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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度醫療
來源:互聯網

過度醫療是指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違背臨床醫學規范和倫理準則,實施的超出疾病實際需求的診療行為,包括過度檢查、過度治療等類型。其特征為診療手段與疾病需求無關且增加患者負擔,不僅無法提升診治價值還會造成醫療資源浪費,具體表現為違反診療規范實施非必要檢查或治療。從侵權角度看,“過度醫療”也是醫療侵權責任糾紛的一種。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的檢查。

2020年國家醫療保障局、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務院扶貧辦印發了《關于堅決完成醫療保障脫貧攻堅硬任務的指導意見》,為治理過度醫療、保障醫保基金安全提供了根本遵循。

2021年11月19日,首屆中國CHS-DRG/DIP支付方式改革大會在京召開,國家醫保局宣布正式啟動按疾病診斷相關分組(DRG)/病種分值(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動計劃,以促進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行為規范、檢查用藥合理、治療的針對性等防止過渡醫療行為。

行為解析

隨著人們健康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及對醫療行為認知度的逐漸加深,過度醫療已經成為人民群眾廣為關注的問題。所謂“過度醫療”,簡單地講,就是給患者超出其病情需要的診斷和治療措施,比如普通感冒使用抗生素、潔凈手術后使用高級別抗生素、濫用輸液、隨意做CT或MR等檢查、缺乏依據使用昂貴的抗腫瘤新藥等。這些行為增加了患者不必要的創傷、痛苦和經濟負擔,甚至引發新的醫源性疾病,不但浪費有限的醫療資源,造成醫患關系緊張,而且影響人民群眾對整個醫療體系的信任度。

“過度醫療”是欺詐騙保行為,造成醫保基金損失,影響醫保基金安全。

研究過度醫療行為問題首先要對其進行合理界定。過度醫療的定義雖然很明確,但在現實中卻又是非常難以界定的。因為臨床醫學非常復雜,每個患者的情況都不一樣,即使是同一種病也有不同的表現,同一種病的不同時期治療方法也不同。其中將會涉及醫學、社會學倫理學、法學等一系列學科的交叉。因此,中國多領域、各方面的專家學者對于過度醫療的概念尚未達成統一的意見。但是綜合來看,過度醫療行為有以下四個特征:首先,過度醫療行為貫穿整個醫療活動。這一特征實際上強調了兩個問題:一是過度醫療行為不會發生在醫療活動特定的某個或某些區域,存在不確定性;二是過度醫療行為是一種實踐行為,尚未進行實踐的醫療方案、醫療設想等不屬于過度醫療行為。

其次,過度醫療要求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主觀上存在惡意,同時也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醫療管理制度的要求、違背了作為醫務人員的職業道德,而其行為背后的動機具體是為個人不當牟利、為單位增加不當收益還是為第三人牟取不當利益,在所不問。

再次,這種醫療行為是過度的、多余的、甚至是對患者有害的。這是過度醫療行為概念中最核心的因素。

綜合上述特征,對過度醫療行為具體界定如下:過度醫療行為是指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出于主觀惡意,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及管理制度,在患者的診療過程中進行非必要醫療活動,從而造成患者人身、財產、精神、人格損害的行為。

造成原因

醫療技術水平局限

其中既有整個行業的發展進程和技術水平問題,也有醫生個人的經驗和技術水平問題。比如,按照國際公認的治療指引,要對一些中晚期腫瘤患者實施化療,而其中真正受益的只是部分患者,其他人都是“陪打”,但目前的技術水平還無法準確地鑒別哪些是“受益者”,哪些是“陪打者”。又如,針對患有輕微心血管疾病的人能否前往高原地區,臨床經驗較少的醫生可能會建議做一些復雜的心臟功能檢查才能決定,而經驗豐富的醫生則根據病史和一般性檢查就可以下結論。

