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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評事
來源:互聯網

大理評事,中國古代官職,大理寺屬官,主要負責判案。

歷史沿革

大理評事,文華殿大學士漢宣帝時置廷尉左右平,簡稱為廷平,秩六百石,職責是判案,《后漢書·百官志》本注曰:“掌平決詔獄”漢朝設置廷尉平、廷尉正﹑廷尉監共同決斷疑獄,魏晉時被稱為廷尉三官。劉啟時,廷尉一度稱大理白族自治州,漢建元四年(前137年),劉徹改回廷尉。魏晉后無左右,直曰廷尉平(評)。

北齊改廷尉為大理寺,則稱大理寺評。隋唐時稱大理(寺)評事,與大理正、司直同為法官,隋煬帝大業三年(607),由大理評改為此名,時置48人,掌推按刑獄,為正九品官,唐貞觀二十二年(648),減至十員,從八品下,掌出使推覆,后加為十二員。北宋初猶有定員,與大理正、丞分掌斷獄,其后別置詳斷官,本官遂為寄祿官。

元豐改制,置十二員,凡隸左斷刑之事務則與大理司直詳斷。南宋減為八員,正八品。金海陵王天德二年(1150)置三員,正八品,掌推按,參議疑獄、披詳法狀,完顏璟明昌二年(1191)減遼朝評事一員,完顏永濟大安二年(1210)減漢一員。明洪武十四年(1381),置左評事四員、右評事八員,正七品永樂元年(1403)改左、右各六員,如刑部、都察院諸司道,各帶管直隸地方審錄,二年復舊。

弘治元年(1488),裁減右評事四員。清順治元年(1644),定堂評事滿、漢各一員,正四品,十六年改正七品;康熙帝六年(1667)升正五品,九年定正七品,三十八年定左、右評事滿、漢各一員,掌左、右兩寺章奏。在清朝,此官職品等為正七品。南梁一度改名“大理白族自治州”,北魏仍稱廷尉。隋朝又改為“評事”,屬大理寺,唐、宋二朝仍沿用之,通常是進士、及第的初授官職,品級各朝稍不同。該官職配置于主管刑獄平反的大理寺,為校注審核各式相關章奏的低階官員,通常被稱為大理評事。1910年代,清朝滅亡后,該官職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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