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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衛過當
來源:互聯網

防衛過當(英文名:unjustifiable self-defense),是指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

1997年,《刑法》第20條中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發文指出,要適時出臺防衛過當的認定標準、處罰原則和見義勇為相關糾紛的法律適用標準,鼓勵正當防衛,保護見義勇為者的合法權益。2020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對于符合正當防衛成立條件的,堅決依法認定,切實矯正“誰能鬧誰有理”“誰死傷誰有理”的錯誤傾向,堅決捍衛“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精神。2025年6月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9條新增治安管理領域的正當防衛條款,規定制止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較大損害的依法處罰,該條款在防衛過當標準上與刑事領域形成“較大損害”與“重大損害”的區分。

防衛過當的客體是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權利,即不法侵害人依法受《刑法》保護的生命權和健康權。不法侵害人具有雙重身份,既是防衛對象,又是犯罪對象,中國法律支持對不法侵害人的某些權益造成必要損害的正當防衛行為。防衛過當的主體是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單個公民。《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防衛過當的實質是防衛人雖然以防衛為目的,但防衛的行為顯然超過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須達到的限度,并因此造成了重大損害結果。防衛結果是否造成重大損害,是判定防衛行為是否過當的重要因素。防衛過當可能觸犯故意殺人罪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重傷罪與故意傷害罪等四項刑事罪名。對防衛過當應當免除處罰或者減輕處罰,因為在防衛過當的情形中防衛人主觀的動機是為了保護合法權益不受不法侵害,盡管超過了必要的防衛限度,對于不法侵害者造成了不應該有的損害,主觀上對自己制止和反擊不法侵害的后果和行為疏忽大意或持有放任態度,但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比其他通常犯罪的危害性小很多。

名詞定義

防衛過當,是防衛行為的強度和力度明顯超過了不法侵害的強度和力度,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損害,從而使合法的防衛行為變成了不法的侵害行為,也使正當性的行為轉化成非正當性的行為。所以,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由于防衛過當沒有獨立的罪狀和法定刑,法律規定按照行為人觸犯的有關條文和罪名酌情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條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法制沿革

1979年,中國就確立了正當防衛規范。1997年,《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發文指出,要適時出臺防衛過當的認定標準、處罰原則和見義勇為相關糾紛的法律適用標準,鼓勵正當防衛,保護見義勇為者的合法權益。

2020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明確提出要準確把握正當防衛的起因、時間、對象條件等,堅決捍衛“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精神。2024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工作報告明確提出:“法不能向不法讓步”不是口號,“第二十條”已被喚醒,還要持續落到實處。202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顯示,2021年至2023年,人民法院對77名被告人以正當防衛宣告無罪。報告明確提出:“法不能向不法讓步”不是口號,“第二十條”已被喚醒,還要持續落到實處。

2025年6月27日,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九條規定,為了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為,造成損害的,不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不受處罰。該條款雖未使用“正當防衛”的表述,但規定的是排除違法性事由,且與刑法第二十條表述相似,實為治安管理領域的正當防衛條款。從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正當防衛條款具體內容上看,不法侵害的范圍應是一致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九條規定,制止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較大損害的,依法給予處罰。刑法第二十條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比較觀之,兩法正當防衛的區別在于防衛過當的成立條件——造成較大損害還是重大損害,以及防衛過當的責任是行政責任還是刑事責任,而包括防衛起因在內的其他要件并無區別。

構成要件

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防衛過當是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防衛過當的前提是進行正當防衛,但防衛過當又不同于正當防衛。

第一,在客觀上具有防衛過當的行為,并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的損害。

第二,在主觀上對其過當結果具有罪過,這是防衛過當應負刑事責任的根據。防衛過當的刑事責任主要是解決防衛過當的定罪和量刑問題,能不能定罪,就是看其是否具備了防衛過當犯罪構成的條件,因為它是刑事責任的唯一根據,這是基于犯罪構成的一般原理。

客體

防衛過當的客體是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權利,即不法侵害人依法受《刑法》保護的生命權和健康權。在這里,不法侵害人具有雙重身份,既是防衛對象,又是犯罪對象,中國法律支持對不法侵害人的某些權益造成必要損害的正當防衛行為。但是,同時不法侵害人還有他的合法權益,而這部分合法權益是受法律保護的,防衛過當行為損害了不法侵害人除了《刑法》允許可以反擊,可以損害的部分以外,依法受保護的不允許損害的部分權益。因此,防衛過當也就是對不法侵害人的一種犯罪,只不過其社會危害性較小。

