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意外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而導致身故、殘疾或者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的其他事故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人身意外保險的傷害來自外部,并且較為劇烈,并且以其保險期相對較短、保費低廉為主要特征。人身意外保險可以按照承保危險的不同、保險責任的不同、保險期限的不同以及投保方式的不同來進行不同的劃分。
早在奴隸制社會,就有了人身意外保險思想的雛形,人身意外保險受到19世紀中期英國鐵路旅游業發展的刺激是很大的,隨著火車的出現,人身傷亡事件增多,所以1848 年英國鐵路旅客保險公司開始辦旅客意外害保險,人身意外保險就此誕生。在中國古代,其實也有保險思想的萌芽,但和現代人身意外保險還有著一定的差距。近代以來,隨著西方保險公司進入中國以后,中國的保險業得以發展,人身意外保險也就此得到發展。新中國成立以后,在1950年由中國人保正式面向全國提供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服務。1995年,新中國第一部《保險法》正式出臺,隨后中國保險法又經歷了多次的修訂和完善以適應時代的發展。在2020年,中國頒布了《關于促進社會服務領域商業保險發展的意見》,中國人身意外保險朝著專業化、個性化的方向不斷發展。
人身意外保險發展至今天已經較為成熟,數據顯示中國意外傷害保險市場規模已達到2410億元人民幣,中國的保險深度和保險密度分別達到4.3%和430美元,但仍和發達國家有所差距。美國擁有世界上最大的保險市場之一,人身意外保險產品種類繁多,涵蓋了從基本的意外傷害保障到綜合性個人傷害計劃等各種需求。2019年美國意外險保費收入約為643億美元。人身意外保險不僅可以在意外發生后,提供及時的醫療資金,同時也可以給予投保人一定的經濟賠償,同時也能夠起到穩定社會秩序的作用。
歷史沿革
國際
埃及、羅馬
早在奴隸制社會,四大文明古國、古埃及和古羅馬等地,就有互相共濟的團體,團體成員生前繳納一定的金錢,死后便由團體對其遺屬酌情救濟,這是歷史上人身保險的前身。
據史料記載,早在公元前 4500 年的古埃及,在大規模修建金字塔的過程中石匠們曾經自發地組織互助團體,該團體成員對該團體成員中的死者、傷者及其家屬進行適當補償。
公元133年,古羅馬出現的共濟組織“基亞”是古代人身保險組織的雛型。
15世紀末,隨著海上保險的發展,奴隸販子將其所販運的奴隸當作貨物投保,以后發展到旅客被海盜綁架所需贖金的保險。這樣,人身保險就逐漸產生。
英國
英國作為現代人身保險的發源地, 1762年公平保險公司成立后,在1774 年通過了《英國人壽保險法》,為人身保險業的健康發展提供了法律依據和保障。
18世紀末,隨著各種機器的廣泛使用,特別是火車的發明,使人身傷亡事故增多,于是產生了人身意外保險。
人身意外保險受到19世紀中期英國鐵路旅游業發展的刺激是很大的,1848 年英國鐵路旅客保險公司開始辦旅客意外害保險。事實上,全部人身意外保險的現代體制是在1850年形成的。當時的英國人身意外保險公司已經注冊開業,它承保的風險是“由于任何意外事故或劇烈的原因對任何人造成的身體傷害而不是死亡。
1866年,倫敦意外事故保險公司兼并了多家小型保險組織,實力大增,開始對因工傷造成的特定部位的人身傷害進行承保。
1870 年英國通過了人壽保險公司法,明確規定保險公司要賬務公開,接受社會的監督,從而將壽險公司的經營引入正軌,并標志英國人身保險制度走向成熟。
美國
1850年美國組建了第一家人身意外保險公司,即麻省的富蘭克林健康保險公司。
1893年,法律意外傷害保險推出了“意外傷害事故和特殊疾病保險”,除了提供通常的意外傷害給付意外,還加上疾病給付,對象是因患特殊疾病招致傷殘的被保險人,因患慢性疾病致殘者則不在被保險人范圍內;
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美國利用歐洲保險公司應對戰事收縮業務的機會迅速擴張,業務在短時間內出現了跨越式發展,迅速形成了全球化的保險經營網絡,業務涵蓋財產、人身意外保險等多種業務。
中國
人身意外保險的起步
在中國古代就有人身意外保險思想的萌芽,但是存在諸多局限。進入現代,隨著新中國的成立,1949年10月20日,中國人保正式掛牌開業,這標志著中國現代人身保險事業的創立。1950年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正式面向全國提供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服務。
但是,由于“左”的錯誤思想影響,從1959 起,全國上海市、哈爾濱市根據當地府要求并經中央同意維持原狀外,其余各地都停辦了國內保險業務,直到1979年才恢復,人身意外保險的發展被迫中斷。
人身意外保險的發展和完善
