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馳名商標是指經過有權機關依照法律程序認定為“馳名商標”的商標。
馳名商標是在中國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相關公眾包括與使用商標所標示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消費者,生產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其他經營者以及經銷渠道中所涉及的銷售者和相關人員等。
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規定,生產、經營者不能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商業活動中。
簡要概述
“馳名商標”(Well-knownTrademarK)又稱為周知商標,最早出現在1883年簽訂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以下簡稱《巴黎公約》)。我國于1984年加入該公約,成為其第95個成員國。和其他加入《巴黎公約》的成員國一樣,依據該公約的規定對馳名商標給予特殊的法律保護,已經成為我國商標法制工作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根據國家工商總局2003年4月17日頒布的《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其涵義可以概括為:在中國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的商標。
馳名商標,是中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根據企業的申請,官方認定的一種商標類型,在中國國內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并享有較高聲譽。對馳名商標的保護不僅僅局限于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或服務,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的商品申請注冊或者使用時,都將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因此馳名商標被賦予了比較廣泛的排他性權利。
而且“馳名商標”持有企業的公司名以及網址域名都會受到不同于普通商標的格外法律保護。到目前為止,獲得中國“馳名商標”認定的商標共有1624個,其中外資品牌占98個。
一、商標專用權人的合法權益遭到不法侵害,而且必須將這一商標認定為馳名商標才能有效地保護其合法權益。
二、這一商標在相關人群中具備一定的知名度。
三、當事人又依法提出了申請。
1.《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中指出:馳名商標就是指在中國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并享有較高聲譽的商標。相關公眾包括與使用商標所標示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消費者,生產商標所標示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其他經營者以及經銷渠道中所涉及的銷售者和相關人員等。
“馳名商標”,最早來自于《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按照國際和國內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馳名商標制度是為充分保護知名商標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而創設的,其宗旨是合理保護相關的商標所有權,維護公平競爭,制止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馳名商標能夠為企業帶來巨大的經濟效益,有利于企業在市場經濟中鞏固地位,對抗惡意搶注、不同商品的相似商標影響等一系列問題,因此,中國企業紛紛申請認定其商標為馳名商標。
所謂的馳名商標,是相對所涉及的侵權糾紛而言的,其被作為馳名商標而被保護的效力,也是有一定范圍和強度的。在這一個糾紛中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并不等于在另外的侵權糾紛中也享受馳名商標的待遇。更不等于在任何時候和范圍內都受到特殊的保護。
目前,中國實行行政主管部門與人民法院均可認定的雙軌制,但須以當事人提出申請或請求為前提,并且該申請或請求必須建立在相關權益受損的基礎上。馳名商標的保護也不同于普通商標僅限于相同或相似的商品,馳名商標采取跨類保護,只要認定為馳名商標,其他企業在其任何商品中均不得采用該馳名商標。
2.行政認定:一直以來,中國馳名商標大部分都是通過工商總局(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的,與人民法院相比,其認定的馳名商標所占比例更大。在商標注冊、使用與評審過程中產生爭議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與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依據具體事實認定其商標是否構成馳名商標。
2.1:通過商標局認定:要申請認定馳名商標,必須通過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省級工商局)報送有關材料,由各省級工商局將經過初審并簽署意見的有關申請材料以郵寄方式及時報送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最后,由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認定該商標是否馳名。
在商標注冊過程中產生爭議時,有關當事人認為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也可以向商標局請求認定其商標馳名,此時應當提交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證據材料。
2.2:通過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條例的規定,在商標評審過程中產生爭議時,有關當事人認為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認定馳名商標,此時,有關當事人應當依法提交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證據材料。
2.3:通過人民法院認定: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糾紛案件中,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涉及的注冊商標是否馳名依法作出認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兩個規范性文件的出臺,為人民法院認定馳名商標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據。
目前,許多企業紛紛將其商標通過司法這一新興方式認定為馳名商標,這在某種程度上反映了企業商標意識、品牌意識的增強,對于企業的知識產權維權具有積極意義;同時,司法認定方式可以在地方中級人民法院完成,使馳名商標的認定更為便利,因而已成為許多企業的首選方式。認定
3.1
根據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規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
(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在認定馳名商標時,應當綜合考慮以上各項因素,但不以該商標必須滿足該條規定的全部因素為前提。
經行政認定的馳名商標累積至目前已接近1000件。
3.2
法院認定馳名商標的,應當依照以上認定馳名商標的五個因素進行。當事人對曾經被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認定的馳名商標請求保護的,對方當事人對涉及的商標馳名不持異議,人民法院不再審查。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依照認定馳名商標的五個因素進行審查。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和2001年7月17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2002年10月12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域名等知識產權糾紛案件中,按照個案認定、被動認定和根據案件需要認定的原則,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嚴格按照商標法第14條規定,對涉案注冊商標是否馳名依法作出認定并給予強有力的保護。自2001年7月至2005年10月,人民法院依法認定了“中國華能”、“國美零售”、“奇正”等72件馳名商標。其中,2005年1月至10月認定的42件馳名商標中,9件的權利人是外國人。
3.3
要把馳名商標當作防止不正當競爭的一種制度,而不是當作一種榮譽稱號和進行廣告宣傳的資本,更不能為了獲得這種特殊的“資本”,弄虛作假,甚至制造根本不存在的商標糾紛,以求在訴訟中被認定為馳名商標。馳名商標是用來維護公平競爭的,而不能把它作為工具進行不正當競爭,這是起碼的商業準則。