防衛過當的客觀方面是防衛行為明顯超過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并且造成了重大損害。首先,防衛過當的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要正確理解“明顯”的含義,應具體從以下兩個方面考慮:第一,防衛行為大大超過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范疇,例如,防衛人擊傷不法偷竊者就是以制止偷竊這種不法侵害為限度,但如果殺死了偷竊者,這種情況就超越了防衛目的和防衛尺度,就應屬于“明顯”范疇。第二,防衛強度大大超出了性質一般的不法侵害的強度。這主要應從防衛人所采用的防衛手段的強度與不法侵害行為的性質等因素對比來判斷。另外,防衛過當的防衛行為造成了重大損害結果,防衛結果是否構成“重大損害”,是區分防衛行為是否過當的主要因素,正當防衛與不法侵害是完全對立的,不造成不法侵害人一定的損害,是不足以制止不法侵害的,超過必要的限度,致人重傷死亡的,就是造成重大損害。

主體

防衛過當的主體是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單個公民。《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這就是說,防衛過當所構成的犯罪中,有已滿16周歲的和已滿14周歲的犯罪主體,但防衛過當的主體一般是已滿16周歲的人,因為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由于認識能力的限制,一般不可能正確判斷防衛過當這種犯罪行為的性質。

防衛過當的主觀方面是防衛人對過當結果持放任或者疏忽大意、過于自信的態度。防衛過當是一種應負刑事責任的行為,因此,同其他犯罪一樣,要求防衛人在主觀上具有罪過。關于防衛過當的罪過形式,《刑法》理論界說法不一,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

認定范圍

司法實踐中防衛過當的認定問題

認定側重是否有嚴重損害結果

在中國的司法實踐中,因防衛行為合理但損害結果重大而被判入罪的案例不在少數。《刑法》第20條第2款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可見,《刑法》規定的防衛限度認定的標準有兩個: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但是,在司法法定中,出現嚴重損害結果時,是否超過必要限度這一條件往往會變得無足輕重。以何某防衛過當被判故意殺人罪一案的判決書為例,在該案中,被害人先是持刀追殺被告人,后被告人撿到刀,在二人爭奪刀的過程中,被害人被捅一刀后死亡。法院最終判被告人為防衛過當,判處有期徒刑7年。在此案件中,被告人在面對持刀行兇時,用刀進行防衛的行為應在防衛的必要限度內,但因為造成了令對方喪命的結果,所以被判成防衛過當。諸如此類的社會案件有很多,而如此的判決結果也正反映了中國在司法認定時對于防衛過當的認定普遍存在“唯結果論”。

罪過多被定性為故意,而非過失

在被認定為防衛過當的情形中,大多數被告人的罪過形式都被定性為故意犯罪,但是在防衛過當的案件中明顯也存在著過失行為。從主觀上看,防衛過當行為人的動機是正當防衛,從客觀上分析,出于對防衛限度的錯誤認識、行為上的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了嚴重的損害結果,被判定成故意犯罪。但是,防衛人在主觀意識上并不存在故意的想法,因而,這種狀況應該被認定為過失行為。然而,在司法實踐中,此類情況并沒有被當作過失行為看待。

防衛不適時的標準難以界定

正當防衛是指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制止行為,而對“正在進行”這一時間概念的理解是在不法侵害開始后至不法侵害結束前。或許在理論上對于這一時間概念的界定十分清晰,但是在現實情況中,對于時間節點的把握過于苛刻。對防衛人而言,其不僅要判斷自身是否正在受不法侵害,更要經過縝密思考后,適度地進行自我防衛,這是十分困難的。而且,如若在不法侵害尚未開始時或者在不法行為已經結束后實施防衛行為,則會被認定為防衛不適時,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但是,在如此緊急的情況下受到不法侵害,防衛人又何以預見結束時間。這實在是強人所難。在下列案件中,被害人張某打電話給被告李某找其前妻,遭到拒絕后便找上門騷擾、挑釁。在李某警告無果的情況下,張某被李某用鐮刀砍傷,隨后張某在逃離過程中又二次被李某砍傷背部。對于此案,法院認定李某對張某的二次揮砍發生在不法侵害停止后,因而判定李某的行為不屬于正當防衛,而是防衛不適時。這樣的判決,是此類案件的普遍處理結果。