改革開放后,國內人身意外保險業務得到恢復和發展。1988年以來,隨著中國平安、中國太保的相繼成立,保險市場的獨家壟斷格局被打破。
1992年4月,中國人民銀行公布《關于征求保險立法的意見的通知》,拉開了人身意外保險法律制度改革發展的序幕。經過近三年的起草、修改,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于1995年6月30日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新中國成立以后第一部保險基礎法律正式頒布。伴隨著《保險法》的出臺,中國人民銀行又先后制定了《保險代理人管理暫行規定》《保險管理暫行規定》等保險規章,豐富了當時人身意外保險監管法律制度。
《保險法》于2002年10月進行了第一次修正,使人身意外保險法律制度能夠適應入世后的相關要求。《保險法》的制定與相關保險法規的出臺,極大地推動了保險業的市場化發展;中國保險市場的變革與創新,又成為保險法律制度不斷完善的動力。
人身意外保險的高質量發展
2006年,國務院頒布《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在總結保險業市場化發展前期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加快人身意外保險改革發展的方向。
2009年、2014年和2015年對保險法進行了新的修訂和完善,在2020年,中國頒布了《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印發意外傷害保險業務監管辦法的通知》,推動了人身意外保險的進一步發展。
基本信息
定義
人身意外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而導致身故、殘疾或者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的其他事故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
主要特點
外來
所謂“外來”是指傷害純系由被保險人人身外部的因素作用所致,如因交通事故、遭雷擊、煤氣中毒等,由自身疾病引起的不屬意外事故。
劇烈
所謂“劇烈”是指人體受到強烈而突然的襲擊而形成的傷害,如果傷亡是長期操勞或磨煉所致則不是意外事故。
保險期相對較短
人壽保險的期限一般超過1年,可能是10年、20年、30年甚至被保險人的終身;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期限較短,一般不超過1年,短的甚至只有幾天或幾個小時。如公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只承保旅客從上車到下車這一段時間。
保費低廉
在保險期終止后,即使沒有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也不退還保險費。所以一般保費較低,保障較高。
靈活性
人身意外保險的保險期限可以根據個人的需要選擇,有一年、半年、季度、月份、日等不同的期限。人身意外保險的保險金額也可以根據個人的風險承受能力和經濟狀況選擇,有高額、中額、低額等不同的檔次。人身意外保險的保險責任可以根據個人的職業、愛好、出行等特點選擇,有基本責任、擴展責任、特殊責任等不同的類型。人身意外保險的投保方式可以根據個人的喜好和便利選擇,有線上投保、線下投保、電話投保等不同的方式。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分類
按承保危險不同分類
普通意外傷害保險
普通意外傷害保險又稱一般意外傷害保險或個人意外傷害保險,指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因遭受意外傷害而死亡、殘疾時,由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保險它通常是一種獨立的險種,多采用短期保險的形式。普通意外傷害保險一般不具體規定事故發生的原因和地點。
在實際業務中,大多數意外傷害保險均屬普通意外傷害保險。例如,中國的學生團體平安保險以在校學生為保險對象,在保險期內,不論被保險人在校內或校外,凡因意外事故或疾病致死或致殘,均按合同規定給付保險金。
特種意外傷害保險
特種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責任僅限于在特定時間、特定地點遭受的意外傷害或者由于特定原因造成的意外傷害。特種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期限一般較短,有的極短。
這類保險通常需要投保人與保險人特別約定,有時保險人還要求加收保險費。此類保險承保的意外傷害包括:戰爭所致的意外傷害:從事劇烈體育運動、危險娛樂運動所致的意外傷害;核輻射造成的意外傷害;醫療事故所致的意外傷害等。
按保險責任分類
意外傷害死亡殘疾保險