<;補充>;目前馳名商標的認定方式:
A、商標異議程序中一并向商標局申請認定馳名商標:即申請人如果認為他人經商標局初步審定并公告的商標與申請人在先權利相同或相近似時,在提出異議申請的同時提出馳名商標的認定申請。
B、商標爭議案件中同時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對商標馳名的認定申請:即申請人如果認為他人已注冊的商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在請求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的同時,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證明自己商標馳名的有關材料,由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自己的商標為馳名商標。
C、在商標侵權行政處理過程中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馳名商標的認定申請:申請人如果認為他人使用的商標侵犯自己的商標專用權,可以向案件發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禁止使用該商標的書面請求,并提交自身商標馳名的有關材料。
D、在商標侵權民事訴訟法程序中,向地方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起認定馳名商標的申請。
證書及其標志樣式
行政保護
前提情形
根據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的相關規定,中國對馳名商標保護的前提情形是:
特別保護
中國馳名商標依法受到優于普通注冊商標的特別保護。
馳名商標既具有一般商標的區別作用,又有很強的競爭力,知名度高,影響范圍廣,已經被消費者、經營者所熟知和信賴,具有相關的商業價值。這些特點使之常成為侵犯的對象。為了防止和減少這種侵權行為的發生,《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都對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作了行之有效的具體規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6條之2第1款規定,一個商標如構成對經注冊國或使用國主管機關認為是屬于一個享有本公約保護的人所有,用于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已在該國馳名的商標的偽造、模仿或翻譯,易于造成混淆,本同盟成員國都要按其本國法律允許的職權,或應有關當事人的請求,拒絕或取消注冊,并禁止使用。這些規定也適用于主要部分系偽造或模仿另一馳名商標易于造成混淆的商標。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第16條第3款規定,巴黎公約1967年文本第6條之2原則上適用于與注冊商標所標示的商品或者服務不類似的商品或者服務,只要一旦在不類似的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該商標,即會暗示該商品或者服務與注冊商標所有人存在某種聯系,從而使注冊商標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因此受損。中國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成員國,并已經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履行《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規定,保護成員國在中國已注冊或者未注冊的馳名商標是我國應盡的義務。
為了切實保護馳名商標權利人的利益,根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和《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規定,結合中國的實際做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本次修改時,增加了對馳名商標的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復制、摹仿、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容易導致混淆的,應當承擔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責任。”
法律規定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5號)
《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長王眾孚
二〇〇三年四月十七日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中的馳名商標是指在中國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并享有較高聲譽的商標。
相關公眾包括與使用商標所標示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消費者,生產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其他經營者以及經銷渠道中所涉及的銷售者和相關人員等。
第三條
以下材料可以作為證明商標馳名的證據材料:
(一)證明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知曉程度的有關材料;
(二)證明該商標使用持續時間的有關材料,包括該商標使用、注冊的歷史和范圍的有關材料;
(三)證明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的有關材料,包括廣告宣傳和促銷活動的方式、地域范圍、宣傳媒體的種類以及廣告投放量等有關材料;
(四)證明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記錄的有關材料,包括該商標曾在中國或者其他國家和地區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有關材料;
(五)證明該商標馳名的其他證據材料,包括使用該商標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產量、銷售量、銷售收入、利稅、銷售區域等有關材料。
第四條
當事人認為他人經初步審定并公告的商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可以依據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并提交證明其商標馳名的有關材料。
當事人認為他人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可以依據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并提交證明其商標馳名的有關材料。
第五條
在商標管理工作中,當事人認為他人使用的商標屬于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請求保護其馳名商標的,可以向案件發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禁止使用的書面請求,并提交證明其商標馳名的有關材料。同時,抄報其所在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商標管理工作中收到保護馳名商標的申請后,應當對案件是否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下列情形進行審查:
(一)他人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擅自使用與當事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類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與當事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
對認為屬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當事人請求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將全部案件材料報送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并向當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書;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當事人請求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將全部案件材料報送商標局。當事人所在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為所發生的案件屬于上述情形的,也可以報送商標局。
對認為不屬于上述情形的案件,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及時作出處理。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本轄區內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的有關馳名商標保護的案件材料進行審查。
