,議會通過的法案即成為法律。議會還有權通過“議會決定”。與法案相比,它不需要太麻煩的程序。“議會決定”可以由政府、議會常設委員會或議員個人提出。這些建議只需要通過二讀就可進行表決。

常設委員會在處理議案時,可向政府部門索要文件,向大臣或官員提問或質詢,議會每周三設有議員提問時間,相關大臣必須出席并作口頭回答。議員也可以對政府或某位大臣提出質詢,若議會接受該質詢,必須在10天內列入議程并由大臣回應。此外,委員會可組織聽取民眾代表的意見,或咨詢議會聘請的專家。關于全民公投,若議會三分之一以上議員要求,涉及主權轉讓、簽訂國際條約、修改憲法或更改選民年齡限制的議案,均可或必須舉行公投。

有關制度

丹麥議員享有較高的地位,并享有司法豁免權,未經議會同意,不得對議員提起訴訟或進行拘捕,除非發生在當場抓獲的刑事案件中。議長有權在極少情況下剝奪議員最多2周的參會或發言權,但這種情況非常罕見。議員原則上應保持獨立性和自覺性,盡管實際操作中,多數議員會按照所屬黨派的立場進行投票。

議員的薪酬包括基本薪金和額外補貼(如交通和差旅費)。1994年,議會工作程序委員會提議公開議員的財政收支狀況,盡管此項提議得到了許多議員的支持,但并未成為強制要求。2009年,議員的基本稅前年薪平均為582944丹麥克朗(約合10萬美元,大約需繳納60%的個人所得稅);額外補貼為54631克朗(約合1萬美元,不需繳稅)。此外,議員還可根據需要獲得最高為90313克朗(約合1.6萬美元)的住宿補貼。

議會政黨

主要政黨有社會民主黨(執政黨)、自由黨(執政黨)、溫和黨(執政黨)、社會主義人民黨(在野黨)、丹麥民主黨(在野黨)、自由聯盟(在野黨)、保守黨(在野黨)、紅綠聯盟(在野黨)、激進黨(在野黨)、新保守黨(在野黨)、選擇黨(在野黨)和丹麥人民黨(在野黨)。

參考資料 >

丹麥議會.中國人大網.2025-01-04

丹麥新一年的國民議會開幕啦.微信公眾號.2025-01-04

世界上最古老的憲法之一,在今天邁進第172個年頭.微信公眾號.2025-01-04

丹麥國家概況.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2025-01-04

丹麥政治環境.丹麥政治環境.2025-01-04

丹麥禁止懸掛部分外國國旗.今日頭條.2025-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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