意外傷害死亡殘疾保險是以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造成死亡或殘疾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業務。意外傷害死亡殘疾保險是意外傷害保險的最基本的險種,它的保險責任是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而造成的死亡或殘疾,由保險人根據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付死亡保險金或者殘疾保險金。
意外傷害醫療保險
意外傷害醫療保險是以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需要治療時支出的醫療費用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業務。該保險的保障范圍為被保險人因遭受外傷產生的醫療費用補償,包含門診及住院醫療費用。其中門診費用涉及意外事故導致的擦傷縫合、割傷治療等場景,住院費用涵蓋手術費、檢查費及住院期間各項醫療開支。補償金額通常在千元至數萬元區間,被保險人可根據需求選擇投保金額。
意外傷害收入損失保險
意外傷害收入損失保險是以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而暫時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工作期間的收人損失作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業務。意外傷害收入損失保險通常也是作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附加險投保,目的在于補償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暫時不能工作使勞動收入減少對被保險人本人及其家庭生活造成的困難。
按保險期限分類
一年期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一年期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是指保險期限為一年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中國目前開辦的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附加意外傷害保險等均屬于1年期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如學生團體平安保險、個人綜合意外傷害保險等。
極短期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極短期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指保險期限不足一年,往往只有幾天、幾小時甚至更短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如中國目前開辦的公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索道游客意外傷害保險、航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都屬于極短期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長期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長期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是指保險期限超過一年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如部分保險公司開辦的人身意外傷害期滿還本保險,保險期限可以是三年、五年。
按投保方式分類
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是指一份意外傷害保險保單只為一個被保險人的死亡或殘疾提供保險保障的人身保險業務。
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是以團體方式投保,一張意外傷害保險保單可以為團體的所有成員提供死亡或殘疾保障的人身保險業務。
人身意外傷害的界定
意外傷害保險是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簡稱。意外傷害是指在被保險人沒有預見到或違背被保險人意愿的情況下,突然發生的外來致害物對被保險人的身體明顯、劇烈地侵害的客觀事實。意外傷害包含“意外”和“傷害”兩個必要條件。