對認為屬于本規定第六條第一款情形的案件,應當自收到本轄區內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報送商標局。
對認為不屬于本規定第六條第一款情形的案件,應當將有關材料退回原受案機關,由其依據商標法及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及時作出處理。
第八條
商標局應當自收到有關案件材料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認定,并將認定結果通知案件發生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抄送當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除有關證明商標馳名的材料外,商標局應當將其他案件材料退回案件發生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九條
未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的,自認定結果作出之日起一年內,當事人不得以同一商標就相同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認定請求。
第十條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在認定馳名商標時,應當綜合考慮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各項因素,但不以該商標必須滿足該條規定的全部因素為前提。
第十一條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保護馳名商標時,應當考慮該商標的顯著性和馳名程度。
第十二條
當事人要求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對其商標予以保護時,可以提供該商標曾被我國有關主管機關作為馳名商標予以保護的記錄。
所受理的案件與已被作為馳名商標予以保護的案件的保護范圍基本相同,且對方當事人對該商標馳名無異議,或者雖有異議,但不能提供該商標不馳名的證據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據該保護記錄的結論,對案件作出裁定或者處理。
所受理的案件與已被作為馳名商標予以保護的案件的保護范圍不同,或者對方當事人對該商標馳名有異議,且提供該商標不馳名的證據材料的,應當由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對該馳名商標材料重新進行審查并作出認定。
第十三條
當事人認為他人將其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登記,可能欺騙公眾或者對公眾造成誤解的,可以向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撤銷該企業名稱登記,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應當依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馳名商標加強保護,對涉嫌假冒商標犯罪的案件,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移送。
第十五條
保護馳名商標的處理決定,處理機關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抄報商標局。
第十六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建立相應的監督機制,制定相應的監督制約措施,加強對馳名商標認定工作全過程的監督檢查。
參與馳名商標認定工作的有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牟取不正當利益,違法辦理馳名商標認定有關事項,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1996年8月1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布的《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獲得榮譽
名次所屬類數量百分比(%)商品目錄
1第二十五類156件12.27服裝,鞋,帽
2第五類99件7.79醫用和獸醫用制劑;醫用衛生制劑,醫用營養品,嬰兒食品,膏藥,繃敷材料,填塞牙孔和牙模用料,消毒劑,消滅有害動物制劑,殺真菌劑,除莠劑
3第九類91件7.16科學、航海、測地、攝影、電影、光學、衡具、量具、信號、檢驗(監督)、救護(營救)和教學用具及儀器,處理、開關、傳送、積累、調節或控制電的儀器和器具;錄制、通訊、重放聲音和形象的器具,磁性數據載體,錄音盤,自動售貨器和投幣啟動裝置的機械結構,現金收入記錄機,計算機和數據處理裝置,滅火器械
4第三十類77件6.06咖啡,茶,可可,糖,米,食用淀粉,西米,咖啡代用品,面粉及谷類制品面包,糕點及糖果,冰制食品,蜂蜜,糖漿,鮮酵母,發酵粉,食鹽,芥末,醋,沙司
5第十二類76件5.98車輛,陸、空、海用運載器
6第十一類69件5.43照明、加溫、蒸汽、烹調、冷藏、干燥、通風、供水以及衛生設備裝置
7第七類67件5.27機器和機床,馬達和發動機(陸地車輛用的除外),機器傳動用聯軸節和傳動機件(陸地車輛用的除外),非手動農業工具,孵化器
8第二十九類64件5.04肉,魚,家禽及野味,肉汁,腌漬、干制及煮熟的水果和蔬菜,果凍,蜜餞,蛋,奶及乳制品,食用油和油脂
9第三十三類57件4.48含酒精用的飲料(啤酒除外)
10第一類51件4.01用于工業、科學、攝影、農業、園藝、森林的化學品,未加工人造合成樹脂,未加工塑料物質,肥料,滅火用合成物,火和金屬焊接用制劑,保存食品用化學品,料,工業粘合劑
11第十九類48件3.78非金屬的建筑材料,建筑用非金屬剛性管,瀝青,柏油,可移動非金屬建筑物,非金屬碑
12第六類47件3.7普通金屬及其合金,金屬建筑材料,可移動金屬建筑物,鐵軌用金屬材料,非電氣用纜索和金屬線,小五金具,金屬官,保險箱,不屬別類的普通金屬制品,礦砂
13第三類37件2.91洗衣用過氧化鈉及其他物料,清潔、擦亮、去漬及研磨用制劑,肥皂,香料,香精油,化妝品,發水,牙膏
14第三十二類30件2.36啤酒,礦泉水和汽水以及其他不含酒精的飲料,水果飲料及果汁,果露及其他供飲料用的制劑
15第三十四類25件1.97煙草,煙具,火柴
16第四十三類25件1.97提供食物和飲料服務;臨時住宿
17第十六類24件1.89不屬別類的紙、紙板及其制品,印刷品,裝訂用品,照片,文具用品,文具或家庭用粘合劑,美術用品,畫筆,打字機和辦公用品(家具除外),教育或教學用品(儀器除外),包裝用塑料物品(不屬別類的),印刷鉛字,印版
18第十四類21件1.65貴重金屬及其合金以及不屬別類的貴重金屬制品或鍍有貴重金屬的物品,珠寶,首飾,寶石,鐘表和計時器
19第二十四類19件1.49不屬別類的布料及紡織品,床單和桌布
20第三十一類18件1.42農業、園藝、林業產品及不屬別類的谷物,牲畜,新鮮水果和蔬菜,種籽,草木及花卉,動物飼料,麥芽
21第二十類17件1.34家具,玻璃鏡子,鏡框,不屬別類的木、軟木、葦、藤、柳條、角、骨、象牙、鯨骨、貝殼、瑚珀、珍珠母、海泡石制品,這些材料的代用品或塑料制品
22第二十八類15件1.18娛樂品,玩具,不屬別類的體育及運動用品,圣誕樹用裝飾品
23第二類14件1.1顏料,清漆,漆,防銹劑和木材防腐劑,著色劑,媒染劑,未加工的天然樹脂,畫家、裝飾家、印刷商和藝術家用金屬箔及金屬粉
24第二十一類13件1.02家庭或、廚房用具及容器(非貴重金屬所制,也非鍍有貴重金屬的),梳子及海綿,刷子(畫筆除外),制刷材料,清掃用具,鋼絲絨,未加工或半加工玻璃(建筑用玻璃除外),不屬別類的玻璃器皿,瓷器及陶器
25第三十九類11件0.87運輸,商品包裝和貯藏,旅行安排
26第三十六類10件0.79保險,金融,貨幣事務,不動產事務
27第二十三類10件0.79紡織用紗、線
28第四類9件0.71工業用油及油脂,潤滑劑,吸收、噴灑和粘結灰塵用品,燃料(包括馬達用的汽油)和照明材料,照明用蠟燭和燈芯
29第四十一類8件0.63教育;提供培訓;娛樂;文娛活動
30第二十六類7件0.55花邊及刺繡,飾帶及編帶,紐扣,領鉤扣,飾針及縫針,假花
31第三十五類7件0.55廣告,實業經營,實業管理,辦公事務
32第八類7件0.55手工用具和器械(手工操作的),刀、叉和勺餐具,佩刀,剃刀
33第四十類7件0.55材料處理
34第十七類6件0.47不屬別類的橡膠,古塔膠,樹膠,石棉,云母以及這些原材料的制品,生產用半成品塑料制品,包裝、填充和絕緣用材料,非金屬軟管
35第四十二類6件0.47科學技術服務和與之相關的研究與設計服務;工業分析與研究;計算機硬件與軟件的設計與開發;法律服務
36第十八類5件0.39皮革及人造皮革,不屬別類的皮革及人造皮革制品,毛皮,箱子及旅行袋,雨傘,陽傘以及手杖,鞍和馬具
37第十類4件0.31外科、醫療、牙科和獸醫用儀器及器械,假肢,假眼和義齒,矯形用品,縫合用材料
38第二十七類4件0.31地毯,地席,席類,油氈及其他鋪地板用品,非紡織品墻帷
40第十五類2件0.16樂器
41第三十七類2件0.16房屋建筑,修理,安裝服務
42第四十四類2件0.16醫療服務;獸醫服務;人或動物的衛生和美容服務;農業,園藝或林業服務
43第三十八類1件0.08電信
商標保護
特殊保護
·普通商標只能在獲準注冊的商品或服務類別上受到法律的保護,享有商標專用權;而馳名商標與其獨創性和顯著性而獲得不同程度的同類或跨類保護;
·馳名商標可以對抗其他人的惡意搶注;
·其它公司不得以該馳名商標作為域名注冊;
·其它公司不得以該馳名商標作為公司名稱注冊;
·增加品牌的含金量,升值企業的無形資產,擴大企業的知名度,增強企業的市場競爭力;
·企業可以據此制定商標知識產權戰略,如非主申請商標的轉讓、許可等,獲取不菲的商標許可和轉讓的收益;
