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爭罪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敵對國家,違反國際社會中一般公認的關于武裝沖突的國際法原則和規則的行為,包括謀殺、為奴役或為其他目的而虐待或放逐占領地平民、謀殺或虐待戰俘或海上人員、殺害人質、掠奪公私財產、毀滅城鎮或鄉村或非基于軍事上必要之破壞等非人道國際罪惡行為。
戰爭罪經歷了一個從不被認為是犯罪到已經被國際社會公認為國際罪行的歷程。由于傳統的國際法賦予國家以戰爭權,因此,國家間以戰爭的方式解決彼此間的分歧與爭議乃至于兼并他國領土都曾經是合法行為。直到1928年8月27日,由美、英(包括當時所屬英國的7個聯邦國家)德、法、意、日、比利時、波蘭、等15個國家在巴黎簽署了非戰公約——《巴黎條約》,主流觀點開始承認戰爭是一種違背法律的現象。兩次世界大戰導致大量的生靈慘遭涂炭警醒了世人,任何國家和人的行為沒有規則的約束,世界和人類將遭受滅頂之災,也是自第二次世界大戰后戰爭罪才有了日漸明確的定義。早期的戰爭法規并沒有對戰爭罪進行規定,戰爭罪曾經被認為是違反戰爭法規的行為,后來由于戰爭法規的不斷增多,違反戰爭法規的行為種類繁多,要明確地為戰爭罪下一個定義困難重重。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里,它被認為等同于戰爭犯罪。
發展歷程
戰爭罪經歷了一個從不被認為是犯罪到已經被國際社會公認為國際罪行的歷程。由于傳統的國際法賦予國家以戰爭權,因此,國家間以戰爭的方式解決彼此間的分歧與爭議乃至于兼并他國領土都曾經是合法行為。直到1928年8月27日,由美、英(包括當時所屬英國的7個聯邦國家)德、法、意、日、比利時、波蘭、等15個國家在巴黎簽署了非戰公約——《巴黎條約》,主流觀點開始承認戰爭是一種違背法律的現象。兩次世界大戰導致大量的生靈慘遭涂炭警醒了世人,任何國家和人的行為沒有規則的約束,世界和人類將遭受滅頂之災,也是自第二次世界大戰后戰爭罪才有了日漸明確的定義。早期的戰爭法規并沒有對戰爭罪進行規定,戰爭罪曾經被認為是違反戰爭法規的行為,后來由于戰爭法規的不斷增多,違反戰爭法規的行為種類繁多,要明確地為戰爭罪下一個定義困難重重。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里,它被認為等同于戰爭犯罪。
1919年,一戰結束后,國際社會希望對德意志皇帝威廉二世以及其他發動并參與一戰的主要領導人以“違反人道主義法罪行”進行審判,但這場未提及戰爭罪卻想追究戰爭責任人責任的審判終究沒有實現。1949年8月12日在日內瓦簽訂的《關于戰時平民保護的日內瓦公約》,確立了改善戰俘和傷病員的待遇和保護平民的原則,并規定了戰爭行為應采取的規章和規則,海牙體系和日內瓦體系確立。戰爭法的這兩大體系確立了戰爭罪行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和習慣國際法的基礎模式,這一模式為戰爭罪的定義提供了國際法上的依據。且其規則或規章是可適用于戰爭犯罪的最明確、廣泛和綜合的法律文本。之所以將“日內瓦四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視為關于戰爭罪較為詳盡的一般性規定,是因為“日內瓦四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不僅吸納了“海牙公約”構建的規范內容,還彌補了“海牙公約”內容上的缺失,因而“日內瓦法規”在很大程度上被看作國際慣例。通過多年來對國際犯罪行為(其中包含了戰爭罪)相關問題的摸索,可見原有那些涉及國際犯罪行為的國際公約基本不含有刑罰特征,而現在的國際公約已逐步發展為詳盡規定刑罰適用中的有關問題,如根據《倫敦憲章》建立的《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憲章》中所確立的個人刑事責任原則,現已成為廣泛使用的“紐倫堡原則”。