認定關鍵要素

防衛過當的實質是防衛人雖然以防衛為目的,但防衛的行為顯然超過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須達到的限度,并因此造成了重大損害結果。

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造成重大損害

防衛結果是否造成重大損害,是判定防衛行為是否過當的重要因素。防衛過當造成的重大損害結果是指針對不法侵害者造成的損害,可以從質和量兩方面理解。從質上說,該損害不是為正當防衛所必需的;從量上說,這一損害不是指一般的損害,而是造成嚴重結果的損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提到:“‘造成重大損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傷、死亡。造成輕傷及以下損害的,不屬于重大損害。防衛行為雖然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但沒有造成重大損害的,不應認定為防衛過當。”

事后防衛

事后防衛是指不法侵害行為已經結束后施行的防衛行為,即防衛的不適時。事后防衛可以分成兩種情況:一是在已知不法侵害行為已經停止的情況下,仍然繼續防衛;二是沒有預見不法侵害的停止而本能地實施防衛行為,造成重大損害結果。事后防衛和防衛過當是有區別的,防衛過當是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實施防衛,只是防衛超過了必須限度,造成了重大損害后果,但是在時間上是沒有超越必要限度的。而事后防衛則是在不法侵害已經停止后進行防衛,即不具有正當防衛時間,故也應被認定為防衛過當。

罪過責任

罪過形式

在中國刑法中,防衛過當不是一種獨立的犯罪,而是根據防衛人過度防衛行為的具體形式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在此基礎上,正確認識防衛過當的犯罪形態(即防衛人的主觀心理),對司法機關判定防衛過當具有重要價值和意義。防衛過當的罪過形式具體來說有以下幾種形式。

第一種形式是防衛人明白自己的防衛行為會顯著超過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損害,為了達到正當防衛目的而放任這種重大危害發生的,這種防衛過當具有間接故意的特征。

第二種形式是防衛人明白自己的防衛行為可能會顯著超過了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危害,但輕易相信可能不會發生這種重大危害,這種防衛過當具有過于自信的過失的特點。

第三種形式是防衛人應當明白自己的行為顯著超過了正當防衛必要限度造成重大危害,由于一時疏忽而沒有預知,以致發生重大危害的,是疏忽大意的過失。

刑事責任

防衛過當可能觸犯故意殺人罪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重傷罪與故意傷害罪等四項刑事罪名。對防衛過當應當免除處罰或者減輕處罰,因為在防衛過當的情形中防衛人主觀的動機是為了保護合法權益不受不法侵害,盡管超過了必要的防衛限度,對于不法侵害者造成了不應該有的損害,主觀上對自己制止和反擊不法侵害的后果和行為疏忽大意或持有放任態度,但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比其他通常犯罪的危害性小很多。

關于防衛過當的刑事責任,防衛過當構成犯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防衛過當的刑事責任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

定罪

防衛過當不是具體的獨立的罪名,它只是表明防衛行為的性質,對構成何罪沒有決定性的影響,《刑法》也沒有專門條款規定防衛過當的罪名和具體適用的法定刑,因而不能認定其是所謂的“防衛過當罪”。有些學者主張,應在罪名前冠以防衛過當加以限制,如“防衛過當過失致死罪”“防衛過當致人重傷罪”等,以示區別于一般的犯罪,這種做法也沒有充足的合法性和必要性,使罪名的表達徒添蛇足,而應當根據防衛人主觀上的罪過形式及客觀上造成的具體危害結果,觸犯了《刑法》分則哪個條款規定的罪,就按哪一條的罪名定罪,如防衛人過失造成不法侵害重傷、死亡的,則分別定為過失重傷罪或者過失致人死亡罪;如防衛人基于間接故意造成不法侵害人傷害、死亡的,則分別定為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防衛過當,只是作為對其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量刑情節考慮。

量刑

對于防衛過當的量刑,《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至于在什么情況下減輕處罰,什么情況下免除處罰,《刑法》沒有明文規定。

根據司法實踐,對防衛過當行為裁量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時,應綜合考慮以下情況:

(1)防衛行為的起因;

(2)防衛所保護權益的性質;

(3)防衛過當所明顯超過限度的程度及造成危害的輕重;

(4)防衛人主觀上的罪過形式及當時的處境;