·增加政府和公眾對企業的認同程度,加大侵權打假的力度,同時,在投資、信貸等其他領域將得到更多的優惠和支持;
·如在國外受到搶注或侵權,馳名商標的認定無疑是決勝的籌碼。企業可以向有關主管機構提起撤消或保護申請。
跨類保護
從法律規定來說,馳名商標并非受全類保護,只能說可以獲得不同程度的跨類保護,也就是說,可以根據馳名商標的馳名程度,獲得不同程度的跨類保護。比如海爾,因為馳名程度非常高,工商部門在跨類保護時就幾乎涵蓋了全類,但有些馳名程度不是非常高的馳名商標,在一些不會造成公眾誤導的類別上就不會得到保護,比如不是很馳名的某某牌打火機,盡管是馳名商標,就不能禁止別人叫某某牌汽車。
在實際執行中,國家工商總局認定的馳名商標,得到的跨類保護比較多,如商標局在審查商標注冊申請以及工商部門在審查企業名稱申請時,一般都會對馳名商標予以照顧,也就是說,如果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準備申請注冊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的商品上時,商標局一般都會主動地對這些商標不予核準注冊,各地工商部門也會主動地不予核準與馳名商標相同或者相類似的公司名稱。
但司法認定的馳名商標,很難享受到這樣的待遇,因為由各地中級法院認定的馳名商標,并沒有在國家工商總局統一備案和統一公告,商標局和各地工商局壓根就不知道他是法院認定的馳名商標,當然不會主動地給予保護。
法院認定的馳名商標,遇到別的公司侵權時,就只能自己提出異議或爭議,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遇到外地公司把他的馳名商標作為公司名稱時,他也只能向法院提起訴訟。
總的來說,法院認定的馳名商標遇到侵權時,只能由擁有這個馳名商標的企業被動地通過打官司來維權,但國家工商總局認定的馳名商標在遇到侵權時,卻能得到工商部門的主動保護。
司法保護
對馳名商標的司法保護可以分為兩個層次:一是在注冊階段的保護,二是在注冊后發生商標侵權階段的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
依照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保護,就是注冊階段或者稱對未注冊馳名商標的保護。對他人在中國未注冊的馳名商標的侵犯(此種侵犯是指構成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要件的情形),可以請求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最高法院司法解釋對第十三條第一款又作了承擔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責任的規定。法律和司法解釋中規定的不予注冊和禁止、停止使用,就是對權利的救濟措施。
我國與大多是國家一樣都實行商標注冊保護制度,要享有商標專用權都要進行注冊。因此,馳名商標也要進行商標注冊才能獲得商標專用權,才能享有前面提到的第二層次的保護。
同時最高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二)項對跨類別侵犯注冊馳名商標的,做出了承擔各種民事責任的規定。這些都是對馳名商標加強保護的規定。
為了加強對馳名商標的司法保護,對要求跨類別保護的,應當首先對馳名商標進行認定。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糾紛案件中,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涉及的注冊商標是否馳名依法作出認定。
應當具備的條件是:1、當事人的請求;2、案件的具體情況。案件的具體情況包括兩種司法解釋規定的情形。一是跨類別保護;二是以商業目的將他人馳名商標注冊未域名認定惡意的情形。
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糾紛中認定馳名商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進行。
第十四條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
(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當事人對曾經被行政主管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認定的馳名商標請求保護的,對方當事人對涉及的商標馳名不持異議,人民法院不再審查。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審查。
當前,最高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正在總結多年來的商標司法保護經驗,細化這些要素認定的具體實施標準。
國家保護
發達國家
法國在1857年的商標法中對馳名商標的保護沒有涉及,但法國法院卻早已有過對馳名商標予以特別保護的判例。1964年,法國的商標法增加了對馳名商標的保護條款,商標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符合《巴黎公約》第六條之二的規定。這時的法國和其他歐陸法系國家均采用馳名商標的相對保護主義對馳名商標進行保護。1992年法國頒布了《知識產權法典》接受了淡化理論,并且規定“在與注冊中指定在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著名商標給商標所有人造成損失或者構成對該商標不使使用的侵害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美國是適用使用原則的國家,其商標保護情況較其他大陸法系國家特殊。在美國商標保護制度中,各州的反淡化法發揮了重要作用。淡化理論是美國法中特有的概念,“淡化”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以一定方式丑化有關馳名商標;
2.以一定方式退化有關馳名商標;
3.以間接的曲解方式使消費者將商標誤解為有關商品普通名稱。但是商標必須是著名商標,只有著名商標在美國才有權禁止他人淡化。
我國現狀
我國對馳名商標保護的立法較晚,《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對馳名商標的擴展保護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1.禁止不當注冊
將與他人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在非類似商品上申請注冊,且可能損害馳名商標注冊人的權益,商標局可以駁回其注冊申請。已經注冊的,馳名商標注冊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予以撤銷。
2.禁止不當使用
將與他人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使用在非類似的商品上,且會暗示該商品與馳名商標注冊人存在某種聯系,從而可能使馳名商標注冊人的權益受到損害的,馳名商標注冊人可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制止。
3.禁止作為商號使用
自馳名商標認定之日起,他人將與該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的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眾誤認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登記;已經登記的,馳名商標注冊人可以請求予以撤銷。我國修正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三條中將馳名商標的保護擴展至非類似商品或服務上,正式以立法形式確立了對馳名商標的擴張保護。
區別
馳名商標和名牌是不同領域的兩個不同概念。具體地講,馳名商標通常是指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的商標,是個法律的概念,它的產生經過嚴格的法律程序,由司法機關或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認定的,其目的在于解決商標權利沖突,保護馳名商標人的合法權益。近幾年,隨著國際間知識產權保護合作的進展,各國馳名商標的認定,也被其他國家的商標主管機關和司法機關認可,使馳名商標在解決國際間商標權利糾紛過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而名牌則是一般公眾對那些在市場上具有較高聲譽的商標的俗稱,它是經過民間團體或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評定產生的,它的目的是授予企業的一種榮譽,而不具備任何的法律地位,也不被其他國家的商標主管機關和司法機關認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和相關法規的規定,馳名商標除依法享有商標注冊所產生的商標專用權外,還有權禁止其他人在一定范圍的非類似商品上注冊或使用其馳名商標。在馳名商標具有較強顯著性和較高知名度的情況下,還有權禁止其他人將其作為企業名稱的一部分使用。
在現代社會,消費者對商品的需求已不僅僅注重質量、外觀等,而且講究品位、魅力和時尚。商標凝聚著文化、品位、時尚,代表著一定的身份和地位。因此,在科技日益發達、知識和信息不斷膨脹、生活水平不斷提高的今天,商標本身蘊藏著巨大的無形資產,是企業不可或缺的寶貴財富。
與中國著名商標的區別
中國著名商標并非法律概念,因此也沒有任何的認定標準和認定條件。如果一個企業自稱是中國著名商標,除了涉嫌虛假宣傳,也沒有什么問題的。而馳名商標則是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有一定的認定條件和認定程序。