目前,中國人壽通常對“意外傷害”的界定是:“意外傷害”是指遭受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劇烈傷害的客觀事件。
意外
“意外”是針對被保險人的主觀狀態而言的,它是指傷害事件的發生是被保險人事先沒有預見到的,或傷害事件的發生違背了被保險人的主觀意愿。意外事故既是傷害的直接原因,也是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主張保險給付的根據。所謂“意外事故”,是指外來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事故。只有同時具備“外來”“突然”“非本意”三個條件,才能構成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的保險事故。
具體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理解:
外來性
所謂“外來”,是指傷害純系由被保險人身體外部的因素作用所致。如發生交通事故、不慎落水、遭雷擊、遭蛇咬、煤氣中毒,等等。如果傷害由自己身體的疾病而引起,則不屬于意外事故。
突發性
所謂“突發”,是指人體受到強烈而突然的襲擊形成的傷害。如果傷害系由被保險人長期勞作損傷所致,如地質勘探工作者、運動員長年運動致腰及關節損傷等就不是意外事故;若傷害系由某些事件的原因在較長時間里緩慢發生,如長期接觸某類物質引起慢性中毒,這些由于是可以預見的,一般也不屬于意外傷害。
非本意
所謂“非本意”,是指意外事故的發生非被保險人事先能夠預見得到的,或者意外事故的發生違背了被保險人的主觀意愿。即傷害事件的發生是被保險人事先所不能預見或無法預見的,或者雖然被保險人能夠事先預見到,但由于被保險人的疏忽而沒有預見到,如飛機失控、海輪遇難等,或者傷害事件的發生即使被保險人能夠預見到,但在技術上已不能采取措施避免,或者雖然可以采取措施避免,但由于法律或職責上的規定,因而不能躲避,如公安干警執行公務。
傷害
“傷害”是指被保險人的身體受到外來致害物侵害的客觀事實。“傷害”由致害物、侵害對象、侵害事實三個要素構成,三者缺一不可。
致害物
是指直接造成傷害的物體或物質。沒有致害物,就不可能構成傷害。按照致害物進行分類,“傷害”一般分為器械傷害、自然傷害、化學傷害和生物傷害等。與健康保險中的疾病保險承保被保險人身體內部形成的疾病不同,在意外傷害保險中,只有致害物是外來的,才被認為是傷害,凡是在體內形成的疾病對被保險人身體的侵害不能構成意外傷害。
侵害對象
是指致害物侵害的客體。在意外傷害保險中,只有致害物侵害的對象是被保險人的身體時,才能構成傷害,即這里傷害必須是身體或生理上的傷害。這里的“身體”,是指一個人的生理組織的整體,有時專指軀干和四肢。人工裝置以代替人體功能的假肢、義眼、假牙等,不是人身軀體的組成部分,不能作為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對象。
侵害事實
是指致害物以一定的方式破壞性地接觸、作用于被保險人身體的客觀事實。如果致害物沒有接觸或作用于被保險人的身體,就不能構成傷害。侵害的方式有碰撞、撞擊、墜落、跌倒、塌、淹溺、灼燙、火災、輻射、爆炸、中毒、觸電、掩埋、傾覆等多種。 致害物、侵害對象、侵害事實三者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即構成傷害須存在致害物以一定的方式破壞性地作用于被保險人身體的客觀事實。
運作機制
保險人
保險人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中國保險法規定保險人應具備的條件有: 保險人必須是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設立的保險公司:保險公司的組織形式應是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和國有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應按照分業經營的原則,在保險監督管理部門核定的業務范圍內從事保險活動并接受監管。
投保人
人身意外傷害險的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被保險人
人身意外傷害險的被保險人是指其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
受益人
人身意外傷害險的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造成死亡時,保險人向受益人給付死亡保險金。
保險責任與保險給付
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責任與保險金給付包括:
①意外傷害致死,即死亡與意外傷害有必然的果關系,且死發在保險責任期限內,保險人給付死亡保險金;
②意外傷害致殘,保險責任只承擔永久性的全殘半殘和部分殘疾,并按有關規定計算給付殘疾保險;