第二次世界大戰后,東京與紐倫堡兩大軍事審判成為戰爭罪得以發展的重要的奠基石,歐洲國際軍事法庭和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對犯有戰爭罪的德國和日本戰犯進行了懲處。《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憲章》規定戰爭罪系指違反戰爭法規或戰爭習慣的罪行。1977年,作為對《日內瓦四公約》的補充,兩項附加議定書擴展了戰爭罪涉及的實行行為的適用范圍。1991年前南斯拉夫國際刑事法庭和1994年盧旺達問題國際刑事法庭,進一步明確了戰爭罪適用范圍的擴大。《前南斯拉夫國際刑事法庭規約》以列舉的方式列舉了數種違反戰爭法和慣例的行為,《盧旺達法庭規約》第四條則通過援引的方式,明確戰爭罪的概念可適用于非國際武裝沖突中。直到1998年《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下文簡稱羅馬規約)——這部為建立國際刑事法院以懲治嚴重的國際性犯罪的的刑事法律通過時,世界上涉及到戰爭罪或戰爭行為內容的法律已有70多部。
相關法典
1998年《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第8條規定的戰爭罪包括:
①嚴重破壞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公約》的行為,即對有關的《日內瓦公約》規定保護的人或財產實施故意殺害、酷刑或不人道待遇,包括生物學實驗、故意使身體或健康遭受重大痛苦或嚴重傷害、無軍事上的必要,非法和恣意地廣泛破壞和侵占財產、強迫戰俘或其他被保護人在敵國部隊中服役、故意剝奪戰俘或其他被保護人應享的公允及合法審判的權利、非法驅逐出境或遷移或非法禁閉、劫持人質行為。
②嚴重違反國際法既定范圍內適用于國際武裝沖突的法規和慣例的其他行為。主要包括:故意指令攻擊平民人口本身或未直接參加敵對行動的個別平民、故意指令攻擊民用物體,即非軍事目標的物體、故意指令攻擊依照《聯合國憲章》執行的人道主義援助或維持和平行動的所涉人員、設施、物資、單位或車輛,如果這些人員和物體有權得到武裝沖突國際法規給予平民和民用物體的保護、故意發動攻擊,明知這種攻擊將附帶造成平民傷亡或破壞民用物體或致使自然環境遭受廣泛、長期和嚴重的破壞,其程度與預期得到的具體和直接的整體軍事利益相比顯然是過分的、以任何手段攻擊或轟擊非軍事目標的不設防城鎮、村莊、住所或建筑物、殺、傷已經放下武器或喪失自衛能力并已無條件投降的戰斗員、不當使用休戰旗、敵方或聯合國旗幟或軍事標志和制服,以及《日內瓦公約》所訂特殊標志,致使人員死亡或重傷、占領國將部分本國平民人口間接或直接遷移到其占領的領土,或將被占領領土的全部或部分人口驅逐或遷移到被占領領土內或外的地方、損害個人尊嚴,特別是侮辱性和有辱人格的待遇、強奸、性奴役、強迫賣淫、強迫懷孕、強迫絕育或構成嚴重破壞《日內瓦公約》的任何其他形式的性暴力、將平民或其他被保護人置于某些地點、地區或軍事部隊,利用其存在使該地點、地區或軍事部隊免受軍事攻擊、故意指令攻擊依照國際法使用《日內瓦公約》所訂特殊標志的建筑物、裝備、醫療單位和運輸工具及人員、故意以斷絕平民糧食作為戰爭方法,使平民無法取得其生存所必需的物品,包括故意阻礙根據《日內瓦公約》規定提供救濟物品、征募不滿十五歲的兒童加入國家武裝部隊,或利用他們積極參與敵對行動等行為。
③在非國際性武裝沖突中,嚴重違反1949年8月12日四項《日內瓦公約》共同第三條的行為,即對不實際參加敵對行動的人,包括已經放下武器的武裝部隊人員,及因病、傷、拘留或任何其他原因而失去戰斗力的人員,實施對生命與人身施以暴力,特別是各種謀殺、殘傷肢體、虐待及醢刑、損害個人尊嚴,特別是侮辱性和有辱人格的待遇、劫持人質、未經具有公認為必需的司法保障的正規組織的法庭宣判,徑行判罪和處決行為。此項適用于非國際性武裝沖突,因此不適用于內部動亂和緊張局勢,如暴動、孤立和零星的暴力行為或其他性質相同的行為。該項任何規定均不影響一國政府以一切合法手段維持或恢復國內法律和秩序,或保衛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的責任。