一般情況下,著名商標的叫法是指省級工商局認定的省著名商標,表示在省內具有同中國馳名商標相同法律效力。
馳名商標的認定當前分為行政認定和司法認定兩種,行政認定是由國家工商總局認定;司法認定則是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來認定。
認定內容
行政認定
1、商標異議中的認定
認定機關:商標局
法律依據:《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第5號令2003年4月17日)
第四條第一款當事人認為他人經初步審定并公告的商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內容。
2、商標爭議中的認定
認定機關:商標評審委員會
法律依據:《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第5號令2003年4月17日)
第四條第二款當事人認為他人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內容。
3、商標管理中的認定
認定機關:商標局
法律規定:《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第5號令2003年4月17日)
司法認定
1、商標侵權案件審理中的認定
認定機關:審理該案的人民法院
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46次會議通過法釋(2002)32號)
第二十二條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糾紛案件中,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涉及的注冊商標是否馳名依法作出認定。
認定馳名商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進行。
2、域名侵權案件審理中的認定
認定機關:審理該案的人民法院
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1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82次會議通過法釋(2001)24號)
第六條人民法院審理域名糾紛案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以及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涉及的注冊商標是否馳名依法作出認定。
工作細則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馳名商標認定申請的審查、審定
第一節馳名商標認定應考慮的因素、證據材料
第二節商標管理程序中的審查
第三節商標異議程序中的審查
第四節商標異議復審、商標爭議程序中的審查
第五節審定
第三章復審與核審
第四章監督與法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總則
第一條為推進商標戰略的實施,規范馳名商標的認定工作,促進馳名商標認定工作進一步法治化、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切實維護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健全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優化創新環境,促進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中的馳名商標認定是指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依照《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商標評審規則》以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各司(廳、局、室)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有關規定認定馳名商標。
第三條馳名商標認定工作的目的是加大商標權保護力度,引導企業實施商標戰略,使用自主商標,豐富商標內涵,重視商標知識產權創新和保護,提高商標知名度,形成一批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和知名品牌、國際競爭力較強的優勢企業,促進企業和社會經濟發展,推動創新型國家建設。
第四條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應嚴格、準確、依法開展馳名商標認定工作,正確引導輿論宣傳,促進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制度的健康發展,支持幫助企業合理實施商標戰略。
商標局應指導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馳名商標認定申請工作中嚴格把關,確保申請材料內容真實、準確。
第五條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成立馳名商標認定委員會,其成員包括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局長、主任、副局長、副主任、巡視員、副巡視員,局長、主任為主任委員。
第六條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承辦處依本細則進行馳名商標認定申請材料的受理、整理和審查工作;商標局局長辦公會、商標評審委員會委務會依本細則進行馳名商標認定中的審定工作;馳名商標認定委員會依本細則進行馳名商標認定中的復審工作;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對馳名商標認定委員會擬認定的馳名商標予以核審。
審查審定
第一節馳名商標認定應考慮的因素、證據材料
第七條認定馳名商標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考慮下列各項因素,但并不以該商標必須滿足下列全部因素為前提:
(一)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
(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第八條認定馳名商標應當根據《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審查下列證明商標馳名的證據材料。
第二節商標管理程序中的審查
第九條對經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上報的馳名商標認定申請的案件材料及證明商標馳名的證據材料,商標局實行收文和辦文分開制度,由商標局綜合處負責收文,有關承辦處負責材料整理,建立登記簿登記。
對在商標管理中提出的馳名商標認定申請,申請人提交補充證據材料的,有關承辦處在相關申請提交商標局局長辦公會之前可將補充材料內容納入申請材料予以整理。
第十條承辦處可以就商標的顯著性和馳名程度等技術性問題征求有關處室或有關部門的意見。
承辦處認為確有必要時,可以向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了解有關情況。
第十一條對于在商標管理中提出的馳名商標認定申請,由承辦處處長主持召開處務會討論并提出初步意見。處務會的參加人員不得少于全處人員的三分之二。會議應做記錄。
第十二條經處務會討論,形成符合馳名商標條件或不符合馳名商標條件的初步意見,由處長報分管副局長。分管副局長提交商標局局長辦公會討論。
第三節商標異議程序中的審查
第十三條對于在商標異議(含國際注冊程序中的商標異議)程序中提出的馳名商標認定申請,按照《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和《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的規定,原則上根據商標異議的申請時間順序進行審理。
第十四條承辦人員對馳名商標的證明材料進行整理,經合議組討論后報處務會討論。承辦處的處長主持召開處務會議,處務會的參加人員不得少于全處人員的三分之二。會議應做記錄。
第十五條經處務會討論,形成證據材料充足且該異議案件確需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三條裁定的意見或證據不足、該異議案件不需要依《商標法》第十三條裁定的意見,由處長報分管副局長。分管副局長提交商標局局長辦公會討論。
第四節商標異議復審、商標爭議程序中的審查
第十六條對在商標異議復審、商標爭議程序中提出的馳名商標認定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按照《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和《商標評審規則》的規定進行審理。
第十七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案件應由案件承辦處組成合議組進行審理。
合議組由商標評審人員三人以上的單數組成,案件承辦處處長必須擔任合議組成員。合議組審理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第十八條合議組經審理認為基本符合馳名商標條件的,由處長報分管副主任。分管副主任經研究認為基本符合馳名商標條件的,報經主任同意后,提交商標評審委員會委務會討論。
第十九條主任同意將涉及馳名商標認定案件提交委務會討論的,案件承辦人應當及時將相關材料送交綜合處。綜合處應當在委務會召開三天之前,將相關材料復印并送交參加委務會的人員。
第五節審定
第二十條商標局討論馳名商標認定案件的局長辦公會由局長、副局長、巡視員、副巡視員組成,承辦處處長列席。