③在保人與保險人特別定的情況下,保險人負責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發生的醫療費用及因意外傷害導致收入減少的損失。
保險責任期限
意外害險保險責任期限的規定有特殊性,保險人只對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遭受意外傷害,并自傷害之日起一定期限內的后果承擔保險責任,而對超過期限后產生的后果不承擔責任。例如,規定責任期限為 180天被保險人遭受傷害后180天內死亡,保險人承擔責任,超過18 天后死亡,則不承擔責任;傷害致殘,如果責任期限結束時,被保險人的治療過程尚未終結,則推定為永久性殘疾,并承擔給付殘疾保險金的責任。
理賠流程
報案受理
報案受理流程包括三步驟:(1) 出險登記,接線人員詳細詢問報案人信息,登記并生成報案編號;(2) 查抄單底,核實出險人身份和保險信息,注明抄單日期并復核簽章;(3) 查勘調度,通知查勘定損人員,提供基本信息以決定是否進行查勘工作。這些步驟確保有效處理報案信息,維護保險事務的準確性和及時性。
案件調查
(1) 出險時間確認:查勘人員首要任務是核實出險時間,確保其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若是,進一步核查事故是否在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
(2) 出險原因調查:查勘人員綜合資料和現場情況,詳細探討事故原因,確認是否符合保險合同可保范圍。
(3) 證明文件審核:基于調查情況,要求被保險人提供事故證明、傷殘證明、醫療記錄、藥費收據等文件,核實其完備性和真實性,以決定是否需要醫療追蹤。
(4) 醫療追蹤:根據損失情況,判定是否需進行現場查勘、事故調查和醫療追蹤。對需要醫療追蹤的案件,協調醫院治療,跟蹤進展,監督治療方案、時間、診療手段和藥物的合理性,排除不合理費用。
立案
對于確定屬于保險責任的案件,理賠人員應及時完成立案登記。一次事故涉及不同被保險人,不同保險種類時,應按不同被保險人,不同險種分別立案,并相互注明。對于需要醫療跟蹤的案件,應將與賠案有關的文件資料備存以便及時調取。
定損
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索賠單證齊全的案件,定損人員應依據相關資料確定保險公司的給付金額。
核算理賠款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是定額給付性的保險合同,被保險人因發生意外傷害的各種給付金額累計應以保險金額為限。
審批
在核賠過程中,對于存在疑點的案件應委派調查人員進行再次調查。若無發現疑點,則進行賠案審批。
賠款支付
賠案經審批后,理賠人員會及時通知被保險人,保險公司支付賠款。
人身意外保險的承保風險
意外傷害保險承保的風險是意外傷害,但是并非保障一切意外傷害。按照是否可保劃分,意外傷害可以分為不可保的意外傷害、特約承保的意外傷害和可保的意外傷害三種。
不可保的意外傷害
不可保的意外傷害是保險人不應該承保的,如果承保的話,將違反法律和社會公眾的利益。因此,不可保的意外傷害在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中明確列為除外責任。
(1)被保險人的自殺故意自殘行為導致的傷害;
(2)被保險人在犯罪過程中導致的傷害;
(3)被保險人在尋釁斗毆過程中遭受的傷害;
(4)被保險人在酒醉吸食或注射毒品后發生的意外傷害。
特約承保的意外傷害
特約承保的意外傷害指一般在保險條款中列為除外責任的,但是經過投保人與保險人特別約定并且加收保險費之后才予以承保的意外傷害。
戰爭造成的意外傷害
戰爭使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的風險過于集中,保險公司一般沒有能力承保。此外,戰爭是否爆發、何時爆發以及造成多大范圍的人身傷害都是不確定的,保險公司難以準確地厘定保險費率,因此對戰爭風險一般不保。只有經過特別約定并加收保費后才能承保。
極限運動造成的意外傷害
被保險人在從事登山、跳傘、滑雪、江河漂流、賽車、拳擊、摔跤等劇烈的體育活動中遭受的意外傷害。被保險人在從事這些運動和比賽時,其可能遭受的意外傷害的概率大大增加了,因此保險公司通常不予承保,只有經過特別約定并加收保費后才能承保。
醫療事故造成的意外傷害
由于意外傷害的保險費率是根據大多數被保險人的平均損失概率確定的,而因醫療事故導致的意外傷害風險僅是少數患疾病的被保險人才會面臨,為了保險費負擔的公平合理,對醫療事故造成的意外傷害,在保險條款中列為除外責任。如果經過雙方特別約定,由保險公司在保險單上簽注特別約定或出具批單,將醫療事故造成的意外傷害從除外責任中剔除。
核輻射造成的意外傷害
核輻射造成的人身傷害的后果,在短期內不能確定,如果發生大的核爆炸,往往會造成大范圍的人身傷亡,因此從承保技術和承保能力考慮,保險公司對核輻射造成的意外傷害不予承保。除非經過雙方特別約定加收保費后,保險人才會承保。
一般可保意外傷害