市場化改革影響

在上世紀推行的醫改市場化探索過程中,政府對醫院的財政投入減少,醫院的基本運營要靠自己的經營收入來維持,醫生的所得也直接與其所開處方掛鉤,這就導致一些職業道德水準不高的醫生為了個人創收而濫用檢查、濫開藥物,甚至濫做手術。新一輪醫改強調“公益性”,嚴禁個人收入與診療收費掛鉤,但市場化的負面影響短期內很難完全消除。

法律法規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及國務院于2002年頒布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明確規定在醫療事故案件中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這一原則強化了醫生的自我保護意識。有這樣一個真實的故事:一位20多年前在某醫院被診斷為惡性腫瘤并治愈的患者投訴該醫院,認為醫院當年肯定是誤診,否則自己不可能活這么久。這位患者表示,如果醫院拿不出證據,就要到法院起訴。幸好醫院及時找到了當時的病理標本,再一次復查確認了當時的診斷,避免了一場鬧劇。事實上,即使再有經驗的醫生,也有判斷失誤的時候,但如果為了排除這種極小的可能性而讓其他所有人都做檢查或治療,顯然是非常不可取的。因此,在醫療行業簡單套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值得商。

文化與倫理道德因素

中國傳統文化對死亡的恐懼及對孝道的推崇,使得很多中國人難以理性地面對親人的離去。因而即使是一些晚期惡性腫瘤患者,只要經濟條件允許,家屬常常會不惜一切代價(甚至不尊重患者本人的意愿),要求醫生“用最好的藥、用最新的治療手段”,而結果往往是人財兩空,不僅使患者承受了更多的痛苦,而且浪費了寶貴的醫療資源。

小病大治

這在醫療體系比較完善的西方國家比較少見,在中國則比較常見。很多普通疾病也要上大醫院找專家看,這是因為中國基層醫療機構還比較薄弱,缺乏高素質的全科醫生,老百姓對基層醫院缺乏信任,有病就往大醫院跑,基層醫院的初診和過濾作用沒有充分發揮出來。用大醫院的專家解決普通疾病,耗費了緊缺的優質醫療資源,也加大了真正有需求的疑難重病患者看病的成本。

除上述原因外,還有一些因素也在加劇過度醫療,如醫生的薪酬待遇偏低、醫院的管理比較粗放、醫保的監管不夠精細、患者和家屬的科學素養有待提高等。

行為界定

過度診療與適度診療

因患者病情的不確定性、醫生經驗及知識水平的差異、治療方案的多元化等原因,要認定過度醫療,有必要對適度醫療和過度醫療作一區分。一般認為,適度醫療是指優質、便捷、可承受性的醫療活動。從法律的角度出發,適度醫療是指醫方根據醫療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從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出發,以現有技術、水平實施的符合疾病診斷治療實際需要的醫療活動。

因醫療行業的特殊性尤其是疾病的不確定性、治療方法的多元性等原因,適度醫療和過度醫療并沒有一個明確的界限,醫師掌握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因此對其認定是十分困難的,需要有專業的醫療鑒定機構予以鑒定確認。只有明顯違反了法定或約定義務,背離適度醫療要求,提供了超量的醫療服務并導致較嚴重的醫療損害時,才可認定是過度醫療。

過度醫療與防御性醫療

防御性醫療行為(Defensive Medi-cine,DM),是指醫生在診療疾病的過程中為避免醫療風險和訴訟風險而采取的防范性醫療措施。它作為一種診療過程,并非醫學疾病本身的需要,而是為了構造一個完整的防御體系,以應付可能的醫療訴訟。防御性醫療行為的目的是以避免醫療風險或訴訟風險發生為目的,防御性醫療主要有兩種表現形式:一是積極性防御醫療,主要表現為醫生“熱情”地為患者做各種各樣名目繁多的檢查,多套治療方案,積極邀請會診,哪怕是一般醫生均能處理的輕微病癥,也要邀請專家會診;一類是消極性防御醫療,主要表現為醫生對有較大風險的危重病人,拒絕為他們治療。