第二十一條商標評審委員會討論馳名商標認定案件的委務會由主任、巡視員、副主任、副巡視員、各處處長組成。
第二十二條商標局局長辦公會就商標局分管副局長提交的意見進行研究審定。其中,對于商標異議程序中提出的馳名商標認定申請,商標局局長辦公會認為證據不足或該異議案件不需要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十三條裁定的,承辦處按一般的異議案件處理;對于商標管理程序中提出的馳名商標認定申請,商標局局長辦公會認為不符合馳名商標條件的,承辦處按照公文辦理程序發文退回申請,并將申請材料一并退回。
商標評審委員會委務會就分管副主任提交的意見進行研究審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委務會的參加人員不得少于應到人員的三分之二。
商標局局長辦公會或商標評審委員會委務會形成意見后,及時報馳名商標認定委員會研究。
復審與核審
第二十三條馳名商標認定委員會按照《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和《商標評審規則》的規定對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的馳名商標審定意見進行研究復審,并及時將經復審擬認定的馳名商標,報總局局長辦公會議核審。經復審擬退回的,退回商標局或商標評審委員會按照有關程序處理。
馳名商標認定委員會召開上述復審會議時,參加人員不得少于應到人員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四條根據總局的核審意見,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按照各自的公文辦理程序作出批復或裁定,并及時向社會公布認定的馳名商標。
第二十五條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在作出商標異議、商標異議復審裁定、商標爭議裁定后,應將有關馳名商標認定的材料與商標異議、商標異議復審、商標爭議案件材料一并歸檔。
商標局就商標管理中案件作出有關認定馳名商標的批復后,應將該有關材料立卷歸檔。馳名商標認定的材料應一案一卷,保留期限為三年。
第二十六條對于商標管理程序中提出的馳名商標認定申請,在復審、核審程序中認為不符合馳名商標條件的,一律作退回處理,由總局分管副局長核審。根據總局領導的核審意見,商標局按照公文辦理程序發文退回申請,并將申請材料一并退回。
監督與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商標局局長辦公會、商標評審委員會委務會研究馳名商標認定時,中央紀委、監察部駐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紀檢組、監察局派員進行監督。
馳名商標認定委員會召開復審會議時,中央紀委、監察部駐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紀檢組、監察局派員監督,中華商標協會派代表列席會議。
第二十八條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應將馳名商標的認定工作列為廉政風險點,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加強風險點管理。
第二十九條馳名商標認定審查期間,任何單位、個人均可向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反映情況,提出意見。馳名商標權利主張者、利害關系人及其代理人就相關馳名商標認定申請的來訪,由商標局綜合處或商標評審委員會綜合處接待。商標局綜合處或商標評審委員會綜合處應及時將反映的情況書面反饋有關承辦處。
第三十條從事馳名商標認定工作的人員要嚴格遵守工作紀律,不得泄露馳名商標認定工作中的保密事項和按照相關要求不應公開的情況。
第三十一條馳名商標認定工作以及從事認定工作的人員要嚴格遵守廉潔自律的有關規定,要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注冊、管理和評審工作守則》等有關規定。
對于違法、違紀行為,要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當事人的責任。
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細則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013年9月2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下稱《決定》)。新商標法規定,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定義
馳名商標,是指在中國境內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中指出:相關公眾包括與使用商標所標示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消費者,生產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其他經營者以及經銷渠道中所涉及的銷售者和相關人員等。
馳名商標與一般商標相比,有其特殊性,一般商標只能在同類商品或服務上獲得保護,而注冊的馳名商標不僅可以獲得同類保護,還可以獲得跨類保護。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19修正),發布部門:全國人大常委會,內容:第十三條,規定了未注冊馳名商標和注冊馳名商標的保護;第十四條規定了馳名商標的認定規則,其他相關條款規定了對侵犯馳名商標的異議、宣告無效程序,以及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
2.《商標法實施條例》(2014修訂),發布部門:國務院,內容:第三條,規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的,應當提交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證據材料;第四十九條,規定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5年的時間限制。
3.《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內容:為在審理侵犯商標權等民事糾紛案件中依法保護馳名商標。
5.《關于建立馳名商標司法認定備案制度的通知》,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內容:提出建立馳名商標的司法認定備案制度。
6.《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2014修訂),發布部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內容:規范馳名商標認定工作,保護馳名商標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權利保護
對侵犯馳名商標的標志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持有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請求馳名商標保護。
1.未注冊馳名商標的保護
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足以使相關公眾對使用馳名商標和被訴商標的商品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足以使相關公眾認為使用馳名商標和被訴商標的經營者之間具有許可使用、關聯企業關系等特定聯系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容易導致混淆”。
2.注冊馳名商標的保護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足以使相關公眾認為被訴商標與馳名商標具有相當程度的聯系,而減弱馳名商標的顯著性、貶損馳名商標的市場聲譽,或者不正當利用馳名商標的市場聲譽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
3.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的作用
商標注冊審查、商標爭議處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商標違法案件過程中,當事人依照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時,可以提供該商標曾在我國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當事人請求馳名商標保護的范圍與已被作為馳名商標予以保護的范圍基本相同,且對方當事人對該商標馳名無異議,或者雖有異議,但異議理由和提供的證據明顯不足以支持該異議的,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商標違法案件立案部門可以根據該保護記錄,結合相關證據,給予該商標馳名商標保護。
商標異議
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商標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
無效宣告
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
