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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
來源:互聯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是指2020年12月26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的對現行刑法中不再適應社會發展的要求的有關條文,根據新任務、新要求、新情況,作出修改、補充和明確適用的刑法修正案,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確規定,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修正歷程

2020年6月28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請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草案擬從六方面對刑法進行修改完善,共修改補充30條。

2020年10月13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二次審議。草案規定,已滿十二周歲未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情節惡劣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應當負刑事責任。對于奸淫幼女罪,草案指出,對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等嚴重情形明確適用更重刑罰。

2020年12月22日,針對社會普遍關注的未成年人犯罪問題,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三審稿、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三審稿均作出進一步修改完善。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規定,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全文內容

一、將刑法第十七條修改為: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前款規定的駕駛人員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離職守,與他人互毆或者毆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將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

五、將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修改為: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假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六、將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修改為: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劣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七、在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四十二條之一:違反藥品管理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生產、銷售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禁止使用的藥品的;

(二)未取得藥品相關批準證明文件生產、進口藥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藥品而銷售的;

(三)藥品申請注冊中提供虛假的證明、數據、資料、樣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的;

(四)編造生產、檢驗記錄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八、將刑法第一百六十條修改為: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等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存托憑證或者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后果特別嚴重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實施前款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后果特別嚴重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九、將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修改為: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前款規定的公司、企業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實施或者組織、指使實施前款行為的,或者隱瞞相關事項導致前款規定的情形發生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犯前款罪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是單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十、將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十一、將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第一款修改為: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十二、將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修改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十三、將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的;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帳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的;

(四)不以成交為目的,頻繁或者大量申報買入、賣出證券、期貨并撤銷申報的;

(五)利用虛假或者不確定的重大信息,誘導投資者進行證券、期貨交易的;

(六)對證券、證券發行人、期貨交易標的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同時進行反向證券交易或者相關期貨交易的;

(七)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十四、將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修改為: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提供資金帳戶的;

(二)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三)通過轉帳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的;

(四)跨境轉移資產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十五、將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修改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十六、將刑法第二百條修改為:單位犯本節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十七、將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修改為: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服務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十八、將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修改為: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十九、將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修改為: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十、將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修改為: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文字作品、音樂、美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的;

(四)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采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

二十一、將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條修改為: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權復制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十二、將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修改為: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

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一十九條之一: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商業秘密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十四、將刑法第二百二十條修改為: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之一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二十五、將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修改為: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提供與證券發行相關的虛假的資產評估、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等證明文件,情節特別嚴重的;

(二)提供與重大資產交易相關的虛假的資產評估、會計、審計等證明文件,情節特別嚴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項目中提供虛假的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等證明文件,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款規定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十六、將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修改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二十七、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為,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十八、將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三款修改為:猥褻兒童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褻兒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眾猥褻兒童的,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情節惡劣的;

(三)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四)猥褻手段惡劣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二十九、將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十、將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修改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將挪用的資金退還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三十一、將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修改為: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十二、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一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條之二: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安置待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組織、指使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國家工作人員有前兩款行為,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三十三、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十四、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九十三條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使用暴力、脅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嚇、跟蹤、騷擾他人的。

三十五、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九十九條之一:侮辱、誹謗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三十六、將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修改為: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三十七、將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款修改為: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以及依法確定采取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

(二)拒絕按照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場所和物品進行消毒處理的;

(三)準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運輸疫區中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或者可能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物品,未進行消毒處理的;

(五)拒絕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三十八、在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三百三十四條之一: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非法采集我國人類遺傳資源或者非法運送、郵寄、攜帶我國人類遺傳資源材料出境,危害公眾健康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十九、在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三百三十六條之一:將基因編輯、克隆的人類胚胎植入人體或者動物體內,或者將基因編輯、克隆的動物胚胎植入人體內,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四十、將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修改為: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等依法確定的重點保護區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二)向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農田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四)致使多人重傷、嚴重疾病,或者致人嚴重殘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四十一、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違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法規,以食用為目的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四十二、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三百四十二條之一:違反自然保護地管理法規,在國家公園、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進行開墾、開發活動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四十三、在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三百四十四條之一:違反國家規定,非法引進、釋放或者丟棄外來入侵物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四十四、在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三百五十五條之一:引誘、教唆、欺騙運動員使用興奮劑參加國內、國際重大體育競賽,或者明知運動員參加上述競賽而向其提供興奮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組織、強迫運動員使用興奮劑參加國內、國際重大體育競賽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四十五、將刑法第四百零八條之一第一款修改為: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瞞報、謊報食品安全事故、藥品安全事件的;

(二)對發現的嚴重食品藥品安全違法行為未按規定查處的;

(三)在藥品和特殊食品審批審評過程中,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準予許可的;

(四)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不移交的;

