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是由?中國保險行業協會聯合?中國法醫學會于2013年6月8日共同發布,是商業保險意外險領域殘疾給付的行業標準。
1998年,中國人民銀行公布了《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中國保監會于次年轉發。但由于該標準存在殘疾項目劃分寬泛、給付范圍不足、部分條目操作性欠佳等問題,逐漸不能適應行業發展和消費者需求,于是中保協從2008年開始研究修訂工作。2012年初,在保監會指導下,集合業內專家成立專題項目組制定人身保險殘疾評定行業新標準,于2013年形成《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新標準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新標準的制定遵循科學性、兼容性和嚴謹性原則,旨在擴大殘疾項目的覆蓋范圍和提高消費者保障水平。它借鑒了國內外的先進經驗,并引入了《國際功能、殘疾和健康分類標準》(ICF)。與中國康復研究中心康復信息研究所合作,采用基于ICF的理論架構對殘情條目進行分類和分級。新標準改變了原標準以肢體殘疾、關節功能喪失為主的情況,增加了神經精神和燒傷殘疾,擴大了胸腹臟器損傷、智力障礙等殘疾范圍,覆蓋了包括神經系統、眼耳、發聲和言語、呼吸系統、消化系統、泌尿和生殖系統、運動、皮膚等結構和功能等8大門類。新增了對心臟、肺、肝、脾、胃、胰等胸腹臟器和腸結構損傷的20余種殘疾狀態條目;由于意外事故而造成的燒傷等皮膚殘疾也納入了保障范圍。在條目描述方面,刪除了原標準中的模糊描述,明確增加了智力功能障礙、植物狀態等殘疾狀態的描述。在殘疾等級設置方面,擴展至10個傷殘等級共281項傷殘條目,新增加了原標準未包括的8至10級的輕度傷殘保障100余項,將大幅增加對保險消費者的殘疾保障程度。
作為商業保險領域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的行業標準,《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的發布和推廣,是國內意外傷害保險產品發展進程中的一次重要改革和創新,對國內意外險市場的持續、健康發展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前言
根據保險行業業務發展要求,制訂本標準。
本標準制定過程中參照世界衛生組織《國際功能、殘疾和健康分類》(以下簡稱“ICF”)的理論與方法,建立新的殘疾標準的理論架構、術語體系和分類方法。
本標準制定過程中參考了國內重要的傷殘評定標準,如《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等,符合國內相關的殘疾政策,同時參考了國際上其他國家地區的傷殘分級原則和標準。
本標準建立了保險行業人身保險傷殘評定和保險金給付比例的基礎,各保險公司應根據自身的業務特點,根據本標準的方法、內容和結構,開發保險產品,提供保險服務。
本標準規定了人身保險傷殘程度的評定等級以及保險金給付比例的原則和方法,人身保險傷殘程度分為一至十級,保險金給付比例分為100%至10%。
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意外險產品或包括意外責任的保險產品中的傷殘保障,用于評定由于意外傷害因素引起的傷殘程度。
術語和定義
2.1傷殘:因意外傷害損傷所致的人體殘疾。
2.2身體結構:指身體的解剖部位,如器官、肢體及其組成部分。
2.3身體功能:指身體各系統的生理功能。
標準內容結構
本標準參照ICF有關功能和殘疾的分類理論與方法,建立“神經系統的結構和精神功能”、“眼,耳和有關的結構和功能”、“發聲和言語的結構和功能”、“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統的結構和功能”、“消化、代謝和內分泌系統有關的結構和功能”、“泌尿和生殖系統有關的結構和功能”、“神經肌肉骨骼和運動有關的結構和功能”和“皮膚和有關的結構和功能” 8大類,共281項人身保險傷殘條目。
本標準對功能和殘疾進行了分類和分級,將人身保險傷殘程度劃分為一至十級,最重為第一級,最輕為第十級。
與人身保險傷殘程度等級相對應的保險金給付比例分為十檔,傷殘程度第一級對應的保險金給付比例為100%,傷殘程度第十級對應的保險金給付比例為10%,每級相差10%。
評定原則
4.1確定傷殘類別:評定傷殘時,應根據人體的身體結構與功能損傷情況確定所涉及的傷殘類別。
4.2確定傷殘等級:應根據傷殘情況,在同類別傷殘下,確定傷殘等級。
4.3確定保險金給付比例:應根據傷殘等級對應的百分比,確定保險金給付比例。
4.4多處傷殘的評定原則:當同一保險事故造成兩處或兩處以上傷殘時,應首先對各處傷殘程度分別進行評定,如果幾處傷殘等級不同,以最重的傷殘等級作為最終的評定結論;如果兩處或兩處以上傷殘等級相同,傷殘等級在原評定基礎上最多晉升一級,最高晉升至第一級。同一部位和性質的傷殘,不應采用本標準條文兩條以上或者同一條文兩次以上進行評定。
說明
本標準中“以上”均包括本數值或本部位。
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行業標準)
說明:本標準對功能和殘疾進行了分類和分級,將人身保險傷殘程度劃分為一至十級,最重為第一級,最輕為第十級。與人身保險傷殘程度等級相對應的保險金給付比例分為十檔,傷殘程度第一級對應的保險金給付比例為100%,傷殘程度第十級對應的保險金給付比例為10%,每級相差10%。
功能
1.1腦膜的結構損傷
1.2腦的結構損傷,智力功能障礙
1.3意識功能障礙
眼,耳和有關的結構和功能
2.1眼球損傷或視功能障礙
視功能障礙
2.3眼球的晶狀體結構損傷
2.4眼瞼結構損傷
2.5耳廓結構損傷或聽功能障礙
2.6聽功能障礙
發聲和言語的結構和功能
3.1鼻的結構損傷
3.2口腔的結構損傷
3.3發聲和言語的功能障礙
消化、代謝和內分泌
5.1咀嚼和吞咽功能障礙
5.2腸的結構損傷
5.3胃結構損傷
5.4胰結構損傷或代謝功能障礙
5.5肝結構損傷
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統
4.1心臟的結構損傷或功能障礙
4.2脾結構損傷
4.3肺的結構損傷
4.4胸廓的結構損傷
泌尿和生殖系統
6.1泌尿系統的結構損傷
6.2生殖系統的結構損傷
神經肌肉骨骼和運動
7.1頭頸部的結構損傷
7.2頭頸部關節功能障礙
7.3上肢的結構損傷,手功能或關節
7.4骨盆部的結構損傷
7.5下肢的結構損傷,足功能或關節
7.6四肢的結構損傷,肢體功能或關節
7.7脊柱結構損傷和關節活動
7.8肌肉力量功能障礙
8皮膚和有關的結構和功能
8.1頭頸部皮膚結構損傷和修復
8.2各部位皮膚結構損傷和修復
參考資料 >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 協會要聞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中國法醫學會聯合發布《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中國保險行業協會.2022-11-22
人身險傷殘評定新標:意外傷害賠付范圍大幅擴容.人民網.2025-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