對將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字號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將他人注冊商標、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
馳名認定
總體原則:個案認定、被動保護、按需認定
馳名商標的認定遵循個案認定、被動保護、按需認定的原則。
個案認定,即馳名商標持有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依照《商標法》的規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馳名商標應當作為處理涉及商標案件需要認定的事實在個案中進行認定。
被動保護,即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及人民法院等行政和司法機關并不主動對馳名商標進行認定,而是在出現權利受到侵害的情況下,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被動地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從而保護馳名商標的相關權益。
按需認定,馳名商標的認定是基于權利人提出保護請求和相關案件處理的需要而進行的認定,不是一種行政審批或者榮譽評比。
1.需要認定馳名商標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至第四款分別規定了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和人民法院在各種情況下對馳名商標進行認定,這些情況均屬于在個案中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進行被動認定。
(1)行政認定
在商標注冊審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商標違法案件過程中,當事人依照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商標局根據審查、處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
在商標爭議處理過程中,當事人依照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處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
(2)司法認定
在商標民事、行政案件審理過程中,當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據審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
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確有必要的,在以下情形下予以認定:
1)以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定為由,提起的侵犯商標權訴訟;
2)以企業名稱與其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為由,提起的侵犯商標權或者不正當競爭訴訟;
3)被告以原告的注冊商標復制、摹仿或者翻譯其在先未注冊馳名商標為由而提起的抗辯或者反訴,并符合舉證責任的規定的訴訟。
在以下情形下不予審查:
1)被訴侵犯商標權或者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成立不以商標馳名為事實根據的;
2)被訴侵犯商標權或者不正當競爭行為因不具備法律規定的其他要件而不成立的。
3)原告以被告注冊、使用的域名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并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認為由,提起的侵權訴訟,按照1)的規定處理。
2.生產、經營者不得標明“馳名商標”用以宣傳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考慮因素
1.《商標法》規定的考慮因素
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1)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2)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3)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
(4)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5)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2.?《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規定的考慮因素
以下材料可以作為證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證據材料:
(1)證明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知曉程度的材料。
(2)證明該商標使用持續時間的材料,如該商標使用、注冊的歷史和范圍的材料。該商標為未注冊商標的,應當提供證明其使用持續時間不少于五年的材料。該商標為注冊商標的,應當提供證明其注冊時間不少于三年或者持續使用時間不少于五年的材料。
(3)證明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的材料,如近三年廣告宣傳和促銷活動的方式、地域范圍、宣傳媒體的種類以及廣告投放量等材料。
(4)證明該商標曾在中國或者其他國家和地區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材料。
(5)證明該商標馳名的其他證據材料,如使用該商標的主要商品在近三年的銷售收入、市場占有率、凈利潤、納稅額、銷售區域等材料。
前款所稱“三年”、“五年”,是指被提出異議的商標注冊申請日期、被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的商標注冊申請日期之前的三年、五年,以及在查處商標違法案件中提出馳名商標保護請求日期之前的三年、五年。
3.《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與《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規定的考慮因素之間的關系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在認定馳名商標時,應當綜合考慮《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一款和《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第九條所列各項因素,但不以滿足全部因素為前提。
人民法院認定商標是否馳名,應當以證明其馳名的事實為依據,綜合考慮《商標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各項因素,但是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無需考慮該條規定的全部因素即足以認定商標馳名的情形除外。
4.《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考慮因素
人民法院認定商標是否馳名,應當以證明其馳名的事實為依據,綜合考慮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各項因素,但是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無需考慮該條規定的全部因素即足以認定商標馳名的情形除外。
當事人主張商標馳名的,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提供下列證據,證明被訴侵犯商標權或者不正當競爭行為發生時,其商標已屬馳名:
(1)使用該商標的商品的市場份額、銷售區域、利稅等;
(2)該商標的持續使用時間;
(3)該商標的宣傳或者促銷活動的方式、持續時間、程度、資金投入和地域范圍;
(4)該商標曾被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5)該商標享有的市場聲譽;
(6)證明該商標已屬馳名的其他事實。
前款所涉及的商標使用的時間、范圍、方式等,包括其核準注冊前持續使用的情形。
對于商標使用時間長短、行業排名、市場調查報告、市場價值評估報告、是否曾被認定為著名商標等證據,人民法院應當結合認定商標馳名的其他證據,客觀、全面地進行審查。
備案制度
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建立馳名商標司法認定備案制度的通知》,通知指出,各地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侵權等民事糾紛案件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認定了一定數量的馳名商標。根據審判工作需要,及時掌握和研究馳名商標司法認定的情況和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對馳名商標的司法認定設立備案制度。
侵權
馳名商標侵權訴訟
1.舉證責任
原告以被訴商標的使用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為由提起民事訴訟法,被告以原告的注冊商標復制、摹仿或者翻譯其在先未注冊馳名商標為由提出抗辯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對其在先未注冊商標馳名的事實負舉證責任。