④嚴重違反國際法既定范圍內適用于非國際性武裝沖突的法規和慣例的其他行為,主要包括:故意指令攻擊平民人口本身或未直接參加敵對行動的個別平民、故意指令攻擊按照國際法使用《日內瓦公約》所訂特殊標志的建筑物、裝備、醫療單位和運輸工具及人員、故意指令攻擊依照《聯合國憲章》執行的人道主義援助或維持和平行動的所涉人員、設施、物資、單位或車輛,如果這些人員和物體有權得到武裝沖突法規給予平民和民用物體的保護、故意指令攻擊專用于宗教、教育、藝術、科學或慈善事業的建筑物、歷史紀念物、醫院和傷病人員收容所,除非這些地方是軍事目標、搶劫即使是突擊攻下的城鎮或地方、強奸、性奴役、強迫賣淫、強迫懷孕、強迫絕育以及構成嚴重違反四項《日內瓦公約》共同第三條的任何其他形式的性暴力、征募不滿十五歲的兒童加入武裝部隊或集團,或利用他們積極參加敵對行動、基于與沖突有關的理由下令平民人口遷移,但因所涉平民的安全或因迫切的軍事理由而有需要的除外、以背信棄義的方式殺、傷屬敵對方戰斗員、宣告決不納降、致使在沖突另一方權力下的人員肢體遭受殘傷,或對其進行任何種類的醫學或科學實驗,而這些實驗既不具有醫學、牙醫學或住院治療有關人員的理由,也不是為了該人員的利益而進行的,并且導致這些人員死亡或嚴重危及其健康、摧毀或沒收敵對方的財產,除非是基于沖突的必要。該項適用于非國際性武裝沖突,因此不適用于內部動亂和緊張局勢,如暴動、孤立和零星的暴力行為或其他性質相同的行為。該項規定適用于在一國境內發生的武裝沖突,如果政府當局與有組織武裝集團之間,或這種集團相互之間長期進行武裝沖突。
相關公約
《海牙公約》
《海牙公約》是分別于1899年和1907年在荷蘭海牙的第一次和第二次和平會議上達成的國際條約。加上1864年和1909年日內瓦第一和第二公約, 這些條約是現世國際法誕生初期的第一批正式闡述戰爭法和戰爭罪的條約。
《日內瓦公約》
《日內瓦公約》是1864年至1949年所通過的4部相關條約的總稱,在作戰行為方面代表了國際法的法律基礎。“70年來,《日內瓦公約》及其他眾多國際人道法條約挽救了無數生命,在武裝沖突中減輕了民眾的苦難。”紅十字國際委員會大會委員毛羅·阿里戈尼在研討會上說。他同時指出,盡管各國已經普遍加入1949年通過的《日內瓦公約》,但公約遠未得到普遍尊重,違反公約的極端惡劣行徑依然存在,公約仍然具有效力,切合實際,必須得到尊重和保護。
所有公約都于1949年得到了修訂和擴展。
相關事件
萊比錫審判
在一戰結束的時候,參戰方簽署《凡爾賽和約》規定同盟國和協約國將組織成立國際法庭審判德國皇帝威廉二世及其他主要戰爭責任者。但是由于當時沒有設立國際法庭,德國成功說服戰勝國由其自主進行審判,于是出現了此后被視為鬧劇的萊比錫審判。原本戰犯名單上的890余人,實際受到審訊的只有12人,被判刑的只有6人,刑期最多只有4年。德國皇帝威廉二世逃亡至荷蘭,由于荷蘭拒絕引渡,最終沒有受到任何法律制裁。萊比錫審判沒有對戰爭分子起到震懾作用,但是對于第二次世界大戰后戰爭罪犯的處理產生了巨大的影響。
紐倫堡審判
英國廣播公司BBC報道,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國際軍事法庭在德國紐倫堡開庭,被告席上是22名前納粹高官。紐倫堡審判包括數十次對納粹德國軍政首腦的軍事審判,以及包括納粹德國內閣在內的六個組織,歷時一年(1945年11月21日-1946年10月1日)。1945年11月開庭的紐倫堡審判,正是國際社會這種正當要求和共同意志的體現,是落實反法西斯盟國共同約定懲罰戰爭犯罪的具體行動,其合法性不容置疑。
東京審判
日本發動的這場長達14年的侵略戰爭,給中國及亞太地區的人民帶來了空前災難。為清算日本侵略戰爭罪行,防止歷史悲劇重演,重建世界和平,戰后盟國設立了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對25名日本甲級戰犯進行了審判,這就是東京審判。東京審判是國際社會對日本錯誤國策以及戰爭罪行的總清算。東京審判以反和平罪、戰爭罪和反人道罪審判戰犯,其本質是國際正義對法西斯邪惡勢力的審判。無論在人類文明史上,還是在東亞國際關系史上,以及國際法發展史上,都具有重要意義。
紅色高棉
2002年開始設立的塞拉利昂特別法庭和2007年開始設立的柬埔寨法院特別法庭都是經過安理會授權的模式。塞拉利昂特別法庭主要負責審判在塞拉利昂長達10年內戰中犯有戰爭罪、反人類罪以及其他嚴重違反國際法的嫌疑人。柬埔寨法院特別法庭主要是對被指在上世紀70年代后期在柬埔寨犯下了種族滅絕罪、戰爭罪及危害人類罪等罪行的前紅色高棉高級領導人進行審判。童增認為,設立特別法庭,有利于集中解決日本侵華戰爭遺留問題,還可震懾、打擊日本右翼勢力,為推動世界和平助力。