(5)造成防衛過當的原因。

對防衛過當的犯罪人,在處理時應當正確適用《刑法》分則的有關條款,依法酌情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從審判實踐看,對防衛過當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或者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分別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和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的相應量刑幅度減輕處罰;如果具備緩刑條件,可以使用緩刑;如果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應當免除處罰。對于構成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的,分別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和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相應量刑幅度減輕處罰;如果具備緩刑條件的,可以適用緩刑;如果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應當免除處罰。

應當指出的是,對于防衛行為雖然造成不應有的重大損害,但客觀事實能夠證明防衛人主觀上確實不具有故意,也不具有過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屬于意外事件,不應負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防衛過當“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這是因為防衛過當的防衛人主觀上是出于為了保護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害的動機,其主觀惡性小,其客觀上是在進行防衛的前提下造成的損害結果,所以只應對造成的重大損害承擔刑事責任。防衛過當的主客觀因素決定了其社會危害性較通常犯罪的危害性小,《刑法》對防衛過當的處罰原則,體現了罪行相適應的原則,從審判實踐看,防衛不法侵害超過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損害的情況是極為復雜的,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事實和情節進行具體的分析,確定是減輕處罰還是免除處罰,一般來說,對防衛過當致人輕傷的依法不負刑事責任,如果具備緩刑的,可以適用緩刑,如果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究竟是減輕還是免除處罰以及如何減輕處罰則應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司法解釋

第31條【防衛過當的認定及責任范圍】對于正當防衛是否超過必要的限度,人民法院應當綜合不法侵害的性質、手段、強度、危害程度和防衛的時機、手段、強度、損害后果等因素判斷。

經審理,正當防衛沒有超過必要限度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正當防衛人不承擔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正當防衛人在造成不應有的損害范圍內承擔部分責任;實施侵害行為的人請求正當防衛人承擔全部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實施侵害行為的人不能證明防衛行為造成不應有的損害,僅以正當防衛人采取的反擊方式和強度與不法侵害不相當為由主張防衛過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本條主旨本條是關于防衛過當及其責任范圍認定的規定。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條文釋義以及有待細化的問題防衛行為需以符合一定的限度要求為限,方得保證其正當性。正當防衛系權利的自力救濟,雖屬“以正對不正”,但仍應受合理限制而有比例原則的適用,不得逾越必要程度,有多種防御方法時,應選擇反擊較輕而相當的方法為之,否則仍應負賠償之責。《民法典》第181條第2款規定:“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對于該條規定主要應從以下兩個方面理解:

首先,正當防衛不應超出必要的限度。所謂必要的限度也就是指必需限度,是指為了制止不法侵害,正當防衛必須具有足以有效制止侵害行為的應有限度。對此,民法學研究中的討論較為簡約,一般認為,是否超過必要限度,應斟酌正當防衛人和不法侵害人雙方具體情形及當時的客觀條件。或者,應當綜合考慮正當防衛與不法侵害的手段以及所保護的權益的性質等因素予以確定。由此來看,對防衛行為必要限度的判斷主要應當著重從以下兩個方面考慮:(1)必要性,即達到制止不法侵害的程度。(2)相當性,即考量進行正當防衛所生的損害與所欲避免的侵害是否大體相當。

值得注意的是,在對防衛限度的規范表述上,《刑法》第20條第2款采用的是“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措辭,而本條第2款則采用的是“超過必要限度”的表達,就其語義程度而言,二者明顯存在一定差別。對此,有學者認為,刑法在“必要限度”的基礎上,放寬了對防衛人的要求,極大地鼓勵了公民行使防衛權的積極性,不會動輒入罪;而在民法上,基于民事責任的補償本質,則對防衛行為的限度采用較為嚴格的態度,更強調防衛造成的損害這一客觀結果。

其次,因防衛過當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對本款中應當承擔適當責任的規定,一般應從以下三個方面理解:一是防衛過當不能免除責任;二是對于防衛過當造成的損害,一般應當減輕民事責任,即只需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三是對于防衛人的故意加害行為造成的損害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81條第2款雖然對正當防衛限度要求和防衛過當的民事責任作出了規定,但以實踐來看,該款規定仍顯得較為原則性,對于防衛過當的判斷標準和方法,以及防衛過當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范圍即適度的判定,尚缺乏明確的說明,給司法實踐留下了較大的自由裁量空間,容易造成司法適用上的不確定性,同時,也難以為社會公眾帶來明確的行為指引。