被訴侵犯商標權或者不正當競爭行為發生前,曾被人民法院或者行政管理部門認定馳名的商標,被告對該商標馳名的事實不持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認定。被告提出異議的,原告仍應當對該商標馳名的事實負舉證責任。
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對于商標馳名的事實,不適用民事訴訟證據的自認規則。
對于在中國境內為社會公眾所熟知的商標,原告已提供其商標馳名的基本證據,或者被告不持異議的,人民法院對該商標馳名的事實予以認定。
2.注冊馳名商標跨類保護的裁判考慮因素
原告請求禁止被告在不相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原告馳名的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或者企業名稱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綜合考慮以下因素后作出裁判:
(1)該馳名商標的顯著程度;
(2)該馳名商標在使用被訴商標或者企業名稱的商品的相關公眾中的知曉程度;
(3)使用馳名商標的商品與使用被訴商標或者企業名稱的商品之間的關聯程度;
(4)其他相關因素。
3.對馳名商標保護不予支持的情形
被告使用的注冊商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復制、摹仿或者翻譯原告馳名商標,構成侵犯商標權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原告的請求,依法判決禁止被告使用該商標,但被告的注冊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對原告的請求不予支持:
(1)已經超過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請求宣告無效期限的;
(2)被告提出注冊申請時,原告的商標并不馳名的。
當事人請求保護的未注冊馳名商標,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不得作為商標使用或者注冊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馳名商標侵權責任承擔
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1.民事責任
馳名商標與一般注冊商標一樣,在權利受到侵犯時可以獲得的民事救濟包括:立即停止侵權;賠償商標專用權人因被侵犯商標專用權遭受的損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注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2.行政處罰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侵權行為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經商標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四條規定認定為馳名商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使用商標的行為,收繳、銷毀違法使用的商標標識;商標標識與商品難以分離的,一并收繳、銷毀。
相關案例
案例一
XX公司商標異議復審行政糾紛案,案號:(2017)最高法行申1081號。
1.基本案情:
XX公司于1984年在第30類“糖、糖果、糕點、咖啡”等商品上申請注冊了第230851號“XX”商標。于1999年在第32類的“汽水、礦泉水”等商品上申請注冊了第1563545號“XX及圖”商標。兩個商標均獲得注冊,并至今有效(即引證商標)。
西安明威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2005年在第37類的“建筑施工監督、建筑、室內裝、供暖設備的安裝和修理”等服務上申請注冊第5084981號“XX公寓”商標(即訴爭商標)。
在XX公寓商標的注冊公告異議期內XX公司提出異議,商標局認為XX公司所稱的西安明威公司抄襲、摹仿、復制其引證馳名商標及侵犯其企業名稱權證據不足。據此商標局裁定訴爭商標予以核準注冊。XX公司不服該裁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訴爭商標予以核準注冊。
XX公司不服被訴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隨后經過北京高院二審和最高人民法院再審程序,由最高法院于2017年3月25日為本案給出了最終定論。
2.爭議焦點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注冊的馳名商標,在不相類似商品上的保護范圍如何確定。
3.法院認為
最高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已經注冊的馳名商標有權制止在不相同或不類似商品上相同或近似商標的注冊,其立法目的在于制止那些復制、模仿他人馳名商標從而給馳名商標權利人利益造成損害的行為。在不相類似商品上確定其保護范圍時,要注意與其馳名程度相適應。
最高法院認可了一審、二審判決及理由,即“引證商標在第30類的“糖、糖果、糕點、咖啡”等、第32類的“礦泉水”等商品上,爭議商標指定使用在第37類的“建筑施工監督、建筑”等服務上,二者所使用的行業差距較大。即使引證商標構成馳名商標,亦不足以使相關公眾認為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具有相當程度的聯系,減弱引證商標的顯著性,貶損或不正當利用引證商標的市場聲譽,因此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規定”。最終,“XX公寓”商標應當獲得注冊。
3.裁判結果:
最高人民法院駁回XX產品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案例二
中華XX堂與北京XX堂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上訴案,案號:(2014)蘇知民終字第0101號。
1.基本案情
原告中國北京XX堂(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北京XX堂)注冊“XX堂”為171188號商標。
被告中華XX堂(以下簡稱中華XX堂)以招商為目的,進行中醫、養生理念的宣傳,并為尋求合作而開展商業性經營活動。北京XX堂認為中華XX堂在經營過程中,實施了對“XX堂”商標的模仿、虛假宣傳等侵權行為,并以惡意詆毀等方式對其進行不正當競爭,遂訴至法院。
2.爭議焦點
本案焦點在于中華XX堂突出使用“XX堂”標識的行為,是否侵害了北京XX堂的涉案商標專用權。
3.法院認為
首先,北京XX堂依法取得涉案第171188號注冊商標專用權,至今合法有效,應當受到法律保護。中華XX堂公司在網站、門店等處突出使用“XX堂”三字的標識與北京XX堂注冊商標構成近似。但北京XX堂將涉案商標主要使用于中藥商品,而中華XX堂開設的店鋪以招商為目的,向客人提供臺灣土特產、茶葉等贈品,兩者在功能、用途、消費對象等方面均不相同,故不屬于類似商品。若涉案商標不是馳名商標,則相關公眾一般不認為北京XX堂與中華XX堂之間存在特定聯系,不易造成混淆,亦不構成商標侵權。
其次,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四條之規定,應當從以下因素對涉案商標是否馳名作出認定:(1)從相關公眾對涉案商標的知曉程度看:“XX堂”既是老字號,又是具有悠久歷史的商標,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認定為“中華老字號”,國務院文化部將其中醫藥文化作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加強保護,享有很高的知名度。(2)從涉案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看:早在1983年,涉案商標即注冊于第31類中藥商品上,至今已有30年的時間。涉案商標經長期使用和宣傳,進一步擴大了知名度。(3)從涉案商標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看:2003年至2013年,國內眾多知名媒體對“XX堂”品牌以及北京XX堂企業的經營規模、經營策略、企業文化、參與社會福利事業、企業創新與發展等各個領域進行過報道。北京XX堂還投資與“XX堂”有關的文學藝術作品和文藝演出,建設博物館以宣傳企業文化,樹立品牌形象。(4)從涉案商標受保護的記錄看:北京XX堂十分重視對其注冊商標的管理和維護,2007年至2013年,其“XX堂”產品共獲得各類榮譽30余項,商標受到了中國各級行政機關的持續保護,受到了不同機構、社會團體的廣泛認可。
綜上,法院認為,該涉案注冊商標已符合中國馳名商標的條件,依法應給予跨類保護。中華XX堂使用“中華XX堂”時,突出使用與之近似的“XX堂”標識,必然造成相關公眾產生其與馳名商標之間存在關聯的聯想或者混淆兩者之間的關系,從而對馳名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
3.裁判結果
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參考資料 >
馳名商標有哪些品牌 中國馳名商標品牌包括哪些.看點時報.2024-03-02
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中國政府網.2024-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