以色列轟炸難民營
2023年11月1日,以色列軍方承認連續第二天空襲加沙北部的杰巴利耶難民營,在以軍承認了11月1日的空襲后不久,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在社交媒體上發文說,鑒于以色列空襲杰巴利耶難民營造成大量平民傷亡和其破壞的規模,“嚴重關切這些不成比例的襲擊可能構成戰爭罪行”。
國際機構
國際刑事法院
2002年7月1日,根據條約設立于海牙的國際刑事法院創立,用于起訴該日期及之后犯下的戰爭罪。《羅馬規約》第12條規定:如果非締約國公民因在締約國領土上犯下的罪行而被起訴,法院對他們也具有管轄權。但法院僅對“作為一項計劃或政策的一部分所實施的行為,或作為在大規模實施這些犯罪中所實施的行為”具有管轄權。
紅十字委員會
紅十字國際委員會一直致力于推動國際人道法發展,鼓勵和支持各國際法庭的建立用以懲治戰爭罪。該組織盡一切努力督促各國和沖突各方遵守相關國際條例,遵守《日內瓦公約》規定,并參與了“設立常設國際刑事法院的談判工作”。
具體事例
2022年1月7日,一名49歲的瑞典婦女被控犯有戰爭罪并違反國際法,因為這名婦女自 9 月以來一直在瑞典被拘留,她涉嫌幫助招募在2001年出生的自己兒子,在2013 年至 2016 年這家人居住在曾經由ISIS控制的敘利亞領土期間,她兒子作為兒童兵參加戰斗。瑞典檢察機關在一份聲明中表示,這是該國首次對教唆招募兒童兵的個人提起戰爭罪指控。檢察官們表示,允許 15 歲以下兒童在武裝沖突期間直接參與敵對行動是“絕對禁止”的。
2020年6月24日,科索沃當局領導人哈希姆·薩齊(Hashim Thaci)被一個國際法庭指控犯有反人類以及戰爭罪等多項罪名。科索沃專家分庭(KSC)和特別檢察官辦公室(SPO)”24日公布的起訴書稱,薩齊及其他9名前分離主義分子應對1998年至1999年科索沃獨立戰爭期間針對塞爾維亞族、阿爾巴尼亞族以及羅姆族的100起謀殺承擔刑事責任。薩齊被控的其他罪名還包括使用酷刑、迫害等。
評價
在國際層面對嚴重違犯戰爭法的行為人追究刑事責任本身具有進步意義。如果說戰爭是非理性的,那么戰爭法就是人們在非理性當中尋求理性的一種愿望表達。如果說戰爭法的遵守是自律性的,那么戰犯追責的國際制度昭示著遵行戰爭法由自律性向他律性的一種逐步轉變。不顧國際承諾對外肆意發動侵略戰爭的行為,在戰爭中嚴重違反作戰法規與慣例、大規模非法侵犯人權的行為,在國際法中不但被認定為犯罪,而且被稱為國際核心罪行。這意味著這些行為在國際關系中最為惡劣,實施這些行為的人已經不再被認為是侵犯了某一個人或某一群人的權益,而被認為是侵犯了作為整體的國際社會的利益。國際正義的抽象概念有了具象化表征。在現實中,一些陷于內戰的國家曾主動要求聯合國建立國際法庭審判戰犯,以便為民族和解恢復和平鋪平道路。
參考資料 >
關于戰爭規則的常見問題.紅十字委員會.2023-11-03
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聯合國公約與宣言.2023-08-07
正視東京審判的意義關乎世界和平.新華網.2023-08-07
中外人士:《日內瓦公約》沒有過時 應尊重堅守.新華社.2023-08-07
何謂“日內瓦公約”.中國新聞網.2023-08-07
四分之三世紀的紀念:你應該知道的東京審判.澎湃新聞.2023-08-07
英媒:現場同聲傳譯來歷 二戰后紐倫堡國際法庭審判納粹戰犯.人民資訊.2023-08-07
宋志勇:東京審判的歷史意義.中國共產黨新聞網.2023-08-07
設立特別法庭能否解決民間對日索賠問題.中國青年報.2023-08-07
聯合國:以色列轟炸難民營或構成戰爭罪.今日頭條.2023-11-02
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紅十字國際委員會.2023-08-07
懲治戰爭罪:國際刑事法庭.紅十字國際委員會.2023-08-07
瑞士婦女招募自己兒子充當ISIS兒童兵,被指控犯下戰爭罪.今日頭條.2023-11-03
外媒:科索沃領導人被海牙國際法庭指控犯戰爭罪等多項罪名.今日頭條.2023-11-03
戰爭法的當代挑戰.光明網.2023-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