如果醫方“熱情”過度,明顯違反了依據醫療法律、法規、規章、診療護理規范、常規等應負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檢查治療過度,造成患者人身傷害及財產損失的,仍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賠償責任與賠償范圍

過度診療致人損害的,患者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民法通則》《合同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等法律法規要求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的規定,醫療過度侵權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指重新治愈康復)、賠償損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以賠償損失為主。損失賠償的標準和范圍,《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司法解釋及其他法律法規有較為詳盡的規定,可遵照執行,但司法解釋規定的賠償范圍更加合理,賠償標準更加科學,以法律位階考慮,應以司法解釋為準。過度醫療的賠償,應當將因過度醫療增加的患者的經濟負擔和因過度醫療行為給患者造成的額外的人身損害與原發疾病以及治療原發疾病的費用相區別。

過度醫療沒有造成新的人身傷害,或過度醫療和新的人身傷害的形成沒有因果關系,只是醫療費用不合理增加。此時,應先確定在正常情況下治療此種疾病所應采取的措施,包括用藥、檢查和手術等,然后核定大致的醫療費用。沒有其他合理理由,明顯超出這一標準的部分,可以認定為不合理費用,應予賠償。

造成新的人身傷害的,包括產生新的疾病,原有病情惡化甚至死亡。此時應首先明確新的人身傷害的產生和和過度醫療有沒有因果關系,包括必然因果關系和相當因果關系。如果有因果關系,那么因新的人身傷害產生的一切費用包括衍生疾病治療費用等,都應賠償。

預防措施

遏制過度醫療,需要從各方入手,還需加強預防醫學發展,扭轉“重治療、輕預防”的傾向;加強全民科普教育,提升民族科學素養等。

醫療人才培養

發展全科醫學,培養全科醫生,引導患者實現基層首診。全科醫生是綜合程度較高的醫學人才,是居民健康的“守門人”,在基層承擔著預防保健、常見病診療和大病轉診、病人康復和慢性病管理、健康科普等一體化服務。在基層醫療機構配備一支高素質的全科醫生隊伍,能使群眾生病后在基層首診,并得到全科醫生合理、有效的診療服務。只有全科醫生認為必要時,患者才能轉診至大醫院接受進一步治療,這樣就可以有效避免小病大查、小病大治。

體制改革

推進公立醫院改革,建立科學合理的激勵機制和醫療服務價格體系。取消“以藥補醫”機制、切斷醫藥之間利益鏈的同時,政府要加大對公立醫院的投入,保障其基本建設和大型設備采購,禁止把醫院和醫生的收入與醫療收入掛鉤,嚴查藥品和耗材回扣,防止醫院通過濫做檢查、濫用藥品來增加收益。同時,對于醫生這樣一個高投入、高風險的行業,應通過制定合理的服務價格,引導醫生通過技術和服務來體現勞動價值,增加合法收入。

醫保監管政策

推行醫保對醫院和醫生行為的專業化和精細化監管。醫療保險作為醫院和患者之間的第三方,肩負著保護患者利益的使命,必須承擔起對醫院和醫生行為的監管任務。醫保對醫院和醫生的監管是最直接有效的,也是最觸及利益核心的。過度醫療有時在現實生活中很難認定,特別是因為當前醫學發展快,新藥物、新技術不斷涌現,有些道德問題與技術問題交織在一起,界限模糊,必須由具備較強知識背景的專業人員來判斷。醫保應該建立專業化監管隊伍,利用信息化的技術手段,隨時檢查醫生的診療行為,包括診斷手段是否合理、用藥和治療方案是否符合國家頒布的臨床路徑或業內公認的診療指南,并將檢查結果予以公開。同時,應該建立“黑名單”制度,對違反規定或檢查不合格的醫院和醫生予以警告,對屢次違規的,醫院應取消醫保定點資格,醫生應暫停一定時間的執業資格。