一般可保意外傷害是指在一般情況下均可承保的意外傷害。除前述不可保意外傷害和特約可保意外傷害以外,均屬一般可保意外傷害。
意外傷害保險的特殊條款
保障項目
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障項目包括基本保障項目和附加保障項目。
基本保障項目是任何意外傷害保險中都主要承保的內容,包括死亡給付和殘疾給付。即當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造成死亡或殘疾時,保險人給付死亡保險金或殘疾保險金。意外死亡給付和意外傷殘給付是意外傷害保險的基本保險責任。
附加保障項目是需要投保人選擇并額外支付保費才予以承保的保險責任,亦即派生責任,包括醫療費用給付、誤工給付、喪葬費給付和遺屬生活費給付等責任。
死亡與殘疾的定義
對于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而言,需要對死亡和殘疾進行嚴格定義。意外傷害保險中,死亡即機體生命活動和新陳代謝的終止。在法律上發生效力的死亡包括兩種情況:一是生理死亡,即已被證實的死亡;二是宣告死亡,即按照法律程序定的死亡。
殘疾包括兩種情況,一是人體組織的永久性殘缺或缺損,如股體斷離等;二是人體器官正常機能的永久性喪失,如喪失視覺、聽覺、嗅覺、語言機能、運動障礙等。
觀察期
在意外傷害保險中有關于觀察期的規定。觀察期也被叫做責任期限,是意外傷害保險特有的概念。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遭受意外傷害,倘若被保險人立即死亡,則保險公司會立刻賠付;但倘若被保險人沒有立即死亡,而是受傷了,此時保險公司通常需要等待一段時間,比如90天或180天,并于最后一天對被保險人的狀態進行殘疾鑒定后,據此確定賠付金額。這個期限就稱為觀察期。
其他國家的人身意外保險
美國
在美國,人身意外保險是一種補充性的保險,主要用于保障因意外事故導致的死亡或殘疾的風險。人身意外保險通常可以作為人壽保險或健康險的附加條款,也可以單獨購買。一般來說,人身意外保險的保費較低,但賠付金額較高。
在美國人身意外保險的賠付金額根據事故造成的損失程度而定。如果投保人因意外事故死亡,那么受益人可以獲得全額賠付(稱為本金)。如果投保人因意外事故失去某些身體部位或功能,那么可以獲得部分賠付(稱為比例本金)。比例本金的具體比例根據不同的保險公司和條款而有所差異。
美國人身意外保險的賠付范圍通常包括以下幾種情況:交通事故、暴力犯罪、火災、爆炸、墜落、中毒、溺水、雷擊等。但是,也有一些情況是不在賠付范圍內的,例如:自殺、戰爭、恐怖主義、疾病、藥物濫用、酒精中毒等。
英國
英國的人身意外保險是一種保障被保險人在英國境內或境外發生意外事故而導致身故、傷殘或醫療費用的保險。英國的人身意外保險有多種類型,包括生命保險、旅游保險、留學保險、商務保險等,不同類型的保險有不同的保障范圍和責任限額。英國的人身意外保險市場主要由經紀人渠道占據,銀行保險影響并不大。這筆款項可以用于基本開支、收入損失、醫療賬單或任何其他用途。
英國的人身意外保險人身意外險是一種私人保險,個人可以購買。而且對于英國的人身意外保險可以針對具體的受傷程度給予不同的理賠。
法國
法國的人身意外保險是一種私人保險,可以保護個人在意外事故導致的嚴重傷害或死亡的情況下,獲得一定的經濟補償。法國的人身意外保險可以提供一次性的賠償金或固定的日常支付,取決于傷害的類型和程度,以及客戶選擇的保險水平。賠償金可以用于必要的開支、收入損失、醫療費用或其他任何目的。
法國的人身意外保險有不同的類型,主要有:
作用
提供經濟補償
人身意外保險可以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按照不同的傷殘等級或死亡情況,向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支付一定數額的保險金,以減輕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例如,如果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導致全殘,保險公司將支付其100%的保額;如果因意外事故導致部分殘疾,保險公司將按照傷殘等級表支付相應比例的保額。
提供醫療救助
人身意外保險可以承擔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所需的合理的醫療費用,包括住院費、手術費、藥費、檢查費等。這樣可以幫助被保險人及時得到有效的治療,恢復健康,減少后遺癥。例如,如果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住院治療,保險公司將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支付其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或者按照一定比例或限額支付醫療費用。
促進社會穩定