(五)有其他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行為的。

四十六、將刑法第四百三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十七、將刑法第四百五十條修改為:本章適用于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軍官、文職干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警官、文職干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以及文職人員、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和其他人員。

四十八、本修正案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修正意義

刑法是國家的基本法律,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居于基礎性、保障性地位,對于打擊犯罪、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穩定和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具有重要意義。黨中央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歷來十分重視刑法的修改和完善工作。1997年全面修訂刑法以來先后通過了一個決定、十個刑法修正案和十三個有關刑法的法律解釋,及時對刑法作出修改、補充和明確適用。總體看,現行刑法適應當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總體情況和預防、懲治犯罪的需要。同時,也需要根據新任務、新要求、新情況對刑法作出局部調整。

一是,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的要求。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對安全生產、產權保護、金融市場秩序、食品藥品安全、生態環境、公共衛生安全等領域的刑法治理和保護提出了明確要求。

二是,適應國內國際形勢變化和當前面臨的新情況、新斗爭需要,與疫情防控相關的公共衛生安全、生物安全,以及知識產權領域等法律的制定修改進一步銜接,需要刑法作出相應調整,以增強法律規范的系統性、完整性、協同性。

三是,司法實踐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全國人大代表、中央政法機關和有關部門、地方等都提出了一些修改刑法的意見建議,需要修改刑法予以明確和解決,回應關切。

主要工作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按照黨中央決策部署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安排,認真學習貫徹黨中央有關要求,研究落實具體方案,針對實踐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建議,深入調查研究,會同中央依法治國辦、中央政法委、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反復研究溝通,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對主要問題取得共識,形成了《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

總體思路

一是,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將黨中央決策轉化為法律制度。緊緊圍繞保障黨和國家重大戰略目標實現、保障改革開放成果和建設法治中國、平安中國的要求,更加注重統籌發揮好刑法對經濟社會生活的規范保障、引領推動作用。二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適應新時代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圍繞堅決打好“三大攻堅戰”,加強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特別是有關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環境、公共衛生等涉及公共、民生領域的基本安全、重大安全。三是,進一步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適應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要求,把握犯罪產生、發展和預防懲治的規律,注重社會系統治理和綜合施策。對社會危害嚴重的犯罪保持高壓態勢,對一些社會危害較輕,或者有從輕情節的犯罪,留下從寬處置的余地和空間;對能夠通過行政、民事責任和經濟社會管理等手段有效解決的矛盾,不作為犯罪處理,防止內部矛盾激化,避免不必要的刑罰擴張。四是,堅持問題導向,針對實踐中反映的突出問題,及時對刑法作出調整。堅持“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避免偏離實踐導向的修改,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嚴肅有效執行。同時,堅持從我國國情出發,立足我國社會治理實踐。

主要內容

修正案涉及六個方面,共修改補充刑法30條。

(一)加大對安全生產犯罪的預防懲治

為進一步強化對勞動者生命安全的保障,維護生產安全,擬對刑法作出以下修改補充:

一是,對社會反映突出的高空拋物、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的犯罪進一步作出明確規定,維護人民群眾“頭頂上的安全”和“出行安全”。

二是,提高重大責任事故類犯罪的刑罰,對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拒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造成嚴重后果的事故類犯罪加大刑罰力度。

三是,刑事處罰階段適當前移,針對實踐中的突出情況,規定對具有導致嚴重后果發生的現實危險的三項多發易發安全生產違法違規情形,追究刑事責任

(二)完善懲治食品藥品犯罪規定

為進一步強化食品藥品安全,保護人民群眾安全,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法律作好銜接,擬對刑法作以下修改完善:

一是,在藥品管理法對假劣藥的范圍做出調整以后,保持對涉藥品犯罪懲治力度不減,考慮到實踐中“黑作坊”生產、銷售藥品的嚴重危害,規定與生產、銷售假藥罪同等處罰。

二是,總結長春長生疫苗事件等案件經驗教訓,與修改后的藥品管理法進一步銜接,將一些此前以假藥論的情形以及違反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行為等單獨規定為一類犯罪。

三是,修改食品監管瀆職犯罪,增加藥品監管瀆職犯罪,進一步細化食品藥品瀆職犯罪情形,增強操作性和適用性。

(三)完善破壞金融秩序犯罪規定

為進一步防范化解金融風險,保障金融改革,維護金融秩序,保護人民群眾利益,擬進一步完善刑法有關規定:

一是,完善證券犯罪規定。與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證券發行注冊制改革相適應,保障注冊制改革順利推進,維護證券市場秩序和投資者利益,提高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刑罰,明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刑事責任,同時加大對保薦等中介機構在證券發行、重大資產交易中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等犯罪的懲治力度,提高資本市場違法違規成本。