國家政策

2020年,國家醫療保障局、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務院湖北省人民政府扶貧開發辦公室印發了《關于堅決完成醫療保障脫貧攻堅硬任務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為治理過度醫療、保障醫保基金安全提供了根本遵循。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提出的“建立管用高效的醫保支付機制”的要求,總結推廣2019-2021年DRG/DIP付費國家試點的有效做法,推動醫保高質量發展,促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維護參保人權益,國家醫療保障局制定了《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動計劃》,并于2021年11月19日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醫療保障局印發。

2021年12 月18日-19日,首屆中國CHS-DRG/DIP支付方式改革大會在京召開,國家醫保局宣布正式啟動按疾病診斷相關分組(DRG)/病種分值(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動計劃。

根據已經印發的《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動計劃》,到2024年底,全國所有統籌地區全部開展DRG/DIP支付方式改革工作,到2025年底,DRG/DIP支付方式覆蓋所有符合條件的開展住院服務的醫療機構。

2019年以來,國家醫保局先后啟動30個城市的DRG付費國家試點和71個城市的DIP付費國家試點。國家醫保局相關負責人介紹,試點三年以來,所有試點城市已經全部進入實際付費,基本達到預期的效果,并推動醫保管理機制的深刻轉變,包括醫保付費從按項目付費向價值付費轉變、從最終買單向主動作為轉變、從單純的手工審核向大數據運用轉變、從粗放的供給側管理向精細的供給側管理轉變等。

據介紹,從試點初步成效看,一些試點地區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行為更加規范、檢查用藥更加合理、治療的針對性更強,醫療機構、醫保基金、參保群眾在不同程度上均有受益,初步顯示出共贏效果。

名詞解釋

DRG付費,即按疾病診斷相關分組付費,按照疾病診斷、病情嚴重程度、治療方法等因素,把病人分入臨床病癥與資源消耗相似的診斷相關組。在此基礎上,醫保按照相應的付費標準進行支付。

DIP付費又叫按病種分值付費,在總額預算機制下,根據年度醫保支付總額、醫保支付比例及各醫療機構病例的總分值計算點值,形成支付標準,對醫療機構每一病例實現標準化支付。

地方政策

2020年,貴陽市人民政府針對《關于有效治理過度醫療問題的建議》,給出了一系列治理、改革、監管等政策,并督促各方完成。2021年12月18日,東城區,在首屆中國CHS-DRG/DIP支付方式改革大會分會場參會,并表態:東城區醫療保障局將繼續立足本區CHS-DRG醫保支付方式改革實踐,完善工作機制,加強基礎建設,協同推進醫療機構配套改革,全面完成以DRG為重點的支付方式改革任務。

2021年6月,湘潭市作為國家DRG試點城市,在湖南省率先開展改革。到2023年,湖南省14個市州,含省本級共15個醫保統籌區,其中省本級及長沙市株洲市、湘潭、衡陽市郴州市為DRG付費模式,其余9個市州均為DIP模式。湖南省所有統籌區已完成全部改革基礎工作,于2022年11月15日進入模擬運行,2023年7月起實現實際付費。以益陽市為例,已經在全省率先完成上年度清算,納入DIP管理醫院有198家。邵陽市納入DIP付費管理的醫院為131家,覆蓋二級及以上醫院及符合條件的一級、基層衛生院。醫保部門在向醫院支付患者的醫療費用時,通過“一口價包干”的模式,倒逼醫院擠出治療中的“水分”。