三、司法解釋條文釋義針對司法實踐中的需要,本條司法解釋從防衛過當中的主要參考因素、防衛過當的責任范圍和舉證責任三個方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81條第2款的規定作出了較為詳細的解釋。對此,應著重從以下方面理解:

第一,防衛過當的判斷方法。傳統民法學理論研究中對防衛行為是否過當,主要采以比例原則的分析視角,從權益位階和具體權益價值兩個方面,在對防衛行為所保護的權益和其損害的權益作出比較的基礎上,具體加以判斷。譬如,有學者認為,如果所防衛的權益與防衛行為所侵害的權益明顯不在同一位階上,比如適用嚴重損害侵害人的人身權的反擊方法來保衛較小的財產利益,則應當認為是超過必要限度。至于為了保護自己的財產權益而侵害他人的財產權益時,是否超過必要限度,要考慮二者之間“合理的價值關系”,即被侵害的物的價值應當小于被保護的物的價值。本條規定在吸收既有理論研究成果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了利益比較和衡量的主要方面(因素),即需要考慮“不法侵害的性質、手段、強度、危害程度和防衛的時機、手段、強度、損害后果等因素”。同時,就其規范表述來看,本條中關于“綜合……判斷”的規定,其實也意在為防衛是否過當的判斷提供一種“動態系統論”的方法引導。是以,在裁判實踐中,對本條第1款所列舉的諸多考慮要素,不應作簡單、孤立的理解,而應當結合案件事實,充分考慮各個因素間的互補性,即某一因素的低滿足度可由其他因素的高滿足度彌補的特點。

第二,防衛過當的民事責任范圍問題。首先,本條第2款再次明確了正當防衛免責的功能,即正當防衛如果沒有超過必要的限度,即便導致損害較為嚴重,如損害被侵權人的生命、身體、健康權益,亦不應承擔民事責任。其次,對防衛人因防衛過當行為而應當承擔的“適當”責任的范圍認定問題,根據本款的規定,應當受到兩個方面的限制:其一,防衛人的責任應以“不應有的損害范圍內”即超出防衛限度的部分損害為限,而非對侵害人的全部損失賠償。就其實質而言,“不應有的損害”應該是一個防衛過當和適度正當防衛對不法侵害人導致損害情況比較的結果。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對此種比較的理解不應過度機械,畢竟防衛人在防衛過程中,特別是在較為危急的情況下,對反擊行為的節制及對后果的預見是受到限制的,不應對防衛行為要求過高、過苛。其二,即便是就“不應有的損害”,正當防衛人也不應當是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81條第2款規定中關于“適當”的要求意味著,司法機關在確定防衛人責任的時候,除客觀的損害外,還應當考慮被害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防衛行為對損害發生所具有的原因力等綜合加以認定,對實施侵害行為的人請求正當防衛人承擔全部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在防衛過當造成的損害的證明責任方面,基于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明責任分配原則,應當由要求賠償的一方即實施侵害行為的人承擔證明責任。基于民事賠償責任的補償性特點,損害的實際發生是原告得以主張賠償的前提。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基于正當防衛的特性,在與其相關的具體案件中,一般皆伴隨有不法侵害人權益損害的事實,但是,從正當防衛作為免責事由的功能出發,法律要求防衛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是防衛過當行為導致了“不應有的損害”,防衛人的賠償責任也僅以此為限。因此,在防衛過當引起的糾紛中,不法侵害人的證明責任不在于證明其因防衛行為受到了損害,而在于證明其受到了“不應有的損害”,如不法侵害人無法證明前述損害的存在,僅以防衛人存在防衛過當行為即“采取的反擊方式和強度與不法侵害不相當”為由請求其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關法律法規

《民法典》

第181條【正當防衛】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其他法律

《刑法》第20條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司法指導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

三、防衛過當的具體適用

11.準確把握防衛過當的認定條件。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認定防衛過當應當同時具備“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損害”兩個條件,缺一不可。

12.準確認定“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防衛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應當綜合不法侵害的性質、手段、強度、危害程度和防衛的時機、手段、強度、損害后果等情節,考慮雙方力量對比,立足防衛人防衛時所處情境,結合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作出判斷。在判斷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時,不僅要考慮已經造成的損害,還要考慮造成進一步損害的緊迫危險性和現實可能性。不應當苛求防衛人必須采取與不法侵害基本相當的反擊方式和強度。通過綜合考量,對于防衛行為與不法侵害相差懸殊、明顯過激的,應當認定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13.準確認定“造成重大損害”。“造成重大損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傷、死亡。造成輕傷及以下損害的,不屬于重大損害。防衛行為雖然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但沒有造成重大損害的,不應認定為防衛過當。