人身意外保險可以有效地分散和轉移個人面臨的意外風險,減少因意外事故造成的社會負擔和沖突,維護社會的和諧與秩序。例如,如果一個家庭的主要收入來源因意外事故死亡或殘疾,其家庭成員可能會陷入貧困和困境,甚至引發社會問題。但如果該家庭有購買人身意外保險,就可以得到一定的經濟賠償,緩解其生活壓力,維持其基本的生活水平和尊嚴。
人身保險合同糾紛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18年3月22日,殷銘公司在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市萬州中心支公司為其承建的工程項目投保了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其后,殷銘公司將該工程勞務分包給熊某某,受熊某某雇請,龔某某在該工地從事勞務。2018年8月24日,龔某某在工地做工時,不慎從斜坡滾落受傷,經司法鑒定機構按照《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鑒定,龔某某傷殘程度為一級傷殘。住院治療期間,龔某某合計花費醫療費用25萬余元。出院后,龔某某與保險公司協商未果,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令保險公司支付相應賠償金。
訴訟中,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市萬州中心支公司辯稱,殷銘公司承建案涉工程后,將工程勞務分包給了熊某某,而龔某某系熊某某聘請的工人,與殷銘公司之間沒有勞動或勞務關系,不能認定為案涉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龔某某要求其給付保險賠償金,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殷銘公司取得案涉工程項目后,將工程勞務分包給明顯不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熊某某,違反了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應當承擔相應的用工主體責任。龔某某在案涉工程施工現場施工作業,符合殷銘公司與保險公司所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約定的被保險人條件,故應當屬于該保險合同中的被保險人。遂判決該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向龔某某賠付意外傷害殘疾賠償金60萬元及意外傷害醫療賠償金3萬元。
案例二
王某某、聶某某系王某父母。2017年3月10日,王某向中國人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投保了《人保壽險百萬身價惠民兩全保險》,保險合同約定,保險期間,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指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保險人按照基本保險金額的二倍給付意外身故或全殘保險金。
?2019年10月20日,王某被發現在其住所死亡,法醫現場勘驗后確定死因為二氧化碳中毒。案發現場,有王某在住所燃燒的兩盆炭火及寫給父母的遺書。經勘察發現,現場門窗封死,王某生前曾在手機上搜索有關“燒炭死亡案例、燒炭多久會中毒身亡、燒炭自了的步驟”等內容。
?2019年11月5日,王某父母依據王某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申請理賠,保險公司以王某系自殺身亡為由,作出不予理賠的決定。雙方遂發生糾紛,王某父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保險公司支付王某意外身故保險金14萬元及逾期利息。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保險合同訂立時,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發生的意外事故承擔賠付責任,而這種意外事件指的是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本案中,從王某生前瀏覽的信息,結合案發現場發現的火炭盆、書信來看,王某系自殺身亡具有高度的可能性,即案涉保險事故不能認定系因保險合同約定的意外事故而發生,故對王某某、聶某某要求保險公司給付王某死亡賠償金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最終判決駁回了王某某、聶某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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