2023年,祁陽市紀委監委鐵拳出擊,通過暢通渠道尋線索、自查自糾改問題、警示教育促廉潔、建章立制堵漏洞等舉措,狠抓基層醫療衛生領域腐敗問題集中整治。截至9月共收到問題線索18件,轉立案1件;市衛健局1名股室負責人,5名鎮中心衛生院院長,50余名醫生主動向市紀委監委說明問題,退繳違法所得。祁陽市通過“室組地”聯動,對發現的問題,制定清單,推動整改落實,組織30家行業行政部門、233個臨床科室和職能科室開展自查自糾,發現問題158個,整改147個。通過制發紀檢監察建議書、約談提醒、召開警示教育大會等方式,促進醫療機構及工作人員廉潔從業。以主動歸還、沖抵住院費等形式,累計退還患者及家屬紅包123個。大力推進清廉醫院建設,針對辦案中發現的收受紅包、“回扣”、過度醫療等突出問題,在全市推行“清廉處方”。不斷完善健全住院費用清單、風險崗位輪崗、醫療收費及藥品價格透明公示、投訴流程、投訴處置管理、醫務人員考評等制度,堵塞漏洞。

案例解析

以心臟搭橋手術治療為例,如果該手術根據DRG組付費標準是1.4萬元,醫院只花了1萬元就解決了患者的問題,剩余的4000元醫保基金仍會支付給醫院;如果治療中醫院花了1.8萬元,超出的4000元則由醫院承擔,也就是按支付標準包干。

在醫保支付改革的背景下,通過DRG分組,中西醫實現“同病同效同價”,湘潭市市民張大利(化名)在橈骨遠端骨折時,選擇了同價的中醫治療,這樣治療的費用,相比傳統西醫手術要低。張大利被診斷為“橈骨遠端骨折”后,采取哪種治療方式,一度難以抉擇。采用西醫治療方式需要動手術,恢復時間比較長,可能留下手術疤痕。中醫治療可以避免二次手術,根據醫生的介紹,效果也非常理想。最終,在湘潭市中醫醫院,張大利采用了中醫骨傷復位技術為主的治療,并通過DRG分組,實施中西醫“同病同效同價”。張大利感覺治療效果很好、恢復快,且相較于傳統西醫手術治療,費用大幅度降低。確保效果的前提下,患者治療快,花費少,張大利的良好就醫體驗得益于醫保支付改革中,湘潭市實行按疾病診斷相關分組(DRG)付費,實施中醫優勢病種醫保付費改革新模式的探索。

2023年正在進行的醫療反腐風暴中,廣東中山一家醫院院長的腐敗涉案金額達2980多萬元,相關回扣款及虛增的藥物設備價格計入醫療成本,直接導致群眾“看病難”“看病貴”。這名院長被抓后,該院2023年1-5月門診和住院次均費用同比下降16.6%、21.4%,人均就醫成本下降1400余元。

參考資料 >

界定“過度醫療”概念以提升可操作性.中國人大網.2023-09-02

中國七成患者遭遇“過度醫療” 以藥養醫為主因.央視網.2023-09-02

陳武略:過度醫療行為侵權責任研究.上觀新聞.2023-09-02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編 侵權責任 第六章?醫療損害責任.固鎮縣人民政府.2023-09-02

關于有效治理過度醫療問題的建議.貴陽市人民政府.2023-09-02

國家醫保局正式啟動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動計劃.中國政府網.2023-09-02

怎樣遏制過度醫療?.共產黨員網.2023-09-02

最高法院對過度醫療侵權行為認定的司法觀點.蜀天律師事務所.2023-09-02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國人大網.2023-09-02

國家醫療保障局關于印發DRG/DIP 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動計劃的通知.中國政府網.2023-09-02

第一屆中國CHS-DRG/DIP支付方式改革大會在京召開,東城區醫療保障局組織集中觀看學習.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政府.2023-09-02

防止過度醫療擠治療“水分”,我省實行醫保支付方式改革.百家號.2023-09-02

· 祁陽市狠抓醫衛領域腐敗問題集中整治.多媒體數字報.2023-09-02

全面改革+懲治腐敗,讓過度醫療無處藏身.百家號.2023-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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