14.準確把握防衛過當的刑罰裁量。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要綜合考慮案件情況,特別是不法侵害人的過錯程度、不法侵害的嚴重程度以及防衛人面對不法侵害的恐慌、緊張等心理,確保刑罰裁量適當、公正。對于因侵害人實施嚴重貶損他人人格尊嚴、嚴重違反倫理道德的不法侵害,或者多次、長期實施不法侵害所引發的防衛過當行為,在量刑時應當充分考慮,以確保案件處理既經得起法律檢驗,又符合社會公平正義觀念。

典型案例

案件一

2005年11月28日9時許,廣州市大學生張某從番禺南村搭乘一輛公交車,在車上張某發現有一男子正在扒竊乘客財物,于是立即提醒乘客注意防盜。當公交車行至洛溪上漖站時,張某剛下車,突然被涉嫌盜竊的嫌疑人覃某(33歲,廣西人)持刀從背后襲擊刺傷,雙方隨即發生扭打,張某奪刀反擊覃某,覃某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張某也身受重傷。據警方調查,死者覃某曾因吸毒、盜竊被公安機關處理,當日民警還從覃某身上搜獲一部手機,經核查是一名事主于當天7時許在公共汽車上被人盜去的手機。同時,也有群眾指認覃某經常伙同他人在公交車上及公交車站從事盜竊乘客財物的違法活動。公安、檢察機關綜合現場勘查、調查訪問及有關證據材料證實,張某的行為是正當防衛行為。

案件二

王某根與許某金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案號】(2017)浙01民終448號【審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①楊立新:《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227-228頁。

關鍵詞:防衛過當適當責任鄰里糾紛裁判摘要:原告因鄰里糾紛上門與被告理論發生口角后,手持鐵棍打碎許某金家的玻璃和大門,在被告將其鐵棍奪下后又回家拿來菜刀、啤酒瓶與徒手的原告發生沖突,被被告為避免遭受不法侵害而用手奪下原告菜刀的行為符合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但被告面對年滿80周歲的老人,在奪菜刀過程中將原告甩倒在地的行為,顯然已經超過了正當防衛的限度,仍應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根據本案的具體情況,酌情確定被告承擔30%的賠償責任。

基本案情:王某根與許某全系鄰居,且曾因土地、樹木等問題發生過糾紛,并經所在村委會調解處理。2015年6月25日晚,王某根因此前的鄰里瑣事到鄰,到位于某鎮××村××號的許某金家中找其理論,雙方遂發生口角。后王某根從家中拿來鐵棍打碎許某金家的門窗,許某金便將其手中的鐵棍奪下,王某根又從家中拿來菜刀、啤酒瓶繼續與許某金發生沖突,當許某金在奪原告王某根手中的菜刀時,用手將王某根甩倒在地,王某根在此過程中雙手、右前臂等處受傷、左腕及右小腿等挫裂傷,后于2015年6月30日出院。出院后,王某根多次前往該院進行門診復查治療。后因許某金未賠償王某根的損失,王某根遂于2016年11月4日訴至原審法院,請求判令:

1.許某金立即賠償王某根醫療費5832.03元、護理費566.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00元,共計6598.83元;

2.本案訴訟費由許某金承擔。另查明:本案糾紛發生過程中,相關人員向某市公安局某派出所報警,該所接警后依法出警,并對許某金進行了詢問調查并制作筆錄,同時召集雙方當事人對本案糾紛進行治安調解,但關于賠償問題無法達成一致,雙方均同意通過訴訟途徑解決。此后,王某根就本案賠償問題多次向村民委員會、某鎮人民調解組織請求進行調解,但一直未果。

參考資料 >

最高法:適時出臺防衛過當的認定標準 鼓勵正當防衛.中新網.2018-09-1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新聞發布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2024-04-27

治安管理領域正當防衛之“不法侵害”的性質與范圍.治安管理領域正當防衛之“不法侵害”的性質與范圍.2025-11-22

..2024-05-23

最高法:刑法“第二十條”已被喚醒.光明網.2024-05-23

最高法:刑法“第二十條”已被喚醒.新華網.2025-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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