二是,從嚴懲處非法集資犯罪。針對實踐中不法分子借互聯網金融名義從事網絡非法集資,嚴重擾亂經濟金融秩序和極大侵害人民群眾財產的情況,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法定最高刑由十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五年,調整集資詐騙罪的刑罰結構,加大對非法集資犯罪的懲處力度。

三是,嚴厲懲處非法討債行為。總結“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實踐經驗,將采取暴力、“軟暴力”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貸產生的債務以及其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并以此為業的行為規定為犯罪。

(四)加強企業產權刑法保護

為進一步加強企業產權保護和優化營商環境,擬對刑法作出以下修改:

一是,加大懲治民營企業內部發生的侵害民營企業財產的犯罪。進一步提高和調整職務侵占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挪用資金罪的刑罰配置,落實產權平等保護精神。另外,總結實踐中依法糾正的企業產權保護案件經驗,考慮到民營企業發展和內部治理的實際情況,規定挪用資金在被提起公訴前退還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是,修改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入罪門檻規定,對由于“融資門檻高”、“融資難”等原因,民營企業因生產經營需要,在融資過程中雖然有一些違規行為,但并沒有詐騙目的,最后未給銀行造成重大損失的,一般不作為犯罪處理。

三是,修改侵犯商業秘密罪入罪門檻,進一步提高刑罰,加強對侵犯商業秘密犯罪的懲處。同時,增加規定商業間諜犯罪。

(五)強化公共衛生刑事法治保障

為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總結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經驗和需要,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的修改制定相銜接,擬對刑法作出以下修改補充:

一是,修改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進一步明確新冠肺炎等依法確定的采取甲類傳染病管理措施的傳染病,屬于本罪調整范圍,補充完善構成犯罪的情形,增加規定了拒絕執行人民政府依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非法出售、運輸疫區被污染物品等犯罪行為。

二是,維護國家安全和生物安全,防范生物威脅,與生物安全法銜接,增加規定了三類犯罪行為:非法從事人體基因編輯、克隆胚胎的犯罪;嚴重危害國家人類遺傳資源安全的犯罪;非法處置外來入侵物種的犯罪等。

三是,將以食用為目的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除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和“三有野生動物”以外的陸生野生動物,情節嚴重的行為增加規定為犯罪,從源頭上防范和控制重大公共衛生安全風險。

(六)其他修改完善

一是,維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保護英雄烈士名譽,與英雄烈士保護法相銜接,將侮辱、誹謗英雄烈士的行為明確規定為犯罪。

二是,加大對污染環境罪的懲處力度,增加規定在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非法開墾、開發或者修建建筑物等嚴重破壞自然保護區生態環境資源的犯罪。

三是,適應軍隊改革情況,對軍人違反職責罪的主體范圍作出完善,明確軍隊文職人員適用軍人違反職責罪規定。另外,根據軍事犯罪審判實踐和需要,進一步調整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罪的刑罰結構,保持罪刑均衡。

此次修法對侵犯知識產權罪作了大幅度修改,將更多的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納入刑法規制,調整了多個罪名的入罪標準,顯著提高了法定最高刑,體現了立法機關擴大對知識產權的刑事保護范圍、加大刑罰懲治力度的立法精神。

貫徹落實

統一法律適用標準,會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聯合制定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及相關規范性文件,會同公安部修改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細化刑法相關規定,規范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辦理。

加強對重點技術領域的知識產權犯罪的打擊力度。檢察機關將重點打擊涉及高新技術、關鍵核心技術,以及網絡侵權、鏈條式產業化有組織侵權等嚴重侵權假冒犯罪,對以侵犯知識產權為業或者侵犯知識產權犯罪鏈條中的生產制造者,以及具有多次、惡意侵權等情形的行為人,依法從嚴追訴并提出限制緩刑適用或者適用禁止令、職業禁止的量刑建議。

此外,全面加強知識產權公訴工作。圍繞新類型侵權行為、新商業業態對司法實踐提出的新問題加強研究,深入分析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刑罰判決情況,制定檢察機關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公訴證據審查指引,從而規范各地檢察機關在辦案中審查判斷證據的標準,推動檢察機關量刑建議更加科學合理。

參考資料 >

權威快報|12至14周歲未成年人故意殺人等犯罪要負刑責.新華社.

我國擬對刑法從六方面進行修改完善.新華網.2024-03-15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國人大網.2024-03-15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審 已滿12周歲未滿14周歲犯故意殺人罪情節惡劣擬入刑.中國新聞網-海外網.2024-03-15

完善低齡未成年人犯罪規定:刑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將修改.新華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六號).新華社-中國政府網.2024-03-15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刑法修正案(十一)明年3月起施行.央視新聞-澎湃新聞.2024-03-15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的說明.中國人大網.2024-03-15

知識產權犯罪法定最高刑提高,兩高將出臺相關司法解釋.新京報-今日頭條.2024-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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